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 作 权 法
主讲人:魏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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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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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 author’s
right),是指作者或
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
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
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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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版权, (copyright)也是法
定用语,,著作权法, 规定版权与著作权
系同一语。但追根溯源,这两个词还是存
在一定区别的,著作权源于大陆法,而版
权则是英美法的法定用语。大陆法的, 著
作权, 与英美法的, 版权, 主要存在两点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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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著作权既包含财产权,又有人身
权的内容,而版权则是单一的复制、发行作
品的经济权利;
第二、在大陆法系,作品的传播者享有
的权利称为, 邻接权, ( Neighboring
right),而在英美法系,邻接权被包含在
,版权, 之内,没有专门的邻接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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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通常分为广义的著作
权和狭义的著作权。狭义的著作权不包括
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包括
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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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著作权法产生以后,人们提出了有
关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一)精神所有权说
(二)人格价值观说
(三)商业版权说
(四)著作权二元说
(五)著作权一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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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
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让与性
2、永久性
第三节 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
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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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认为著作
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有期限性和可
继承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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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国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1、著作权萌芽
2、印刷特许权
3、版权和作者权
4、作为人权的著作权
5、著作权的国际条约
第四节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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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清政府颁布, 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 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 著作权法,
1986年 4月 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 9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 10月 2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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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著作权的产生、
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著作权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广义的
著作权法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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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著作权法的性质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法同民
法的关系最直接,两者是特别法和一般法
的关系。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组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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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
2、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作品传播
3、平衡著作权和邻接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
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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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根据
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著作权立法,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和
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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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著作权法的效力
确定著作权法的效力将遵循以下原则:
1.国籍原则
2.互惠原则
3.地域原则
4.从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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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
象,一般是指著作权主体创作产生并受著作
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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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独创性 —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
件
(二)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三)作品的价值、用途、表达形式等与著作
权保护无关
(四)自动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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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
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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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computer software)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实用艺术作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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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广泛的,但并非任
何作品都受其保护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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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作者( author),也称著作人,是创
作作品的人。作者首先应该是自然人,因
为创作只能由自然人完成。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
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
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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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四)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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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七)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著作权人
(八)匿名作品的著作权人
(九)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人
(十)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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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著作权人
(一 )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成为
著作权人
(二 )因合同成为著作权人
因合同成为著作权人有两种情况,
1.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2.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三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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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内容概述
一,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亦称著作权的本体,是
指著作权的各项权能,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
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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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 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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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 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 (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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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有不同于民法中的
普通人身权的特征。
(一)著作人身权是作者身份所固有的和
后天的
(二)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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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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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定义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property
rights),又称经济权利 (ecomomic rights),
是指作者为了其经济利益使用、处分其作品的
权利。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包
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
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2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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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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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
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
权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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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
(一)有形方式使用权
(二)无形方式使用权
(三)演绎方式使用权
(四)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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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
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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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邻接权制度的历史
传播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制度产生的催
化剂。 1910年,德国在其, 文学与音乐作品
产权法, 中,率先把音乐作品及音乐戏剧作
品的表演者当作原作的, 改编创作者, 予以
保护。 国际上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
约是 1961年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 保护表演
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简称
,罗马公约, )。我国, 著作权法, 确立了完
整的邻接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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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邻接权的立法体例
对于邻接权保护,各国采用的法律制度
不同,有的国家是民法、劳动法、行政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大多数国家则是知识产
权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在立法
上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将
著作权与邻接权严格区分;二是在著作权法
中没有单设邻接权制度,而将邻接权客体纳
入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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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是由著作权派生
的一种权利,具有从属于著作权的属性。因
为, 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是一种源和流的关
系。如果说创作作品是生产行为,那么传播
作品就是流通行为。, 邻接权的产生离不开
对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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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图书、报刊出版者
一、图书、报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二、图书、报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指图书、报刊出版者对其
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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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和表演者
表演是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公开再现 。
表演者即是作者,在此类情况下的表演仍
是对作品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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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
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
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
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
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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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
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第二种学说是将表演者权视为人身权利的理
论。
第三种学说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的理论。
第四种学说是表演者权是独立权利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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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依法
