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82
Marine water quality standard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04-06发布 1982-08-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 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 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水质管理。
1?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 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b.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
表1 海水水质要求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注: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 GBJ8《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防护规定与措施
2.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 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
2.2?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 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 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监督与执行
3.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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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