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知 识 产 权 公 约
主讲人:魏纪林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一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
产生、宗旨及职责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生和宗旨
(1)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
协作,促进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保证依知识产权公约建立的知识产权联盟国的
行政合作。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
1、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协
调各国于此方面的立法;
2、鼓励缔结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国
际协定;
3、收集并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
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和及时公布这些研
究成果;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4、保证并执行巴黎联盟 (包括与该联盟
有关的其他联盟 )及伯尔尼联盟的合作;
5、给予请求法律与技术援助的国家之帮
助,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
法律与技术上的合作;
6、担任或参加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
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7、积极采取一切有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合法行动。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资格
1、依,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的, 过
渡条款, 规定,于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全
部成为该组织成员国后,两个联盟的事务局应予取
消,而该局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财产均应收入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2、非上述所属两联盟之国家,基于系联合国
成员国与联合国有关系之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之当事国
也可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基于特别情况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大会
之邀请,亦可成为该公约之成员国。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及权限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
1、大会 (General Assenbly)
2、成员国会议 (The Conference)
3、协调委员会
4、国际局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权限
(1)本组织在各成员国领土上,在符合
各该国家的法律条件睛,应享有为完成本
组织宗旨和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权利能力。
(2)本组织应与瑞士联邦,以及与总部
今后可能设在的其他国缔结一项总部规定。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3)本组织可与其他成员国缔结双边或
多边协定,使本组织、其官员以及一切成
员国的代表享有为完成本组织宗旨和行使
其职权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4)总干事可以谈判上述第 (1),(3)款
所指的协定,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代表
本组织缔结和签订这种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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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情况
一、世界性条约或公约保护
二、地区性公约保护
三、因国际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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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的订立与发展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频繁,版
板跨国境保护也日益迫切需要。先是国家间订立
一些双边保护版权的条约,逐渐地人们感到有必
要在版权领域订立多边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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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自动保护原则
三、版权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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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伯尔尼公约
一、受保护的作品
二、作者的专有权利
1、精神权利 2、复制权
3、翻译权 4、公开演示权或称公开表演
5、广播权 6、朗诵权
7.改编权 8、录制权
9、电影权 10、追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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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
1、一般文学艺术作品
2、电影作品
3、不具名作品或署笔名的作品
4、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
5、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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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约的保留
1、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保留
2、对公约实质性条款的保留
3、翻译权的十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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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1、翻译强制许可证
2、复制强制许可证
六、公约的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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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一节 公约的诞生与修订
第二节 公约结构、巴黎联盟和工业产权
一、公约结构
二、巴黎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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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产权
(1)专利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4)商标
(5)服务标记
(6)厂商名称
(7)货源标记 (indications of source)和原产地名
称 (applications of origin)
(8)制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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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巴黎公约的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优先权原则
三、专利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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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共同规则
一、专利方面
1、发明人的姓名记载权
2、强制许可
3、交纳维持费宽限期
4、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专利
5、国际展览会上展示的发明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商标方面
1、商标的使用
2、续展费的优惠期
3、商标独立
4、驰名商标
5.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用
6.商标的转让
7、在联盟某一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其他成员国
所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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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合作条约
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的历史和宗旨
PCT的主要目标或宗旨,就是简化对一项
发明在多个国家要求专利保护所必须采取的
重复手段,使其更经济有效,从而专利申请
人和专利局都能够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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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阶段 1、国际申请 2、国际检索
3、国际检索报告 4、国际公布
5、国际初步审查
二、国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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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标权国际公约
第一节 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
一,,马德里协定,
(一 ) 概述
(二 ),马德里协定, 的主要内容
,马德里协定, 正文共 18条,实施细则 32条,主要规
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领土的限制与延伸、国家商标主
管机关的驳回、国际的期限及独立性、国际注册的续展、
变更、国际局、财务、批准和加入、退约等。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一 )概述
(二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与, 马德里
协定, 的主要区别,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是在, 马德里协定,
的基础上签署的,旨在进一步简化这一系统
办理国际注册的程序,为申请人或成员国提
供更多的便利,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两
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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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注册条约
一、概述
了促进商标国际注册,吸引更多的国
家参加国际注册,在 1973年 6月 12日,由美
国、英国 14国发起,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
产权外交会议上签署了, 商标注册条约,,
条约于 1980年 8月 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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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
也可以通过本国主管机构向国际局提交申
请,该商标不必首先在本国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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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尼斯协定和维也纳协定
一、尼斯协定
(一 )概述
尼斯协定的全称是, 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
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它是关于申请
商标对商品和服务如何分类的协定。旨在建立商
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有助与解决
各国在商标注册方面因商品和服务分类差异对商
标国际注册时给商标管理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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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也纳协定
(一 )概述
维也纳协定的全称是, 商品图形国际
分类协定,,于 1973年 6月 12 日在奥地利
维也纳缔结,截止 1997年月,已有 9个成员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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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内容
协定编订有, 商标图形要素国际
分类,,包括 29个大类,300多个小类
及 3000多条项目。所有商标均按上述
分类视为图形。, 马德里协定, 要求
商标图形分类应按照此协定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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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因特网条约
