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条件二、无效民事行为三、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五、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
比如:软件公司将财务管理软件以一万元的售价卖给财务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 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主体适格
2.意思自治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不得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否则其意思表示是有瑕疵 ( 缺陷 ) 的 。
3.内容和形式合法即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特殊规定 。
二、无效民事行为
,合同法,将无效民事行为限定在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其规定了五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这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此类合同也可以叫“伪装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欠缺一定生效条件,
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 一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根据,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包括三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2,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当事人、内容等重大事项产生了错误理解而订立了合同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二 )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的区别与无效合同的绝对无效相比,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但也可以理解为相对有效,
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经撤销后是无效的,而行使撤销权,利益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效力状况,但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 。
( 三 ) 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处理因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导致无效合同,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自合同订立时无效,即无效溯及既往,一切财产或利益均应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 。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追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四,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条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一般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 47,48,49,51条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分为三类 。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的行为。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五,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其 法律关系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前提,代理可以分为 法定代理 ( 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其经济活动 ),指定代理 ( 由人民法院指定 ),委托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 。
委托代理 在经济活动中广泛采用,
授权一般采用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
滥用代理权,其表现形式为:
1.自己代理 ( 代理他人与自己交易 )
2.双方代理 ( 代理双方进行交易 )
3.串通代理 (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 。
比如,果品公司的业务员张庆到土产公司购买干果 ( 书面明确授权 ),而张庆又自作主张购买了鲜果,则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一般是无效代理,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后果,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视为有效代理:
其一,被代理人事中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或事后以明示或推定的方式追认 。
其二,表见代理即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合同法,第 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中,相信的理由,一般情形有:
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在场知道无权代理但并未作否认表示的;代理权被撤销或终止后并未告知原业务单位 。 至于夫妻之间是否当然地存在表见代理,本人认为,
为了维护夫妻共有财产安全和社会交易秩序安全,不宜列入表见代理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