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案例:英国金融监管概况
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为历史最悠久的中央银行。根据英格兰银行法,其经营目标为:维护金融体系健全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维持币值稳定。就首要目标言,最终为强化保障存款户与投资者权益,这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良莠密切相关。依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金融监管业务系由英格兰银行辖下之银行监管局掌管。随金融市场进步与发展,银行与金融中介机构的传统分界线,日趋模糊。因此,英国首相布莱尔于1997年5月20日宣布,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改制,将资金供需与支付清算系统中居枢纽地位的银行体系,及隶属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各类金融机构,业务整合成立单一监管机构,即金融服务总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FSA〉。
FSA有下列九个业务监管机构:建筑融资互助社委员会、互助社委员会、贸易与工业部保险业委员会、投资管理监管组织、个人投资局〈主管零售投资业务〉、互助社设立登记局〈主管信用机构监管〉、证券期货管理局〈主管证券及衍生性信用商品业务〉、证券投资委员会〈主管投资业务,包括票据清算与交换〉、及英格兰银行监管局〈主管银行监管,包括批发货币市场〉等。法律赋予FSA权力如下:一、对银行、建筑互助社、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与互助社之授权与审慎监管;二、对金融市场与清算支付系统之监管;三、解决对影响公司企业、市场及清算支付系统之问题,在某些特殊状况下,如英格兰银行未能贯彻其利率政策,且影响危及经济体系稳定性时,FSA将与英格兰银行协商合作。
FSA掌管所有金融组织,目的在于提升监管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改善受监管单位之金融服务。受FSA监管的金融产业,对英国经济重要性如下:金融服务占国内生产毛额70%,约占FTSE 100总值30%,近一百万人服务于金融产业,相当于5%之英国劳动人口。大部份成年人均为金融产业之消费者:80%家计单位拥有银行或建筑互助社之帐户,约70%购买人寿保险或养老年金,超过1/4成年人投资股票或单位信托。
思考题:查阅相关资料,对比英、美两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