对其表演所拥有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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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
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首次制作人。
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音
像制作者,并对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作
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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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
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
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
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
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4.录音录像制作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
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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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音像制作者权的客体
有学者认为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
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也有学者认为音像制作者权利保护的对
象是独立于其内容的录制,而非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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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音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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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广播组织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
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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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
的关系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
法定许可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
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著作权法规定
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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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
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
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
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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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播组织权利的客体
法国法律规定广播组织的权利的客体是
广播电视节目。但一些国家(例如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的法律规定广播组
织权利的客体是播放或者播送。我国修改后
的著作权法,不再规定广播组织制作节目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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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播组织的权利内容
广播组织的权利,即广播组织依法对其
制作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如下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
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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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著作权的转让、许
可和质押
第一节 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概述
著作权的转让系指直接发生著作财产权
移转效果的准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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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转让的标的
人们普遍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
为了维护作者的正当利益,著作权中的人身
权利具有专属性,与人不可分离,是不能转
让的。它永远属于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转
让的标的是著作权,而不是附载著作权作品
的物质载体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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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转让合同
(一)书面形式
(二)登记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条款
(四)著作权转让合同禁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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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许可使用合同条款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
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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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许可合同的禁用条款
具有滥用性质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条款一
般包括:搭售、价格限制、用途限制、区域
限制、禁止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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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质押
(一)著作权设质条件
(二 )著作权质押合同
(三)著作权质押的形式要件
(四)著作财产权质押后的使用
(五)著作权质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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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时间和地域限制
一、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一)著作人身权的时间限制
(二)著作财产权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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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著作权一般在作者本国境内或作品发表
国境内有效,或者在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和共
同参加著作权公约的成员国内有效,超越其
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是著作权不同于财
产所有权的显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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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一般指的是著作权人以外的
其他人依法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经
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且不构
成侵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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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使用的标准
一是利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系为商
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是著作的性质;
三是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
占之比例;
四是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
价值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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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使用的形式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
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
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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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许可
一、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二、转载或摘编的法定许可
三、录音的法定许可
四.广播组织播放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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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限制
除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
许可,著作权还受到其他一些限制。这些限
制或源自现行法律规定,或源自当事人的约
定,也可能是各国实践中的惯例。
一、强制许可
二、著作权穷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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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
律保护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
一、一般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
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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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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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
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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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
支付的。
(八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
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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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 )未经表演者 (演员、演出单位 )许可,从
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
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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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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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
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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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
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
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
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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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
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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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
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和严重侵犯
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承担下列民事责任是:
1.停止侵害 3.公开赔礼道歉
2.消除影响 4.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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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人给予的行
政处罚。
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只
能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任何机关
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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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著作权行
政管理机关都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种类
的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侵权复制品
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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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
工具、设备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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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犯著
作权的行为,触犯, 刑法,,依照, 刑法,
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
刑法,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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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单位。
2.侵犯著作权罪客体是著作权人对其
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
理秩序。
3.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意。
4,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
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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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其作品方式
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
版权的图书,侵犯图书出版者邻接权的行为;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
的录音录像作品,侵犯其邻接权的行为;制
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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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救济程序
一、民事诉讼程序
(一)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
收案范围与受理
(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三)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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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民事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责任
1、证据
2、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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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版者对出版侵权出版物和将交付
出版的书稿丢失毁损的著作权法律责任
( 1)违约责任 ( 2)侵权责任
(六)民事制裁的适用
(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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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范围
(三)行政执法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4、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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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时效
