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少数民族教育及文化
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法律制度的概
念、内容、存在问题及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权
利的保护方式、侵权责任的处理、民族民间
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等问题的分析与讲解,
使学生了解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法律制度的重
要意义。
教学重点
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法律制度的内容;
教育文化权利的保护方式;侵权责任的处
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课时数 4学时
重视文化教育在民族发展中的作用
文化素质优势对 11个民族发展的拉动效应
文化素质弱势对 7个民族发展的抑制作用
第七章 少数民族教育及文化法律制度
主 要 内 容
一,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概述
二,国家教育制度中的民族法制
三,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保护
四,少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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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概述
(一) 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的
概念
(二) 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的
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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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家
制定的调整国家在组织和管理民
族教育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 即指我国 民族教育专门法和宪
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
就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性质, 地位, 任务,
方针, 体系, 教育主体和受教育主体的权利
与义务, 教育经费, 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规定和制度 。
法律,意味着一定的强制性。在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目前的状况下,这种强制
性是必要的。比如,一些少数民族群众还未
充分认识到民族教育的极端重要性的情况下,
不可能有教育方面的自觉性,那么,用法律
形式规定 九年制义务教育制,有利于少数民
族教育的发展,从长远利益看,也有利于少
数民族自身发展。
同样,对民族自治地方及其上级
国家机关,以法律形式规定其应做
的方面也是十分必要的。以法律形
式规定他们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和管
理的责任,如不得克扣和挪用本来
就不多的民族教育经费的规定,这
些都最终有利于民族教育的发展。
民族教育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我国
民族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第一, 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坚持民族教
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法律保证, 是
为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继往开来和繁
荣发展培养人才的制度保证 。
第二, 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为民族教育
发展提供人力, 物力, 财力保障的法律规
定, 使民族教育发展得到相应的物质条件 。
第三, 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为民族教育
管理科学化, 民主化, 高效率化的法律制
度, 使民族教育在科学化管理中得到迅速
发展 。
总之,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是民族教育发
展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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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
既是党和国家宏观调控民族
教育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反映和体现,又是各级民族
教育工作人员在微观上管理
民族教育的方法、措施的法
律条文化、制度化。
少数民族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 民族教育的宗旨,
消除民族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教育文
化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培养在四化
建设中各方面需要的少数民族人才,大力
发展繁荣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少
数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2) 民族教育法的任务。
民族教育法的任务,是以民族教育的任
务为基础的。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民族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抓紧普及初等教育,积极发展和提高民
族中等教育;办好民族高等教育,培养高
水平的建设人才;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
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民族教育理
论。
上述民族教育任务的完成,必须依靠社
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因此,在制定民族教
育法时,应明确规定:民族教育法根本任
务,是用法律规范来促进和保障民族教育
事业的发展,培养民族建设人才和民族干
部队伍,为繁荣与发展民族经济和民族地
区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 3)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这就是说: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的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年龄,
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由于各民族在教育上仍存在着, 事实上
的不平等,,要保证少数民族真正享有受教育的权
利,只有在民族教育法中对少数民族青少年作出特
殊的规定。
例如: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的权利应得
到优待;为提高少数民族适龄儿童的入学
率,保证升学率、巩固率和合格率,应制
定特殊的具体的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实行
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在民族重点中学办
好高中班和高中补习班,在一些高等院校
应开设民族预科班,等等。
( 4)民族教育的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提出,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教育
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区的
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义务教育条例,确
定本地区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
方法和年限。
一是 从初级到高级,从幼儿园到成人
的完整的教育体系;
二是 适合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
三是 适应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
的需要,适应, 四化, 建设对少数民族各
种人才的需要;
四是 要保持民族教育发展的合理比例。
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应具备以下特点,
( 5)关于民族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
使用、审计和对违反者的制裁等规定。
四十多年来我国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
重大的成就,但发展仍很不平衡。经济
发展比较落后的边远山区,教育事业也
比较落后,教育基础十分薄弱,仍需要
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从人力、物力、财
力上给予重点的扶持。
( 6)违反民族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行为
应追究其责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对
不送子女就学于义务教育学校的父母,处
1000元以下罚金。苏联八年制学校条例规定,
对不送儿童入学的家长,追究其, 管理上的
责任, 。
我国义务教育法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对不履行应当承担的各项义务的行为,规定了适当的
强制性措施。
如:对于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
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
