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培养法制精神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
培养学生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法的运行,法律权利和义务教学难点:如何结合司法实践,真正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学时间:4学时教学方法:讲授、讨论、案例、视频教学内容教学导入:【案例一】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死人签的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激烈的争论。信奉实证法学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而信奉社会法学的人则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怎么样?
【案例二】二战期间,德国制定了种族清洗相关的法律,二战结束后,对于一些高级纳粹的审判,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就是自然法学派,认为应当给他们定罪,因为种族清洗的法律违反了人类的最基本的道德,所以不是法律,要惩罚他们。第二种就是实证分析法学派,认为他们无罪,即使有罪,也不能判罚太重,因为,他们完全是按照法律所进行的。国际法庭最后判那些纳粹们有罪。
问题:什么是法?法的本质是什么?法和道德的关系是什么?对法律能做道德评判吗?
解析:西方法学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然法学、实证法学、和社会法学三大派别,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并阐释法的本质,但都有局限性。
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才是具有法的品质的法(良法),否则就是不法的法,即恶法非法,不用遵守。
实证法学则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没有善恶好坏之分,只要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就是法。即“恶法亦法”,必须遵守。
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社会作用、社会利益和社会目的。其哲学观点多种多样的,有主观唯心主义,也有客观唯心主义,以及与上述两种哲学相关的实用主义。
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真正揭示了法的本质。下面我们来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和本质
■内涵(特征):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创制包括制定和认可。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法律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有氏族习惯。为了实现国家统治、维持社会秩序,统治阶级便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并通过警察、监狱、军队等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
创制法律包括制定和认可法律两种形式。制定是主要形式,认可是辅助形式。我国法的创制形式主要是制定,即立法机关根据社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比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比如,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就是对中国传统道德“养老扶幼”在法律上的认可。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任何社会要正常良序运转,就必须通过各种社会规范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和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它们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法律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当然由经济基础决定。物质生活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法律也会不同或随之发生变化。当然,
法律具有一定稳定性。
■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我国法的本质是: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并非自发形成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共同意志 。
2、从法律的实施内容来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首先,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次,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最后,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经济制度,保证经济顺利进行;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基本政治制度,保障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在文化建设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国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和未生效的法律。
简单了解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法律部门,下一章将具体讲解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内容最根本,效力最高,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通常,宪法部门除了宪法典外,还包括一些宪法性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称。 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三)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 。民法典正在制定过程中,其中《物权法》已经出台。
(四)经济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预算法》,《审计法》,《价格法》银行法》等。
(五)社会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劳动法》为基础。
(六)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基础。
(七)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
小结:
1、与道德相比,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通过法律制裁来保证实施。道德自原始社会开始存在,主要通过人们的良知、社会舆论来起作用。
2、道德与法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包二奶现象原来是道德领域的问题,结果问题很严重,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问题就有新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道德转化为法律的经典例子。
3、法律旨在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也是传播道德的重要手段,但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国家要加强道德建设,德法并重。大学生要学法、知法、懂法,也要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良好道德品质。
教师评析: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体现着当时的公平观。在现代,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公平不仅要维护个人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平偏重的是社会正义,而不是个体正义。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观念,首先是一种道德原则,是人们评价其行为价值的道德标准,法律与道德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我们可以在我国法律中找到许多社会道义观和民族传统美德,道德正义对法律的补充与修缮。法律中必然的隐藏着公共利益与道德因素,当法律规定出现漏洞或疑义时,从道义角度出发运用法律理论,对法律做出公平、公正、合乎公共利益的解释是可行的。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
