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食品是供人们直接食用的特殊商品 。 食品的包装,其卫生与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与安全 。
为此,食品包装既要符合一般商品包装的标准和法规,更要符合与食品卫生和安全性有关的标准,法规 。
食品包装标准 (food packaging
standards)就是对食品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标志及技术要求等的规定。
法规 (laws)是“含有立法性质的管制规则,
由必要的权力机关及授权的权威机构制定并予颁布实施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一个自愿执行的标准可以被吸收到法规中,这样它的条款就变成强制性的了。
实施规范 (practices)是指工业部门或其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所制定的标准化参考文件,但它还没有被正式接受为标准。
制定标准,法规及实施规范是为了所有有关成员之间相互交流,减少差异,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促进自由贸易及便于实施操作 。 纵观国际上现行的食品法规和标准,其中都含有食品包装的要求,食品包装标准和法规与食品标准和法规密不可分,两者都有十分具体的要求,但最基本的核心问题是共同的,就是保证食品的卫生与安全 。
第一节 国际有关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
一,IS0包装标准
ISO(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即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于
1946年由 25个国家发起组织的旨在加强国际合作和统一各国工业标准的国际组织,
1947年 2月 23日在瑞士正式开展工作,至今已有 74个正式会员和 15个通讯会员。
ISO的操作是通过 150多个技术委员会和它们的分委员会 (SC,separate commission)
及工作小组 (WG,work group)完成的。每个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都有一个由 ISO正式成员负责的秘书处,秘书处及工作范围等发表在 ISO的年度备忘录中。
制定一项新的 ISO标准的建议必须根据其必要性和目的性,以及新标准对各个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加以论证,一旦开始着手制定此项标准,就将列入有关的技术委员会和 ISO年度技术规划中。
在技术委员会批准了标准草案后,即送交各个 ISO正式成员审查,如果获得 75% 的会员赞成票,即作为一项国际标准化草案
(DIS)送交 ISO委员会审批 。 所有 ISO标准均被列人 IS0Catalogue(目录 )中,按技术委员会分类,然后按顺序号排列 。
查找大批 ISO标准的方法是借 助于概括某个特殊技术领域的标准手册或借助于 ISO
的 KWIC索引 。 虽然 ISO标准在全世界通用,
但 ISO并不要求成员国将国际标准作为他们自己的国家标准 。
(二 )ISO有关包装容器标准
ISO/ TC农业食品产品委员会发布过 IS0
多种标准,并已列入 ISO标准目录,其中包括农产品的包装,贮藏和运输指南,以下是部分有关标准 。
1.TC52 薄 板 金 属 容 器 用 ISO 标准
ISO/TC52薄板金属容器用标准 (Light metal
containers UDC621,798,1)见表 9—1。
2.有关包装和流通的其他 ISO标准
ISO/TC63-Glass containers
UDC621,869,88(玻璃容器 )标准,ISO/
TCl22/ SC2(袋类 )标准及其 IS0标准列于表
9—2。
(三) ISO有关运输包装件试验标准
满装运输包装件试验的 ISO标准,
ISO/TC122/SC3制定,参见表 9- 3。这些标准已被许多国家接受为国家标准。
二,欧盟包装法令和法规
尽管欧洲国家都没有可简称为,包装法,的单独法令,但其他法规对包装均有影响 。 欧洲经济共同体 (现为欧盟 )的建立,
使与包装有关的法规范围也为之扩大,有关商品的销售,贸易运输,度量衡,食品和药品环境必须的法规对包装密切相关,
药品包装的法规也更加严格 。
由于欧盟继续朝着建立一个更广泛的共同市场而发展 。 越来越多的成员国的国家法令正在适应欧盟模式或被欧盟法令所代替 。
这样可以消除成员国对诸如食品成分本质,
生产条件,搬运,包装和标签等法律条款规定的差异,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一体化 。
食品科学委员会是欧盟较重要的机构之一,它向执行委员会提供有关因食品引起的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尤其是有关食品的成分,可能改变食品的加工方法,食品添加剂,加工辅助手段的使用及存在污染物质等问题 。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极少是对食品完全惰性的,而这些对食品非完全惰性的材料又常常复合使用 。 因此,要确保食品及生产的卫生与安全,必须注意盛放和保护食品包装生产 。
欧盟国家中,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供应厂商和食品制造厂商都认识到达一点,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彼此相互配合。包装材料是否适合它们的用途,取决于食品对包装材料的性质和质量要求。任何包装材料只要对食品的味道和卫生没有不利影响都容许使用。
(一 )欧盟有关包装法令和法规的运作模式 (或方式 )
CEN(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成立于 1961年,它的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瑞士、丹麦、西班牙、芬兰、英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
荷兰、挪威、葡萄牙、瑞典。这些国家都是
ISO的正式会员。欧盟 (EEC)和欧洲自由贸易区 (EFTA)与 CEN关系密切,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贸易委员会已接受了参照欧洲标准制定的法规中规定技术要求的原则。
欧洲标准一旦被称为欧盟指令,则这项标准在所有欧盟国家中就成了强制性的标准。 CEN与 IS0不同,它要求所有批准欧洲标准的国家不得做任何修改发表为该国国家标准。
1,欧盟主要机构及操作 准备和通过指令的有关主要机构是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其他机构还有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法院 。 部长理事会由每成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有关食品法规事务通常由各成员国农业和卫生部长参加部长理事会,
颁布的法规通常要求理事会一致通过 。
执行委员会负责起草法规并保证法规的正确实施 。 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均由欧盟其他机构协助工作,最主要的是欧洲议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
