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课后练习题答案
钟亚华 王金荣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一、单选题
1.A 2,C 3.B 4.B 5.C
6.C 7.C
二、多选题
1.AC 2.ABC 3.ABD 4.ABCD 5.ABD
6.BC 7.AB 8.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干预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4.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5.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7.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8.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五、问答题
1.试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2.举例说明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例如甲与乙签定一份买卖A种货物的合同,甲是卖方,乙是买方,价款50万元。在本合同中: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如甲与乙。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甲的权利是按期收取货款,义务是按期保质保量的提供A种货物;乙的权利是按期收到合格的A种货物,义务是按期足额支付货款;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本例中就是A种货物和50万元货款。
3.简述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义务是经济法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个经济法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必定以其他经济法主体负有一定义务为前提,没有对应义务主体时,权利主体的权利便没有保障,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具有相对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4.什么是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有何区别?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行为是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又称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又称相对事件,相对事件虽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人类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第二章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A 2.B 3.B 4.D 5.B
6.A 7.B 8.C 9.A 10.B
11.B 12.C 13.D
二、多选题
1.ABC 2.ABCD 3.BCD 4.ABD 5.AC
6.ABC 7.AC 8.ACD 9.ABCD 10.ABC
11.ABC 12.ABCD 13.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四、名词解释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五、问答题
1.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包括,①产、供、销方面的权利: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选购权;产品销售权;进出口权;产品劳务定价权;联营、兼并权。②人、财、物方面的权利:投资决策权;人事劳动管理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债券发行权;资产处置权;拒绝摊派权。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包括:①企业对国家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依法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的监督;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②企业对社会的义务: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③企业对职工的义务: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活动;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
2.什么是厂长负责制?试分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经理)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1)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2)法律地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厂长在企业的中心地位,厂长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的责任。
(3)职权: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3.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1)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这一规定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它不是咨询机构和参谋机构,也不能视为企业的权利机构。
(2)职权: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及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⑤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5.试述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性质及财产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
(1)范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性质: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3)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6.简述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及责任承担。
(1)执行方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形式。
(2)责任承担:无论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还是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责任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7.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但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8.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1)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9.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案例分析题
1.在案例中述及的企业活动中存在以下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
(1)该厂厂长无权任免副厂长,对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厂长须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
(2)职工代表大会对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任命的厂长、副厂长无权罢免,此权力属于政府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大会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任免的建议,由其决定是否免职。
(3)职工代表大会以选举方式产生厂长,必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无权自行决定选举厂长。
2.案例分析如下:
协议中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其房产产权不属于合伙企业,不符合出资条件。
协议中关于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案例分析如下:
(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丁受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订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2)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②乙、丙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1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乙、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③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甲如果在银行的请求下偿还了银行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4.案例分析如下: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2)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180000元清偿所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156000元用于清偿所欠李某的债务;其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李某44000元,可用张某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李某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C 2.A 3.A 4.D 5.D
6.D 7.A 8.B 9.C 10.B
二、多选题
1.BC 2.ABCD 3.BCD 4.ABD 5.AC
6.ABD 7.BC 8.B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四、名词解释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3.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五、问答题
1.试分析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形式。
(2)组织机构不同: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最高权利机构;而合作企业可以设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是企业最高权利机构。
(3)投资回收不同:合营企业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合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可以为法人型企业,也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2.什么是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有何区别?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有何规定?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区别: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实缴资本为合营各方实际缴纳的出资。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企业借款必须保持一个适当的、合理的比例。具体规定如下:①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③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3.试述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利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4.试分析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形式和条件。
