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WTO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第一节 WTO处理环境问题的原则第二节 我国对全球环境问题和态度第三节 加入 WTO后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第一节 WTO处理环境问题的原则一、贸易与环境的主要问题根据世贸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贸易与环境工作方案》,
当前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争论点主要有以下十点:一、《关贸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二、有关贸易的环境政策和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三、《关贸总协定》与环境费、税和对产品的环境要求的规定之间的关系;四、环境贸易措施的透明度问题;五、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度与多边环境条约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关系;六、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和消除贸易限制对环境的好处;七、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商品的出口问题;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问题;九、服务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问题。
二,WTO处理环境问题的原则
WTO不是一个环境保护组织,所以,它在处理环境与贸易冲突时必须有自己的组织原则,这些原则根据与
WTO相关的贸易和环境协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释:
第一、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是解决环境与贸易冲突的首要也是目前唯一的手段,从发展的理念看,冲突双方的合作是有基础的,也符合成员国的利益需求。
第二、环境被损害的国家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国内环境,但必须是非歧视性的。这一点,从 WTO的总的贸易原则看,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基础。
第三,如果冲突双方是 WTO的成员国,环境被损害的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并不是 WTO关心的重点,因为,
具体的争端可以在 WTO内部来解决。
第四,如果涉及的国家不是 WTO成员国,WTO应该怎么办,目前还存在较大的分歧。有主张 WTO的环境条款自动适用于这些非成员国,但也有人批评此举会导致一些国家把本国的环境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对于此,
WTO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五,如果冲突问题没有被相关的环境条款所涉及,
WTO总条款就适用于这种情形。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来源于 WTO协议的相关规定。根据 WTO协议的规定,贸易限制不能因为生产方式的不同纯粹强加于产品本身,同时,
一国不能超越国界向它国强加本国的标准。
第二节 我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态度一、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政府于 1983年
12月 31日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
所谓国策,就是立国之策,治国之策。只有那些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影响的那种谋划和策略,才可以成为国策。
而环境保护就具有这样的品质。
在当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不是为了强调它的重要性而夸大其词,任意拔高,而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一)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是保证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 。
(二)制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是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
(三)创设一个适宜、健全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
(四)远近结合,统筹兼顾,既要看到今天,又要保护后代人的利益二、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一)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选择
1、确立环境保护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我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
2、制定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
3、颁布实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4、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国家指导下的宏观调控与管理,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使环境保护与各项建设事业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5、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管理的作用。
6、加速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组织科技攻关,开发和推广防治环境污染的实用技术,扶植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科研体系。
7、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广泛进行环境宣传,逐步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发展环境保护在职教育和专业教育,培养环境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8、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环境与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努力发挥我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作用。
(二) 逐步完善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中国重视环境法制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国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我国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制定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
我国政府还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30多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 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到 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 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我国法律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治理
1、实现工业污染防治的战略转变。
2、工业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3、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
4、工业污染防治措施逐步完善。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
6、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7、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政府分别对 37个重点城市和 330多个城市进行定量考核。
(四)国土整治与农村环境保护国土整治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国土整治。
1、国土整治规划工作取得新进展。
2、国土整治研究取得多项成果。
3、主要江河湖泊开发整治成效显著。
4、全面推进土地保护、开发与整治。
5、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得到加强。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国家,在发展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重视农村环境保护。
第一、生态农业建设取得成效。
第二、农村能源建设有了新进展。
第三、乡镇企业污染防治有所加强。
第四、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开发受到欢迎。
(五)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中国政府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
其一、造林绿化取得成效。
其二、我国政府特别重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
其三、草地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其四、海洋环境保护得到加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确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方针、战略以及重点领域和优先项目。
第一、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相结合的途径。
第二、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就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最有效措施。