对食品的协调工作,通常是通过横向和垂直指令来完成 。 横向指令影响所有食品,
全面涉及 诸如标签,添加剂,包装材料以及按质量或容量包装等问题,目前即将或已实施的指令包括索赔,酸碱,盐,调味品和食品包装材料等方面 。
垂直指令处理特殊问题,现行垂直指令包括有关巧克力制品,蜂蜜,食糖,罐头,咖啡和果汁等方面,其他的还有软饮料,婴儿牛奶,番茄制品,酪蛋白等食品指令 。
在食品领域,执行委员会草拟一项指令建议需向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咨询,向同业工会,消费者组织等专业团体咨询,并在考虑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才决定向部长理事会递交推荐指令 。 指令一经通过即在欧盟官方刊物上发表并送交每个成员国,要求成员国在限定期限内
(通常 2年 )修订其国家法令 。
2,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 食品科学委员会是欧盟较重要的机构之一,
它向执行委员会提供有关因食品引起的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尤其是有关食品的成分,可能改变食品的加工方法,食品添加剂,加工辅助手段的使用及存在污染物质等问题 。
食品科学委员会由 15名独立的委员组成,
他们在医学,毒理学,营养学和化学方面造诣很深 。 为考虑一些专门问题还可成立分委员会,在形成指令过程中要经过范围很广的专家评价 。
对于食品科学委员会及其决定,不是每人都赞赏,因为这些决定往往意味着需更多的经费投入毒理卫生评价工作,但消费者却越来越要求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包装的卫生与安全,这将推动执行委员会更多地发挥食品科学委员会的作用 。
3,欧盟食品包装有关法令 现代食品几乎都需包装,了解食品与包装材料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程度显然非常重要 。 任何相互作用都必须很小,否则包装就会失效 。 如含水食品不使用未加涂层保护的纸包装,酸性食品不使用不施保护涂层的金属罐 。 挥发性或非挥发性物质的迁移可以是双向的,即从包装到食品或从食品到包装,并可导致相互作用而影响食品的卫生和安全 。
这种相互迁移及其作用影响经专门的研究机构可以分析检测,但对一般的食品制造厂商而言却无能为力。因此,欧盟的有关食品法令规定包装材料只能使用许可名单上的材料。
目前欧盟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法是 89/
109/EEC,基本要求是所有包装材料的制造必须符合,良好作业规范 "(GMP)的要求且其成分不会转移到食品中造成人类健康的危害 。
另外,对特殊材料 (如塑胶 )则遵循,化学单体法,(编号 90/ 128/EEC,已经过 4次修订 )。
这种,化学单体法,涵盖的范围很小,只应用于全部由塑胶制成的包装材料或只以一般安全标准规范的包装材料 。 法规以表格的方式列出可以使用的单体及其他起始元素,另外,可用来制备塑胶包装材料的添加剂也一并列出 。 其他食品包装材料,
如纸或纸板,玻璃等,在短期内不会有新法出现 。
(二 )欧盟部分国家现有包装材料法实施情况
1,匈牙利 是目前 EEC国家中惟一引用
,化学单体法,及其修正案作为国家法案中独立章节的国家,任何符合欧盟法规的包装材料可在匈牙利国境内自由买卖 。 但是,地方市场上使用的包装材料仍需借助匈牙利国家食品安全卫生部 (HNIFSH)的检测认可后,
才可以使用 。 对于新的包装材料,HNIFSH有合法的权力及责任来确认它的适用性,而它所发布的证书是广为大众认可的 。
2,斯洛伐克 是 EEC国家中惟一使用广泛性食品包装法规者 。 目前采用的法规起源于 1977年前捷克斯洛伐克法规 (编号 36/
1977),法规的架构类似德国 Bevy法规,附录 1列出所有允许使用的单体名称及聚合物添加剂名称,附录 2则列出聚合物的颜色规定;法规还参考目前欧盟法规及 CEN标准而制定 。
依据目前的规定,在斯洛伐克进行包装材料交易前必须向卫生署认可的实验室送交样品,详细成分说明及使用范围;如果包装材料在欧盟或会员国的正面表列中,必须再检查是否符合说明书;根据上述资料,
实验室会予以审查并提交报告给卫生署作最后的裁决 。
3,捷克共和国 虽然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开不久,两国的法规沿革却截然不同 。 前述斯洛伐克法规也同样被捷克共和国采用 (CSR编号
49/ 1978),但是捷克共和国于 1990年在食品包装材料上采用另一套新法,取代原有的法条,同时,健康及消费者保护法 (AHCP)正在研拟中,并将新法纳入 HACCp中 。
新的食品包装材料法基本上和德国 Bevy
法相近,只有抗氧化剂及磷化物的容许剂量上有所差别而已 。 同样,产品上市前必须向卫生署提出申请,获准后才可上市 。
4,波兰 食品包装材料并不受任何单位的控制,只要有该包装的食品进口许可证即可 。
包装材料上市前,必须由地区申请人向波兰国家卫生院提出申请,并附样本及波兰语申请书,最好能附上符合欧盟或会员国包装材料法规的证明书 。 申请审理需时约 2个月 。
5,保加利亚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供参考 。 包装材料上市前必须向卫生署提出申请,并附产品安全性说明书,样品,
成分说明及其他可供参考的文件,如符合欧盟或会员国规定的证明书 。 所有文件必须以保加利亚文书写 。
6,罗马尼亚 法规以食品卫生的政府命令
(编号 611/ 1995)为依据,对食品包装材料的消毒要求也有所说明 。 一些印刷用颜色,
及含镉,硫,汞,铅或铬的染料有详细列举,
可以使用的化学单体也依不同聚合物形态分别列出 。 上市前,必须向预防医学及保健局提出申请,并附样品,制造商保证书及成分鉴定书,其中如符合任何国家法规的证明书,
对申请亦有帮助 。
7,斯洛法尼亚 沿用前南斯拉夫食品及消费者健康要求法规 (编号 55/78及 58/85)的规定,法规同时对包装材料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主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所有包装材料必须由经过国家认可的实验室依据法规
(编号 26/83,61/84,56/ 86及 18/91)的规定进行化验 。
斯洛法尼亚是 EEC国家中惟一允许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材料可上市的国家,若有检验差异发生,申请者必须检附样品,检验报告 (来自斯洛法尼亚及出口国 )及检验方法的详细说明书提出申请 。 如果包装材料仍符合欧盟法的规定,
仍然可以减价的方式上市 。
8.马其顿 食品及消费者健康要求草案刚草拟完成,内容详列所有进口包装材料的规格及标准,在第 6章明文规定没有证明书的包装材料是不准使用的,证明书必须由马其顿公民或公司以马其顿提出申请,并经授权单位认可后核发 。
证明书核发的三大可能是,① 授权单位的检验报告; ② 制造商的检验报告;或
③ 出口国授权单位的证明文件证明产品符合出口国的规定 。 法规可能倾向于以正面表格的方式列出可以使用的化学单体及添加剂 。
( 三 ) 食品接触指令
目前有 7个指令在欧盟国家中实施 。
1.指令 76/893 为总的基本指令,颇像一个,框架,法令 。 其主要条款为:适用于与食品接触或打算接触的材料,这些材料不应危害人类的健康,在食品中不应发生不能被接受的质量变化;批准可以制定特定性质的进一步指令;用于接触食品的容器上必须有某些标记,如用英文标明,用于食品,,
或者使用一种符号;当包装不直接出售给零售商使用权,可以附上文件 。
