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系统第八章 建筑消防系统设计环境与设备工程系 吴选忠主讲
2005.9 – 2006.1
第一节 建筑分类、火灾保护等级、范围的规定
1.1 建筑防火分类
(一)高层建筑
1,高层建筑划分
2,起始高度划分的依据
3,防火等级分类
(二)低层建筑
1.2 火灾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
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 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在建筑物中所有建筑面积(除不宜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和部位)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并同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保护。
2,高层建筑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在建筑物中,主要的场所和部位都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保护,仅有少数火灾危险性不大的场所和部位不装设火灾探测器。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
一般来说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在建筑物中的主要区域、场所或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火灾危险性不大的区域、场所或部位则不装设。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在建筑物中的局部场所或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作局部重点保护。
第二节 消防自动监控系统设计
2.1 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基本原则: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基本要求:
2.2 消防自动监控系统设计要点 1,P198
(一)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范围
(二)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报警区域的划分
2,探测区域的划分
(三)消防监控系统的形式及确定
1,区域监控系统
2,区域 -集中监控系统
3,集中监控系统
4,消控中心监控系统
(四)设备的选择
2.2 消防自动监控系统设计要点 2,P198
(五)火灾报警与火灾确认
1,火灾报警
2,火灾确认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在报警区域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且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一位置距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安装高度为 1.5m;
且应安装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工程中常设于各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大厅、过厅、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出入口;餐厅、多功能厅等处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场所。
(六)消防控制室
(七)警报装置
(八)消防专用通信
(九)接地
(十)消防设备供电与布线
2.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点
1.消防联动控制对象灭火设施、防排烟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电梯、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
2.消防联动的组成方式
( 1) 集中控制
( 2) 分散与集中控制相结合
3.消防联动的控制方式
( 1) 联动(自动)控制
( 2) 非联动(手动)控制
( 3) 联动(自动)与非联动(手动)控制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