(一)法律制定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环节。
制定环节或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我国法律制定情况:
据统计,从1979年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20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补充知识】
,立法法》对我过法律的制定机关、制定程序等有详细规定,这里简单做一下总结:
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
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规(注意不是“法律”),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
5、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的活动。《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大学生要培养和提高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意识。
(三)法律执行
——又称作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主体有两类: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二是法律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
(四)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是检察院和法院。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但履行一定司法职能,比如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教学导入【案例一】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尸身高度腐烂的无名女尸,当天下午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法医鉴定书确认该无名女尸为张在玉。县公安局经过排除认为死者为钝器致死,张在玉丈夫佘祥林具有杀人嫌疑。4月22日,佘祥林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正式逮捕。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
05年3月28日,十一年前“被杀”的张在玉突然返回家乡,而此时佘祥林已被羁押了11年之久。在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其身份后,确认当年的女尸不是张在玉,佘祥林“杀妻”冤案终于天下大白。与此同时在05年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该院(1998)荆刑终字刑事裁定和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审判佘祥林无罪并告知其可请求国家赔偿。至此这件令国人震惊的冤案告一段落。
佘祥林最终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案例二】黄静案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这个21岁的小学女教师,被发现死在了她自己单位宿舍的床上,并且全身赤裸。黄静的家人认为,黄静的男朋友姜俊武是害人的凶手。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数团卫生纸,其中一些留有姜俊武的精斑,此外警方还发现,在黄静的下肢左右腘窝处有两处挫伤伤痕。根据以上证据,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于2003年6月2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003年7月8日,姜俊武被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强奸(中止)。2006年10月18日,法院最后采信了2003年公安部对黄静死亡的复核鉴定意见书,判决姜俊武无罪。
本案经过不同机构的多次鉴定,鉴定结果相互矛盾,如下:
2003年3月6日湘潭市公安局 204号公安法医鉴定,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猝死;
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 093号公安法医鉴定,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
2003年6月8日公安部专家闵健雄参与的湖南省公安厅210号复核鉴定意见书,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死亡;
2003年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16号书证审查意见,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或者肺梗死猝死的根据不足;
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3029号法医鉴定,黄静因风心病、冠心病、肺梗死致死缺乏证据;
2004年3月,司法部组织的专家鉴定,因黄静尸体的器官标本灭失,鉴定取消;
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五位专家对黄静进行第五次尸检,鉴定结论是: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解析:以上案例反映出我国法律并不完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问题,
1、刑讯逼供,指供诱供
2、有罪推定,片面取证
3、程序违法,缺乏监督
4、司法鉴定,谁说了算启示:上述案件折射出人治对法治的强暴,公平的失衡,有关职能部门司法价值的混乱,有关人员的失职腐败与滥权无度。
中央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顺应历史潮流,我们认同并拥护它。而和谐是以“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相依托的。上述案件事实反复证明:没有法治,法律的天平就会向强权和金钱倾斜,公正就会被邪恶所扼杀。
佘祥林最终被昭雪,同时获得国家赔偿;黄静案中,姜俊武一审时就被判无罪。这让我们对中国法制的进程充满信心和期待。
结合以上案例材料讲解教材内容: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六)培养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背景材料】中西方法治的发展脉络
■西方法治的发展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并明确提出前文所述的法治的两种含义。此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被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理论家们所普遍接受。法治内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法治的形成要由生活在具体社会场合和背景下的人们通过他们的信念、制度和活动来赋予其含义。从古罗马的西塞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到文艺复兴时期的格老秀斯,再到美国独立战争的杰斐逊等,都沿着亚里士多德这一法治公式在构建法治国。
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其中蕴涵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其实,纵观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的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等人,他们无不是神学派代表。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律的统治乃是上帝的道德秩序和为确保这个道德秩序,能够通过理性而为人类所理解的神灵启示的一个自然映现。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194年盖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其中教令法的渊源有《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教会颁布的这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可谓渔翁得利啊!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把这些权力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王权的一些权力也构成了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在法律的最高统治下,世俗王权和教会和平共处。
在基督教徒眼中,教皇是上帝的代表,此时的法律已被当作上帝的意志。因此,教会制定的一系列教条都被认为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同时也被无条件的遵守。正因为此,经过历史的渗透与沉淀,宗教以把西方的法律抬高到了神圣的地位,将法治深入人心,让人民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服从法律。在这个时期,法律至上观已被确立起来,这为西方法治的发展极为有利,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的。
