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体系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历史关贸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s on Tariff and Trade,GATT)是一个国际性经济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构成调节世界经贸关系的三大支柱。
1.由来
GATT是世界经济交流与国际贸易矛盾发展的结果。
20世纪初,由于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各国为维护自身利益,都奉行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过分发展,严重阻碍着国际贸易。又成为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
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的不利,1947年4月,在日内瓦通过宪章草案,成立旨在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贸易组织。10月,通过《哈瓦那国际贸易组织大宪章》,各国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取得的成果和宪章的有关贸易政策形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总协定至1994年12月31日,经过8轮多边谈判,发达国家平均关税从36%减到4.7%,发展中国家同期下降到13%。世界贸易总额增长10倍以上。
GATT在抑制贸易保护主义,促进世界贸易发展,处理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过协商、制约,成功地解决了100多起缔约方的贸易纠纷。为各国在贸易领域提供了谈判、对话场所,为解决发展国与发达国的贸易矛盾提供了机会。
2.机构设置最高决策机关:缔约国大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如贸易发展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委员会下设立小组委员会。职责是研究贸易发展问题向大会提交议案。
每个缔约国有一个投票权,一般事项经缔约国大会多数赞成即可通过。
GATT各国经济政治实力的不同,2/3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补到1/3但实力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投票制事实不能奏效,许多协议都必须通过艰难的谈判才能达成。
工作小组制度:事实上承担了许多缔约国大会的责任。大会表决事项先由工作小组研究,然后提请大会表决。通常大会不会对工作小组的提议否定或提出异议。
常设机构: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监督、指示各委员会、工作小组工作;筹备大会;表决程序与大会相同,任何决议均需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票通过。
二、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GATT主要目的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性待遇,促进自由贸易,以便充分利用世界各国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从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实现生活水平的提高。
1.基本条款:
(1)市场经济为基础进行自由竞争:
1947年的谈判英美两国发挥了主导作用,反映了其主张自由贸易精神,GATT缔约国之间实际是自由竞争的世界经济市场。
(2)实行无歧视待遇:缔约国实施限制、禁止措施时,不得对任何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
(3)实行最惠国待遇:
一国提供优惠给另一国时,该成员国必须自动地和无条件地提供相同的利益给所有其它的关贸总协定缔约国。
主要适用:进、出关税、其它税费、征收方式、进出口规章手续,任何一个缔约方在上述范围内给予任何国家的利益、优惠、特权、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缔约方。
(4)实行国民待遇:
缔约国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5)实行互惠互利:
缔约国应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6)倡导关税减让:倡导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
(7)实行公平贸易:
反对倾销行为、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允许缔约方采取措施抵消、弥补倾销、补贴对进口国所造成的损害。
(8)约定关税为唯一保护手段:
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只许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一般不允许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关税是调节进出口的主要手段。
(9)一般禁止采用数量限制:
一般禁止采用数量限制。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在非歧视基础上实施一定的数量限制。目前,发达国家之间贸易数量限制已不多见(农产品除外),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敏感性”商品:纺织品、服装、鞋类、钢铁,数量限制仍然相当普遍。
2.例外条款为了保持其灵活性,GATT还制定了一些例外条款,其中一些对发展中国家比较有利。
(1)保护幼稚产业:
发展中国家在新建、改扩其生产结构时,按照发展优先次序,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减让表中的关税减让。