第一节 概 述
一、因特网条约的性质
二、因特网条约的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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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一、与, 伯尔尼公约, 的关系
二、版权保护的范围及有关具体规定
首先,关于版权的保护范围。
其次,关于有关计算机程序的是否应予保护的问题
再次,关于数据汇编 (数据库 )应如何对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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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人专属的几种权利
(一 )发行权
(二 )出租权
(三 )向公众传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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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 的该项条款规定,摄影作品和作
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
盟各成员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
品完成之后起的 25年。也就是说,摄影作品的保护
期限可以短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条约规定不适
用该项条款,即意味着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一般
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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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缔约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关的权利
(二 )有关的义务
1.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2.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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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和适用的时限
条约第 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将, 伯尔尼公约,
第 18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保护。同时,
条约第 14条规定,缔约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
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缔约各方还应确
保依照其法律可以 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
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的有效行动,包括
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止进一步侵权的补
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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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
一、总则
(一)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二)有关词条的定义
(三)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
(四)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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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
经济权利
3.复制权
4.发行权
5.出租权
6.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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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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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同条款
1.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2.限制与例外
3.权利的保护期
4.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和关于权利管理信
息的义务
5.手续与保留
6.适用的时限
7.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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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节 概 述
一,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缩写为 TRIPs),一般简称为
TRIP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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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TRIPs协定的性质和特点
1.协定直接规定了各成员方政府保护知识产
权方面的统一的义务和程序。
2.协定的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提供统一的保护
机制,而不是取代以往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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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定在处理与成员方国内法律的关系上,
采取了由协定规定最低标准,由各成员根
据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惯例决定执行这些规
定的适当方法,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该协
定的规定。
4.协定建立了比较完善、全面的知识产权执
法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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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TRIPs协定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一,TIRPs协定的一般规定
1.协定的宗旨
2.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3.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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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其他原则
(四)关于, 权利用尽,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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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的
保护
一、版权及有关权利
(一)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二)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
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五)保护期限
(六)限制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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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
(一)商标保护范围
(二)商标权的取得和占有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四)商标的许可与转让
(五)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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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理标识
(一)地理标识的的保护
(二)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的附加保护
(三)对地理标识保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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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设计
(一)保护的要求
各成员主要为新的或始创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排
除对主要根据技术或功能考虑而进行的设计保护
(二)对工业设计的保护
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所有人,应有权制止第三人未经其同意而
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受保护设计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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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
(一)关于专利保护客体
(二)关于授予的权利
(三)关于专利权撤销或丧失及保护期限
(四)关于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
(五)关于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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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一)与,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的关系
(二)关于保护的范围
(三)关于无需权利持有人许可的行为
(四)关于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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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未公开的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属于保密的,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
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
二是具有商业价值;
三是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为保密已采取
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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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根据协定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许可证
做法或条件被滥用并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成员政府应磋商并采取适当的救济施。
因为,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
的转让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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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执法
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二、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及救济
(一)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二)行政程序及相关措施
(三)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三、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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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
一、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二、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一)透明度
(二)争端解决
三、过渡性安排
及有关程序和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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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构安排与最后条款
1.海关暂停放行
2.申请
3.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4.暂停放行的通知和时限
5.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
6.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7.职权内行动
8.救济
9.微量进口
讲 课 结 束
谢 谢 !
