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主讲人:魏纪林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一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国际上对商业秘密并没有统一的界定,
各国法律规定也各有特色,但一般是指某种
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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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第一、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
第二、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
第三、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性
第四、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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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
一、商业秘密是特殊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究竟具有何种属性?
能否作为一种财产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
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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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秘密权的内容
(一)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
(四)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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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秘密权的合法获取
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当事
人通过独立研究开发、付出一定代价获得的商业秘密
当属合法获取。
(一)因权利人的疏忽泄露而获得
(二)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
(三)通过情报分析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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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秘密权的终止
商业秘密权的终止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
(一)权利人公开
(二)第三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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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侵权人
(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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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采取了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及
刑事制裁的综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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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厂商名称权
第一节 概 述
一、厂商名称的概念
厂商名称,又称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
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专有符号,是表现为不同
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各种法人、
非法人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用于标示自
己并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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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厂商名称的法律要求
(一)文字要求
(二)构成要素
(三)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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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厂商名称的意义
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名称,具有如下几个
方面的意义:
(一)表示企业的人格属性。
(二)表示企业的行业属性
(三)表示企业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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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厂商名称权
一、概念
厂商名称权是企业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定并登记注册的名称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该项权利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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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厂商名称权的性质
对于厂商名称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理论
界并无统一认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
有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单一权说
一类是复合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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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厂商名称权的特点
(一)相对排他性
(二)存续期限无立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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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一、厂商名称权保护之法律渊源
从立法的角度看,对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方法,
因对厂商名称权的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不同。归纳起来
看,其方法主要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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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适
用民法保护。
二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权,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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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立法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主要表
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厂商名称享有专有
权。
2、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对抗第三人的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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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害厂商名称权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侵害厂商名称权的法律后果有
两方面:
一是行政责任
二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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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
第一节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之界定
一、货源标记
二、原产地名
三、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四、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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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功能
1.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
2.品质保证的功能
3.广告促销的功能
4.确定关税税率的作用
5.进行外贸管制的需要
6.执行卫生检疫及其他健康安全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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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趋势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有差异,
对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强弱亦有区别。 法
国是这方面的代表性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多以普通
法来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并将保护重心置
于消费者利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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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的, 制止商品产地虚
假或欺骗性标记的马德里协定, 是国际上有
关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第一个国际条约。
在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
称保护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协议, 专设
,地理标志, 一节,对地理标志作了比较详
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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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关于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
保护模式的评价
尽管多数国家在保护地理标志上的愿望是
一致的,但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因素
的影响,在立法模式上的选择并不相同。概括
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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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保护货源标
记原产地名称。
第二、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
将伪造、冒用产地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进行约束制裁。
第三、采取商标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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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对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
称的保护
迄今为止,我国已在, 商标法,,, 产
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 反
不正当竞争法, 中规定了对货源标记或原产
地名称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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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一节 概 述
一、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模式
三,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立法
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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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即布图设计专有权
人,是指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有原始专
有权人和继受专有权人。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是布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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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1、复制权
2、投入商业使用权
3、转让权
4、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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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二)权利用尽
(三)无知侵权
(四)非自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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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
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 10年。
其起算点在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
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并以较前日
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
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 15年后,不再受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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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
一、关于布图设计专有权取得的方式
关于通过何种方式能取得布图设计专有
权,各国法律并没有一致的规定,一般来说
主要有登记取得和自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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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申请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登记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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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及其处理
一、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未经布图设计权人的同意,使用其布图设计
的行为,即为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侵犯布
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
任何具有独创性的
部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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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
提供受保获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
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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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处理
1、和侵权人可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行政处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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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植物新品种权