(1)先行回收投资的形式: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②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①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机关审批。⑤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六、案例分析题
1.不能批准,原因如下:
(1)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太低,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
(2)中外双方出资方式不一致,无论是一次缴清出资或分期出资,双方选择的方式及每次出资占各自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应相同,既应保证同期、同比例出资。
(3)外方出资的实物和工业产权应以评估价为基础,且价值鉴定的方法应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实行。工业产权作价太高,按规定其作价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4)外方在合营期内无权先行收回投资,因为先行收回投资的政策只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案例分析如下:
①从中外双方出资比例上看存在的法律问题:外方出资1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8.75%,不符合至少25%的法律规定。②依照法律规定,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或是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借款、租赁的设备或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本案中,外方除用一部分现金出资外,还有50万美元的租赁设备作为出资,违背法律规定。③本案例合同中规定合营企业今后以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④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应保持适当比例,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至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2/5。此案例中投资总额为2 5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为1 000万美元。但是实际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注册资本过少不符合法律规定。⑤关于资本缴纳期限,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至1 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必须缴齐,而合同规定是5年显然违法。⑥合营企业是不允许提前回收投资的,因此合同规定外方提前回收投资显然搞错了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关系和区别。⑦合营企业的组织管理体制为单一的董事会制,因此联合管理委员会不合法。⑧分公司的性质是非法人资格,即他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另外其性质也不属外资企业,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企业法人,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只能是中国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故此点不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A 2.C 3.C 4.B 5.A
6.A 7.C 8.D 9.C 10.C
11.C 12.A 13.A 14.D 15.B
16.D 17.C 18.B 19.C 20.C
二、多选题
1.ABD 2.ACD 3.ABD 4.AC 5.AC
6.ABC 7.AD 8.ABC 9.ACD 10.ABD
11.ACD 12.ABC 13.AB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四、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5.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代表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
6.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五、问答题
1.试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纸面形式,但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用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方式不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6)组织机构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至2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所以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尤其是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公司,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简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与条件。
(1)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公司住所。
4.简述股份与股票的关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代表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法律凭证,是股份的法律表现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采取股票的形式。
5.债券与股票有何区别?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公司债券表示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票表示投资者对发行股票的公司拥有股东的一系列权利;公司债券的本金到期退还,公司股票所表示的股金则一般不予退还;持有公司债券的收益即利息是固定的,而公司股票的收益可能较高或较低,股票风险比债券风险大;公司债券具有优先偿还权,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优先于公司股票得到债务清偿。
6.对比分析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比较表公司种类主要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机构职权会议形式
股东会
11项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3种情况)
股东大会相同年会和临时会议(5种情况)
执行机构组成职权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3-13人
11项
董事会
5-19人相同
经理职权
8项
相同
监督机构组成职权
监事会或监事
1-2名监事或不少于3人监事会
7项(略)
监事会不少于3人相同
六、案例分析题
1.该协议在内容上的违法之处有:
(1)设立公司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因此,甲、乙两企业不能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但可以设立其他形式的有限公司。
(2)甲、乙两企业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因此,乙企业以劳务出资是不正确的。
(3)公司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4)甲、乙两企业按出资比例抽回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甲、乙两企业约定公司设立3年后按出资比例抽回各自出资的30%是不正确的。
2.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1)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2)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定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3)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案例分析如下:
(1)甲、乙、丙、丁四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出资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出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宏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丁提出的退出要求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但是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可以接受丁的要求,但丁应赔偿因违约给甲、乙、丙造成的损失。
(3)对丙提出的要求,宏达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因此,甲提出的转让其所有股权的1/3给戊是可以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转让其出资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乙、丙均表示不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4.案例分析如下:
(1)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为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或:2002年10月10日为光华公司的成立日期)。
(4)①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②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③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行为违法。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资金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不合法。按照规定,对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作出。
5.(1)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②缴纳所得税;
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
⑤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2)法律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因此,公司至少需再提500万元法定公积金后,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A 2.B 3.C 4.B 5.D
6.A 7.A 8.D 9.B 10.B
11.B 12.D 13.D 14.C
二、多选题
1.BD 2.AC 3.ABCD 4.ABCD 5.ABD
6.A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四、名词解释
1.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2.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整顿、企业重整,避免倒闭,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4.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选任的,以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分配的特殊机构。
5.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享有的,并能够用于破产分配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6.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依法成立的,在破产宣告后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
7.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费用。
