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模态逻辑
第一节 模态命题
一、什么是模态命题
所谓模态命题,广义上是指包括一切模态词的命题。也就是说,它包括模态命题和规范命题。狭义上指包括“必然”和“可能”这类模态词的命题。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模态命题是指狭义上的理解。所以,模态命题可以这样定义:模态命题就是陈述事物情况的必然性或可能性的命题。
[例1] 凶手必然有作案时间。
[例2] 合法行为必然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例3] 某甲的代理行为可能是无权代理。
[例4] 某甲可能不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例5] 他的行为可能是无因管理,也可能是不当得利。
[例6] 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毙命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表达模态命题必须有模态词,模态命题都含有“必然”或“可能”等模态词。模态词有时在命题联结项之前,有时在主项之前,有时在谓项之后。这主要是根据所表达的内容和表达习惯来定。如[例1]还可以表述为:“必然凶手有作案时间”,或者“凶手有作案时间,这是必然的”。又如[例4]还可以表述为:“可能某甲不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某甲不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是可能的”。一般来说,在分析模态命题的形式时,将模态词放在命题变项p、q……的前面。在模态逻辑中,用符号“□”或“L”表示“必然”,用符号“◇”或“M”表示“可能”。本人采用“□”表示“必然”,“◇”表示“可能”。
模态命题可以是简单命题,也可以是复合命题。上面[例5]、[例6]就是两个复合的模态命题。复合模态命题是以简单的模态命题为基础的,所以本人将主要讨论简单的模态命题及其推理。
二、模态命题种类
根据命题所陈述的是事物的可能性还是必然性,我们可以把模态命题分为可能命题、必然命题。
1、可能命题
可能命题就是陈述事物情况的可能性的命题。可能命题又分为可能肯定命题和可能否定命题。
[例1] 某甲可能是精神病人。
[例2] 或许某甲是无辜的。
[例3] 某甲可能不是案犯。
[例4] 被告人的辩解可能不是对的。
[例1]、[例2]是可能肯定命题,它是反映事物情况可能存在的命题。可能肯定命题可用公式表示为“S可能是P”或“S是P是可能的”,用符号表示为“◇P”。
[例3]、[例4]是可能否定命题,它是反映事物情况可能不存在的命题。可能否定命题可用公式表示为“S可能不是P”或“S不是P是可能的”,用符号表示为“◇(P”。
2、必然命题
必然命题就是陈述事物情况的必然性的命题。必然命题又可分为必然肯定命题和必然否定命题。
[例5] 客观事物必然发展变化。
[例6] 法律必然有阶级性。
[例7] 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必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例8] 无效合同必然不受法律保护。
[例5]、[例6] 是必然肯定命题。必然肯定命题是反映事物情况必然存在的命题。它可以用公式表示为“S必然是P”或“S是P是必然的”,用符号表示为“□P”。
[例7]、[例8] 是必然否定命题。必然否定命题是反映事物情况必然不存在的命题。它可以用公式表示为“□(P”。
三、模态命题的真假
模态命题也有真假,不过它跟命题逻辑中讲的命题的真假是不同的。在命题逻辑中,命题的真假可以用真值表来刻画,而模态命题由于有模态词,所以不能用真值表来表示其真假。在模态命题中引进了“可能世界”来确定其真假。所谓“可能世界”是指能够为人们合乎逻辑地设想出来的各种场合。现实世界只是许许多多可能世界中的一个可能世界。
“可能世界”是由莱布尼茨首先提出的。按照莱布尼茨的观点,根据命题P在每个可能世界中的真假就可以确定模态命题“必然P”和“可能P”的真假:
当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都真时,“必然P”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
当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都假时,“必然(P”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
当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真时,“可能P”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
当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假时,“可能(P”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
各种模态命题的真假情况可列表如下:
B A
C
P在所有可能
世界里为真
P在所有可能
世界里可真可假
P在所有可能
世界里为假
□P
+
-
-
□(P
-
-
+
◇P
+
+
-
◇(P
-
+
+
(注 A:P在可能世界里的真假 B:模态命题的真假 C:模态命题的种类)
例如,命题“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事物必然是发展变化的”和“事物可能是发展变化的”为真,而“事物必然不是发展变化的”和“事物可能不是发展变化的”为假。
又如,命题“张三和王五签订合同是有效的”在所有可能世界里可真可假,所以“张三和王五签订的合同必然是有效的”和“张三和王五签订的合同必然不是有效的”为假,而“张三和王五签订的合同可能是有效的”和“张三和王五签订的合同可能不是有效的”是真的。
再如,命题“资产阶级的法是永存的”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资产阶级的法必然不是永存的”和“资产阶级的法可能不是永存的”为真,而“资产阶级的法必然是永存的”和“资产阶级的法可能是永存的”为假。
第二节 模态推理
模态推理就是前提或结论中有模态命题的推理。模态推理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模态对当推理
模态对当推理就是根据模态对当关系进行的推理。模态对当关系就是同素材的□P、□(P、◇P、◇(P四种模态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
模态对当关系可用逻辑方阵图表示如下。
□P 反对 □(P
差 差
等 等
◇P 下反对 ◇(P
从这一方阵图可以看出,四种模态命题之间共有四种关系,因此也就有四种模态对当推理。下面分别说明。
1、矛盾关系对当推理
矛盾关系对当推理是指利用模态命题间的矛盾关系进行的推理。矛盾关系是指□P和◇(P、□(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
①□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
当□P为真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为假。
当◇(P为假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为真。
当□P为假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为真。
当◇(P为真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为假。
可见,□P和◇(P之间,既不可同真,也不可同假。所以,它们之间是矛盾关系。
□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可用等值式表示为:
□P((◇(P
( □P(◇(P
根据这种真假关系进行的推理就是矛盾关系对当推理。
[例1] 客观事物必然发展变化,
所以,客观事物不可能不发展变化。
[例2] 某甲的代理权不必然有效,
所以,某甲的代理权可能不有效。
②□(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
当□(P为真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为假。
当◇P为假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为真。
当□(P为假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为真。
当◇p为真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为假。
可见,□(P和 ◇P之间也既不同真,又不同假,具有矛盾关系。
□(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可用等值式表示为:
□(P((◇P
(□(P(◇P
可见,根据这种真假关系也可进行矛盾关系对当推理。
[例3]某甲必然不是诉讼当事人,
所以,某甲不可能是诉讼当事人。
[例4]某甲可能是这个案件的作案人,
所以,某甲不必然不是这个案件的作案人。
总之,根据模态命题的矛盾关系,可以由其中一个命题为真推知另一命题为假,也可由其中一个命题为假,推知另一命题为真。
2、差等关系对当推理
差等关系对当推理是指利用模态命题间的差等关系进行的推理。差等关系是指□p和◇p、□(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
①□p与◇p之间的真假关系
当□p为真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为真。
当◇p为假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为假。
当□p为假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可真可假。
当◇p为真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可真可假。
可见,□p同◇p之间所具有的真假关系是:□p为真,◇p必真;◇p为假,□p必假;□p为假;◇p可真可假;◇p为真,□p可真可假。所以,它们之间是差等关系。
□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可用蕴涵式表示为:
□p(◇p
(◇p((□p
根据这种真假关系进行的推理就是差等关系对当推理。
[例5]法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所以,法可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例6]某甲不可能有作案时间,
所以,某甲不必然有作案时间。
②□(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
当□(p为真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为真。
当◇(p为假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为假。
当□(p为假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可真可假。
当◇(p为真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为假,所以,□(p可真可假。
可见,□(p和◇(p之间也存在着差等关系。
□(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可用蕴涵式表示为:
□(p(◇(p
(◇(p((□(p
根据这种真假关系也可以进行差等关系对当推理。
[例7] 奴隶制法必然不会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
所以,奴隶制法可能不会维护劳动人民的利益。
[例8]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原告不可能不胜诉,
所以,原告不必然不胜诉。
总之,根据模态命题间的差等关系,可以由必然命题为真,推知可能命题为真;由可能命题为假推知必然命题为假。但是,不能由必然命题为假推知可能命题的真假,也不能由可能命题为真推知必然命题的真假。
3、反对关系对当推理
反对关系对当推理就是根据模态命题之间的反对关系进行的推理。反对关系就是指□P和□(P之间真假关系。这种真假关系为:
当□P为真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为假。
当□(P为真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为假。
当□P为假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可真可假。
当□(P为假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可真可假。
可见,□P同□(P之间不可同真,但可同假。因此,它们之间是反对关系。
□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可用蕴涵式表示为:
□P((□(P
□(P((□P
根据这种真假关系进行的推理就是反对关系对当推理。
[例9] 某甲必然是这个案件的作案人,
所以,并非某甲必然不是这个案件的作案人。
[例10] 公正的法官必然不会徇私枉法,
所以,并非公正的法官必然会徇私枉法。
根据模态命题间的反对关系,可以由其中一个命题为真推知另一个命题为假,但不能由其中一个命题为假推知另一个命题的真假。
4、下反对关系对当推理
下反对关系对当推理就是根据模态命题的下反对关系进行的推理。下反对关系是指◇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
当◇P为假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为真。
当◇(P为假时,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为真。
当◇P为真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真,所以,◇(P可真可假。
当◇(P为真时,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假,所以,◇P可真可假。
可见,◇P同◇(P之间不可同假,但可同真。所以,它们之间是下反对关系。
◇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可用蕴涵式表示为:
(◇P(◇(P
(◇(P(◇P
根据这种真假关系进行的推理就是下反对关系对当推理。
[例11] 某甲不可能作伪证,
所以,某甲可能不会作伪证。
[例12] 社会主义的法不可能没有阶级性,
所以,社会主义的法可能有阶级性。
根据模态命题间的下反对关系,可以由其中一个命题为假推知另一个命题为真,但不能由其中一个命题为真推知另一个命题的真假。
