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
第一条 总则
本公司职员退职时,依照其服务年资、劳绩等有关因素的本规则的规定,给付退职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合同者除外。
第三条 退职金的基准月额
退职金以退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再乘以30为一个基数。


第四条 退职金总额

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的金额,乘以附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的基数所得的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基数表共分A及B两种如下:
第五条 给付条件
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非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3)死亡。
(4)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5)女职员服务年资满5年以上10年以下,于结婚2个月内退职的。(有户籍誊本证明)。
(6)因公司业务紧缩或其他类似原因,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的,按基数表7.5.4计算退职金:
(1)服务5年以上自请辞职的。
(2)服务12年以上公司予以解聘的。
3.因受惩诫而由公司予以解聘的,不予给付退职金。
第六条 退职金的加发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
第七条 服务年资的计算
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的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
2.属于下列各项的,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2个月以内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奖金的给付
退职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职的,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职的,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相同。
第九条 晋升职员的处理
由工友晋升职员的,其在工友年资部分,先行办理资遣,不再并入职员年资。
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的计算,依照“工人受雇解雇办法”办理。
第十条 给付日期
退职金在职员经核准退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第十一条 分期给付
由于特殊原因,本公司无力一次给付退职金时,可予分期给付。
第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