五、问答题
1.如何界定企业的破产界限?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整顿期间,依法终结企业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破产宣告应当公开进行。
3.试分析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构成。
(1)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破产债权的构成,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①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③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④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⑤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⑥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⑦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⑧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⑨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⑩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13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六、案例分析题
1,(1)剔除权=1000万元
(2)抵销权=100万元
(3)取回权=300万元
(4)撤销权=800万元
(5)扣除相关内容后的破产财产金额=6200-1000-300-30-100=4770万元
(6)分配顺序为:
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视同工资的集资借款共950万元(=400+550);
②支付所欠税款共850万元;
③剩余2970(=4770-950-850)万元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2,案例分析如下:
(1)土地使用权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对价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2)被查封的办公楼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财产被采用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3)甲企业转让给C企业的汽车不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据规定,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已经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4)E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万元。根据规定,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以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作为破产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5)F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0万元。根据规定,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属于破产债权。
(6)G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禁止抵销。
3,案例分析如下:
(1)破产财产为:200+100+20-50=270(万元)
(2)各债权人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况如下:
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0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5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其破产债权为50万元。乙债权人破产宜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加上到期利息24万元,共计124万元。丙债权人2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50万元属于破产债权。
所以,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额合计424(=50+124+200+50)万元。在总额424万元的破产债权中,因丙债权人有60万元债权可行使抵销权与其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抵销,故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数额为364(=424-60)万元。
(3)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首先支付破产费用30万元;其次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100万元;再次支付企业所欠税款50万元;最后剩余财产90万元(=270-30-100-50)用于清偿破产债权。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A 2.A 3.A 4.D 5.D
6.D 7.C 8.B 9.B 10.C
11.D 12.D 13.A 14.A 15.D
16.D 17.D 18.A 19.C 20.B
二、多选题
1.ABCD 2.BCD 3.ABD 4.ABCD 5.ABCD
6.BCD 7.BCD 8.ABCD 9.AC 10.AB
11.AC 12.AB 13.AC 14.BCD 15.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名词解释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4.合同担保,是指为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5.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6.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五、问答题
1.简述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和承诺。
(3)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什么是无效合同?哪些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
(1)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2)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3.什么是可撤销合同?哪些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如何处理?
(1)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2) 下列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处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应承担三种形式的民事责任: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
4.试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5.对比分析合同担保的方式。
合同五种担保方式的对较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概念
略
略
略
略
略
主要特征
有书面约定
人的担保
单向担保
有书面约定
物的担保
单向担保
有书面约定
物的担保
单向担保
实践性担保
法定担保
实践性担保
单向担保
有书面约定
实践性担保
双向担保
方式(种类)
方式:
一般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
种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当事人称谓
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债权人)、债务人
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
留置权人(债权人)、债务人
给付定金一方接受定金一方
担保范围
4个(主权债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同前3个)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同前3个)和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同前3个)和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担保作用
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同抵押
同抵押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成立时间
保证人与债权人依法签订保证合同
两种情况:
自抵押合同登记成立
自抵押合同鉴订成立
动产质押合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权利质押有两种情况: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办理登记
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其他重要规定
保证人资格
可作为保证人的
不可作为保证人的
抵押物:
可作为抵押物的:6种
不可作为抵押物的:6种
权利质押:4类权利许可质押
留置的适用范围:4种合同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6.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简述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等。
六、案例分析题
1.案例分析如下: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以甲方发现乙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可以不支付货款。
(2)《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100万元,如果实际损失5万元,应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请求减少。
(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合同标的为500万元,违约损失8000万元,二者相差悬殊,有可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预见的违约损失,所以乙方可以提出减少赔偿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确定。
2.案例分析如下: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如下:
(1)要约在4月15日乙公司投标时生效,乙方属要约人,承诺于4月22日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时生效,甲公司为承诺人。
(2)6月10日甲方的拒绝合理。该合同前半部分属应同时履行的业务合同,乙方在未完全履行自己的债务时,甲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6月13日甲方拒绝合理。关于20%的余款支付甲属于后履行方,在未实现合同的既定目标前,甲方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4)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理由成立。违约金的支付是以是否违约为前提条件的,至于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不是违约金支付的必要条件。
(5)运费应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即乙方承担。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履行费用规定不明确的应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4.案例分析如下:
(1)乙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方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2)采用的是定金担保方式,于6月5日甲公司交付定金时担保生效。
(3)违约责任在乙方,因为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
(4)购货数量的规定有效。甲公司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表明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经追认并由甲方委托人确认后,便正式生效。
