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工程管理规则
一、工程客户变更工程处理准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客户变更工程特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客户申请变更工程的范围以内部隔间为限,以不影响外观及结构为原则,但不得接受房屋外部变更及违章工程施工的请求。
第三条 客户变更事件原则上在买卖契约书所添附隔间装修变更期限内以一次为限。期限内由设计科主办人员负责办理,期限外如客户坚持要求变更时,由业务科尽可能说服客户不得变更,如不能说服时,请客户至工地,由工地主任视工程进度等情况负责办理。
第四条 公司内接受变更条件,主办人员应自备理客户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将估价单及设计图送达业务科,由业务一科整理送达客户签章后分送工地、供应科、工程管理科,再由业务一科报备,并于收款记录卡上记载金额。
第五条 工地接受变更条件,须经客户签章及注明日期后三天内将估价单及设计图送回公司(如估价单无客户签章者,不得送回公司,亦不得径行变更)。
第六条 自提出申请使用执照之日起不论公司或工地皆不得再接受客户变更工程为原则,但如因特殊情形并经公司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变更工程以不减少买卖总价为原则,倘变更扣减较变更追加金额为多时概不退还。但在买卖契约书中无订立“倘变更工程仅为减少工程时概不退还”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供应科于每月5日前将报价单送达设计科,再由设计科分析后经主管协理核定,于每月10日前将统一单价表送达工地,尔后受理变更工程、追加、扣减均依同一单价行之,如无统一单价的项目随时由设计科分析后,呈主管协理核定补充。
第九条 变更工程款的计算以变更增加项目扣减变更减少项目后的余款,加收10%“税捐及管理费用”为应收款。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随时呈请总经理裁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一、工程客户变更工程处理准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客户变更工程特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客户申请变更工程的范围以内部隔间为限,以不影响外观及结构为原则,但不得接受房屋外部变更及违章工程施工的请求。
第三条 客户变更事件原则上在买卖契约书所添附隔间装修变更期限内以一次为限。期限内由设计科主办人员负责办理,期限外如客户坚持要求变更时,由业务科尽可能说服客户不得变更,如不能说服时,请客户至工地,由工地主任视工程进度等情况负责办理。
第四条 公司内接受变更条件,主办人员应自备理客户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将估价单及设计图送达业务科,由业务一科整理送达客户签章后分送工地、供应科、工程管理科,再由业务一科报备,并于收款记录卡上记载金额。
第五条 工地接受变更条件,须经客户签章及注明日期后三天内将估价单及设计图送回公司(如估价单无客户签章者,不得送回公司,亦不得径行变更)。
第六条 自提出申请使用执照之日起不论公司或工地皆不得再接受客户变更工程为原则,但如因特殊情形并经公司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变更工程以不减少买卖总价为原则,倘变更扣减较变更追加金额为多时概不退还。但在买卖契约书中无订立“倘变更工程仅为减少工程时概不退还”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供应科于每月5日前将报价单送达设计科,再由设计科分析后经主管协理核定,于每月10日前将统一单价表送达工地,尔后受理变更工程、追加、扣减均依同一单价行之,如无统一单价的项目随时由设计科分析后,呈主管协理核定补充。
第九条 变更工程款的计算以变更增加项目扣减变更减少项目后的余款,加收10%“税捐及管理费用”为应收款。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随时呈请总经理裁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