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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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通过对本节的学习,让学生了解陈桥驿兵变及北宋统一的重要意义,了解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措施并评价其历史意义。
教学重点:北宋统一的意义,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具体措施。
教学难点:陈桥驿兵变的历史意义,北宋加强中央集权的评价。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授课时数:2-3课时
一、北宋的建立
1.????? 北宋的建立和统一
(1)“千秋遗案陈桥驿,黄袍一着便罢兵”——陈桥驿兵变和北宋建立
959年6月,后周周世宗病死,年仅七岁的柴宗训继位为周恭帝,史称“主少国疑”(《续通鉴长编》卷1)。此时,后周政治形势紧张,一场“兴王易姓”的政治图谋正加紧进行。
959年12月,禁军统帅殿前都点检赵匡胤派韩令坤、张令铎率禁军屯戍河北成德;960年正月初2日,又派慕容延钊率前军先行,目的地河北真定。为什么要有这两次军事行动?因为开封以河南为畿辅,“而屏蔽实在河北”,开封之变常起于燕赵(河北),“燕赵未服,则
大梁(开封)未易宅(定都)”(章如愚《三都论》)。赵匡胤政变前两次用兵河北,是为加强对河北的控制,为陈桥驿兵变的顺利发动和圆满成功,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具有特殊的意义。正月3日,赵匡胤率禁军驻扎开封城东北四十里的陈桥驿。选择此地为兵变地,是因此距都城仅半日路程,可避免长途行军引起兵烦马乱,局势不易控制的弊端。
初4日,参加拥立的将领们赵匡义、赵普等人将登基用的黄袍加在赵匡胤身上。他假意推辞说:“汝等自贪富贵,立我为天子。能从我命则可,不然,我不能为若主矣。”并严令将士“勿令剽劫”。然后回师开封,进入京城,“既入国门,兵至如宾”。宣布周恭帝退位,赵匡胤正式即位当皇帝,改国号为宋,史称“北宋”。这就是历史上有名是陈桥驿兵变。
陈桥驿兵变基本上是一次和平兵变,没有喋血宫门,伏尸遍野,更没有烽烟四起,兵连祸结,几乎是“兵不血刃,市不易肆”、“市井不动,略无骚扰”、“四方宁谧”就取得了改朝换代的成功,正如美国哈佛大学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说,创造了“不流血而建立一个大王朝的奇迹”(《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其原因正如开封城内百姓说:“五代天子皆以兵威强制天下,未有德洽黎庶者。今上践祚未终日,而有爱民之心。吾辈老矣,何幸见真天子之御世乎?”(《邵氏见闻录》卷7)陈桥驿兵变与五代其他兵变相比,有许多新的内容。它的背后凝结着更多的理性和人道,含蕴着一种对社会、对百姓负责的政治良知。因而,使得赵匡胤建立的北宋能够结束五代十国分裂局面而统一天下,跳出五代十国纷纷禅代、轻生轻灭的历史循环怪圈。故朱熹说:“得天下以仁,而民从之,故天下一于宋”(《朱子语类》卷129)。从此,以陈桥驿兵变为起点,在宋代的政治生活中,野蛮、蒙昧的因素在消减,而理性、人道、文明的色彩在增多。
(2)“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北宋的统一
北宋建立之后,并没有马上投入统一全国的军事行动。首先花了三四年时间解决内政,即解除武将兵权,镇压后周余部的武装反抗,就将统一全国提上日程。一大雪之夜,宋太祖与其弟赵匡义登宰相赵普之门,赵普问宋太祖说:“夜久寒甚,陛下何从出?”赵匡胤答道:“吾睡不能著,一榻之外皆他人家,故来见卿。”各分裂割据政权的存在使宋太祖难以安睡,他要进行统一天下的军事行动。三人制定了“先南后北”、“先易后难”的军事策略
963年,攻下南平和福建;964年灭蜀;971年攻取南汉;975年灭南唐。南唐后主李煜欲与北宋议和:“(李)煜事陛下如子事父”,赵匡胤回答说:“尔谓父子可谓两家乎!。。。。。。但天下一家,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南唐灭后,李煜被封为“违命侯”。978年,割据闽地漳、泉一带的陈洪进主动献地归宋,史称“陈洪进纳土”。其后,吴越钱俶(Chù)也被迫归顺宋朝,献出割据之地,史称“吴越归地”。979年攻灭北汉。北汉名将刘继业归宋,恢复其本名杨业。
北宋历17年时间,终于全部结束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完成对全国的统一。但北宋的统一并不是完全的统一,它只是局部的、相对的统一,因为北方有辽、西夏、金,西南有大理等政权与之并存对峙,对其统一时时构成威胁。然而,北宋的统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它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减轻人民遭受的战乱之苦,为当时社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提供条件。
