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水环境标准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 一、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本导则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地面水指存在于陆地表面的各种河流(包括河口)、湖泊、水库。考虑到地面水与海洋之间的联系,在本导则中还包括了有关海湾(包括海岸带)的部分内容。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级。对于不同级别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等相应的技术要求有所不同。 低于第三级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必进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进行简单的水环境影响分析。 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05年版)中,将“评价等级”、“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基本原则和主要工作内容按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作出了要求。本节主要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内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进行编写。 二、评价等价与评价范围 (一)评价工作等级的分级 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域的规模以其水质要求进行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 评价工作等级分为三级,一级评价最详细,二级次之,三级较简略。 内陆水体的分级判据见表1。海湾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判据见表2。 (二)、分级判据的基本内容 1、污水量 污水排放量Q(m3/d)划分为5个等级:(1)Q≥20000;(2)20000> Q ≥10000;(3) 10000> Q ≥5000;(4)5000> Q ≥1000; (5)1000> Q ≥200。 污水排放量中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循环水以及其它含污染物极少的清净下水的排放量,但包括含热量大的冷却水的排放量。 2、污染物分类 根据污染物在水环境中输移、衰减特点以及它们的预测模式,将污染物分为四类。 持久性污染物(其中还包括在水环境中难降解、毒性大、易长期积累的有毒物质); 非持久性污染物; 酸和碱(以pH表征); 热污染(以温度表征)。 3、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按污水中拟预测的污染物类型以及某类污染物中水质参数的多少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三类。 复杂:污染物类型数≥3,或者只含有两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 中等:污染物类型数=2,且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10;或者只含有一类污染物,但需预测其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简单:污染物类型数=1,需预测浓度的水质参数数目<7。 表1 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判据(内陆水体)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m3/d 建设项目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地面水域规模(大小规模) 地面水水质要求(水质类别) 地面水域规模(大小规模) 地面水水质要求(水质类别) 地面水域规模(大小规模) 地面水水质要求(水质类别)  ≥20000 复杂 大 Ⅰ~Ⅲ 大 Ⅳ、Ⅴ      中、小 Ⅰ~Ⅳ 中、小 Ⅴ     中等 大 Ⅰ~Ⅲ 大 Ⅳ、Ⅴ      中、小 Ⅰ~Ⅳ 中、小 Ⅴ     简单 大 Ⅰ、Ⅱ 大 Ⅲ~Ⅴ      中、小 Ⅰ~Ⅲ 中、小 Ⅳ、Ⅴ    <20000 ≥10000 复杂 大 Ⅰ~Ⅲ 大 Ⅳ、Ⅴ      中、小 Ⅰ~Ⅳ 中、小 Ⅴ     中等 大 Ⅰ、Ⅱ 大 Ⅲ、Ⅳ 大 Ⅴ    中、小 Ⅰ、Ⅱ 中、小 Ⅲ~Ⅴ     简单   大 Ⅰ~Ⅲ 大 Ⅳ、Ⅴ    中、小 Ⅰ 中、小 Ⅱ~Ⅳ 中、小 Ⅴ  <10000 ≥5000 复杂 大、中 Ⅰ、Ⅱ 大、中 Ⅲ、Ⅳ 大、中 Ⅴ    小 Ⅰ、Ⅱ 小 Ⅲ、Ⅳ 小 Ⅴ   中等   大、中 Ⅰ~Ⅲ 大、中 Ⅳ、Ⅴ    小 Ⅰ 小 Ⅱ~Ⅳ 小 Ⅴ   简单   大、中 Ⅰ、Ⅱ 大、中 Ⅲ~Ⅴ      小 Ⅰ~Ⅲ 小 Ⅳ、Ⅴ  <5000 ≥1000 复杂   大、中 Ⅰ~Ⅲ 大、中 Ⅳ、Ⅴ    小 Ⅰ 小 Ⅱ~Ⅳ 小 Ⅴ   中等   大、中 Ⅰ、Ⅱ 大、中 Ⅲ~Ⅴ      小 Ⅰ~Ⅲ 小 Ⅳ、Ⅴ   简单     大、中 Ⅰ~Ⅳ      小 Ⅰ 小 Ⅱ~Ⅴ  <1000 ≥200 复杂     大、中 Ⅰ~Ⅳ        小 Ⅰ~Ⅴ   中等     大、中 Ⅰ~Ⅳ        小 Ⅰ~Ⅴ   简单     中、小 Ⅰ~Ⅳ   表2 海湾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判据 污水排放量m3/d 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20000 复杂 各类海湾     中等 各类海湾     简单 小型封闭海湾 其它各类海湾   <20000 ≥5000 复杂 小型封闭海湾 其它各类海湾    中等  小型封闭海湾 其它各类海湾   简单  小型封闭海湾 其它各类海湾  <5000 ≥1000 复杂  小型封闭海湾 其它各类海湾   中等或简单   各类海湾  <1000 ≥500 复杂   各类海湾   4、地面水域的规模 河流与河口,按建设项目排污口附近河段的多年平均流量或平水期平均流量划分为: 大河:≥150m3/s; 中河:15~150m3/s; 小河:<15m3/s。 湖泊和水库,按枯水期湖泊、水库的平均水深以及水面面积划分为: 当平均水深≥10m时: 当平均水深<10m时:  大湖(库):≥25km2; 中湖(库):2.5~25km2; 小湖(库):<2.5km2。 大湖(库):≥50km2; 中湖(库):5~50km2; 小湖(库):<5km2。   具体应用上述划分原则时,可根据我国南、北方以及干旱、湿润地区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5.水质类别 地面水质按GB3838划分为五类:I、II、III、IV、V。