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模拟法庭开庭实录哈尔滨医科大学 卫生法学教研室角色分工审判长:高继鑫审判员:孟昭秀 高 汉书记员:冯玉翠公诉人:胡继龙 石景超辩护人:曲洪波 杨晓丽被告人:王 峰案情简介
2001年1月30日下午,年龄尚不满14岁的肖勇到某医院接受割除阑尾手术,主刀医生王峰在没有对手术所需器材、敷料进行清点、登记的情况下,违规手术。手术后,在对刀口进行缝合时,王峰一时疏忽大意,将一块医用纱布遗忘在病人腹中。同年2月6日,肖勇出院,但回家就出现持续性剧烈腹痛,不得不在当月12日再次进入这家医院检查。但院方并未对其腹痛原因进行详查,仅按照一般的手术后疼痛医治。由于腹痛难忍,肖勇被迫于 17日转至另一家医院,该医院经检查,发现导致肖勇剧烈腹痛的是一块滞留其腹腔的纱布,而且这块纱布已造成局部性化脓性腹膜炎、肠粘连。2月18日,通过手术,这块纱布被取出。至此,该纱布滞留肖勇腹中长达19天。
2002年3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肖勇的伤情鉴定为重伤,属九级伤残。此后,肖勇的父母多次找到肇事医院协商未果,随后报案,要求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将医院告上法庭。
庭审流程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控方观点控方认为:被告人王峰,身为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极端不负责任,将手术用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病人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被害人肖勇的身体健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5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为严肃国家法纪,教育被告本人并警示他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予以处罚。
辩方观点辩方认为:医疗行为是一种复杂的集体行为,手术用的纱布遗留到病人体内的确是手术中的重大失误;但这种失误不是医生王峰一个人造成的,尽管王峰本人对此难脱干系。国家并未规定术后的器械清点工作必须有主刀医生完成,而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的一般做法,术后器械的清点工作大多由护士进行。因此,本案中的责任由被告一人承担于法无据,本案实质上是一起普通的医疗事故,并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医疗事故罪。
法庭判决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峰在手术中极端不负责任,造成了被害人肖勇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被告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伤残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被告律师“被告人不成立犯罪”的辩护主张不能成立,法庭不予采纳。但考虑到我国医疗机构的特殊性质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法庭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综上,
法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峰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
3个月,缓刑 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