其次,北宋的统一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也为北宋的经济、文化的联系交流提供了便利。
最后,北宋的统一能够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共同对付来自北方的辽、西夏对其边地的骚扰。这为保护北方人民生活生产的安定以及缓和日益尖锐的民族矛盾起一定作用。
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
961年,宋太祖向宰相赵普咨询五代战乱原因以及治国之方。赵普说:“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受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续通鉴长编》卷2)他指出将中央到地方的政权、财权、军权收归中央,这就是要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这样,宋代统治者便在汉唐封建统治制度的基础上,重新进行改组、整合和重构,形成具有宋代特色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具体措施:
1.????? 集中政权。应解决君权与相权,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之争。
(1)三权分立,削弱相权。
宋初,宋太祖、宋太宗先后制定削弱相权的措施。宋沿唐制,中央设三省六部。但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与朝政”,无甚实权。另“别置中书于禁中,是谓政事堂”,又称都堂,长官为宰相,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但为分割宰相的行政权,在宰相之下添设“参知政事”为副宰相,“与宰相同议政事”,“更知印,押班奏事,以分其权”(《续通鉴长编》卷14),协助君主处理政事,成为实际的行政宰相,以掌管中书门下宰相应处理的大事。于是,将原三省六部长官排除于国家军政大事决策权之外。因而宰相的行政权被参知政事瓜分,没有皇帝的特别诏令,是不能执掌任何国家大事的。
宋代还把宰相的军权给枢密院、财政权给三司。枢密院是军政办公之地,长官为枢密使,掌管资料、军事情报和调动军队。枢密使是最高国防官,是军事宰相,但手中无兵,故宋人范祖禹说:“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病之重;京师之病总于三帅,(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上下相维,不得专制。此所以百三十余年无兵变也。”(范祖禹《范太史集》卷26,《论曹诵札子》)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三个部门。盐铁掌“天下山泽之货、关市河渠”以及兵器制造;度支掌天下财政税收;户部掌户口,手工业收入以及军队的衣食。三司共置一个长官为三司使。朝廷称为“计相”,是财政宰相。
因此,北宋将“事无不统”的宰相之行政、军事、财政权三分,因而宰相只剩下有限的权力。当宋朝解决皇权与相权矛盾的时候,由于权力归粉分散,新的弊端又产生。当时人说:“今中书(政事堂)主民政,枢密议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故财已匮而枢密用兵不已,中书视民困而不知使枢密减兵,三司宽财,制国之用,职不在中书”。由于分割宰相权力,是非中央权力过分分散,各部门之间互不了解情况,运转不灵,故制定政策时往往脱离实际,产生许多新大问题,是造成北宋积贫积弱大重要原因之一。
(2)地方事权分散
北宋在地方的政权为路、州、(军、监、府)、县三级[军设于军事要冲之地,监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等地区,府设在大城市附近]。路仿唐朝“道”而设,路是实际的权力机构,宋太宗淳化四年(993)为十路,[至道三年(997)为十五路,宋仁宗时为十八路,宋神宗时为二十三路,宋徽宗时为二十六路。]路的长官为“使”。下设四司,一为“漕司”长官为转运使,掌管该路财政大权,并能面谒皇帝报告地方情况。二为“宪司”,长官为提点刑狱使,掌管该路诉讼司法工作,“及举刺官吏之事”(《宋史》卷167《职官志》7)具有监察职能。三为“帅司”,长官为安抚使,掌该路民政、军事,其长官不固定。四为“仓司”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地方常平仓、义仓及赈灾等事。四司长官各自向皇帝负责。另外,在路又设通判一职,“职掌倅(Cuì,副)贰郡政,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举刺以闻”(《宋史》卷167《职官志》7)因而路使的财政、司法、军事、行政权力也被分散了。