招用学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
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停止招用,情
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或责令其停止营业或
者吊销营业执照。
义务教育法还对侵占、克扣、挪用义
务教育经费,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
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侮辱、殴打教师,
体罚学生以及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
实施的活动等行为,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
在民族教育立法中,也应设立法律责
任专章。对违反民族教育法的行为,根据
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经济的、行政的处
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
才能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也才能
确保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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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教育制度中的民族法制
(一) 少数民族教育体系概述
(二) 我国民族教育法制建设目前存在
的问题
(三) 少数民族教育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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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是发展民族经济和繁
荣民族文化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民
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的是各
种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种管理人才。这些
人才的培养,需要各种层次、各个门类
的学校教育。
教育是反映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标志。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
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
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
荣民族文化。
据此,民族区域自治法除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帮
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当地各
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之外,着重视定了自治
机关教育管理的自治权。
国家应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
民族教育,逐步建立适应少数民族地
区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 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 国家根据各
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
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
民族教育体系
( 1)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又称幼儿教育、幼维教育,
指对学龄儿童实施的早期教育。根据幼儿
特点,幼儿教育必须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保证幼儿的健康和身心的正常
发育。少数民族学前教育,就民族教育而
言,在聚居地及散居的少数民族中都开展
的较好
( 2)初等教育
初等教育,指小学阶段的教育。在
我国,初等教育包括学龄儿童的小学教
育和成人的初级教育。实施初等教育的
机构主要是普通小学校,另外包括少量
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小学以全日制
学校为常见,也有寄宿学校。
民族地区由于教学条件,居住环境等因
素的影响,开办了各种各样的 寄宿制小学,
这是国家为普及民族地区的初等教育采取的
一条特殊措施。有的民族地区在兴办寄宿制
小学过程中,非常重视勤工俭学工作,甚至
进行半耕半读,努力做到教学、生产、科技
三结合。
( 3)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由
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其
他中等教育机构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
业教育,承担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毕
业生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双重任务。普通
中学分为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初中阶段
教育与小学教育共同构成我国的, 九年制
义务教育, 年限。
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
育统称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以初等职业
技术教育和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班为重点,
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教学内容、课程设
置在提高文化知识的基础上,既传授先进
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又传授为少数民
族群众所接受的实用传统技术。
总之,少数民族地区要多规格、多层
次地广泛发展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要
扩大和增设适合民族需要的专业,办好民
族班;民族干校和普通中学要举办民族职
业班。民族地区在办好职业教育的同时,
应十分重视中等师范教育,解决民族地区
初、中等教育师资量少质差的问题。
( 4)高等教育
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为
大学、专门学院和专科学
校。
我国的民族高等院校数
量较多、发展较快,目前
全国性的民族大学(学院)
共六所,地方性的更多。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
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
培养各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 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
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
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
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
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
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地方加速发展
教育事业,提高当地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
水平。,
, 国家举办民族学院,在高等学校举办
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招收少数民族学
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
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招收新生的时
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
条件。,
此外还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内其
它地区、与国外进行教育交流和协作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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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族教育法制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
第一,民族教育法律还未形成完整的
体系。虽有许多方面的法律规定,有的已
形成法律制度,但还缺乏一个总体的民族
教育法。
第二,民族教育法律的某些规定比较
原则,缺乏相应的实施办法,很难在现实
中发挥作用。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
教育事业,但由于没有具体的帮助细则,
各地理解和实际作的大不一样。
第三,民族教育发展至关重要的方面没
有法律明文规定。如民族教育经费的投入
及年增比例、教师待遇、教育结构等可以
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第四,没有形成对民族教育法律贯彻实
施的监督检查和激励机制。
为了推进, 教育法, 的贯彻实施,国家
教委加快教育立法步伐,于 95年下半年拟
定了教育法主要配套法规计划,拟在本届
政府任期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大
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 少数民族教育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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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数民族教育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少数民族学(院)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