如受纳水域的实际功能与该标准的水质分类不一致时,由当地环保部门对其水质提出具体要求。 在应用表1和表2时,可根据建设项目及受纳水域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价级别。 三、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 (一)环境现状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现状调查范围的确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应能包括建设项目对周围地面水环境影响较显著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进行的调查,能全面说明与地面水环境相联系的环境基本状况,并能充分满足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在确定某项具体工程的地面水环境调查范围时,应尽量按照将来污染物排放后可能的达标范围、污水排放量的大小、受纳水域的特点,以及评价等级的高低后决定。 河流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大小、河流规模来确定排放口下游应调查的河段长度。 湖泊、水库,以及海湾环境现状调查范围,需要考虑污水排放量的大小确定调查半径或调查面积(以排污口为圆心,以调查半径为半径)。 污水排放量的大小按5级划分:(1)>50000;(2)50000~20000;(3)20000~10000;(4)10000~5000;(5)<5000。 (二)环境现状调查时期的要求 环境现状调查时间与水文特征的划分相对应。河流、河口、湖泊与水库一般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划分;海湾按大潮期和小潮期划分。 对于北方地区,也可以划分冰封期和非冰封期。 对于评价等级不同,各类水域调查时期的要求不同。表3列出了不同评价等级时各类水域的水质调查时期。 当调查区域面源污染严重,丰水期水质劣于枯水期时,一、二级评价的各类水域应调查丰水期,若时间允许,三级评价也应调查丰水期。 冰封期较长的水域,且作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加工用水的水源或渔业用水时,应调查冰封期的水质、水文情况。 表3 各类水域在不同评价等级时水质的调查时期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河 流 一般情况,为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评价时间不够,至少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条件许可,可调查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一般情况,可只调查枯水期和平水期; 若评价时间不够,可只调查枯水期 一般情况,可只在枯水期调查  河 口 一般情况,为一个潮汐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评价时间不够,至少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一般情况,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评价时间不够,可只调查枯水期 一般情况,可只在枯水期调查  湖 泊 ︵ 水 库 ︶ 一般情况,为一个水文年的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评价时间不够,至少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一般情况,应调查平水期和枯水期; 若评价时间不够,可只调查枯水期 一般情况,可只在枯水期调查  海 湾 一般情况,应调查评价工作期间的大潮期和小潮期 一般情况,应调查评价工作期间的大潮期和小潮期 一般情况,应调查评价工作期间的大潮期和小潮期   (三)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 应尽量向有关的水文测量和水质监测等部门收集现有资料,当资料不足时,应进行一定的水文调查与水质调查,特别需要进行与水质调查同步的水文测量。一般情况,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在枯水期进行,必要时,其它时期(丰水期、平水期、冰封期等)可进行补充调查。 水文测量的内容与拟采用的环境影响预测方法密切相关。在采用数学模式时应根据所选取用的预测模式及应输入的环境水力学参数的需要决定其内容。 环境水力学参数主要指水体混合输移参数及水质模式参数。 1、河流 河流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主要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河流平直及弯曲情况(如平直段长度式弯曲段的弯曲半径等)横断面、纵断面(坡度)水位、水深、河宽、流量、流速及其分布、水温、糙率及泥沙含量等,丰水期有无分流漫滩,枯水期有无浅滩、沙洲和断流,北方河流还应了解结冰、封冰、解冻等现象。 在采用河流水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河流规模按照河流常用水质数学模式、河流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河网地区应调查各河段流向、流速、流量关系,了解流向、流速、流量的变化特点。 2、感潮河口 感潮河口的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和河流的规模决定,其中除与河流相同的内容外,还有:感潮河段的范围,涨潮、落潮及平潮时的水位、水深、流向、流速及其分布, 横断面、水面坡度以及潮间隙、潮差和历时等。 在采用水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河流规模按照河口常用水质数学模式、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3、湖泊与水库 应根据评价等级、湖泊和水库的规模决定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其中主要有:湖泊水库的面积和形状,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的划分,流入、流出的水量,停留时间,水量的调度和贮量,湖泊、水库的水深,水温分层情况及水流状况(湖流的流向和流速,环流的流向、流速成及稳定时间)等。 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根据评价的等级及湖泊、水库的规模按照湖泊、水库水质数学模式和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4、海湾 海湾水文调查与水文测量的内容应根据评价等级及海湾的特点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海岸形状,海底地形,潮位及水深变化,潮流状况(小潮和大潮循环期间的水流变化、平行于海岸线流动的落潮和涨潮),流入的河水流量、盐度和温度造成的分层情况,水温、波浪的情况以及内海水与外海水的交换周期等。 