(5)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现在已违约,甲方可以选择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但是二者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故守约方甲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定金或违约金条款,无论选择哪种条款,若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请求乙方赔偿损失。
5.案例分析如下:
(1)甲企业与乙企业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金额为100万元(=20÷20%),定金15万元,未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2)该案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因为双方有仲裁协议。
(3)甲企业要求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共计62万元不正确。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由于二者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并用。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C 2.A 3.B 4.C 5.D
6.A 7.C 8.B 9.C 10.B
11.A 12.B
二、多选题
ABC 2.AD 3.AB 4.ABCD 5.ABCD
6.AB 7.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四、名词解释
1.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2.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本票,即银行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5.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6.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五、问答题
1.简述票据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2)特征,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返还证券。
2.试比较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原因有哪些?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六、案例分析题
1.案例分析如下:
(1)承兑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
(2)D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日~7月1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B 2.B 3.A 4.B 5.C
二、多选题
1.ABCD 2.ABCD 3.AB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四、名词解释
1.证券,证券一般又称为有价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签发的表示一定财产权的凭证。
2.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3.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4.欺诈客户: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利用各种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五、问答题
1.如何理解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4)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2.试分析证券交易过程中禁止交易的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所谓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某种原因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而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分别对内幕信息和知情人员的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禁止进行内幕交易行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操纵市场行为。操纵市场,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利用联合操纵、虚买虚卖、自买自卖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制造虚假信息行为。该类行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编造并且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行为;传播媒介利用传播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误导的行为。
(4)欺诈客户行为。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④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在证券交易中,严禁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等等。
3.简述股票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简述公司债券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六、案例分析题
1.案例分析如下:
(1)不合法。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2)甲公司发出要约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购人自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的要求,自2月2日至2月25日已超过了15天的限制;要约规定的有效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的要求。
(3)要约期满,甲公司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0%时为收购失败,甲公司除发出新的要约外,以后每年购买的该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普通股总数的5%。
(4)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案例分析如下:
(1)依照我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2)有不妥之处。在双方承销协议中;对于承销期限规定为3月10日至6月20日,长达102天,而《证券法》规定,承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因此,双方对于承销期限的规定不合法。
(3)根据《证券法》及有关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亦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因此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对于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在承销协议中明确规定:承销股票过程中,若由于发行股票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其他由于承销方过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承销方承担。因此,该股票的发行活动中,证券公司对于有关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应负主要责任,而且,证券公司在销售之前未能严格进行核查,也是最后造成损失54万元的重要原因。所以,除非有证据表明A公司存在着欺诈行为,否则该损失应主要由证券公司承担。发行人视其过错大小,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4)依照《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因此,如果发行规模改为600万股,则发行的股票票面总额就是6000万元,超过了法定的限额,应当改为由承销团承销。
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C 2.D 3.B 4.D 5.B
6.C 7.B 8.A 9.A 10.D
二、多选题
1.BD 2.ABD 3.BCD 4.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四、名词解释
1.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3.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4.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6.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7.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8.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9.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五、问答题
1.什么是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专利权的取得条件有哪些?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3.试述专利侵权行为及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侵权:是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遭到某种违法行为的侵害。专利侵权行为表现为,如果专利是一种产品,则是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使用、销售了这种专利产品;如果专利是一种方法,则是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了这种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此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侵犯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的保护: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以后,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这里的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接到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的请求后,应进行调查。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属实,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对于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专利权人或侵权人任何一方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期满不起诉,该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决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试述商标侵权行为及处理。
(1)商标侵权行为:凡是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对外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处理:凡有以上几种情况发生,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案例分析题
1.案例分析如下:
(1)可以提出。因其与以前在日本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
(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要求,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2.案例分析如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
3.案例分析如下:
(1)甲有专利申请权。因为在4月15日甲将该实用新型产品在我国主办的北京国际发明展览会上展出(系首次),取得了新颖性。
(2)专利局应受理甲的申请,授予其专利权;驳回乙、丙的申请。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D 2.B 3.A 4.B
