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及有关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
第一节 我国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法规
地球上的生物资源虽然非常丰富,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野生生物,尤其是野生动物以及它们的生存环境持续不断地受到破坏,许多生物已经灭绝,而且越来越多的生物处于濒危状态。为了保护生物和它们的生存环境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是我国政府保护野生动物的根本大法,其他有关的包括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等都是依“保护法”的精神原则而制定、施行的,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保护法”共分五章。第一章,总则。 “保护法”的宗旨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本章其它各条主要内容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其主要内容有: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本章的内容主要有:
对捕捉、捕捞或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规定;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出口、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对猎捕证、狞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其主要内容有: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章还对违反本法的狩猎及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证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而制定的,从199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它的各章各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条例”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其中野生动物保护一章的第九条是这样阐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持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的,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共五章分别为:总则,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奖励和惩罚,附则。三十五条。
其主要内容有: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奖励和惩罚的条款。
四、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
国务院针对不少地区猎捕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严重破坏这些动物的栖息环境,以及违章出口这些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于1983年4月13日而签发。其主要内容有:
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使爱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和美德。
“注意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对于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要繁殖地应禁止一切影响其繁殖生存的生产活动”。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全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罚”。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由于“当前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仍然相当严重。一些地方的领导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够重视,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的案件屡屡发生,非法经营和倒卖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有的地方犯罪分子结伙作案,黑市交易猖獗,大量违法生产、销售的猎枪流入社会,给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危害”,国务院于1991年1月8日发布了这个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涉及到五个重要方面:
“切实加强领导,大力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猎枪、弹具管理”;“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口管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分别为总则、野生植物保护、野生植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主要内容是: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进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并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国际协定和国际公约
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和朋友,有许多野生动物需要世界各国的协同努力才能有效的对它们进行保护。下面我们介绍几个有关的国际协定和国际公约。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是1973年3月6日在华盛顿签订,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在1981年正式加人此公约。此公约的目标是:控制被列入公约三个附录中的野生动植物种的国际贸易。“附录I”列出的是正受灭绝威胁的物种,是严格禁止商业贸易的;“附录Ⅱ”列出的物种是指还没受到威胁但却有这样的可能的物种,允许贸易,但要在控制之下,要将其出口限制在对其生存没有危害的水平。“附录Ⅲ”中的物种是指任何成员国的在本国立法控制下而又没进入附录I和附录Ⅱ中的那些物种。
二、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
“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又称“拉萨姆尔公约”。近年来,湿地的保护已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湿地不仅为水禽、鱼类、两栖类、兽类及植物提供生境,而且可以看作是控制洪水和干旱的天然海绵。在亚热带,湿地生产出的有机物质可以比肥沃的草地多出二倍。因而湿地绝不是荒地,而是具有巨大价值的资源。
然而,由于人类不顾其价值而通过排水、土地开垦及环境污染等干扰活动,致使世界各地的湿地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减少,并带来一些难以弥补的恶果。为了阻止事态的发展,第一部国际湿地保护法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署,称为“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水禽栖息地公约”。
三、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在1972年11月16日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 “关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它的最终目的是要保护那些具有国际价值的珍贵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按照公约的定义,文化遗产是指下列三个方面:①纪念物,②建筑物群,③有价值的地区。
四、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指出如果不对迁徙物种在其迁徙的各个阶段给以保护,就会严重破坏对种群的保持。很多迁徙鸟类,如白鹤等,其繁殖和越冬地都是比较安全的,但由于在迁徙途中受到人类的捕杀而使种群数量极度下降或难以恢复。1979年6月23日在波恩由28个国家共同签署了“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简称“波恩公约”。“波恩公约”的基本目的就是要保护迁徙物种,这里的“迁徙物种”是指周期性的或可能会穿越一国或几国的野生动物种。
五、全球首脑会议
1992年6月3日-14日,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也称全球首脑会议。这次会议的参加者讨论和最终签署了如下所述的5个主要文件: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持续利用)、里约宣言、气候变化公约、森林原则声明和21世纪议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我国和日本是近邻,许多候鸟随季节的变化而来往于这两个国家。因此,只有中日两国共同协作,才能保护好这些候鸟及其栖息场地。这个协定于1981年3月3日在北京签订。协定共六条,涉及两国保护的候鸟227种(候鸟是指迁徙于两国之间的鸟类和栖息于两国的迁徙鸟类)。本协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况(如为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等情况)外,禁止猎捕候鸟和拣取其鸟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本协定于1986年10月20日在澳大利亚的堪培拉签订,涉及保护的候鸟81种。