(五)处罚程序
(六)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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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前临时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
法院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具体程
序如下:
1、申请
2、提交证据
3、提供担保
4、裁定和执行
5、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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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措施的解除
7、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措施的期限
8、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
(二)诉前财产保全
(三)诉前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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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执法措施
(一)申报
(二)海关备案与海关保护申请
(三)海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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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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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制度
(一)著作权保护
(二)专利权法保护
(三)商业秘密法保护
(四)商标法保护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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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保护软件的原则
软件也是作品,必须遵循固定原则,
即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已固定在某种
有形物体上。
固定原则是在著作权法规定基础上对
软件受著作权保护提出的进一步要求,软
件只有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才能获得著
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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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著作权主体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
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
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
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
担责任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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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软件著作权内容及其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
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
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
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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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
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
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
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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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
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
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
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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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期限限制
2、合理使用
3、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的善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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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
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
条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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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软件著作权的司法救济
1.一般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2.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3.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商业使用软件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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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技术措施和权力管理信息
的法律保护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一)技术措施
(二)保护技术措施的立法
(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条件
(四)技术措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内容
(五)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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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权利管理信息
(二)权利管理信息的立法
(三)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内容
(四)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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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作品和制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
播权
一、作品和音像制品的数字化
传统作品和音像制品被数字化,实际
是将该作品和音像制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
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
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对作品的, 独创性,
不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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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网络传播
网络传播,就是把一个终端信息转换成二
进制数字编码,进行组织、加工、储存、上载、
传输、下载,在另一个终端再把这些数字化信
息还原的过程。
(二)网络传播权
(三)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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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共同侵权责任
2、提供侵权证据的法定义务
3、免除责任
讲 课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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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魏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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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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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 author’s
right),是指作者或
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
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
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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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版权, (copyright)也是法
定用语,,著作权法, 规定版权与著作权
系同一语。但追根溯源,这两个词还是存
在一定区别的,著作权源于大陆法,而版
权则是英美法的法定用语。大陆法的, 著
作权, 与英美法的, 版权, 主要存在两点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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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著作权既包含财产权,又有人身
权的内容,而版权则是单一的复制、发行作
品的经济权利;
第二、在大陆法系,作品的传播者享有
的权利称为, 邻接权, ( Neighboring
right),而在英美法系,邻接权被包含在
,版权, 之内,没有专门的邻接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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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通常分为广义的著作
权和狭义的著作权。狭义的著作权不包括
邻接权,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邻接权包括
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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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于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著作权法产生以后,人们提出了有
关著作权性质的各种学说:
(一)精神所有权说
(二)人格价值观说
(三)商业版权说
(四)著作权二元说
(五)著作权一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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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著作人身权的性质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
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让与性
2、永久性
第三节 各种学说对著作权人身
权和著作财产权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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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
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认为著作
财产权具有可让与性、有期限性和可
继承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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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国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1、著作权萌芽
2、印刷特许权
3、版权和作者权
4、作为人权的著作权
5、著作权的国际条约
第四节 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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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1910年,清政府颁布, 大清著作权律,
1915年,北洋政府, 著作权法,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 著作权法,
1986年 4月 12日,,民法通则,
1990年 9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 10月 2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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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著作权的产生、
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著作权法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广义的
著作权法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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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著作权法的性质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法同民
法的关系最直接,两者是特别法和一般法
的关系。也就是说,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组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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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1、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
2、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作品传播
3、平衡著作权和邻接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
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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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根据
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著作权立法,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和
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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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著作权法的效力
确定著作权法的效力将遵循以下原则:
1.国籍原则
2.互惠原则
3.地域原则
4.从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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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
象,一般是指著作权主体创作产生并受著作
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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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独创性 — 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
件
(二)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三)作品的价值、用途、表达形式等与著作
权保护无关
(四)自动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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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
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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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computer software)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实用艺术作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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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广泛的,但并非任
何作品都受其保护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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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作者( author),也称著作人,是创
作作品的人。作者首先应该是自然人,因
为创作只能由自然人完成。由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
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
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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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四)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五)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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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七)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著作权人
