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决定
类型 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
概念
特征
典型
例证
区分
的意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
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的债
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
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
而为决定的债
1、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
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
关系的意思
2、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
1、债的发生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

2、债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

侵权行为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1、意定之债体现“意思自治”,法定之债的
发生根据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调整两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分类标准 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类型 特定之债 种类之责
概念 以特定物(行为特定、权利特定)为标的债 以种类物为标的债
特征
1、具有不可替代性。
2、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
3、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具有约定性。
1、具有相互可替代性。
2、种类物的灭失不免
除债务人的交付责任。
3、种类物的所有权交
付时发生转移。
4、种类之债经特定后
即变为特定之债。
区别的意义 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时间、风险负担以及履行不能等方面效力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分类标准 债的主体的人数是单一还是多数
类型 单一之债 多数之债
概念 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的债
划分的意义 目的在于研究多数人之债,对于明确多数主体的内、外关系有重大意义。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注: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的一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事项同样要对其他当事人发生
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
类型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概念
主体一方的数个
当事人之间,各自依
照确定的份额享受权
利或承担义务的多数
人之债。又可分为按
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两
种情况。
作为一方主体的数
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人都
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全部
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
行全部债务的义务的多
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
债权、连带债务两种情
况。
特征
1、按份之债的各个债
权人或各个债务人只能按确定
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
2、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几个独
立的债集合在一起。
3、当事人相互之间具有关联
性。
1、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
务。
2、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
部的债务,原债即随之消
灭。
3、连带之债往往存在内
部求偿关系。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分类标准:按债之给付有无选择余地。
类型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概念
当事人只能按确定
的一种债的标的予以履
行的债。由于债的标的
只有一种,当事人无选
择余地,故又称“不可
选择之债”。
当事人可以从债的
多种标的中选择其中一
种来履行的债。如“三
包”。
区分的法律
意义
1、选择之债的标的依选择而特定,转化为简
单之债。
2、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直接
规定。既无法定又无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
人。
六、主债与从债
分类标准: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的相互效力。
类型 主债 从债
概念
能独立存在,不
以其他的债作为自己
的存在前提的债。
从属于主债,其效
力受主债影响的债。
划分的意义
1、从债的效力随着主债的效力而转移,没有主债不
发生从债。
2、从债随着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的终止在
终止,但从债的不成立和无效并不影响主债的存在和
无效。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给付标的是财物还是劳务
类型 财物之债 劳务之债
概念 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又称给
付之债。
以债务人提供一定
劳务为标的的债。又称
行为之债。
意义 财物之债可由第三人履行。行为之债除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能
由第三人履行。且劳务之债一般不能直接强
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