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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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治与政治学
第一节 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一 政治的科学含义
(一)什么是政治
政治是指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在阶级社会中主要表现为阶级之间的斗争;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后,主要表现为调整人民内部关系和管理公共事务。政治对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和作用。政治这一现象很复杂,各个时代的政治学家和政治家都从不同角度和不同重点对它作过各种论述,但至今还没公认的确切定义。
政治是一个古老的,涵义极为丰富的概念。早在中国古代周朝的《尚书》中就出现过“政治”的概念。不过,中国古代大多把“政”和“治”分开使用。“政”主要指国家的权力、制度、秩序和法令;“治”则主要指管理人民和教化人民。而将政和治两字完全结合使用,则始于中国近代,其代表人物就是孙中山。在西方,政治则系古希腊时期的 polis一词演化而来的。这个词最早出现在荷马史诗中,指城堡或卫城。当时,雅典人将修筑在山顶的卫城称为“polis”每当商议公务时人们就到卫城去。后来polis综合了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被赋予“帮”和“国”的意义。“公民”、“政治制度”、“政治家”等词都是由其派生而来的。因此,“政治”一词一开始就是指城邦中的统治、管理、参与、斗争等各种公共生活的总和。 在当时的雅典城市国家,成年男性公民(指成年自由民,不包括奴隶和妇女)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参加城市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不去要罚款)。
中国的孙中山先生对政治有一个很精辟的见解。他认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五十多年后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伊斯顿(当时美国政治学会主席)认为政治就是“关于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这话有点费解。举个例子说,远古时期,一群原始人猎获了一头动物。怎么分配这些食物?刚开始人们可能打得 头破血流,还是分不好。后来逐渐醒悟到打得头破血流并不是好办法,于是就找出一个(或者几个)人来,给他们权利,让他们来决定怎样分配,这就是最早的政治,最原始的政治。如果这个掌管分配权的人是大家推选的,那就是最早的民主政治;如果这个人是氏族里最年长的,那就是最早的家长制;如果这个人号称受命于神,那就是最早的神权政治;如果这个人是世袭的,那就是最早的世袭制。当然需要做的事并不止是分配猎物。如何狩猎,在守猎时如何分工等都需要有人来组织、指挥,因此也有政治。这样看来,政治是随着管理公共事物的需要而产生的,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政治就是管理公共事务。意大利的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把政治理解为君主驾驭臣僚和统治人民的各种方法与权术谋略;德国的铁血宰相俾斯麦认为,政治是当政者运筹帷幄的活动;美国的政治行为主义则认为,政治即是围绕政府制定决策的活动及其过程。
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治学界曾对“政治”的概念进行了讨论,主要看法有: ⑴政治是各阶级为维护和发展本阶级的利益,而处理内部以及与其他阶级、民族、国家的关系所采取的直接的策略、手段和组织形式;⑵政治是一定阶级或集团为实现其经济要求,而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活动,以及实行的对内对外的全部政策和策略;⑶政治是主要由政府推行的,涉及各个生活领域的,在各种社会生活中占主要地位的活动;⑷政治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集中表现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权力斗争,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和使用等。
(二)马克思主义对政治的认识
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专门给政治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但他们却对政治作了许多科学的论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政治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个阶级的概念,阶级是政治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既不是从来就有,也并非永恒存在,它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同时又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它也必将伴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也正因为如此,政治所反映和所表现的内容也必然是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之间的关系。政治的基本特性就是它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持有不同的政治观。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的一个基本观点。
2政治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既根源于经济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
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政治,既产生和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同时又服务和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一方面,社会各阶级的经济地位决定其政治关系,从而产生出各个阶级的政治;而社会各个阶级的政治从来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产生形成的,并且都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因此,政治深刻根源于经济、产生形成于经济。另一方面,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它一经形成便积极的服务于经济和反作用于经济,或者对经济起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或者对经济起阻碍和破坏作用。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要求人们“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的一个基本观点。
3政治的全部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
列宁曾经反复强调“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即国家政权”问题。国家政权之所以在政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是由国家的性质及其作用决定的。国家政权是一种产生于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特殊强制力量,它以整个社会的名义,以暴力机器为工具,将特殊的强制力量施行于整个社会。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任何阶级要实现对社会的统治,必须首先掌握国家政权,因此,在阶级社会中,国家政权问题始终是政权的核心问题。
4政治是一定的阶级或集团为夺取国家政权、分享国家政权、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并运用国家政权进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活动。
国家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任何阶级和集团夺取国家政权、巩固和维护国家政权都是为了进行阶级统治。此外,国家还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
从人类学上讲,人是以群体生活为基础的社会动物,只要有人,就会有社会公共事务,有社会公共事务就必须要进行社会管理,可见,国家离不开社会管理的职能,同时也说明,人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离开政治,人类就无法维持群体的生存方式,无法组成社会。也正因为如此,亚历士多德把人称为天生的政治动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所谓政治,就是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一定的阶级或集团,基于其根本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夺取国家政权、参与、组织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运用国家政权进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全部活动。
(三)政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政治与经济关系:经济是整个社会的基础,也是政治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反映,是经济的集中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与政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经济决策在政治决策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各种政治行为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也越来越大。
2、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主要通过国家权力与法的关系反映出来。国家和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代表和体现,他们都属于上层建筑,产生于和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在两者的关系中,政治是根本,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的效力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另一方面,法律对于政治也有重大影响,它体现国家的一级,通过法的准则来巩固国家权力并维持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
3、政治与宗教的关系:政治与宗教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历史上,宗教曾经是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如在欧洲中世纪,教廷曾经凌驾于国家之上,而成为最有权威的政治势力,宗教的律条也曾作为统治人民的严酷的法律。宗教冲突往往是民族斗争、阶级斗争是和不同政治集团斗争的表现形式。在国际斗争中,宗教往往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在现代社会,在国家的政治权力正常发展的情况下,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已越来越疏远,这已成为政治进步的标志。
4、政治与道德的关系:政治与道德也有密切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受政治制约,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道德能成为一种有利于巩固国家权力的社会秩序及与此相关的心理基础,有助于政治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国家权力的维持。同时,政治对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也有巨大的作用,一种道德风尚的建立和发展往往需要借助于政治力量才能实现。
二、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政治学是研究什么的学问,古今中外众说纷纭,有的甚至大相径庭。
1政治学的开山大师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把国家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它的学说对后世影响很大,因此,许多人便将政治学视为国家学。
2.意大利的著名政治学思想家马基雅弗利把政治学与论理学彻底分开,他的代表作《君主论》是研究君主统治术的著作,政治学在他看来是统治者的统治学。
3.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尤其是德、意法西斯篡夺国家权利,实行专制独裁统治给人类造成的极大灾难,政治学家加强了对政治权力的研究,因而有的学者把政治学称为权力学。
4.根据孙中山“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的定义,有的政治学者把政治学视为研究国家管理的科学,是一门国家管理学。
我们认为,政治学,是研究以国家为主体的各种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里所说的各种社会现象,主要是围绕国家问题而产生的各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活动等。
194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世界性政治学会议把政治学研究的范围大致划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政治哲学、二是政治制度、三是政党、舆论及政治团体、四是国际关系。从二十世纪50年代开始,又逐步增加了公共行政、公法、政治历史学、政治心理学、政治文化学、公共政策学等内容,美国的政治学研究最为发达,美国大学政治学专业开设的课程甚至多达100门以上。
第二节 政治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和近代政治学中西特点之比较
(一) 西方政治学的发展演变
先简单介绍一下西方政治学发展的四个主要阶段:
1.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起源于古希腊,亚历士多德的《政治学》被公认为政治学的开山之作。《政治学》广泛涉及并详尽地讨论了国家、政府、法律、公民、教育、伦理等一系列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尤其是着重讨论了政治的价值追求和国家的目标取向以及国家统治形式即政体问题。亚历士多德提出了划分国家政体的两条标准:一是最高统治权力执掌者的人数。如权力操于一人之手的是君主政体、权力执掌在少部分人手中为贵族政体、权力由大多数人共同执掌的是共和政体。二是统治者实行统治所追求的目标。如统治者追逐私利的政体是“变态政体”,权力执掌者谋求公共福利的政体是“常态政体”。亚里士多德极力推崇和无限向往的是一种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除了亚里士多德之外,古希腊还有苏格拉底、柏拉图等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古希腊是自然政治观。
2.中世纪是神的世纪,中世纪的政治是神权政治,“上帝之外无权力”就是人们当时的政治信条。因此,中世纪的政治学只能是被完全宗教化了的神权政治学。
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神学政治观(略)。
3.文艺复兴时期和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政治学
文艺复兴时期,在人文主义思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政治学逐步摆脱了神学的羁绊而获得了真正的独立,得到了空前的发展。16世纪意大利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把政治问题与宗教、伦理问题区分开,从而使政治学获得了彻底的独立。他的名著《君主论》(或《霸术论》)从人本性恶出发,坚持非道德的政治观,反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将道德的良与善作为划分政治是非的标准,反对将人类的公平、正义作为政治追求的目标,认为国家的根本问题就是政治权力。统治者应以夺取政治权力为最高目的,摒弃道德约束,靠行使权力和运用权术,甚至可以背信弃义,不择手段。他的这套权术思想被后来某些政治家斥责为“最恶的政治”。他本人被称为“罪恶的导师”。一些赤裸裸进行专制统治的君主、政客,如拿破仑、俾斯麦、墨索里尼和希特勒等把《君主论》视为政治圣经,反复钻研,乐此不疲
但是,由于马基雅弗利的理论对于政治斗争具有最独到、最精辟、最诚实的考察和陈述,揭示了权力的本质和他的游戏规则,将政权的黑暗和残忍的一面告诉了整个世界有人认为,马之前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政治家、思想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托马斯 阿奎那等人,他们对国家和政府的概括,不是纯属理想主义的东西,就是十分荒诞无稽的宗教迷信的说教因马基雅弗利的这种政治现实主义精神离真理当然更近。
欧洲启蒙运动的兴趣和资产阶级革命风暴的来临,迎来了西方政治学发展史上的辉煌时代。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高举“理性”的大旗,猛烈地抨击黑暗腐朽的封建专制制度,围绕“天赋人权”的思想核心(指人生来就有的权力,自然权力)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基本目标,展开了他们的政治学体系。17世纪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政府论〉)的政治思想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至今仍在西方受到推崇。1978年法国大革命前夜,以卢梭、孟德斯鸠、爱尔维修为代表的一批启蒙学者喊出了“自由、平等、博爱” 的资产阶级政治口号。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 理论以及后来边泌提出的功利主义都是处于上升时期资产阶级政治学的代表作。尤其是卢梭充满激进的革命思想,在法国大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 卢梭的思想在法国大革命中被神化、教条化,道德理想主义与神学政治挂钩,把整个世界分为道德与非道德两个阵营(就象我国把世界分为革命与反革命两个阵营),意识形态纷争压倒一切。一方面“无限上纲”,不同政见者必是道德邪恶者,必当殊灭,另一方面“无限联系”,把自已和人民、共和国连成一体,谁反对他就是反对人民,反对共和国。使道德理想异化为道德嗜血,使革命受到了损失。当然,这并非卢梭的学说有问题,而是卢梭的学说被神化,被歪曲了。所以,有一个思想家曾说过“法国革命中的卢梭应该死,因为法国革命后的卢梭应该生。”我国著名学者朱学勤所著的《道德理沦国的复灭》,把法国大革命与中国的文革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和研究。
这一时期是权利政治观兴起的时期。
4.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是西方政治学发展史上的又一次新的飞跃。从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到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法郎吉”和欧文的“共产主义新村”。他们在探索、研究未来社会政治制度的性质、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及其形态,尤其是在关于政治机构、公民与国家关系和原则等方面,都有许多卓越的见解。圣西门、、欧文、傅立叶三大空想主义者的政治理论,是对启蒙学者政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为马克思主义铺垫了一级重要的阶梯。
(二) 中国政治学的产生和发展。
1在远古时代,处于萌芽状态的中国政治学说与神权政治融为一体,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进入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政治思想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空前繁荣局面。大批先进的政治思想家对神权政治提出了挑战,喊出了“民,神之主也”的口号,将民的地位提高到神之上,这是古代中国政治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产生了儒家、道家、法家等重要思想流派。孔子私人讲学开设四科之一的“政事”,可以说是世界上设置最早的政治学课程。由孔子及其弟子们所著的《论语》是一部中国古代有关政治问题的经典之作,儒学在政治上主张“德治”和“仁政”,孟子曾经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老庄提出“无为而治”的思想。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把君主的统治术作为其研究的主要对象,将早期法家慎到、商秧、申不害的思想融为一体,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一整套理论。
2到汉武帝时期,随着统一的封建国家的建立和巩固,实现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施者是西汉的大儒董仲舒。他对儒家的政治思想进行了补充和改造,时期披上了宗教的神秘外衣。它以君权神授,三纲五常的理论为封建社会赖以存在的四大权力支柱(政权、神权、族权、夫权)进行论证。钦定为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强化了中国政治学御用性色彩。阻碍了中国政治学的多元化发展。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虽然也经历了魏晋南北朝的玄学,唐朝韩念道德统论以及宋朝时期的程来理学,但都末脱离儒家政治学矷范围。
(三) 中西政治学特点比较
西方政治学是在西方特定的历史、社会、文化背景中长期演化孕育而成的。古希腊形成了西方式样的城市文明、商业文明和海洋文明,它们促使原始氏族部落社会血缘关系、宗法关系较早地瓦解,代之以人比人之间的权力关系和契约关系。在中世纪,古代文明渐渐向近代文明转化,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之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壮大和科学的发展,推动了西方政治研究的进步。
西方政治学关注和研究的重心是如何“为国”,即建立国家及其价值取问题,政体标准及其划分形式问题,政府的功能与作用等等。由于其商品经济相对发达,思想禁锢相对较少,其研究的视角和思维具有开放性,批判性、多元性和创制性的特点。
1范式多样。西方社会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变迁中,既有爱琴海上古希腊文明的曙光,又有中世纪的慢慢长夜;既有封建统治者的腐败专制,又有资产阶级革命的疾风暴雨,社会政治面貌不断变化,促进了政治研究范式的革故鼎新,出现了伦理学世界观、神学世界观、法学世界观等研究范式。
2注重逻辑。西方政治研究受到自然科学、哲学、逻辑学的影响,表现出强烈的理论色彩,对各种政治现象有较抽象、完整、系统的理论分析,重点探讨政治中的一般抽象原则。
3强调建制。西方政治研究注重对国家的起源、性质和作用的研究。由此更加注重对政体的探讨。自古希腊始,就注重分析当时各城邦的不同政体,以后注重对最佳政体的探求形成了传统。对政体的研究构成了西方政治学研究学科体系的基本内容。
4侧重点法理。西方政治学研究认为,人性多变,特别强调通过一定的政治制度,权力关系、权力运用和法律规范等外部机制调节人的行为,维持和巩固某种特定的政治秩序。如柏拉图从一等理想国向二等理想国的转变,亚历士多德对政体和法治的分析,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等,都倾向于以体制和规范调整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西方政治研究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
5学科界限清晰。早在古希腊,亚历士多德就把政治学与哲学、伦理学加以区分,使政治研究初步取得独立地位。此后,研究者们基本上都把政治研究看作一个专门领域,写出了许多有影响的政治学著作,如《君主论》、博丹的《论共和国》、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等论著,为政治学奠定了独立的学科地位。
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的封建社会非常强大,对知识分子的控制特别严,绝大多数政治思想家都属于士大夫之例、由于其经济上和政治上对封建君主的依附性,和实用性。因此士大夫们只能在维护君主绝对权力的前提下探讨如何“为政”怎样“治平”的问题,从而忠实地服务于君主专制统治。
1范式单一。尽管中国历史漫长、曲折,但从西周、春秋战国起对封建社会社会政治研究,到秦、汉时期确立了以儒家为主体的糅合法、道及其他各家的思想地方法的研究范式。这一研究范式在中国政治研究中长期处于统治地位,直到近代才为新的研究范式所替代。
2注重世事。中国历代政治研究较为注重对人与现实政治的研究,如人性、人与社会、君臣关系、君民关系、施政方略等,在研究中有泛政治化倾向和浓厚的“经世致用”倾向,而疏于对国家、权力、体制等政治形式的研究。
3强调布政。在对人与现实政治的研究中,中国历代政治研究者注重的是对治国之道及其合理性的研究,包括治国战略、施政方针、权力运用、选才用人以及他们与政治哲学的关系等,而不注重研究政治体制的合理性问题,这一状况到近代才有所改变。
4择重伦理。受到单一范式的影响,中国历代政治研究者在研究治国之道时,侧重于对伦理调控手段的研究。从孔子的“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到荀况的“导之以礼,齐之以刑”,以至董仲舒的“德经刑权”,朱熹的“以德为政·”,无不体现着政治道德化的浓厚色彩。虽然政治运作中的“阳儒阴法”,使法理调控在政治研究中仍占有一定地位。但与伦理调控相比,法理调控长期被置于次要地位。