(八)匿名作品的著作权人
(九)报告、讲话等作品的著作权人
(十)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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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著作权人
(一 )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成为
著作权人
(二 )因合同成为著作权人
因合同成为著作权人有两种情况,
1.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2.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三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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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著作权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内容概述
一,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亦称著作权的本体,是
指著作权的各项权能,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
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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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 一)著作权一元论
(二)著作权二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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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人身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利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利( rights of the
person ),又称精神权利 (moral rights),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
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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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有不同于民法中的
普通人身权的特征。
(一)著作人身权是作者身份所固有的和
后天的
(二)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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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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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定义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property
rights),又称经济权利 (ecomomic rights),
是指作者为了其经济利益使用、处分其作品的
权利。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财产权包
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
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2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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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财产权的特征
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
不同之处在于:
(一)著作财产权的各项权能互不
包容
(二)除法律规定限制情况外,使
用权中的使用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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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人可分割自己或授权
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时空范围
(四)著作财产权受期限的限制
(五)著作财产权不随作品载体物
权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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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
(一)有形方式使用权
(二)无形方式使用权
(三)演绎方式使用权
(四)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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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
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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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邻接权制度的历史
传播技术的发展是邻接权制度产生的催
化剂。 1910年,德国在其, 文学与音乐作品
产权法, 中,率先把音乐作品及音乐戏剧作
品的表演者当作原作的, 改编创作者, 予以
保护。 国际上关于邻接权保护的第一部公
约是 1961年在意大利罗马缔结的, 保护表演
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简称
,罗马公约, )。我国, 著作权法, 确立了完
整的邻接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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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邻接权的立法体例
对于邻接权保护,各国采用的法律制度
不同,有的国家是民法、劳动法、行政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大多数国家则是知识产
权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在立法
上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在一个法律文件中将
著作权与邻接权严格区分;二是在著作权法
中没有单设邻接权制度,而将邻接权客体纳
入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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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是由著作权派生
的一种权利,具有从属于著作权的属性。因
为, 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是一种源和流的关
系。如果说创作作品是生产行为,那么传播
作品就是流通行为。, 邻接权的产生离不开
对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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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图书、报刊出版者
一、图书、报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二、图书、报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指图书、报刊出版者对其
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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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和表演者
表演是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公开再现 。
表演者即是作者,在此类情况下的表演仍
是对作品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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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三、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客体是表演。表演是演奏
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
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
现作品的行为。因此,表演是一种不构
成作品的非物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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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演者权的性质
对于表演者权利的法律性质,存在四种
学说。
第一种学说是与著作权相类似的理论。
第二种学说是将表演者权视为人身权利的理
论。
第三种学说是以劳动法为基础的理论。
第四种学说是表演者权是独立权利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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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演者权的内容
表演者权利,是指表演者依法
对其表演所拥有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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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
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首次制作人。
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音
像制作者,并对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作
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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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音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
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
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
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
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4.录音录像制作者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
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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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音像制作者权的客体
有学者认为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的客体是
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也有学者认为音像制作者权利保护的对
象是独立于其内容的录制,而非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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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音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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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广播组织的权利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
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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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录像制作者
的关系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 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
法定许可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
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除著作权法规定
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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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
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
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
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
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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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播组织权利的客体
法国法律规定广播组织的权利的客体是
广播电视节目。但一些国家(例如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的法律规定广播组
织权利的客体是播放或者播送。我国修改后
的著作权法,不再规定广播组织制作节目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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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播组织的权利内容
广播组织的权利,即广播组织依法对其
制作的广播节目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如下权利:
1.许可他人播放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
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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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著作权的转让、许
可和质押
第一节 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概述
著作权的转让系指直接发生著作财产权
移转效果的准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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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转让的标的
人们普遍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
为了维护作者的正当利益,著作权中的人身
权利具有专属性,与人不可分离,是不能转
让的。它永远属于原始著作权人。著作权转
让的标的是著作权,而不是附载著作权作品
的物质载体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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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转让合同
(一)书面形式
(二)登记
(三)著作权转让合同条款
(四)著作权转让合同禁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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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许可使用合同条款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
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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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许可合同的禁用条款
具有滥用性质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条款一
般包括:搭售、价格限制、用途限制、区域
限制、禁止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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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质押
(一)著作权设质条件
(二 )著作权质押合同
(三)著作权质押的形式要件
(四)著作财产权质押后的使用
(五)著作权质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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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时间和地域限制
一、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一)著作人身权的时间限制
(二)著作财产权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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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著作权一般在作者本国境内或作品发表
国境内有效,或者在著作权协议缔约国和共
同参加著作权公约的成员国内有效,超越其
范围则不受法律保护。这是著作权不同于财
产所有权的显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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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一般指的是著作权人以外的
其他人依法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经
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且不构
成侵权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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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理使用的标准
一是利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系为商
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是著作的性质;
三是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
