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标 法
主讲人:王 丽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一章 商标法概述
第一节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根据我国, 商标法, 第四条的规定,商标
的定义可详述为:商标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
务,在市场上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
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种特殊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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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
2.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
者的标志,是区别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来源的
标志。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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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的特征
(1)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属性
(2)具有财产属性
(3)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属性
(4)具有排他性
(5)具有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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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商标的本质做详细分析还可以看
出它具有如下特性:
(1)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属性
(2)具有财产属性
(3)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属性
(4)具有排他性
(5)具有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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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的作用
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促进商
品生产、交换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职
能。从商标使用者、商标管理者以及商品
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商标的作用可以概括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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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在一个国家里,几十家、甚至几百家企业生产和经营同
一种商品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同时还有国外输入的同类
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区别同一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其重
要的标志就是商标。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有了商标,可以促进生产者讲究商标信誉,提高商品质量。
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总是紧密相连的,商品质量是商标信
誉的保证和基础。一个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扩大销
路,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必然要努力去提高商品质量,
维持商标在顾客心目中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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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有了商标,能够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维护消费者的利
益。消费者选购商品,无论是慕名而来,还是使用上的习
惯,或者是对某种商品的新尝试,首先看到的是商标标志。
商品利用商标点缀以吸引顾客,引导和刺激消费。一般说,
在同类商品中,谁的商标影响大,消费者就会竞相购买谁
的商品。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有了商标,就可以作为广告宣传手段,以打开市场,扩
大销路。既然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可以标志商品的质量和
企业的信誉,它自然就成了一种广告手段。同时,较之广
告,商标更具有经济性、灵活性和宣传面的广泛性。消费
者一般在选购商品时,多是记住商标,凭商标识别商品质
量的优劣,即所谓认牌购货,这就是商标的广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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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的种类
商标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
成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商标结构划分
根据商标结构划分,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
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以及
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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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
数民族字、外国文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文字商
标目前在世界各国使用比较普遍。其特点是比较简明,便于
称谓,便于传播,容易记忆。
有的词表示一定的含义,可以使商品购买者产生亲近之
感。如, 雪花, 牌商标,用在饮料商品上,会给人一种凉爽、
清洁之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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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 梅鹿, 等商标,在日用品和服装等
商品上使用,会给人一种轻松、自如、欢畅之感。
文字商标还有使用人名和企业名称的。这种
商标能使人对其商标的所有人加深印象,直接知
道其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从而树立企业形象。
如, 张小泉, 剪刀,是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
,盛锡福, 帽子,是盛锡福店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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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1953年,日本索尼公司创始人盛田昭夫第一次出国时,就察觉到他
们公司的全名, 东京通信工业公司, ( 1958年正式改名索尼公司)放在
产品上不大好看,读起来像绕口令。他在去美国视察时,发现根本没有
人知道怎么发音。为此,盛田昭夫考虑,应该想出一个独特的品牌名称,
让别人一眼就认出他们的产品。
盛田昭夫和井深大(现任索尼公司名誉董事长)研究很久,决定只
要一个简短的四五个字母的名字,不要另外设计商标,因为大部分消费
者记不住设计不良的商标,所以,名字就是商标。新名字必须让全世界
每个人都能认出来,让操不同语言的人都能读出来。
盛田与井深觉得拉丁文 SOUNDS(表示声音之意 )还不错,与公司产品性
质相符合,他们将它英语化,受到盛田最喜欢的歌, 阳光男孩, ( Sunny
Boy)影响,改成 Sonny,其中也有可爱之意.但是日文发音的 Sonny意思
是, 赔钱,,为了要适合日本文化,把第二个, n” 去掉,SONY的大名
终于诞生.它念起来象英文又不是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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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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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
理工大
核定使用商品
水冷却装置;液体冷却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
空气冷却装置;烟道;通风设备和装置 (空气调
节 );玻璃钢轴流风机;供水设备;污水处理设
备;中央加热设备用膨胀水箱
核定使用商品类 11
商标公告号 3243690
商标注册人 /单位 武汉工大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参展单位 武汉工大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及单位信息:
地区,湖北
联系人: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14号
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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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文字商标也有其不足之处,就是受着民
族、地域的限制。比如汉字商标在国外就不便于识
别。同样,外文商标在我国也不便于识别。还有少
数民族文字,也受着一定地域限制。因此,在使用
民族文字的同时,一般需要加其他文字说明,以便
于识别。
2、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这种商标丰
富多彩,千变万化,可采用各种动物、植物以及几
何图形等图形构成。图形商标的特点是比较直观,
艺术性强,并富有感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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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还有一大特点,就是不受语言的限制,
不论哪国人讲何种语言,一般都可以看懂,有的
一看即可呼出名称,有的即使不能直呼名称,也
可以给人留下较深的印象。
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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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德国奔驰轿车商标由标准对称的几何图形构
成。一个圆圈环绕着三片三角形构成一个人字形,
给人以汽车方向盘和轮子的定向联想,商标图形
静穆苍劲、精致工整、高贵庄重,十分准确的表
达了企业和产品的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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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
世界名牌, 耐克, (NIKE)的创意
来自命名者遇见胜利女神 NIKE的梦
境。传说中,NIKE身有双翼,携带
橄榄枝,给人们带来胜利和诸神的
礼物,是吉祥、正义、胜利的象征,
用, 耐克, 做商品的商标,十分贴
人以美好的联想。
耐克( N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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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耐克对奴绅商标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奴绅 耐克( NIKE)
新华网温州 2006年3月30日电(记者汪林义)世界著名运动鞋生产
商耐克公司与温州民企奴绅服饰有限公司的商标之争近日有了结果。国家
商标局最近裁定,耐克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奴绅公司申请的, 图
形, 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耐克公司的“钩”状商标家喻户晓。温州奴绅服饰有限公司于200
0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鞋帽、手套等”类别上注册了一个完全不
同于耐克标志的由“双弧”组合的“图形”商标。 2002年3月商标公示期
间,耐克公司以奴绅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耐克申请在先的“钩”状“图
形”商标相似为由,对奴绅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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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不受语言的限制,易于识别,但在
图形的设计上一定要简洁明了,应该有着明确的
构成主体和视觉中心,一看到图形便使人能够联
想到一个名称的作用。如果图形过于复杂,既不
利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亦不利于呼叫名称,起不
到商标的作用,传播也有难度。
此外,由于每个人对图形的直观感觉不同,