第三、建立动物园、植物园及各种引种繁育中心(基地)是迁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有效措施。
第四、我国政府重视家畜禽遗传和农作物资源保护。
第五、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西藏地区的环境保护。
(六)环境科学技术和环境宣传教育
1、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领域不断拓展。
2、环境保护科研机构和研究队伍不断壮大。
3、组织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筛选、评价和推广工作。
4、扶植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5、环境标志进入实施阶段。
我国政府把搞好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族环境意识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有:
第一、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境意识,逐步形成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
第二、环境专业教育为环保事业输送大批科技与管理人才。
第三、环境在职教育提高了环境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四、环境基础教育培养和提高了青少年及儿童的环境意识。
(七)积极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我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本国环境问题的同时,积极务实地参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为保护全球环境这一人类共同事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第一、我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开展的环境事务。我国是历届联合国环境署的理事国,与联合国环境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第二、我国积极发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
第三、我国为进一步加强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1992年 4月成立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第四、我国自 1979年起先后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赛尔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本)》、《气候变化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等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和议定书。
第三节 加入 WTO后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一、我国环境法制面临的问题
(一)绿色壁垒下环境法制的现实选择所谓绿色壁垒( 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它是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面对国际贸易中日益高涨的绿色浪潮,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必须有长远的战略规划和现实的应对措施。从战略目标的角度,应更新立法观念,
以可持续发展观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体系,包括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等制度、使之即适应 WTO规则要求。又具有中国特色;从现实选择上,必须增强国民环境意识,认识,绿化,
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要认真研究 WTO有关环保规则,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探寻既能保护我国市场。又能促进我国商品出口的现实应对措施。
1,强化环境意识
2,尽快,知已知彼,
3,创新制度设计
(二)关于环境立法完善问题
1、立足国情,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2、环境资源立法中要重视经济手段的合理使用。
3、一步完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
4、制定有关法规要重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
二、西部开发中的环境法制建设西部开发面临环境问题: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
的光辉思想,高瞻远瞩,统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伟大决策,是既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又牵动全国大局利益的重大战略部署。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业,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建设,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对抑制生态恶化的趋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关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的争论点主要有以下十点:一、《关贸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二、有关贸易的环境政策和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措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三、《关贸总协定》与环境费、税和对产品的环境要求的规定之间的关系;四、环境贸易措施的透明度问题;五、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度与多边环境条约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关系;六、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和消除贸易限制对环境的好处;七、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商品的出口问题;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问题;九、服务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问题。
二,WTO处理环境问题的原则
WTO不是一个环境保护组织,所以,它在处理环境与贸易冲突时必须有自己的组织原则,这些原则根据与
WTO相关的贸易和环境协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释:
第一、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是解决环境与贸易冲突的首要也是目前唯一的手段,从发展的理念看,冲突双方的合作是有基础的,也符合成员国的利益需求。
第二、环境被损害的国家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国内环境,但必须是非歧视性的。这一点,从 WTO的总的贸易原则看,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基础。
第三,如果冲突双方是 WTO的成员国,环境被损害的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具体措施并不是 WTO关心的重点,因为,
具体的争端可以在 WTO内部来解决。
第四,如果涉及的国家不是 WTO成员国,WTO应该怎么办,目前还存在较大的分歧。有主张 WTO的环境条款自动适用于这些非成员国,但也有人批评此举会导致一些国家把本国的环境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对于此,
WTO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五,如果冲突问题没有被相关的环境条款所涉及,
WTO总条款就适用于这种情形。这一原则的规定,主要来源于 WTO协议的相关规定。根据 WTO协议的规定,贸易限制不能因为生产方式的不同纯粹强加于产品本身,同时,
一国不能超越国界向它国强加本国的标准。
第二节 我国对全球环境问题的态度一、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是我国政府于 1983年
12月 31日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
所谓国策,就是立国之策,治国之策。只有那些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影响的那种谋划和策略,才可以成为国策。
而环境保护就具有这样的品质。
在当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不是为了强调它的重要性而夸大其词,任意拔高,而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一)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是保证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 。
(二)制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是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
(三)创设一个适宜、健全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
(四)远近结合,统筹兼顾,既要看到今天,又要保护后代人的利益二、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一)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选择
1、确立环境保护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关系到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发展,我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
2、制定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
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