第一节 概述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及其经济意义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以前从未有
过的新的植物品种,或者是指对已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研究开发而诞生的新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的产生,改进了品种的质量,给人们
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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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之必要及保护模式
植物新品种是科技人员智力劳动的成果,也是
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纵观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植物
新品种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以专门立法实施保护模式
二是利用专利法实施保护模式
三是专门立法和专利法保护相结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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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
为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鼓励培育和
使用植物新品种, 促进农业, 林业的发展, 我
国在 1997年 3月20日由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以下简称条
例 ), 并于 1997年 10月 1日正式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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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和特征
植物新品种权,是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
人对其授权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以人类的
智力劳动成果为其客体,其具有知识产权的一
般特性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
2、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为植物新品种。
3、植物新品种权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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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原始主体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继受主体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
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是植物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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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1、控制权
2、使用权
3、转让权
4、许可他人使用权
5、授权品种名称的永久使用权
6、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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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2、强制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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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
育种人在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后,向国
家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审批机关审查
和批准后,申请人才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受理
四、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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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终
止和无效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20年,
其他植物为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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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终止
植物新品种权自授权之日起自法定期限
到来之日止终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其保护期期限届满前终止。
植物新品种权无论是在保护期后或在保
护期内终止,都应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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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
(一)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宣告
(二)无效宣告的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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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植物新品种纠纷及其处理
植物新品种纠纷包括植物新品种行政性
质的纠纷和民事性质的纠纷,两种纠纷的处
理程序和机关不同。
一、植物新品种行政纠纷及其处理
二、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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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密
切。二者即有联系,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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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竞合
时的处理
(一 )知识产权法优先适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补
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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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节 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不正当竞争,有关国际公约
和各国立法界定不一。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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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 )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 二 ) 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市场竞争活动之中
( 三 )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四 )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损害的主要是同业 经营者
( 五 ) 行为结果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 并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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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
当竞争
一, 商品假冒行为
商品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虚假标识, 使消
费者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经营的商品和服
务发生混淆的行为 。
( 一 )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二 ) 假冒他人的知名商品
( 三 ) 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 四 ) 商品质量虚假标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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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
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 制作成分, 性能,
用途, 生产者, 有效期限, 产地等, 作引人
误解的, 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 导致消费
者误认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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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
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
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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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的有关保守商
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
行为,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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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
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进行商业诽谤,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誉
的,应当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的原则规定处理。
讲 课 结 束
谢 谢 !
主讲人:魏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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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国际上对商业秘密并没有统一的界定,
各国法律规定也各有特色,但一般是指某种
处于秘密状态下的技术诀窍、经营信息。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第一、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
第二、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
第三、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经济性
第四、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
一、商业秘密是特殊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究竟具有何种属性?
能否作为一种财产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
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商业秘密权的内容
(一)占有权
(二)使用权
(三)收益权
(四)处分权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三、商业秘密权的合法获取
商业秘密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当事
人通过独立研究开发、付出一定代价获得的商业秘密
当属合法获取。
(一)因权利人的疏忽泄露而获得
(二)通过反向工程而获得
(三)通过情报分析而获得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四、商业秘密权的终止
商业秘密权的终止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
(一)权利人公开
(二)第三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公开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侵权人
(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种类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采取了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及
刑事制裁的综合手段。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章 厂商名称权
第一节 概 述
一、厂商名称的概念
厂商名称,又称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
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专有符号,是表现为不同
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各种法人、
非法人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用于标示自
己并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标志。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厂商名称的法律要求
(一)文字要求
(二)构成要素
(三)程序要求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三、厂商名称的意义
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名称,具有如下几个
方面的意义:
(一)表示企业的人格属性。
(二)表示企业的行业属性
(三)表示企业的竞争优势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厂商名称权
一、概念
厂商名称权是企业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定并登记注册的名称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该项权利具有排他性。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厂商名称权的性质
对于厂商名称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理论
界并无统一认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
有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单一权说
一类是复合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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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厂商名称权的特点
(一)相对排他性
(二)存续期限无立法限制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一节 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一、厂商名称权保护之法律渊源
从立法的角度看,对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方法,
因对厂商名称权的性质的认识不同而不同。归纳起来
看,其方法主要有三种: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一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适
用民法保护。
二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权,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是将厂商名称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立法对厂商名称权的保护主要表
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对厂商名称享有专有
权。
2、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对抗第三人的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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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害厂商名称权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侵害厂商名称权的法律后果有
两方面:
一是行政责任
二是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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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
第一节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之界定
一、货源标记
二、原产地名