■中国法治溯源
春秋后期,郑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成文法诞生的标志。之后成文法在诸侯各国普遍化。到秦国时,受法家思想支配的秦王朝采用酷刑,并有了“焚书坑儒”的一幕。
其实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在治国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还是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两种主张的论争。在秦朝时,采用的“法治”,到了汉代,就改头换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来武装了。汉代的法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干,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汉武帝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也将中国古代散发着思想光芒的充满人文气息的道家、崇尚“依法治国”的法家一同埋葬。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时刻生存在儒家思想的氛围中,历代不但礼法、礼率并称,礼书和法典并列,礼教与法律关系密切,而且在审判决狱上,更受汉代的春秋决狱的影响。儒家思想无论从年代的久远(从汉武帝时到清末)、从实施手段上(作为历代治国方略)、从群众基础上(举国上下)等方面看,儒家思想在古代的思想领域有绝对的发言权,它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甚至外交,在当时的地位不亚于当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在现在的地位。
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总体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礼;二是纳仁入礼;三是德主刑辅;四是重视教化。孔子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他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
在先秦的各学派争论中,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形成了对立。儒家坚持“德治”,他们的主张为后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所继承和发展,形成了以道德教化即德治治国根本的传统观念。儒家学派重德轻刑,孔子之后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承继了孔子的德治思想,以德治作为理想的治国手段,中国历史上所形成的以德治国和政治传统实践,与儒家思想是密不可分的。那么如何理解德治呢?孔子从人性善论出发,认为人皆有仁心,此心是与天地之大德相通的,故良好的治理应该是仁心的运用,是仁政。他认为德治强调教化优先,刑威于后,把人看作自主自为的道德主体,而非国家暴力强制的对象。
那么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作何理解呢?在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早年时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然只能是由哲学王来统治。这是典型的“人治”观。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寻找他理想中的哲学王,遗憾的是,他终生没有找到。在他晚年时,他退而求其次,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短时间内又无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家,那么就应该实行以法治国。柏拉图的终点正是西方法的起点。
儒家思想同样也推崇人治。孔子提出为政在人,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至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存在着争议。综观几前年的封建统治,笔者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人治应是君主专制。他与柏拉图不同,柏拉图始终站在一个理性的构架上,并最终实现了法治的回归,使法治走入正轨;而孔子以人本善为根基,始终认为个人的权力和力量是无穷的,在这个框架下,将中国的法治引入偏离的轨道,并使之越走越远。
无论是德治还是人治,儒家不重视法律的作用,这是法治发展致命的。它只是将法治作为后补手段,一种惩罚措施,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儒家伦理影响下的社会规范,基本上有很强的一致性:情、理、法皆不外起规矩节度,法律列于最末。布莲克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维系社会功能远比道德、风俗、教化等小,相对于其他社会,其运作功能也来的微小,这种规范的一致性,并未使中国传统法律维系社会秩序的被害人无处申诉,只能诉诸形式上的力量,往非理性的路上求出路。在人们传统思想里,法律的威慑力远远大于法律的对自身的保护性,也就是在常人看来,法律是恐惧的。这种思想下只能培养人民对法律的反抗情绪,遵守很难做到,更别提服从了。这与西方的法治思想是根本背离的。瞿同祖先生说:“儒家为官既有司法的责任,可是它常于法律条文之外,更取决于儒家的思想。中国法律原无律无政不得为罪的规定,取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极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成为最高的原则,与法理无异”。
【视频录像】《法治的力量》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问题讨论:根据以上文字材料和视频录像,谈谈你对法治的理解。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资料】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倡言法治,反对人治,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认为法治比人治理智、公正,比人治正确、高明,比人治稳定、可靠,并给法治下了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和区别。所谓法制,就是“用法统治”(rule by law),所谓法治,就是“由法统治”(rule of law),与“人治”对立。两者的区别:
(1)法制既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也可指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方式、制度。而法治概念的含义则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2)当法制作为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时,它指的是具有实体性的法律、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强调加强法制是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相对人治而言,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具有极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国执政者特别看重法律、制度的作用。
(3)法制既强调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也强调每个公民守法。而法治强调的主要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4)在近现代,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和制度,亦即都有某种意义上的法制。但并不是每个国家都以法治国,都有法治。
其次,我们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方面的法律制度。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和特征,树立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有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但要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制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义务主体)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或等额的。权利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范围就是权利界限。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法律义务实现秩序,法律权利实现人的自由。
问题讨论:
1、作为一个中国公民,请说说你享有哪些法律权利?应当承担哪些法律义务?