占之比例;
四是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
价值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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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理使用的形式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
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
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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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许可
一、编写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二、转载或摘编的法定许可
三、录音的法定许可
四.广播组织播放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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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限制
除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
许可,著作权还受到其他一些限制。这些限
制或源自现行法律规定,或源自当事人的约
定,也可能是各国实践中的惯例。
一、强制许可
二、著作权穷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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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
律保护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
一、一般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
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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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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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
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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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
支付的。
(八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
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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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 )未经表演者 (演员、演出单位 )许可,从
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
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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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
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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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
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
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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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
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
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
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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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
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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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
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和严重侵犯
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承担下列民事责任是:
1.停止侵害 3.公开赔礼道歉
2.消除影响 4.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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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人给予的行
政处罚。
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只
能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任何机关
都无权行使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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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著作权行
政管理机关都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种类
的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没收侵权复制品
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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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
工具、设备等。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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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为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犯著
作权的行为,触犯, 刑法,,依照, 刑法,
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
刑法,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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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单位。
2.侵犯著作权罪客体是著作权人对其
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
理秩序。
3.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意。
4,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
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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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其作品方式
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
版权的图书,侵犯图书出版者邻接权的行为;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
的录音录像作品,侵犯其邻接权的行为;制
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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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救济程序
一、民事诉讼程序
(一)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
收案范围与受理
(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三)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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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民事诉讼的证据和举证责任
1、证据
2、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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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版者对出版侵权出版物和将交付
出版的书稿丢失毁损的著作权法律责任
( 1)违约责任 ( 2)侵权责任
(六)民事制裁的适用
(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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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范围
(三)行政执法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
4、案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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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时效
(五)处罚程序
(六)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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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前临时措施
(一)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
法院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具体程
序如下:
1、申请
2、提交证据
3、提供担保
4、裁定和执行
5、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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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措施的解除
7、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措施的期限
8、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
(二)诉前财产保全
(三)诉前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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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关执法措施
(一)申报
(二)海关备案与海关保护申请
(三)海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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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
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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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制度
(一)著作权保护
(二)专利权法保护
(三)商业秘密法保护
(四)商标法保护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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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保护软件的原则
软件也是作品,必须遵循固定原则,
即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已固定在某种
有形物体上。
固定原则是在著作权法规定基础上对
软件受著作权保护提出的进一步要求,软
件只有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才能获得著
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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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软件著作权主体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
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
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
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
担责任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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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软件著作权内容及其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
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
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
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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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
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
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
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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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
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
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
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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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期限限制
2、合理使用
3、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的善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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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
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
条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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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软件著作权的司法救济
1.一般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2.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3.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商业使用软件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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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技术措施和权力管理信息
的法律保护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一)技术措施
(二)保护技术措施的立法
(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条件
(四)技术措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内容
(五)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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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
(一)权利管理信息
(二)权利管理信息的立法
(三)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内容
(四)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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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作品和制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
播权
一、作品和音像制品的数字化
传统作品和音像制品被数字化,实际
是将该作品和音像制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
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
是作品的表现形式,对作品的, 独创性,
不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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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网络传播
网络传播,就是把一个终端信息转换成二
进制数字编码,进行组织、加工、储存、上载、
传输、下载,在另一个终端再把这些数字化信
息还原的过程。
(二)网络传播权
(三)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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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络传播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共同侵权责任
2、提供侵权证据的法定义务
3、免除责任
讲 课 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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