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辅修专业民 法王 国 金 主讲江苏科大经管院法学副教授、法律辅修专业首席负责人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课程性质,
法律专业的专业课 。
三,学习方法
( 1) 听课
( 2) 讨论
( 3) 收集有关资料民法绪论一、讲授内容
( 1) 第一讲 民法概述
( 2) 第二讲 民事主体
( 3 ) 第三讲 民事客体
( 4) 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 5) 第五讲 民事权利
( 6) 第六讲 民事责任第一讲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语源和简史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基本原则五、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的概念和 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 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 ( 合同法 ),民事特别法 ( 海商法 )
,( 一 ) 财产关系:
( 1) 静态财产关系:物权
( 2)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
( 二 ) 人身关系
( 1) 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身体健康权
( 2) 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 ( 父母子女关系 ),
监护权,配偶权

,二,民法的语源和简史:
源于欧洲的,市民法,( civile) 。 欧洲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城邦,一个城邦的市民亦即一个城邦国家的居民,
于是在欧洲人的观念中市民即国民,公民,市民也就是城市人 。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将,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而未译成,市民法,,颇有创新,充分考虑了东方社会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的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
在东方社会市民就是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概念,
只有,民,才能包括城市人与乡村人,具有一国所有的人的含义 。
中国诸法合体,刑民不分 。 我国民法,其术语及制度,
均移植继受于法,德等欧洲的,市民法,。 移植继受的为:
清末民初为日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前苏联 。
民法简史
1.公元六世纪,世界上最早的民事法律汇编为罗马私法,查士丁尼安民法大全,。
2.1804年,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代表自由资本主义民法典,也是 19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
3,1890年,代表垄断资本主义,德国民法典,,也是
20世纪民法典的制高点 。
4 4,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5.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现正制订民法典,欲占领 21世纪末民法典的制高点 。
三,民法的性质
( 一 ) 私法性私法是与公法相对应,是西方法学问较为普遍的法的分类方法 。 所谓私法是关于私人 ( 个人 ) 之间的法律,如:民法;而公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
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如:宪法,刑法 。
民法关注的是作为社会单元的个体 ( 个人 ) 的利益和权利,即利益主体在不同利益范围或不同交往关系中的特定权益,是个人利益的法律表现 。
( 二 ) 人法性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也是民事关系的主体,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1,民法规定了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成年人 ( 18岁以上 )
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力 。
2,民事行为是人的表意行为 。
( 三 ) 民事权利性:
,权利,是古罗马私法创立的一个法律细胞单元 。 民事主体能独立依靠民事主体的权利,而权利是力量的源泉 。
在古罗马法中称,ius”。 民事主体在追求和保护权利的过程中实现人的价值 。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 ) 概念:
其是指民法是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思想 。
( 二 ) 功能:
1,民事审判准则;
2,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起到克服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性的矛盾 。
(三)内容
1,平等
( 1) 内容:权利义务; ( 2) 性质:是法和民法的理念与精神,
也是法治的价值目标 。 其与特权,身份不相容;
( 3) 表现方式:民法上即为契约 ( 合同 ) 。
2.民法权利神圣原则
( 1) 地位,反映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
( 2) 表现形式:
A.人格权神圣:人的尊严在社会交往中的法律体现和要求,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精神保障 。
B.所有权神圣:各类所有权 ( 私人财产 ) 神圣不可侵犯,其是权利的物质保障 。
3.意思自治原则,
( 1)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
依自己的意愿安排和法关系 。 其实质是:尊崇选择 。 其基本内核:自生参与,自己责任 。
( 2) 适用,A,财产关系适用空间大增; B,人身关系方面适用空间不大 ( 仅在婚姻,收养关系中 )
( 3) 限制,目的:防止主体追求利益可能危及他人权利或利益 。 例:最低工资制对企业报酬之限制 。
4,公共利益原则
( 1) 概念: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
台湾或大陆法学国家与地区称之为善良风俗 。
( 2) 实例,① 不得发布过于暴露的广告 ② 店堂告示 ③
合同中的生死负责条款 ④ 不得以禁止流通物作为合同标的 。
5.诚实信用原则
( 1) 含义:即诚信原则:指基于民法的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立法精神,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平衡的社会生活准则 。
( 2) 地位:条款 ( 原则 ) 即:其具有超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下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精神以及随时间,
空间而变化的不确定性 。
( 3) 实例:父亲陈万林因与其子陈庆鹏有赡养上的矛盾,
趁儿子在外地工作之机,擅自将属于儿子的四间瓦房以
2.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庆文,钱房两交 。 问:陈庆鹏可否要求返还该房?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1) 含义:指: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有悖法律赋予权利的本意,也不得超越权利的边界 。
( 2) 实例:农民抛荒土地;专利权人不及时行使专利权五、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和特征
( 1)权义关系: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关系上来。
( 2)由现行法律来规定;
( 3)承担法律后果。
(二)构成要素
1.主体,权义的承担者,
(1)自然人 (2)法人
2.内容:权义
3.客体:权义的对象
3.客体:权义的对象
(1)物:有使用价值并被人所控制;
①唯一性:特定物、种类物
②主 从性:主物、从物
③移动性:动产、不动产
( 2)行为,仓储,加工承揽、货物运输
( 3)货币、有价证券
( 4)智力成果民法绪论一、讲授内容
( 1) 第一讲 民法概述
( 2) 第二讲 民事主体
( 3 ) 第三讲 民事客体
( 4) 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 5) 第五讲 民事权利
( 6) 第六讲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