2.指令 78/142 用于控制塑料和食品中氯乙烯单体的数量,要求包装容器中氯乙烯单体的极限含量为 lmg/Kg,食品中为 10ug/kg。
3,指令 80/766和指令 80/ 432 两个指令分别规定了测试塑料和食品中氯乙烯单体含量的分析方法,这是执行指令 78/142所必需的 。
4,指令 80/ 590 叙述用于食品包装上的符号 。
5,指令 82/711 关于塑料包装材料的指令,
是欧盟所有食品包装指令中最引起争议的指令 。 这一指令最初包括一切有关方面:可使用的塑料名单,特殊的迁移和食品质量;与美国 FDA法规比较,其工作任务范围巨大,
执行困难,于是 1980年公布了修正指令,建议特定迁移量与全部迁移限量可以同时采用,
1982年 10月最后公布的修正指令则删去了所有涉及全部迁移的内容 。
6,指令 82/ 229 关于再生纤维素薄膜的指令,于 1983年 4月发布,包括两个肯定的名单:
涂布薄膜名单和不涂布薄膜名单,名单中批准的大部分包装材料没有规定具体的迁移限量 。
对不锈钢,玻璃,纸等的与食品接触的推荐指令正在进行;包括接触食品的所有陶瓷制品和搪瓷玻璃物品,即包装和炊具,其主要目的是限制铅和镉等重金属元素对食品的迁移 。
迁移能够造成违反关于控制食品质量的法规,如 BHT等抗氧化剂会从塑料包装材料迁移到食品中,这就必须禁止或限制它在食品包装材料中的使用 。
(四 )食品标签指令
欧盟指令 79/ 112“向最终消费者出售的食品标签、展示和广告,于 1974年提出建议,1979年 12月正式通过,1983年 12月在欧盟成员国强制执行。
指令的基本原则是:所用标签必须使购买者对食品的本性、特性、性质、成分、数量、耐久性、来源或出处、制造方法或生产不发生误解,必须不把食品不具有的性质说成具有,或将所有类似食品也具有的特性说成是这种食品所特有的。
标签指令的要求是:除了解除和部分废除原有规定以外,数量要求在食品标签上表明下列项目:包装产品的名称,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和地址,如不提供信息会使消费者对食品来源发生误解时,需注明产地 ;如不提供情况就不能正确使用食品时,需要说明用途 。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可以保留国内要求:
即表明国内生产的工厂或包装中心,法国就是如此操作 。 成员国对度量方面也可以制定更多的条款,而大部分成员国有这种要求 。
1,产品名称 产品必须遵照规定的方式命名,
对国家立法团体或行政规章已经规定的名称,
则必须使用这种名称;如果没有规定则可使用惯用名称,或者能正确描述产品,使购买者知道产品的真正本性,且能与其他易混淆产品相区别的名称 。 惯用名称是产品消费的成员国之惯用名称 。
指令禁止商标、商标名称或想象的名称取代产品名称。比如,尽管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是国际上公认的商标名称,但还必须更充分地说明产品本质。如果缺少有关食品的详细物理状态或进行过处理的信息会使消费者产生混乱,则产品名称还必须对此说明,如食品变成粉末,或经冻干、浓缩、腌渍等处理而又不明显,则须在产品名称上加以说明。
2.成分 成分是指在制造或配制食品时使用的,即便已改变了形式,但在成品中仍然存在的物质,包括添加剂。食品中添加剂必须列出,还需列出化学名称或欧盟的系列号。
对于那些在一种成分中存在的添加剂,只要其含量不足以使它们在成品中具有技术功能,
可不必列出;只作为加工辅助剂的添加剂也不必列出。
成分的名称必须是它们单独出售时使用的名称,油脂则需说明是动物性还是植物性油脂,但指令中没有制定条款允许制造商表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油脂种类,以便使所用的脂肪混合物中的组分有更大的灵活性 。
当食品标签上要强调一种或几种成分的低含量时,或说明食品有同样效果时,
则必须说明制造时使用的最低或最高百分比 。
3,数量 在考虑对包装品的数量标记时,
须考虑欧盟其他法规,指令 80/32是一个关于按规定数量对商品进行包装的指令;超过 5g或 5mL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明数量,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国有权提高标明数量之限量 5g或 5mL,或也可以制定本国的条款,在标签上不需标明数量 。
按欧盟度量衡法规包装的商品;其数量应控制在规定的公差范围,而允许的公差与包装产品的数量有关 。 标签上数量标记旁边的,e”字符是说明符合欧盟数量控制标淮,并经有关成员国的检验 。
4.日期标记 日期标记的原则是以最短寿命为基础,欧盟指令中规定的日期是在贮存适当时情况下食品能保持特定性质的月期,标明日期的方式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最好在 ……( 最短寿命日期 )以前食用,;对以细菌观点来看高度易腐的食品,可采
,在 ……( 日期 )以前食用,,或者用同义词来代替,最好在 ……( 日期 )以前食用,,英国选择的同义词为:,在 (日期 )之前出售,
最好在购买后<天数=内使用,。
有些食品,如新鲜水果和蔬菜,果酒中酒精含量超过 l0% 的饮料,醋和食盐等食品不要求公开的日期标记 。 成员国对一些可保持良好的状态 18个月以上的食品也可规定豁免 。 但需注意,对需要在特定贮存条件下才能使食品在规定保持期内保全食品质量的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特殊贮存条件 。
5,使用说明 为保证正确的使用食品,
指令规定提供使用食品的方法 。 英国标签规章规定:如需在食品中添加其他食物时,
必须在标签上清楚标明 。 欧盟标签指令也采取同样原则 。 例如,如果要求在预包装的混合糕点中添加一个鸡蛋或其他成分,
就要在标签上靠近产品名称的地方清楚标明 。
6,标记方式 标签指令并不要求标记信息的格式,也不指定在标签上必须标明的特殊事项所用的文字尺寸,只要求标记必须易懂,标在明显的地方,清楚易读,不易去掉,且不被其他文字或图案掩盖或中断,
产品名称,数量和日期必须在同一视野中出现 。
7.营养说明 欧盟任何成员国都不强制要求提供营养说明,当提出这种要求须具体化,并在标签中详细说明。特殊营养食品指令 (77/94)中提供了标明营养说明的最简单方法,尤其对,于营养平衡食品,
例如能减轻体重的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以及为满足特殊要求的其他食品,如适合糖尿病患者的食品等,指令要求这些食品必须说明具体适合用途,并符合某些标签条款的要求;制造商不可声称这种食品具有防止、治疗疾病的功能,除非是在国家法规中规定的特殊的明确限定的情况。
这个指令是惟一与每日规定食物量的食品和营养食品说明有关的指令,
这些说明仍要受标签指令的更为广泛的要求和管辖,也要受标签指令容许制定的任何成员国国家标签规章的管辖 。
8,标签位置概要 欧盟标签指令仅仅为成员国家确定标签要求提供一个基础,成员国可以充分利用指令中允许的豁免和部分废除条款,这说明以指令为基础的成员国的国家规章在许多方面可以不同,任何成员国对标签的要求并不限于欧盟指令中规定的要求 。
因此,出口商,尤其是非欧盟成员国的出口商,若想把产品打人欧盟市场,必须在食品包装上设定正确的标签 。 因此,
向销往国或精通欧盟成员国的标签法规的专家咨询是非常必要的 。
( 五 )环境指令
有关环境方面的指令,如空气污染,水质,
有毒废料和废料处理等指令,对包装有间接影响 。 与环境指令直接有关的是能源和回收,尤其是一个关于饮料容器的推荐指令,这一指令鼓励采用可回收的,多程,容器,通过促使消费者退回多程容器,也可通过罚金,如对单程容器征收押金或税款来达到目的 。
这一指令无疑对玻璃容器比对纸类包装和金属包装有利 。 关于,过分包装,,
可用英国包装委员会参照日本提出的良好零售包装规范制定的消费品包装规范