路之下为州(府)、县,长官是“权知军州(府、县)事”,简称“知州”、“知府”、“知县”。削弱其权事的措施有二:其一,削去原节度使的支郡(州、府),使其“直属京师”,称为“强干弱枝之术”;其二,派文臣出任知州、知府、知县。另设各级通判,“事无大小,宜与通判或判官、录事同裁处之”(《 续通鉴长编》卷7)大大削弱和分散知州(府、县)的权力。
这样,地方事权的分散解决了唐末五代由于地方行政、军事、财政权集中而造成藩镇割据的弊端,但同时也产生新的消极影响。
(3)官、职与差遣的分离
这是北宋王朝集中权力,加强专制的措施之一,是其官制独有的特点和施行的统治术。即实行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分离。“官”名只表官位、秩级和俸禄的高低,无实际意义。宋代“官”的等级多达72级,每3年升一级,是宋统治者收买和吸引官吏为其卖命的诱饵。一些文官带有学士、直馆等头衔,称为“职”,通常不担任相应的馆阁职,仅是荣誉虚衔。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或工作岗位,称为“差遣”,也称“职事官”。通常在担任的“差遣”职事之前加“判、知、权、管勾、提举、提点”等名。正如《宋史。职官志》所言:“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以差遣以治内外之事”。今举一例:“刑部尚书[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差遣]、集贤殿大学士[职]兼枢密使[差遣]晏殊罢为工部尚书 [官]知颖州[差遣]”(《宋会要辑稿》卷106)这样,宋代官制中官、职与差遣的分离,其目的在于控制官吏的权限,使其不能固定掌管某一权利,以便让皇帝能更好地驾驭群臣,但也造成官职官名的复杂混乱,“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宋史》卷161,《职官志》),不便于官员行使其职权,降低了行政效率。同时“官无定员,无定职”,又造成冗官的局面。
2.???? 收回军权
北宋统治者为避免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收军权于中央。措施如下:
(1)杯酒释兵权与取消一些禁军高级官职。
961年,宋太祖将禁军最高将领殿前都点检慕容延钊、侍卫亲军都指挥使韩令坤罢为节度使,并取消殿前都点检一职,由赵匡胤亲掌禁军。接着,召集石守信、王审琦等高级将领举行酒会,宋太祖软硬兼施说:“人生如白驹过隙,所谓好富贵者,不过欲多积金钱,厚自娱乐,使子孙无贫乏耳!尔曹何不释去兵权,出守大藩,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远不动之业,多置歌儿舞女,日饮酒相欢以终其天年。”(《涑水纪闻》卷1)于是,众人“皆罢军职”(《长编》卷2)。殿前副点检一职也取消。这就是“杯酒释兵权”。改组后禁军领导机构为殿前司和侍卫司,殿前司设殿前都指挥使,侍卫司设步军都指挥使和马军都指挥使,简称“三衙”、“三帅”。他们分统禁军,互不统属。“三衙”主帅和禁军将领都由皇帝任免,只对君主负责。
(2)统兵权和调兵权分离。
三衙三帅分掌京师禁军,有统兵权,只负责禁军的日常管理和训练,并无调兵和发兵之权。调发军队之权在枢密院,但它无统兵权,因此二者权力分离。而且,枢密院调发军队必须“御前画旨,下殿前司,然后可发”,即没有皇帝的命令,任何人无权调动军队。这样,统兵权与调兵权的分离,一则使军权集中于皇帝于皇帝之手,不致大权旁落,二则各方面相互牵制,可防止专权和兵变的发生。
(3)采取“内外相维”(“内外相制”或“守内虚外”)的驻军原则。
宋的军队分四种:禁军、厢军、乡兵和蕃兵。禁军有二十多万,宋太祖将十万禁军驻扎京城,另十万禁军分散各地驻扎。“京师屯十万,足以制外变;外郡屯十万,足以制内患”(王明清《挥尘录余话》)。这样使京城禁军能控制外地驻军,会合外地禁军又能控制京师禁军,达到内外军队互相制衡的目的。这被称为“内外相维”或“内外相制”。而京城禁军又多于外地任何一处驻军,这反映了宋太祖“守内虚外”的思想。这样,皇帝可牢牢控制全国军队。但我们应看到,各地和边境地区军事力量弱小,造成北宋军队既不能有效地抵御辽、西夏等侵扰,又无法应付各地爆发的农民起义,这是造成宋代军队积弱的原因之一,为其驻军思想原则的失误,是值得深思和检讨的。
(4)“更戍法”与兵将分离。
宋统治者规定京城内外禁军都必须经常变换和调动屯驻地点。京城驻军要轮流到外地戍守,而外地驻军也须到京城屯驻,这种轮流驻防的办法称为“更戍法”。其目的是“分遣禁旅,戍守边地,率一二年而更,欲使往来道路,足以习劳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劳佚。故将不得专其兵,而兵亦不致骄惰”(《文献通考》卷153)有战事时,将领由皇帝临时委派,士兵则是来自别的兵营。皇帝并亲自制定作战方略,指示将领,甚至授以阵图;兵事完毕,兵即归本兵营,而将还本镇。这样,就使得“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兵不识将,将不识兵”,“元戎不知将校之能否,将校不识三军之勇怯,各不相管辖”(《长编》卷30),将与兵的分离,使将领不能在士兵中建立自己的威信,也就无法使军队为将领所私有,因而无法与朝廷和君主对抗。但客观上又造成将领不能灵活地指挥军队,而军队又无法领会将领的作战意图,故在对敌作战中不能克敌制胜,是北宋军队积弱的又一个原因。