二、模态与非模态命题推理
模态与非模态命题推理就是根据模态命题与非模态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进行的演绎推理。
[例1] 某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所以,某甲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例2] 法律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以,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例3] 某甲不是凶手,
所以,某甲可能不是凶手。
[例4] 本案必然不会是一人所为,
所以,本案不会是一人所为。
我们这里讲的“必然”、“可能”,是指客观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凡是客观必然的东西,总是现实的东西;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客观可能的东西。模态命题和非模态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表示如下:
□P(P
P(◇P
从非模态命题的真假来说,P真是指P在现实世界里为真,而现实世界是许多可能世界之一。因此,当□P为真时,即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都真时,则P在现实世界里为真,即P为真。而当P为真时,即P在现实世界里为真时,则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真,即◇P为真。所以,我们可以从□P为真推知P为真;由P为真,推知◇P为真。但是,当P为真时,只能说P在现实世界即一个可能世界里为真,而不能保证P在所有可能世界里都为真;当◇P为真时,即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里为真,但不能保证这一个可能世界就是现实世界。因此,我们不能由P为真推知□P为真;也不能由◇P为真推出P为真。对于□(P、(P和◇(P之间的真假关系也可作同样的分析。
三、模态三段论
模态三段论是前提中有模态命题的三段论,也可以说是在三段论的基础上引入模态词而构成的演绎推理。在传统逻辑中,模态三段论比较复杂,这里仅介绍其中的五种:
1、必然模态三段论
必然模态三段论是指两个前提都是必然模态命题的三段论。以第一格的AAA式为例,其推理形式为:
所有M必然是P
所有S必然M
所以,所有S必然是P
例如:所有的法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刑法必然是法,
所以,刑法必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必然和直言结合的模态三段论
必然和直言结合的模态三段论是指一个前提是必然命题,一个前提是直言命题的模态三段论。这种模态三段论的推理形式有两种:
其一为:
所有M必然是P
所有S是M
所以,所有S必然是P
其二为:
所有M是P
所有S必然是M
所以,所有S必然是P
[例1] 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必然受到惩罚,
故意杀人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所以,故意杀人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
[例2] 凡故意杀人犯都有杀人动机,
某甲必然是故意杀人,
所以,某甲有杀人动机。
这里我们应注意,[例1]中大前提是必然命题,小前提是直言命题,结论则是必然命题。[例2]中大前提是直言命题,小前提是必然命题,则结论是直言命题。
3、必然和可能相结合的模态三段论
必然和可能相结合的模态三段论是指一个前提是必然命题,一个前提是可能命题的模态三段论。以第一格的AAA式为例,其推理形式为:
所有M必然是P
所有S可能是M
所以,所有S可能是P
[例3] 凡作案人必然有作案时间,
某甲可能是作案人,
所以,某甲可能有作案时间。
4、可能和直言结合的模态三段论
可能和直言结合的模态三段论是指一个前提是可能命题,一个前提是直言命题的模态三段论。其推理形式为:
所有M可能是P
所有S是M
所以,所有S可能是P
[例4] 凡是某甲的近亲属都可能是某甲的监护人,
某乙是某甲的近亲属,
所以,某乙可能是某甲的监护人。
5、可能模态三段论
可能模态三段论是指两个前提都是可能命题的模态三段论。以第一格的AAA式为例,其推理形式为:
所有M可能是P
所有S可能是M
所以,所有S可能是P
[例5] 证人心情紧张可能导致作伪证,
压力太大可能使证人心情紧张,
所以,压力太大可能导致证人作伪证。
模态三段论除了要遵守三段论的规则,还要根据前提的模态确定结论的模态。概括起来,模态三段论应遵守以下规则方能保证是有效式:
①必须遵守三段论的一切规则。
②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必然命题,则结论可以是必然命题。
③如果前提中有一个可能命题,或两个前提都是可能命题,则结论只能是可能命题。
④如果一个前提是必然命题,一个前提是直言命题,一般情况下,结论只能是直言命题或可能命题;但当小前提是肯定命题而大前提是必然命题,或者小前提是必然否定命题时,结论可以是必然命题。
第五章 归纳逻辑
第一节 回溯推理
前面我们所研究的推理都是演绎推理。演绎推理的前提蕴涵结论,从真前提必然能得出真结论。我们把研究演绎推理的逻辑叫做演绎逻辑。归纳逻辑所研究的推理是非演绎推理。非演绎推理的前提并不蕴涵结论,从真前提只能或然地得出真结论。非演绎推理包括回溯推理、归纳推理、求因果联系五法、类比推理等。由于非演绎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因而归纳逻辑不用“有效”或“无效”作为评价非演绎推理的标准,而是研究推理的前提对结论的支持程度,并且研究如何提高结论的可靠性程度,这也就是或然性推理的逻辑性问题。
这一节我们首先研究回溯推理。回溯推理是从结果出发,运用一般规律性知识,推测出该结果发生的原因的推理。
[例1] 某地发生一件碎尸案,在案发一星期内,在10个现场,发现女人的骨、肉共40块,包括头、肩胛、左手、左脚等。经验证,已获得的尸块占人体总重量的2/3。侦查人员依据医学、解剖学等知识,对被害人作了以下推断:
①被害人是女性;
②被害人年龄约19—20岁;
③被害人可能是青工或下乡知青;
④被害人未生育过孩子;
⑤被害人体较胖,身高不超过155厘米。
侦查人员的推是过程为:
碎尸有女人头颅,
如果是女性,才是女人头颅;
所以,被害人是女性。
② 被害人智齿已萌生,
当地青年19—20岁时才长智齿,
所以,被害人年龄约为19—20岁。
③ 被害人皮肤细白,手指较尖,手脚无老茧,
如果是重体力劳动者,则骨骼粗壮,手脚有老茧,
所以,被害人是青工。
……
侦查人员对被害人作的上述一系列推断,运用的就是回溯推理。后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证实了这些推理的结论是符合实际的。
[例2] 某甲(女)于某日凌晨前后在自己的房间里被杀。据查,房屋门完好无损,没有刀拨痕迹。侦查人员据此做出以下推则:
门是被叫开的,
如果是非常熟悉的人半夜叫门,那么能将门叫开,
所以,是非常熟悉的人半夜叫门。
这里侦查人员用的也是回溯推理,因此而将侦查范围缩小到与死者非常熟悉的人身上。后查明,死者之夫某乙曾提出要与某甲离婚,某甲被杀的前夜,有人看见某乙回过村。据此,侦查人员再次运用回溯推理作了如下推测: 某乙有作案时间,
如果是某乙杀害某甲,那么他有作案时间,
所以,可能是某乙杀某甲。
后来,侦查人员通过进一步的调查,证实了某乙是杀人凶手。
回溯推理的形式是:
q
如果p,那么q
所以,p
上式中,“q”表示已知的结果,“如果p,那么q”表示一般规律性知识,“p”表示根据已知的结果和一般规律性知识推测出的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
回溯推理在实际思维中大量存在。例如,产品滞销,使人推测可能是广告工作没有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使人推测可能是有人投毒;病人发高烧,使医生猜测病人可能是患了肺炎,等等。
回溯推理和演绎推理是相反的思维过程。演绎推理是由已知前提,推导出结论;而回溯推理则是从结果出发,寻求导致结果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整个回溯推理在逻辑结构上是:一个前提为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而另一个前提肯定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后件,结论肯定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前件。因此这种推理形式从演绎逻辑的角度来看是无效的,因为它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但我们不能说回溯推理犯了形式错误,不符合逻辑。因为我们在运用回溯推理时并未按照演绎推理的规则来进行,所以回溯推理不受演绎推理规则的约束。回溯推理的根据在于客观现象之间因果联系。在客观世界中, 一个现象的发生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原因。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才能根据已知的现象和已有的关于因果联系的知识而做出推测。然而由于客观世界的因果联系是复杂的,有一因一果,还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所以,从结果出发,只能或然地回溯其原因。归纳逻辑是在承认回溯推理结论是可错的前提下,来研究如何提高推理结论的要可靠性程度。
为了提高回溯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我们应尽量掌握与现象相关的各种因果联系的知识,从而推测出引起该现象的各种原因,再经过逐个检验,进而找到该现象发生的原因。比如电灯突然熄灭的原因有:保险丝被烧断,或电灯炮烧毁,或电路出故障,或发电站停止工作等。经查,别的人家的电灯仍然亮着,所以可以进一步判定为保险丝被烧断或电灯泡被烧毁。再检查电灯泡未被烧毁,所以可以断定是保险丝被烧断。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拥有的相关经验和知识越丰富,由回溯推理得出的结论可靠性越高。
第二节 归纳推理
一、什么是归纳推理
按照传统逻辑的观点,凡是从个别知识的前提推出一般的结论的推理,称之为归纳推理。
例如:狗是胎生的,
马是胎生的,
羊是胎生的,
虎是胎生的,
……
所以,哺乳动物都是胎生的。
这就是一个归纳推理。当人们将无数种哺乳动物考察完后,发现都是胎生的,就理所当然得出了“哺乳动物都是胎生的”的结论,但后来人们发现鸭嘴兽虽是哺乳动物,却不是胎生的。这一发现就推翻了上述结论。从这一例子可以看出,归纳推理的结论是或然的。
既然归纳推理的结论不可靠,那为什么人们还研究这种推理呢?因为人们通过归纳,可以使已有的知识扩大和推广,可以发现新的知识,而且演绎推理是离不开归纳推理的,在演绎推理中,表达一般知识的大前提是靠归纳得来的。当然,归纳推理也离不开演绎推,归纳推理的结论有待于用演绎推理加以论证,或者要用演绎推理导出可供实践检验的命题,由实践来证实或证伪。总之,在认识现实的思维进程中,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都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者互相联系、互相补充,正如恩格斯所言:“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
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运用归纳推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某甲作案是有其动机、目的的,
某乙作案是有其动机、目的的,
某丙作案是有其动机、目的的。
……
所以,凡案犯作案都是有其动机、目的的。
这是一个归纳推理过程,因为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或然的,所以结论是不可靠的。比如某丁是个精神病人,某丁作案就不一定有动机、目的。这一例子体现了归纳推理的特点。虽然它的结论是可错的,但这一结论毕竟给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种办案的思路。
同演绎推理相比较,归纳推理有自己的特征,它们主要是:
1、归纳推理的思维过程是从个别到一般。演绎推理的思维过程是从一般到个别,即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推出特殊性的结论;而归纳推理的思维过程则是从一些个别性、特殊性的知识出发,概括出一般性的结论。
2、归纳推理对前提的要求不同于演绎推理。演绎推理不要求前提必须真实,归纳推理则要求前提必须是真实的。
3、归纳推理前提和结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演绎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着蕴涵关系、必然联系;而归纳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则是诱导关系、或然联系。
4、归纳推理的结论超出了前提的知识范围。演绎推理的结论是从前提中秘然推导出来的,所以结论未超出前提的范围;而归纳推理不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导出来的,所以结论有可能超出前提的范围。通过归纳,人们能大大地拓展知识的范围。
二、收集和整理经验材料的逻辑方法
归纳作为一种由个别知识前提推出一般知识结论的推理,它不等于认识由个别到一般的整个研究活动。显然,人们先要搜集到一定的事实材料,有了个别的知识作为前提,然后才能进行归纳推理。所以收集事实材料是归纳推理的第一步。而收集事实材料,必须依靠经验的认识方法,即观察和实验等。
观察,就是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感觉器官去认识事物现象的一种经验方法。比如侦查人员勘察作案现场、观察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发现一些容易被忽视的证据等。观察不同于一般的感知,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观察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其二,观察有选择性。
人们通过观察可以收集各种事实材料,但是,由于观察者的知识水平、社会背景、个人取向不同,往往是一同件事物,让不同的人来观察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且,单纯依靠感官所能观察到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随着观察范围的不断扩展,人们在观察中愈来愈多地利用科这仪器,如望远镜、显微镜等。通过这些科学仪器,人们就可以做到精确测量和精确记录。
