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一)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
(二)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三)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1.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
2.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3.调离是出自志愿者。
(四)每月津贴规定如下:
单身 已婚者
(a)主任以上 600元 1000元
(b)一般人员 400元 600元
(五)津贴在每月20日与薪金一并发放。
(六)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
(七)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