2、有些大学生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自由和获取,对义务、责任和付出却很淡漠,结合实际,谈谈你的看法。
教师总结延伸: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可以从多个要素或层面来理解。但无论从法理上如何诠释,都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义务可以理解为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手段,法律通过规定,使义务主体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也就是说,权利是主张,意味着自由、获取和保护;义务是被主张,意味着约束、付出和强制。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权利的实现,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等等,这些都是宪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也是每一个大学生必须自觉遵循的人生准则。
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宪法或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这样的义务将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义务为非法定义务。非法定义务与习俗、道德相联系,履行非法定义务更需要奉献精神。加强对非法定义务的学习和认识,把道德要求自觉上升为义务要求,是我们每一个大学生的重要学习任务。只有完成好这一学习任务,我们才能更深刻地懂得,一个人想要享受权利就必须先履行义务,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别人和自己权利的实现,从而不断提高履行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和非强制力约束的道德义务的自觉性,使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成为我们大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取向。
名人名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
●不要过分的醉心于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背景资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
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行为能力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根据教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两层含义:
(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
教师总结延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理想因素,其最终实现有待于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整体进步与发展。例如在现实的中国,北京、上海等城市的青少年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与文化环境,而内地,特别是农村的青少年各方面的条件相应就差得多。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我们不能忽视,因此,我们说“人人平等”不是绝对性,而是相对的。
平等不是等同,平等更强调实质上的平等。如在联合国的会费交纳中,各国交纳的费用不同。其中每年交纳一亿美元以上的有美国、德国与日本三个国家,中国排在第13位。尽管各个国家交纳的费用不一样,但就各个国家就其本身的能力上是否已经“尽力”而言,分歧不大。如中国虽然于2002年交纳了2000万美元,但我们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力,而美国虽然交纳最多,但就其能力而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并无多大差别。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法机关以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为目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得以很好的贯彻执行,从成克杰、胡长青等高官的伏法,到韩桂芝、马德之流的落马,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查处,到红塔集团董事长玉溪烟厂厂长褚时健的入狱,不仅反映了党中央进行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正在被重视和正在被贯彻执行。还有佘祥林冤狱的平反,黄静案件疑案从无的适用,都给我们强烈的震撼。人们从这些事件中看到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曙光,看到了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希望。但是,勿庸讳言,当前我国在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方面还存在许多弊端。因此,我们所谓的法律平等还只是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这种平等与“事实平等”在现实中仍有很大的差距,导致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种法律平等的原则并没有被严格执行。二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地位的平等,一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这便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机会平等,而不能保证实际结果的相同,即结果的平等。这说明要实现“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的一致还需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它告诉我们,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需要我们一代又一代人为之不懈地奋斗。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一)传统国家安全观与非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区别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 非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在国际局势趋缓的条件下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
(二)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和核心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三)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和《刑法》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比如刑法就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暴乱罪,间谍罪等。
《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七项义务:
第一是教育防范义务,就是教育、动员、组织群众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二是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第三是提供情况、证据的义务第四是发现、报告的义务第五是保守秘密的义务第六是不得非法持密的义务。
第七是不得非法持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缺乏专门立法,但经济法律部门中许多法律都包含了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
(四)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五)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办法。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
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入国家事务、国防事务、间断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利用互联网煽动民主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连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此外,该决定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分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法律规定。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有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问题】1、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法律途径还是人情关系加以解决?
2、在乘坐公交车、打的士、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其它民事活动时,你是否有索取有关票据并确认票据内容的习惯?
3、小王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有违约金条款:如果小王提前离职,必须向公司赔偿违约金3万元。工作不到4个月,小王就提出离职,理由是:公司每月只发给小王一半工资,而且拒绝给小王办理社会保险。公司认为,小王提前离职就必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双方遂起纠纷。
请问:
1、小王可否提前离职?法律依据是什么?
2、小王提前离职需要赔偿违约金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3、小王可以通过哪些程序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你知道解决劳动纠纷的每种程序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吗?
教师总结:
要正确回答以上问题,大学生必须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具体说,在日常工作、生活和经济往来过程中,大学生要学会用法律去分析、解决问题,培养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时,仍能遵守有效的法律。
2、讲证据一是要养成证据意识,二是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3、讲程序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非常重要,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会通过正确的程序实施法律行为和解决法律纠纷。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也严格要遵循法律程序。
4、讲法理
1、理由必须是公开的;
2、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3、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三)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法律权威的含义与必要性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而不是个人权威或其他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实现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但要注意斗争的方法,不要作无谓的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