5学科界限模糊。由于中国历代学科分化不明显,加之单一范式的影响和偏重伦理研究,历代政治研究一直与哲学、伦理学、历史学合为一体,学科界限极不明确,未能确立独立的学科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学流派繁多,观点各异,思想活跃,雄居于世界文明的殿堂之上。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压于西方古代的政治学。但是,由于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强大,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政治思想封闭、保守,从而限制了中国古代政治学者发展。反过来,中国政治学的落后也是中国发展缓慢,贫穷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现代政治学及其研究方法的发展
(一) 现代政治学的兴起
无论是古代政治学,还是近代政治学都只是“学说”意义上的政治学,而非“科学”意义上的政治学。现代政治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和发展的。所随着实证研究方法的兴起,政治学开始背离了传统的研究风格和结构,转向学科发展,主要体现为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转变,出现了新的方法论格局。原来意义上的政治学一分为二:一是从传统的政治研究中分化出行为主义政治学,即所谓的“政治科学”;二是由传统政治研究承续和深化而来的当代西方政治思潮。政治科学后来居上,在当代西方政治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可分为两个时期:
1现代西方政治学的形成与发展。1880年以前的西方政治学,主要是以一般政治原理和政治规律为内容,如果国家、政体、主权、公民、制度和统治等,当时政治学术中心在欧洲,政治研究中的法学、社会学观念对后来的政治学影响深远。1880年10月,在柏吉斯的倡导下,美国成立了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研究院,开始培养政治学博士和进行学科意义的政治学研究。一般学者都以此作为现代政治学学科独立的标志。以后政治学课程开始在美国普遍开没,许多大学成立了政治系和研究院。1886年第一个定期出版的政治学术刊物《政治学季刊》,在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院创刊。1903年,美国政治学会成立。不久,《美国政治学评论》创刊。至此,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学体系大体上形成。美国政治学会成立以前,德国国家学传统一直在美国政治学中居主导地位。欧洲其他国家如法国和英国的政治学对美国政治学也以有重大影响,美国当时流行的历史——比较研究方法就是从欧洲学来的。随着政治学在美国的发展,他逐渐美国化了。一战以后,现实主义研究方法向以历史——比较研究方法为代表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挑战。接着,出现了“新政治学运动”,提倡科学主义的政治研究方法,主张采用社会学、心理学、和统计学的方法来改革政治研究,认为价值判断有碍科学的政治分析,应当摒除。“新政治学运动”为二战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开辟了道路。这时芝加哥大学继哥伦比亚大学之后,成为美国又一个政治学术中心,形成了芝加哥学派。同期的欧洲政治研究仍基本上承袭传统的研究方法,虽然在政治理论和政治社会学方面发展较快,但对科学主义的研究方法持不赞成态度,在学科专业设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上颇为保守。
2现代西方政治学的兴盛。二战后,西方国家的政治学院研究获得了巨额资金援助,研究机构和教育机构普遍设立,学者和学生队伍迅速扩大,刊物、专著大量问世。行为主义政治学的迅速崛起是战后政治学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美国发展的最大特征。行为主义政治学反对传统的制度研究方法,注重创立经验方法。它认为政治学应该成为一门能对政治现象进行解释和预测的科学,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对实际政治行为进行观察和进行资料搜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学科分工合作,运用纯经验的的定量分析等技术手段。行为主义政治学重视理论框架和模式的确立以及从宏观角度对政治行为进行理论概括,这使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在政治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并由此产生了政治学中的一般系统论、结构——功能理论、沟通理论。它强调运用技术手段和借用其它学科的方法和成果,使政治学和其它传统学科之间大量互相渗透和融合,由此产生了政治社会学、政治心理学、政治人类学、生物政治学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由于它强调研究问题,使政治学在培养实际业务和构筑技术性知识体系方面有很大发展。行为主义政治学也推动了当代政治学一些综合性理论的发展,如比较政治、政治文化和政治发展等理论。70年代以后,行为主义政治学进入了相对萧条的时期,它过分强调技术手段,忽视价值因素的倾向受到批判。人们反省行为主义政治学专注纯粹学术而丧失了价值方向的缺点。提出“政治学的新革命”的口号,即主张政治学的再理论化,再意识形态化。这种情况下,一些传统的研究方法重新得到承认,政治理论重新抬头,当代政治学进入了后行为主义政治学时期。
19503年,美国成立了全美政治科学协会。
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 已有400多所高校设置了政治学系,有700多所大学开设了政治学课程。有70多所大学设立了政治学博士学位。自20世纪60年代起每年培养300多政治学博士。
194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和支持下,在巴黎成立了政治科学协会。
3中国政治学的发展。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学是近代社会西学东渐的结果,是西方政治学在清末伴随着帝国主义的坚船利炮而传入到中国的。学贯中西的严复是引进西方政治学的代表人物。 严复翻译介绍了赫胥黎的《天演论》、孟德斯鸠的《法意》(《论法的精神》)、亚当·斯密的《原富》和穆勒的《穆勒名学》,被称为“严译四大名著”,对传播西方政治学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此外,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章太炎、陈天华等人对近代中国政治学的研究也做出过贡献。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思想,则是在西方政治学关于国家为“民有、民治、民享”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政治传统和现实政治改造而形成的,对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起到过重要的指导作用。新中国诞生以后,由于我们指导思想上的“左倾”和僵化,以及深受当时苏联的影响,把政治学错误地视为资产阶级伪科学,轻率地加以取缔。1952年全国各高校院系调整时,撤销了政治系,停开了政治学课程,从而使得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政治学在我国从此消失了,其研究也被中断了30多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状况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理论上的拨乱反正之后,才有了根本的改观。1979年,邓小平在中央理论务虚会议上强调指出:“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此后,政治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才得以重新恢复。1982年中国第一次派观察员出席了在巴西举行的国际政治学会第12次大会。1984年中国正式加入了国际政治学会成为了国际政治学会的集体会员。
(二) 代政治学的发展趋势。
1研究的范围不断扩大。传统政治学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领域。二战以后,政治学的研究课题扩大到政治行为、政治过程、政治文化、政治人格、政治发展、政治心理、政治社会化、比较政治等等。因而产生了众多的分支学科,如政治社会学、政治语言学、政治计量学、政治文化学、政治心理学、政治传播学、政治权力学以及地缘政治学、空间政治学、生态政治学等等。使政治学从一个单一学科发展成为拥有众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学科。
2现代政治学的研究重点逐步深化。传统政治学以国家为核心,重点研究国家的起源,性质、目的、分类以及政府的结构和类型等问题,其研究方式主要是从宪政、法律的角度,静态地对国家制度进行研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家权力的扩张,希特勒、墨索里尼法西斯主义上台导致权力受到扭曲,从而也使西方政治学的研究重点从国家转向政治权力。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逐渐由传统的“立法国家”向“行政国家”转变,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决策和立法的职能日益加强。马此相适应,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政治学研究在其实用主义哲学指导下,又逐步把研究重点从政治权力转向政府的决策制定与执行过程,加强对政策科学的研究。这种从国家制度到政治权力再到政治科学研究的演进变化,表明政治学研究所已经实现了从理论到现实,从抽象的概念到具体运用,从静态的国家制度规范到动态的政治权力运行和政府活动过程的变化,这也是现代政治学研究重心逐步深化的标志。
3现代政治学的研究方法
(1)古代政治学研究主要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演绎法和归纳法。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既是形式逻辑之父,又是政治学的开山大师。他的政治学研究方法对古代政治学具有激起深刻的影响。
(2) 近代政治学研究逐步走出了形式逻辑的圈子,呈多元化的趋势主要方法有:生物有机体的方法、试验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方法、唯心论辨证法和机器人唯物论的方法等。
生物有机体的研究方法是英国生物学家斯宾塞将生物学的原理移植于政治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其把政治现象生硬地与生物体相比附,比较牵强。
实验方法也是一种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移植,在西方颇为盛行。这种方法把种种社会政治现象,根据某种实验原理,将作为题材的各种政治现象和做自然科学的实验一样,由实验者按照自己的理想和需要来培植出一种新的社会政治模式来。但是,大多数实验都以失败而告终。因为社会政治现象纷繁复杂,变化无穷,难以找到与其完全适合的实验原理,而且不可能人为地使各种政治现象静止不动地停留在一定阶段而任凭实验者进行实验。同时,人们也无法将政治社会政治现象象自然现象那样搬进实验室去。19世纪20年代,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就曾在美国试办“共产主义新村”(即新和谐村)的实验方法,企图建立一种美好的社会制度,结果很快遭到失败。
历史的方法,就是把政治当着一种历史过程来进行研究,席勒便是这种研究方法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政治是一个周而复始的历史循环过程,君主政治之后是贵族政治,贵族政治之后是共和政治,共和政治之后又要回复到君主政治,如此循环往复。中国历史上也有“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之说。历史是一面镜子,我们借助历史来研究现实政治现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明察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是非得失。但是,事物本身是发展变化的,政治现象纷繁复杂,把历史作为僵化的教条和机械的公式,显然是非科学的和错误的。
比较的方法,就是将世界上的各种政治制度,政治学说和政治主张等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对研究,然后加以分析评述,从中选择出某一种理论和制度来指导现实政治生活,是一种比较常用的研究方法。
历史比较方法是从传统政治学研究转化而来,其深受德国国家学中历史主义的影响,注重研究文献资料和史实,认为政治是历史的结果。由于文献资料和历史记录具有明显的法律、法规性质,这种方法主要是对制度进行研究,当历史比较方法把眼光放在真实的人和现实政治上时,它就转变成了现实主义方法。其注重逻辑实证和搜集资料的方法,也为科学主义埋下了伏笔。
心理分析方法。这是较早为现代政治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之一,源于欧州的社会学观念,尤其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和欧洲学术界关于群众心理的研究成果。心理分析方法注重对社会动荡和政治事变中领袖人物以及一般群众政治行为心理因素的分析。其中讨论领袖人物的个性和行为模式的部分发展成为政治学中的精英理论和权力论,有关群众政治心理的部分发展成团体理论。
行为分析方法。这是当代西方政治学的主流研究方法,包括一系列相关的研究方法。它一方面反对传统对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演绎的、宏观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又把研究对象放在政治过程和政治行为上面,强调所谓系统的和纯科学的研究方法。行为分析的方法对当代西方政治科学各主要领域均有程度不等的影响,它表现了当代政治学与传统政治学最显著的不同。
结构——功能主义研究方法。这是当代西方政治学普遍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以政治系统及其中存在的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模式为研究对象,将政治角色的特定组和,即特定的政治行为模式当作政治结构,而将政治结构之间的关系当作政治功能来分析。
政策分析方法。这是晚近才流行的一种政治研究方法。它认为政策是当代政治的一个基本环节,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评估中表现出来的政治行为和政治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揭示整个政治系统的运行规律。政策分析把政治过程视为主要分析对象,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应用价值。同时,它的技术性与发展行为学,以及理性选择、搏弈论、场论等关系密切。
此外,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论辩证法和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机械唯物主义研究方法,在哲学中要涉及,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章 政治主体
政治主体是政治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人类社会的全部政治活动,都是政治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表现,也是政治主体与客体相互住用的结果。政治主体,就是政治行为者。广义的政治主体指所有的政治行为者,其相对的政治客体是政治行为赖以发生的政治环境。狭义的政治主体指在政治过程中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的政治行为者,其相对的政治客体是其行为所涉及的被动的政治行为者。有的政治学家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把政治主体看作是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承担者,认为只有那些被国家的法律赋予一定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并且实际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人,才是政治主体。根据政治主体参与政治活动的形式,可将其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体政治主体,如公民、政治领袖等;另一类是群体政治主体,如人民、阶级、政党、利益集团等。
第一节 人民
一、 人民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民的概念
“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其对应词是“敌人”。指在人口中占大多数,顺应历史发展和推动历史前进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有时也泛指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人民”一词在中国古籍中虽然也出现过,但与现代意义的人民相距甚远。在古希腊,人民是指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近代以后,“人民”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往往与公民、国民等词混用,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范畴,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的概念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
(二)人民的特征:
1人民是起历史进步作用的社会政治力量。在各个时代,各个社会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面临的社会矛盾不同,政治力量的构成不同,人民的含义当然也有所不同。凡是能够顺应历史潮流,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政治目标的社会政治力量就属于人民的范畴。例如法国18世纪大革命时代,第三等级中的资产阶级,当它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起进步的历史作用时就属于人民的范围。在中国的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历史新时期的“人民”,则包括所有赞成、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和祖国统一大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日益发展、祖国统一大业和“一国两制”目标的实现,我国的“人民”的范围还将更加扩大。可见,起进步历史作用是人民的质的规定性,人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关系,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一个政治概念。
2人民的主体是一切劳动阶级和劳动群众。历史上的一切劳动阶级、劳动群众,它们的历史地位和阶级地位决定了它们既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又是促进社会变革,国家历史类型更替,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他们始终是人民的主体。起进步历史作用是人民质的规定性,占人口多数是人民量的规定性,这种质与量的统一,体现为广大劳动群众是人民的主体。
3人民是一种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是一个历史范畴,即它既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世长存,它只是存在于阶级政治社会。在原始社会,因为不存在与阶级和国家密切联系的政治关系,也就无所谓人民、敌人之分。并且,人民也不是永恒不变的现象,人民的具体内容和外延都会因为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而有很大的差异。因此人民是一个历史范畴。
4人民与公民,国民的关系。人民与公民、国民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主要联系为,它们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现了人们在国家中的地位,三个概念有时可以通用。此外,它们还县有共同的历史发展前途。在阶级和国家消灭后,它们都将为“社会成员“所代替。
但它们是不同的概念,其主要区别包括:(1)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其对应的概念是敌人。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关系。而公民和国民是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反映一定的法律关系。(2)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而公民和国民指一国所有具有该国国籍的人,不以其是否起进步作用为标志。因此,公民和国民的外延大于人民。(3)人民是个集合概念,是众多人的集合体,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而公民或国民则可作为个体概念用于单个人。
二.人民的权利和地位
人民的权利和地位是人民发挥作用的基础。人民的政治地位与人权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人权的具体体现。当然,我们必须指出,人权并不等于人民的权利,人权是人类的一种基本权利,是当今世界和各个国家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 人权的基本概念
人权思想自其诞生以来, 一直极大地鼓舞着人类进步事业,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人权进入了国际法领域, 成为对许多国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与此相适应, 人权的内容也有了极大的丰富和扩展. 从17——18世纪提出人权思想到现在, 人权已经从单纯的政治权利扩展为包括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权利, 从个人权利扩展到集体权利, 可以说当前的人权几乎涵盖了社合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谓人权, 是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 是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由该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上层建筑, 其内容是通过各国的法律来确立的,其实施也是通过法律来保障的。可见,人权既与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有密切的联系,又必然要受到各国生产力发展状况、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
(二) 人权的特征和层次性
1人权的特征。
(1) 人权是一种权利,是一种作为人类成员而具有的权利。权利表示一种得到社会承认的对某种利益的排他性占有。任何一个稳定的社会,都必定由一连串纵横交错的权利维系着,社会实际上就是一套权利系统。一旦社会现行的基本权利体系遇到挑战,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就会受到威胁,就会出现动乱,直到一套新的权利体系建立起来。
(2) 人权是人类最普遍的权利,是所有人都应该享受的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转让,不可更替、不可撤销的权利。任何自然的、社会的或宗教的因素均不得成为享受或剥夺这些权利的理由。把一部分人或大部分人排除在外的权利,不是人权,而是特权。
(3) 人权的主体是个体的人和群体的人。人权不能被任何个人,集团或阶级垄断。这是人权本身的要求。因此,从形式上看,人权没有阶级性。阶级性的权利总是特权,不是人权。人权要求权利的主体是全人类。不过,形式上的无阶级性掩盖不住内容上的阶级性。第一,宣布某些特定的权利为人权,必然对某个阶级有利,对其他阶级不利。第二,各个阶级实现人权的范围有很大的差别。第三,各项人权的实现程度有鲜明的阶级性。第四,对人权的限制最明显地表现出人权的阶级性。1
(4) 人权的内容要素是自由,人权的形式要素是平等。离开了自由和平等就谈不上人权,因此,人权也称平等的自由权。
2人权的层次性。
从人权的实现看,人权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基本的存在状态可分三个层次。
(1) 应有权利。人权表现为人应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然的范畴。人的这些应有权利是由人的生理和心理等自然属性决定的。人失去了这些权利,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因此,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
(2) 法律权利。人权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道德权利要通过法律的确认,转化为法定的权利,即使道德权利上升为一种国家意志,成为法律权利,从而使人权具有了更大的现实性。
(3) 实有权利。法律权利是把应有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桥梁。所
谓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实际上享受到的权利,是一种现实权利。没有实有权利,其他权利就是一句空话。要使应有权利成为实有权利,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因此,人权的实现还要受到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制约。
(三) 人权的产生和发展