(参见表 9—5)来衡量,任何有关各方认为一个具体包装违反了消费品包装规范中的有关准则,可认为是,过分包装,向英国包装委员会投诉 。
产品制造商所以下决心在包装上加上方便和推销特色,首先因为这样处理包装会比竞争对手的产品具有更多的优点和竞争力 。
尽管如此,大多数制造商仍非常注重使产品的包装费用低到最低限度,使包装在具有保护性,方便性和商品性的同时,避免过度,
使产品在包含价格因素在内的全方位上更具竞争力 。
三,美国有关食品包装法规
美国的食品与药品包装法规,是作为针对现实的和潜在的食品与药品安全性危机的一种对策而逐渐发展和完善的,为此美国政府依法建立了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FDA),它是监督执行的权威机构。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段时期,由于食品添加剂的广泛应用,引起了对食品安全性的关注。
于是 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若干关于食品、药品法规的关键性修正条文,
对包括可能从包装材料或其他与食品接触的表面转移到食品上的任何物质在内的一切食品添加剂提出了要求,还规定除了某些例外,食品在销售前的加工处理,必须符合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要求。
修正条文的通过使国会认识到食品加工已成为一门相当复杂的工艺技术,不宜由国会直接控制管理,应赋予它委任的专家机构以更为广泛的权力 。 根据同样的原因,在有关食品添加剂法规颁布之后不久,
于 1960年又颁布了有关对食品着色剂实行事前报批手续的法律条文 。
食品添加剂分为直接添加剂和间接添加剂两类:直接添加剂是指直接添加进食品中的物质;间接添加剂指的是由包装材料转移到食品中去的物质 。 两种类型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都必须按照食品添加剂法律程序报批 。
(一 )FDA有关食品与包装法规
1958年以前,食品的包装只需符合有关伪劣商品的法律条款 。 如果食品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下包装,或者由于包装容器包含某种有损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而致使产品受污染,则可以认为该产品掺假;如果产品包装容器的制造,加工和充填是故意想使购买者误认为某种名牌产品,则可认为该产品是假冒商品 。 其实这是远远不够的 。
因此,美国的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规定:包装材料的组成部分与直接添加到食品中去的食品添加剂一样,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有关规定,并实行事前报批制度 。 因此,包装材料的组成成分如果未经 FDA所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法令认可,
不得使用 。
1,包装材料按食品添加剂法令处理的情况食品添加剂的法律定义,是决定包装材料的组成成分,以及其他与食品接触的物质是否需 要 受 法 令 制 约 的 出 发 点 。
2lU,S,C,32l法典第 201节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作如下的阐述:
,
“某种物质在使用之后能够或有理由证明,
可能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成为食品的组分,或者能够及有理由证明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食品特色,而又未经有资格的专家通过科学的方法或凭经验确认其在拟议中的使用场合下是安全的,则可认为该物质是食品添加剂 (包括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
根据这个定义,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中只有三种物质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可以不受 FDA所颁布的法规限制 。 这三种物质是:
① 有理由证明不可能成为食品组分的物质;
② 其安全性已经得到普通认定的物质 (GRAS);
③ 事先已被核准使用的物质 。
此外,法律条款本身虽末明确指明,但按照法律惯例及 FDA的解释,家庭用各种食物器具均获准不受食品添加剂法规的限制 。
FDA根据法律也已经确认,凡由功能性阻隔材料与食品隔开而不与食品接触的物质,
亦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因而在使用时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 。
关系到食品包装材料法律地位最重要的,
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是,未经批准的物质是否可以用作食品的成分 。 食品添加刑法第 170·3(e)节对此说明如下:,必须搞清楚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物质,是否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包装容器或包装材料所包装的食品的组成成分 。 如果包装材料中的成分不会转移到食品上,不会成为食品成分时,该物质不应视为食品添加剂 。,
实际上,与食品接触并预料将成为食品组分的物质,必须超过某个最低含量限值时,才可以认为是食品添加剂 。
这个观点虽在有关法律条款上已有所体现,但不论是联邦法院还是 FDA,至今尚未能确定出准确而可靠的最低含量限值,
因此,没有可用于确定某一特定物质是否符合法律条款的法定衡量标准,这一直是包装工业的一个问题 。
2,食品添加剂申请 如果已经确认某种物质是一种良好的添加剂,不涉及违禁或特殊处理的问题,则可提出食品添加剂申请书 。
申请书中必须提交按照预期的最大饮食摄人量 (EDI)考虑时,该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的详尽数据;还须包括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一切数据资料,
如添加剂的化学名称和成分,正确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添加剂的标注,添加剂成为产品组分后对产品理化和技术特性的影响的准确数据;最终产品中所需的添加量,添加剂在食品中含量的实用测定方法,以及有关添加剂安全性研究报告等 。
四,国际食品标签标准管简介
食品标签已成为一个国际政治上,文化上的,涉及到消费兴趣的一个战场,食品标签标准法规及管理办法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 有关欧盟的标签指令已经介绍,这里对国际的美国和日本的食品标签和管理办法作一简介 。
(一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颁布了两个食品标签标准:
CODEX STAN.1—199l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CODES STAN107—1985 食品添加剂销售标示法规标准
( 二 )美国标准
美国重视食品标签立法及其管理,1992
年 12月正式宣布强制性实施新的标签法,新标签法要求在标签上必须标注包装的质量,
总热量,来自脂肪的热量,总脂肪量,饱和脂肪量,胆固醇量,糖量,总碳水化合物,
