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勘查设计
第十条 设计是整个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重要依据。要认真贯彻勤俭办企业和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的方针,要站在公证的立场上,坚持设计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要切实处理好需要与可能、长期与近期、全局与局部、主体与辅助、技术及效益的关系。
第十一条 土建工程、主局交换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及较大规模的线路工程可分为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模块局的交换工程、传输、小型电力及一般的管线工程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对于有些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十二条 设计的规范和内容要根据下达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如有变更,需经过下达设计任务书的部门批准。
在编制设计文件之前,应先进行工程勘查,注重深入细致的实际调查,真正的把机与线,主干与配线配套情况摸清楚,收集必要的资料和业务预测数据,对重大方案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进行各方案比较,优化方案,做出经济评价。
第十三条 勘查设计应严格按《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及相关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各类定额,并结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管线工程八五设计原则”执行。真正做到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指导工程施工,设计中未经鉴定或正在试验以及尚待开发的产品,技术尚未过关的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其质量责任应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设计概预算应具有一定的准确性,真正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做到固定资产相对准确,设计时严格执行部颁的劳力预算定额标准、费率标准及相关材料价格。设计概预算中应包括各类技术人员、车辆、仪器、仪表、培训费、开办费,工程竣工后应向维护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部、省或市建设局颁发的设计等级证书,设计人员应持有国家或部颁发的设计概预算编制或审核证书,并在设计文件的封二上标明设计证书编号。严禁无证单位承担工程设计,严格控制有证单位超越自身等级范围承担工程设计内容。
设计单位应严格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设计,必要时可采用附属条款加以约束。
外来设计单位所承担工程设计一律应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文件的概、预算及图纸应尽量采用先进工艺,向电脑化、标准化、通用化过渡。
设计文件份数为全套设计10份,预算及器材表各2份,报建图纸2份,共12套。
第十七条 设计管理:凡基建项目或技改项目及由用户承担投资的楼内管线等工程,无论工程量大小,一律由工程部统筹管理。各分公司因放号进度要求,急需承担的零星工程设计亦应有工程部下达的设计通知书后方可进行,严禁自行或自行委托设计。对违反上述规定或无工程部委托书的工程设计,其设计费用公司审计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不预提成。
各分公司提供辖区内原始资料、用户需要情况,配合现场查勘,参与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会审。
第十八条 对交换设备的新建、扩建、土建工艺、土建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大型动力、传输、200万元以上投资的管线工程设计以及外来设计单位(无论工程大小)均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对于200万元以下的管线工程、小型电力、传输等工程设计可不组织会审,但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应严格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设计会审由公司工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