虽然早在古希腊、古罗马及欧洲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著作中,就曾有过“自然权利”的表述。但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起码的做人资格;在封建社会,封建等级特权、君权、神权使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被禁固、扼杀,不可能提出人权问题。人权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和封建特权提出来的。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英国思想家洛克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的理论。法国思想家卢梭根据“天赋人权”的原则,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为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人权是人的本性的要素,不可转让、放弃和剥夺;人权的根本内容是人的自由、生存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天赋人权论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论证了资产阶级取谛封建特权的合理性,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有力武器,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天赋人权为主要理论依据,明确提出“人权”口号,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从而使天赋人权由理论上升为法律。西方各国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人权被明确载入各国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天赋人权曾长期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经典人权理论,但它以资产阶级抽象的人性论为理论基础,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随着资产阶级人权实践的发展,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J. 边沁、A.V戴西和J.密尔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批判了天赋人权论的内在理论逻辑,认为人生而自由与平等的说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人的所有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人权不是人类的根本价值,而是实现人类的终极目标——功利的手段。他们批判天赋人权论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论证现存的资产阶级人权,完善传统的人权理论。
在18——19世纪,人权运动限于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等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被作为法律原则和公民权利规定在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某些国际条约开始出现保护少数的条款。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各国人民的暴行激起了全世界人民的强烈义愤,保护人权成为普遍的呼声。1945年联合国成立,维护人权作为其宗旨之一列入《联合国宪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系统地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使人权成为国际法原则之一。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1966年通过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两个公约一方面用法律义务的形式肯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人权规定,同时在内容上较《宣言》前进了一步。公约没有把私有财产权和庇护权包括在确认的权利中,而规定了“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得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这些规定推动了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概念的形成和发展。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案》,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并主张将这些权利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联系起来,敦促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198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发展权宣言》,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根据这项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拥有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权利,以便在这种发展中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均获的实现。而且,人的发展权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对其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联合国的这些决议和宣言,突破了传统的人权观念,在更全面、彻底的意义上理解人权,使人权的内容从个人权利扩展到集体权利,从政治权力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时,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日益恶化,环境保护也逐渐成为人权的内容之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40多年中,联合国还制定了其他有关人权的宣言,公约和议定书,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与此同时,各地区根据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也制定了各种区域性保护人权的公约。如《美洲人权和义务宣言》(19 48)、《美洲人权公约》(1969);《欧洲人权公约》( 1952)、《欧洲社会宪章》( 1961)、《赫尔辛基宣言》(1975);《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等。
中国于1981年当选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并先后加入了7个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本着独立、自主、坚持原则、维护正义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活动,并为维护世界和平、发展与稳定,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斗争。
第=节 阶级和基层
一、 阶级的概念和特征
1阶级的概念
阶级和阶级关系是现代政治学的基本范畴,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整个大厦赖以建立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政治的本质是阶级关系。在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中,集中反映的就是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及其相互关系。我们认为,阶级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因经济关系特别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而形成的社会政治共同体(略)。
2阶级的特征
根据阶级的概念,我们认为它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1) 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首先是指阶级这个人类社会共同体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形成的,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阶级最本质的特征,其余的特征都是由这一本质特征派生出来的,这就是阶级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其次,划分阶级的首要依据是经济地位,即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因此,阶级是一个经济范畴。
(2) 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人类社会不是从来就有阶级的,“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是与生产力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发展又不充分的情况相适应的。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剩余产品、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人类才分裂为利益根本对立的不同社会集团。其中,富人成为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奴隶主;穷人即贫困者和战俘沦为奴隶。从此,人类便进入了阶级社会。
伴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经历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个不同的社会形态,阶级状况也因此而不断地演变和发展。不过,人类社会这种阶级分裂现象也不是永恒的,“将被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
(3)阶级是一个以经济关系为纽带的政治主体。在阶级社会的一定社会结构中,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产生了国家,而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借助于国家而成为政治上的统治阶级,即成为拥有社会公共权力的政治主体。由于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的不同,与统治阶级同时产生的其他阶级则处于不同的政治地位。可见,阶级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并以经济关系为纽带而成为政治社会的政治主体,参与政治过程。阶级具有基于共同的经济地位而产生政治倾向的一致性;基于共同的生活方式而产生心理习惯的相似性;以及基于共同的历史命运而产生理想追求的聚合性。1
二、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阶级状况
阶级和阶级结构,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为其划分标准的。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与早期资本主义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仅是资产阶级统治伎俩的调整,而且已经涉及到资本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也直接影响到资本占有形式、分配形式和阶级结构等各个方面。
(一) 当代资本主义的资本占有形式出现了社会化的特点
从19世纪末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已不再是单一的、纯粹的私人资本主义,而同时存在着“社会化”的公共经济,因而成为公私“混合经济”或称“双重经济”,具有了新的特点。
1、 国有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二战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多次出现了国有化的浪潮。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国有经济的存在绝非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点缀和无足轻重的偶然现象。它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单一的纯粹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传统模式。法国的国有企业曾经达到整个工业企业产值的31%,投资曾占到工业企业总投资的49%,固定资产投资曾经达到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53%。20世纪80年代初期,英国分别在采煤、,造船、电力、煤气、铁路、邮政、电信等七大行业实行100%的国有化,同时对钢铁、航空业实行75%的国有化经营。目前,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在10%左右。其中,意大利为18%、法国为15%、英国为14%、德国为12%、美国为1%。国有企业投资额占全国总投资的比重平均为20%,这意味着,单一的、纯粹的私人占有制的经济模式已被部分改变。
2、 合作经济发展迅速。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还存在则大量的合作经济。它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群众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取或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在所建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济形式。目前,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组织存在于工业、农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银行保险业、教育、卫生医疗业、交通运输业、渔业等多种经济门类和社会事业部门。如日本的供销合作社为农民和渔民销售了95%的大米和90%的鱼类产品;美国的供销合作社每天提供价值达1.23亿美元的食品和日用品;美国的合作医疗组织每天为22万个病人提供医疗服务;信用合作社每天处理3亿美元的支票。还有德国的工会办有大量的企业,甚至包括大银行等等。非常明显的是,合作经济同国有经济一样,打破了单一的纯粹的私人占有制的资本主义传统模式,其资本占有形式和资本占有的内容都具有了社会化的特点。
3、 “利害攸关者经济”的出现。20世纪 80——90年代,一种新的资本占有形式拌随着一个新的概念在英、美等国悄然出现。它几乎是在人们不知不觉之中,使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形式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革。所谓“利害攸关者经济”是这样的一种经济模式,它将企业视为一个为其一切构成要素创造价值的生产制度和社会经济体系。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的传统模式中,企业的唯一目标和责任,就是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或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使其利润最大化。至于企业的雇员、顾客以及其他利害攸关者不过是企业赚钱的机器和手段。私有财产权绝对不受限制。而利害攸关者经济改变了私有财产绝对不受限制的传统模式,不再把利害攸关者作为赚钱的机器和手段,而是作为同股东和资产所有者同等重要的独特资源的贡献者,并对其利益给以保证。
长期以来,由于私有财产权绝对不受限制,致使20世纪70——80年代的美国出现了“恶意收购”的浪潮,并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公司出于掠夺财产、牟取暴利的目的,常常以高价去收购一家公司的股票,然后改组公司高级管理层,改变公司的经营方针,最后将公私分割出卖或拿去套利。在这一过程中,收购方将会大量解雇被购公司的工人和职员,损害顾客、经营伙伴的利益,带来了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和社会的极大不稳定。针对这种情况,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美国先后有宾夕法尼亚、纽约、威斯康辛等30个州相继修改公司法。明确规定,企业除了要维护股东的利益外,也必须维护企业其他社会构成要素的利益;企业管理者有权采取措施拒绝“恶意收购”。如宾夕法尼亚州的新公司法包括4项新的条款:一是公司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至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就突破了“一股一票”的传统模式;二是被收购公司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告18个月内,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恶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三是成功了的恶意收购者必须支付给被解雇工人26周的工资,作为转业费用。四是公司管理者拥有对“利害攸关者”负责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只对股东负责。“利害攸关者经济”作为一种资本占有形式的新模式在美国很快就得到了普及。有的报刊杂志甚至把宾夕法尼亚州的新公司法称为“宾夕法尼亚式的社会主义”。现在,这种利害攸关者经济在西方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4、 股份制经济的新发展。早期股份制经济的特点是股票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二战以后,股份制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股权分散化。英、美、法、德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推进股权社会化,大力发行“人民股票”。持股人数大量增加。一个资本家家族绝对控制一个大企业的现象正在逐步减少。如美国电报电话公司有股东250万个,其中最大的股东只拥有不超过5%的股权。二是持股法人化。除了个人持股比例增加以外,法人持股也呈上升趋势,由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主体是股东集体,而不是一个股东个人,资本占有形式的社会化特征是十分明显的。尤其是一些退休基金投资控股的企业,已经具有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属性。三是股份制普遍化。股份制企业已成为西方国家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以美国为例,股份制公司的总资产已占企业总资产的80%以上,销售额占全国销售额的90%左右。许多股份制公司控制了国民经济的命脉。
5、职工股分所有制的兴起。职工股份所有制是一种由本企业职工拥有企业股票,进而拥有企业产权的所有制形式。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职工买下本企业的全部股票,成为企业资产的所有者(被西方学者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二是企业职工买下企业的一部分股票,成为企业的股东,由此获得相应的企业管理权、表决权和红利分配权。职工股份所有制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兴起,发展势头很快。众多的调查资料表明,职工股份所有制能够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较大地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它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能缓解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因此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也得到政府和企业管理者的支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已经形成一种历史的发展趋势。
(二) 当代资本主义感到经济运行出现了有序化的特点
1、 对国民经济的计划调节。过去人们认为,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调节,这种观点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尤其是二战以后,日本、法国等国家都较长时间地实行了国民经济的计划调节,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计划调节的实施,克服了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运行的无序状态,使早期资本主义阶段常常出现的大起大落的经济波动趋于平缓。他们通过制订经济计划,规定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计划引导和计划调节。而国家为实现战略目标所采用的相关政策,是对整个经济进行计划调节的主要载体,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和规范作用。例如日本的“经济奇迹”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计划的引导。在1950——1970年的20年中,日本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共增长了5.4倍,从而跃居世界第三经济大和国。20世纪80年代后,日本队推出的“海外投资立国”的战略计划开始引导人们向国外投资,从而带动本国经济发展。在这一计划的引导下,日本的企业界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空前的规模对外直接投资,使日本很快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第一债权国和贸易顺差国。
2、 政府对本国经济的干预与调控。美国政府没有对本国经济实行计划调节,但从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开始,就对国家经济实行干预和调控。20世纪30年代初,世界资本主义各国爆发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大危机,成千上万的企业破产,银行倒闭,大量工人失业,冻死饿死的人不计其数。资本主义似乎已经倒了“山穷水尽的境地”。罗斯福上台以后,改变了过去自由资本主义的政策,转而奉行凯恩斯主义,实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很快取得了惊人的效果,恢复了美国经济的活力。从此以后,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政策。他们主要依靠法制管理、行政干预和货币政策三大手段对经济实行干预和调控,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当然过分干预也不行,西方的福利国家,美国里根总统和英国撒切尔夫人的改革)。美国信息产业、生物工程等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发展,都是与美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调控分不开的。
3、社会市场经济的成效。二战以后,原联邦德国从战争废墟中迅速崛起,但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这一奇迹的产生,得益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推行。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是指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既鼓励和发展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同时又通过各种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等政府干预措施,来防止市场自由竞争可能引起的垄断、贫富两极分化和经济活动的无政府状态,以便达到经济稳定,而又均衡增长、就业充分、收支平衡、实现大众福利等目标。其特点:一是保护竞争、规范竞争、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二是发展公用事业部门,创造社会、经济基础条件;三是协调劳资等各种利益关系,提供稳定社会的条件;四是政府通过各种政策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创造稳定和平衡的经济发展条件。
(三) 当代资本主义的分配形式出现了兼顾“公平”的特点
1、 个人收入及财产的税收调节。税收是当代资本主义各国对经济生活施加调节的基本手段,也是各国政府兼顾公平,防止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经济杠杆。例如,个人所得税是当代资本主义各国普遍推行的税种,他们都采用累进税制向低收入阶层倾斜(包括各种免税),因此被称为第二次分配。瑞典收入最高的前10位企业家平均年薪为411万克郎,税前同普通工人收入的差距为37:1,税后下降到14:1左右。德国经过二次分配,最高收入阶层与普通职工的平均收入之比下降为3.1:1,已经出现了均等化的趋向。此外,参与税收调节的还有遗产税和馈赠税等等。