主讲人:魏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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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一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
产生、宗旨及职责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生和宗旨
(1)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
协作,促进国际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保证依知识产权公约建立的知识产权联盟国的
行政合作。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职责
1、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协
调各国于此方面的立法;
2、鼓励缔结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国
际协定;
3、收集并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
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和及时公布这些研
究成果;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4、保证并执行巴黎联盟 (包括与该联盟
有关的其他联盟 )及伯尔尼联盟的合作;
5、给予请求法律与技术援助的国家之帮
助,促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
法律与技术上的合作;
6、担任或参加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
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7、积极采取一切有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合法行动。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资格
1、依,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的, 过
渡条款, 规定,于巴黎联盟与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全
部成为该组织成员国后,两个联盟的事务局应予取
消,而该局的全部权利、义务及财产均应收入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2、非上述所属两联盟之国家,基于系联合国
成员国与联合国有关系之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之当事国
也可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基于特别情况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大会
之邀请,亦可成为该公约之成员国。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及权限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
1、大会 (General Assenbly)
2、成员国会议 (The Conference)
3、协调委员会
4、国际局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权限
(1)本组织在各成员国领土上,在符合
各该国家的法律条件睛,应享有为完成本
组织宗旨和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权利能力。
(2)本组织应与瑞士联邦,以及与总部
今后可能设在的其他国缔结一项总部规定。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3)本组织可与其他成员国缔结双边或
多边协定,使本组织、其官员以及一切成
员国的代表享有为完成本组织宗旨和行使
其职权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4)总干事可以谈判上述第 (1),(3)款
所指的协定,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代表
本组织缔结和签订这种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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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情况
一、世界性条约或公约保护
二、地区性公约保护
三、因国际贸易产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
护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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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的订立与发展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频繁,版
板跨国境保护也日益迫切需要。先是国家间订立
一些双边保护版权的条约,逐渐地人们感到有必
要在版权领域订立多边国际条约。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自动保护原则
三、版权独立原则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三节 伯尔尼公约
一、受保护的作品
二、作者的专有权利
1、精神权利 2、复制权
3、翻译权 4、公开演示权或称公开表演
5、广播权 6、朗诵权
7.改编权 8、录制权
9、电影权 10、追续权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三、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
1、一般文学艺术作品
2、电影作品
3、不具名作品或署笔名的作品
4、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
5、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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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约的保留
1、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保留
2、对公约实质性条款的保留
3、翻译权的十年保留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五、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1、翻译强制许可证
2、复制强制许可证
六、公约的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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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一节 公约的诞生与修订
第二节 公约结构、巴黎联盟和工业产权
一、公约结构
二、巴黎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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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产权
(1)专利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4)商标
(5)服务标记
(6)厂商名称
(7)货源标记 (indications of source)和原产地名
称 (applications of origin)
(8)制止不正当竞争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三节 巴黎公约的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优先权原则
三、专利独立原则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四节 共同规则
一、专利方面
1、发明人的姓名记载权
2、强制许可
3、交纳维持费宽限期
4、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专利
5、国际展览会上展示的发明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商标方面
1、商标的使用
2、续展费的优惠期
3、商标独立
4、驰名商标
5.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政府间组织徽记的禁用
6.商标的转让
7、在联盟某一成员国注册的商标,在其他成员国
所受的保护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四章 专利合作条约
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的历史和宗旨
PCT的主要目标或宗旨,就是简化对一项
发明在多个国家要求专利保护所必须采取的
重复手段,使其更经济有效,从而专利申请
人和专利局都能够从中受益。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阶段 1、国际申请 2、国际检索
3、国际检索报告 4、国际公布
5、国际初步审查
二、国家阶段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五章 商标权国际公约
第一节 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
一,,马德里协定,
(一 ) 概述
(二 ),马德里协定, 的主要内容
,马德里协定, 正文共 18条,实施细则 32条,主要规
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领土的限制与延伸、国家商标主
管机关的驳回、国际的期限及独立性、国际注册的续展、
变更、国际局、财务、批准和加入、退约等。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一 )概述
(二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与, 马德里
协定, 的主要区别,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是在, 马德里协定,
的基础上签署的,旨在进一步简化这一系统
办理国际注册的程序,为申请人或成员国提
供更多的便利,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两
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区别。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商标注册条约
一、概述
了促进商标国际注册,吸引更多的国
家参加国际注册,在 1973年 6月 12日,由美
国、英国 14国发起,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
产权外交会议上签署了, 商标注册条约,,
条约于 1980年 8月 7日生效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主要内容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
也可以通过本国主管机构向国际局提交申
请,该商标不必首先在本国注册。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三节 尼斯协定和维也纳协定
一、尼斯协定
(一 )概述
