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民事权利
1.物权
2.债权
3.人身权
4.继承权
5.知识产权从市场交易角度出发,仅介绍:
物权 和 债权一,物 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以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
物权特征,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物权取得,
1.原始取得,生产,制造,加工,
收益
2.继受取得,基于法律行为的买卖,
赠与,遗赠,继承 。
[案例 ]
汽车制造厂生产了一百辆货车,从而取得货车的物权 ( 所有权 ),汽车厂有支配权即可以单方直接支配和决定货车的命运;
这种权利是绝对权,即汽车厂在行使物权时 ( 出卖 ) 不需要任何人的作为,因此这个权利又是对世权,即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负有不侵犯这些货车物权的不作为义务;由于汽车厂对货车有物权 ( 所有权 ),
在此基础上通过买卖合同将货车卖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继受取得了货车的物权
( 所有权 ) 。
( 一 ) 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标准: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
还是对他人之物享有物权第一,自物权,也叫所有权,完全物权,
是指财产所有人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第二,他物权,也叫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
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全都是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权 ),担保物权 ( 抵押权 ) 。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标准,他物权设立的目的第一,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 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采矿权 。
第二,担保物权,指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 二 )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1,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
(2)使用
(3)收益收益就是对物进行利用而获得的利益,
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处分占有 就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控制 。
以 合法性 为标准,可以分,
1.合法占有
2.非法占有标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 1) 善意的非法占有 ( 善意占有 )
( 2) 恶意的非法占有 ( 恶意占有 ),
[案例 ]A公司将拾到的十台电脑卖给 B公司,B公司并不知情,在付了五万元后即为善意占有并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如果 A公司明确告知真相,B
公司仍然对价购买,则属于恶意占有 。
处分是所有人对其物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 。 它决定着财产的归属,是所有权的核心,也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
处分可以分为:
1.事实上的处分
2.法律上的处分
2,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实质上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
[案例 ] A公司到 B公司购买二台数控机床,付款 20万后约定第 5天取走,
但在第二天,因雷电引发大火,将包括机床在内的仓库及产品烧毁,A公司要求 B公司退还 20万元贷款,但 B公司认为机床已经属于 A公司,被烧毁的风险由 A公司所承担。
问:被烧毁的机床损失由谁承担?
1.依权利人的约定
2.无特别约定,所有权自物交付时起在司法实践中,,交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由证据证明,如买方打的收条或在送货单上签收,,交付,一般表现为手到手,仓到仓 ( 仓库 ) 交付,而在托运中承运人收货承运时 。 在经济活动中交付的风险是应该注意和预防的,交货后应收妥凭证 。
二,债权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义务的权利,
在性质上是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
[案例 ] 甲公司出售 10万元的设备给乙公司,甲公司的债权之所谓相对权是指甲公司的 10万元靠自己得不到,必须请求乙给付,在这个意义上甲债权的实现是对应于乙公司履行 10万元付款的义务,所谓对人权是甲公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人即乙公司,从此点分析中可以看出,债权债务是对应的,即一方的债权是另一方的债务。
( 一 ) 债权的发生标准,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因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 。 比如信息公司为刘某介绍了一个工作机会,刘某就必须按规定支付
100元信息费 。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 。 比如甲公司派员工将乙公司的实验设备砸坏,其设备损失 3万元应由甲公司赔偿,从而形成了 3万元的债务 。
3.不当得到之债不当得到之债是没有法定或约定获得他人利益而致其受损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
比如,A公司不慎多给 B公司发了 5万元的油料,
这多出的 5万元对于 B公司来就是不当得利,其具有特定债务即返还财产或支付货款 。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是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管理他人事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
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相邻,某日乙公司人员外出之时天要下雨,凉晒在露天的稻种急需加盖雨蓬,甲公司就将自己的价值一万元的遮雨蓬盖上,雨后这些雨蓬全都污损无法使用,对于甲公司的损失,乙公司作为受益人负有对无因管理所生损失的赔偿义务 。
( 二 )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在客观上已经不存在 。
债之消灭的主要原因:
1,清偿
2.抵销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将两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充抵,从而使债消灭的方式 。
3.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由此消灭债的行为 。
提存之债的受领人为提存受领人,
由国家设立接受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 如公证机关 ) 。
4,免除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
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债务,
后双方合并成立了一个新公司即丙公司,因双方的债权债务同归丙公司而被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