2、 社会生活中的福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的全面推行,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特点。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确立社会福利制度。总的特点:一是社会福利总会繁多,覆盖面广。就西欧、北欧国家而言,社会福利制度确实已经覆盖了每个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生。几乎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二是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制化,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权益性措施或者临时性政策。三是福利补贴惠及民众,大大缩小了贫富差距,使中低收入家庭的生活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3、 雇员工资收入的社会保障。当代资本主义在收入分配方面兼顾“公平”的特点,在雇员工资收入方面也得到了印证。二战以后,各国的剩余价值率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比重在上升。雇员工资的保障措施:一是进行最低工资立法,而且根据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最低工资;二是采用利润分享制度,即劳资双方共享利润收益。如法国1967年政府立法规定: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实行利润分享制,用利润提成建立职工购买股份的专门储备基金。又如1961年,美国汽车工业的雇主和联合汽车工人工会签订协议,规定生产工人每年分享抽说前公司利润的15%,其中2/3用于增加工人收入,1/3用于工人购买公司股票。三是实行劳工保护和劳工福利制度,在劳资双方的工资谈判、解雇补偿、带薪休假,、缩短工时、职工福利等等都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如西方各国法律都规定,各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每年由工会、职工及雇主联合会谈判并签订合同来决定,一旦合同签订,各方必须遵守,并要在政府登记注册。各公司都规定有各种各样的劳工保护和劳工福利制度。
4、 各国政府的反贫困计划。为了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战后西方各国纷纷推出了反贫困计划。例如,近十余年来:欧共体先后通过并实施了三个反贫困斗争纲领,最近又提出并启动了第四个反贫困斗争纲领——“前进”纲领。美国也实施了近200个救济贫民的项目,以提高平民的实际生活水平。
5、 覆盖全民的公共教育。在当今世界中,接受教育的开支是一个家庭生活费用支出中的重要项目。为了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扶贫的根本措施是教育),西方各国普遍推行了覆盖全民的公共教育。中小学一般全面费,有的国家大学也免费(德国),有的虽然大学不免费,但国家也有要向学生提供学习补助金、交通补助金和助学补助金(瑞典)。
(四) 当代资本主义的阶级结构出现了复杂化的特点
1、 对抗性出现缓和。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对抗虽然还存在,但阶级对话与合作已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单纯的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以及对抗与斗争的关系。在阶级压迫、阶级对抗依然存在的同时,也出现了平等共处,对话与合作。
2、 阶级结构的多层次化。首先是两大传统对立的阶级,即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在两大阶级之间则出现了庞大的中间阶层,使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具有了许多新的特点。
(1) 资产阶级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是指那些拥有巨大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资产的家族资本家。二战以后,在现代资产阶级队伍中,家族资本家的比重在逐渐降低,作用也在逐渐减小。企业的股权出现分散化。另外,经理资本家大量产生,成了当代资产阶级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阶层的出现,被西方学者称之为“经理革命”。一方面,他们具有资本家的属性,另一方面,他们也是具有专门科技知识、高超管理才能和实施出奇制胜的经营战略的专家,是脑力劳动者和高级雇员。
(2) 工人阶级的变化。一是从事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大量减少;二是工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三是白领工人的数量大大增加;四是第三产业的工人比重迅速增大;五是相当一部分工人也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
(3) 新中间阶层的出现。战后出现的“经理革命”、第三产业的发展及百领工人的剧增,给当代资本主义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出现了一大批难以准确定位的新中产阶级阶层。如“符号分析服务”人员、中小经理阶层、政府中的中层公务员、大学教师、医生、律师、会计师、美容师、服装设计师、编辑、记者、各种工程师、管理人员等等。
(4) 阶级结构的变动性。科学革命的深入,使资本不再仅仅是以财产权为形式的经济资本,它还包含着可以转换为经济资本的文化、智能资本。因此,资产者与无产者的分野、富人与穷人的分野便出现了三种情况:一是资产者与无产者的分野不仅取决于拥有财产的多寡,同时还取决于对新知识、新技术的掌握情况(美国的比尔.盖茨、“雅虎”的创立者杨致远);二是资产者与无产者的分野日益具有不确定性。昨天的无产者有可能在短时间内成为有产者,而昨日的资产者也极有可能因为破产沦为无产者。三是资产者与无产者的界限出现了模糊难测的情况。一大批具有现代科学知识和较高文化素养,使用高技术设备,从事创造性劳动“知识工人”的比例越来越大(美国硅谷30万科技大军),微软公司有雇员1.6万人,其中,有2000雇员是百万富翁,很难说清他们是有产者还是无产者。
3、 无产阶级的“中产阶级化”。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广泛推行,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中间阶层行列的人急剧增多。在美国中间阶层约占家庭总数的76%,在德国、瑞典等欧洲国家,大富豪、大资本家仅占人口的比例的1%——2%,而贫困阶层不足人口的5%,社会阶层结构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体力劳动者的数量大大大减少,白领工人的大比重已经超过蓝领工人,加之工人阶级的生活条件明显提高,占有企业股份的工人已相当普遍,传统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已经大量中产阶级化。
三、中国社会现阶段阶级和阶层状况
现阶段的中国社会,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但是,还存在着阶级、阶层差别和社会差别以及由此产生的具有不同利益和要求的社会集团,它们构成了我国社会现阶段的阶层结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阶级结构又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2001年12月11日发表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根据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中“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和“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从专家的视角,对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变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当今中国的社会阶层已经发生结构性改变。
1、 十大社会阶层。我国解放初期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结构,已经变成了十大阶层,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及利益认同的差异日益明晰化。这十大社会阶层是: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根据各个阶层对组织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情况,可把他们分成五种社会地位等级:即社会上层(高层领导干部、大企业经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大私营企业主);中上层(中低层领导干部、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小型企业经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及中等企业主);中中层(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主、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中下层(个体劳动者、一般商业服务人员、工人、农民);社会底层(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
2、 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发生变化。一是目的发生变化。马克思和毛泽东的分析主要用来指导革命,比较强调阶级关系之间的对抗性;而现阶段的研究则是用来指导建设,主要是更好地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便更充分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进一步稳定发展。二是原来的划分标准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而现在的新的社会阶层划分标准,是依据各个阶层对组织资源(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情况为依据。
3、 阶层政治地位发生变化。在据以划分阶层的三种资源中,组织资源(政治资源)仍然具有决定意义,而经济资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变得越来越重要,文化(技术)资源的重要性则在近十年上升得很快,它在决定人们的社会阶层位置时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经济资源。该报告采用了考察各阶层中党团员所占比例的方式,对各阶层的政治地位进行了测量,反映出各阶层的政治地位有所变化。
第一, 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党员比例明显上升。1993年私营企业主中党员比例为13.1%,1995年上升至17.1%,2000年进一步上升到19.8%。
第二, 产业工人中的党团员比例明显下降。这与原来的产业工人队伍发生分化有一定的联系。一些工人党员退休了,另一部分工人党员实现了上升的社会流动,进入了其他社会阶层,还有一部分处于下岗失业状态。而目前产业工人的一个新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工,他们基本上都不是党员,党组织也很少在这批人当中发展党员。
第三, 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党团员比例在经济改革后有所波动,但总的来说,这一阶层的政治地位一直在提高,执政党较为重视从专业技术人员中提拔干部和发展党员。
报告说,综合上述各阶层的政治地位的变化情况来看,执政党的社会基础在逐步地向拥有经济资源和文化技术资源的阶层(经理人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倾斜,这是执政党要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但另一方面,执政党近年来在人口比例较大的产业工人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中的社会基础受到部分削弱。
4、 社会阶层结构从“金字塔型”发展到“洋葱头型”,并逐步向“橄榄型”方向发展。传统社会阶层结构是顶尖底宽的金字塔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极少数人居于社会的上层,而绝大部分人则处于社会的下层。历史经验表明,在社会中间层规模大的社会,社会资源的配置差距一般都比较合理,经济社会分配差距比较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一般都不会很大,这样的社会最稳定,最可持续发展(在亚洲金融风暴中韩国应对能力最强,恢复也最快,就是因为该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中间阶层。而印度尼西亚至今尚未从危机中恢复过来,除了其他原因外,缺少一个庞大的社会中间阶层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判断一个国家、地区是否实现了现代化,仅有3000美元的人均国民收入是远远不够的,而具有现代化的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形态,才是更深刻、更本质的体现。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阶层结构形态已经从传统的“金字塔型”发展到“洋葱头型”,社会中间阶层有所增加(社会中间层不是某个阶层的代称,而是几个具有相近或者相似特征,特别是收入处于中等左右水平的阶层的合称。按照国际学术界的分类,社会中间阶层主要由两大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所谓老社会中间阶层,包括中小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富裕的自耕农;另一部分是所谓新社会中间层,主要包括大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经理人员、行政与管理人员、办事员、商业服务人员和技术工人等)。但我国的社会中间阶层规模太小,目前只占就业人口的15%左右。这说明社会资源的分配还较为不平等。
造成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育滞后的深层原因,主要是呈自发性状态,制度安排和社会政策滞后和缺位。根据国际经验,如果说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政策追求的是效率,那么为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所需要的社会政策,就应当以公平为目标。这需要国家不仅关注经济增长,也要注意制定相应的适于培育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的社会政策,因为经济政策不能替代社会政策,也不能自发产生社会政策所需要的结果。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的现实是,阶层差距和区域差距都在扩大。富有阶层的存款占个人存款总数的40%,但他们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10%。可见,在社会阶层分化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政策还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
社会制度创新明显滞后,也阻碍了阶层之间的相对自由流动。其中最突出是户籍制度,它使广大农民陷入结构性的机会不公平状态。目前,有关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以及其他各阶层在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位置、地位、各自利益的表达和保障,以及相互利益的调协调和整合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清晰、具体且符合公正原则和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需要的说明。国家这支“有形的手”必须发挥作用,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应该成为今后社会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的核心,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较为完整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体系。
5、 努力实现各阶层共赢。中国现在社会各阶层“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敌我关系”,因为作为阶层而存在的各种社会集团,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现阶段研究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目的,与革命时代不同,已经不是为了斗争的需要去分清敌我友,而是为了实现各阶层共赢。对于“工农联盟”这个概念,应当根据新时代社会阶层结构特征加以扩展和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来说,现在和将来所需要的,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工农联盟”,而是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合作和联盟。
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是稳定的、开放的、有活力的、各阶层可以通过广泛妥协和合作来实现共同利益,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共赢。
第三章 政治国家
国家是政治学得核心概念和基本范畴。虽然行为主义政治学曾想用“政治系统”的概念来代替“国家”的概念,但现代国家的客观存在和对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又不得不“让国家回归”。因此,现代政治学不论其研究重点、兴趣和方法怎样,都不得不重视对国家本质、作用及其产生发展规律问题的研究。
第一节 政治国家概述
一、 国家的概念
(一)国家的概念。
中国古代典籍把“天子”统治的地域称“天下”,诸侯统治的领土称“国”,卿大夫统治的采邑称“家”,“国家”是天下、邦国、家室的总称。秦汉以后实行中央极集制,把皇帝统治的范围通称“国家”,有时也把皇帝直接称“国家”。
在西方,古希腊称“城邦”(polis),古罗马称“共和国”,其原意是由罗马城延伸到整个意大利和其他各省的居民,是地域广阔的意思。在中世纪称“王国”和“市民社会”。到16世纪,社会政治的发展使人们已有可能抽象出现代国家的概念,意大利的马基雅弗利在《君主论》中第一次广泛使用“国家”(state)这个词,表示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此后“国家”一词开始流行通用。
从政治学有史以来两千多年,各种思想家、政治家对国家下过许多定义,对国家的概念,即什么是国家,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和争论。
1、社会共同体说。亚历士多德认为,国家是许多“家庭及村落的联合体,它是为了达成完善的和自治的生活而组织的”。这种观点不能说明国家的本质及其内在的联系。
2、公务团体说。这种观点将国家视为一种社会性的公务团体,如英国工党理论家拉斯基的《政治学典范》一书认为:“现代国家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务团体》。这种观点夸大了国家的公共管理的一面,不适合过去的国家和现在的国家,只适合未来的国家。它只看到了国家善的一面,忽视了国家恶的一面。
3、有机体说。这种观点以生物界的自然规律来代替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为国家与生物一样,是一个具有各种器官的生物有机体,个人是构成国家的细胞,作为细胞的个人必须依附于国家才能生存。
4、法律现象说。近代资产阶级纯粹法学派的汉斯·凯尔逊认为,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是一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现象。把国家看成是法律的产物。康德认为:国家是公民基于法律所组成的联合体。这种观点颠倒了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本末倒置。
5、国家要素说。三要素:领土(土地)、人口(居民)、主权。(超阶级)。还有四要素:(领土、人口、主权)+政府。
6、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国家是具有双重身份的政治实体,既是阶级统治者,又是社会管理者。
7、国家的概念:国家就是统治阶级在一定地域内建立的实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社会政治组织。
(二) 国家的主要特征
1、 国家是一种社会政治组织。国家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不是某种普遍的“联合体”和“社团”,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政治组织,是继氏族组织以后人类社会进行社会治理的最权威性社会政治组织。
国家和氏族组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的联系在于:国家是从氏族组织逐渐演化而来的。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家是按地域来划分它的居民,而氏族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织起来的;国家建立了特殊的公共权力,而氏族组织实行由居民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国家由官吏掌管公共权力和征税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享有特殊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地位”,氏族首长则享有“不适用强制手段获得的,无可争辩的尊敬”,并以此来管理氏族社会。
2、 国家本质上是阶级的统治。 ⑴ 国家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号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机关;⑵ 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专政,国家的首要职能是政治统治,而不是为全体社会成员谋福利; 国家的政治统治并不是为了激化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相反,国家还要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3、国家是一种统治机器。国家要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就必然要组织建立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组织。这种国家政权机关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形象地称为“暴力机器”。谁掌握了它,就能运用它来为自己服务。我们说国家是一种统治机器,还在于国家政权机关是一个国家最集中、最权威的体现,没有政权机关的存在与活动,国家的阶级本质、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就失去了物质的基础。因此,在现实政治活动中,国家必然表现为社会最权威的统治机器和管理机关。
二、 国家的构成要素
所谓国家构成要素,就是指构成一个具体的政治实体国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形式要素。对于“国家要素说”,我们要批判其以国家构成要素的分析来掩盖国家的阶级本质,但又不能因此而否定国家是由一定要素所构成的政治实体,否则,国家的本质将无从体现,国家就成为一种无法把握的抽象理念。因此,我们既要从本质上把握国家,又要从形式构成方面了解国家。通常,国家是由人口、领土、主权和政府等要素构成。
1人口
人口是指在一个国家统治权管辖下的固定居民,是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要素。没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就不可能有国家。人口也是国家活动的对象和出发点。
现代国家对人口一般是通过国籍来确定是否为本国国民,并以此作为进行政治治理的重要方式。国家的居民往往是划分为阶级的,不同阶级的人们在国家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是根本不同的。国家的居民也可因民族、种族和宗教等原因相互区别而形成多种类型的国家。
各国人口的数量相差很大,现在世界上,有多至几亿、十几 亿人口的大国,也有少至几千人“袖珍”国家。不过,在国际法上,国家的权利即主权并不因为人口多少而有所差别。但是,人口问题往往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这一个国家制定和推行内外政策有很大的影响。
2领土
领土是一个国家居民永久居住和国家行使权力的确定地域,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领土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行使权利的空间范围,统治者在本国领土上有最高的主权,有权排除其它国家对其领土的侵犯。
领土是一个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一定的土地、水域及其附属的资源是居民生息、国家活动的自然物质条件。正因为如此,确定的领土就构成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要素。领土的范围、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也对一个国家的内外政策、国际地位等有重大影响,保持国家领土完整、防止外国侵略,合理开发国土、科学家利用自然资源、维护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职能。
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传统国际法只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领海包括:领海(12海里,美国只赞成3海里);毗邻区(24海里,又称为缉私区、海关区、移民区、卫生区,国家通过法律对其海关、移民、卫生等实施管辖);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包括渔区,勘探、开发、养护、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但不影响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外国可以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大陆架(我国是200海里,由美国总统杜鲁门提出,国家的陆地领土在海底的自然延伸,我国的大陆架有很多石油,除渤海外都有争端,东海大陆架与日本和南朝鲜有争端,他们提出按中心线划界,我国主张公平合理划分,因为石油大半在他们那一边)。
