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代办工程
第四十八条 代办工程是用户自己投资委托公司设计、施工的工程。主要包括楼内管线、外线电缆、管道工程及小交换机等项内容工程。代办工程的业务一律由公司受理。其中,楼内管理(包括用户小交换机的配线)外线电缆及管道工程由工程部管线工程管理室业务主管受理,小交换机或其它终端设备(包括交换机本身及配线架或箱)由终端服务公司业务人员受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 由用户投资开发的住宅区、高层楼宇、工业区等,有关设计须在初步设计完成后送交工程部业务人员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审查的管线设计或用户终端设备逾期不能提供电话服务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 凡用户投资新建、扩建、改建楼宇应向公司及时提供管线或设备工程名称,向公司提出委托,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委托书、楼宇各层平面图及装机位置图、建筑红线图),由工程部统一安排设计、施工。
委托设计、施工的代办工程应事先办理签订合同手续。
未经工程部统筹安排设计、施工的代办工程,工程竣工后,拒绝给予验收或入网。
各分公司不得自行受理或转手委托他人进行代办工程的设计或施工。
第五十一条 代办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均应接受工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工程竣工后,必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包括竣工图、电气指标测试资料、系统图、配线表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第五十二条 为确保全网质量,代办工程和所用设备、材料应符合入网要求、部颁的标准。
第五十三条 代办工程的投资划分应按(1989)39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建筑物内部的管线建设一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建筑物外部的管道以及和主干管道连接段管道,一律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
代办工程价款的收取及设计、施工费用的支付,其管线部门由工程部负责办理手续,设备部分由终端公司办理。
第五十四条 代办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标准与自办工程等同。
第五十五条代办工程竣工后,统一交付公司维护、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代办工程的放号应具有优先权,代办工程中投资单位不得加价向使用单位或个人收取初装费,更不得高价转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