尼斯协定的全称是, 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
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它是关于申请
商标对商品和服务如何分类的协定。旨在建立商
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有助与解决
各国在商标注册方面因商品和服务分类差异对商
标国际注册时给商标管理带来的不便。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维也纳协定
(一 )概述
维也纳协定的全称是, 商品图形国际
分类协定,,于 1973年 6月 12 日在奥地利
维也纳缔结,截止 1997年月,已有 9个成员
国。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 )主要内容
协定编订有, 商标图形要素国际
分类,,包括 29个大类,300多个小类
及 3000多条项目。所有商标均按上述
分类视为图形。, 马德里协定, 要求
商标图形分类应按照此协定规定进行。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六章 因特网条约
第一节 概 述
一、因特网条约的性质
二、因特网条约的签定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一、与, 伯尔尼公约, 的关系
二、版权保护的范围及有关具体规定
首先,关于版权的保护范围。
其次,关于有关计算机程序的是否应予保护的问题
再次,关于数据汇编 (数据库 )应如何对待的问题。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三、著作权人专属的几种权利
(一 )发行权
(二 )出租权
(三 )向公众传输的权利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四、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 的该项条款规定,摄影作品和作
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
盟各成员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
品完成之后起的 25年。也就是说,摄影作品的保护
期限可以短于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条约规定不适
用该项条款,即意味着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一般
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同。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五、各缔约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关的权利
(二 )有关的义务
1.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2.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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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和适用的时限
条约第 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将, 伯尔尼公约,
第 18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保护。同时,
条约第 14条规定,缔约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
必要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缔约各方还应确
保依照其法律可以 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
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的有效行动,包括
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止进一步侵权的补
救。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
一、总则
(一)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二)有关词条的定义
(三)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
(四)国民待遇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
经济权利
3.复制权
4.发行权
5.出租权
6.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四、共同条款
1.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2.限制与例外
3.权利的保护期
4.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和关于权利管理信
息的义务
5.手续与保留
6.适用的时限
7.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七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一节 概 述
一,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缩写为 TRIPs),一般简称为
TRIPs协定。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TRIPs协定的性质和特点
1.协定直接规定了各成员方政府保护知识产
权方面的统一的义务和程序。
2.协定的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提供统一的保护
机制,而不是取代以往的国际公约。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3.协定在处理与成员方国内法律的关系上,
采取了由协定规定最低标准,由各成员根
据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惯例决定执行这些规
定的适当方法,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该协
定的规定。
4.协定建立了比较完善、全面的知识产权执
法程序制度。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二节
TRIPs协定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一,TIRPs协定的一般规定
1.协定的宗旨
2.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3.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其他原则
(四)关于, 权利用尽, 原则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三节 TRIPs协定对知识产权的
保护
一、版权及有关权利
(一)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二)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
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五)保护期限
(六)限制与例外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二、商标
(一)商标保护范围
(二)商标权的取得和占有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四)商标的许可与转让
(五)保护期限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三、地理标识
(一)地理标识的的保护
(二)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的附加保护
(三)对地理标识保护的例外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四,工业设计
(一)保护的要求
各成员主要为新的或始创的独立创造的工业设计提供保护,排
除对主要根据技术或功能考虑而进行的设计保护
(二)对工业设计的保护
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的所有人,应有权制止第三人未经其同意而
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受保护设计的仿制品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五、专利
(一)关于专利保护客体
(二)关于授予的权利
(三)关于专利权撤销或丧失及保护期限
(四)关于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
(五)关于强制许可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一)与,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的关系
(二)关于保护的范围
(三)关于无需权利持有人许可的行为
(四)关于保护期限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七、关于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未公开的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属于保密的,通常不为从事该信息
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
二是具有商业价值;
三是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为保密已采取
合理措施。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八、在许可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根据协定的规定,涉及知识产权许可证
做法或条件被滥用并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有关成员政府应磋商并采取适当的救济施。
因为,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可能对贸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阻碍技术
的转让与传播。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执法
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
二、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及救济
(一)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二)行政程序及相关措施
(三)刑事程序及相关措施
三、临时措施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
一、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二、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一)透明度
(二)争端解决
三、过渡性安排
及有关程序和其他内容
主讲,魏纪林文法学院
四、机构安排与最后条款
1.海关暂停放行
2.申请
3.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
4.暂停放行的通知和时限
5.进口商和货物所有人的补偿
6.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7.职权内行动
8.救济
9.微量进口
讲 课 结 束
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