3主权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在一国国内具有至上性,在国际上具有独立性,它不能分割、也不难转让。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没有主权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主权不完整也就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国家。因此,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
主权是政治统治权力的集中表现,因此,主权实质上是一种阶级统治权,他总是属于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既然主权是国家的构成基础,那么,任何国家都要反对外来干涉、维护主权独立完整。当然,现在各国交往和合作日益密切,国家主权也在随之发生变化(刑事司法协助)。
4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广义的政府。它是具体代表国家进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组织机关。主要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监狱等机关。
政权组织是国家存在的组织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在国内和国际社会的权威代表。国家没有建立一定的政权组织,就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其本质无从体现、职能无法履行。因此,政权组织是构成国家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当然,各国政权组织在本质、形式、作用等方面各有特色,由此而使现代各国相互结合而形成多姿多彩的政治世界。
三、 国家的起源与发展
(一) 国家的起源
1、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原始社会就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道国家是什么。那时,社会是依靠氏族组织、部落首领的威信和传统的风俗、习惯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和维持社会秩序。
2、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当私有制、阶级出现,阶级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时,为了使“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对立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
3、 国家产生不是外部力量强加于社会的结果,而是社会内部矛盾即阶级矛盾发展的产物。
4、 国家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的,是代替氏族组织的社会政治组织。国家和氏族的主要区别。
(1) 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组织;国家是按地域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
(2) 氏族只有社会管理的职能;而国家具有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公共管理)双重职能。
(3) 氏族社会没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氏族内部没有阶级、没有统治、没有奴役;而国家以特殊公共权力,以暴力国家机器为前提
(二) 国家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模式,即体现国家纵向的权力划分关系和权利的协调制约关系。具体说就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 单一制(国家结构)
(一) 单一制国家的含义
单一制国家 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它的主要特点是:
1从法律体系上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实行中央统一集权,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整个政府实行层级控制,对地方政府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中央政府有权撤销。
4中央集权的同时也实行某种程度的地方自治。
5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机关对外不具有独立性。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单一制形式,如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瑞典、挪威等。
(二) 单一制国家的类型
1地方分权型。地方分权型国家也称非中央集权型国家。主要代表是实行地方自治的意大利、英国、瑞典、挪威等。其共同特点主要有:
(1) 在确立为单一制国家的同时,明确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如意大利宪法规定,意大利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承认并奖励地方自治。又如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英国的地方政府被公认为富有自治精神的传统。英国全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由实行自治的英格兰王国、苏格兰王国、威尔士王国和北爱尔兰联合而成,英国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成文宪法,有关政府结构、权力及运行原则的规则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
(2)地方政府一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机关,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又是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地方政权机构,执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例如在英国,地方政府的产生及其职责都由法律、命令规定,地方政府由该地区人民选举产生,并依法对该地实行自治管理。但是,英国的地方政府又必须执行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中央各部有权宣布地方机构官员没有履行中央委托给他们的责任而接管他们的权力或者把此权力转给其他官员或机构,大臣还可以通过颁布命令、训令和指示,控制和指挥地方政府。也可以通过“备忘录”和“通报”对地方政府给予“劝告”、“建议”及“指导”。
(3)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人有较为严格的监督和控制手段。以英国为例,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手段,即拨款控制、借款控制和帐目审查。中央政府控制了主要税源,中央政府通过给地方政府拨款,发放补助金、监督控制地方财政的预算和执行;借款控制即地方政府发行公债需经中央政府批准;此外,地方政府的帐目必须受中央政府的审查。第二,行政手段。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地方政权机构,中央可以剥夺或转移或暂停地方机构的权力,其理由往往是地方机构官员没有履行中央委托给他们的责任。第三,立法手段,即对地方立法的控制。地方议会的决议必须取得中央政府的认可或批准,他们颁布的法律,事先须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不得与全国性的有关法律相抵触。第四,司法手段。地方政府的职责都由法律、命令规定,对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任何一个公民和检察长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颁发禁令加以约束,中央各部也可发布命令限期履行,如不履行,则可请求法院对地方政府发布命令行状,强制其履行。
2、 中央集权型
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是指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严格控制的一种类型。这种国家在当代分布较广。如法国,、一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变革前的一些东欧国家等。其主要特征有:
(1)法律上不规定实行地方自治,或者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地方自治,但因各种限制而致使地方自治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如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虽然规定地方“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自由进行管理”,但又规定了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负责维护国家的利益,监督行政并执行法律”,再加上其他方面的种种限制,使地方自治名存实亡。直到1982年《权力下放法案》通过,才扩大了地方的自治权,改变了过去中央主要通过委派官员(省长)对地方进行直接控制,改为中央主要对地方行为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来控制地方。改革前,省长是地方行政长官,由总理和内政部长提名,部长会议讨论通过,总统任命。他作为中央政府代表,在地方上集行政、治安大权于一身,对地方议会、行政和财政实行监督。他有权召开和参加省、市、镇议会会议,审批和否决地方议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法令和他们签订的协定,有权向地方议会发布指令,他还直接控制和监督财政。改革后,省长改称“共和国专员”,仍然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管辖警察和中央派驻机构,但不再兼任地方行政首脑,不再直接插手地方事务,对地方议会、行政和财政只实行监督。如发现问题,他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得直接采取行政干预。
(2) 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如在法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的监督和控制:
立法监督:共和国专员如认为地方的某项行政规章不合法,不能象改革前那样直接宣布其无效,而是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查期间,专员可要求暂停实施该项规章。
行政监督:共和国专员作为中央代表管理警察和中央派驻地方的机构,负责从行政上监督地方,有权为维护地方治安、安全、公共保险和卫生采取相应措施。中央各部门也向各省派驻代表,以监督和控制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还可以暂停地方政府选任官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职,如专员可以将有过错的市、镇长停职一个月,或者由内务部长将其停职三个月,部长会议可以将市、镇长解职,部长会议和中央政府还可以解散市、镇议会和省议会,重新进行选举。
财政监督:中央政府通过大区审计庭对地方行政单位、公立公益机构的财政开支进行监督,如其违反预算条例,大审计庭有权进行干预。中央政府还通过发放贷金和补助金来控制地方财政,由于地方财政对此依赖很大,中央政府得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地方政府对贷金和补助金的使用。
3英国和法国单一制的不同风格。
1)两国单一制的共同特点:从地方政府的权限看,地方政府的权限来自于中央;从地方与中央的关系看,地方在总体上从属于中央,是中央的创造物,但地方在个别事项上有独立性,拥有某种程度的自治;从财政角度看,地方有部分自主,但需接受中央的大量补助;从地方官员的选择方式看,均是选举与任命相结合。
2)两国单一制的主要区别:
(1) 法国主要采用行政途径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而英国则主要靠政党组织。法国被称为“垂直式行政统制”,通过委派共和国专员下达中央的指令,监督地方行政。而英国由于政党的组织很严密,由于特有的政党组织结构和议会内阁制度,执政党中央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地方的组织机构,影响地方行政。地方议员可以通过提高党内地位,上升为国家级的政治家。因此,英国的单一制被有人称为“垂直的政党统制”。
(2) 在法国,兼职在维持中央和地方关系方面起着很独特的作用。吉斯卡尔·德斯坦既是总统,又是圣玛利亚市的地方议员,据统计1980年法国参议员中54%同时是市长,57%是省议会议员,这样有利于上下沟通。英国没有这种现象,英国靠制度化和手续化来调节国家权力,其制度大多制定得非常细,非常专门化。
(3) 法国的市长权力较大“(常兼任中央的国会议员),而英国的地方政府中,重要的是具有立法和行政双重职能的市议会,市长是虚位,没有多大实权。
(4) 从地方政府的数量上看,英国较少(400多个),法国较多(3万多个)从规模上看,英国的地方政府较大,而法国的较小。
(5) 英国的地方自制程度比法国高。法国传统上是中央集权国家。尽管1982年的改革扩大了地方的自治程度,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仍很严密。
总之,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英国走的是一条通过政党组织来联络上下的政治途径,而法国走的是一条以中央代表为轴心的行政途径,这是两国单一制的最重要的差异。
二、 复合制国家结构
(一) 概念
复合制国家是指由几个国家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通过一定的协议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或国家联盟。复合制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
(二) 邦联制。
1、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共同的利益建立的一种联合体,也称国家的联合,是一种以条约为基础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联合体、共同体。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军队、赋税、预算、国籍,不是一个主权国家,不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历史上的邦联主要有:⑴北美13州刚独立时(1781——1789);⑵1815——1848年的瑞士同盟;⑶1820——1860年的德意志联盟;⑷1819年以前的奥地利与匈牙利的联盟。现在的邦联有独联体(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等);以英国、法国、德国为首的欧共体。
2、 邦联制的主要特征:在国家联盟、联合体、共同体下的各国都是独立的,除了协约明确表示各国让与或委托给邦联机构的权力外,各国保留自己的全部主权并且有自己的政府、宪法,除了在某些方面按协议共同行动外,各自的内政、外交互不从属;邦联的中央机构实际上是国家间的代表会议,共同协商的机构是成员国首脑会议或邦联、共同体的议会,邦联的各种协议、决定或条约必须经过各成员国承认才能生效,各成员国对邦联的决定可以认可,也可以不认可,甚至可以在必要时退出邦联。邦联执行共同事务的机关的权力是由各成员国授予的,它只能同邦联各成员国的政府发生关系,只能对成员国政府产生约束作用,而不能对这些成员国的公民直接发号施令,只有各成员国依本国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决定,才能对本国的公民发生效力。
3、 联邦制
1概念。联邦制国家,即联合组成的国家,是指由几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如美国、德国;加拿大、瑞士、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等。其中美国、德国最为典型。
2联邦制的基本特点
(1)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有联邦的宪法、法律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宪法和法律,但联邦法律高于各成员的法律。宪法对中央政府和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主要有3种方式:一是联邦权力采取列举式,剩余权力归各成员单位,如美国;二是各成员单位的立法权一一列举,剩余权力归联邦,如加拿大;三是宪法中写下三个立法项目表,分别列举中央、成员单位的立法项目,以及中央与成员单位的共同立法项目,如1950年的印度宪法。
(2) 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系统。联邦中央政府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特征:一是成员单位与联邦中央在法律意义上互不从属,各成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相互平等,同属至高无上;二是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的权力;三是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在宪法规定的事实上互相协调。
(3) 从联邦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看,宪法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权力范围,各级政府都被限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这种权力的划分,任何成员单位和中央政府都无权擅自改变。修改宪法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有的国家还规定必须经过绝大多数联邦成员的同意,如美国。联邦中央政府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特征:一是成员单位与联邦中央在法律意义上互不从属,各成员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相互平等,同属至高无上;二是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的权力;三是中央政府与成员单位政府在宪法规定的事务上互相协调。
(4) 从解决权限争议的角度看,联邦国家均设有仲裁机关(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对中央与地方就各自的宪法权力所发生的争议作出裁决。
(5) 从对外关系方面看,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外交权力。但也有少数允许其联邦组成单位就某些次要同题同外国签订条约。例如瑞士就规定,联邦与各州的权益在相一致的前提下,各州有权同外国签订有关公共经济、睦邻关系事务方面的条约(但需经联邦委员会批准)等;前苏联也允许有的成员国(乌克兰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参加联合国;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则有权与法国和其他法语国家签订有关文化方面的国际条约。
3分权型联邦国家和极权型联盟国家。
美国、瑞士、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可归为分权型的联邦制国家;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则可归为集权型联邦制国家。这两类联邦制国家的区别主要在于:
(1)在集权型联邦制国家里,纵向权力分配本身就倾向于向中央集中,分配给州(共和国、邦、省等)和地方政府的自主权限是很有限的。如墨西哥宪法就对州规定了非常广泛且十分严格的禁止行使权力的条款。而实行分权型的联邦制国家则分配给联邦组成单位以较多的自治权,并且从法律上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2)集权型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比较严密。如印度宪法规定,中央政府有权以邦政府无能、不能维护社会治安等理由,根据邦长呈送总统的报告,提请总统批准解散邦政府。而墨西哥宪法则规定,共和国总统在各州视察,对各州内的公务均享有完全的指挥权等。而分权型的联邦制国家的总统对于各联邦组成单位的内部事务则不具有任何发言权。
(3)再从当代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发展来看,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其总的变化与发展,具有朝着向限制和缩小联邦组成单位的权力、加强和扩大联邦中央的权力,从而逐步形成联邦集权制的趋势演进。当然,这也并不排除近年来某些国家出于各种考虑,将联邦的一些权力下放给各联邦组成单位;或由于地方主义势力有抬头,从而向联邦争夺权力等情况发生。例如,美国前总统里根就曾于1982年提出了一个“还权于州”的十年计划,其具体内容就是企图将联邦政府的部分权力下放给州和地方政府,从而适当缩小联邦政府的规模和权力。里根的这一设想被人们称为“新联邦主义”,即表示传统的联邦主义思潮在当代的复活。
4合作联邦制与二元联邦制。
(1)德国是一种合作性的联邦制,即各州与联邦均信守忠于合作和相互信任的原则。正是这种合作性的联盟制,使得德国各州与联邦并不相互孤立,而是建立起联邦与州,以及各州之间彼此合作,相互谅解的政治关系。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于建立并发展出这种可靠的相互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联邦宪法法院有关条例的规定,联邦各州都有义务维护联盟国家的整体利益,而联邦则有义务巩固和维护各洲的权益。
(2)美国被认为是“二元联邦制”,联邦与各州各有其职权范围,二者分离,彼此相互处于独立的状态,州是制约联邦政府的一种手段。美国“二元联邦制”的特点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体现得尤为明显。虽说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国家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导致了联邦权力的扩张,本世纪30年代中后期,美国最高法院放宽了对宪法的解释,从而使联邦权力的扩大合法化。1982年,美国前总统里根提出一个“还权于州”的10年计划,就是下放部分权力给州和地方政府,缩小联邦政府的规模和权力。
三、 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形式
( 一)中国单一制的基本情况。
1中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与法国一样,属于中央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一是法律不规定实行地方自治,只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其前提是坚持国家统一领导;二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很严格。除了立法控制、行政控制、财政控制之外,还有政党控制。执政党实行垂直领导,实行党管干部(三重领导体制),党、中央政法政府、地方人大。地方人大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民主革命时期所有干部由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1953年改为分级管理,即下管两级,1984年实施放权,改为下管一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适当扩大了地方的权力,当然,这种扩大地方权力是以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为前提的。主要是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执行权,使地方有了一定的立法权,能够因地制宜,灵活自主地处理地方政府辖区内的事务。这种改革有助于改变地方对中央的依赖,避免效率低下和产生官僚主义,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近年来,为了加强中央的权力,又采取了一些集权措施,如银行、海关、工商、、技监等。
(二) 我国单一制的特色
由于机械地搬用当时苏联已经确立的集权政治体制,沿袭革命战争年代特殊历史条件下集中统一的做法,加上封建主义大一统思想的影响,从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中期,我国逐步形成了中央高度集权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总格局是“中央权力过大,地方权力过小”。在中央高度集权体制下,不仅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缺乏规范性,而且中央与地方权限的调整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从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中央与地方在权限的划分上几经调整,经历了“收权—放权”的两次大反复,结果陷入“一收就稳、一稳则死、一死就放、一放则活,一活则乱,一乱又收”的恶性循环。
