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
? 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环境保护法只适用于次生环境问题
? 并不是调整一切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 特点:
– 科学技术性:
– 规范性和强制性
– 综合性和广泛性,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
? 立法目的
–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第一条)
? 保护对象
–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
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
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第二条)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 指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效力。
– 对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一切人(包括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三
资”企业等)都具有法律效力,直到宣布废止才失效。
(, 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第三条)
– 空间效力:外国使馆不在其内
领域 = 领陆 + 领水 + 领空 + 地下领土
大陆 +岛屿 内水 +领海 空气空间 领陆下底土 +领水下底土
– 对人的效力:
– 时间效力:生效和终止时间。法律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











宪法条文
综合法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其他相关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
污染防治法
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标准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国际条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 谁开发利用谁保护的原则
–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法律责任及特点
– 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
违法者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可分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和刑事责任。
? 特点:
– 不能“以罚代治”
– 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具有多元性
– 未超标排污者可不承担行政责任,但仍须承担污染损
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 在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环境保护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 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法者或不履
行环境保护义务者实施的处罚或处分。
? 构成要件
– 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
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行政制裁
– 实施了环保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应当依法承担环保行政责任,这就意味着将会受到
执法机关给予的环保行政制裁。
– 可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赔偿三种。
行政制裁
? 行政处罚形式
– 警告,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
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五种。
? 行政处分
– 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
看,开除等。
? 行政赔偿
– 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监督管
理行为违法,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由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赔偿
损失。
环境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
– 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社会主
义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
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 包括两类
– 因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
事责任
– 因污染危害环境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公害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构成要件
– 行为的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故意或
者过失
– 公害民事责任只需 2个条件:有损害事实;排
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又存在因果关系
?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 案例:辽宁阜新矿务局煤矸石自燃污染环境损
害案
环境保护法的刑事责任
– 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
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
任。
– 新, 刑法, 第 6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有 4类罪行,共 14种具体罪名
– 案例 1:陕西佛坪县岳坝乡农民杀大熊猫案
– 案例 2:山西运城天马文化用纸厂特大污染环
境案
环境行政复议
–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监督管
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
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
机关或原机关提出申请,由管辖权的环保监督
管理部门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决定的活动的总称。
–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环境行政诉讼
–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环保监督管理
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人民法院在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并裁决环境保护中发生
的行政案件的活动。
– 即“民告官”
– 案例:浙江浦江县乌水库污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