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管理及施工
第十九条 公司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工程施工,无论大小,一律由工程部统一管理,工程任务书由工程部相关室分类下达给施工单位。无工程任务书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承担其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凡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都应出示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证书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项目规模和内容,严禁无证施工或转包施工。
施工人员的结构根据预算编制定额的规定,凡设备安装工程,技术工与普工之比为1∶0,线路工程技普比为1∶0.5,管道工程与长途光缆布放工程技普比为1∶1。
第二十一条 所有外来的施工队伍承担工程均应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双方职责分工、工期、奖罚、违约责任、费率及结算方式等项目。合同由企业法人或法人授权的分管领导签订后有效。
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费用结算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吃透辖管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监督,严格把好质量关,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协助和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外协及材料办理工程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必须按施工图纸、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工程如需变动,应征得公司工程部或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认可,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要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单位或单项工程的施工必须有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其名单在开工前应报至工程相关管理室备查。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施工明显标志,安全及路障标示、措施要齐全,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如土建、地下电缆、管道工程等,每一道工序完成后,应经建设单位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留隐患,随工验收应作好详细记录,由双方签字,记录应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每一单项工程施工完后,由工程部组织交工验收。工程随工及验收工作由各分公司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加强质量监督,必须认真做好随工检查,工程随工人员由各分公司安排工程所在工地人员担任,随工人员必须是责任心强,技术业务较全面的的人员承担,随工人员必须对工程质量有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经常深入工地,进行随工检查,对在施工过程中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令其及时返工。随工人员同时应负责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并办理签证手续。
随工人员应是维护部门及分公司的全权代表。
任何施工单位必须接受公司所派随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服从检查的单位或个人,随工人员或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工检查。
工程随工检查的内容参照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现有或原有设备的安全,对因工程造成损坏设备的事故,应及时报告随工人员和公司工程部,并负责修补或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加强各分公司与公司工程部的联系和处理工程出现资料、随工、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问题,各分公司可根据工程任务的轻重,设2~3人的基建小组以便对口联系加强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割接方案应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由所在分公司负责拟定,工程设计单位可配合进行,割接资料应在充分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做到方案合理,资料准确,不留遗留问题。 割接方案的审定工作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