膳食纤维量,蛋白质量,纤维素量,维生素 c
量,钙及铁含量;规定从 1994年 5月 8日起美国的所有包装食品,包括全部进口食品都必须使用新的标签 。
1993年 1月美国 FDA发布瓶装饮用水标签新标准,严格定义了各种瓶装饮用水的术语 。 这个新标准在同年 7月 5日起实施,并限定经销厂商在 1994年 1月 5日前全部按新标准执行,其目的旨在保证食品标签的真实性,杜绝制造商用虚假标签误导坑害消费者 。
1994年 10月美国正式通过立法,公布了,营养补充品包装的营养标签法,。
(三 )日本标准
日本厚生省于 1991年 7月公告修正特殊营养食品 (包括强化食品及特别用途食品 )认证标志,JHFA——(财 )日本健康,营养食品协会认定,是健康食品的认定标志;,JSO
一 (财 )日本健康,营养食品协会认定,是食品营养成分标准的认定标志;,厚生省许可一特殊营养食品,是特定保健食品的认定标志 。
第二节 我国有关食品包装标准和法规
一,会品包装法规
我国有关食品与包装的方法和标准化工作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要落后得多,随着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我国相继制订,
修订并颁布实施了许多有关食品与包装的标准和法规,已初步形成了 —套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包装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为我国进入 WTO
后的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自 1983年 7月 1日试行至
1995年 10月 30正式公布实施,历时 12年 。 为更好地执行,食品卫生法,,卫生部于 1997
年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以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食品市场 。
( 一 ),食品卫生法 )有关食品包装的限制性条款
1.,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在,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中,(五 ),(六 )、
(七 )款分别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
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污淫不洁的包装容器包装食品 。
,食品卫生法,第四章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作了具体规定 。
2.,食品卫生法,有关食品包装卫生管理按在,食品卫生法,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仓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的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
第三十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学方准进口 。 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
3,违法责任 违反,食品卫生法,须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对应条款见,食品卫生法,第八章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
第十七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末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
(2)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
(3)本条所列产品的有害物质,造成食品污染的 。
(4)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
第十九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
(1)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
(2)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
(3)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
按前款第一项查处 。
(二 )有关食品包装的管理办法
1.,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和中国包装总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而编制,共有 8章 。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贮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
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他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
2,有关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卫生管理办法 这类管理办法有六种,由国家卫生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
3,有关食品包装容器的卫生管理办法 这类管理办法有三种,由国家卫生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
4,其他管理办法和规定
(1),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此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6号 )
自 1996年 6月 1日起施行 。
(2),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此办法由农业部于 1993年 1月制定并施行 。
总则第二条说明:,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 。,第二章说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 第三章规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性条款等 。
(3),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此规定为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年 6月 20日发布的法令,同年 10月 1日起施行,主要为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维护食品生产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国家标准法 )和,国家产品质量法,而制定,