在采用数学模式预测时,其具体调查内容应桶据评价等能及海湾特点按照海湾水质数学模式、环境水力学参数等的需要决定。 (四)点污染源调查 1、污染源调查的原则 点污染源调查以搜集现有资历料为主,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补充现场调查或测试。 点源调查的繁简程度可根据评价级别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而略有不同。如评价级别较高且现有污染源与建成设项目距离较近时应详细调查。 在通过搜集或实测以取得污染源资料时,应注意其与受纳水域的水文、水质特点之间的关系,以便了解这些污染物在水体中的自净情况。 2、点污染源调查的内容 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 点源的排放:调查确定排放口的平面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 排放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厂矿的工艺路线等选定的主要水质参数,并调查现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浓度及其变化等数据。 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及排水总量等。 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废污水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废污水的处理设备、处理效率、处理水量及水质状况等。 (五)非点污染源的调查 1、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 非点污染源调查基本上采用间接搜集资历料的方法,一般不进行实测。 2、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内容 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分内容进行调查: 概况:原料、燃料、废弃物的堆放位置、堆放面积、堆放形式、堆放点的地面铺装及其保洁程度、堆放物的遮盖方式等。 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与处理情况:应说明非点源污染物是有组织的汇集还是无组织的漫流;是集中后直接排放还是处理后排放;是单独排放还是与生产废水或生活污水共同排放等。 排放数据:根据现有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根据引起非点源污染的原料、燃料、废料、废弃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化学性质选定调查的主要水质参数,度调查有关排放季节、排放时期、排放量、排放浓度及其它变化等数据。 (六) 水质调查与水质参数的选择原则 1、水质调查的原则 水质调查时应尽量使用现有数据资料,如资料不足时应实测。 2、水质参数的选择 所选择的水质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它能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它能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 常规水质参数以GB 3838中所提出的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凯氏氮或非离子氨、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磷以及水温为基础,根据水域类别、评价等级、污染源状况适当删减。 特征水质参数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水域类别及评价等级选定。 (七)河流水质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的原则 1、取样断面的布设 河流采样断面的布设遵循以下原则: 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 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 水文特征突然化(如支流汇入处等)、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等)、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等)附近; 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 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2、取样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 当河流面形状为矩形或相近于矩形时,可按下列原则布设: 小河:在取样断面的主流线上设一条取样垂线; 大、中河:河宽小于50m者,共设两条取样垂线,在取样断面上各距岸边三分之一水面宽处各设一条取样垂线;河宽大于50m者,共设三条取样垂线,在主流线上及距两岸不少于0.5m,并有明显水流的地方各设一条取样垂线。 特大河(例如长江、黄河、珠江、黑龙江、淮河、松花江、海河等):由于河流过宽,应适当增加取样垂线数,而且主流线两侧的垂线数目不必相等,拟设置排污口一侧可以多一些。 如断面形状十分不规则时,应结合主流线的位置,适当调整取样垂线的位置和数目。 3、垂线上取样水深的确定 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 水深为1~5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 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也不应小于0.3m。 对于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 4、水样的对待 二、三级评价:需要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的场合,每次应将该段内各取样断面中每条垂线上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其它情况每个取样断面每次只取一个混合水样。 一级评价:每个取样点的水样均应分析,不取混合样。 (八)河口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 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上游同河流。 