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概述
? 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给他人造
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方面
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 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 以环境义务为基础和前提
? 具有强制性
? 主要是财产责任
? 具有补偿性
? 是特殊侵权责任
? 三、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
? 将加害人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转移给
社会的制度,称之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的社会化 。
? 责任保险制度
?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第二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
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
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
任的根据。
? 三要件说
? 四要件说
? 环境民事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表现出了一定
的特殊性,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
性不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 一、在行为人的主观认定上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 ( 一)归责原则概述
? 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
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
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
负责。
?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 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
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
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
偿责任。
? 2,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
? 不可抗力
? 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
?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案例分析
? 1998年 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
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
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
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
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
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
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
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
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
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
? 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
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
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
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
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
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
损失 41374.74元人民币。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 ( 1)排矸场的
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 2)由分
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 3)
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
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
力。
? 而原告则主张( 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
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
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
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 2)在获知原
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
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
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 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
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
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 二、行为的违法性
? 在这里,,行为的违法性, 应作广义的理
解,既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民法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精神。
? 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我国相
关的立法已不作要求。
? 我国新起草的, 民法典, ( 草案 ) 第八编
第五章第 32条明确规定:, 排污符合规定
的标准, 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 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案例评析
? 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 18人为了发展
海水养殖业,于 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
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
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
场。 2000年 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进
入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
18人的 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
熟的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工业
污水系由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9家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 18位农民
? 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
孙有礼等 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
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
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为了证明这一点,
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
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
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
偿责任。
?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 1)除河北省
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余 8家企业均属超
标排放;( 2)上述 9家企业排污水中含有大量的
有害物质;( 3)上述 9家企业的排放的污水造成
孙有礼等 18人开办的 6家养殖厂经济损失约 1366
? 万元。法院于 2002年 4月 12日依法作出一
审判决,判令上述 9家企业对孙有礼等 18
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因贝
类、鱼类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
1365.97万元。
? 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
? 即污染环境须造成一定的损害事实。
? 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
错为基本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 无
损害、无赔偿, 的准则。
? 环境污染损害结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
做出不同的分类:
? (一)按所侵害的权利主体的不同分
? 1.对国家财产权的损害
? 2.对法人、非法人团体财产权的损害
? 3.对公民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 (二)按环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内容不同分
? 1.财产损害
? 2.人身损害
? 3.精神损害
? 4.环境损害
案例分析
? 被告某化工厂位于原告就读的某小学的东
南面。 2001年 4月 4日上午 10时 30分,由于
被某化工厂的职工违章操作,致使该厂发
生苯乙烯泄漏事故。 11时左右,原告刘露
等 407位学生相继出现头痛、头昏、恶心
等症状。
?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所在地的环保、卫
生、教育等部门迅速组织事故调查,责令
被告立即停产,并将受害学生送医院治疗。
? 4月 12日,经有关专家小组检查,407位小学生
出现头痛等症状,系被告苯乙烯气体泄漏所引
起的过敏性刺激反应。
? 4月 13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处
理意见:原告刘露等 407位因被告之事故而发生
的检查费、医疗费、住院费以及到外地医院检
查、治疗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双方均接
受意见,到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已支
付医疗费用 13万余元。
? 本案经上述行政处理,原已基本解决。然而刘
露等 407位受害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
精神损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泄漏事故所受到
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共计人民
? 币 766万元。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 问,1、被告某化工厂的环境侵权行为是
否成立,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
偿责任?
? 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被告
的环境污染损害是否会给原告造成精神
损害?
