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System of Law o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Malpractices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1987年 6月 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2002年 4月 4日国务院第 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 2002年 9月 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作废二、医疗事故的科学界定
((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二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某女,2岁,因为腹泻被家长带到某个体诊所诊治,被诊断为腹泻、脱水。该个体医生对小女孩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个体医生在给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和庆大霉素,
超正常值 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查,该个体医生于事发前四个月领取了开业执照,
问题:是否是医疗事故?个体开业医生能否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过失分为两种:
(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与见到。
(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三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 **
(一)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医疗事故的分级
( 二)二级医疗事故:
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
(三)三级医疗事故:
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
(四)四级医疗事故:
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四、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的预防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的预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 ( 兼 ) 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
医疗事故的预防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
医疗事故的预防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
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五、医疗事故的处置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防止损害扩大 。
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量监控部门机构负责人调查、核实卫生行政部门 通报患者
1、报告:
医疗事故的处置
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 1)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
医疗事故的处置
( 2)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
医疗事故的处置
( 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
医疗事故的处置
3,尸检
( 1)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日 。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
医疗事故的处置
( 2) 尸检应当由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
( 3)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五、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
判明医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2.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3.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新条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1.鉴定的提起
2.鉴定的受理和收费
3.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4.医学会调查取证
5.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
6.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7.鉴定结论的审核
(五)首次医疗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方式
1.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期限,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 15日内
2.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期限,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 15日内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医疗事故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六、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
4.一次性经济赔偿原则
(二)医疗事故处理中对医方的要求
1.医疗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2.医疗机构应主动承担责任
3.医疗机构应妥善处理死亡患者尸体
4.封存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由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5.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医疗事故处理中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
1.要通情达理,克制忍让
2.要按照医院规定,办理出院手续
3.要及时处理死亡患者的尸体
4.积极参与对病例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四)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报告与受理
( 1)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内部的逐级报告制度和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制度。
( 2)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有两种途径: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和当事人关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2.调查与移交鉴定
( 1)调查,调查有三种情况:一是医疗单位主动调查;二是患者及其家属提出查处要求;三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 2)移交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时,应当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技术鉴定。
3、审核鉴定结论审核的时间,在收到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后,拟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调解之前。
审核的内容,一是参加鉴定的人员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资格;二是参加鉴定的人员的专业类别及人数比例是否与被鉴定的医疗事实相吻合;
三是鉴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五)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
3.诉讼方式解决七、法律责任
( 一 ) 行政责任
( 二 ) 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
( 1) 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
( 2) 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
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
( 3) 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
( 4) 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
( 5)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
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2.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人员的;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分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
(二)民事责任
原则:
1,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的原则;
2,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3,应客观考虑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
(三)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1、医疗事故罪的概念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1).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
(2)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3)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是由说明社会危害性的要素组合而成,
3、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2)对医务人员的处罚,刑法第 335
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3)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讨论(一)
某外科医生与一农村女子李某相爱,
为了使李某的户口能够得到解决,外科医生主动要求支援三线调到一个小城镇,
李某的户口得以解决,但李某忘恩负义,
另找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儿子结了婚。某日,李某患急性阑尾炎入院,正巧该外科医生值班,只好由他主刀做手术。术中,他在切除了阑尾后,顺势将双侧卵巢切除。术后李某闭经并长期不孕,经反复检查,终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
问:该外科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吗?
案例讨论(二)
某女婚后有了身孕,在医院确诊为怀孕 3个月,但是医生却误写一女子成 6个月。
该女子因此男方认为不贞,后被迫离婚。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位不幸的女子在足月生产时将男方及其家人叫到医院,并当着他们的面将刚出生的男婴送了人。在这痛苦的过程中,这位因医生的一字之差而断送了家庭、爱子的女子,精神失常了。
问,本案属于医疗事故吗?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