会造成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如果没有独
创性的图案设计的话,纯粹图形商标在注册前审
查及注册后保护的难度较文字商标来说要大一
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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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商标是以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商标,如
,555”,,777”等。由于数字本身难以具备显著
性,因此,在一些国家数字商标不符合申请注册
的条件。我国原, 商标法, 对是否可使用数字商
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数字商标具备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是给予注册的,修改后的
,商标法, 已明确将数字商标列入商标权的客体
范围。
3、数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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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企业集团以, 999”作为商标,是因为, 9”是
数字中最大的数,也象征着至尊至上,,999”(三九 )
则更是, 加倍, 或, 增加, 之义,以, 999”作为品
牌可谓匠心独具。 不仅它易读易记,而且有, 长寿,
之意,也内涵, 天、地人长久, 之意,这一品牌与
保障人们健康长寿的药品 (三九集团的主产品)结合
有相得益彰之佳效。作为全国驰名商标,,999”品
牌以其丰富的内涵,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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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
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目前保护单
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例如美国、德国、
意大利、韩国等,大多数国家并不保护, 纯色商
标,,因为单纯的颜色本身不易产生显著性,但颜
色的合理选择和适当组合是能产生一定的显著性的。
因此,TRIPS协议以及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条约基
本都承认颜色组合具备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现行, 商标法, 已将颜色组合商标纳入保护范
围。如台湾地区的金顶电池,上面是铜色,下面是黑
色,就是颜色组合商标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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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颜色组合商标行政案件厂家败诉
http://www.weiquan365.com 2005年 12月 28日 11:41
作者:岳纲举 聂国春 源自:中国消费者报
在窄窄的锯条上涂上橘红和蓝色,便要求获得注册商标
保护的权利。瑞典凯普曼公司于2002年1月向国家商标
局提出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8月被商标局驳
回申请。凯普曼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4年12月作出驳回复审的决定,
认为凯普曼公司申请的商标,颜色组合的表现形式过于简单,
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该申请商标缺乏商
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 商标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该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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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普曼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
申请商标系该公司首创的涂抹在整个锯条商品上的, 橘红和蓝
色, 组合,并非锯条商品的通用颜色,已经具备了商标所必须
的显著性。而且使用此商标的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广泛销售,
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并且在烟台等地遭到恶意模仿。据此,请
求法院依法撤销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法院认为,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的一种形式,但应当与
其他标志一样具有显著性,才可能获得注册。原告的申请商标
由橘红和蓝色组合构成,该颜色组合本身过于简单,不能起到
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
明该申请商标已经获得后天显著性和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
此,一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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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维商标
三维商标即立体商标,是具有长、宽、高三种
度量的立体物标志。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给予
三维商标以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 商标法, 也
将其列入保护范围。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
更加完善。这种商标可用于商品的外形和包装上,
最常见的是用于饼干、巧克力、香皂的外形以及香
水瓶、饮料瓶、酒瓶等商品的包装。例如,在欧盟
有一家食品生产商就生产一种三角形、网状的饼干,
这种饼干的形状就被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相当于
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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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绍兴咸亨酒店那个穿着长衫、品着绍兴酒和茴香
豆的潦倒文人孔乙己造型,已申请注册成为中国首
批立体商标。可口可乐独特的流线型瓶身、“麦当
劳”的金色拱门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造型等
等,与孔乙已一起成为首批在中国注册的立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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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新华网 北京 2005年12月23日电(记者李京
华), 芬达, 系可口可乐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将
,芬达, 饮料瓶的设计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
乐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3日,此案由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因
,芬达, 饮料瓶与普通瓶型整体设计基本相同,
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不具有显著性,据此判令可
口可乐败诉,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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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口可乐公司诉称,其申请注册的, 芬达, 饮料瓶商标
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与常见的通用瓶型相比,主要特征
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瓶身的下半部分往往是
消费者视觉识别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的接触部位,故该部分
的棱纹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使其区别于一般瓶型。
? 而商评委认为,,芬达, 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
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相区分,并不能产生区
别于其他普通瓶形的显著特征,整体缺乏显著性。就拿可
口可乐公司强调的棱纹来说,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饮料在
瓶子上也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可口可乐公司的瓶子
没有独创性,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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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
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芬达, 饮料瓶是在普通瓶形
的基础上,在瓶身下部设计为棱纹,该设计虽然与普通瓶
型的下部构成区别,但在二者整体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该区别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异不大。, 芬达, 饮料瓶身下部
的棱纹不足以构成其与普通瓶型外观形状的明显改变,不
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所以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
不具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作用。商评委据此对申请商标予
以驳回正确,法院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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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数字、三维标志、
颜色组合等结合起来的商标,它可以是全部上述要
素的组合,也可以是其中某两个或某几个要素的组
合。组合商标综合了不同要素的不同特点,具有图
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
叫名称等特点,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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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带马的商标图形加上文字后,有的叫“军
马”,有的叫“飞马”,也有的叫“奔马”等,
即便于识别与称谓,同时又使其内容更加深化,
也就更具有感染力。
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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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该图形由, 羚羊的图形(内部反白部分)和锐,
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R组合的变形,羚羊是
一种富有灵性、矫健勇猛、善于奔跑的动物,整
个图形意寓团结向上、积极开拓、锐意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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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 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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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五
例六
例七
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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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九
新标识将 KODAK的公
司名称从传统的, 黄盒
子, 中取出,保留了柯
达以往的标识中最好的
元素 —“Kodak”字样和红、
黄两种色调,流线型的
圆润外观与独特的字母
设计使其更具时代感。
柯达公司从 1907年到 2006年一共使用了 6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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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商标用途划分
根据商标用途划分,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
务商标。
1、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用于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的标记。商标大
多属于商品商标的范围,按照,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