尽管人们观察的方法日益精确化,然而对自然现象的观察仍有很大局限性。因为自然现象所表现出来的规律常常要受到很多偶然因素的干扰。因此,人们就要创造条件去排除干扰,“纯化”被研究的现象,这就要求人们用实验的方法。实验,就是人们根据科学研究目的,运用科学仪器和设备等物质手段人为地控制或模拟所研究的自然现象,以便在有利的条件下进行观察的经验方法。实验有三个特征:一是简化和纯化自然现象,二是强化和再现自然现象,三是延缓和加速自然过程。由于实验有以上特征,所以实验比观察有更大的意义。实验可以按以下标准分类:一是按目的和在科学中的作用可分为探索性实验和验证性实验。探索性实验是指对未知领域进行的实验;验证性实验是指对已有理论、假说通过实验来进行检验。二是按实验手段是否直接作用于被研究对象可分为直接实验和间接实验。直接实验就是直接作用于被研究对象的实验,间接实验是通过模拟被研究对象的功能所进行的实验。
在观察和实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观察力和记忆力是基础。观察者要从观察和实验获得有用的、新的知识,就要求观察者注意力集中,并且观察者要培养自己对事物的兴趣,养成爱观察的习惯。二,要进行有效的观察和实验。观察者要全身心地投入,把自己的课题和周围的一切联系起来,这样就能发现一些别人看不到的东西,并且观察者还要把精确的观察和严密的推理结合起来,搜寻每一个细节,作详尽的笔记或绘图,必须精益求精。
通过观察、实验而得到的经验材料, 往往是零散的,还需要进行整理和加工,使之形成正确真实的经验性命题,这便要运用理性思维的方法,即分析、综合等等。
分析是在思维过程中把客观对象分成各个部分、方面、特性等进行认识的方法。综合是在思维过程中将原有的关于客观对象的各个部分、方面、特性的认识结合起来,形成关于客观对象的统一整体的认识方法。分析和综合在认识上是两个相反的认识过程,但他们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分析是综合的基础,而综合是分析的目的。为了综合,必须进行分析,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分析也依赖综合,没有一定的综合知识,就不能对事物进行深入的分析。分析和综合是理性认识当中两种重要的认识方法。例如,公安人员在研究一个案情时,既需要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作案方法、作案动机、作案情节等方面分别进行考察,也需在进行了详细分析之后,在思想上进行综合,从整体上把握案情。
三、完全归纳推理
完合归纳推理是根据某类的每一个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推出一个关于某类的一般性知识的结论。从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程度看,完全归纳推理是必然性推理,因此也可以看做是演绎推理的一种。但由于它是从个别知识的前提推出一般知识的结论,所以,本人把它放在归纳推理中来考察。
[例1] 直角三角形内角和是180O,
锐角三角形内角和是180O,
钝角三角形内角和是180O,
直角三角形、锐角三角形、钝角三角形是三角形的全部类型,
所以,三角形的内角和是1800。
[例2] 水星是球形天体,沿椭圆轨道绕太阳运行,
金星是球形天体,沿椭圆轨道绕太阳运行,
地球是球形天体,沿椭圆轨道绕太阳运行,
火星是球形天体,沿椭圆轨道绕太阳运行,
木星是球形天体,沿椭圆轨道绕太阳运行,
土星是球形天体,沿椭圆轨道绕太阳运行,
天王星是球形天体,沿椭圆轨道绕太阳运行,
海王星是球形天体,沿椭圆轨道绕太阳运行,
冥王星是球形天体, 沿椭圆轨道绕太阳运行,
水星、金星、地球、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是太阳系的全部大行星,
所以,太阳系中的大行星是球形天体,沿椭圆轨道绕太阳运行。
完全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是:
S1是(或不是)P
S2是(或不是)P
S3是(或不是)P
……
Sn是(或不是)P
S1、S2、S3……Sn是S类的全部对象
所以,所有的S都是(或都不是)P
完全归纳推理在前提中考察的是某类的全部对象,结论的知识范围没有超出前提的知识范围,因此,前提与结论的联系是必然的。应用完全归纳推理要获得正确的结论,必须遵循以下两点:
第一,前提中的每一个经验命题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如果前提中有不真实的命题,那么就不能得出真实的一般性结论。第二,完全归纳推理必须毫无遗漏地考察到一类事物中的全部对象,否则得出的结论就不是必然的了。
完全归纳推理既是一种发现的方法,同时又是一种论证的方法。作为发现的方法,可以用下面的事例来说明。
德国著名数学家卡尔·弗里德里希·高斯在很小的时候就表现出非凡的数学天才。他十岁那一年,还是一个小学生,有一次上数学课,几十个顽皮的孩子不认真学习,老师就给他们出了一道能消磨时间的算术题,他要孩子们计算一下:
1+2+3+4+……+97+98+99+100=?
老师想,要加的数目这么多,可得费些劲呀!而且稍不小心,答案就会弄错。但是,小高斯想了一会儿,就报出答案等于5050。高斯是怎样算出来的?高斯告诉大家,他发现1到100这一百个数,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依次把头尾两个数加起来都等于101,即:
1+100=101
2+99=101
3+98=101
……
50+51=101
在1到100中有50对101,因此,这一百个数的总和就是
101×50=5050
高斯的解题方法就是对完全归纳推理的运用。
另外,人们还经常运用完全归纳推理去作论证。为了论证某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可以考察与此有关的一切对象,然后对这些对象一一确认。最后通过完全归纳推理,就可以证明这个一般性结论是真实的。例如,我们要论证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1800,就可以做出像[例1]那样的论证。
四、不完全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只有在研究对象确定而且数目有限时才可以采用,因而它的适用范围就受到了限制。当人们所要认识的事物包含的对象数量极大,或者数量无限时,就很难或根本无法使用完全归纳推理,这就需要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是根据某类事物的部分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得出一般性的结论。
[例1] 6=3+3
8=3+5
10=3+7=5+5
12=5+7
14=3+11=7+7
……
6、8、10、12、14是大于4的偶数,
所以,所有大于4的偶数都可以写成两个素数之和。
[例2] 硫酸(H2SO4)中含有氧元素,
硝酸(HNO3)中含有氧元素,
碳酸(HCO3)中含有氧元素,
……
硫酸、硝酸、碳酸等都是酸,
所以,一切酸中都含有氧元素。
[例1] 是用不完全归纳推理提出的著名的歌德巴赫猜想。[例2]是法国化学家拉瓦锡所进行的不完全归纳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的逻辑形式的是:
S1是(或不是)P
S2是(或不是)P
S3是(或不是)P
……
Sn是(或不是)P
S1、S2、S3……Sn是S类的部分对象
所以,所有的S都是(或不是)P
不完全归纳推理的前提真并不能保证结论必然真。因为人们所观察到的事物是有限的,而且单凭观察所得的结论是不能证明事物的必然性的。事实上,人们用不完全归纳推理得到的许多结论,如“哺乳动物都是胎生的”、“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凡鱼都是用鳃呼吸的”等等,后来都因为遇到相反的事例,被证明是错误的。
数学家华罗庚对不完全归纳推理的或然性作过通俗而形象的说明:“从一个袋子里摸出来的第一个是红玻璃球,第二个是红玻璃球,甚至第三个、第四个、第五个都是红玻璃球的时候,我们立刻会出现一种猜想:‘是不是这个袋子里的东西全部都是红玻璃球?’但是,当我们有一次摸出一个白玻璃球的时候,这个猜想失败了。这时我们会出现另一种猜想:‘是不是袋子里的东西都是玻璃球?’但是,当我们有一次摸出来的是一个木球的时候,这个猜想又失败了。那时,我们又会出现第三个猜想:‘是不是袋子里的东西都是球?’这个猜想对不对,还必须加以检验,要把袋子里的东西全部摸出来,才能见分晓。”
要提高不完全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应当主意的问题是:第一,被考察的事物对象数量要尽可能多,范围要尽可能大。考察的对象愈多,考察的范围涉及各种各样的环境条件,漏掉相反情况的可能性就越小,结论的可靠程度也就越高。反之,如果考察的对象很少,范围不大,漏掉相反情况的可能性就越大,结论的可靠性就越低,就难免会犯“轻率概括”或“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第二,注意考察有无反面事例。进行不完全归纳推理时,只要出现一个反例,就不能得出结论。如果在一些可能出现相反情况的场合,注意了反例并且真的没有发现反例,那么就说明结论的可靠性程度较高。第三,如果能够确定被考察的对象与某属性存在因果联系,则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高。例如,当我们观察到铜受热之后体积膨胀,铝受热后体积膨胀,通过分析,认识到这些金属受热之后体积膨胀的原因在于:它们受热之后,分子之间的凝聚力减弱,相应地分子间的距离就会增大,从而导致体积膨胀。在上述观察及分析之后得出结论:所有金属受热后体积都会膨胀。这样的结论就比仅靠观察更多的金属受热情况而得出的结论可靠性高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前提的数量不具重要作用。恩格斯说的好:十万部蒸汽机并不比一部蒸汽机能更多地证明热能转化为机械运动。
不完全归纳推理的结论只能有或然性,但它在人们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中,仍然有着重要作用,它突存了完全归纳推理的局限性,其所得的结论可以提供假说。
第三节 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提高不完全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的因素之一,就是要注意探求被考察的对象与其属性间的因果联系。那么,如何探求现象间的因果联系呢?本节就介绍传统逻辑中关于求因果联系的五种方法。首先,我们来弄清什么是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系。原因和结果本是哲学中的一对范畴。它是对自然界和社会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必然联系的哲学概括和反映。所谓原因,就是引起某现象出现的现象;所谓结果,就是被某现象引起的现象。例如,某甲未付货款在先,致使某乙未交货物。甲的行为就是乙未交货的原因,乙未交货就是甲未付款的结果。
因果联系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联系。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必然存在其产生的原因,同时又存在其产生的结果。无因之果或无果之因是根本不存在的。每个现象、事物都客观地处在纵横交错的因果链条之中。
因果联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这些特点是探求因果联系逻辑方法的客观标准。首先,原因和结果是前后相继的,原因先于结果,结果后于原因。这是因果联系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也是最直观、最具体的特征表现。所以我们在寻找某一现象的原因时,一定要在先于它的现象中去寻找,寻找某一现象的结果时,一定要在后于它的现象中去寻找。因果联系虽然在时间上先后相继,但不是凡时间上先后相继的现象都有因果联系。例如春天过后是夏天。虽然有时间上的先后,但不能说春天是夏天的原因。法律工作者应当避免这种错误。
其次,因果联系是确定的。因果联系的确定性从质的方面说,就是在同样的条件下,同样的原因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例如,在通常的大气压下,水的温度降到00C以下就会结冰。因果联系的确定性从量的方面说,原因发生了一定量的变化,结果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例如,在通常的大气压下,随着温度的升高或降低,水就会相应地变热或变冷。因此,我们在探求因果联系时就要注意:同质的原因必然会引起同质的结果,原因的量变必然会反映在结果中。
第三,因果联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一果,例如,日蚀和月蚀;有多因一果,例如,液体蒸发加快,可能由于温度升高,也可能是由于压力降低,也可能是这两种因素同时作用的结果;也有合因一果,即几种原因共同作用,才能产生某种结果,例如,农作物大丰收是水、肥、土、种等共同起作用的结果;此外,还有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因此,探求因果联系是个复杂的认识过程。
寻求因果联系是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一个重要方面。不同的具体科学,有着各自不同的寻求因果联系的具体方法,只适用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科学领域,因此,它们不属于逻辑学研究的范围。近代英国逻辑学家穆勒提出了五种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这五种方法是对历史上求因果方法的比较严格、全面的总结。它们是一些比较简单的,但又具有一般性的方法。这五种方法是: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变法、剩余法。逻辑史上称之为“穆勒五法”。
一、求同法
求同法又称契合法。它的内容是如果在被研究的那类现象出现的几个场合中,其它有关情况都不相同,只有一个情况是相同的,那就得出结论:就个唯一相同的情况与被研究的那类现象之间的有因果联系。
[例1]18世纪俄国科学家罗蒙诺索夫写了一篇《关于热和冷的原因之探索》的论文,其中曾作过这样一个推论:
我们摩擦冻僵了的双手,手便暖和起来;我们敲击冰冷的石块,石块能发出火光;我们用锤子不断锤击铁块,铁块也可以热到发红。由此可知:“运动能够产生热”。
[例2]在一起中毒案件中,某甲报告说,他家里人发生了呕吐、昏迷现象;某乙报告说,他家里人发生了呕吐、昏迷现象;某丙也有同样的报告。现在我们要寻找呕吐、昏迷的原因。我们发现,这些住户的居住条件都不相同,中毒者的年龄、健康状况也不相同,但有一个情况则是共同的,就是同饮一口井的水。那么我们可以判断,井水可能是引起呕吐、昏迷的原因。
求同法可用下列图式表示:
场合 有关情况 被研究现象
(1) A、B、C a
(2) A、D、E a
(3) A、G、F a
… …… …
所以,A与a之间有因果联系
比如,从[例1]中可以看出,产生热现象的场合共列举了三种:场合1是摩擦双手,场合2是敲击冰冷的石块,场合3是用锤子锤击铁块。在这三种不同的场合中,所使用的方法和工具都不同,唯一相同的是三种情况都有运动过程。因此,得出结论:运动和热之间有因果联系。
求同法的特点是“异中求同”,即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中寻求唯一相同的情况。由于事物的相关因素往往是复杂的,很可能表面相同的而实非相同,或表面相异而实非相异。而且,求同法没有考察所有场合,也没有考察各个场合中所有的情况,所以,求同法得出的结论是或然的。
要提高求同法结论的可靠性,就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各场合是否还有其它的共同情况。人们在应用求同法时,往往忽略了不同情况中隐藏着另一个共同情况,而这个比较隐蔽的共同情况又恰好是被研究现象的真正原因。例如,人们最早寻找疟疾病的原因时发现,往往低洼潮湿的环境是患病的原因。经过长期的探索,人们才弄清楚,疟原虫是疟疾病的真正原因。经长期的探索,又发现蚊子是疟原虫的传播者,而低洼潮湿的环境是蚊子滋生的主要场所。
第二,要尽量增加可比较的场合。进行比较的场合越多,结论的可靠程度就越高,如果比较的机会少了,往往可能有一个不相干的现象恰好是它们共有的,人们便会产生误解。随着观察场合的增多,各场合共有一个不相关现象的可能性便会随之减少。例如,把彗星的出现与人间的灾乱说成是因果关系,这种迷信的说法正是利用少数场合的偶然巧合,把一个不相干的现象与被研究现象联系起来了。
二、求异法
求异法,又称差异法。它的内容是:比较被研究现象出现和不出现的两种场合,若其它情况完全相同,只有一个情况不同,而唯一不同的这个情况,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场合中是存在的,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场合是不存在的。于是得出结论:这两个场合中唯一不同的情况与被研究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
[例2]一位心学家曾做过这样的实验:他把一群生活条件相同、饲养方法相同的同种的狗分成两组,对其中一种狗做手术,切除它们的大脑皮质,另一组则不施行这种手术。心理学家发现,做了手术的那一组狗失去了条件反射,另一组未做手术的狗有条件反射。于是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狗的大脑皮质的功能是狗有条件反射的原因。
[例2]在某妇女被害案中,据其夫交代,他曾给其妻注射的葡萄糖里放有氯化钾,氯化钾是一种常用药,它能否致死呢?针对这一问题做了动物实难。实验证明,在同样的情况下,在给动物静脉注射氯化钾时,快速推注氯化钾时就可致死,慢速推注就不会致死。这就说明,在静脉注射氯化钾时,快速推注是被注射者致死的原因。
求异法可用图式表示如下。
场合 有关情况 被研究现象
(1) A、B、C a
(2) -、B、C -
所以,A与a之间有因果联系
求异法的特点是“同中求异”,它要求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场合与不出现的场合中,只有一种情况不同,其余的情况完全相同。这一般只有在人工控制的条件下才能做到,因此,求异法的应用一般是以实验为基础的。从而求异法的结论要比求同法可靠得多。但是,求异法也不能保证它考察了所有的情况,结论仍然是或然的。
应用求异法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两个场合是否还有其它差异情况。求异法要求,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场合和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场合中只有一个差异情况存在,其它情况必须完全相同。如果其它情况中还存在着另一个差异情况,那么很可能它就是被研究现象的真正原因。例如,在对生物中的研究中,医务人员注意到,同样的医疗措施得出不同的医疗效果,这往往与治疗的时间有关系。糖尿病人在早晨4时对胰岛素最敏感;人得传染病最可能死亡的时间与细菌最敏感的时间是一致的,约在早晨5时左右。由此,他们认识到,在进行医学研究时,对试验组和对照组除了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使用不使用某种药物外,还必须注意时间的相同,而不要由时间的不同而使其它情况并不相同,从而导致错误的结论。所以,在使用求异法时应注意到有可能在表面上其它情况不同,实际上还隐藏着另一个差异情况的情形,严格遵守“其它情况完全相同”的要求。
第二,两个场合唯一不同的情况,是被研究现象的整个原因,还是被研究现象的部分原因。如果被研究现象的原因是复合的,而且各部门原因的单独作用是不同的,那么,总原因的一部分情况消失时,被研究现象也就不出现的。例如,农作物高产的原因是复合的:天气条件,适当的管理,良种等都是农作物高产的原因。其中,良好的天气条件仅仅是农作物高产的部分原因,并不是总原因。如果把天气条件看成唯一的原因,那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只有找出被研究现象的原因,才能真正把握这些现象与被研究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
三、求同求异并用法
求同求异并用法,又称契合差异并用法。它的内容是如果在被研究现象出现的几个场合中,都有某一情况出现,而在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几个场合中,都没有这个情况出现,那就得出结论:这个情况与被研究的那类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
[例1]我国唐代著名医学家孙思邈对脚气病进行了研究。他发现富人患这种病的人较多,穷人患这种病的人很少。他通过进一步的观察、比较后发现富人的性格、脾气、身体状况、生活习惯等情况各有差别,但有一个共同点是吃去净米糠、麸皮的细面白面;穷人的情况也各不相同,但也有一个共同点,即吃的多是含有米糠、麸皮的糙米、粗粮。于是他得出结论:富人得脚气病是由于食物中缺少米糠、麦麸引起的。于是,他试着用米糠、麸皮来治脚气病,结果果真灵验。从孙思邈的推理过程来看,他实际上用了求同求异并用法。
[例2]我们在研究犯罪现象时,将失足的青年和没有失足的青年进行比较。经过分析,发现失足青年的家庭常常是不稳定的,有的父母离异,有的父母长期在外,对孩子关怀和帮助不够;而没有失足的青年一般家庭环境都较好,父母经常关怀和帮助他们。因而得到这样一条经验:家庭的不稳定,没有得到父母的关怀和帮助,是青年容易失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求同求异并用法可用以下图式表示:
场合 有关情况 被研究现象
(1) A、B、C a
正面 (2) A、D、E a
(3) A、F、C a
… …… …
(1) -、B、G -
反面 (2) -、D、N -
(3) -、F、G -
… …… …
所以,A与a之间有因果联系
求同求异并用法的特点是:“两次求同,一次求异”。应用这种方法实际上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比较被研究现象a出现的正面场合,运用求同法得知,凡有A情况就有现象a出现;第二步,比较被研究现象a不出现的反面场合,运用求同法得知,凡无A情况就无现象a出现;第三步,比较正反两组场合,根据有A就有a,无A就无a ,运用求异法即可得知A与a有因果联系。由于求同求异并用法在考察有关情况时,可能忽视本是相关的情形,故而其结论也是或然的。
为了提高求同求异并用法结论的可靠程度,运用求同求异并用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尽量在每组场合中考察更多的场合。因为考察的场合越多,就越能排除凑巧的偶然情形,就不大容易把一个不相干的因素,与被研究现象联系起来。
第二,选择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反面场合时,应尽量与被研究现象出现的正面场合的其它情况相似。因为被研究现象不出现的场合是很多的,它们对于探求被研究现象的因果联系并不都是有意义的。反面场合组的情况与正面场合组的情况相似,结论的可靠程度就越高。
四、共变法
共变法的内容是如果在被研究现象发生变化的几个场合中,其它有关情况都不变化,惟有一个情况相应地变化,那就得出结论:这个相应变化的情况与被研究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
[例1]在其它情况不变的条件下,气温上升了,温度计里的水银柱也就上升了;温度下降了,温度计里的水银柱也就下降了。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温度的升降是温度计里的水银柱升降的原因。
[例2]科学家通过对头发的化学成分的分析,发现头发内包含有大量的硫和钙。精确的测定表明,心肌梗塞患者头发中的含钙量已降到了最低限度。假定一个健康男子头发的含钙量平均为0.26%,那么,一个患有心肌梗塞的男子,他的头发的含钙量仅仅只有0.99%。据此,科学家们相信,根据头发含钙量的变化,可以诊断出心肌梗塞的发展情况。
共变法可用图式表示如下:
场合 有关情况 被研究现象
(1) A、B、C a1
(2) A2、B、C a2
(3) A3、B、C a3
所以,A与a有因果联系
共变法是以因果联系的量的确定性作为客观根据的,在特定的条件下,原因的一定量的作用只能引起完全确定的结果。当原因的作用扩大或缩小时,表现于结果的效应也必然扩大或缩小,原因和结果在量上是共变的。
共变法的特点是“同中求变”,即在其它有关情况都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寻求唯一与被研究现象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如果许多情况都在变化,就很难确定哪个情况与被研究现象有因果联系。显然在自然条件下,要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所以,共变法通常是在人工控制的条件下应用的,因而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也较高。但在最终的原因未得到证实之前,它的结论仍具有或然性。
运用共变法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与被研究现象发生共变的现象必须是唯一的,否则,结论便不可靠。例如,在研究温度变化与气体体积变化之间的关系时,必须以压力不变为前提。如果除了温度在变化,压力也在变化,所得的结论就会出差错。
第二,两个现象间的共变关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失掉原来的共变关系,例如,农作物的密植,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增产;但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就会适得其反。
五、剩余法
剩余法的内容是如果已知某一复合现象与另一复合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又知前一现象中某一部分与后一现象中某一部分有因果联系,那就得出结论:前一现象的剩余部分和后一现象剩余部分之间有因果联系。
[例1]有一次,居里夫人和她的丈夫为弄清一批沥青铀矿样品中是否含有值得加以提炼的铀,就对其中的含铀量进行测定。但他们发现,有几块样品的放射性甚至比纯铀的放射性还要大。这就说明这些沥青铀矿石中一定含有别的放射性元素。同时,这些未知的放射性元素只能是非常小量的,因为用普通的化学分析方法不能把它们检测出来。这就是说,它们一定具有很强的放射性。居里夫人在很原始的条件下以极大的毅力从几吨沥青铀矿石中寻找这些微量的新元素。1898年7月,他们终于分离出极少量的黑色粉末,这些黑色粉末的放射性比同等数量的铀强400倍。
[例2]大约60年前,人们开始使用雷达地球大气的电离层发射电波,通过对接收到的回波的分析来研究电离层对电波的影响。后来人们常常发现,接收到的回波往往有所增强。于是,当时就有人提出猜测说,这种反常现象可能是由于电波在空中遇到了能够反射电波的其它物体。后来人们发现,当许多看得见的流星经过头顶上空时,就会观测到非常强的无线电回波。从此,人们终于了解到,这些来历不明的无线电回波原来是由流星引起的。
剩余法可用图式表示如下:
复合情况A、B、C、D与被研究的复合现象a、b、c、d有因果联系
B与b有因果联系
C与c 有因果联系
D与d有因果联系
所以,A与a有因果联系
剩余法的特点是“余中求因”,即已知两个复合现象之间有因果联系后,把其中已确定了有因果联系的部分除去,再从剩余的结果中分析原因。由于剩余法不能保证将各种因果联系都研究穷尽,可能还有其它因素未被研究,因而其结论也具有或然性。
应用剩余法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必须确知被研究的复合现象中的一部分现象(b、c、d)是由复合现象中的某些情况(B、C、D)引起的,并且剩余部分(a)不可能是这些情况(B、C、D)引起的。否则,结论就不可靠。
第二,复合现象的剩余部分(A)不一定是一个单一的情况,还要可能是个复合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必须进一步研究、探求剩余部分的全部原因。
第四节 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就是依据两个(或两类)对象之间存在着某些类似或相似的属性,并且已知其中一个(或一类)对象还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另一个(或一类)对象具有某一相应的属性的推理。
[例1]鲁班是春秋时鲁国的巧匠。据传说,他有一次承造一座大宫殿,需用很多木材,他叫徒弟上山去砍伐大树。当时还没有锯子,用斧子砍,一天砍不了多少棵树,木料供应不上,他很着急,就亲自上山看看。山非常陡,他在爬山的时候,一只手拉着丝茅草,一下子就把手指头拉破了,流出血来。鲁班非常惊奇,一根小草为什么会这样厉害?在回家的路上,他就摘下一棵丝茅草,带回家去研究。他发现丝茅草的两边有许多小细齿,这些小细齿非常锋利,用手指去扯,就划破了一个口子。这一下把鲁班提醒了。他想,如果像丝茅草那样,打成有齿的铁片,不就可以锯树了吗?于是,他就和铁匠一起试制了一条带齿的铁片,拿去锯树,果然成功了。有了锯子,木料供应问题就解决了。
[例2]古时,浙江句章县,有一个妇女谋害了丈夫后,怕官府追究,立即放火把房子烧了,然后哭着告诉别人,说房屋失火烧死了丈夫。死者之弟怀疑此事,靠到县衙。当时句章县一位检验官名叫张举,他验了尸后当众向这一妇人宣告:“你丈夫不是失火烧死的。凡烧死的人,死在火中,烟熏火烧,呛得喘不过气来,迫于呼吸,口中势必吸进一些灰尘,而你丈夫口中却一点灰也没有。”这个妇女不服。张举就叫人取来两头活猪,杀死其中的一头,然后将活猪和死猪同时放到柴堆里点着火烧。火灭后,取出两头焦猪来检查,活猪烧死的,口中有灰,而死猪口中无灰。杀夫的妇人才不得不供认了谋杀亲夫的经过。
