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第一条 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定本计划定名为:“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宗旨在对于参加本计划的员工及其家庭在参加本计划员工退休、离职、残废或死亡时提供各项福利给付。
第三条 凡公司正式员工均得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加员工”)有履行本计划所定各条款的义务,并享本计划所定一切权利。
第四条 参加员工按月以其薪给3%拨缴参加基金(以下简称“参加基金”)。
上述薪给的款额以公司的记录为准。
参加员工应在参加本计划书(格式另定)中授权公司按月自薪给中扣取参加基金的款额。
第五条 公司自承以相等于各参加基金款额按月拨付基金(以下简称“相对基金”)。参加员工因停薪留职暂停其缴款时,公司亦不作相对拨款。
第六条 公司除按月拨付相对基金外,随时拨赠基金(以下简称“拨赠基金”)。其拨赠基金由公司指定分配在特定的参加员工帐户。但不得以受配参加员工须作等额或相对的缴款为条件。
第七条 参加基金、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均须专用在参加员工及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福利措施。公司拨付本基金的款项及其收益均不发还公司。
参加员工非在实际离职时不得要求提取其参加基金及其所配得的净收益,亦不得要求提取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一部分。
第八条 为本基金的管理及经营,由公司就参加员工任命基金管理委员7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为当然主任委员。委员会聘请顾问协助,并设执行秘书综合其事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按本计划的各项规定。
委员会为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制定各项规则及办法。
第九条 委员会应设置下列帐户:
1.基金帐户:基金帐户应分别表示相对基金、拨赠基金的总额与参加基金的总额。
2.参加员工帐户:每一参加员工设立个别帐户,分别表示该员工名下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的数额。
3.必要时设:特别资产帐户”及“特别损益帐户”。
委员会如将本基金参加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时,委请信托公司代为设置本条规定帐户。委员会设置本条规定帐户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条 公司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份公司拨款及全体参加员工缴款的总额,以现金连同清单一式二份,分别列于各参加员工名下,员工本人的缴款额及公司拨款额一并送交委员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与经营并全权决定基金的运用与投资方式。其权限包括政府有关法令具体条款的特别授权。
本基金的运用及投资不限于本国境内以基金存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购买政府或任何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投资在不动产或对公司行号、个人或参加员工的个别信用或质押货款。
第十二条 委员会经营本基金应收年收益率不低于本地六家主要银行,收受6个月期定期存款所付的平均利率为原则。在利率变动情形下,该项平均利率以一年的总日数除以实际利率与其通行日数乘积的总和计算。基金的收益,属参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为参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属相对基金及拨赠基金部分的收益,应按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收益的平均贷方余额比率分配与各参加员工帐户。
第十三条 委员会因管理及经营本基金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除设帐费用外)及税捐增多由本基金负担。
上项成本费用及税捐应按当时参加员工帐户内贷方总余额比例分摊。但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领取福利给付应扣缴的所得税,依法就该给付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 委员会管理及经营本基金,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各参加员工帐户内有关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参加基金前期余额、本期缴款额、所支付的费用、佣金、税捐、分配的收益利润、及本期余额等编制年份报表分送各参加员工。
各参加员工对年报表如有异议须于一个月内随时向委员会查阅有关帐单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参加员工除偿还对公司及委员会的债务外,不得将其帐户内的金额出让、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有类此出让、出质或其他方式的处分,委员会概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参加员工因自动辞职、资遣、退休而终止其与公司雇用关系者,其福利给付除领取离职生效日其基金帐户内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外,凡参加本计划5年以上或服务本公司年资5年以上者并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金额;参加本计划满4年以上未满5年者可净收益全部金额的3/4;参加本计划满3年以上未满4年者可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全部金额的1/2;参加本计划未满3年者概不得领取参加员工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但本计划定有限制及给丧失的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员工因重大行为不检、舞弊、背信、怠忽职守或其他类似原因被公司解雇者当然丧失其基金帐户内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的全部。该参加员工仅得领回其参加基金及其净收益部分。但应扣除公司所受的损失以偿还公司。
第十八条 参加员工因残废或重大的疾病致使不能继续为公司工作者,可领取该参加员工帐 内累积基金的总额。
但参加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本身的重大疏忽,自损或败德行为以致感染疾病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参加员工殆亡给付额为该参加员工死亡时其基金帐户内累积基金的总额。但参加本计划或服务年资未满5年因自杀者,准用本计划第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员工有权指定受益人(但不得超过3人)领取本计划规定的死亡给付,并随时变更其指定。若参加员工未指定受益人或死亡时无生存的受益人或死亡员工未留有遗嘱的表示时,其死亡给付即发给死亡员工的法定继承人。无法指定继承人者,由委员会代捐赠慈善事业。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指定应以书面方式交送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所有自基金给付参加员工或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给付款项,应于受益请求权发生日起3个月内一次进行。上述受益请求权非经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及证明文书并予认可不视为已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的相对基金与拨赠基金及其净收益,因本计划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未给付款项应另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在不逾越本计划各项规定的范围内,须按公平一致的原则,准许参加员工取得借款的权利。
参加员工贷款办法由委员会另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所称年资系指本公司正式员工身份提供的连续性服务,包括一切经核准支薪的给假在内。未经核准及停薪的请假或受停职处分的期间须予中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员工不因参加而享有继续受公司雇用的权利,亦不可视为对于公司因故或紧缩业务、调整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解雇员工的权力的任何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保留终止本计划的权力。公司是项决定时应于6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委员会及各参加员工。
本计划一经终止,各参加员工帐户内的金额即全部赠予各该员工而不受本计划其他规定的限制。而本计划仍应继续执行至基金全部结清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 本计划生效日起,原订本公司员工退职退休金给付办法即予废止。但生效日前已服务于本公司的员工,可保留自本公报之日起至本计划生效日止,依原订退职退休金给付办法可享有的一切权利。而服务未满5年者,依其服务年数按服务满5年者的权利比例享有。前项的权利在公司依本计划第六条将全数金额拨赠在各享有人名下的拨赠基金项内即消减。
第二十八条 本计划提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