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的规定,在 45类商品和服务分
类中,商品占 34类,服务只有 1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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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用于服务行业,以便与其他服务
行业相区别的标记,如航空、保险、金融、邮电、
饭店和电视台等单位使用的标志,就是服务商标。
如中国民航的, CAAC,,,建设银行, 及其图形
等。 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
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买主,而是作为商业性质的
服务项目提供给顾客,不同企业提供的不同的服
务也需要有不同的标记把它们区分开来,这就是
服务标记,它应该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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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 1982年颁布的, 商标法, 中并没有关于服务
商标的规定,而只规定了商品商标,但随着社会服
务业的发展以及 1985年我国成为, 巴黎公约, 的成
员国,按照社会需要和公约的规定,法律应当对服
务商标提供保护。 1993年我国在修改后的, 商标法,
中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并开始受理服务商标
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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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商标的作用和功能划分
根据商标的作用和功能划分,可将商标分为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
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
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
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主要作用是证明
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精确度、制造方法、
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其内容为一般商标所不允
许。
1,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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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特定品质证明
商标,如纯羊毛标志就是国际驰名的证明商标,它
用于高级纯棉产品上,其他诸如, 绿色食品, 标志、
,安全认证, 标志等,均属于这类证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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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
是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或标记,它标示着商品来源
于某地区以及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
征,地理标志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
素所决定。我国新修改的, 商标法, 增加了对地理
标志的保护规定,目前我国已将库尔勒香梨、兰州
百合、原阳大米、水井坊、龙井茶等作为地理标志
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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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
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
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是由某
企业、商业协会集体申请注册的商标,该商标为集
体组织所有,凡该集体组织成员均可使用该注册商
标。集体商标不是为了区别商品的来源,而是为了
向用户表明使用该商品的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具有共
同的特点,是为了表明商品的质量,创立集体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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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主要是防护驰名商标不受直
接或影射的侵害。防御商标是将同一商标注册于不
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构成一个防御体系,以防止他
人在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可能给消费者造
成的混淆。 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
在类似商品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防御商标,
如可口可乐在 34类商品上注册了防御商标,但主要
用在饮料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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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是图形近似:
联合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
联合商标是指将与已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
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加以注册,以防止“影射侵权”行
为。 其中,若干近似的商标为联合商标,最先注册使用
的商标为正商标。
杭州娃哈哈儿童营养食品公司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众多的近似商标,如哈哈娃、娃娃哈、哈娃哈、娃娃娃、
哈哈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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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商品和服务品种
的增多,商标的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在一些
国家“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电子
数据传输商标”等已陆续进入商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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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与近似标记的区别
(一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和商标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对商品装潢没有作特别的限制,它可
以是单一的颜色、线条,也可以是复杂的图案、
形状,而商标必须具备独创性,且大多简洁明了,
易于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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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装潢以美感为目的,而商标的目
的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不要求其
具有美感;
3.商标的设计大多与所适用的商品或服
务没有直接的联系,而设计装潢时大多会考
虑所适用的商品的性能、原料等,消费者极
易从装潢中知悉商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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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装潢设计人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商品装潢用于工农业生产中时,也可申请外观
设计,从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对于知名商品的
装潢还可通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予以保护,
,商标法, 本身并不保护商品装潢;
5.商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商标
使用人不会轻易更改商标,而商品装潢通常会随
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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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商标和商品装潢有区别,但二者也有
一定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商标可以是商品装
潢的一部分,商品装潢也可以分解成若干部分
进行商标注册,从而使整个商品装潢受到商标
法的保护,但应注意的是,此时商标法保护的
并非商品装潢,而是构成商品装潢的各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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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标与企业名称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
种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企业的称谓;
2.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三维立体的
形式表现出来,企业名称只能由文字构成;
3.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企业名
称是企业人格权的重要表现,依照法律规定,
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进行名称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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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标与域名
其区别表现在,
1.域名是通过在网上注册而获得,在我国,
信息产业部是域名主管部门 ;商标本身并不需
要通过任何程序而获得,它是由设计产生,商
标权是商标使用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经
国家商标局审查合格,由国家商标局授予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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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域名的作用是在网上宣传自己的企
业,推销自己的产品,并使自己与其他企业
区分开来,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生产者
或服务者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使用于
商品或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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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商标与外观设计
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可以通
过图形、三维立体的方式表现出来,区别在于,
1.外观设计可以由发明创造人向专利局申请,
经过专利局审查,获得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商标
可以由商标申请人通过向商标局申请,由商标局
授予商标权;
2.保护时间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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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不同,外观设计必须富于美感,
以引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商标不一定要有
美感,它更强调识别性;
4.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外观设计主要通
过图形和三维立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商标虽
然也以图形和三维标志作为表现形式,但更
多的商标是以文字来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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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装潢设计人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商品装潢用于工农业生产中时,也可申请外观
设计,从而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对于知名商品的