目的是为了使食品企业强制执行国家有关标签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7718一 199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l0344—1989),,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l3432—1992)。
二,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国家标准
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大致分为四类:一类为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技术规格的性能指标;二类为食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的卫生标准;第三类为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办法;第四类为有关食品包装的标示标准 。
前三种标准具体可参照如表 9—8,9—9、
9—lO。
(一 )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技术规格的性能指标
这类标准主要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的有关技术规格的性能指标 。 其中有原国家标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GB或 GB/ T),
原轻工业部发布 (QB),也有国内贸易部发布
(SB/ T)。 有关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包括:
纸类包装材料,塑料包装材料,塑料复合包装材料,金属包装材料,玻璃,包装机械 。
表 9—8列举了常用包装材料的标准 。
表 9- 8
(二 )食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的卫生标准
食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的卫生与安全性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卫生安全 。
如前所述,美国 FAD把食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作为食品添加剂,控制其卫生和安全性 。 我国历来重视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卫生和安全,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国家标准,包括纸,塑料,涂覆材料等 。 表 9—9列出了食品包装用材料及容器的卫生标准 。
( 三 )食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为严格和规范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食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卫生标准分析方法国家标准 (GB/ T),如表 9—l0。
(四 )食品标签标准及其标签管理 (包括商品条码 )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在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
图形,符号及其他说明物 。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设计重要内容,必须受到国家标准及法规的严格限制 。
这是因为,标签是商品的识别,具有引导和指导消费之功能,通过食品标签法规实施严格管理有助于防止伪劣商品的流通和防止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确保食品的卫生与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于 1987年 5月首次颁布,食品标签通用标淮 ),使包装食品的标签管理进入法制轨道。经过几年实践,为了与新颁布的相关法规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接轨,于 1994年发布了修订后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
1994)。 1995年 6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通知,
要求所有进口预包装食品要有中文标签,并实施申报认可制度。
1996年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三部委联合签发,关于检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知,,要求从同年 9月 1日起凡从各口岸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必须符合我国有关食品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需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审核备案;标签应有食品名称,净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名称 。
这一系列措施旨在保证食品市场的合法正常竞争,保护经营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
我国食品标签标志有关标准目录见表 9—11。
第三节 食品包装技术规范与质量保证
技术规范 (technique practices)是产品和工艺过程的技术规定及说明,在食品包装技术中,涉及到食品,包装材料和包装工艺,
应包括五种技术规范,即食品技术规范,包装材料规范,包装工艺规范,包装成品规范及质量保证 (QA,quality assurance)规范 。
保持规范的一致性是政府管理机构的职责,而质量保证规范是一致性的协调联系。
包装成品规范总是针对产品制造商,即制造商应负责将合格并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包装就是这种提供的保证。对食品而言,包装除了满足其包装基本功能外,
必须在有关法规控制范围内,正确而充分地传达商品信息,以吸引消费者。
包括材料规范主要是食品厂商规定的,
食品企业应选择最满足产品各种要求的包装材料,包括满足包装的基本功能要求、包装工艺规范要求,以及包装的市场表现形式和商品形象要求,并保证其成品的卫生与安全。
技术规范的质量保证的实施包括:
食品企业的经营理念,政策与相应的法规和标准的建立和贯彻;组织机构,即研究开发,生产,采购,销售部门的内部关系,权限,责任及质量保证与管理任务的确立;技术管理,即各级技术人员的定期抽样检验,验收,数据整理分析的统计研究,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贯彻的修正,并且具有与相关供应商及技术管理监督部门联系协调的能力 。
一,食品技术规范
食品极易腐败变质,食品加工工艺过程中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 (QC,quality
