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第一节 证券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自律型监管体制
集中型监管体制
中间型监管体制
证券监管的国际对比研究一、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由同一行业的从业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
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以保护自身利益并保障本行业的繁荣发展。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立法较松弛,管理以自律为主,通常没有制订单行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
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并且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专门机构。
英国是典型的证券业实施自律型监管的国家。
二、集中型监管体制
集中型监管体制主要是指由行业外部的国家监督管理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所进行的监管。
集中型监管主体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由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门委员会来实施证券业监管。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大藏省(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全权负责的证券体制。
三、中间型监管体制
中间型监管体制既强调立法管理,又注重自我管理,其代表国家是德国。
德国的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较多,立法也很多。
在自律管理方面,德国由“股票交易政府专家委员会”制定的,行为的自愿准则,对各种违法交易有禁止规定,该准则得到所有工商协会认可,有较强的约束力。德国的,银行业务法,
赋予银行以投资者角色进行证券业务的独占权,
其证券市场的运作由银行组织进行。
四、证券监管的国际对比研究
究竟应采取什么样的证券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模式。每个国家都应根据本国的经济、文化、历史背景等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国特点的证券监管模式,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三种证券业监管模式,都是证券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并付了一定的代价之后逐步形成、完善的,三种模式各有利弊。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构成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到 90年代初期。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
第二阶段,1992年至 1998年 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
第三阶段,1998年 8月至今。 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二、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的构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
自律性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成立于 1992年 10月
中国证监会的机构设置
中国证监会的职能自律性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国债协会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大陆目前有两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它们通过吸纳证券经营机构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会员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 1991年 8月 28日,
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中国国债协会
中国国债协会于 1991年 8月成立
中国国债协会的机构设置
中国国债协会的主要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