者、少数民族地区的受教育者,是我国少
数民族教育的主体。
不同的少数民族教育主体,享有不同
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少数民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发展
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基本主体,少数民族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
或者处分;
(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
(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
(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
的非法干涉;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同时,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
原则的前提下,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地方
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加以确定。如实行
双语教学等。
2、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少数民族教师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 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
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评定权,获取报酬权,
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外,在任职条件、
晋升、待遇等方面享有特别照顾的权利。
如晋升职务外语要求不能搞一刀切。
有义务制止、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
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尊
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弘扬优秀文化遗产;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员
少数民族教育主体,依照国家宪法、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享
有与其他(汉族地区)教育主体同等
的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的同时,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还享有法律赋予有特殊权利;
如,
?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 实行双语教学的权利
? 得到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
? 实行降分录取就读的权利
? 寄宿制学生生活困难补助权利 … 。
, 并轨后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特殊考虑,
第一,为保证并轨后学校更好的为少数民
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应
确立, 两坚持一继续, 的办学方针,即,坚持
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的办学方向,坚持
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继续保持民族院校的办
学特色。
第二,为使少数民族考生能进得来回得
去,在较长时期内仍应实行降分录取的优惠政
策。学生毕业后,根据国家政策,部分学生仍
应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有条件的学生
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第三,应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经济发
展状况和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保证学生
入学后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收取学
杂费时应倾斜,专门院校如民族学院的收
费标准应低于同类并轨院校。
第四,保证并轨后民族院校的教学工作
正常开展,国家财政拨款仍应保持原有水平,
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强,学校
的教育事业费适度递增。
总之,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确保少数民族受教育主体的权利得以实现,
保障民族教育事业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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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对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保护
(一) 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保护方式
(二) 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侵权责任和处理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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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 教育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少数民族权
利的保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
第一,国家应从立法,执法等方面保障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规
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
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
和招生办法;
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
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
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
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
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
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第二,国家应从法律和物质条件上为少
数民族学校(院)和其他教育机构自主办学
提供保障。
落实教育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教
育机构享有的各项权利。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教育机构
独立核算、自我发展。
支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采用
少数民族文字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
第三,依靠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
对少数民族教师实行区别对待和区别待遇。
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必须大力加强
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切实保护教师的
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
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在教师资格条件,工资待遇,住房解决,
医疗保证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切实
可行的措施,不但能吸引教师从事民族教
育,而且通过较为优厚的条件使其乐于献
身民族教育事业。
第四,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受教育者在入学、
升学、毕业等方面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育法, 规定:受教育者入学、升学、就业
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是近代世界各国的
基本主张,是人们已经普遍接受的一种原则。
在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
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
机会。
在毕业条件和就业渠道上也应切实考虑
实际情况,如目前实行的大学本、专科学
生外语过级考试、毕业生不包分配实行
,自主择业, 等,应区别对待,不能对民
族学生卡得太死。对民族女生的入学、升
学、就业做到一视同仁,不能歧视。应鼓
励国家机关尤其是自治机关多录用民族学
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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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数民族教育权利的侵权责任和
处理原则
, 民族区域自治法, 对违法行为及应
承担的责任未做明确规定。
, 教育法, 及有关民族教育法规中涉及
的各种违法行为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
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由于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和触犯的
