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票据法第十章 票据法学 习 目 标
⒈掌握据票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2.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汇票的追索权;
3.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4.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5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汇票第三节 本票第四节 支票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票据法引导案例甲公司派业务员 A赴某县收购粮食,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 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 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 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 C代为完成背书。 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 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
第十章 票据法
【 解析 】
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因为该汇票背书不连续。
甲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乙公司时,甲公司应在背书人栏签章并记载乙公司的名称,乙公司则应在被背书人栏签章。本案中甲公司的背书无效,乙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亦无权再转让给丙公司。
第十章 票据法一、票据法的概及我国票据立法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票据主要有以下特征: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为金钱证券 ;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为要式证券 ;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为返还证券。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票据的功能:
( 1)汇兑功能
( 2)支付功能
( 3)结算功能
( 4)信用功能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以部门法形式存在的,票据法,,
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二、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及与票据行为有关的行为而产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票据的持有人
(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行使,票据法,规定的相关权利。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负担票据责任(
即票据义务),依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正当权利人对法律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等。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二)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即票据法律行为,,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票据行为,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本票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同时,票据行为又是特殊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四、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追索权,是指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又称为偿还请求权。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三)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使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可以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1.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2.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
( 1)付款
( 2)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五、票据抗辩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上的签章。
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一、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第二节 汇票二、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发票、汇票的签发、汇票的发行。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第二节 汇票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汇票出票必须依据
,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一定的事项,符合法定的格式
。根据不同记载事项对汇票效力的不同影响,可将出票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第二节 汇票第二节 汇票三.汇票的背书
(一)汇票背书概述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节 汇票
(二)背书的形式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从背书的记载事项而言,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其应与出票一样,符合有关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
第二节 汇票
(三)背书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相连续而无间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节 汇票
(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非转让背书,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第二节 汇票
(五)法定禁止背书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三种:
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第二节 汇票四、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第二节 汇票五、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第二节 汇票六、汇票的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付款的程序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票款。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二节 汇票七、汇票的追索权汇票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它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
第三节 本票一、本票概述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与汇票相比,本票具有下列特征:
( 1)本票是自付证券。
( 2)本票无须承兑。
第三节 本票二、本票的出票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第三节 本票三、见票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
第四节 支票一、支票概述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特征:
( 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二.支票的出票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节 支票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 1)表明“支票”的字样。
(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3)确定的金额。
( 4)付款人名称。支( 5)出票日期。
(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四节 支票三、支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以消灭支票关系的行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
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实施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
、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行为人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三、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
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 ‰ 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违反票据法的 法律责任
四、擅自印制票据的法律责任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分类有哪些?
2.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行为形式要件有何规定?
4.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有何联系和区别?
5.伪造、变造票据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6.我国法律对票据丧失与权利补救有何规定?
7.票据出票对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的效力有何异同?
8.票据背书的效力有哪些?
9.票据承兑具有哪些效力?
10.票据保证人的责任和权利有哪些?
思考题案例 1:甲公司派业务员 A赴某县收购粮食,
在与该县乙公司签订粮食买卖合同后,A拟将甲公司作为收款人的一张汇票背书给乙公司,由于
A和乙公司的业务员 B不熟悉票据的背书规则,于是 A,B委托当地农行的工作人员 C代为完成背书。
C将乙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背书人栏,将甲公司的公章盖在了被背书人栏,并将汇票交给 B,之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所欠的购货款。
实训课堂:
【 要求 】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若持该汇票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否付款,为什么?
(2)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什么?
实训课堂:
案例 2,A公司为支付货款,于 2005年 3月 1日向 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 50万元、见票后 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C公司。 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E公司,但 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 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 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 F公司。 2005年
3月 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
甲银行以 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实训课堂:
2005年 3月 27日,F公司向 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 B公司以 F公司应先向 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实训课堂:
【 要求 】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实训课堂:
案例 3.甲公司为支付一批采购的农副产品货款,向李某开出一张金额为 4万元的转账支票。李某为偿还欠款,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张某获得该支票后,将支票金额改为 14万元后,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取得该支票后,到为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乙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乙银行在对该支票审查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要求王某提供其他任何证明资料,为王某办理了委托收款手续。
实训课堂:
实训课堂:
甲公司开户的丙银行作为委托付款人,也按照乙银行的审查方式审查该支票后,将票面标明的 14万元从甲公司账户转入王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公司在与丙银行对账的过程中,发现前述支票转出的金额与所应当支付的金额不符,即提出异议。丙银行在核对的过程中,发现支票票面金额被变造的事实。
实训课堂:
【 要求 】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所受损失可否向丙银行追索?并说明理由。
(2)本题所述的支票在变造后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银行在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除未发现支票变造的事实外,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过失?并说明理由。
(4)如果丙银行在向王某付款前发现该支票被变造的事实而拒绝付款,王某可以向哪些人进行追索?被追索对象应承担票据责任的金额分别是多少?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