3、颁布实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4、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国家指导下的宏观调控与管理,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使环境保护与各项建设事业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5、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形成比较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环境监督管理的作用。
6、加速环境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组织科技攻关,开发和推广防治环境污染的实用技术,扶植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科研体系。
7、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广泛进行环境宣传,逐步普及中小学环境教育,发展环境保护在职教育和专业教育,培养环境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8、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环境与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努力发挥我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作用。
(二) 逐步完善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中国重视环境法制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国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我国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制定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
我国政府还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
30多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 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到 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 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我国法律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治理
1、实现工业污染防治的战略转变。
2、工业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3、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得到加强。
4、工业污染防治措施逐步完善。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
6、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污染防治能力。
7、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政府分别对 37个重点城市和 330多个城市进行定量考核。
(四)国土整治与农村环境保护国土整治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国土整治。
1、国土整治规划工作取得新进展。
2、国土整治研究取得多项成果。
3、主要江河湖泊开发整治成效显著。
4、全面推进土地保护、开发与整治。
5、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得到加强。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国家,在发展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重视农村环境保护。
第一、生态农业建设取得成效。
第二、农村能源建设有了新进展。
第三、乡镇企业污染防治有所加强。
第四、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开发受到欢迎。
(五)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中国政府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
其一、造林绿化取得成效。
其二、我国政府特别重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
其三、草地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
其四、海洋环境保护得到加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确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方针、战略以及重点领域和优先项目。
第一、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相结合的途径。
第二、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就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最有效措施。
第三、建立动物园、植物园及各种引种繁育中心(基地)是迁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有效措施。
第四、我国政府重视家畜禽遗传和农作物资源保护。
第五、我国政府十分重视西藏地区的环境保护。
(六)环境科学技术和环境宣传教育
1、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领域不断拓展。
2、环境保护科研机构和研究队伍不断壮大。
3、组织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筛选、评价和推广工作。
4、扶植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5、环境标志进入实施阶段。
我国政府把搞好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族环境意识作为一项战略任务,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有:
第一、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境意识,逐步形成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
第二、环境专业教育为环保事业输送大批科技与管理人才。
第三、环境在职教育提高了环境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四、环境基础教育培养和提高了青少年及儿童的环境意识。
(七)积极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我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本国环境问题的同时,积极务实地参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为保护全球环境这一人类共同事业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第一、我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开展的环境事务。我国是历届联合国环境署的理事国,与联合国环境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第二、我国积极发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
第三、我国为进一步加强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1992年 4月成立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第四、我国自 1979年起先后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赛尔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本)》、《气候变化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等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和议定书。
第三节 加入 WTO后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一、我国环境法制面临的问题
(一)绿色壁垒下环境法制的现实选择所谓绿色壁垒( Environmental Trade Barrier),它是指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面对国际贸易中日益高涨的绿色浪潮,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必须有长远的战略规划和现实的应对措施。从战略目标的角度,应更新立法观念,
以可持续发展观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体系,包括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等制度、使之即适应 WTO规则要求。又具有中国特色;从现实选择上,必须增强国民环境意识,认识,绿化,
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还要认真研究 WTO有关环保规则,研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探寻既能保护我国市场。又能促进我国商品出口的现实应对措施。
1,强化环境意识
2,尽快,知已知彼,
3,创新制度设计
(二)关于环境立法完善问题
1、立足国情,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2、环境资源立法中要重视经济手段的合理使用。
3、一步完善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
4、制定有关法规要重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
二、西部开发中的环境法制建设西部开发面临环境问题: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两个大局,
的光辉思想,高瞻远瞩,统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伟大决策,是既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又牵动全国大局利益的重大战略部署。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大业,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建设,使我国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保护和改善,对抑制生态恶化的趋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