70年代末开始改革,提出逐步划清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做到地方的事地方管,中央的责任就是提出大政方针,进行宏观调控和进行监督。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经过十几年的权力下放和其他改革措施,中央与地方关系得到了重大调整,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新格局:一是改变了过去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的现象,地方领导机构的权力得到了加强,地方人事任免、干部管理权限得到扩大,通过党政权力的适当分工,改变了过去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手中的现象;二是在决策体制上,地方和企业的决策权有所扩大,将一部分具有服务性质的中央政府部门改组为公司、;三是在经济管理上,在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地方与中央实行分税制;四是通过建立经济特区扩大了地方的权力;五是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使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开始得到改变,地区间联合、竞争的局面开始形成,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始调动起来。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一是由于政企职能没有完全分开,企业未能从行政附属地位中完全解脱出来,这不仅使行政机构与经济组织的职能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职权的难度,而且使中央下放给地方的很大一部分权力被地方政府截流,强化了地方政府利益,加剧了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二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权划分缺乏法律规范,变动的随意性较大,增加了实施政策的成本;三是一些地方从局部的利益出发,与中央讨价还价,力争各种优惠,甚至目无纪律,灵活变通中央政策,令不行,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闯红灯”、“打擦边球”的现象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削弱了中央的权威;四是由于中央与地方职能划分中法律规范的缺乏,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对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很少,重复投资增加,加大了调整国民经济和产业结构的难度;五是在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上,事权与财权不协调,中央财政收入在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下降过快,造成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削弱。
1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没有实行地方区域自治,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其自治权的一种政治制度。
1947年成立内蒙古自治区,1954年宪法使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1955年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后来又成立了西藏、宁复、广西三个自治区,另外还有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政府以前叫“自治区人民委员会”,1979年才恢复了人民政府的称谓。
民族区域自治主要特点有三个:一是坚持国家统一领导;二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三是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行政第一把手由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2)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县县长负责制,主持本级政府工作;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4)享有制定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变通上级某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定的权力;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的权力;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力;自主管理本地区教、科、文、卫、体育等事业的权力;自主组织本地区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的权力;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力。
2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势下设立国家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己经济带有某些复合制的特征,形成两种国家制度,三大法系,四个法域并存的格局,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混合制,局部的复合制)。
其他复合制和复合法律国家都不具有这些特征,如(1)美国多数州属于普通法系,只有路易斯安那州属于大陆法系;(2)加拿大属于普通法系,只有魁北克省属于大陆法系。这两国只存在两大法系的区际法律冲突,多数多法域国家都是同一法系内部的法律冲突,而且都不存在两种社会制度的共存。
而中国大陆是社会主义法系(又受大陆法系的影响),香港是普通法系,澳门和台湾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超过其他联邦国家的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政府对内几乎享有独立的主权,除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象征性地任命以外,行政权几乎不受干预,立法和司法部也几乎处于独立的地位。实行的法律主要有:(1)基本法;(2)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司法享有独立的行司法权和终审权。与大陆法律处于完全平行的地位。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是一种创举。(这对我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东西方文化的融合)
第三节 国家管理形式(政体)
一、 国家管理形式概述
国家管理形式又称政体,其核心内容是国家政权系统内部的横向权力关系,主要有横向权力的划分和配置,横向权力的协调和制约。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遵循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则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的原则。
政体的形式很多,如古希腊雅典的城邦民主制;古罗马早期的贵族共和制以及后期的帝国专制;欧洲中世纪的贵族君主专制、等级君主制、中国的封建专制君主制;近现代的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共和制、社会主义共和制等等。
(一) 影响国家管理形式的基本因素
1取决于国家的阶级统治本质,受国体影响较大,如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多采用君主制;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共和制和君主立宪制。
2受阶级力量对比和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英国之所以建立议会君主专制就是由于当时封建贵族仍有一定的力量。二战后日本由典型的二元君主立宪制变为君主立宪制是由于美国对日本的占领及其实行的一系列改革。
3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奴隶制共和国、弗罗份萨、威尼斯、热那亚的城市共和国是因为其商品经济比较发达。而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一般都产生君主专制政体。
4受一定文化传统的影响。政治文化传统是一种无形而强大的力量。如英国、荷兰、日本等国保留了君主的地位和身份,因为这样符合这些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
(二) 国家管理形式(政体)的划分标准
1亚历士多德以最高统治权执行者人数的多少和统治者追求的目的为划分政体的标准,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常态政体、变态政体
2法国16世纪让·博丹提出国家主权学说,把主权看作是一种绝对的、持久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权力,主张根据掌握国家主权的人数多寡拔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
3洛克主张以立法权的隶属关系来划分政体,他把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君主政体。
4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是单独一个人执政,按照固定的法律行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一人独裁。
5美国政治学家约翰·伯吉斯在《政治学和比较宪法》一书中主张以综合标准划分政体。他根据国家和政府是否合一分出直接制和代表制,以官吏职权来源分为世袭制和选举制;以立法和行政的关系分为内阁制和总统制。
6列宁认为“奴隶占有制的国家,不论是君主制,还是贵族的或民主的共和制,都是奴隶占有制国家。”因此除按国家权力执掌者人数的多寡、选举或世袭、任期制还是终身制划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外,还要根据阶级的本质划分为剥削阶级国家管理形式和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形式。
二、君主专制
君主是与共和制相对,指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按君主的权力是否有宪法性法律的限制可分为立宪君主制和专制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又可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
(一)专制君主制
指君主独揽最高国家权力而不受法律和其他机关的监督和限制的国家管理形式。其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君主权力不受任何限制,宫廷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以官僚制度组织起来的军政机关是其维护专制统治的主要工具。专制君主制往往建在经济分散,思想文化落后的地方,历史上,中国、印度、埃及、古巴比伦王国等都曾是君主专制国家。
以中国的封建专制君主制为例,皇帝高踞于国家机器之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受任何监督和限制。因此自古以来,明君很少,昏君众多。官场极度腐败,人民受到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历代皇帝都实行愚民政策和文化专制主义,严重阻碍了我国近代民主政制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使我国的生产力越来越落后。由于皇权至上,皇位之争异常残忍。在封建专制的两千年间,皇子被杀者十之八九,善终者不过十之一、二。父杀子,子杀父,兄弟残杀,使强权政治更加盛行,使政治斗争更加黑暗、残酷。
(二)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是指国家政权形式上由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实际上君主拥有一切大权的政体形式的。其特点是:君主是真正的权力中心,拥有全部立法权和行政权,议会沦为君主的一种咨询机构,形同虚设,宪法一般由君主钦定。政府高级官员官员由君任命,只对君主负责,政府成为君主行使权力的机构。
二元君主制一般是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分权、妥协的产物,宪法和议会的产生本身也说明了君主专制权力的削弱,一般产生在资本主义发展较晚,封建势力较大的国家。如1871一——1918年的德国和1889——1945年的日本。现在,只有约旦、摩洛哥等少数国家仍保留二元君主专制。
(三) 议会君主制
议会君主制是指议会实际掌握国家权力,而世袭君主只是具有国家最高权力象征意义的政体形式。其特点是:由民选的议会闭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享有立法、组织政府和监督政府的权力;政府行使行政权,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君主为国家元首,但不掌握和支配国家政权;议会和内阁存在相互制约关系,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倒阁,内阁也可以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君主作为国家元首只具有象征意义,但在政治生活中仍可起一定的偶像作用和调节作用。对于维系国家的统一,政局的稳定,文化传统的延续,有积极意义。
保留君主制国家大多有两个特征,一是君主制实行的时间很长;二是作为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有较长的历史。这两个因素,可能使君主制在这些国家被人民接受,成为其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是最典型的议会君主制国家。此外有比利时、荷兰、丹麦、挪威、瑞典、西班牙等。英联邦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也以英国国王为本国元首,也应算议会君主制国家。欧洲的几个小公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其元首为继承产生的大公或亲王,也可以视为议会君主制国家。日本是亚洲的议会君主制国家。
(四) 共和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国家政体形式。其主要特点: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或由选民直接选举,或由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二是实行任期制和限任制。共和制是一种普遍的民主政体形式,往往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相联系。在古希腊和古罗马都产生过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奴隶制贵族共和国。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法国的马赛、俄罗斯的诺夫哥罗德等口岸和商业中心都建立过城市共和国。近代以来,采用共和制的国家更为普遍。
1议会共和制
(1) 议会共和制是以议会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元首仅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国家政体形式。
(2)议会共和制与议会君主制的相同之处: 一是都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和政治生活中心,议会享有立法权和组织监督政府的权力;二是国家元首都是虚位元首,处于国家象征的地位,并无实际权力; 三是行政权属于政府;四是议会与政府之间相互制约。内阁首脑和有关部长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在国家元首颁布的法律和命令上副署,表示内阁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
(3)议会共和制与议会君主制的主要区别:议会君主制已是以世袭君主为元首,君主对自身的行为不负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其内阁成员仍沿用传统的首相、大臣等称谓;议会共和制则以经公民投票或议会投票选举产生的总统为元首,总统有违法行为时要受到弹劾或审判,其内阁成员使用总理、部长等现代称谓。
当代的意大利、德国、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新加坡等国都实行议会共和制。
(4) 议会共和制利弊分析:一是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密切合作是其一大优点。内阁由议会产生,通常内阁成员同时又是议会成员,绝大部分议案都由内阁提出,行政与立法的密切结合是政府正常运作和政局保持稳定的重要保证,政府较容易推行自己的政策。二是内阁政府直接对议会,间接对人民负责。如果内阁的政策得不到议会的支持,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内阁总辞职,而不必象总统制国家必须延续到任期届满。首相可采取改组内阁的方式解除不称职的内阁成员的职务,首相和政党领袖的去留同样也以实效为基础。这种制度对政府官员有着较强的监督作用,促使其在任期内认真履行职责,行政效率较高。三是内阁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议会与内阁在和平时期互相结合,互相制约。在非常时期,人民可以选举临时领袖,领导全国渡过了难关,也可以使战争时期内阁权力高度集中,议会的权力相对减少,政府和议会的任期自动延长。四、议会共和制的弊端是:容易形成行政和立法合二为一,实际上是由内阁控制议会,集行政和立法权于一身,可谓权力至高无上。内阁政府(从竞选到执政)深受政党操纵。在多党联合执政时,政府的稳定性不如总统共和制的政府。议会共和制和议会君主制是当今世界最流行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共和制各有利弊。
2总统共和制
总统共和制是指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总统负责的国家政体形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除美国外,巴西、墨西哥、智利、菲律宾、埃及、俄罗斯、扎伊尔等国也采用总统共和制。其主要特点有:
(1)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政府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2)实行比较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议会和总统都由全民普选产生。议会与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员,也不能参与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
(3) 在总统和议会关系上,总统行使权力时,不对议会负责,而只对国民负政治上的责任。议会不能通过投不信任票来迫使总统和内阁辞职,只有在总统或内阁成员有违法行为时才能提出弹劾案,被弹劾者是否有罪由参院组成审讯法庭进行审理和决定。总统可以对议会通过的议案行使否决权(搁延否决权),议会两院可以用三分之二多数票推翻总统对议会法案的否决,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总统任命政府重要官吏、外交使节和最高法院法官需经议会中的上院或参院同意。
3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比较:
(1) 元首方面:前者是虚位原元首(总统),后者是实权元首(总统)。
(2) 权力分配方面:前者是立法权与凭行政权相互融合;后者是明确的三权分立,法院有违宪审查权。
(3) 内阁组织方面:前者从议员中选出首相及各部大臣,大臣实际上由首相任免;后者是总统任免各级官员(议员不得兼任)。
(4) 内阁责任:内阁对议会负有连带责任(元首颁布议会通过的法律,内阁首脑和有关部长要在命令上附署);后者各级官员对总统负责,总统直接对国民负责。
(5) 内阁与议会的关系:前者是当下院对内阁提出不信任决议时,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下院解散。除议员外,内阁也有提出法案的权利;后者是总统不接受议会的不信任提案,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无权提出法案,而只能以咨文的形式劝告和要求议会提出必要的立法措施。
4半总统共和制
指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掌握着一定的行政权,同时政府也必须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的国家政体形式。半总统共和制兼有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的特点,实行半总统共和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芬兰(1919年以后)、葡萄牙、冰岛(1943年以后)。法国第五共和国是最典型的半总统共和制国家。法国第三、第四共和国实行多党议会制,但政府极不稳定。1958年戴高乐政府主持制定了新宪法,加强了总统权力和行政权力。1958年9月全民公决通过,法国进入第五共和国。
1)半总统共和制的特征
第一, 总统由全民普选产生,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在内政外交中起着较大的作用,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但政府要对议会负责),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会议员。
第二, 内阁仍设总理,领导政府活动。总统命令要由总理及有关部长副署,政府向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理辞职,同时总统在征得议会领袖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解散议会,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无否决权。
(4) 法国总统的主要职权:(1—9为宪法赋予的权力,10—12为特殊权力)。
第一, 任免总理,组织政府,无须征得议会同意。宪法虽然在形式上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但实际上政府直接受制于总统。
第二, 任命文武官员(包括大使、省长、将级军官、各部司长、法官、大学教授)。
第三, 主持内阁会议。
第四, 签署法令,颁布法律,内阁会议通过法令和命令,需总统签署,总理和有关部长副署。总统对决议不负政治责任,如遇议会弹劾,由副署的总理和部长承担责任。总统对法案享有延搁(否决)权,总统要求议会复议,议会不得拒绝。
第五, 军事权,总统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第六, 外交权,总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任命对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
第七, 司法权,总统是最高司法会议主席,有权任命法官,拥有特赦权,但需司法部长副署。
第八, 发布咨文权,总统可以用向议会宣读咨文或向全国发表咨文的方式,直接推行某些政策,实际上已成为总统直接立法的一种方式
第九, 对宪法委员会拥有任命权,提交审议事项权。
第十, 当政府与议会发生冲突时,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
第十一, 要求举行公民投票的权力。
第十二,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3)总统共和制和半总统共和制的利弊分析
第一, 总统制政府最大的特征是实行分权与制衡,这是其政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分权制衡的目的是防止个人高度集权,独断专行,对权力实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
第二, 总统由全民普选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使总统和政府下台,因此政府相对较稳定,不像有些多党内阁制政府频繁更换政府。
第三, 由于总统不受制于议会,行政效率一般较高;
第四,主要弊端是:总统权力过大,总统对选民负责实际上无法实行。总统在任期内如不称职,又未犯罪,免任何人无权罢免;国会和政府为了相互制约,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有时互相扯皮,导致效率低下,由于缺乏中间的连接渠道,国会与政府时常发生冲突和纠纷。
4委员会共和制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由一个合议机构“委员会”掌握的国家政体形式。瑞士联邦是采用这种政体的典型(除瑞士外,还有乌拉圭、原南斯拉夫)。它的最高行政机关是联邦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联邦议会的国民院(下院)和联邦院(上院)联席会议所选出的七名委员组成,并从中选出联邦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七名委员分任七个部的部长,任期4年,可以无限期连选连任,委员之间彼此权力平等,一切重要事务均由他们集体讨论决定。主席对外仅作为礼仪上的国家元首,对内作为联邦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任期为一年,不得连任,期满后由副主席升任,再选出新的副主席。
(1)委员会共和制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 行政机关即联邦委员会由立法机关(议会)选举产生,并从属于议会,对议会负责,必须服从并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不得否决也不得退回议会要求复议。
第二, 联邦议会议员、法院法官、其他联邦或州的公职人员不能被选为联邦委员会委员,委员之间职权平等,可列席议会,提出动议,参加辩论。
第三, 联邦委员会不受党派控制,不代表议会任何一院中的任何党派的利益(包括多数党),选举委员会时不标榜任何政治纲领。
第四, 委员会不能对抗立法机关,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也无权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如失去议会信任,或者他提出的议案被议会修改或否决,委员也不必辞职。
第五, 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可以通过“公民倡议”或者“公民表决”来直接行使某些立法权。
(5) 委员会制的利弊分析
委员会制最显著的优点是:采取行动与立法相结合,行政从属于立法,在行政部门内实行集体领导,能有效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能从制度上防止出现专制独裁,也可以摆脱各政党之间的相互请轧。
其主要不足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容易导致责任不清,政令迟缓,效率低下以及短期行为等,这种政体只适合少数的小国家。
(五) 中国的国家政体形式
