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邻接权
主讲:王金海
第一节:邻接权的概念
? 一、概念:国际上通常把艺术表演人对其表演的
权利,录音制品制作人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
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称作邻
接权。
? 二、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 新科技媒介使表演者失去重新登台表演的机会。
? 录音录像制作者失去回收投资的机会。
? 新科技媒介使广播电视组织无法垄断其节目。
第二节:出版者权
一、出版者权:即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
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作品所享有的
专有使用权。
二、专有出版权:即独家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
利。
? 1、”专有“的含义,
? 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
可期限和约定的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
? 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期间,只能自
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 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
版权。
? 2、有效期:合同约定
三、版本权
? 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的版式设计权。
四、文字的修改、删节权
五、专有刊载权
? 即报刊出版者在一定的期间内,对作者的作品在
报刊上的独家刊登的权利。
? 转载权,
? 先载权:一稿多投
六、出版者应承担的义务,
?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
支付报酬。
? 在著作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后,图书出版者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
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
他报刊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著作权人的声明
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应当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也要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出版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
人的权利。
第三节: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
? 定义:即表演者对其文学、音乐、戏剧、
舞蹈、曲艺等作品的艺术表演依法享有的
专有权利。
? 表演者可以是单独的表演者个人,也可以
是一个表演团体。
?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本身。
? 表演者:演员或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
的人。
二、表演者权的内容,
? 表明表演者身份;
?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
演,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
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义务,
?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
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
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
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
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
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
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 一、音像制作者权:即录音录像制作者对
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
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 1、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
? 2、录像制品: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
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
的原始录制品。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
?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复制发行权
?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出租权
?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 录像制作者的广播权
? 2、权利保护期,50年
? 3、使用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表
演者许可。
三、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1、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
? 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2、对表演者的义务,
?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
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对社会的义务:合理使用
第五节: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 一、广播电视组织权:指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
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
转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并用授权许可他人而
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 二、广播电视组织权的内容,
? 1、广播组织的专有权,
?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
制音像载体。
? 2、权利的保护期,50年
三、广播电视组织应承担的义务,
1、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 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 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2、对其他邻接权的义务,
? 播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播放录像制品
? 3、对社会的义务: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