鲁班和张举都运用了类比推理。鲁班从丝茅草划伤手指是因为丝茅草边缘有许多小细齿,推想到:在铁片上制造许多小齿也许能割开树木。张举从猪与人在生理上有许多相同的情况出发,进行推论:既然活猪烧死后口中有灰尘,那么活人烧死后口中亦有灰尘;死猪烧后口中无灰尘,人死后被烧口中亦无灰尘。由此可见死者不是失火烧死的。
类比推理的形式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A有属性a1、a2……an、b
B有属性a1、a2……an
所以,B也有属性b
类比推理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类比推理的推理方向是由特殊到特殊。类比推理不同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演绎推理通常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则是由特殊到一般的推理。类比推理通常是在两个(或两类)对象之间进行的,在推理方向上表现为从特殊到特殊的过渡。
第二,类比推理结论具有或然性。因为类比推理是把某个(或某类)对象所具有的属性推广到与之相似的另一个(或一类)对象上去,从而结论的范围超出了前提的范围,所以,类比推理的前提并不蕴涵结论,从前提的真实,不能必然推出结论的真实。
类比推理作为一种或然性推理,和归纳逻辑中的其它推理一样,只有尽可能地提高结论的可靠性,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类比的作用,那么如何提高类比推理的可靠性呢?
第一,尽可能多地确认类比对象的相同或相似属性,相同属性越多,结论的可靠性就越大。因为类比对象之间相同属性或相似属性越多,它们的类别就越接近。这样,类推的属性就有较大的可能为两个类比对象所共有。例如,法医了了确定某种毒物对人的致害能量,就常用高等动物作实验,因为高等动物比低等动物更接近于人类,与人的相同点或相似点多,这样得出结论的可靠性就大。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当相同或相似的属性过多时,进行类比的意义或价值也就不断减少。
第二,力求从两个或两类事物本质属性进行类比。前提中确认的相同本质属性的东西越多,结论的可靠性就越大。因为对象的本质属性制约着其它属性,前提中确认的相同或相似的属性愈是本质的,这些属性与推出属性之间的联系就愈密切相关。例如,高等动物的智能活动与大脑的发达程度有关,猴子就是这样。人们发现海豚的脑子与猴子的脑子相似,应用和类比推理得出结论说,海豚是海洋中的“智能动物”。这个结论现在已经证明是对的。
类比推理在法学当中运用得非常广泛。例如,在国外的判例法制度中,以前的案例将作为以后可能发生类似案例的参照。比如一个杀人案中,杀人的手段、时间、目的、结果都跟以前的某人杀人案相同或相似。而先前的案件中罪犯被判处死刑,所以目前的这一案件也可以判处被告死刑。其实这里就运用了类比推理。另外,在某些国家仍然规定有类推制度,其实这也是类比推理。还有在侦查当中更是广泛地运用类比推理。侦查人员所积累的侦查经验都可能成为下一个案件的突破口。总之,学好类比推理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节 假说
一、概述
在社会实践中,尤其是在科学研究中,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总是要受到占有材料、思维能力以及实践水平等的限制。这就决定了总会有一个未知的领域展现在我们的面前。而社会实践的需要和人类意识的能动性使得人们在已知领域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推理方法及其逻辑方法,循序渐进,不断探索自然界和社会的未知领域。而假说即为一种十分有效的逻辑方法。
所谓假说,也称为假设,是人们根据已掌握的事实材料和科学原理,对所研究的未知事物或现象做出一种推测性解释、假定性说明的逻辑方法。
假说作为一种探索性的思维方法,不仅是自然科学发现和发展的先导,而且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学领域,不仅一些法律制度的创立本身是建立在假说基础上的(如民法中的“宣告死亡”制度),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刑事侦查假设也是假说。其实,我们对案例的分析往往是在多次假说的基础上完成的。
科学的假说应具有以下特征:
1、以事实和科学理论为依据
人们对于自然和社会奥妙的猜测有主观臆想、妄想、迷信和假说等,但假说与其它的猜测有本质的不同。即假说是以已有的事实材料和科学理论为基础的,它不能违背已有的事实材料和基本的科学知识。同时,如果假说不能修正推翻某一科学理论,就不能与这一科学理论相矛盾。而主观臆想、妄想以及信等则是毫无事实根据可言的。
2、要能解释所要说明的事实或现象
提出假说的目的即在于对需要解释的事实事现象予以解释。如果假说能够对事实给予充分的解释,就可以被人们接受;而如果假说无法解释客观事物,假说就需要修改,甚遭到被否定的命运。科学理论、定律常常是以假说为起点的。
3、假说具有推测性,并最终具有可检验性
假说要能用事实加以检验,这是决定假说成为科学理论或被修正、否定的必然要求。科学理论的建立过程就是假说被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如果一种观点是不能被检验的,就不能成为假说。
二、假说的形成与检验
假说的形成方式复杂多样,但一般要经过初步假定阶段和完成阶段。
首先研究者在掌握了一定的事实之后,就要以此事实和科学原理为基础,综合运用各种推理,尤其是运用非演绎推理,而做出初步的假定。
在假说的初步假定阶段,研究者的注意力集中于分析最主要的事实。例如对于非洲西部和南美洲东部的海岸线彼此正相吻合的事实,科学家魏格纳提出了大陆漂移的设想。他说,任何人观察南大西洋的两对岸,一定会被巴西与非洲间海岸线轮廓的相似性所吸引住。不仅圣罗克角附近巴西海岸的大直角突出和喀麦隆附近非洲海岸线的凹进完全吻合,而且自此以南一带,巴西海岸的每一个突出部分都和非洲海岸的每一个同样形状的海湾相呼应。反之,巴西海岸有一个海湾,非洲方面就要一个相应的突出部分。如果用罗盘仪在地球上测量一下,就可以看到双方的大小都是准确地一致的。对这一现象究竟应如何解释?当时的地质科学理论都不能圆满解释。魏格纳设想:在古生代,地球上只有一块陆地,称为泛大陆,它的周围是广阔的海洋,而后来由于天体引力和地球自转所产生的离心力,使泛大陆分裂成若干块,这一块块陆地像浮水一样在水面上漂移,逐渐分开。他设想巴西与非洲这两块陆地早先是合在一起的,后来才漂移开来。
在形成假说的初始阶段里,初步假定具有明显的尝试性和暂时性。此外,虽然初步假定的提出要以事实为根据,但这样并不意味着假说只有在事实材料收集完全之后才能做出。
其次,在初步假定做出之后,应以初步假定为基础,通过事实材为和科学原理的广泛论证,最终完成假说。
在形成假说的完成阶段里,研究者往往要以初步形成的假说为中心,广泛地综合解释已有的事实材料,得到更多的支持假说的证据。如魏格纳提出大陆漂移的设想后,曾经系统地解释了以下各组事实:
——各个大陆板块可以像拼板玩具那样拼合起来,大陆板块边缘之间的吻合程度是非常高的。这是大陆漂移的几何(形状)拼合证据。
——大西洋两岸以及印度洋两岸彼此相对地区的地层层序(地层构造)是相同的。这是大陆漂移的地质证据。
……
在假说的形成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遵循科学原理和不受传统观念束缚之间的关系。
假说形成之后,要经过社会实践的检验方可作为真理存在,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假说的检验只有在假说形成之后才开始。假说的检验往往初步假定提出的同时就开始了,只不过假说形成之后的检验始具有决定的意义。由于假说的内容不同,其检验方法也不同。对于有些假说,如一些自然现象,可通过直接观察的方法检验;而对于一些科学假说,则需通过对两个或多个不同甚至对立的假说的进行实验等方法予以检验。当然,假说,尤其是一些科学假说的检验往往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需要几年、十几年乃至一代人、几代人的努力。同时,假说的检验具有相对性,即经过实践检验的假说虽具有真理性,但并非是终极真理,仍要经过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以不断修正、完善。
假说的检验可分为两个步骤:一是从假说的内容引起申出有关事实的结论,二是验证这些事实的结论。
在第一步,演绎推理的作用比较突出,一般是应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用“h”表示假说,用“e”表示从“h”引出的结论,那么这个步骤可以用下列形式表示:
如果h,那么e
往往从h引出的结论不只一个而是多个:
如果h,那么e1
如果h,那么e2
如果h,那么e3
……
如果h,那么en
在第二步,如果由假说引出的结论与事实相符合,那么这个假说便在一定程度上被证实。在大量事实不断证实的情况下,一个假说便成为真理。但是假说的证实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尽管由假说引出的结论e1、e2、e3、……en 都被证实了,由于这里所采用的是假言推理的非有效式(由肯定后件到肯定前件),结论“h真”仍然具有或然性。一种假说只有驳倒在同一问题上与之相对立的其它观点,并且能够清楚解释已知的事实还能预测未来将要发生的情况,它才基本完成了向科学理论转化的历程。就是成为真理之后,它也具有相对性;而只要证明e1、e2、e3、……en中有一个是假的,假说h就必然是假的。因为这里采用的是假言推理的有效式(由否定后件到否定前件),所得的结论“h假”具有必然性。在这种情况下,假说就不能成立,就被推翻。
第六章 逻辑规律
思维形式是受逻辑规律制约的。逻辑规律中,有的是关于某种思维形式的特殊规律,有的是适用于一切思维形式的普遍规律。例如,三段论的规则,只适用于三段论推理,不适于直言命题对当推理和命题变形推理,也不适用于各种复合命题的推理,更不适用于有关概念和命题的问题。而逻辑基本规律是对于一切思维形式普遍有效的,即是说,它们是概念、命题、推理和论证所要共同遵守的。
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有三条: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保证思想的同一性,矛盾律保证思想的无矛盾性,排中律保证思想的明确性。而同一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则是思维有确定性的不同角度的表现。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思维的确定性即同一性、无矛盾性和明确性是人们正确思想的最超码的要求,所以,这三条规律在各类逻辑思维形式中普遍起作用,成为最基本的逻辑规律。
逻辑规律尽管只是思维规律,它不同于事物本身的规律,但是思维规律既不是先验的,也不是约定俗成的,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定性经过人们亿万次的实践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有其客观基础的。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总是具有质的规定性,这种质的规定性反映在人类思维中,就表现为思维的确定性。逻辑基本规律恰恰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思维的确定性。所以,客观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就是逻辑基本规律的客观基础。
第一节 同一律
一、同一律的内容与要求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与自身具有同一性。可用公式表示为:“A是A”,即“A→A”。它表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词项、每一命题都必须是确定的,都必须与自身保持同一。
根据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将同一律的基本要求归结为以下两点:
1、在同一思维过程,我们表达思想时所用的词项,必须保持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即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词项,原来指称什么对象就要一直指称这一对象,而不能随意变更。这样,运用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的时候,才能保证思想内容的确定性,否则就会发生思维混乱并引起行动上的错误。
2、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仅要保持词项内容的确定性,而且还必须保持命题的确定性。即是说,一个命题陈述什么就陈述什么,并且其前后的陈述应当一致。同样,一个命题是真的就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也不能随意变更,否则也会发生思维混乱。例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确定的,我们运用它进行推理、论证的时候,必须保持其同一性,而不能时而认为它是这样的内容,时而又认为它是那样的内容;也不能一会儿说它是真的,一会儿又说是假的。在引论中,我们曾举出古希腊有名的“半费之讼”的例子。在这一例子中,普罗达哥拉斯最终陷人两难的境地。究其根源,就在于为了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随意变更判定胜败的标准,即是说没有保持判定胜败标准的同一性。
二、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产生的逻辑错误
在思维过程中,如果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就会出现以下逻辑错误:
1、混淆概念与偷换概念
混淆概念是无意识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成同一个概念来使用所犯的逻辑错误。这种逻辑错误主要是由于思想模糊、认识不清或缺乏逻辑素养,不善于准确使用概念来表达思想而造成的。混淆概念的错误常常在词义相近或一词多义的情况下发生。
如果说混淆概念是由于无意识违反同一律而发生的逻辑错误,那么,偷换概念则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将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概念来加以运用。偷换概念是辩论中论敌经常使用的诡辩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使人上当受骗。比如,在刑法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是确定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故意混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并最后用“正当防卫”偷换“防卫过当”达到逃避罪责的目的。