中国的国家政体形式(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曾被称为“橡皮图章”,作为政治待遇,劳动模范,天府煤矿,李时珍,曹操是中央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人大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实行议行合一。文革10年中人大名存实亡,十多年不开会,不议政,领导人被关进牛棚。改革开放以后,1982年修订宪法,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扩充了它的监督法律实施和监督“一府二院”的工作职责,提高了人民代表的素质(七届人大第一次出现反对票,邓小平的历史功绩)。主要特色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共产党对国家政权机关进行政治领导的原则。坚持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领导的方式主要有:(1)向国家政权机关提出指示、建议,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识并使之得以贯彻实施;(2)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本党优秀人员担任重要领导职务;(3)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建立共产党的组织(党委或党组),以保证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4)通过共产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来影响和引导广大群众,从而实现党的领导(过去民主党派成员不得在司法机关工作,现在有所改变)。
2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国外下院一般按人口比例,上院按地区选举代表。我国实行一院制,在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上照顾了少数民族,保证56个民族中的每一个民族(哪怕只有几千人甚至几百人)都有自己的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中也适当安排了少数民族代表,并在常委会内专门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商讨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人大中没有党派活动)。
3采用国家主席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相结合的元首制度。宪法规定,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必须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决定,国家主席不单独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带有虚位元首的性质(看人而定)。这样既能适应外交礼仪的需要又有利于防止个人专断。
4中央政府国务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凡决定重大问题,在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总理可以作出个人的决定,最后由总理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样既能防止个人权力的滥用,又能提高行政效率。
5人大常委会享有部分立法权。这是1982年宪法的新规定。因为全国人大代表多达2000多人,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两周左右),而常委会只有两百人左右,两个月开一次会,这样可以使立法工作经常化。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协是我国各民主党派和各种政治力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与执政党共商国是的一种基本形式。各级政协与人大同期开会(这已成为我国的一种宪法惯例)。政协委员有时列席人大会议,这也是我国国家政体的又一基本特色(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政治民主)。
第四章 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是政治学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首先界定一下这两个概念。
政治制度 广义:是指政治领域的一切制度,包括国体、政体;
狭义:仅指政体,主要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关体系及其相互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党体制,选举制度,国家管理体制等。
政治体制 广义:相当于侠义的政治制度;
狭义:仅指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即政治制度的实体部分,是由政党体制、国家机构体制等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政党体制、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
第一节 政党体制
一、 政党体制概述
1、 政党体制的分类理论。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在政治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样,政党体制也是政治体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党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党以及政党之间相互在执掌、干预、参与国家政权和影响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相互关系的基本形式和制度。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政治、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的政党体制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即使在政党体制大致相同的国家之间,其政党体制的具体运作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各国的政党体制大多是在政治发展的客观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或在形成之后再由法律规范加以确认。
政党的分类纷繁复杂。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按照政党数的多少的数目为标准分为“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二是按照有无竞争对手划分为“竞争性政党体制”和“非竞争性政党体制”;三是按照执政方式和内在特性分为“垄断式”政党体制(一党或几党联合长期执政,独霸政权)和“轮流式”政党体制;四是根据政党的政治倾向和相互力量对比关系分为“北欧型”政党体制(社会民主党和中右政党轮流执政)和“南欧型”政党体制(共产党和中右政党对峙);五是按照阶级本质分为资本主义政党体制和社会主义政党体制。
2、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政党体制的根本区别。(1)经济基础和政治目的不同。社会主义的政党体制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之上,其目的在于保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资本主义的政党体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其目的在于维持资产阶级内部的民主,确保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2)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执政方式不同。社会主义政党体制,除个别的一党制国家外,都是合作型政党体制。因为社会主义虽然承认经济的多元化,却否定政治的多元化,共产党不必经过竞选而当然掌权,其他政党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而资本主义的政党体制都是竞争性的政党体制,无论哪个政党上台执政都必须经过激烈的竞争,即只有在选举中取胜的政党才能成为执政党。(3)政党活动的范围和作用不同。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活动范围十分广泛。从纵向看,上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至乡镇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都由执政党领导;从横向看,无论政治生活还是社会生活,无论是经济活动还是精神文化活动,都由执政党控制。国家的一切武装力量也不实行国家化,而是由执政党指挥和控制(党指挥枪)。国家公务员也不实行中立化,而是直接由党领导。总之,执政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对国内的一切事物进行全面的领导。政党活动的一切费用也由国库包干。政党执政或参政,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大小,不需由选民来决定,而是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而资产阶级政党活动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竞选影响、参与、控制国家政权,以此来实现各政党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的利益。资产阶级政党不能直接控制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只有通过它所代表的阶级和集团进行政治纲领的宣传,政党不能控制军队和国家公务员,不能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4)组织程度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组织非常严密,特别是执政党,一般不仅有庞大的中央机构,而且在每一级地方、每一个系统、每一个领域、每一个单位甚至民营企业以及军队的所有机构都有执政党的组织,并由其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资产阶级政党的组织程度一般都比较低,有些政党组织只在竞选期间有频繁的活动,有的甚至入党退党都很随便,不履行任何手续。
二、 资本主义的政党体制
1、一党制。一党制是指国家政权长期由一个政党独占的政党体制。分为“绝对一党制”,即只有一个政党,不允许其他政党合法存在;“相对一党制”,即除了执政党外还有其他政党,但不得与执政党分享和争夺政权。
(1) 法西斯一党制
以二战前和二战中的德国、意大利为典型。他们完全抛弃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公然实行恐怖和暴力统治。其基本特点:一是从法律上取缔并禁止其他政党的活动,确认法西斯一党的垄断地位;二是废除宪法,取消国会,实行党国合一,以党治国,以党代政,实行政党、国家与军队的高度一体化;三是抛弃资产阶级的一切民主形式,对内实行欺骗和公开的警察恐怖统治,对外推行强权政治、领土扩张和军事侵略。实行法西斯一党制的国家主要有墨索里尼统治下的意大利(国家法西斯党)、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和弗朗哥统治下的西班牙。1922年10月墨索里尼发动“向罗马进军”,建立了法西斯政权,1926年墨索里尼取缔了除法西斯政党以外的一切政党,同时又废除了国会,1928年12月墨索里尼公布法律,使法西斯党的全国大会成为了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正式实行党国一体的法西斯统治。同样,希特勒上台后,也下令解散了除纳粹党(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以外的其他政党,1934年12月又公布法律,宣布纳粹党与国家正式合并。希特勒、墨索里尼的法西斯一党专政时期,德国和意大利的宪法被废除,议会被取消,公民的一切民主权利被剥夺,全国处于警察的血腥统治之下。
德国、意大利法西斯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为了达到目的,他们不择手段。希特勒的国民教育和宣传部长戈贝尔就是“天才的谎言家”。希特勒打着社会主义的招牌,以消灭失业、增加工资、禁止高利贷和土地投机、取消地租使农民、手工业者免于破产等漂亮口号,煽动大国沙文主义、民族主义情绪和战争狂热。同时采取了许多专制手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禁书运动:从柏林开始,把不符合纳粹思想的著作(包括世界名著)付之一炬;二是制定法西斯文化专制法律条文,对全国报刊、广播和电视进行严格控制到消灭一切与纳粹对立的宣传媒介;三是对宣传舆论机构进行大清洗,把所谓政治上和总种族上”不清白”或者不愿为纳粹效劳的编辑和记者予以清除,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对希特勒的狂热个人崇拜和疯狂的民族主义情绪。但是,尽管法西斯政党貌似强大,但由于其倒行逆施违背了民主政治的历史潮流,导致其最终走向失败。
(2) 民族主义的一党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一大批新独立的国家中出现了很多民族主义的一党政治,尤其在非洲比较突出。在非洲已经独立的5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先后实行了一党制。即使在经过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多党制民主浪潮的冲击以后,仍有效当多的国家顶住了西方的压力,坚持一党制。
民族主义国家的一党政治不同于法西斯的一党政治,其主要特点是:不排斥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不同程度地承认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实行议会制和选举制。民族主义国家一党制的形成,大体上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国家由一个民族主义政党单独领导的独立解放运动,独立后当然是该党执政,如莫桑比克;二是有的国家独立后把几个政党合并为一,如津巴布韦;三是有的国家解散所有政党并组建新党,如刚果(扎伊尔)。战后新兴的国家实行一党制,主要是基于维护集中统一领导,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考虑。在实践中,民族主义的一党制不乏成功的典型,如津巴布韦等。但也有失败的教训,如索马里等。所以,在发展中的民族主义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体制,还是要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国情,特别是民族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状况等因素,只能由各国自己来决定。
2两党制
1)两党制概述。两党制是指在一个政治系统内,由两个主要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垄断地位的政党交替掌握政权的政党执政模式。两党制是一种典型的“对抗——竞争”型政党体制。其特点是:在一个国家由两个势均力敌的政党通过竞选轮流执政,其他政党虽可合法存在,但一般成不了气候,无力打破两党轮流执政的局面。两党制的关键在于两个大党轮流执政,而不是只有两个政党,也不是只要有两个党存在,就可称为两党制。如英国,目前在议会中除保守党和工党之外,还有自由党、共产党和社会民主党等小党。
实行两党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以受英国传统影响较深的国家为主。
两党制起源于英国,与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的产生和发展息息相关。在英国,起初是由议会中的两派分享权力,共同组阁,后逐步演变为两党通过竞选轮流执政。因其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民主而一直沿袭至今。 20世纪初,英国工党成立后,逐步取代自由党的地位。除极少数时候由两党联合组阁外,绝大多数时间由两党分别组阁。
美国最早的政党是杰弗逊于1791年组建的民主党(1794年改为共和党),1836年之后逐渐形成了辉格党和民主党的对立。现在的民主党与共和党的两党格局是在南北战争之后才逐渐确立的。
2)英、美两国两党制的异同。两党制以英国和美国最为典型,。他们既有共同之处又各有特点,代表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两党制。
他们的共同点是:从形式上看两国都是由代表资产阶级左右两翼的自由主义倾向和保守主义倾向的两大党垄断国家政权;两大党一个在朝,一个在野,各自为了本党利益而相互竞争、对抗,甚至互挖墙脚,互相攻击,以损害对方的形象来争取更多的选票。
它们的区别是:
(1) 两党争夺的重点不尽相同。英国的工党和保守党以争夺议会下院的席位为重点,因为只有在下院选举中获得多数才能获得组阁的权利。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既要争夺国会两院的议席,更要全力争夺总统宝座,因为总统居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地位。
(2) 执政的方式不同。在英国,只要在下院选举中获胜,就获得了组阁权。也就是说,执政党既掌握国家的行政权,又掌握立法权;而美国的行政权和立法权有时由两党分别控制。因此,对行政权的控制强度上美国强于英国,因为总统不受制于议会,在对国家权力控制的广泛性上,英国强于美国。
(3) 英国两党是领袖集权,领袖对党的政策有决定权,对议会内外官员有任命权,并且完全控制着党的经费,组织非常严密,记忆力非常严格,议会中的政党党团操纵一切,议员不能投票反对本党的政策;美国两党组织松散,纪录不严,两党成员变化不定,党员只有在投票选举时才表明自己的党派关系。议会中的议员只对选出他的地区负责,不完全受党的约束。从这方面看,作为党的领袖的总统要推行本党的政策比英国要难一些,本党议员反对总统主张的情况十分常见。
(4) 政局的稳定性不同。一是英国的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倒阁,而内阁也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提前举行议会大选,。美国实行“三权分立”,总统、国会都是民选的,平行的,在法律上互不隶属,即使出现 一党执掌行政,一党垄断国会的局面,或因故总统缺位,也不会危及政局的基本稳定。二是英国的政党格局没有美国的稳定。20世纪20年代初,工党取代自由党成为英国的主要政党,80年代中期,自由党、民主党、绿党联盟一度对保守党——工党轮流执政格局构成威胁。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轮流坐庄的格局则非常稳定。
3)两党制的优点
(1) 为了争取选票,左右两党都必须争取中间派,采取温和主义的中间纲领。而温和性的纲领有利于民主制和政权的稳定,避免政策过于摇摆不定。
(2) 在两党制中,执政的是一个单一党,多数人的党,可以促使政权稳定,提高政府效率。
(3) 在两党制中,选民可以在两套政纲中进行明确的选择,执政党的政纲自然就是政府的政纲。而在多党制下的联合政府中,政纲往往需要由几个政党领导人协商谈判,选民难以直接选择政府的政纲。从这一点看,两党制比多党制更具有民主性。
(4) 在两党制中,执政的政党往往是一个单一的政党,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的政党,这样,执政党对政府负有明确的责任,而多党联合执政时,政党在政府中的责任往往难以十分明确。
4)选举制度对两党制的影响。
选举制度对政党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实行两党制的国家一般都采用小手选区相对多数代表制。该选举制度即一个选区只选一名议员,获得该选区相对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就可以当选。当选者不一定得到了该选区大多数选民的支持。这种选举制度不利于小党的候选人。因为选民们很清楚,即使一些小党的候选人发表的演说与你自己的政见相同,但投他的票显然是徒劳的,因此,宁可投与自己政见相近,又有可能当选的候选人的票。这样的选举制度明显有利于大党,其结果是阻止了政党的分裂,加速了政党的联合,限制了小党的成长,使两党轮流执政的格局得以形成。(而多党制国家在议会选举中通常实行比例代表制)。
3多党制
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中,通常由不确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执政的政治制度。多党制国家中也有一个政党控制多数议席而单独组阁的情况,但那只是一种特殊情况。多党制起源于法国。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有30多个政治派别在活动,并且参加了当时国民议会的选举。这些派别势均力敌,没有一个派别能够左右政局,取得稳定的多数。各个派别未了争取议会多数上台执政,便组成联盟参加竞选。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通过以后,法国正式确立多党制的政党制度。随着议会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推行和发展,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丹麦、希腊等国也实行了多党制。多党制在欧洲大陆国家兴起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社会结构比较复杂,存在多元的利益,思想和宗教,分别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形成了多党纷争的局面。同时在选举制度上,这些国家普遍采用比例代表制和少数代表制,使一些小党也能取得选票,争得一定数量的议席,从而在议会选举中难以形成取得绝对多数议席的大党,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巩固多党政治的局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起多党制。实行多党制的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允许任何政党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竞选,并在获得议会多数席位情况下单独或联合执政,但实际上一个政党单独获得议会多数席位而执政的情况极少。党派联盟是多党制下常见的政党参与竞争和执政的形式。由于各政党代表的利益和政治主张不同,由党派联盟组成的政府不易稳定,往往使政权更迭频繁。政治学家G.萨尔特利又把多党制分为温和的多党制和极端的多党制两种形式。
(1) 温和多党制(限定多党制),以德国、比利时、瑞典、卢森堡、丹麦、瑞士和荷兰等国为典型,其特点是:政党数量一般在3——5个,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较小,政党间的相互作用基本上是“向心力竟争”,允许出现联合政权并且具有鼓励联合政权的政治结构,政局比较稳定。
(2) 极端多党制(分极多党制),以意大利、法国,德国,尤其是历史上的魏玛共和国和法兰西第四共和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党数量6——8个或更多,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较大,“政党分散化”倾向严重,左翼和右翼存在着互不妥协的纯纲领政党。相互排他的在野党势力向执政党挑战,一个或几个政党占据着中间位置,展开多级竞争,向心力受阻,离心竞争盛行,政权交替频繁。有机会掌握政权的大多是中右或中左势力,部分政党常常被排除在政权之外,因此存在着不负责任的在野党,缺乏公平竞争。极端多党制常常造成政局不稳,如1946年——195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11年半就更换了20届政府,每届政府执政时间不过半年,最短的仅仅只有2天。意大利1945年到1979年34年中就更换了37届政府,每届政府执政平均不到一年。
(3) 一党独大制(一党优势制、一党多元制)。一党独大制是多党制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一些国家中,进入议会的政党不止一个,但政权却长期为一个政党垄断。从理论上看,其他政党都有执政的可能,但是实际上小党处于劣势,很难打破一党独占政权的局面。过去政治学界一般把这种政党制度视为多党制的一种特殊情况。后来,有的政治学家提出,既然政治制度的划分要把政党的数目和掌权方式结合起来,那么,执政党长期只有一个,就应当将其划为一党制。
但近年来,不少国家独大政党垄断政权的局面已被打破。如日本自民党连续单独执政38年后(1955——1993)开始陷入困境。1992年自民党发生政治丑闻:自民党副总裁,竹下派领导人金丸信因收受佐川快件公司90亿日元外加大量金条、股票和证件的巨额贿赂被捕入狱。群情激愤,自民党的信誉直线下降,从而在日本引发“政治大地震”。日本国民的矛头不仅指向自民党的腐败,而是对准了旧的政治体制和政党体制,政治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1993年6月,羽田派宣布脱离自民党建立“新生党”,另一些人又建立了“先驱新党”,加上6个在野党,组成8党联合阵营,使自民党痛失政权,沦为在野党。现在,日本的政党格局仍然处在一个不断分化组合的过程中,未来的发展趋势还不明朗。既可能向英国式的两党制发展,又不可能像德国式的多党制发展,但是可以断定,自民党一党长期垄断政权的局面已是一去不复返了。
又如2000年7月3日,墨西哥保守派“争取变革联盟”领导人比森特.福克斯在总统大选中一举击败革命制度党,取得了总统宝座,从而结束了革命制度党在墨西哥一党执政71年的历史,使墨西哥的政党格局发生了逆转。
现在世界上仍然维持一党独大制的国家主要有新加坡、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民族统一机构(巫统)在马来西亚执政近50年,一直是马来西亚政治系统中的老大,没有任何政党可以挑战巫统一党独大的地位。但是,1999年11月全国大选之后,巫统流失向来支持它的马来人选票,至少五层的马来人选票转而支持巫统的死对头泛马伊斯兰党,打破了巫统等于马来人的政治神话。占大马人口约六成的马来人向来是巫统政治正当性的来源,1999年大选之后,巫统的政治正当性动摇,马哈蒂尔的领导权受到威胁,党外面对联合阵线的攻势,党内产生了很大的不满。面对内外的夹攻,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表示,希望通过修改党章来克服巫统党内盛行已久的贪污问题,并防止党内分裂,对外则重新调整面对反对派的强烈攻势。在2000年11月18日巫统的特别代表大会上,75岁的马哈蒂尔总理在谈到贪污腐化问题时老泪纵横,他的演讲获得了两千多位代表起身热烈鼓掌,眼泪政治的攻势明显奏效。
(4) 多党制的特点
第一,联合执政。由于政党众多,选票分散,一党往往难以单独取得多数而执政。因此,各主要政党往往在大选之前(法国)和大选之后(德国)组成党派间的联盟,来争取选举的胜利。
第二,温和多党制政府稳定。传统观点认为多党制政府往往不稳定,而实际上主要是分极多党制国家的政府不稳定,如德国的魏玛共和国、法国的第三、第四共和国和战后的意大利等。而温和多党制国家的政府都比较稳定,如荷兰、卢森堡、瑞典、瑞士、丹麦、德国、冰岛等
第三,选民的政治选择更具有意义。因为两党制的党纲往往向中间温和方向靠拢,因而两党的政纲往往非常接近,公民的投票就会因两党之间相互雷同的方案所破坏,而失去政治选择的意义,而多党制可以有效地避免这种缺陷。