(2)保护国际收支:
允许发展中国家为克服国际收支困难而采取数量限制,还可以是歧视性的。发展中国家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确定不同的限制方式,并按其经济发展政策优先进口急需的产品。
遵循规定磋商程序:每两年提交一次书面材料,包括国际收支困难、限制办法及影响。
(3)保障条款:
允许缔约方对特定产品进口采取紧急限制行动。必须符合四方面条件:
产品进口出现不正常发展情况,即进口数量剧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
采取行动必须在防止或纠正严重损害或其威胁的必要限度和时间之内,不应长久实施。
采取行动必须针对某一产品的所有进口而不分来源,不能实行歧视限制。
行动前必须向缔约方全体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机会与有重大利益的缔约方磋商。
如果磋商未果,进口缔约方可以采取措施,有关缔约方在全体不持异议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在进口缔约方行动后90天内采取或者立即采取。
保障行动可以采取用关税措施,如提高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征收补偿税、附加税;也可采用非关税措施,如禁止进口、停发全球配额许可证、限制性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押金和进口授权等数量限制。实践中,保障行动一般为3至4年左右。
(4)一般例外:
为维护公共道德、海关法令、保护文物、保护有限资源、金银进出口而采取的措施。
(5)安全例外:
对关系国家安全的资料、核裂变物质、武器军火贸易、战时维和而采取的行动。
(6)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间互相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以不必同时给予非成员国。
(7)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例外:
发达缔约国对不发达缔约国所承诺的减少、撤除关税及其它非关税壁垒义务,不应企望得到互惠。“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授权缔约国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
(8)互不适用例外:
特定缔约国之间可以互不适用总协定及关税减让表。依此条款可以使两个及以上不同意相互给予定优惠待遇的国家同时作为总协定缔约国而存在。如日本加入时30多个国援引。
(9)解除义务条款。
特殊情况缔约国全体可解除某缔约国对总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三分之二投票通过。
例外条款是缔约国之间利益冲突和折衷妥协的产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可以利用,掌握GATT条款的法律特性,其中大有文章可作。如何运用GATT各种例外条款和限制规定,就取决于缔约各国的经济贸易实力对比、掌握运用GATT条款的能力、谈判技巧。
三、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
1.谈判类型:
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关税减让谈判修改或撤回各国减让表中的关税谈判;
申请国为加入GATT与现存缔约国进行的关税减让谈判;
发展中国家根据“授权条款”进行的优惠协议谈判。
2.关税减让表总协定文本的法律组成部分,将各国关税谈判达成的减让结果以条约法律形式固定化。上述四类关税谈判的结果均反映在关税减让表中。
第1部分:包括所有缔约国之间多边最惠国待遇的关税减让项目和税率。
第2部分: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属地之间的特惠关税幅度。
第3部分:特别关税表,包含发展中国家之间谈判达成的优惠关税率,适用发展中国家。
减让表是最惠国税率的容器,多边最惠国待遇多边化、普遍化、主动且稳定。
关税谈判主要集中于削减关税的幅度,一项产品关税税率确定并纳入减让表后,即受约束,不得随意提高,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依照规定程序修改或撤回。
3.谈判规则
(1)关税减让形式削减关税并约束削减后的税率水平;
约束现有的关税税率;
最高限约束;
对免税待遇加以约束,即承诺税率保持于零。
(2)最初谈判权指在最初关税谈判中取得某项减让的缔约方具有一种特权,如果与之最初谈判承诺减让的缔约方想撤回或修改该项减让,就必须与最初谈判取得减让的缔约方重新谈判,取得同意并给予相应补偿,反之亦然。
具有最初谈判权的缔约国在法律上有求偿权,如果列入表中的减让未能享受、或者受到损害时,可向有关缔约国提出磋商要求,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诉诸争端解决程序。
如果另外的缔约国取代最初谈判国成为某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从而与该项产品的减让发生主要的利害关系。因此,在一定情况下,一个后起的某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也可被视为该项产品的减让拥有最初谈判权。
(3)谈判的初级方式。
关税谈判中是采用“产品对产品”的方式,即初级方式。
原则:互惠互利,并考虑各缔约国的不同需求和产业部门的发展状况。
在选择双方具体关税项目的基础上提出开价和要价。
谈判在不同的、各对缔约国间进行,达成双边协议。双边减让结果在全部谈判结束时按照多边最惠国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体缔约国(互不适用者除外)。
(4)评估关税减让标准。
原则上,削减关税的价值高于约束关税的价值,
对于低税率、免税的项目而言,加以“约束”,价值相等于高税率项目的“削减”;
低税率的一般性减让,相等于对高税率的大幅度减让。
双边关税减让谈判和多边谈判结束时,关税谈判委员会将全部减让结果列表,经过关税评估、协商,最后通过。每个缔约国都有权在评估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谈判的结果。
4.GATT的的谈判第一回合:
1947年4月~10月、日内瓦、参加国23个、达成双边减税协定123项,涉及商品45000项,影响了100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二回合:
1949年4月~10月、法国安纳西、参加国33个,解决新参加的国家问题。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增加关税减让5000项。
第三回合:
1950年9月~1951年4月、英国托奎、参加国39个,达成双边协议150项,新减让关税项目8700项。
第四回合:
1956年1月~5月、日内瓦、参加国28个、涉及25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五回合:
1960年9~1962年7月、日内瓦,又称“狄龙回合”,参加国45个,影响49亿49亿美元的贸易额。
第六回合:
1964年5月~1967年6月、日内瓦,又称“肯尼迪回合”,参加国54个,使工业品进口关税水平下降35%,影响贸易额约400亿美元,第一次包括非关税壁垒内容。
第七回合:
1973年9月~1979年4月、日内瓦,又称“东京回合”、“尼克松回合”。参加国99个(29个非缔约方),减税幅度达25-33%,非关税壁垒谈判占重要地位,通过了允许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
第八回合:
1986年9月~至1993年12月5日、日内瓦、乌拉圭,又称“乌拉圭回合”。参加国由104个增加为129个。
5.关于乌拉圭回合
(1)内容:有15项议题有关“市场准入”的议题,即农产品、热带产品、纺织品和自然资源产品的议题,最终归结到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让谈判;
有关贸易竞争规则的议题,即保障条款、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总协定文本有关条款的修改谈判议题,
“新领域”的议题,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等,
多边贸易体制和程序的议题,即争端解决程序和建立“多边贸易组织”以及实行贸易政策审议制度等问题。
(2)过程
GATT产生以来最复杂利最困难的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
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共体的矛盾(农产品补贴的分歧)。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很尖锐(如保障条款、纺织品谈判等方面)。
谈判结果一部分采纳,一部分破裂,一部分综合平衡,一部分互作妥协而告结束。
(3)重要意义参加多边贸易谈判的有108个国家和地区,超过以往任何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在国际多边贸易体制面临贸易保护主义挑战的背景下,对整个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各国经济、贸易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对我国影响更深。
“乌拉圭回合”审议了中国的申请,关税减让谈判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调规则
1.非歧视待遇规则最基本的规则:所有缔约国一律平等,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平等,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实现。
2.贸易自由化规则就是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和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通过互惠规则、关税减让规则和取消数量限制规则等实现。
3.透明度规则
缔约方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援用的司法判决、行政规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贸易商熟悉之。已公布的各项法规、政策、措施,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实施。通过建立经贸政策年度报告制度、查询制度、评审制度实现,违反公共利益、正当的商业机密可以不予公开。
4.市场准入规则:针对进口贸易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目的是增强各国外贸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确立一个可以逐步开放市场的机制,使各国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达到促进世界贸易的增长、各国进行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通过前几项原则的实施加以支持。
例:乌拉圭回合中的发展。
关税减让:包括削减关税、关税约束、关税上限,通过关税减让就市场准入做出承诺。
非关税措施关税化:长期游离于多边规则之外的纺织品、服装、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系,各参加方承诺农产品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全部关税化,并约束、削减。
非关税措施的约束:对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反倾销、贸易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海关估价、政府采购等非关税壁垒,制定新的规则、改进原有规则,对其实施条件、标准、手段进行更加严格、明确、详尽的规定:
如各种直接限制商品进口数量的措施,参加方在减让表中对其取消程度、涉及商品目录、时间安排作出了具体承诺。
5.公平贸易规则:针对出口贸易乌拉圭回合对《GATT反倾销守则》、《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达成了新协议,对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含义、调查、举证、程序、临时措施等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特殊待遇:可以采取其它补助措施、最不发达国家(人均GNP不足1000美元)可以补贴,达到出口竞争标准产品的取消补贴有8年的宽限期。