? 四、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 普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 我国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具体运用:
? 第一,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 ;
? 第二,二人以上同时实施同一种类的危
险行为的;
? 第三,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
害的。
案例分析
? 1987年 7月 1日晚,青岛市化工厂因电器设备遭雷
击毁坏,不能正常工作,造成大量氯气外溢,污
染了周围的大气环境。青岛某工厂女工王娟,因
家距氯气外溢事故发生地较近,中毒较重,在医
院住院观察及治疗共计 384天。其间,王娟花费的
住院费、医疗费及误工工资、生活补贴等费用全
部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
? 王娟中毒病情好转之后办理出院时,检查出患有
“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建议继续服药治疗。然
而,青岛市化工厂则拒绝为王娟的继续服药治疗
再承担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理由是,王娟的
“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氯气中毒无关。同时,
王娟所在的
? 工厂也拒绝发放王娟在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支
付王娟继续治疗的医药费用。理由为,王娟的病
乃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污染所造成的,故王娟的
误工工资和医疗费用理应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
? 面对这种情况,王娟多次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解
决,均无结果。 1980年 5月 13日以青岛市化工厂
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青岛市化工厂赔偿其因受氯气污染患过敏性支气
管哮喘疾病而受到的各种损失。
? 问: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青岛市化工厂的
氯气外溢污染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第三节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反民事义务的
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形式。
?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4条规定, 承担民事
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
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
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
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⑩赔礼道歉。
?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排除
危害, 赔偿损失 。
? 一、损害赔偿
? (一)概念
? 是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破坏环境的
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财产和环境
权益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赔
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
? (二)赔偿损失的原则
? 对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原则
? 赔偿由人身伤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 考虑当事人状况的原则
? (三)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 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
?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
? 二、排除危害
? 是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
为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妨
碍以及各种有害影响的责任方式。
? 停止侵害
? 排除妨害
? 消除危险
? 三、恢复原状
? 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将被侵害的环境
权利恢复到被侵害前原有的状态的责任
形式。发生在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在现
有的经济技术条件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状
态的情况下。
案例分析
? 上海活性炭厂是一家老厂,且地处居民稠
密区。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有害气体和粉尘
排放,对周围居民的财产和人体健康造成
一定程序的危害。依据居民的要求,上海
海活性炭厂虽然也对防治环境污染做了许
多工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污染
问题依然存在。鉴于此,1981年 5月 19日,
该厂周围 3个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委托居民委
员会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上海活性炭厂立即停产,停止向周围环
境排放有害气体,迅速进行设备改造污染
? 治理,并赔偿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上
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 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
法院的支持?
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 一, 环境纠纷行政处理
? 1,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概念
? 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
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应当事
人之请求, 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关于环境损
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
理的活动 。
? 2、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特征
? ( 1)行政处理的纠纷范围是特定的
? ( 2)受理纠纷之行政处理申请的机关是特
定的
? ( 3)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理活动必须是应
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请求
? ( 4)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强制

? 3、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性质
? 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关
于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民事
纠纷(侵权纠纷)所作的行政调解。
? 4,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程序
? ( 1) 申请
? ( 2) 受理
? ( 3) 审理
? ( 4) 处理
案例分析
? 1991年初,浙江省临安县监天乡平山村农
民史晓泉向临安县环保局反映,其种植的
两亩葡萄园因受同村农民卞贤海开办的铸
造厂所排放的氟化物的污染,葡萄果实,
造成减产,要求县环保局调查处理。县环
保局于当年 8,9月,先后两次派人现场调
查,认为葡萄园氟污染症状明显。另据了
解的情况,卞贤海因其铸造厂排放的污染
物质对平山村的水稻和竹园造成污染也曾
作过经济赔偿,县环保局认定农民史晓泉
? 的葡萄园严重减产系卞贤海的铸造厂在生
产过程中排放含氟废气所致 。 为此, 先后
三次召集当事人协商解决污染赔偿问题,
终因卞贤海或拒绝到场或中途退场而调解
失败 。 最终, 县环保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
况作出处理决定:由卞贤海一次性赔偿史
晓泉 1991年葡萄园减产损失人民币 3920元 。
卞贤海不服此处理决定, 遂向临安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临安县
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 临安县人民法院受理
? 了卞贤海的起诉, 并于 1992年 9月 21日对
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但临安县环保局
未到庭应诉 。 县法院遂作出缺席判决,
以, 被告未向本庭提供作出上述处理决
定的任何证据材料, 故无法证明其作的
处理决定是合法的, 为由, 撤销了临安
县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
? 问:临安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为什
么?
? 二, 环境民事诉讼
? ( 一 ) 环境民事诉讼的概念
? 是指环境法主体在其环境民事权利受到或
者可能受到损害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利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或者程序,向人民
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 ( 二 ) 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 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民事
法律规范的规定, 因而导致环境民事诉讼
在许多方面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呈现出自身的某些特点 。 这些特点主要有:
? 放宽起诉资格
?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 举证责任倒置
? 延长诉讼时效 。
? 1,放宽起诉资格
? 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与自己并无直接利害
关系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向法院提起
诉讼 。
? ( 1) 公益诉讼
? ( 2) 集团诉讼
? ( 3) 代表人诉讼 ( 群体诉讼 )
?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 最简洁、最清楚的解释(日本在 1970- 12
- 1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
公害犯罪处罚法》第 5条的规定)
? 因果关系推定学说:
? ( 1)盖然性说
? ( 2)疫学因果关系说
? ( 3)间接反证说
? 3,举证责任倒置
? 是指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 。
通常由原告转移给被告, 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并不意味着原告将一切举证
责任都转移给被承担, 只是将原告的部分举证责
任转移给被告承担 。 原告本身仍然负有一定的举
证责任 。
? 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被告实施或者可能实
施污染环境损害行为;原告本身遭受了污染损害;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应由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其所实施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着法律规定的
免责事由 。
? 4,延长诉讼时效
?, 环境保护法, 第 42条规定:
?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
为 3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
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