第八章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8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8.1《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8.1.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B
1.背景: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势促使他们进行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发展中国家参与制定一个全面的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则有利于体现自身利益,还可以利用规则预防发达国家采取的单方面的行动或是防止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出现对他们不利的岐视性做法。
2.过程:
争论 —— 美国在 1982年 GATT部长级会议上提出进行服务贸易多边谈判,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有关问题上(法律范围、概念、贸易和投资、发展等方面)争执不下。
8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妥协 —— 1986年 9月将服务贸易谈判列入乌拉圭回合的组成部分。
协议达成、正式签署 —— 1993年 12月 15日达成协议; 1994年 4月 15日由 111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正式签署。
8.1.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结构与特征 A
1.在形式上,GATS主要包括协定条款、部门条款
(即附录)和各国的市场准入清单三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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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共 29条具体条款)
第二部分附件(共 8个)包括:豁免附件;根据本协议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空运服务的附件;金融服务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二;海运服务谈判附件;电信服务的附件;
基础电信谈判附件第三部分 各国提交的具体承诺表(共 9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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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逻辑结构上,GATS又可分为五个环节:
一般性定义(第一部分)以及适用于全体成员国的普通义务与原则(第二部分);成员国根据其列出的细目表,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具体承诺(第三部分);成员国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原则、适用范围、具体承诺的细目表以及细目表的修改作出的规定(第四部分);组织结构条款(第五部分)和最后条款
(第六部分);各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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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特征
1)借鉴和沿袭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市场准入等原则。
2)一般义务与具体义务分别规范。一般义务是最惠国待遇等方面的义务,该义务对所有成员方和所有服务部门均有约束力,而不管成员方是否已开放或同意开放这些服务部门;具体义务也称特定义务是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方面的义务,只适用于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和承诺开放这些服务部门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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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量具体规范和具体承诺尚待进一步谈判明确。
不少条款并未规定明确的规则和义务,其内容需通过进一步谈判确定。
8.1.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 B
1.服务贸易有了共同遵守的规则;
2.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3.促进服务贸易和相关货物贸易的发展;
4.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
5.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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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服务贸易总协定》解析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条款
1)《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标与原则目标:,促进贸易各方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原则:尊重各国的目标政策,平等互利,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困难。
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围与定义。
范围: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各种措施,既涉及私人公司也涉及政府公司,只要服务业是基于商业目的。
定义,a.跨境交付方式; b.境外交易方式; c.商业存在方式; d.自然人流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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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责任和义务。
a.最惠国待遇。即要求每一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待遇的方式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b.透明度。 GATS要求每一成员方应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它规定、
规则和习惯做法,都应最迟在它们生效前予以公布;任何成员方也必须公布其参加的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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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GATS承认服务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促使发达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服务部门,并允许发展中国家通过向外国服务者附加条件以换取市场准入。
d.经济一体化。 GATS第五条规定成员方实施无岐视待遇的要求,要求在服务贸易协定中安排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部门减让和在成员方之间实质性消除所有岐视。
e.国内规定。 GATS规定任何成员方应在合理、公正、
客观的基础上,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国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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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相互提供服务所需资格。提供服务的公司或个人需要取得他们职业的证书、许可证或其他授权。
g.关于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和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规则。对于服务业在国内市场经营出现垄断的事实成员有义务确保这些服务提供者不会滥用他们的垄断和专营的权力,或不以违背他们在总协定项下的一般性义务或具体义务的方式行事。
h.保障措施。 GATS规定成员方在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危机困难时,可以在已承担义务的服务贸易中实施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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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政府采购。本协定第二、十六、十七条不适用于为了政府使用目的而不是商业转售目的或提供服务用作商业待售之目的,约束政府机构采购服务的法律、法规及要求。
j,例外。 GATS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免除对协定的义务。
k,补贴。 GATS就如何建立禁止对服务贸易的各种补贴的相关规则提出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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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定义务。
除了一般性义务外,总协定还包括各成员在他们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所愿意承担的特定义务,
主要体现在这些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方面。其中市场准入承诺涉及对于最高外国所有权的限制,对建立某种当地企业实体的限制,对服务业总数的限制或对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对服务提供者选择他们所希望经营的商业形式的限制以及对市场服务提供者总数的限制;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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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自由化承诺。
a.自由化承诺。在涵盖 12个部门,155个分部门、
四种贸易方式的减让表中,一般而言,一个成员只要将一个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写入减让表,就表明它将在该部门的贸易中履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但该成员可以表明它在某一部门或分部门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
b.总体承诺。在总体承诺下几乎所有的限制都是用于需要在进口方设立商业存在的服务或自然人的流动。发达国家在外国服务提供者建立商业存在方面没有标明许多总体限制但对人员流动有限制;
发展中国家则要求允许独立的专业人员在国外工作而不要求他们建立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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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门承诺。是对总承诺的补充。其中发达国家的承诺标准包括了所有服务部门而发展中国家则仅在有限的部门作出承诺。
d.帮助发展中国家逐步参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
总协定作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自由市场准入的优先权;较高水平的保护,对外国服务业提供者建立合资公司或其他商业存在的要求。
6)《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制度条款。
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合作;仲裁;,联合行动,制裁;建立联系点以便提供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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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终条款。
主要规定了加入和接受规则,并指出了协定的不适用状况及利益的否定和协定的退出。
8)《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
除总协定文本外,还有第二十九条,附录。
2.《服务贸易总协定》评价:
1)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豁免和例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不同,在两种情况下成员方可以动用岐视性措施,a.边境服务的生产、交换、消费所提供或授予的利益; b.要求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的部门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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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义务。通过对乌拉圭回合谈判承诺表运用数量分析法进行评估,结论是:
a.高收入国家(即 OECD国家及少数其他国家)的承诺指数平均值为 36.5%,中低收入国家仅为
10.7%。
b.OECD国家间的方差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阿根廷、韩国、墨西哥、马来西亚和南非)的方差很大。
c.不同部门间的承诺指数差别很大。对于两组国家,
商业服务、金融服务和增值电讯服务部门的指数都很高,而水运、空运、基础电讯、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等部门的指数都比较低;发展中国家其他部门的承诺指数同样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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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争端解决机制。两种情形的争端:
a.违背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引发的争端;
b.因采用与协议并不抵触的措施使有关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所引发的争端。
3.《服务贸易总协定》所体现出的服务贸易的特征
(与货物贸易相比)
1)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传统的货物贸易仅包括跨境交易。 GATS下的服务贸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交付、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是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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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务贸易的市场结构。关于垄断的条款由于服务的特点管辖范围较大;确认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开展的客观性。
3) 服务贸易的政策管理。由于服务贸易的特点,
服务贸易壁垒中国内政策措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占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