第四,政党对政府的控制力相对较弱。由于政府往往由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这些政党代表的利益又不尽相同,因此,任何政党都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完全贯穿到政府行为中去,政府的政策往往是各党派调和、妥协的结果。使执政呈现两个特点:一方面,政策体现了各种意见的综合性,能代表较多人的愿望,因而其中的民主成份比两党制和一党制更多;另一方面,任何政策都不能由一党决定,都要由各执政党协商,因而决策的时间较长,效率相对较低。
第五,小党能量不可小视。小党左右大党在以色列表现得尤为突出。以色列的工党和利库德集团分别代表左、右两翼,他们中无论哪个党组阁执政,不仅取决于其在选举中能够比对手获得更多的议席,而且还取决于谁能争取到足够的小党的支持,凑足120个议席中的61席。因此,众多的小党往往在两个大党中待价而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不过,左右两个大党有时也会联合执政。
又如在德国,基民盟(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社盟(基督教社会联盟)为一方,社会民主党为另一方,小党自由民主党、绿党的地位就举足轻重,有些小党忽左忽右,有时候比大党执政的时间还多。
第一, 多党制国家选举往往采用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按照各党派所得选票的比例分配议席,因此保证了相当小的政党在议会中也有自己的代表。这样各政党分散化和分裂的现象就比较普遍,这就给为数众多的政党以生存空间。
第二, 政府廉洁。多党制由于权力比较分散,一党难以独掌政权,政治权力受到的监督和制约比较大,有利于减少腐败。因此,一般来说,实行多党制的政府大多比较廉洁。
(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8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我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以共”。1956年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左”的影响,民主党派的批评监督受到批判和压制,“互相监督”落空。10年文革,民主党派成员惨遭无情打击,领导机关被随意砸烂,连“共存”也很艰难。文革后中共拨乱反正,逐步恢复和发展了对民主党派的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并在重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础上补充了“肝胆相照、荣辱以共”,从此以后,16字方针就成为我国多党合作制的基本方针。
我国政党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 我国的政党不以政党的名义参加选举,即党派不参加人大的选举,在各级人大中不组织“议会党团”,党派只在政协中活动,不在人大中活动。
2、 西方国家实行“军队国家化”,不允许政党在军队中建立组织,进行活动。而我国允许共产党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并实行“党指挥枪”,即军队由共产党领导。
3、 西方国家强调文官“政治中立”,一般都不允许文官参加政党活动,而我国共产党则在各级政府中建立组织,开展活动,并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
4、
5、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扩大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范围,政治协商的的传统得到进一步加强(2000年12月4日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江泽民讲话)。
第二节 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概述。立法泛指国家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从广义上讲,包括政府机构制定规范的过程和结果。但更多是专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原则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立法体制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划分,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的总和。但是,在古代社会,朕即国家,君言即法,当然无相对独立的立法体制可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以分权学说为基础建立的政治体制,或如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把立法机构和立法权置于优先位置;或以美国实行“分权制衡”原则,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授国会、总统、法院三个平行的部门。但无论哪种情况,立法都是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它为行政和司法活动制定规范和原则框架,。因而至少在法律上,立法机构较其余两个部门更具优势;它代表人民主权,并取得了以法律形式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
社会主义的中国基于国家权力不可分的认识建立了“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但也注意到国家不同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因而设置了不同的机构,依据一定的原则、规范和程序各司其职,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这既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也不同于“议会至上”的政治体制。一方面,全国人大既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又是其他国家机关的产生和权威之源。另一方面,所有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本身,都被置于执政党的统一领导之下。这样可以保障国家权力机关的正确方向和有效运转。
二、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体制
1立法机构
立法机构又称国家权力机构,其首要职权是立法(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在资本主义国家,议会作为民主政体的核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
议会起源于英国,其形式虽可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贤人会议”,但议会成为凌驾于国王之上的最高立法机关并拥有决定财政预算、王位继承,甚至内阁的组成和去留的权力,却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美、法革命,特别是进入19世纪后,议会即代议制普及西方各国。
(1) 议会的组成和内部机构
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可分为全国的和地方两个系统,这里主要讨论前者。在称谓上,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有的叫国会,有的叫议会;在形式上,可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采取两院制的国家,两院权力地位有别,多是下院权力大些,但美国则是参议院地位略高。到底一院制好还是两院制好,西方政界、学界长期争论不休,有的认为两院制可以防止专横和草率立法,可以解决议行矛盾;有的认为代表民意的机构只应有一个,重设机构只能徒添矛盾,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从实践看,两种形式各有利弊,但资产阶级认为两院制更能体现制衡原则,更有利于保证资产阶级的政治民主。惟其如此,欧美发达国家多实行两院制。但也有例外,如芬兰1919年开始设立议会就采取一院制延至今日。瑞典1866年初设议会为两院制,却自1971年起改行一院制。所以西方议会的关键不在于设几个院,而在于它怎样更好地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服务。
议会内部组织虽因国情而异,但一般都有领导机构、各种常设的或临时的委员会、议会党团等。另有资询、事务机构。前者多由资深议员组成;后者属于处理行政、财务日常事务的办公机关。
第一,议长。议长和副议长是议会内主要的领导机构,是执政党或多数党控制议会,保证本党纲领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工具。议长的产生方法和职权,各国不尽相同。议长人选,有的由国家元首任命,有的由担任特定高级官职者兼任,如美国,副总统是当然的参议院议长。在有些国家,议长的产生虽然要经过选举程序,但是,实际的决定权在多数党。议长职权,一般是对内主持会议,决定议事日程和法案应送交哪个委员会;依法召开特别会议;主持议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并保证其执行等;对外代表议会。另外,欧美国家的参议院议长一般都是国家元首缺位时的第一接替者。
第二,议会委员会。因议会事务日益复杂,议会不得不更多地依靠专家处理实际工作,于是议会委员会制度应运而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议会审议法案,如获特别授权,还可以通过某些立法案,是议会内部的实际权力机构。各国议会中的委员会分常设的和临时的两种,少则两三个,多的达三四十个;有的国家议会内的不同委员会地位也很悬殊,如美国际众议院的拨款委员会,可以说是权力很大,人们对其趋之若骛,而哥伦比亚特区委员会得无足轻重。
第三,议会党团,即议会中一个或几个政党为统一起在议会中的行动而组成的政党集团,是议会内政治活动的基本单位。选举议长,确定议事日程和各委员会的名额分配,主席人选等,一般都在议会党团内部和相互之间进行。因此,议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议会党团手中。
(2) 立法机关议会的产生
一院制议会的议员一般由选举产生。在两院制议会,下院议员通常按人口比例,根据普选原则,任期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小选区制选举时)或按得票比例分配议席(以比例代表制选举时)的原则,采用直接、自由、秘密的方式选举产生。上院情况比较复杂,美国的参议院、俄罗斯的联邦院是由各联邦主体直接选举两名代表组成。德国的联邦参议院则由各州政府依其人口比例推举3——6名州政府官员组成。意大利的参议员大部分由选民直接产生,总统可以指定5人终身任职。英国上院则完全由首相报请国王封授的贵族组成,终身任职。
议员当选的条件和任期,一般是上院的要求高,任期长;下议院的要求低,任期短。有的上院实行轮换制,如美国,参议员任期6年,每2年改选1/3。而德国的联邦参议院则无统一的任期规定,完全由各州决定何时改选。下院的议员都是任期届满或因下院提前解散而全部改选。
2、立法权限的划分
即使实行“议行合一”的西方国家,立法权在法律上也属于议会;只有议会才可以法律的形式表达人民的意愿。然而到实际上议会不可能独掌立法权。行政部门、司法机构、选民、地方机关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分享立法权,即使纯粹属于议会的那部分立法权,也可能由议会内不同的院和委员会行使。
(1) 立法机构内部立法权限的划分。
凡重要立法都由议会掌握,但并非始终由整个议会操作。一般说来,立法案的审议权部分属于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可以修改、补充甚至推倒重来,因此,议案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各委员会手中。有的国家,如巴西、以色列、意大利、西班牙等,议会还授权有关委员会制定通过较次的法案。在两院制议会,两院权力或相近,或相差较大。美国两院在立法上的权利相同,但也各有特权:联邦财政法案、弹劾案的提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选举总统的权力属于众议院;参议院的特权为:批准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批准总统对内阁阁员、外交官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审理弹劾案和在特殊情况下选举副总统。英国议会权力集中在下院,上院不能否决下院的议案,最多可拖延一年,对下院通过的财政案只能延搁一个月。法国、德国的议会立法权也主要集中在下院。
(2) 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尽管从法律上和形式上看,法律的审议和通过取决于议会,但行政部门可以从很多方面染指议会的立法权。
第一, 立法创议权。在立法创议上,政府处于无可争议的优越地位。首先,诸如财政议案之类的重要议案,在很多国家只能由政府提出;其次,在内阁制国家,政府提案总是得到优先考虑,议员提案若无政府支持便很难成为法案;还有,有些国家虽在法律上规定只有议员才有立法提案权,但实际上很多议案只是议员挂名替政府提出,以美国为例,其议员多是受“委托”以自已的名义提出议案,而且受委托者往往受宠若惊,因为这可能提高其在议会内外的知名度。
第二, 委任立法权。。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委任立法。议会自己或根据政府的请求授权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就某些重大问题制定法令。
第三, 行政立法权。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授权政府制定行政法规,,但在实践中,很难分清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界限。
第四, 法案咨询权。议会在审议重大案件的过程中,往往要咨询政府要人、有关部门和举行听证会;行政方面可借机影响议案存废。
第五, 最后批准和公布权。在某些总统制国家,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行政首脑)可要求议会复议(议会不得拒绝,复议的议案必须以2/3绝对多数通过才有效),可以把议案提交全民公决,或干脆予以否决。同时,任何一个法律都须由总统(行政首脑)签署和公布才正式生效。
(3) 司法机关(法官)的立法权。
西方国家的宪法法院或者最高法院都可以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或称违宪审查权)来废止立法机关已经通过的法律;通过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审判案件的权力来否定某些现存法律条款、原则和精神而确立新的原则和精神。此外,在普通法系的国家,法律和判例皆可作为断案的依据,因而法官“判例”便有了“立法”的性质,这就是所谓的“法官立法”。
(4) 公民的立法权
公民投票决定重大问题的做法,在西方民主国家极为普遍。奥地利的所有议案,只要有国民议会一定数量的议员提出要求,都可举行公民投票。在瑞士,几乎一切重大问题都须全民公决。法国1995年7月31日通过的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公民投票的范围扩大到了经济、社会乃至公共部门的改革领域。近年来,东欧和独联体国家也经常就各种问题举行公民投票。俄罗斯1993年宪法就是以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
(5) 地方(联邦制国家的联邦主体)立法权
在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美国、南非、印度等联邦制国家,联邦议会与省、州、邦议会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是以宪法为根据的。在单一制国家,地方议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也较为普遍。
3、立法程序
(1) 提案。提案权属于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提案权专属政府,如奥地利;有的国家只有议员才可以提出议案,如美国;有的国家,政府、议员皆有提案权;还有的国家无限制,上至国家元首,下至平民百姓,从政府部门到社团组织,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都可以提出法律议案。
(2) 辩论。议会审议法案要依据一定的议事规则进行公开辩论。辩论一般要经过三读(也有“一读”或“二读”的),以英国为例,其下院的一读只宣布议案名称,使之付印,不进行辩论。二读是关键,即在确定议案的重要原则之后交由有关委员会审议;受理该委员会要逐条逐款审查并向议会提出报告。报告。三读是在委员会审理和报告的基础上对议案的内容进一步进行辩论,然后表决。实行三读的国家还有丹麦、芬兰、德国、美国、泰国、菲律宾等。各国在“读”的具体程序或者方式上多有不同,但目的却大同小异。
(3) 通过。立法机关对立法议案表示最后同意即为通过,英国等少数国家,所有法案都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多数国家,宪法性法须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其余以简单多数通过。法案的表决可就整个议案进行,也可分内容逐条进行;通过的部分进入下一道程序,未通过的部分则为废案。有的国家的某些法案,议会通过后还须全民公决。
(4) 公布。法案由议会表决或者全民投票通过后,一般还要经国家元首签署并以一定形式公布后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国家元首应在法定期限内签署(有的还要务求行政首脑、主管部长附署),或要求复议,或予以否决;对全民公决通过的法案,国家元首在法定期限内签不签署都要生效。在瑞士,法案经两院通过后要在官方的“法律汇编”刊行5天后才生效。
三、 中国的立法体制
1、 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划分,既要充分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立法中的优势地位,又要赋予中央政府和地方适当的立法权限以便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基于这种考虑,我国立法权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行政立法权(由国务院行使)、地方立法权(由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
2、 国家立法权
1) 立法机关
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具体地说,它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并监督其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应由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权对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补充和修改,但不得违背其基本原则和精神。一般地说,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的制定权都应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音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否决全国人大常委的不适当的立法和决定。
2) 立法范围
从原则上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是没有边界的,但在立法实践中,国家也将某些事项交给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根据2000年3月15日通过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列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事项;(2)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法;(5)涉及公民权利自由的事项;(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从实践来看,“必须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大体包括:(1)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利益的事项,如《行政诉讼法》等;(2)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制度方面的事项,如《兵役法》等;(3)有关国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事项;(4)凡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认为应该由它立法加以调整的事项。我国《立法法》同时还规定,上述第8项涉及经济基本制度方面的“部分事项”,全国人大可专门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涉及“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3)立法程序
(1)提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事项的议案。
(2)审议。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后再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由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交大会表决。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法定程序审议后决定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必须由人大常委会或提案人向人大全体会议作说明。在各代表团审议过程中,提案人应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组织和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介绍情况。
(3) 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的议案,凡未在审议过程被提案人撤回或经主席团决定停止审议的,都要进行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须经全体代表2/3赞成方为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它的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案,皆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并同时宣布生效时间。
3、 行政立法权
(1) 行政立法体制。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政府,都可根据其职责范围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发布决定和命令。这就是我国多层次、分等有序、严密统一的行政立法体制。
(2) 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行政立法的范围。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②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职权的事项;③全国人大授权的事项。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明确的有17项,外加没有边际的“其他”事项,因此说,除了前述应当由国家立法调整的所有事项,都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简单地说,国务院的行政立法包括执行性立法、职权性立法和授权立法。
(1)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律规范的秩序和步骤。不象国家立法程序那么复杂,比较简便灵活。根据《立法法》第57—— 62条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①规划、立项和起草。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具有指导性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乃至十年规划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立法法》第57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相应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也应由部门组织起草。“组织起草”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②论证和听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循。
③审查和修改。根据《立法法》第5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教材)
④审议和通过。行政法规起草、审议之后,就进入正式会议审议的阶段,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决策,不是由首长个人说了算,而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定。
⑤签署和公布。行政法规审议通过后要“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⑥备案和接受审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所有的法规、条例和规章都“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送有关机构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接受审查,如果不适当可以撤销;部门规章的撤销由国务院审议决定。
4、 地方立法权。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
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
5、 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第一, 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
第四, 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