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九)湖泊、水库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1、取样位置的布设 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且能切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待点(如进水区、出水区、深水区、浅水区、岸边区等);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 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 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  一级评价 每1~2.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每3~6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级评价 每1.5~3.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每4~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三级评价 每2~4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2)小型湖泊、水库 污水排放量水于50000m3/d 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  一级评价 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各级评价均为每0.5~1.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三级评价 每1~2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 (1)大、中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小于0.5m。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下,距湖库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 (2)小型湖泊与水库 平均水深小于是10m时,水面下0.5m,并距湖库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 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设一取样点。 3、水样的对待 小型湖泊与水库:如水深小于10m时,每个取样位置取一个水样;如水深大于等于10m时则一般只取一个混合样,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不进行混合。 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各取样位置上不同深度的水样均不混合。 (十)海湾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1、取样位置的布设 在海湾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相应评价等级的调查范围,并且切实反映海湾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或方格网布点的方法。 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下列数字: 污水排放量小于50000m3/d 污水排放量大于50000m3/d  一级评价 每1.5~3.5km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每4~7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二级评价 每2.~4.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每5~8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三级评价 每3~5.5km2布设一个取样位置    2、取样位置上的取样点 在水深小于等于10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水样,此点与海底的距离不高水平小于0.5m; 在水深大于10m时,在水面下0.5处和水深10m,并距海底不小于0.5m处分别设取样点。 3、水样的对待 每个取样位置一般只有一个水样,即在水深大于10m时,将两个水深所取的水样混合成一个水样,但在上下层水质差距较大时,可以不进行混合。 (十一)特殊情况的要求 对设有闸坝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其流动状况,在排洪时期为河流流动;用水时期,如用水量大则类似河流,用水量小时则类似狭长形水库。这种河流的取样断面、取样位置、取样点的布设等可参考河流、水库部分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我国的一些河网地区,河水流向、流量经常变化,水流状态复杂,特别是受潮汐影响的河网,情况更为复杂。遇到这类河网,应按照各河段的长度比例布设水质采样、水文测量断面。水质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等可参照河流、河口的有关规定。调查时应注意水质、流向、流量随时间的变化。 四、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 (一)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原则 可能产生对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预测其产生的影响;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和方法应根据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的特性、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来确定;同时应尽量考虑预测范围内规划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预测环境影响时尽量选用通用、成熟、简便并能满足准确度要求的方法。 对于季节性河流,应依据当地环保部门所定的水体功能,结合建设项目的特性确定其预测的原则、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 当水生生物保护对地面水环境要求较高时(如珍贵水生生物保护区、经济鱼类养殖区等),应简要分析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分析时一般可采用类比调法或专业判断法。 (二)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划分与预测时段要求 建设项目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时期原则上一般划分为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该阶段的地面水环境影响应按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进行预测。 根据大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阶段的特点和评价等级、受纳水体特点以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预测建设期的环境影响。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评价等级、地面水环境特点和当地环保要求,个别建设项目应预测服务期满后对地面水环境的影响。 地面水环境预测应考虑水体自净能力不同的各个时段。通常可将其划分为自净能力最小、一般、最大三个时段。海湾的自净能力与时期的关系不明显,可以不分时段。 一、二级评价,应分别预测水体自净能力最小和一般两个时段的环境影响。冰封期较长的水域,当其水体功能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工业用水水源或渔业用时,还应预测冰封期的环境影响。 三级评价,或二级评价但评价时间较短时,可以只预测自净能力最小时段的环境影响。 (三)预测水质参数筛选的原则 根据以下原则,在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中选择拟预测水质参数: 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评价等级、当地的环保要求筛选和确定建设期、运行期和服务期满后拟预测的水质参数。 拟预测水质参数的数目应既说明问题又不过多。一般应少于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的数目。 不同预测时期的水质预测参数彼此不一定相同。 对河流,可以按下式将水质参数排序后从中选取预测水质参数:  (1) ISE越大说明建设项目对河流中该项水质参数的影响越大。 (四)水体简化的要求 1、河流的简化要求 河流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矩形弯曲河流和非矩形河流: 河流的断面宽深比≥20时,可视为矩形河流; 大中河流中,预测河段弯曲较大(如其最大弯曲系数>1.3)时,可视为弯曲河流,否则可以简化为平直河流。 大中河流断面上水深变化很大且评价等级较高(如一级评价)时,可以视为非矩形河流并应调查其流场,其它情况均可简化为矩形河流。 小河可以简化为矩形平直河流。 河流水文特征或水质有急剧变化的河段,可在急剧变化之处分段,各段分别进行简化。 对于江心洲等的简化处理: 评价等级为三级时,江心洲、浅滩等均可按无江心洲、浅滩的情况对待; 评价等级为二级时,江心洲位于充分混合段,可以按无江心洲对待; 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江心洲较大时,可分段进行简化,江心洲较小时可不考虑。江心洲位于混合过程段、可分段进行简化。 人工控制河流根据水流情况可以视其为水库,也可视其为河流,分段进行简化。 2、河口的简化 河口包括河流汇合部、河流感潮段、口外滨海段、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 河流感潮段是指受潮汐作用影响较明显的河段。可以将落潮时最大断面平均流速与涨潮时最小断面平均流速之差等于0.05m/s的断面作为其与河流的界限。 除个别要求很高(如评价等级为一级)的情况外,河流感潮段一般可按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三和情况,简化为稳态进行预测。 河流汇合部可以分为支流、汇合前主流、汇合后主流三段分别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小河汇入大河时可以把小河看成点源。 河流与湖泊、水库汇合部可以按照河流和湖泊、水库两部分分别预测其环境影响。 河口断面沿程变化较大时,可以分段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口外滨海段可视为海湾。 3、湖泊与水库的简化 可以将湖泊、水库简化为大湖(库)、小湖(库)、分层湖 (库)等三种情况: 一级评价时,中湖(库)对待,停留时间较短时也可以按小湖(库)对待; 三级评价时,中湖(库)可以按小湖(库)对待,停留时间很长时也可以按大湖(库)对待; 二级评价时,如何简化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水深>10m且分层期较长(如>30天)的湖泊、水库可视为分层湖(库)。 珍珠串湖泊可以分为若干区,各区分别按上述情况简化。 不存在大面积回流区和死水区且流速较快,停留时间较短的狭长湖泊可简化为河流。其岸边形状和水文要素变化较大时还可以进步分段。 不规则形状的湖泊、水库可根据流场的分布情况和几何形状分区。 自顶端入口附近排入废水的狭长湖泊或循环利用湖水的小湖,可以分别按各自的特点考虑。 4、海湾的简化 预测海湾水质时一般只考虑潮汐作用,不考虑波浪作用。 评价等级为一级且海流(主要指风海流)作用较强时,可以考虑海流对水质的影响。潮流可以简化为平面二维非恒定流场。 三级评价时可以只考虑潮周期的平均情况。 较大的海湾交换周期很长、可视为封闭海湾; 在注入海湾的河流中,大河及评价等级为一、二级的中河应考虑其对海湾流场和水质的影响;小河及评价等级为三级的中河可视为点源,忽略其对海湾流场的影响。 (五)污染源简化的要求 污染源简化包括排放形式的简化和排放规律的简化。 排放形式可简化为点源和面源,排放规律可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和非连续恒定排放。在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中,通常可以把排放规律简化为连续恒定排放。 对于点源位置(排放口)的处理,有如下的要求: 排入河流的两排放口的间距较小时,可以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排入小湖(库)的所有排放口可以简化为一个排放口,其排放量为所有排放量之和。 排入大湖(库)的两排放口间距较小时,可以简化成一个排放口,其位置假设在两排放口之间,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一、二级评价且排入海湾的两排放口间距小于沿岸方向差分网格的步长时,可以简化为一个,其排放量为两者之和。 三级评价时,海湾污染源简化与大湖(库)相同。 无组织排放可以简化成面源;从多个间距很近的排放口排水时,也可以简化为面源。 (六)水质数学模式类型 水质数学模式按使用的时间尺度划分为动态、稳态和准稳态(或准动态)模式;按使用的空间尺度,划分为零维、一维、二维、三维模式;按模拟预测的水质组份,划分为单一组份和耦合组份模式。 按水质数学模式的求解方法,划分为解析解和数值解。 在水质数学模式中,使用的环境水力条件分恒定、动态、时段平均;使用的点污染源划分为连续恒定排放、非连续恒定排放(瞬时排放、有限时段排放)。 解析解模式适用于恒定水域中点源连续恒定排放,其中二维解析模式只适用于矩形河流或水深变化水大的湖泊、水库; 稳态数值模式适用于非矩形河流、水深变化较大的浅水湖泊、水库形成的同盟定水域内的连续恒定排放; 动态数值模式适用于各类恒定水域中的非连续恒定排放或非恒定水域中的各类排放。 