装潢还可通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予以保护,
,商标法, 本身并不保护商品装潢;
5.商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一般情况下商标
使用人不会轻易更改商标,而商品装潢通常会随
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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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商标的起源与发展
(一)我国商标的起源与发展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不是自古就有的,
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
(二)外国商标的起源与发展
商标是随着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而逐渐形
成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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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
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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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由商标法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概
括起来不外三种情况:
一是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
二是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标关
系;
三是商标管理机关内部的商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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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指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
标专用权作为国家调整商标关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第一, 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
第二, 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
第三, 只有保护商标专用权,消费者利益才能真正得
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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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
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是指对于商品生产
者在商标上所表现出来的合法竞争,必须给予
法律保护,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指导思想和人
们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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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是指把保护消费
者利益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准则。即一切有
关商标立法和商标实务都不能有损于消费者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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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清政府于 1903年 (光绪 29年 )制定了保护商标的章程,
即,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
商标法 。
辛亥革命后,到了北洋军阀时期,由英国使节代拟,
于 1923年公布了一个新的商标法。
1930年,国民党政府在 1923年商标法的基础上,修
改制定了, 中华民国商标法,,于次年施行,实行
全国统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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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后不到 10个月,我国制定颁布了, 商标注册
暂行条例 。
? 改革开放后在 1982年 8月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商标法。
? 1983年 3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
?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采取了与国际惯例相一致
的一系列步骤。首先,我国于 1980年参加了联合国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1988年参加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和
该公约组成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联盟,1989年参加了, 商
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0年发布了, 商标印制管理
办法, ;同时,我国还于 1988年采用了国际商品分类表。
这一系列做法,使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向国际商标法律制
度接轨迈开了极其重要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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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
假冒商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于 1993年 2月 22
日,我国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了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同年 7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
实施细则。
? 1993年 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作出了, 关于惩治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加大了惩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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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
专用权的保护,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
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迫切需要对, 商标法, 作出修改和完善。经过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四
次三次会议审议,2001年 10月 27日,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
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自 2001年 12月 1日起施行。
现将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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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商标注册的主体范围,增加规定自然人可以
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主体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
标。
2、进一步扩大了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增加了关于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的规定。
3、完善了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增加了对立体商标保
护的规定。
4、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
5、增加了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规定。
6、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7、增加了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禁止恶意申请
商标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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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增加了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的规定。
9、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10、增加商标异议和争议的司法审查程序,以确
保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11、完善商标行政管理措施,强化商标执法手段,
加大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的力度。
12、完善了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制度,切实保障
权利人的经济利益。
13、增加了诉前保全等临时措施及其程序的规定,
为查处商标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4、增加了商标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自我监督和职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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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配合新的商标法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2年 1月 9日
和 10月 12日也先后发布了,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
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和, 关于
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
解释分别于 2002年 1月 21日,22日和 10月 16日生效;国务
院于 2002年 8月 3日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
例,,条例于 9月 15日生效;国家共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2年 9月 17日发布了, 商标评审规则,,规则于 10月 17
日生效;又于 2003年 4月 17日颁布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
护规定,,规定于 2003年 6月 1日生效。 2003年 12月 2日,
国务院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作出修改,2004年 4
月 6日, 对外贸易法, 也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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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沿革
法国于 1803年颁布了, 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
法律,,首次将假冒他人商标按私自伪造文件罪论处;
1857年又颁布了, 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
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 。此法律被称为是世界上最
早的一部商标法。德国于 1874年颁布了, 商标保护法,,
经多次修改才逐步完善;美国于 1870年制定了商标条例,
后经多次修改、调整、充实,于 1946年制定了, 兰哈姆
法, 。英国于 1905年制定了商标法,其时间虽晚些,但
内容较为完善,对后来许多国家的商标立法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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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为世界
大多数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的
巴黎公约, 和世贸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全面
反映了这些基本原则 商标法律事务的逐步国际化
和现代化,已经使之成为超越国界的国际事务。
,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注册条约,,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等解决了商
标的国际注册问题。商标权人在取得国际注册以