controlling)对食品包装成品的质量保证 (QA)
非常关键 。 因此,世界各国食品管理监督机构及食品制造企业制定了一系列食品技术规范和标准,来控制包装食品的卫生安全和风味质量,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类是食品卫生规范 。 我国卫生部自 1988年起已颁布了 15个食品工厂卫生规范 。
由于各国的食品规则不同,阻碍了食品的国际贸易 。 为此,早在 196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和世界卫生组织 (WHO)即开始着手 FAO/ WHO联合食品标准计划,此项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确保国际贸易中食品的公正贸易,制定国际通用的食品标准 ——,食品法规,,也即制定食品的定义,
质量,卫生,标志,分析方法,抢救无效的标准和规范 。
FAO/ WHO们联合食品标准计划执行至今,
已基本完成对主要食品建议标准的制定,
且很多发展中国家以此作为本国制定食品标准规范的基础 。
尽管,食品法规,在世界食品市场一体化进程中显得愈加重要,但许多发达国家只是有条件地部分接受
,食品法规,,在食品技术法规体系中,GMP和 HACCP得到 FAO/ 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的确认并作为国际规范和食品卫生基本准则推荐给 cAc各成员国,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采纳实施 。
(一 )食品的 GMP
1,GMP简介 GMP——良好操作规范,是美国 FDA首创的一种保障产品质量的管理规范。 1963年,FDA制定了医药品的 GMP,6年后即 1969年公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
贮存的现行良好制造规范,,一股称为。
食品的 GMP基本规范,,并以该基本规范为依据制定不同食品的具体的 GMP。食品的 GMP
很快被 CAC采纳并作为国际规范推荐给 CAC各成员国。
食品的 GMP是 —种具体的品质保证规范,其宗旨是使食品企业在制造,包装及贮运食品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等设置及卫生,制造过程,质量管理均能符合良好条件,防止食品在不良卫生或易污染的环境下操作,尽可能避免食品质量事故,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和质量稳定 。
2,GMP规范内客 GMP工作规范的重点是确认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防止异物,毒物,
微生物污染食品,以及双重检验制度 。 我国台湾省等也推行 GMp规范,主要内容为,①
目的; ② 适用范围; ③ 专用名词定义; ④ 厂区环境; ⑤ 厂房及设施; ⑥ 机械设备; ⑦ 组织与人事; ⑧ 卫生管理; ⑨ 生产过程管制;
⑩ 品质管理; ⑾ 仓储及运输管制; ⑿ 标志;
⒀ 顾客投诉处理与成员回收制度; ⒁ 记录档案处理; ⒂ 附则 。
1,HACCP简介 HACCP(Hazard Analysis—
CriticalControl Point lnspection
System),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制,是一个以预防食品卫生安全为基础的食品质量控制体系 。 作为食品企业的自主卫生管理体制,它适用于鉴别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微生物,化学及物理危害 。
HACCP的最大优点为:它使食品生产或供应商将以最终产品检验为主要基础的质量控制观念,转变为生产过程环境中控制潜在的危害因素的预防性方法,它为食品生产厂商提供了一个比传统的最终产品检验更为安全有效的产品质量控制体制 。
HACCP不是 —个独立存在的体系,必须建立在食品安全项目的基础上才能运行,
例如良好操作规范 (GMP),标准操作规范
(SOP),卫生标准操作规范 (SS0P),由于
HACCP建立在许多操作规范上,前期的
HACCP在目前也适用,于是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
HACCP由食品的危害分析 (HA)和关键点控制 (CCP)两部分组成,即:首先分析预定生产工艺方案中可能出现的食品质量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点,这些点即谓关键控制点 (CCP’s),然后在 HACCP体制下,对已鉴定的关键控制点进行系统的监控,监控记录存档分析,如果对某一 CCP失去控制,
则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记录在案 。
HACCP作为食品 GMP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先进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方式,被国际食品安全协会认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的最佳方法,联合国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 CAC已将
HACCP批准为世界范围的食品卫生基本准则 。
二、包装材料规范包装材料规范实质上就是包装材料的质量保证规范,其基本作用是向有关部门提出各种包装方面的要求,使材料生产厂能够按要求制造材料,从而使材料买卖两方达成订货,以便买方使用包装材料实现预定要求,且质检部门检查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质量要求 。
(一 )包装材料的质量概念
包装材料规范中质量指标的规定常常是最困难的,因为未作出进一步说明的,质量,
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常可作很多不同的解释 。
在买卖双方事先必须对包装材料的质量指标及其允差有一个共同的理解和认可,因此必须将,质量,从抽象的概念转化成具体的指标,步骤如下:
(1)将包装材料的各种必要的和重要的质量指标列一表格,将需要尽量避免的包装材料缺陷也列一表格 。
(2)根据表中所列缺陷的重要性或严重程度进行分类,通常分成重要的,主要的,次要的三个类别:
(3)确定所提供包装材料每千件所允许的缺陷数目,这也称为质量合格标准
(AQL),已确定的材料商业合格标准不在此列 。
(4)确定抽样和检查验收的步骤,以便确定给定批次的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缺陷及其严重程度,以及 AQI都是从具体的项目上规定材料的质量,抽样和检验方法等规定了怎样测定对规范的符合性,这些内容通常都简明扼要地列在包装材料的规范中,使买卖双方都能清楚地知道质量要求及其确定方法。因此,包装材料规范的内容应包括包装件的构成、性能、表面处理,
并根据质量指标的分类表简要地参考质量保证规范。
(二 )典型包装材料规范内容简介
各种形式规范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同的,
即有八个方面:
1,规范的所有者 为了达到包装结构和性能要求,包装材料的采购者通常要提出材料规范,如果有印刷装潢要求,也需提出相应的规范 。 就食品制造企业而言,一般会制定一个专用的包装材料规范来体现本企业的特色和风格,以便在竞争中独树一帜,形成自己的品牌特色 。 对集团公司而言,为发挥集团优势必须统一形象,因此,同一类包装材料必须遵循同一个规范来统一内部 。