从以上我们混淆概念和偷换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违反了同一律对于概念确定性、同一性的要求;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无意与故意,混淆概念是无意识,偷换概念是故意,二者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2、转移论题与偷换论题
按同一律的要求,在人们的同一思维过程中,不仅要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而且要保持论题的同一性,不能随意改变论题,否则也同样会发生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是指无意识违反同一律的要求,使议论离开论题所犯的逻辑错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人非常喜欢发议论,但是由于缺乏逻辑训练,所以在发议论的时候,往往东拉西扯,使人不知所云。
与转移论题不同,偷换论题是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用某一论题暗中代替另一论题而犯的逻辑错误。比如,一个青年犯了罪,他的母亲包庇他,就采用了偷换论题的方式。下面是公安人员与她的对话:
问:“你儿子犯了罪,你有什么说的?”
答:“我希望政府释放我儿子。”
问:“贩毒是不是违法?”
答:“还有人在贩!”
这个母亲的最后一句偷换了论题。因为公安人员的问题是“贩毒是不是违法”,她不回答公安人员的问题,而是答非所问,说“还有人在贩毒”。很明显,“贩毒是不是违法”与“还有人在贩毒”并不是同一个论题,并且,证明还有人在贩毒并不等于证明她儿子贩毒不违法,同时,还在贩毒的人尚未受到处罚也不能说明她儿子贩毒不应受到处罚。这种答非所问就是一种偷换论题的诡辩。
三、同一律的作用
同一律是逻辑学的一条最基本的规律,也是人们正确思维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它是人们保持思维确定性的前提。概括起来说,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遵守同一律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必要条件。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总是离不开概念、命题、推理等思维形式,概念、命题、推理构成人们的基本知识和知识体系并进而形成科学的理论体系。如果我们不能在确定、同一的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命题,就无法形成对于事物的正确认识。
第二,遵守同一律有助于人们正确地交流思想。在日常交际和交流思想的过程中,必须准确地表达思想,这就要求人们遵守同一律,保持所使用的概念和命题的确定、同一。如果违反了同一律,就会造成概念混乱,思想模糊,从而无法有效地进行思想交流。
第三,同一律是反驳谬误和揭露诡辩的有力武器。谬误和诡辩最主要的表现是思想模糊、概念混乱,或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掌握同一律、运用同一律就可以从思想的同一性方面反驳谬误,揭穿诡辩。
第四,在法律工作中,遵守和运用同一律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立法工作中,同一律是保证立法严肃性的重要工具。因为法典的制定是一门科学。法典应当是体系完整、结构严密的体系。这必然要求其所使用的概念和命题必须含义确定、清楚明确,以便于人们掌握和执行。在法律的解释中,也要求任何法律解释都要与法律自身含义保持同一。在执法过程中,为了保证法律自身的同一性,也不允许按照个人的理解解释法律和安照个人对法律的体会办案,而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原意执法。制作司法文书,也必须遵守同一律。比如,判决书的罪名概念要与法律条文保持同一,笔录必须保持原话原意,不能用自己的思想代替,等等。可见,同一律在法律工作中是有极为重要作用的。
当然,我们强调同一律的作用,并不等于要夸大同一律的作用。我们必须明确,同一律只是一条逻辑思维规律,而不是世界观。它只是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即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对同一对象而言)中,人们所使用的概念和命题要保持同一,不得随意变换,如果否认这一点,就会导致形而上学。
第二节 矛盾律
一、矛盾的内容和要求
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不是非A”,即“((A∧(A)”。
从矛盾律的内容,我们可以引申出关于矛盾律的两点基本要求:
1、在词项方面,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用两个相互否定的词项,“A”和“非A”指称同一对象。比如,我们不能同时说张三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非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同时认定某犯罪行为既是“抢夺罪”又是“抢劫罪”。这样,就会出现逻辑矛盾。
2、在命题方面,矛盾律的要求是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命题同真,必须肯定其中有一个是假的。
[例1] 李平是优秀律师。
[例2] 李平不是优秀律师。
[例3] 本案所有的材料都是可信的。
[例4] 本案有的材料不是可信的。
[例5] 本案所有的材料都是可信的。
[例6] 本案所有的材料都不是可信的。
[例7] 如果甲的陈述可靠,那么,乙是作案人。
[例8] 甲的陈述可靠,但并非乙是作案人。
上例中,[例1]与[例2]、[例3]与[例4]、[例7]与[例8]都是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例5]与[例6]是具有反对关系的命题,根据矛盾律的要求,都不能同时加以肯定。
二、违反矛盾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
违反矛盾律产生的逻辑错误就是“自相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违反矛盾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矛盾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赤裸裸的,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紧紧相连,有的常常是相隔甚远,需要经过推导才能发现。比如,在基督教神学理论中,有一个基本的理论上帝创世说。其基本内容是说,上帝在海边边走边想如何来创造世界,最后他命令一个小鬼沉下海去,从海底拿出一块泥土。世界就是上帝用这个小鬼从海底拿来的这块泥土创造出来的。从表现上看,这种理论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作一些深入的分析,就会看出这种理论含有明显的逻辑矛盾:世界既然是上帝创造的,那么在上帝创造世界之前,世界是不存在的,海与泥土也是不存在的;但是,上帝又是用海底的泥土创造了世界,那就是说在上帝创造世界之前,世界已经是存在的,上帝创造世界是荒诞无稽的。由此,我们必须对矛盾律有一个深入的理解,一方面在自己的思想,言论中尽量避免自相矛盾;另一方面善于运用矛盾律揭露他人思想和言论中的逻辑矛盾,
三、矛盾律的作用
矛盾律保证思维无矛盾性即思维的前后一贯性,从而是保证正确思维的必要前提。
矛盾律对思维无矛盾性的要求广泛地运用于一切科学领域之中。任何科学理论都不应包含逻辑矛盾,遵守矛盾律是构造科学体系的起码要求。科学也常常是在发现逻辑矛盾,逐步排除逻辑矛盾的过程中发展的。
第三节 排中律
一、排中律的内容和要求
排中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思想不能都假,必有一真。排中律可以用公式表示为“A或者非A”,即“A∨(A”。
从排中律的内容可以看出,排中律与矛盾律作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二者是有其不同适用范围的。矛盾律适用于不可同真的两个命题,即适用于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两个命题;排中律适用于两个不可同假的命题,即适用于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命题。
根据排中律的内容以及排中律与矛盾律的区别,我们可以将排中律的要求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在词项方面,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用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词项指称同一对象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其中有一种情况是真的,而不能对两者都加以否定。例如,不能既否定刘某的行为是“重婚罪”,又否定刘某的行为是“非重婚罪”。而必须承认刘某的行为或者是“重婚罪”,或者是“非重婚罪”,二者必居其一。
2、在命题方面,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具有矛盾关系或下反对关系的命题,必须肯定其中有一个是真的。
[例1]某人正当防卫超过一定限度。
[例2]并非某人正当防卫超过一定限度。
[例3]有些证人是诚实的。
[例4]所有证人都不是诚实的。
[例5]某甲和某乙都是凶手。
[例6]或者某甲不是凶手,或者某乙不是凶手。
[例7]有盗窃罪是故意犯罪。
[例8]有盗窃罪不是故意犯罪。
上例中,[例1]与[例2]、[例3]、[例4]、[例5]与[例6]均是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例7]与[例8]是具有下反对关系的命题。根据排中律的要求,都不能同时加以否定,而必须肯定其中之一是真的。
二、违反排中律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既不承认这个,又不承认那个,就违反了排中律的要求,违反排中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被称之为“模棱两不可”。
违反排中律的原因或者是由于在“是”与“非”面前含糊其词,持骑墙态度;或者由于认识模糊,把具有矛盾关系的思想混为一谈。
违反排中律而产生的“模棱两不可”错误,有的明显一些,有的隐蔽一些。比如,在一次关于有无鬼神问题的讨论中,基本意见有两种;大多数人认为无鬼,少数人认为有鬼。有人提出了第三种意见,认为既不能承认有鬼,也不能承认无鬼,对于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因人而异。对于第三种意见就要注意分析。第三种意见,看起来貌似客观,还提出了所谓的“具体分析”,其实质仍然是违反了排中律。因为有鬼与无鬼是互相矛盾的命题,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有第三种选择。
三、排中律的作用
排中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想的明确性,在一定意义上,排中律比矛盾律更接近的真理。因为矛盾律所遇到的命题,其中不一定有真命题,但排中律遇到命题,其中必有一个是真的。所以排中律要求人们在含有真命题的两个命题中不能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即“两不可”,必须承认其中一个是真的,并进一步去探索这个真的命题。
排中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它是揭露“骑墙居中”、“模棱两不可”逻辑错误的有力武器。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玩弄含糊其辞,用“模棱两不可”来回避明确回答问题的手法,要运用排中律旗帜鲜明地进行驳斥。
在法律工作中,排中律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立法工作中,如果忽视排中律,制定出的法律不明确,作为行为准则,就无法遵循。在司法人员办案的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断定:或者合法,或者非法;或者有罪,或者无罪。而不能模棱两不可,含糊其辞。
排中律是人们正确思维必须遵守的逻辑规律,它对于保证人们思维的明确性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排中律只是正确思维应遵守的规律,它并不否认客观事物本身有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情况,也不否认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某种过渡和中间状态。如果我们将排中律的要求绝对化,就有可能导致形而上学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同时排中律也不排除人们对事物尚未明确而采取的“二不择一”的态度。在人们对事物尚未认识充分、准确之前,采取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态度并不违反排中律的要求。另外,排中律也不适合处理“复杂问语”的问题。所谓“复杂问题”是指一种不正当的问语,它隐含着对方没有承认或根本不能接受的假设。对复杂问语回答,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其结果都得承认这个错误的假设。比如,某法官问某被告人:“你去E地之前在做什么?”这就是一个复杂问语,其假设是“该被告人曾去过E地”。无论被告人回答“做了什么”或“没做什么”,其结果都等于首先承认了去过E地。复杂问语有诱供之嫌,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最好不要使用复杂问语。
第七章 论证
第一节 证明
一、证明概述
论证有广、狭两义,狭议的论证即证明,而广义的论证包括证明与反驳。
证明,就是从一些事实命题(论据)出发,经过推理确定另一个命题(论题或论点)真实性的逻辑方法。
[例1]将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交出的,为侵占罪。本案中出租汽车司机王某,将他人遗忘在出租汽车上的价值30000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其所有人要求交出时拒不交出,因而符合法律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构成侵占罪。