二、多选题
1.BCD 2.ABCD 3.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四、名词解释
1.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问答题简述消费者基本权利。
(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得相关知识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2.简述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不作虚假宣传;(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3.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如下:百货大楼和电视机厂应承担责任,但最终责任应由电视机厂承担。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单选题
1.B 2.C 3.A 4.B 5.D
6.B
二、多选题
1.ABC 2.CD 3.ABCD 4.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四、名词解释
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问答题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列举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种类。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3.列举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的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4.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限制正常市场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六、案例分析题
1.案例分析如下:某市市政府为保护本市的针织企业,使其占领本地市场,明确要求其所属部门只能购买其指定企业的针织产品,有以税收手段增加临市针织企业的负担,变相阻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损害了正当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经济的公平、稳定,且其主观上为故意。其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撤消其下发给下属部门及临市针织企业的通知。
2.案例分析如下:乙化工厂擅自使用甲化工厂的知名商品的包装,使用户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对给甲化工厂造成的损失应负担赔偿责任。同时,由行政机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3.案例分析如下:李某以请钱某免费旅游度假、提供帐外暗中的回扣为手段,实现其销售钢材的目的,显然属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对钢材加工厂处以罚款并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4.案例分析如下:某商厦为招揽顾客,倾销商品,设巨奖促销。其最高奖金额已经超过了法定最高额。且商厦采取隐匿手段,让其内部工作人员取得一、二、三等奖,而广大消费者仅仅得到了鼓励奖和纪念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其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某商厦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非法有奖销售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责令该商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B 2.A 3.B 4.B 5.C
二、多选题
1.ACD 2.ABCD 3.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四、名词解释
1.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代表国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并从事有关金融业务活动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首先是国家的银行。再次是银行的银行。最后是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银行。
2.商业银行:是指以获得利润为目的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经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融企业。
3.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某一方面的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五、问答题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2)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4)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6)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2.商业银行业务的种类有哪些?
(1)传统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2)特定的信托业务,包括: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3)服务性业务,包括: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4)其他业务,主要包括:开办信用卡业务;房地产信贷业务;电子银行服务和各种查询业务;各种基金和债券的托管业务;私人理财业务;海外投资业务。
3.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4.简述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第十三章 会计法与审计法
一、单选题
1.A 2.D 3.C 4.A 5.A
6.C 7.A 8.D
二、多选题
1.ABC 2.ABCD 3.ABCD 4.ABCD 5.ABCD
6.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名词解释题
1.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会计年度,即会计核算期,每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是连续不断的,时间本身具有不间断性,为了能够定期总结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或财务收支活动的结果(效果),在会计上必须把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过程在时间上进行人为的间断即会计期间,其中以一年为单位的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
3.会计监督: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过日常会计工作对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
4.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问答题
1.简述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1)统一的会计制度原则;
(2)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原则;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后果最终负责的原则。
2.简述我国会计工作领导体制的有关内容。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简述会计核算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4.简述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
单位内部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指各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过日常会计工作对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2)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3)对会计事项的监督包括:对原始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监督及对财产物资的监督和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检举权。
国家监督:(1)国家监督指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监督,主要是检查各单位对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向国家缴纳税利情况,以及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情况。(2)国家监督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税务机关、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的监督,其监督形式和监督结果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开性。
5.说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是什么?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6.简述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审计体系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三个组成部分,其中,国家审计是主体,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是重要组成部分。
六、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如下:
(1)凭证不合要求,账簿设置混乱。
(2)没有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造成账物、账证、账账、账表有关内容不相符。对此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该单位收入不入账,私自存放,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B 2.A 3.B 4.D 5.D
6.B 7.C 8.C
二、多选题
1.ABD 2.ABC 3.ABCD 4.ABC 5.ABD
6.ABCD 7.AC 8.ABD 9.ABC 10.ABC
11.ABC 12.ABCD 13.ABC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四、名词解释
1.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籍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流转税,是依据商品或非商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4.增值税,是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5.消费税,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6.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7.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五、问答题
1.简述税法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1)概念: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等。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2简述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籍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3.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
4.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为33%。同时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税率为27%。
5.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6.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税款征收方式有哪些?