第三节 有关国际组织
一、联合国的有关机构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成立于1966年1月,我国于1972年10月始参加该署活动。此组织宗旨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向它们提供系统的持续不断的援助”。援助项目是无偿的。经费来源于各国的捐款。该署总部设在纽约,机关刊物是《Why---What---How---Where》(为什么…什么…怎么…哪里)。
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是1972年6月成立的。现在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我国出席了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人类环境会议,并于1973年起成为理事会成员国。该署的职能为:掌握世界环境的现状,以确保各国政府对不断涌现的国际环境问题给予适当重视,为现代人及后代的利益保护自然环境。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是各国政府间讨论粮食和农业问题的一个国际组织。成立于1945年10月。现有成员国150多个。该组织的机构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理事会下设计划、财政、法律、农业、林业、渔业、商品和粮食安全8个职能委员会。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成立于1945年。现有会员国150多个。该组织的宗旨主要是“促进各国间教育、科学与文化的合作及世界和平与安全,使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在正义、法律、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获得更普遍的尊重”。1972年,该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的第17届大会,曾讨论了1973-1978年的事业规划,规划中重点之一是“人与生物圈”(MAB)规划。此规划对世界各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具有一定推动作用。我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
二、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
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是由各国政府、非官方机构、科学工作者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专家联合组成的一个国际组织。194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法国政府于巴黎召开的会议上正式成立。目前该组织已有100多个国家, IUCN的宗旨为:促进世界自然生物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下设的六个委员会及负责的工作为:
1.物种保护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确定需要保护的生物种类。出版《红皮书》和受危动植物名录。
2.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委员会
主要的工作是组织世界范围保护区网的建立,对世界各国的保护区事业起到了组织,督促和指导的作用。
3.生态学委员会
该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就世界生态系统的现状和自然资源保护措施等加以评价,促进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自然资源方法的发展。
4.环境规划委员会
主要负责应用生态学的原则和方法来促进世界环境规划。
5.环境教育委员会
主要任务在于提高世界人民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重要性的认识,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加强世界范围的教育等。
6.环境政策,法律和管理委员会
主要的工作是研究人对环境影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实质,以及环境立法等问题。IUCN促进和起草了“北极地区、南太平洋区域的保护协定”、“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北极熊保护协定”,“迁涉种保护公约”,“国际湿地公约”,“文化和自然遗产保存公约”,“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等等。主办了国际重要湿地会议。出版了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及植物等“红皮书”分册。更重要的是,IUCN对于把自然保护建立为一门科学起到了极重要的作用。
三、非官方的国际组织
1、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FFI)
FFI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自然保护国际组织。1903年,FFI(原名是皇家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由几位在非洲的英国自然学者和美国政治家创立。目标是保护非洲南部的大型的哺乳动物种群。由于过度的狩猎和人类居住地的扩张,当时非洲南部的丰富的野生动物数量急遽下降。FFI的创建者与当地土地所有者、社会活动家和政府合作,开创性的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建立起了保护区域,并建立起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在此基础上,十年后他们又促成了克鲁格(Kruger)和塞伦盖提(Serengeti)国家公园的建立。这两个国家公园的建立成为自然保护的重要示范,公园的成功建立还积极地证实了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协会的第一本杂志在1903年出版,它是自然保护学术期刊――《羚羊(Oryx)》的前身。FFI在早年间还参与和促成了今天许多全球性的保护机构的创立,包括IUCN,WWF,TRAFFIC,CITES等。FFI是为数不多的,致力于全球濒危动植物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机构之一。目前FFI在世界上40多个国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参与300多个保护项目。FFI中国项目办公室在2003年10月在海南启动了海南长臂猿保护项目,积极促进当地社区百姓参与长臂猿的保护。
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人类的需求,采用可持续性的解决方法来保护全球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这是FFI的宗旨。在百年间,FFI以其极富声誉的科学方法创造性的开展了很多可持续性的保护工作。这些工作不但解决了一些野生动植物与人的冲突问题,同时也为全世界自然与人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可以选择的解决方案。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
世界自然基金会成立于1961年。最初是由一些科学家、商业家和社会团体的代表联合发起的。目前该组织已发展成世界最大的,依靠自由捐款维持一切活动的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基金组织。WWF的目标是促使有关方面重视自然环境面临的威胁,尽可能取得世界性的精神和物质上的支持,并在科学的前提下把这些支持付诸于行动。
WWF的工作范围是保护地球上生物必不可少的自然环境和生态过程。包括动物、植物、气候、土壤、水分等等。
其中虎保护行动计划是比较成功的,世界虎的数量由70年代的不足5000只恢复到80年代的6400只。1979年9月,WWF代表团访问了我国。访问期间签订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关于保护野生生物资源的合作协议”,建立了“中国-WWF联合委员会”,开展的第一个合作项目“大熊猫保护研究工作”,并建立了“保护大熊猫研究中心”(四川)。WWF已经发展成影响地球上各种野生生物保护的最大的全球性保护组织,它资助并促进了世界自然资源保护行动,也运用其影响力促使有关方面关注自然环境,采取适当措施。它认真而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世界各国的称赞。
3.国际鹤类基金会(ICF)
国际鹤类基金会是一个知名度比较高的国际鸟类保护组织。始建于1973年。该基金会的宗旨主要是研究和保护全世界的鹤类。这其中包括人工饲养繁殖鹤类,争取有鹤的国家政府和科学家在鹤类栖息地的保护上给予支持,考虑和分析世界各种鹤类现状,向世界宣传保护鹤类的意义,研究受危鹤类自然种群的恢复途径等等。
它做的大量工作及取得的成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鹤类繁殖研究;(2)保护鹤类栖息地;(3)恢复濒危鹤类自然种群;(4)宣传教育
4.世界雉类协会(WPA)
世界雉类协会是一个与ICF性质相似的国际鸟类保护组织。始建于1975年, WPA的具体任务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鼓励在发源地和非发源地国家正确使用并改进笼养方法。
②建立鸡形目的文献资料,尽量使其为会员和其他机构在有关方面得以利用。
③改进野外研究和进行笼养鸟类、出版有关自然保护研究论文和著作。
④借助于鸡形目特殊和一般特性的评价进行科学普及教育。
⑤在协会的监护下,通过发源地国家和正规饲养员的共同协作,建立濒危种类饲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