3.????? 收回财权。
在中央有三司使掌中央政府的财政大权。对地方财政的处理,964年宋太祖接受宰相赵普的建议:“令诸州自今每岁民租及筦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运京师”(《长编》卷5),即各地租税除留够公费开支外,其余全部有转运使运送京城,有三司的左藏库掌管。“由是利归公上而外权削矣”(《长编》卷6),造成“外州无留财”,“天下支用,悉出于三司”(《长编》卷34),就把地方的财政权收归中央。
4.????? 完善和改革科举制度。
宋代的科举间年一举或三年一举,广泛地吸收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参加政权。每次取进士多至三四百名,诸科八九百人,特别年份达数千甚至上万名。考试实行糊名考试法与誊录试卷法,增加了考试的公正性。另外,实行殿试,使科举的录取之权由皇帝直接掌握。对科举制度的改革完善,为宋朝选拔人才,巩固中央集权,都起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扩大科举名额,使官僚队伍膨胀,增加政府的财政开支和加重人民的负担。
宋仁宗有《劝学诗》:
“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
安房不用架高梁,书中自有黄金屋。
娶妻莫愁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
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车马多如簇。
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
——《绘图解人颐》卷1
5.北宋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评价
综上所述,北宋政府将行政、军事、财政、用人权收归中央,其积极作用是:(1)促进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2)对解决藩镇割据、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定,都起了重要作用;(3)在客观上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后来封建国家的统一提供了有益经验。
但是,北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有自身的许多弊端,造成“冗官”、“冗兵”、“冗费”。这样,北宋国力不强,内外战争胜少败多,呈现出“积贫积弱”局面。由此可见,北宋实行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虽然起了巩固政权的作用,但对宋代历史的消极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
第二节 隋朝社会经济的发展(4课时)
教学目的:
通过本节讲授,使学生对隋朝整顿发展经济的措施、发展概况及其效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对隋朝发展经济措施之得失有所认识,进一步对如何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的历史经验有所理解。
教学重点:
(一)隋的经济措施,如均田制、大索貌阅、输籍定样等。
(二)隋王朝开通大运河评价。
一??? 整顿发展经济的措施
1、颁布均田令和改定赋役
(1)颁布均田令
“(开皇元年)自諸王已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爲差,至五品,則爲田三頃,六品二頃五十畝。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爲差,至九品爲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
《隋书·食货志》
露田: (永业田),计口分配种植谷物的田地
“(开皇十二年)時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議者咸欲徙就寬鄉。其年冬,帝命諸州考使議之。又令尚書,以其事策問四方貢士,竟無長算。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丁纔至二十畝,老小又少焉。“
《隋书·食货志》
《隋书·食货志》对隋朝均田制记载很简略,隋朝实际上较北齐之制补充了两点:
一是露田奴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炀帝取消奴人,奴婢受田之制;
二是府兵兵士与民一样还受土地,但身死王事者所受露田不退还,由子孙继承。
均田制是平均分配土地吗?