(1)查帐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其他征收方式。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等。
8.简述税款征收的措施。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4)减免税制度;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6)税收保全措施;
(7)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8)欠税清缴制度;
(9)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六、计算分析题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 消费税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10×100% +(10+10×100%)÷(1-5%)×5%
=21.053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17% =21.053×17% = 3.579万元
2,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赠与和职工福利的应税消费品也缴纳消费税。
①甲类化妆品应纳税额=300×3×30%=270元,
②乙类化妆品的利润额=成本×成本利润率=5 000×5%=250元,
③乙类化妆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额)÷(1-30%)
=(5 000+250)÷70%=7500元,
④乙类化妆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30%=7500×30%=2250元,
⑤应纳税额合计=270+2250=2520元
3.①应纳营业税=(65 200×3%)+(3800×5%)=2146(元)
②增值税进项税=200 000×17%=34 000(元)
③增值税销项税=333 450÷(1+17%)×17%=48 450(元)
④应纳增值税=48 450-34 000=14 450(元)
4.承办该旅行团的应税营业额:
营业额=(6000-1500-1200-700-600)×120=240 000(元)
承办该旅行团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240 000×5%=12 000(元)
5.计算如下:
(1)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2)该企业偷税数额如下:
偷缴营业税额=(225-210)×5%=0.75万元偷缴所得税额=[(225-165)-(210-180)-0.75]×33%=9.65万元
(3)该企业2005年应纳税额=225×5%+(6.4+9.65)=27.3万元该企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0.75+9.65)÷27.3×100%=38.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通过虚假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该企业偷税数额达9.65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8.9%,构成偷税罪。根据《刑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税款,并对该单位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五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
一、单选题
1.C 2.B 3.B 4.D 5.C
6.C
二、多选题
1.BC 2.CD 3.ABC 4.AC
三、判断题
1.× 2.√ 3.× 4.√
四、名词解释
1.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法,就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共同意思表示。
4.经济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
5.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的物与地域之间的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此案并无管辖权,便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下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五、问答题
1.简述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这就是说,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仲裁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本法不适用于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2.简述经济审判案件管辖的种类。
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试比较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概念不同,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内经济纠纷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活动。
(2)机构不同,经济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3)条件不同。
(4)受案范围不同。
(5)程序不同。
4.试述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仲裁法的基本原则:①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必须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选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任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恰当人选;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仍可自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请求裁决或撤回仲裁。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是公正处理经济纠纷的保障及基本依据。③独立办案和自主处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之间无上下级之分,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只负有监督的职能。④人民法院监督原则。法院对仲裁机构实行事后监督表现为撤销仲裁裁决及裁定裁决不予执行。
(2)仲裁法的基本制度:①一次裁决制度。裁决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并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②回避制度。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③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得向法院起诉但协议无效除外;若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④不公开审理和开庭辩论制度。仲裁除当事人协议公开外,一般不公开进行,在仲裁过程中,辩论是正常进行的,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就争议的事实,各自提出不同理由和证据,以达到查明事实的目的。⑤先行调解制度。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调解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
六、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如下:
(1)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不正确。法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先向涉外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由涉外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因此,甲公司应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后,由其提交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反诉期内提出。法律规定,被诉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3)乙公司若不服仲裁裁决的话,也不能向法院起诉。法律规定,涉外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4)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的,应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据此,乙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另外,法律规定,仲裁案件审理是不公开进行的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或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两公司并未达成公开仲裁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