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知 识 产 权 公 约
主讲人:魏纪林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一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
产生、宗旨及职责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生和宗旨
(1)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
协作,促进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保证依知识产权公约建立的知识产权联盟国的
行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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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
1、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协
调各国于此方面的立法;
2、鼓励缔结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国
际协定;
3、收集并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
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和及时公布这些研
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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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并执行巴黎联盟 (包括与该联盟
有关的其他联盟 )及伯尔尼联盟的合作;
5、给予请求法律与技术援助的国家之帮
助,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
法律与技术上的合作;
6、担任或参加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
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7、积极采取一切有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合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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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资格
1、依,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的, 过
渡条款, 规定,于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全
部成为该组织成员国后,两个联盟的事务局应予取
消,而该局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财产均应收入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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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上述所属两联盟之国家,基于系联合国
成员国与联合国有关系之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之当事国
也可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基于特别情况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大会
之邀请,亦可成为该公约之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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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及权限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
1、大会 (General Assenbly)
2、成员国会议 (The Conference)
3、协调委员会
4、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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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权限
(1)本组织在各成员国领土上,在符合
各该国家的法律条件睛,应享有为完成本
组织宗旨和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权利能力。
(2)本组织应与瑞士联邦,以及与总部
今后可能设在的其他国缔结一项总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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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组织可与其他成员国缔结双边或
多边协定,使本组织、其官员以及一切成
员国的代表享有为完成本组织宗旨和行使
其职权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4)总干事可以谈判上述第 (1),(3)款
所指的协定,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代表
本组织缔结和签订这种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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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情况
一、世界性条约或公约保护
二、地区性公约保护
三、因国际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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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的订立与发展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频繁,版
板跨国境保护也日益迫切需要。先是国家间订立
一些双边保护版权的条约,逐渐地人们感到有必
要在版权领域订立多边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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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自动保护原则
三、版权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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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伯尔尼公约
一、受保护的作品
二、作者的专有权利
1、精神权利 2、复制权
3、翻译权 4、公开演示权或称公开表演
5、广播权 6、朗诵权
7.改编权 8、录制权
9、电影权 10、追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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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
1、一般文学艺术作品
2、电影作品
3、不具名作品或署笔名的作品
4、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
5、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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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约的保留
1、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保留
2、对公约实质性条款的保留
3、翻译权的十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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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1、翻译强制许可证
2、复制强制许可证
六、公约的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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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一节 公约的诞生与修订
第二节 公约结构、巴黎联盟和工业产权
一、公约结构
二、巴黎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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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产权
(1)专利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4)商标
(5)服务标记
(6)厂商名称
(7)货源标记 (indications of source)和原产地名
称 (applications of origin)
(8)制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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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巴黎公约的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优先权原则
三、专利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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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共同规则
一、专利方面
1、发明人的姓名记载权
2、强制许可
3、交纳维持费宽限期
4、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专利
5、国际展览会上展示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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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方面
1、商标的使用
2、续展费的优惠期
3、商标独立
4、驰名商标
5.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用
6.商标的转让
7、在联盟某一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其他成员国
所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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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合作条约
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的历史和宗旨
PCT的主要目标或宗旨,就是简化对一项
发明在多个国家要求专利保护所必须采取的
重复手段,使其更经济有效,从而专利申请
人和专利局都能够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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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阶段 1、国际申请 2、国际检索
3、国际检索报告 4、国际公布
5、国际初步审查
二、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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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标权国际公约
第一节 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
一,,马德里协定,
(一 ) 概述
(二 ),马德里协定, 的主要内容
,马德里协定, 正文共 18条,实施细则 32条,主要规
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领土的限制与延伸、国家商标主
管机关的驳回、国际的期限及独立性、国际注册的续展、
变更、国际局、财务、批准和加入、退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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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一 )概述
(二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与, 马德里
协定, 的主要区别,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是在, 马德里协定,
的基础上签署的,旨在进一步简化这一系统
办理国际注册的程序,为申请人或成员国提
供更多的便利,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两
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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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注册条约
一、概述
了促进商标国际注册,吸引更多的国
家参加国际注册,在 1973年 6月 12日,由美
国、英国 14国发起,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
产权外交会议上签署了, 商标注册条约,,
条约于 1980年 8月 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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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
也可以通过本国主管机构向国际局提交申
请,该商标不必首先在本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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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尼斯协定和维也纳协定
一、尼斯协定
(一 )概述
尼斯协定的全称是, 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
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它是关于申请
商标对商品和服务如何分类的协定。旨在建立商
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有助与解决
各国在商标注册方面因商品和服务分类差异对商
标国际注册时给商标管理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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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也纳协定