[例2]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就其对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侵权为特殊侵权行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花公鸡的饲养人张某未尽应有的管理义务,致使花公鸡啄伤邻居家的小孩,构成动物侵权行为,故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
以上两例都是逻辑证明。其实,在法律工作当中,论证的方法是被经常采用的。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决定书,检查机关的逮捕决定书、起诉书、公诉词,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都需要逻辑证明的充分运用。
虽然实践检验在确定某一论断的真实情方面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而且往往与逻辑证明交织在一起,但实践检验不能代替逻辑证明。一方面,科学理论的建立需要理性推演的逻辑证明。不仅科学命题的提出是一个逻辑的推演过程,而且已被实践检验的某种认识也只有借助于逻辑证明才能完成由实践到理论的过渡。另一方面,逻辑证明还是人们获取新知的重要手段。人们可以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通过论证,获得新知识。此外,科学知识的传播也往往需要逻辑证明。
二、证明的结构
证明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组成。
论题是需要通过论证确定其真实性的命题,即逻辑证明所要证明的对象。论题在文章中通常称为论点,它回答“要证明什么”这一问题。论题可以是科学上已被证明的命题(如科学定理),也可以是科学上尚待证明的命题(如科学假说),但不可以是已被证实为假的命题。
论据是用来作为论题真实性的根据的命题,即支持论题的理由和根据。论据用来回答“用什么来证明”的问题。论据一般有两类,既可以是已被证明为真的理论论据,如一般性的科学原理、原则、公理、定理等,也可以是已被确定为真实论据。在证明过程中,理论论据和事实论据往往是结合运用的,即摆事实和讲道理的综合运用。
复杂证明中的论据往往是有层次性的。即有些论据的真实性是明显的,无需再为它们提供论据证实,而有些论据的真实性并不明显,需要提供其它论据(第二层论据)再作进一步的证实,有时第二层论据尚需第三层论据的支持……直到最后一层论据为真实性论据为止。在论证中本身带有论据的论据(即真实性明显的论据)为基本论据,而本身带有论据的论据则为非基本论据。
论证方式是论据和论题的联系方式,即在证明中从论据推出论题的推理形式。论证方式是回答“怎样证明”这一问题的。逻辑证明的过程即是一个推理过程,其要借助于一定的推理形式来完成。
[例1]罪犯张某是应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为张某犯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都是要剥夺政治权利的。
[例2]对待文化遗产应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对待文化遗产的态度,要么是全盘继承,要么是虚无主义,要么是批判继承。全盘继承,不分精华和糟粕,不能推陈出新,文化不能发展,虚无主义,割断历史,违背文化发展的规律,文化同样不能发展,只有批判继承,才符合物质辩证发展的法则,扬弃糟粕,吸取精华,促进文化繁荣。
[例1]中“罪犯张某是应该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是论题,“张某犯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都是要剥夺政治权利的”是论据。[例2]中“对待文化遗产应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是论题,除这一论题以外的都是论据。逻辑证明的论证方式可以只有一个推理形式,也可以采用一系列的推理形式。[例1]的论证方式是一个三段论,[例2]的论证方式是一个选言推理和三个假言推理。
在论证过程中,由论据推出论题的论证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而我们应当选用简单明了的论证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严格的逻辑证明仅仅是指演绎证明,非演绎的或然性推理不能用于严格的逻辑证明。此外,证明与推理虽然有密切的关系(推理是证明的工具,证明是推理的运用,而且二者的结构是相同的),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推理的目的在于探求未知,而证明的目的则在于确定某一命题的真实性;推理的有效性只与推理的形式有关,与推理的内容无关,而证明不仅要求论证形式的正确性,同时要求论据是真实可靠的;推理的过程是由已知的前提出发,进而得未知的结论的过程,而论证的过程是先有已知的论题,而后为论题的真实性寻找理由和根据。
三、证明的方法
证明根据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
1、直接证明
直接证明是用论据的真实性直接推出论题的真实性的证明方法。直接证明是最重要、最常用的一种证明方法,而且在司法工作领域的运用是十分广泛的,如起诉书、判决书的制作都必须运用直接证明的方法。
例如,有一份起诉书这样写到:“被告王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上例即运用了直接证明的逻辑证明方法。
直接证明的特点是:论题直接从论据中推导出来,论据蕴涵论题,论据真则论题必真。
2、间接证明
间接证明是通过证明其它命题的虚假性,从而确定论题真实性的逻辑证明方法。间接证明方法通常包括反证法和选言证法(排除法)两种。
(1)反证法
反证法就是通过证明与原命题相矛盾的反论题的虚假性来确定原论题真实性的间接证明方法。反证法的证明步骤为;先设定一个与原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然后证明反论题为假,通常是用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推出矛盾或者荒谬,从而推翻反论题;最后,根据排中律,确定原命题的真实性。
反证法的证明过程为:
论题:p
反论题:非p
证明:如果非p,那么 q
非q
所以,非非p
所以,p
反证法在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工作中经常运用。如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基本案情为:原告张某被被告的摩托车撞伤后被送往医院,在医院治疗期间因医疗事故而感染了传染病死亡。为此,原告的近亲属要求被告承担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则必须满足法律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即必须满足被告的行为违法、此一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等要件。而本案中被告摩托车撞伤原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死亡之间并无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应承担侵害生命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反证法的原论题与反论题必须是矛盾关系,而不能是反对关系。此外,运用反证法的关键在于确定反论题为假,即由反论题推出的结论应是荒谬的,如与公理、定理、定义矛盾,与已知的事实矛盾,与已知的条件矛盾或者自相矛盾。反证法的优点在于其证明过程的简单明了和证明结论的无可置疑,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当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论题的真实性,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论题的虚假性时,更能体现出反证法的优越性。
(2)排除法
排除法,也称其为选言证法,是通过证明选言命题所包含的除论题所指的可能性外,其余可能都是虚假的,从而推出论题真实性的间接证明方法。其证明步骤为:先找出与原论题有关的所有可能性,构成一个选言命题,其次,证明原论题外的其它所有选言支不成立,从而根据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推出原论题为真。
排除法的证明过程为:
原论题:p
证明:或p,或q,或r
非q,非r
所以,p
例如:此处国有土地的有偿出让只能采用双方协议的出让方式。因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用协议、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但由于不具备条件,招标和拍卖的出让方式无法采用,故只能采用协议的出让方式。
上述例子即运用了排除法的间接证明方法。首先列举了法律所规定的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所有可能的三种方式,而后排除了其中两种方式适用的可能性,从而证明了只能用协议的方式出让的论题。
运用排除法这种证明方法时,应注意构成选言命题的选言支的穷尽性,这是保证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选言支的穷尽十分困难及排除大部分选言支的工作也相当复杂,因此独立运用这种方法的情形比较少见。但在侦查中,排除法的运用对缩小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间接证明的证明过程较为迂回,在司法文书的论证中运用不多,尤其是在“罪刑法定”的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得更少。在日常论证或法庭辩论中,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往往结合使用,从而使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四、证明的规则
证明的基本要求是证明要具有说服力,而遵守证明的规则是保证证明具有说服力的基础。由于证明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的方式三要素组成的,因而证明的规则就是关于这三要素的规则。
1、论题应当清楚、明确,不能含糊其词、具有歧义
论题是证明的对象,证明的目的即在于确立论题的真实性。因此,清楚、明确的论题是证明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论题清楚、明白,才能使论证有的放矢,达到证明的效果。如果论题本身不明确,不仅使证明者自身的证明失去中心、漫无边际,而且使听众产生歧义、思想混乱,根本无法达到证明的效果,而且在争论中往往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违反证明的这一规则将导致“论题不清”的逻辑错误。
为了使论题确切、明白,证明者在对论题进行表述时,应尽量选用意义明确的词语,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概念,往往需要进一步做出明确的界定。
2、论题应当保持同一,不得偷换或转移论题
证明的这一规则要求同一证明中的论题只能有一个,而且整个论证应始终围绕其进行,不得改变。违反证明的这一规则将导致“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在证明中常见的“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主要是“证明过多”和“证明过少”,前者是指证明中实际证明的并不仅仅是论题本身,而是一个比论题断定较多的命题,后者是指证明中论证的命题比应证明的论题断定较少。
3、论据应当是已被确认为真的命题
论据是被用来证明论题真实性的命题,论题的真实性要从论据的真实性中推论出来,如果论据自身的真实性未卜甚至虚假,则使论题真实性的基础丧失,从而论题无法得到有效证明。在证明中,如果以虚假的命题作为论据,将导致“虚假理由”的逻辑错误。在证明过程中,也不能以各种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材料或科学假说等真假未定的命题作为论据,否则将导致“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
4、论据的真实性不应依赖于论题的真实性
在证明过程中,论题的真实性是从论据的真实性中推导出来的,如果论据自身的真实性要靠论题来证明,即意味着论题本身也没有得到论证。违反证明的这一规则将导致“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5、从论据应能推出论题
证明的这一规则也即要求论证方式必须合乎推理的规则,论据与论题之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从论据能够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违反证明的这一规则将导致“推不出”的逻辑错误,“推不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①论据不充分
所谓论据不充分,是指虽然所提出的论据对于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来说是必要的,但却不充分,即除了已提出的论据外,尚需提出其它的论据,方可推出论题的真实性。
例如:在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一见钟情而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深厚,婚后不久即彼此发现与对方个性不相投,常为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因此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代理律师的理由并不充分。虽然一见钟情草率结婚以及彼此个性不相投是离婚的理由,但仅此并不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理由。
②论题与论据不相干
所谓论题与论据不相干,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根本不存在逻辑关系,从论据的真实性并不能推出论题的真实性,也即论据与论题风马牛不相及,理由不成其为理由。
例如:在一起马踢伤行人的侵权诉讼中,马的主人提出了他的马平素很温顺,这次踢人是由于一只麻雀飞过所致等理由,这就犯了论题与论据不相干的逻辑错误。因为在动物侵权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无过错责任,而动物平素温顺以及麻雀飞过等不成其为理由。