2,标记代码和日期 包装材料规范的使用期限一般较短,大多数包装规范因某些因素需在一年之内作修正:这些因素包括:为了适应新的或改进的包装机械;为了改善销售功能或为了响应法规或标准要求等 。 当进行这样一些改变修正时,特别重要的是要避免采用过时的指定的包装材料规范的版本:因此,标记代码和日期在包装规范的使用中是使其能正确和通用的关键 。
3,标题和适用范围 首先它是一个包装材料规范,不同于工艺规范,成品或质量保证规范 。 适用范围通常指出包装规范与某一个或多个产品的关系,并确定它所包含的界限 。
多数包装材料规范都包括三个层次的包装:
一次包装,即对产品的包装,如罐、瓶、
盒、袋等;二次包装,即将一次包装构成组合包装,如瓦楞箱、礼品盒袋等;三次包装是运输单元,由于它们都是将产品安全地运到销售点的决定因素,并且都是产品的成本因素,所以它们一般都被包括在包装材料规范中,而且必须说明它所包括的全部包装材料。
三次包装是库存和批量销售的计量单元,故其结构,特别是每个运输单元中的二次包装的数量,对所有制造企业和仓储单位来说都必须是标准化的 。
4,包装件结构及允差 包装结构材料可以是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及其他材料,
它们可相互结合,组合及成型,黏合剂和石蜡等则是重要的结构辅助材料 。 结构规范类似于房屋的规格和规划:列出结构材料的名单,确定包装或构件的尺寸标记在图纸上,包括厚度 (标准规格 )和质量,并标出其允差:特别要注意包装件有装配关系的尺寸允差,如瓶口瓶盖尺寸 。
精确确定尺寸的目的有四个:控制包装材料用量及其成本使包装构件相互配合,如瓶口与瓶盖,瓶身与商标标签,瓦楞纸箱与箱中包装件等;
在包装机上确保其均匀一致 。 销售陈列时具有精确一致的外观形象 。
5,性能要求 包装必须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和其他性能要求,它们都与包装的结构特性和内装产品的性能要求有关 。 对每一项性能要求,都要确定一个测试方法,以便对所列性能进行测定评估 。 某些包装要求具有运输产品到最终用户以外的功能,这些性能要求都应列入之中,并给出相应的测试方法 。
由于对产品的使用说明是靠装潢图示及表面文字设计处理来实现的,因此,包装必须具备在流通过程个保持完好的外表形象的性能 。
6,缺陷分类和质量合格标准 为满足包装的性能要求,对于每个产品与包装的组合,
都必须有专门的包装指标来监测是否与规范一致 。 这些指标有两类:属性的和变量的;
属性指标是指,是与否,型的质量指标,如玻璃是否有气泡或裂纹,印铁罐头是否有划痕等;变量指标是指可测量的,如高度尺寸,
质量,厚度等 。 可在规定的允差之内,所有变量都能用仪器测量,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规范 。
产品和包装方面的经验证明,制定一个缺陷分类表和质量合格标准很必要 。
对于新产品包装缺乏经验的制造商厂来说,包装材料制造供应商是提供确定指定和合格极限的经验的第一来源 。
对于给定的缺陷或缺陷等级,质量合格标准就可确定了,判断是否符合规范的抽样方法也可确定 。 验收的抽样方法不包括在包装材料规范中,因为产品生产的数量是变化的,检验抽样的方法随机才有实际意义 。
7,印刷装潢 大多数包装均需进行图案文字的装潢设计和印刷,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提供包装装演设计的标准样板,规定印刷的质量要求,如采用油墨 (卫生 )要求,色差,套色精度要求及印刷品的溶剂残留要求均应列入质量指标中 。
8,包装材料的装运 材料规范的最后一部分规定了怎样使材料到达买主手中,
这对包装工艺及成本相当重要 。 包装材料要避免弄脏,要用最少的劳作把包装材料送至包装工序并方便操作,对食品包装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巳没有需要处理的废弃物 。
包装材料生产厂商与买方均可对材料的装运提出方案,以满足客户要求和降低装运费用为原则确定包装材料规范的装运条件 。
三,其他包装技术规范与质量保证
(一 )包装工艺规范
包装工艺规范应包括产品和包装材料,
按规定的方式将其结合成可供销售的包装产品,然后在流通过程中保护内包装产品,并在销售和消费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几个方面 。
包装工艺规范主要内容为:
1 容量 即为每个包装中的产品数量,
计量是规范的重要内容,数量的过多过少均是不合规范的 。
2,产品的状态条件 如温度,物理外形或浓度 。
3,包装材料 现场操作时的材料准备状态,必要时需将包装材料部件组装成型以供产品充填 。
4,包装速度 它是控制成本和质量的因素,包装速度取决于采用的工艺装备的自动化程度 。
5,包装步骤说明 它是指选定生产线的操作规程 。
6,规定质量控制要求 。
(二 )包装成品规范
如果产品,包装材料和包装工艺过程在规定的质量指标范围之内,可以认为包装成品规范是不必要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
从质量的意义上,控制以上三项指标即能获得最佳,而一般却难以达到 。
其原因为,① 任何事或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已经符合规范的部分仍会存在缺陷; ② 在产品,包装材料,加工工艺中的各个小小缺陷在包装成品中会组合成较大的缺陷; ③ 规范个可能包括每一个可能的缺陷,只能控制其主要的方面,
否则它就会太冗长,质量控制不易进行 。
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诸多因素使上述三项规范指标难以达到,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
质量控制过程是从最终产品所要求的质量规范开始,回过头来确定产品和包装的质量参数,以及得到符合要求的最终产品的工艺过程 。 所以,包装成品规范应该需要 。
包装成品规范是以用户的观点考察产品与包装的结合体,强调满足用户对包装成品的要求和对生产商也非常重要的技术指标,包括保证产品的最终性能特色和商品的形象要求 。 包装成品的检验尽可能是非破坏性的,这样可减少成品率的出厂成本 。
另外,所有产品在其流通和销售过程中都会遇到诸如堆码,装卸,
冲击,振动,日晒,雨淋等因素的影响,在包装生产过程中不要求这方面的测试控制,但作为包装成品规范,则应考虑这方面的特定要求:
一般来说,在包装件的设计过程中,
结构规范就是以这些性能测试作为依据 。
(三 )质量保证规范
包装技术规范所考虑的目标就是质量控制与保证,其作用在于监督产品,包装材料,
工艺及成品符合法规和标准 。 而质量保证规范的职能是保证规范体系的存在和实施 。 实际上,规范的阐明还包括了与法规要求和公司政策有关的质量指标和变量,为质量控制的组织和实施而确保对规范的符合性,以及有效传达对规范操作的修正 。
从实际的意义上,质量保证的职能是将有关法定要求和公司对包装成品质量的目标要求,转化成沿着采购和接收包装材料,制造和包装产品,二次或三次包装或流通的出厂成品等一系列工艺过程中设立检测点,并且管理那些适合于质量目标的检测点 。
在质量管理体系中,QA小组根据规范种类,缺陷等级,批量鉴定,生产样品保留,测试方法和标准以 QC人员的培训等制定政策 。 QA在制定抽样计划,特种问题处理及对 QC活动的检查方面,也作为 QC的一个方法 。
有关产品 /包装的总体质量指标通常由 QA
颁布,QA组织再对企业的 QC人员进行新的
QA方法培训,并核对企业的测试设备和技术熟练程度 。 QA的方法和步骤由 QA职能部门编写颁布,并将规范体系和质量控制联系起来,使法规要求和公司的质量对策协调起来:表 9—14为 QA方法和步骤的总体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