(一 )概述
维也纳协定的全称是, 商品图形国际
分类协定,,于 1973年 6月 12 日在奥地利
维也纳缔结,截止 1997年月,已有 9个成员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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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内容
协定编订有, 商标图形要素国际
分类,,包括 29个大类,300多个小类
及 3000多条项目。所有商标均按上述
分类视为图形。, 马德里协定, 要求
商标图形分类应按照此协定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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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因特网条约
第一节 概 述
一、因特网条约的性质
二、因特网条约的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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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一、与, 伯尔尼公约, 的关系
二、版权保护的范围及有关具体规定
首先,关于版权的保护范围。
其次,关于有关计算机程序的是否应予保护的问题
再次,关于数据汇编 (数据库 )应如何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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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人专属的几种权利
(一 )发行权
(二 )出租权
(三 )向公众传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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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 的该项条款规定,摄影作品和作
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
盟各成员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
品完成之后起的 25年。也就是说,摄影作品的保护
期限可以短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条约规定不适
用该项条款,即意味着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一般
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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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缔约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关的权利
(二 )有关的义务
1.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2.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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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和适用的时限
条约第 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将, 伯尔尼公约,
第 18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保护。同时,
条约第 14条规定,缔约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
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缔约各方还应确
保依照其法律可以 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
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的有效行动,包括
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止进一步侵权的补
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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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
一、总则
(一)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二)有关词条的定义
(三)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
(四)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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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
经济权利
3.复制权
4.发行权
5.出租权
6.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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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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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条款
1.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2.限制与例外
3.权利的保护期
4.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和关于权利管理信
息的义务
5.手续与保留
6.适用的时限
7.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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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节 概 述
一,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缩写为 TRIPs),一般简称为
TRIP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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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TRIPs协定的性质和特点
1.协定直接规定了各成员方政府保护知识产
权方面的统一的义务和程序。
2.协定的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提供统一的保护
机制,而不是取代以往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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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定在处理与成员方国内法律的关系上,
采取了由协定规定最低标准,由各成员根
据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惯例决定执行这些规
定的适当方法,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该协
定的规定。
4.协定建立了比较完善、全面的知识产权执
法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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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TRIPs协定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一,TIRPs协定的一般规定
1.协定的宗旨
2.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3.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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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其他原则
(四)关于, 权利用尽,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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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的
保护
一、版权及有关权利
(一)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二)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
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五)保护期限
(六)限制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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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
(一)商标保护范围
(二)商标权的取得和占有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四)商标的许可与转让
(五)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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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理标识
(一)地理标识的的保护
(二)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的附加保护
(三)对地理标识保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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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设计
(一)保护的要求
各成员主要为新的或始创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排
除对主要根据技术或功能考虑而进行的设计保护
(二)对工业设计的保护
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所有人,应有权制止第三人未经其同意而
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受保护设计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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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
(一)关于专利保护客体
(二)关于授予的权利
(三)关于专利权撤销或丧失及保护期限
(四)关于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
(五)关于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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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一)与,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的关系
(二)关于保护的范围
(三)关于无需权利持有人许可的行为
(四)关于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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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未公开的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属于保密的,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
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
二是具有商业价值;
三是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为保密已采取
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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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根据协定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许可证
做法或条件被滥用并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成员政府应磋商并采取适当的救济施。
因为,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
的转让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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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执法
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二、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及救济
(一)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二)行政程序及相关措施
(三)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三、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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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
一、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二、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一)透明度
(二)争端解决
三、过渡性安排
及有关程序和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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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安排与最后条款
1.海关暂停放行
2.申请
3.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4.暂停放行的通知和时限
5.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
6.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7.职权内行动
8.救济
9.微量进口
讲 课 结 束
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