在单一组份水质模型中,可模拟的污染物类型包括:持久性污染物、菲持久性污染物、酸碱污染和废热。 持久性污染物是指在地面水中不能或很难由于物理、化学、生物作用而分解、沉淀或挥发的污染物,例如在悬浮物甚少,沉降作用不明显水体中无机盐类、重金属等。 非持久性污染物是指在地面水中由于生物作用而逐渐减少的污染物,例如耗氧有机物。 酸碱污染物有各种废酸、废碱等。表征废热的水质参数是pH值。 废热主要由排放热废水所引起,表征废热的水质参数是水温。 (七)常用河流水质数学模型与适用条件 1、河流完全混合模式与适用条件 ..........................(2) 式中,C—污染物浓度(垂向平均浓度,断面平均浓度),mg/L;Cp—污染物排放浓度,mg/L;Ch—河流上游污染物浓度,mg/L;Qp——废水排放量,m3/s;Qh—河流流量,m3/s。 河流完全混合模式的适用条件: 河流充分混合段; 持久性污染物; 河流为恒定流动; 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2、河流一维稳态模式与适用条件  式中,c —计算断面的污染物浓度,mg/L;c0 —计算初始点污染物浓度,mg/L;K1 —耗氧系数,1/d;K3 —沉降系数,1/d;u —河流流速,m/s;x —从计算初始点到下游计算断面的距离,m。 适用条件: 河流充分混合段; 非持久性污染物; 河流为恒定流动; 废水连续稳定排放。 对于持久性污染物,在沉降作用明显的河流中,可以采用综合削减系数K替代上式中的(K1+K3)来预测污染物浓度沿程变化。 3、河流二维稳态混合模式与适用条件 岸边排放: ...................(4) 非岸边排放: ........................(5) 式中,c(x,y)—(x,y)点污染物垂向平均浓度,mg/L;H—平均水深,m;B—河流宽度,m;My—横向混合系数,m2/s;a — 排放口离岸边的距离,m;x, y —迪卡尔坐标系的坐标, m。 适用条件: 平直、断面形状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 持久性污染物; 河流为恒定流动; 连续稳定排放。 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 4、河流二维稳态混合累积流量模式与适用条件 岸边排放 .....................(6) 式中, c(x,q)——(x,q)处污染物垂向平均浓度,mg/L;Mq — 累积流量坐标系下的横向混合系数;x,q —累积流量坐标系的坐标;其它符号含义同前。 适用条件: 弯曲河流、断面形状不规则河流混合过程段; 持久性污染物; 河流为恒定流动; 连续稳定排放。 对于非持久性污染物,需要采用相应的衰减模式。 5、Streeter-Phelps(S-P)模式  式中,D —亏氧量,即饱和溶解氧浓度与溶解氧浓度的差值,mg/L;D0 —计算初始断面亏氧量,mg/L;K2 —大气复氧系数,1/d;xc — 最大氧亏点到计算初始点的距离,m;其它符号含义同前。 适用条件: 河流充分混合段; 污染物为耗氧性有机污染物; 需要预测河流溶解氧状态; 河流为恒定流动; 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6、河流混合过程段与水质模式选择 预测范围内的河段可以分为充分混合段、混合过程段和上游河段。 充分混合段:是指污染物浓度在断面上均匀分布的河段。当断面上任意一点的浓度与断面平均浓度之差小于平均浓度的5%时,可以认为达到均匀分布。 混合过程段:是指排放口下游达到充分混合以前的河段。上游河段是排放口上游的河段。 混合过程段的长度可由下式估算: .............(14) 式中,L—达到充分混合的长度,m;B— 河流宽度,m;H— 平均水深,m;u — 河流平均流速,m/s;g—重力加速度,9.81m/s2; I—河流底坡,m/m。 在利用数学模式预测河流水质时,充分混合段可以采用一维模式或零维模式预测断面平均水质;在混合过程段需采用二维模式进行预测。 大、中河流一、二级评价,且排放口下游3~5km以内有集中取水点或其他特别重要的环保目标时,均应采用二维模式预测混合过程段水质。 其它情况可根据工程、环境特点评价工作等级及当地环保要求,决定是否采用二维模式。 (八)常用河口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 1、一维动态混合模式与适用条件 常见的一维动态混合衰减模式(微分方程)为: ...............................(15) 式中,c —污染物浓度;u — 河流流速;F—过水断面面积;Ml—断面纵向混合系数;K1— 衰减系数;Sp— 污染源强;t—时间;x —迪卡尔坐标系的坐标。 采用数值方法求解上述微分方程时,需要确定初值、边界条件和源强。流速和过流断面面积随时间变化,需要通过求解一维非恒定流方程来获取。 适用条件: 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 非持久性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为连续稳定排放或非稳定排放; 需要预测任何时刻的水质。 2、O’connor 河口模式(均匀河口)与适用条件 上溯(x<0,自x=0处排入) ........................................(16) 下泄(x>0) ..........................(17) ......................................(18) 适用条件: 均匀的潮汐河口充分混合段; 非持久性污染物; 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只要求预测潮周平均、高潮平均和低潮平均水质 (九)常用湖泊(水库)水质模式与适用条件 1、湖泊完全混合衰减模式与适用条件 动态模式: ........................(19) 平衡模式:  .............................(20)  .......................(21) 适用条件: 小湖(库); 非持久性污染物; 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预测需反映随时间的变化时采用动态模式,只需反映长期平均浓度时采用平衡模式。 2、湖泊推流衰减模式与适用条件 湖泊推流衰减模式:  ........................(22) 式中,Φ可根据湖(库)岸边形状和水流状况确定,中心排放取2π弧度,平直岸边取π弧度;K1的确定同小湖库模式。 适用条件: 大湖、无风条件; 非持久性污染物; 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 五、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 (一)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的原则 评价建设项目的地面水环境影响是评定与估价建设项目各生产阶段对地面水的环境影响,它是环境影响预测的继续。原则上可以采用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或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方法。 