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 制 度 体 系
民商事 法律关系
民商事 主体 制度
民商事法律 行为
民商事 权利 体系
民商事 责任
民事主体制度
,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
人
第四节 联营
,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
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
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
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
理人。
,民法通则,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
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 护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
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 (一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 ) 兄、姐;
? (三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
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
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
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
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
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
监护人,
? (一 ) 配偶;
? (二 ) 父母;
? (三 ) 成年子女;
? (四 ) 其他近亲属;
? (五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
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裁决。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
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保
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
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
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
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
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
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法通则,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
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
,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
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
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
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
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
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
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
中支付。
,民法通则,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
知他的下落, 经本人或者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
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 (一 )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 (二 )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
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
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法通则,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
知他没有死亡, 经本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
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
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
还财产。依照 继承法 取得他的财
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
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
偿。
,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
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
起字号。
,民法通则,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
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
包经营户。
,民法通则,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
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
承担。
,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
第五节 个 人 合 伙
,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
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
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
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
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
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
共有。
,民法通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
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经营。
,民法通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
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
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
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
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
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
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
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
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通则,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
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通则,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依法成立;
?(二 )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场所;
?(四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住所。
,民法通则,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民法通则,
第三章 法 人
第二节 企 业 法 人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
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
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
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
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
格。
,民法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经营。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
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
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
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
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
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
担。
,民法通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 ) 依法被撤销;
?(二 ) 解散;
?(三 ) 依法宣告破产;
?(四 ) 其他原因。
,民法通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
织,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被撤
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
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
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
清算。
,民法通则, 第四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
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
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 人以企业所
有 的财产承 担民事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
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
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
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
?(三 )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的;
?(四 )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
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
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
损失的;
?(六 )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
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民法通则,
第三章 法 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 成立 之日起,
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 登记
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
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
第三章 法 人
第四节 联 营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
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
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
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
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
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
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
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
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
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
责任。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
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
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
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
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
?(二 ) 意思表示真实;
?(三 )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
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
律约束力 。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
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
独立实施的;
?(三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所为的;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四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的;
?(六 )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
划的;
?(七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
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
销,
?(一 )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的;
?(二 )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
效。
,民法通则,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
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
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
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
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
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
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
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
生效。
,民法通则,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
第二节 代 理
待定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
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
代理。
,民法通则,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
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
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
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
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
代理权。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
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
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
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
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
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
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
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
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
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
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或者被代理
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
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
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
他人代理的,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
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
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
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
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
人代理的除外。
,民法通则,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
托;
?(三 ) 代理人死亡;
?(四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民法通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
代理终止,
?(一 )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
消指定;
?(五 )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事责任制度
过错责任
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倒置)
无过错责任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
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
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
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
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
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
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
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