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排污权交易第十二章 排污权交易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的微观效应和宏观效应第三节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第四节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条件第五节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第六节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早在 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 EPA) 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
我国在大气污染控制方面也开展过可交易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
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
即若干排污权。
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
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
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的微观效应和宏观效应
根据企业追求费用最小化的原则,可建立该污染源决策的目标函数为:
只有当排污权(排污许可证)的市场价格与企业的边际治理成本相等时,企业的费用才会最小。在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排污权交易市场必将自动地产生这样的排污权价格,该价格等于企业的边际治理费用。最终结果必然是污染源通过调节污染治理水平,达到所有企业的边际治理费用都相等,并且等于排污权的市场价格。
政府可以用类似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做法,通过排污权的市场买卖,对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反映。
认为现有的环境质量偏低或环境标准偏低的社会团体或个人,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而不排放污染物的办法,对这种不满意的状况主动地进行改进。
第三节 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成本最小化
有利于宏观调控
给非排污者表达意见的机会
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了企业投资污染控制设备的积极性
更具有市场灵活性第四节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条件
合理分配排污权:既能体现“污染者付费”
原则,又不会由于获取成本过高影响交易市场形成。
完善的市场条件:排污权的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市场的交易秩序需要良好的交易环境。
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政府必须目前排污许可证的分布状况,并能制止无证排污。
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防止他们以权谋私,是实现政府部门有效管理的重要保障。
第五节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政策
从 20世纪 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 EPA)就开始将排污权交易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
( bubble)、补偿( offset)、银行
( banking)和容量节余( 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经济 -环境效益。
SO2大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
美国 SO2排污许可证交易政策以 1年为周期,
通过确定参加单位、初始分配许可证、再分配许可证和审核调整许可证四部分工作来完成污染控制的管理目标。
第六节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家环境保护局确定,“九五”期间将对 12种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其中:
大气污染物 3种:烟尘、工业粉尘,SO2。
废水污染物 8种: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As,Hg,Pb,Cd,Cr6+。
固体废物 1种: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步骤,
1,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基础上,
核实省级 1995年污染物排放量基数;经全国综合平衡,编制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2.,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国家控制计划指标,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权重或影响系数,再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辖区的地、市。
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步骤,
4,各地、市根据省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污染物来源,核定分配污染源总量控制指标。
地、市在核定和分配污染源的总量控制指标时,可以依据省下达的总量控制计划指标,
按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总量(目标总量控制);也可以依据区域或流域环境目标,
按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排污总量(容量总量控制)。
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实施步骤,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区域的排污总量指标、实现环境目标的优先顺序和分期实现本省“九五”总量控制计划目标,
调整按计划指标初步分解下达给地、市的排污总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各省、自治区还应确定本省的重点城市,编制重点城市功能区达标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
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排污总量的监督管理
,15小”的监督管理什么是 15小?
年产 5000t以下化学制浆造纸厂,年产折牛皮
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500t以下的染料厂,坑式和萍乡式炼焦以及天地罐和敞开式炼硫磺的企业,马槽炉、马鞍炉等土法炼铅锌,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镀,
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
土法炼油,土法炼汞、炼砷等企业。
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1988年 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确定在上海、北京、
天津、沈阳、徐州、常州等 18个城市(县)进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试点工作。
1989年 4月 28日至 5月 1日,“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了加强环境管理的五项制度(通称“新五项”),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和继续推行限期治理。这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以环境政策的形式正式提出。
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从 1991年开始,包头、开远、柳州、太原、
平顶山和贵阳等城市尝试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截至 1994年,发放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的试点城市共有 16个,持证企事业单位 987
家,控制排放源 6646个。
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截至 1994年,发放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的试点城市共有 16个,持证企事业单位 987
家,控制排放源 6646个。
到 1996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实行了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共向 42 412个企业发放了 41 720个排污许可证。
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都是在特定时间段内,经行政部门的安排后才进行的。如何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这一经济手段,还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