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是以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评定与评价各评价项目的单个质量参数的环境影响。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背景值)时,评价时注意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 地面水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与其影响预测范围相同。确定其评价范围的原则与环境调查相同。 所有预测点和所有预测的水质参数均应进行各生产阶段不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应有重点。空间方面,水文要素和水质急剧变化处、水域功能改变处、取水口附近等应作为重点;水质方面,影响较重的水质参数应只得为重点。 多项水质参数综合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的水质参数应与环境现状综合评价相同。 (二)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 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有标准指数法和自净利用指数法。 一般情况建议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单项水质参数评价。 规划中几个建设项目在一定时期(如五年)内兴建并且向同一地面水环境排污的情况可以采用自净利用指数进行单项水质参数评价。 环境现状已经超标的情况,采用标准指数法进行评价。 1、标准指数法 单项水质参数i在第j点的标准指数 Si,j=ci,j/csi...........................................................(23) DO的标准指数为: ............(24) ..............(25) ................................(26) pH的标准指数为: .................(27) .................(28) 水质参数的标准指数>1,表明该水质参数超过了规定的水质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2、自净利用指数法 位于地面水环境中j点的污染物i来说,它的自净利用指数Pi,j如下式。自净能力允许利用率λ应根据当地水环境自净能力的大小、现在和将来的排污状况以及建设项目的重要性等因素决定,并应征得有关单位同意。  (29) DO的自净利用指数为  (30) PH的自净利用指数为  (31)  (32) 当Pi,j≤1时说明污染物i在j点利用的自净能力没有超过允许的比例;否则说明超过允许利用的比例,这时Pi,j的值即为允许利用的倍数。 第二节 相关的水环境标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主要内容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二)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水域功能: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水域功能与水质标准: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三)基本项目中的常用项目标准限值 基本项目中的常用项目标准限值见表4.2-1 表4.2-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号  I类 II类 III类 IV类 V类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饱和率 90% (或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 3 4 6 10  7 氨氮(NH3-N) ≤ 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 P 计)≤ 0.02 (湖、库0.01) 0.1 (湖、库0.025) 0.2 (湖、库0.05) 0.3 (湖、库0.1) 0.4 (湖、库0.2)  9 总氮(湖、库.以N计) ≤ 0.2 0.5 1.0 1.5 2.0   ??? (四)水质监测 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本标准中“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部分项目的分析方法见表4.2-2。 ? 表 4.2-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部分)分析方法 序号 基本项目 分析方法 测定下限 mg/L 方法来源  1 水温 温度计法   GB 13195-91  2 pH 玻璃电极法   GB 6920-86  3 溶解氧 碘量法 0.2 GB 7489-89    电化学探头法   GB 11913-89  4 高锰酸盐指数   0.5 GB 11892-89  5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5 CB 11914-89  6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2 GB 7488-87  7 氨氮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 GB7481-87  8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 GB 11893-89  9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 GB 11894-89   (五)水质评价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二)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1、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2、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地下水指标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依据。