后即可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和保护,如同该商标
直接在这些缔约国内获准注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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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一节 商标权的主体
一、商标权主体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的主体是指
通过法定程序,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
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享有
商标专用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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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一 )自然人,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自然人,是指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中国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三 )其他组织, 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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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权的客体
一、商标权客体的概念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
标,即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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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板的客体 ---注册商标的条件
(一 )注册商标构成的积极条件
1、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
2、商标应具有新颖性
3、商标应具备非功能性
(二 )注册商标构成的消极条件
注册商标构成的消极条件即商标标识不
得具有的文字、图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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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
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商标权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以原权利人的权利为根据,即通过
权利转移的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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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原则
一 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
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 。
二 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以商标注册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条
件。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
惟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
一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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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混合原则
?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
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这两种事实,商标权既
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混合原则
融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于一体,是两者相折衷的
结果。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
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
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
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
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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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
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
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可见,
我国奉行的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即只
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有权排斥他人在相同
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
的商标,才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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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
(二)申请在先原则
(三)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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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 )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1、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
别及其名称
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
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扩大使用范围的,应另行申请注册
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
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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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
1、申请商标注册首先由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
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
2、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商标注册申请
书, 一份、商标图样十份 (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
应交送着色图样十份 )、黑白墨稿一份。
3、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
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烟草制品商标注册
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
文件。
4、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
册的,应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委托书应载明
代理内容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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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一 )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
(二 )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异议
(三 )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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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商标注册
(一 )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
1、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已达成协议的,按协
议办理
2、按照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3、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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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商标到外国注册
1、做好注册前的准备工作
2、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
3、对我国企业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管理
(三 )商标的国际注册
我国自 1989年加入, 马德里协定, 后,凡需要到马德
里联盟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我国商标所有人均
可以按照, 协定, 和, 议定书, 进行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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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的
商标制度,它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
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
关商标事宜。有权从事商标代理事宜的是由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一 )国内商标代理
1、商标代理机构
2、商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
(二 )涉外商标代理
我国法律要求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
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
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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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争议与无效
一, 注册商标的争议
(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注册在先的商标注册人或利
害关系人认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
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了自己的
合法利益,从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裁定的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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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起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1、对注册商标提起争议的必须是注册在先的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
2、必须自他人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
出。
3、提起争议的理由是两个注册商标在文字、
图形或其组合上相同或近似,或争议的两个商标涉
及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
4、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
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三)注册商标争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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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一)注册不当商标的认定标准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三)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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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标权的内容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的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内容
