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标法
主讲:王金海
第一节: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1、概念: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商
业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所生产或销售
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在市场上同其他商
品生产者、经营者生产或销售人同类商品
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
标记。
2、特征,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特定标记。
商标由附注在一定经营对象上的文字、图
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
二、商标与其他标记的联系、区别,
1、商标与商号,
商标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而商号则是用来
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的,是营业主体的
标志。
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
可是文字、图形的组合;商号则只能是文字。
商号依,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进行
登记,可获得商号权;商标依, 商标法, 申请注
册,获得商标权。
商标具有显著性;商号则不要求。
2、商标与装潢,
使用目的不同。
构图设计不同。
商标所使用的文字或图形一般不能与商品
内容相同;而装潢则不受此限制。
商标是商标权人专有的;而装潢不具有专
有性。
3、商标与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
4、商标与商务标语,
5、商标与通用标记,
6、商标与特殊标志,
三、商标的作用,
识别功能
标示来源
保证品质
广告宣传
四、商标的分类,
1、按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组合商标,
立体商标,
非形象商标,
2、按商标使用者的分类,
制造商标,
销售商标,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
3、按商标的功能、用途或作用分类,
等级商标,
证明商标,
备用商标,
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
第二节: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1、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
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调整对象,
因商标注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商标使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商标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审查原则
自愿原则
统一注册分级管理
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
三、我国商标法制度的沿革,
第三节:商标权
一、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
标所享有的权利。
二、内容,
专有使用权,
禁止权,
转让商标的权利,
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三、商标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商标权的主体,
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国
企业、外国人。
五、商标权的客体,
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商标不得与他人注册商标混同,不能与
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4、商标必须不是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标志,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
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
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
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图形,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 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检验印记相同或者
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第四节: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 ──确权原则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
优先权原则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1、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代理,
2、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3、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商标注册申请书,,
送交商标图样,
证明文件,
按规定缴纳规费,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
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禁用条款。
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
显著特征。
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
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
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
混同。
3、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及公告,
4、商标异议,
5、核准注册,
四、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转
让、使用许可和终止,
1、期限、续展,
期限,10年
续展:期满前 6个月,
期满后 6个月(宽展期)
续展期 10年
2、变更,
注册人名义的变更
注册人地址的变更
其他事项
3、转让、继承,
1)转让条件,
转让方的转让必须是完全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协
议。
双方须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经公告,合同才正式生效。
受让人应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2)继承,
A:个体工商户
B:企业被合并、兼并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形式,
许可使用合同,
5、注册商标的终止,
1)注册注册的撤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
册事项的。
自行转让的。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
骗消费者的。
已注册的商标、违反, 商标法, 第 10,11,12条
规定的,或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 5年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
裁定撤销。
2)注销,
商标注册人消灭
有效期届满
自愿放弃
第五节:商标使用管理
一、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使用商标注册标记
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不得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
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
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六节: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1、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
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2、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有争议。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认定标准,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禁止以商标的形式对驰名商标进行侵犯
禁止以其他标记的形式对驰名商标进行侵犯
2、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 被动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1、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3、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4、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5、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
标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继续
使用其商标。
第七节: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2、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
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的商标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
这种标识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
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三、侵权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侵权的民事赔偿数额的确认,
五、诉前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