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三)地下水水质监测 地下水水质监测要求如下: 1、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2、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3、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四)地下水质量评价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评价方法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1、单项组分评价 采用单项组分评价地下水质量时应遵循的原则: 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 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评价。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单项组分评价方法与地表水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相同。 2、综合评价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 三、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一)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海水水质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适用功能的水质要求,包括水质分类与水质标准、水质监测方法以及混合区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二)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 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 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与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 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主要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先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行业执行各自的排放标准: 造纸行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稀工业。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二)标准分级 排入GB3838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GB3838 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三)污染物分类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四)执行标准 在本标准中,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为时限,对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规定了不同的限值。 对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建设单位)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建设单位)。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998年1月1日后建设单位)。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五)有关排放口的规定 1、GB3838 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2、对于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对于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采样;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量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计算。 (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表4.2-3列出本标准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不论是1997年12月1日之前的建设单位,还是1998年1月1日之后的建设单位,均执行该表中的限值。 表4.2-3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4 总铬 1.5  5 六价铬 0.5  6 总砷 0.5  7 总铅 1.0  8 总镍 1.0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 0.005  11 总银 0.5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七)其它 1、附录A 关于排放单位在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污水,且每种工业污水中同一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混合排放时该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式中:—混合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不同工业污水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不同工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分别为某种工业产品产量(t/d,以月平均计)。 2、附录B 工业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式中:—工业污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kg/t(产品); —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某工业最高允许排水量,m3/t(产品)。 3、附录C 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总量的计算:  式中:——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某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kg/t(产品); ——核定的产品年产量,t(产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