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中望月,义务教育二十年 1901年,当时的大清就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并且指派从英国任大使回来的张百熙为管学大臣。和当时的很多知识分子一样,张百熙在英国任大使期间,一直在观察研究英国为何能够船坚炮利,并且号称是日不落帝国的原因。他得出的结论是:一定要振兴教育。   1904年,根据张百熙的计划,清政府颁定《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儿童自6岁起受蒙学4年,10岁入寻常小学修业3年。埃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7年教育,然后听其任为各项事业。”中国自此开始有了义务教育的概念。   孙中山推翻满清成立了中华民国后,立即强调在中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1912年9月29日,中华民国教育部公布《学校征收学费规程》16条,明确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当时很多家境贫穷的学生,免费上师范就成了他们接受教育的唯一途径。中国前国家领袖毛就是在湖南师范学校毕业的。   和今天中国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和地位相比,民国初年教师的地位是相当高的,这也说明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对教育的重视。据中国教育方面的专家介绍说,当时普通警察一个月两块银洋,县长一个月20块银洋。而国小校长老师一个月可以拿到40块银洋,民国时期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要远远超过县长。   即使是在抗战期间的兵荒马乱的年月,当时的国民政府在财政状态极为艰苦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免费教育的做法。1939年7月28日,当时的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规程》21条。其中规定:“6岁至12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人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 事实上,距中国政府首次提出普及义务教育已经有40年历史。1956年1月,教育部印发的《十二年教育事业规划纲要》提出,“7年内在全国基本上普及义务教育”。   到1976年,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比例已经达到95%。1979年以后,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投入严重不足的义务教育再度陷入困境,小学升学率由1978年的87.7%下降为1985年的68.4%——这也是1978年以后的历史最低点。   1986年,《义务教育法》应运而生。在该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教育不公的两大表现 中国的义务教育,在新中国建立以后,1956年以前,中国国家领导人在政策上是有“义务教育”这个提法的。之后很长时间,一直到1982年以前,长时间里中国处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背景下,不承认义务教育这个提法。但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不搞初等教育普及。实际上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初等教育的普及程度是相当高的。世行在1980年代初给中国所做的第一个报告中,收集的数据显示,中国的基础教育的普及程度是比较高的,接受小学教育的同龄人中比例高达95%,在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里是居于前列的。   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后又重新提出“义务教育”这个概念,并写进了1982年宪法,当时提的是要普及小学教育。到1986年出台义务教育法的时候,提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由于中国确认“义务教育”这个概念,有这样一个反复的过程,20多年以来我们对“义务教育”概念的认识肯定是有偏差,并且对它的理解是滞后的。义务教育的概念中有两个要点:一个是免费,一个是平等。在国外的《义务教育法》里面,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国家的义务是为公民接受义务创造条件。而在中国,1986年制定义务教育法向全世界宣布搞义务教育的时候,是把从新中国建立以后甚至解放前所收的“学杂费”,通过《义务教育法》和1992年的《<义务教育法> 实施细则》分成了两个费:一个是“学费”,一个是“杂费”。而义务教育偏离免费的正位越来越远,则始于1992年颁布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这道口子一开,越来越多的收费项目被纳入“杂费”,教育乱收费从此打开了潘多拉盒子。2004年在对45个县教育经费的审计中发现,涉及教育乱收费4.5亿元,县均1000万元。   再看我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平等”的认识,一直到2002年,教育部文件中才第一次提出了“义务教育要均衡发展”的概念;而在对义务教育阶段重点学校的认识问题上,直到2005年,教育部的文件里才有了清楚的认识,提出不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区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法律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义务教育法在以下5个方面作出调整:一是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二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三是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四是明确实施素质教育。五是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国家保障所有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学费入学。 它具有五大特征: 1、由国家保障; 2、是国家、学校、社会、家庭的义务; 3、免收学费; 4、就近入学; 5、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