三、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区别
四、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比较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功能
1.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
2.品质保证的功能
3.广告促销的功能
4.确定关税税率的作用
5.进行外贸管制的需要
6.执行卫生检疫及其他健康安全措施的依据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三节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趋势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有差异,
对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强弱亦有区别。 法
国是这方面的代表性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多以普通
法来保护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并将保护重心置
于消费者利益之上。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的, 制止商品产地虚
假或欺骗性标记的马德里协定, 是国际上有
关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第一个国际条约。
在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
称保护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协议, 专设
,地理标志, 一节,对地理标志作了比较详
细的保护。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四节 关于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
保护模式的评价
尽管多数国家在保护地理标志上的愿望是
一致的,但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因素
的影响,在立法模式上的选择并不相同。概括
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一、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保护货源标
记原产地名称。
第二、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
将伪造、冒用产地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进行约束制裁。
第三、采取商标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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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对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
称的保护
迄今为止,我国已在, 商标法,,, 产
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 反
不正当竞争法, 中规定了对货源标记或原产
地名称的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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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一节 概 述
一、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模式
三,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立法
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即布图设计专有权
人,是指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有原始专
有权人和继受专有权人。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是布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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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
1、复制权
2、投入商业使用权
3、转让权
4、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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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二)权利用尽
(三)无知侵权
(四)非自愿许可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
十二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 10年。
其起算点在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
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并以较前日
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
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 15年后,不再受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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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
一、关于布图设计专有权取得的方式
关于通过何种方式能取得布图设计专有
权,各国法律并没有一致的规定,一般来说
主要有登记取得和自动取得。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
(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方式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申请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登记及撤销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五节 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及其处理
一、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未经布图设计权人的同意,使用其布图设计
的行为,即为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侵犯布
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
任何具有独创性的
部分的行为;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
提供受保获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
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的处理
1、和侵权人可协商解决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行政处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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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植物新品种权
第一节 概述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及其经济意义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以前从未有
过的新的植物品种,或者是指对已发现的野生植物
加以研究开发而诞生的新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的产生,改进了品种的质量,给人们
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之必要及保护模式
植物新品种是科技人员智力劳动的成果,也是
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纵观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植物
新品种的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以专门立法实施保护模式
二是利用专利法实施保护模式
三是专门立法和专利法保护相结合的模式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
为了加强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鼓励培育和
使用植物新品种, 促进农业, 林业的发展, 我
国在 1997年 3月20日由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以下简称条
例 ), 并于 1997年 10月 1日正式开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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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和特征
植物新品种权,是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
人对其授权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以人类的
智力劳动成果为其客体,其具有知识产权的一
般特性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
2、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为植物新品种。
3、植物新品种权具有排他性。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主体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原始主体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继受主体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
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是植物新品种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三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1、控制权
2、使用权
3、转让权
4、许可他人使用权
5、授权品种名称的永久使用权
6、追偿权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2、强制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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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
育种人在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后,向国
家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审批机关审查
和批准后,申请人才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受理
四、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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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终
止和无效
一、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20年,
其他植物为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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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新品种权的终止
植物新品种权自授权之日起自法定期限
到来之日止终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其保护期期限届满前终止。
植物新品种权无论是在保护期后或在保
护期内终止,都应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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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植物新品种权的无效
(一)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宣告
(二)无效宣告的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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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植物新品种纠纷及其处理
植物新品种纠纷包括植物新品种行政性
质的纠纷和民事性质的纠纷,两种纠纷的处
理程序和机关不同。
一、植物新品种行政纠纷及其处理
二、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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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密
切。二者即有联系,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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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竞合
时的处理
(一 )知识产权法优先适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法的补
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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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节 不正 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不正当竞争,有关国际公约
和各国立法界定不一。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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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 )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 二 ) 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市场竞争活动之中
( 三 )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四 )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损害的主要是同业 经营者
( 五 ) 行为结果对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 并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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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
当竞争
一, 商品假冒行为
商品假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虚假标识, 使消
费者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经营的商品和服
务发生混淆的行为 。
( 一 )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 二 ) 假冒他人的知名商品
( 三 ) 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 四 ) 商品质量虚假标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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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
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 制作成分, 性能,
用途, 生产者, 有效期限, 产地等, 作引人
误解的, 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 导致消费
者误认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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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
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
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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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的有关保守商
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
行为,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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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捏造、
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
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进行商业诽谤,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誉
的,应当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的原则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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