第二节 反驳
一、什么是反驳
反驳是运用真实命题来确定某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不能成立的逻辑推演过程。
反驳与证明是相辅相成的。“不破不立”,证明是确定某一命题的真实性,从而为“立”;而反驳则是确定某一命题的虚假性,从而为“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反驳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明。毛泽东同志说过:“正确的东西总是在同错误的东西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真的、善的、美的东西总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证明与反驳在论证过程中往往是交互使用的,只不过其侧重点不同而已。
二、反驳的结构
与证明的结构一样,反驳也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即反驳的论题、反驳的论据和反驳的方式。
反驳的论题是被确定为假的命题,回答“要反驳什么”的问题。
反驳的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虚假性的命题,即反驳的根据和理由,回答“用什么来反驳”的问题。
反驳的方式是反驳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回答“怎样反驳”的问题。
三、反驳的对象
反驳的目的在于推翻对方的证明,由于证明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组成的,因此,反驳的对象也就无非是上述三者。
反驳论题就是通过反驳确定对方的论题是虚假的、不能成立的。
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中,某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重婚罪的罪名不成立。其理由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李某虽然与有夫之妇王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李某在主观上并非有明知的故意状态,因而不构成重婚罪,应无罪释放。
上例中律师所作的无罪辩护即为典型的反驳论题的反驳方法。
反驳论据就是通过反驳确定对方的论据是虚假的或是没有得到证明的。
例如:在一起行凶案件辩护中,有证人举证证明案发的当时他正好路过现场,清清楚楚地看见行凶人的脸上有一个黑痣。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当时天色灰暗、能见度极低,证人中距离作案现场至少在30米以上,而且在双方激烈搏斗的过程中,是根本无法看到脸上的小黑痣的,因而证人作的是伪证。
上例即为反驳论据的反驳方法。当然,论据虚假并不意味着论题必然虚假,因此,驳倒了对方论据的真实性并不能确定对方论题的虚假性。但由于论题的真实性是建立在论据真实性基础之上的,因而论据虚假即意味着论题是值得怀疑的。
反驳论证方式,就是指出对方的论据与论题之间不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即对方的论证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例如,某镇司法助理员孙某在一次法律咨询中,就一起严重伤害案件提供了如下法律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侵害行为人对其侵害行为或者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已经承担了民事的赔偿责任,就可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司法助理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就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孙某所运用的选言推理犯了“由肯定到否定”的逻辑错误,因而可以从论证方式的角度进行反驳。
虽然驳倒了对方论证的方式并不意味着即驳倒了对方的论题,但存在“推不出”逻辑错误的论证是值得怀疑的,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四、反驳的方法
反驳根据其论据与论题联系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反驳、间接反驳和归谬法。
①直接反驳
直接反驳就是直接用真实命题确定某命题虚假的反驳方法。直接反驳是最主要、最常用的反驳方法。直接反驳常用的论证方式是根据对当关系中的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进行的推理。如对“结婚的最低法定婚龄一律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一命题,可以用“有些民族自治地方的最低法定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这一命题进行直接反驳。
②间接反驳
间接反驳,又称独立证明的反驳方法,就是通过论证与被反驳的命题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的真实性,从而确定被反驳的命题为假的反驳方法。这是由于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是不能同真的,因而只要能够证明某一论题为真,则和它相矛盾或相对立的论题都只能是虚假的。
间接反驳的基本步骤为:首先,设定与被反驳的论题相矛盾或相对立的论题(反论题);然后,通过推理证明反论题为真;最后,根据矛盾律推出被反驳的论题为假。
反驳过程可表示如下:
被反驳的论题:p
反论题:非p
证明:非p真
所以,p假
例如:在对一起杀人碎尸案的侦破过程中,侦查人员先后发现了人身上下两半尸体。起初认为系一个被害人的尸体,但经过仔细辨认发现该两半尸体的性别并不相同,于是大部分侦查人员认为被害人为两个。而侦查员王某则对此产生了怀疑,经过科学鉴定,发现该两半尸体确系一个被害人的,只不过这位被害人为一个两性人而已。
上例中侦查员王某对大部分侦查人员认为“被害人为两个”的意见并不赞同,但他不是去真接反驳,而是通过科学鉴定证明一个被反驳论题相矛盾的命题,即“被害人为一个”的真实性,从而间接地证明反驳论题是虚假的。
③归谬法
归谬法是从被反驳的论题推出明显的荒谬结论,进而由否定错误的结论推出被反驳的论题虚假的反驳方法。
归谬法的基本步骤为:首先,假设被反驳的论题为真,并以其作为假言命题的前件,从而推出后件,构成一个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然后,由这一假言命题的后件明显荒谬否定假言命题的后件,进而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否定后件式否定前件,最终达到反驳的目的。正是因为归谬法的这一特性,也称其为 “以退为进,引入荒谬”的反驳方法。
归谬法的反驳过程可表示如下:
被反驳的论题:p
假设:p真
证明:如果p,那么q
(或如果p,那么r并且非r)
非q
(或并非r并且非r)
所以,并非p真
所以,p假
例如:李某以非常低廉的价格从素不相识的一位行人手中买到了一辆山地车,后车的所有权人王某要求归还,理由是该车系王某借给他人使用,该了人没有处分权。而李某却主张他应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李某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则意味着李某取得山地车时是善意的,即他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出卖人不是山地车的所有人。而李某以非常低廉的价格从一位素不相识的行人手中“买得”山地车,这很难说他是善意的,因此李某不应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王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山地车。
上例中律师即运用了归谬法的反驳方法:首先假设反驳论题“李某应受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为真,然后推出“李某在买车时是善意的”这一后件,进而说明这一后件的荒谬,从而证明被反驳论题是假的,达到反驳的目的。
第三节 辩论
一、辩论的意义
辩论也称之为论辩,是人们为了消除争议、说服对方而在彼此之间所进行的证明与反驳的说理过程。
辩论是当人与人之间对于某个或某些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或争议时,通过证明与反驳的说理过程说服对方,从而达到消除分歧和争议的一种方式。辩论虽然要运用证明,但证明并不仅仅用于辩论,辩论虽然也要运用反驳,但反驳的目的仅在于“破”不在于“立”,而辩论则不仅要“破”而且要“立”,辩论既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心平气和平的思想交流,也不同于宣泄感情的争吵,当然,辩论更不是独自一人的演讲。辩论具有彼此观点的对抗性、双方的相互制约性以及攻守并重等特征。辩论的基本目的即在于明辨是非、探求真理。
由于辩论具有对抗性、互制性和攻守的随机应变性等特点,因此为了使辩论能够顺利进行,辩论双方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辩论规则。一般而言,辩论的规则主要有:
1、辩论中的双方都不得限制或阻碍对方自由地表达观点,既不能限制对方反驳的权利,也不能对对方的诘难作某些限制,否则将导致限制争论的谬误。例如在辩论中不得诋毁对方,不得给对方施压,也不得把某一观点说成定论,是不可质疑的。
2、当提出论点的一方被要求证明其观点时,不得回避、搪塞,否则将导致回避证明的谬误。回避或搪塞问题的主要表现为同语反复和循环论证。
3、反驳对方的论点、论据、论证过程或维护自己的论点、论据,必须要有针对性,否则将导致混淆论证的谬误。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偷换论点、偷换概念以及虚构对方的论证缺陷等。
4、辩论双方要正确对待隐含的论据,既不能强加或歪曲隐含论据,也不能不认隐含论据,否则将导致隐含论据相关的谬误。
5、辩论的双方都要正确对待辩论的出发点,既不能否认出发点,也不能用问句来设定或蕴涵一些虚假的共同点,否则将导致关于出发点的谬误。
6、辩论不能使用模糊不清或歧义错的言语,不能有词语歧义、语句歧义或语法歧义现象,否则将导致与语言相关的谬误。
7、辩论要使用有效的论证形式,不能有机械类比、草率概括等现象,否则将导致论证错误的谬误。
二、辩论的技巧和方法
辩论需要辩论者具有宽厚的基础知识、敏锐的思维能力、娴熟的辩论技巧、良好的语言修养以及稳健的心里素质等。其中各种辩论技巧的成功运用往往是辩论成功与否十分重要的因素。由于辩论是论证与反驳的说理过程,因此掌握论证与反驳的规则与方法是辩论者应首先掌握的最为基本的辩论技巧与方法。下面仅仅介绍一些最常用的辩论技巧与方法。
1、事例论证法
丘吉尔曾经说过:最有力的雄辩不是冗长的论证,而是举出必要多的实例。人们也经常说“事实胜于雄辩”。因此在辩论过程中,辩论者不仅要进行抽象的理论论证,而且要以具体的事例作印证。只有这样,才能使辩论生动有趣,成功地驾驭听众的注意与激情。
2、比喻说理法
比喻说理法也称为喻证法,即“打比方”。比喻说理法是一种经常使用的辩论方法,如果运用得当,可以使抽象的、复杂深奥的理论、事理具体明白、浅显易懂。例如德国法儒耶林是以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明过失责任的法理根据的,他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
3、类比说理法
类比说理法是根据两个事物情况的相同或相似进行比较,从而由此及彼、依此类推的说理方法。例如,为了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如何行为,有人主张在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当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其理由根据在于:寂静的夜晚人们一般会根据自已的理性判断合理地选择休息,守夜人的职责仅仅是保护其安静的休息不要受到外力的侵害,在适当的时候通过敲钟提醒睡眠者,而不是主动干预睡眠者正常的休息;而在市场经济舞台上活动的主体同样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们会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因此政府也应像守夜人一样不要轻易干预市场主体正常平静的生活,而只能是保护市场上和谐平静的秩序、市场主体的安全以及适时提供一些市场必要的信息。
4、揭露矛盾法
揭露矛盾法是指从对方的辩论中找出破绽、揭示矛盾的反驳方法。在辩论中,抓住对方陈述中的破绽进行反驳是十分有效的反驳方法,这也即我们经常所说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例如,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发现其陈述中的矛盾之处,实现对案件的侦破的;在审判中,律师、法官也往往是通过反复发问、多次发问的方式揭露当事人或证人陈述中的矛盾的。
5、二难设辩法
二难设辩法是二难推理在辩论中的具体运用,其方法为:辩论的一方提出一个选言前提,即断定事物情况的两种可能性,并由此引申出两个使对方都难以接受的结论,从而使对方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6、以退为进法
以退为进法是指辩论者在遭到对方的诘难时,通过假退让、实推进的方法,达到麻痹对方,然后乘对方在不备的状态下展开反击的辩论方法。以退为进法在辩论中被广泛运用,尤其是在法庭辩论中,律师往往以表面上暂时的退却隐藏实质上的反击。例如,在一次刑事辩护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作了如下的辩护:“面对一个生命终结的悲惨事实,尤其是其家庭的不幸和痛苦,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深表同情和和无比的愧疚。但律师的天职使得我必须要用事实和法律去公正的评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由于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我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法庭应当无罪释放。现提出如下具体辩护意见:……”。
以上介绍了几种常见的辩论技巧与方法,除此之外,辩论技巧还有难题转嫁法、反推辩论法等,这里不再一一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