法律有区别,引起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第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
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
核拨;
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
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
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
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和比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
其他财产情节较轻的,可进行行政处罚。
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
责任。民事违法行为,应根据, 民法通则,
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民事责任。
第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
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
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
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
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
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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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
? (一) 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意义
? (二) 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内涵
? (三)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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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文化是民族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整个人
类文化的组成部分和宝贵财富。英国人类学家泰
勒把文化归纳为, 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风
俗以及其它作为社会成员的人们可能获行的包括
一切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合性整体。
?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生活方式的总体现象,是个人在其所属于的集体中得到的社会性遗产。
? 民族文化是依靠一代一代地传承以及保持和发展
下来的,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具有社会
的一致性和规则性,是社会中每一个成员所遵循的行为准则。
(一)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意义
1、民族传统文化是保护大自然的重要力量
在我国西部世居民族中,至今仍然可以他们保
留着与自然界的动植物和谐相处的生态观。
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群众在每一处林寨附近都保
护着一座, 龙山,,他们相信这些山上森林里的动
值物是, 神的家园, 里的生灵,不能侵犯。并以乡
规民约方式用文字规定下来,代代相传。
傣族信奉小乘佛教,有着深刻的民族性。调查
发现,佛寺院落中保护着珍贵的热带植物,种类多
达 58种。任何一处傣族林寨,都生长着菩提村、大
青树,高榕树等, 龙树,,大风将树吹断了也无人
去捡拾柴火用,更不敢去砍树伐木了。
2,民族传统文化是发展民族经济的资源
? 西部地区少数民族有着多姿多彩的文学、
艺术、服饰、食品、医药、工艺制品等
等,是开发地区民族特色商品的宝库。
? 这些具有地方民族文化色彩的传统产品
大多是手工工艺制作而成,不造成任何
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 自然景观是重要的旅游资源。西部地区
许多自然景观已经与民族文化融为一体,
成为独具特色的人文自然景观。
? 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是民族传统知
识。有关自然资源、农业、森林、牧场
水资源等管理的传统知识是发展现代经
济的重要财富。
? 西部地区聚居民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森
林产品开发利用知识和技术,是现代发
展的可靠基础和知识技术原型,在当前
注重引进现代技术和新品种的同时,应
当把民族传统知识和传统品种放在同等
地位加以重视,否则夫去的传统永远也
找不回来。
3、重视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团结
民族传统文化包容着民族的精神和物
质财富,是维系一个民族的传统和重要
体现。重视民族传统文化不仅是对一个
民族历史的尊重,而且是增进民族团结
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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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内涵
? 1,对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的保护
? 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有它独特的
艺术风格、浓厚的地方特色、浓郁的民
族感情、鲜明的时代特征、潜在的艺术
魅力。其内容之丰富,是中华民族艺术
宝库中的宝贵财富。 * *
2、对少数民族的新闻出版的保护
?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
的新闻、出版非常重视,中央和有关省、
自治区、自治州相继建立了民族新闻、出
版机构,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新闻、出版能
力得到不断提高,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
新闻网络初步形成。
3、少数民族的广播影视的保护
? 我国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建立和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体系和网络,
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事业来抓。
4、少数民族古籍整理
? 古籍记载和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发
展的轨迹,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表现
形式。少数民族古籍是祖国宝贵文化
遗产的一部分,抢救、整理少数民族
古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1981
年 9月 17日,,中共中央关于整理我
国古籍的指示, 中明确指出:, 整理
古籍是一件大事,得搞上百年, 。
? 5、少数民族的卫生医药的保护
? 6、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保护
? 7、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
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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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 1、完善少数民族文化合法权益的
法律保障机制
? 我国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法律保护,只
能说是已经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还没
有建立完善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障体系,
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还远未实现科
学化和规范化。
2,培育和规范少数民族文化市场
? 市场经济体制给文化体制注入了市场的活力。
少数民族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重
要组成部分。培育社会主义的文化市场,尤
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加强社会主义的文化市
场的建设并建立健全法制化,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对文化市场的必然要求。
3、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侵权处理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侵权处理是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关键环节。
其问题主要涉及:少数民族文化
权利的主体、内容形式的法律界定、
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侵权处理的原
则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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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 1)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特殊保护?
( 2)区域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
作业,
? 如何协调民族地区经济
发展与传统文化保护的
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