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校长为什么一定要辞职 http://www.edu.cn 2006-02-24 11:41:01 中国青年报 “语不惊人死不休”可能是为文的至高境界,但却不一定是为人处世的好选择。想必哈佛大学校校长萨默斯对此深有体会,因为他将为自己的惊人之语“女子学理逊于男”付出“下课”的代价。2月21日,哈佛大学在其网站上宣布,校长劳伦斯·萨默斯将在2005~2006年学年结束时辞职,而其辞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哈佛职员对其投下的不信任票。(中国日报网站2月22日)   说什么或者不说什么属于一个人的自由,尤其在有言论自由的国度里更是如此。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伏尔泰曾说,“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愿意用生命捍卫你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所以说,从法律上的角度上,哈佛校长尽可以表达“女子学理逊于男”的观点,因为这是他的言论自由,任何人包括权力机构都无权剥夺。但同是法国启蒙主义思想家的卢梭也说过,“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其实意味着,你可以行使你的言论自由权,但你必须为你的权利行使承担必要的责任。   就像英国曼联足球队前主教练阿特金森,虽然他可以有表达“中国女人是世界上最丑的女人”这一观点的自由,但他必须接受为此所要付出的代价。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中,权利和责任绝对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任何个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去承担这种权利行使的后果。如果说权责统一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责任如何担当却不仅仅是权责统一所能涵盖,不同的“责任承担路径”折射出的是不同的社会理念。   哈佛大学校长的辞职,源于他的“大放厥词”,直接的原因却是来自哈佛大学员工的不信任票,而非行政强制性命令或者压力。正如萨默斯在一封发表在哈佛网站上的信中说:“我很不情愿地得出如下结论:我与艺术和科学学院部分教员的矛盾,已经使我无法推进我认为对哈佛未来至关重要的复兴议程。因此,我认为哈佛最好的出路是选择新领袖。”无法得到学校员工的信任,于是只好辞职,这就是美国大学校长的“责任承担路径”。   不同的责任承担路径意味着不同的权力来源。在自上而下的授权体制中,责任的承担来自上层权力的威权式命令;但在自下而上的自治性授权体制中,责任的承担来自“选民”的不信任案。至少,在哈佛大学校长辞职的“责任承担路径”中,我们看到的是后者而非前者。不要忽略这样的“路径依赖”,虽然说在不同的路径可能在辞职的结果上是殊途同归,但正是这“殊途”折射出完全不同的理念。哈佛大学校长的辞职至少可以证明以下两点:一是哈佛大学是自治的,即校长的权力来自“选民”———教职员工和学生———而非行政任命;二是身处自治团体中的“选民”有权利也能够决定被授权者的“权力寿命”,而这恰恰是民主政治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