不均(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之间)
均田制 均田制具有相对性
均(同一地区,同一等级)
(2)改定赋役
隋朝赋役制度沿袭北朝的租、调、力役制度而有所改革,并同均田令一起颁布。
“男女三歲已下爲黃,十歲已下爲小,?十七已下爲中,?十八已上爲丁。?丁從課役,六十爲老,乃免。”
“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以布絹。絁以匹,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仆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 《隋书·食货志》
隋初开皇年间颁租调制: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 ,麻士以布绢。絁以匹 ,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这里“一床”指一夫一妇“未受地者皆不课”,取消奴人受田后便计夫而征。庸在隋朝还是临时为之,20天力役在无需征发或50岁以上不去者,可以绢代之,还不是正式制度。
2、“大索貌阅”与“输籍定样”
(1)“大索貌阅”
“是時山東尚承齊俗,機巧奸僞,避役惰遊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詐老詐小,規免租賦。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實者,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爲戶頭,以防容隱。於是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
《隋书·食货志》
大索貌阅—隋朝进行的全国性户口清查。开皇五年(585年),文帝下令“大索貌阅”。 政府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还鼓励居民互相检举揭发,如户口所居不实,正长要受罚流放远方。其目的是要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隋炀帝大业五年(609年)又一次“貌阅”。
析籍—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
(2)“输籍定样”
“高熲又以人間課輸雖有定分,年常征納,除注恒多。長吏肆情,文章出沒,複無定簿,難以推校,乃爲輸籍定樣,請爲徧下諸州,每年正月五日縣令巡人各隨便近,五黨三黨共爲一團,依樣定戶上下。 帝從之。自是奸無所容矣。”
《隋书·食货志》
输籍定样—文帝在整顿户籍的同时,又采纳宰相高颎的建议实行输籍定样。由朝廷制定统一的税收,将各户所输课税,依家产定额写入册籍,所以称“输籍定样”。每年正月初五,令百姓三党或五党(每党一百家)共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这样百姓无法逃税、漏税,地方官吏也难从中作弊,租收得以直输朝廷。
大索貌阅与输籍定样的影响:
政治上:打击了豪强世族的势力,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
经济上:均田户的增多,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
军事上:扩大了府兵兵源。
“隋氏之盛,实由于斯。” 《通典·食货志》
3、整顿钱币和度量衡
高祖既受周禅,以天下钱货轻重不等,(关东地区通行北齐旧钱常平五铢钱,关陇地区通行北周的五行大布和永通万国等钱,梁益地区还杂用古钱交易。)乃更铸新钱。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 《隋书·食货志》
在整顿钱币的同时,也整顿了度量衡
二、 社会经济的短暂繁荣
1、 农业的发展
户口增殖: 北周大象二年(580年),3590000户,9009604口。
隋 大业二年(606年),8907536户,46019956口。
仓廪丰实:
“隋氏西京太仓,东京含嘉仓、洛口仓,华州永丰仓陕州太原仓,储米粟多者千万石,少者不减数百万石。天下义仓又皆充满。” 《通典· 食货典》
兴修水利:(大运河的开通)
2、手工业的进步
纺织业:河北、山东为丝织中心
四川为织锦中心
麻布以豫章郡为中心
瓷器业:(青瓷、白瓷)
造船业:五牙大战船、龙舟
造桥技术:李春设计的安济桥(又名赵州桥)跨度50.82米,今仍存在。
3、商业的繁荣
商业大都市:东京(东都),西京(长安)
著名的商业城市:(四川的蜀郡, 吴郡、会稽、余杭等)
对外贸易:西北陆路,东南海路
三、?????????? 营建东都
营建东都的原因:
政治上:洛阳便于对关东和江南地区的控制。
经济上:有助于解决关中物资不足。
四、开通大运河
1开通大运河的目的:?政治上:加强对东方、南方的统治。
?经济上:转运江南物资以供应北方。
?军事上:运输物资和军队。
?其他方面:隋炀帝巡游作乐。
2、大运河的开通:
隋文帝开皇四年(584年)开通“广通渠”,炀帝就位后该名为“富民渠”
隋炀帝时开通,共分四段
通济渠——大业元年(605)开,先从洛阳西苑引洛水入黄河,从板诸(zhǔ)引黄水,泗水,经开封,达淮水盱眙(xu yi)。
刊沟(山阳渎)——起自山阳(淮安),入长江京江(镇江)。
最早为吴王夫差开凿,文帝代陈时疏竣,大业元年又大修扩凿。
江南河——从京口到余抗,大业六年(610年)开。
永济渠——由黄河北上,达涿郡(今北京附近),大业四年(608年)专为征伐高丽运粮物而开。
另有广通渠引渭水从大兴城到潼关,但不属于运河。
3、开通大运河的意义:
隋代开通的运河,关系到随后千余年间政治文化(政治统一)、物质文化(物资交流)、精神文化(新文化、新意识)等诸多方面的发展。
(1)政治方面:
将政治中心与经济重心联系起来。
北方政治中心(隋唐以前政治中心和经济重心都在北方,从魏晋南北朝开始经济重心逐渐向南方转移)
南方经济重心
(2)经济方面:保证了南北物资的交流与国家经济命脉的畅通。
运河将我国纬度、气候、物产不同的区域联系起来,促进了南北商品交换。运河沿岸成长起一批经济都会。处于水运与江海交汇处的区域成了中国古代经济史上最为发达的区域。
(3)对外贸易:大运河连接着古代东方世界的主要交通线:
一端通过扬州、杭州、明州等港口与海上丝绸之路。
一端自洛阳西出,衔接着横贯亚洲内陆的丝绸之路。
4对大运河的评价:
汴河怀古
尽道隋亡为此河, 至今千里赖通波。
若无水殿龙舟事, 共禹论功不为多。 ———皮日休 (水殿:指挽船夫 。)
汴河直进船?
汴水道淮利最多,生人为害亦相和。
?东南四十三州地,取尽脂膏是此河。— 晚唐·李敬方 (通济渠又称汴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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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隋朝灭亡与唐朝建立(4课时)
教学目的:
(一)认识隋王朝短命的原因
(二)唐朝建立
教学重点:
(一)秦隋短祚原因之比较
(二)李唐王朝的兴起
一、隋朝的灭亡
1、炀帝暴政和隋末的农民起义
炀帝性情外向,“好为吴语”,崇尚江南风俗,当时习俗南文北武,与关中出身的军事贵族不同,总与关中官僚、将士发生矛盾。炀帝自继位当年始,于605、610、616年三游江都,其间还北巡长城、已造张掖。在位十四年,居京师不足一年,最后被弑仍在江都。在二、三次游江都之间还三次征伐高丽,高丽在开皇十八年曾侵犯辽西,炀帝令其王高元入朝不从,遂伐之。前两次失败而返,最后一次高丽求和,方停止讨伐。与之同时还营建东都洛阳、修筑长城、徭役大增,甚至役及妇人。
炀帝性喜夸耀,奢移,以丝帛缠树向西域夸富。高颖等人谏止被杀,众人不敢言。结果民不聊生,田园荒芜。导致动乱,兵变与农民起义交织并发。
王薄,611年,长白山(山东章丘),“无向辽东浪死歌”,以反兵役为号召,自称“知世郎”。杨玄感起事。伐高丽时在河南督运军粮。见各地反抗,趁机起兵夺帝位。攻洛阳不下,炀帝从高丽前线调兵镇压,兵败自杀。当时义军,兵变多达百余支,主要有三支:
瓦岗军。河南滑县,翟让发动,李密参与(原为关陇贵族)。打兴洛仓,攻洛阳,“河南郡县为之丧气”(通鉴183),翟让绿林出身,不放心李密,李密生下手毒死翟让。
河北窦建德。漳南(今山东武戌人),伐高丽时为“二百人长”。同乡孙安祖杀县官藏匿其家,孙占山为王,窦被官府棣连,参与义军。曾在洺州(今永年)建夏国称帝王。攻克了河北大部州县。
江淮杜伏威、辅公袥。二人被地方官迫害。在长白山(今山东章丘)起义。直至东南,占据丹阳(今南京一带)。
三路义军不约而同将矛头指向了江都炀帝。炀帝初在洛阳,义军烽起时去江都,昼夜难眠,“好头颅,谁当斫之?”后想迁都丹阳,令民修建,激起反抗。从关中跟来的军人思归乡里,屯卫将宇文化及率人杀入宫中,缢死炀帝。隋朝名存实亡。
留守洛阳的王世充立杨侗,改元皇泰。李密归附之。王世充废皇帝自立,李密又投奔军将李渊。窦建德也曾投奔皇泰帝。杜伏威也向皇泰帝上表称臣。结果李密被李渊杀,窦、杜被镇压。
隋末农民起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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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隋朝的灭亡
“迹其衰怠之源,稽其乱亡之兆,起自高祖,成于炀帝,所由来远矣,非一朝一夕。”
《隋书·高祖记》
[思考题]将隋朝和秦朝的历史做一比较,你会发现什么呢?