(一)商标专用权
(二)许可使用权
(三)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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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权的特征
一、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一)专用性
(二)时间性
(三)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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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自身的特征
(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
效力范围
(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
(三)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
著作权和专利权
(四)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更
注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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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使用、续展及转移
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及续展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
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及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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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注册商标的转让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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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权的终止
一、因注册商标被注销而终止
二、因注册商标被撤销而终止
三、因注册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而终止
四、因国际注册期满或由于在原属国商标注
册失效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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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商标的管理
第一节 商标管理机关
商标管理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商标法, 对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
行监督、管理,对违反, 商标法, 的侵权行为
依法予以制裁的行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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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1、检查是否有冒充注册商标的情况
2、检查是否使用了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文
字、图形
3、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
督管理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二、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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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标识的管理
一、商标印制单位
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
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项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 印制商标单位, 资格
二、商标印制委托人
商标印制委托人包括注册商标权利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
商标被许可人以及符合, 商标法, 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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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印制单位的义务
1、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与, 商标注册证, 上的商
标图样相同,并标明, 注册商标, 字样或使用 R
或注册标记;
2、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 商标法, 第 10、
11,12,13,16条规定,不得标注, 注册商标,
字样或使用 R 或注册标记; 3、
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出示
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
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
企业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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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完善的商标标识管理制度
1、商标印制管理人员对符合印制条件的商标,
应按规定填写,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在其
承印的商标标识上标明,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的
编号。
2、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商
标标识样品,连同,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
,商标注册证, 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3、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对废次商标标识,
必须集中彻底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
卖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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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一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范围
1、核准注册的商标
2、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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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
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包括伪造、擅
自制造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
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
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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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
二、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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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
2、赔偿损失 ;
二、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
3、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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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
(一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
1、必须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
标专用权。
2、必须实施了侵犯其他企业已注册商标的行为。
3、侵犯商标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有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以非法牟利,或破坏他人商标信誉、或
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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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罚
,刑法, 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
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
重的,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
金额较大的,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
识的以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
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销售金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
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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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与商标侵权有关的其他犯罪行为
,商标法, 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
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违法
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
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 刑法,
第 397条、第 385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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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有一定影响,
质量优异,商品有相当规模的销售量,销售范围广
泛,商标使用时间较持久,知名度高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确立了行政认定和司
法认定两条途径,认定的原则是, 个案认定,被动
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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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各国根据参加的国际公约
和本国法律对本国或其他成员国有关部门商标主
管部门认为已在该国成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给予的、
有别于一般商标的特别保护。
四、防止驰名商标显著性的退化
驰名商标因高知名度而容易成为该类商品或
服务的代名词,导致显著性的退化甚至丧失。这
一点应当引起驰名商标所有人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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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驰名商标的反 淡化
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
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用于与驰名商标所使
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或作为域名在网络上注册,或作为企业名
称,意图通过这种行为使消费者误认该商
品或服务,或某一企业与驰名商标有一定
的联系,从而获得不当利益。
讲 课 结 束
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