6.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规则乌拉圭回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并在WTO中建立相关的机构。形成了新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WTO成为国际经贸关系的协调和谈判中心。
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多边、双边贸易协议;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领域,以及农产品、纺织品等敏感性商品。另外,在适用程序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适用法律的分歧。
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隶属于总理事会,负责执行有关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
规定了更加严格、明确的工作时限。
增设了上诉程序,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
引入了交叉报复作法:有关各方应立即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执行者,则有关当事方可要求中止减让或其它义务。
设立了有关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程序。
五、WTO的组织机构:《马拉喀什协议》
1.部长会议最高权利机构,WTO所有成员代表组成,至少两年开一次会,对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2.总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执行部长会议的协议、决定,对成员国进行定期的贸易制度评审、调解贸易争端(评审机构、调解机构)。下设3个分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
3.一级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行政预算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4.次级委员会货物:市场准入、农产品、卫生与检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原产地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海关估价、贸易技术壁垒、反倾销、进口许可证、保障措施、纺织品监督服务:金融服务、电讯服务、海上运输服务、专业服务、自然人流动
5.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
六、中国复关入世谈判
1947年10月,中国起草《哈瓦那宪章》是签字国,30日与其他22个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上签字,1948年5月21日成为创始缔约国。参加第一回合谈判,与英、美达成协议
1950年,台湾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1965年返回未果,具观察员身份
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关贸总协定》取消观察员。只有92个缔约方,希望中国参加,文革中市场经济视为禁区,没有恢复。
1980年,中国决定首先恢复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席位,可获得软贷款,利益明显,《关贸总协定》只提供贸易机会,向国外开放市场,未表态
1982年11月,作为观察员列席第38届缔约国大会,了解其活动。选择参加《多种纤维纺织品协定》,失败影响不大,主要的出口也只有纺织品和粮油产品。该协定实行配额限制,但规定保证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年增长率为5%,中国当时纺织品出口为$66亿,几年后上升到$180亿,实践证明加入《关贸总协定》有好处
1986年,邓克尔访华,邓小平表示要恢复创始缔约国地位
1986年4月,香港成为第95个缔约方
1986年7月10日,正式提出恢复照会,提交《中国外贸制度备忘录》。美方“移动的靶子”,我方“升高的球门”,谈判回避“市场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至92年
1987年6月19日,中国工作小组成立,长达5年审议中国外贸制度
1990年1月,台湾提出以“金马台澎”关税区加入申请,成立台湾工作小组。
1992年完成审议以后,有33个国家要求与中国就入关进行谈判,美、日、澳、欧、新、韩、墨、匈、智等
1994年欧盟提出关税上限约束为当时发展中国家的35%,国内各产业部门反对。谈判代表授权减50%,无实质意义,未成为WTO创始国。
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协议,扫除最大障碍。
2001年5月与最后一个国家墨西哥达成协议,结束所有双边谈判
2001年11月15日中国加入WTO,正式日期为12月15日、卡塔尔
附:中美达成协议内容:
承认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递增纺织品配额,12年内防止对美出口激增,期满取消全面削减关税水平由22.1%至17%(1986年至2000年从46%减至17%)
汽车业分阶段减至2006年25%
以关税比例配额开放农产品市场(7个州的小麦4个州的柑橘)
开放零售业(扩大外商经营的分销权)
开放服务业(法律、会计、医疗等)
开放影音市场(每年至少进口40部美国电影)
开放电信业(外资持股上限49%,2年后至50%)
开放银行业(2年内可办理人民币业务,5年后全面开放)
开放证券业(基金管理企业、股票承销公司持股33%,3年后至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