3、对隋朝的评价
“隋朝消灭了前人的过时的和无效的制度,创造了一个中央集权帝国,在长期政治分裂的各地区发展了共同的文化意识,这一切同样了不起。”(英)崔瑞德《剑桥中国隋唐史》
二 、唐朝的建立
1、李唐的先世与晋阳起兵
第5课 西周三大制度
【教学目的】
(1)知识方面: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西周分封制、宗法制、井田制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以及三大制度对巩固西周王朝的作用。
(2)能力方面:锻炼学生分析和理解原始材料的能力,联系各种史料并得出正确结论的判断能力。
(3)学法指导方面:指导学生对历史事件进行逐层分析,训练由条件推出结果的方法及辩证的分析事件的方法。
【教学重点分析】
此课重点是西周分封制、宗法制、井田制三大制度的概念和内容,要明确分封制实际上是统治者内部对权力和财产的再分配,宗法制是西周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而井田制则奠定了西周奴隶制发展的经济基础,调整了统治阶级内部的财产分配秩序。
【教学难点分析】
教学难点在于如何辩证地对三大制度作出客观的评价。分封制使西周的王权比夏商更集中,但最终又造成东周时期王权的衰落和诸侯权力的膨胀;宗法制维护了各级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秩序,但也造成了君王重等级地位而不重德行才能的风气;井田制调整了统治阶级内部的财产分配秩序,确立了西周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但多种私田的存在与增加,也埋下了中下级奴隶主贵族的力量逐渐强大、政权逐级下移的祸根,从而最终使奴隶制崩溃。
【教具】
多媒体教学。
【教学纲要】
一、分封制
1.????????????? 概念
2.????????????? 分封制的特征和内容
3.????????????? 评价
二、宗法制
1.概念
2.宗法制的原则和内容
3.评价
三、井田制
1.概念
2.井田制的内容和贡赋的交纳
3.评价
【课堂教学设计】
一、分封制
分封制是西周王朝巩固统治的重要措施,周初进行了两次大分封,其一是武王克商后的大分封,此次分封使纣子武庚被封于殷,统率殷的遗民。其二是周公东征后的大分封,此次分封中,封康叔于卫,封微子于宋,封周公于鲁,封师尚父于齐,封叔虞于晋等等,形成卫、宋、鲁、齐、晋、燕、吴、楚等著名的封国。
分封制是周人对被征服土地和人民实行统治的一种措施,也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在权力和财产方面的再分配制度。分封的原则与对象是根据与周王血缘关系的亲疏,功劳的大小(辅佐与同盟)分封,其前提是承认周王的统治,或古帝王之后。在分封中,授民授疆土是分封的核心内容
在诸侯国内,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采邑,建立卿大夫之家,这些卿大夫以下,还可以分出他们的亲属为士,士以下就是各级比较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是一般的平民。层层分封与分封制可以概括为:“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
通过上述层层分封的办法,周天子便建立了从上到下的以周王室宗族为中心的姬姓家族联合异姓贵族对全国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权,同时也完成了财产和权力在统治阶级内部的瓜分。各方诸侯以周王为共主,对周天子有朝拜、纳贡赋、供劳役、助出征等义务;周王将土地和人民赐与诸侯,既有保护诸侯权利的义务,也有剥夺诸侯爵位、削地和贬爵的权力。西周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王权要比夏商集中得多,对巩固西周王权有积极作用;但诸侯国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终于造成后来春秋战国时期王权的衰落和诸侯权力的膨胀。
二、宗法制
宗法制是西周统治者创立的利用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护政治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秩序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分封制和井田制的基础,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权力、财产继承与分配秩序的原则。
宗法制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宗法制的基本内容有二。
其一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礼记·丧服小记》),按照宗法制原则,周王嫡长子有继承权,其他诸子有的受封为诸侯,有的在畿内分得采邑,称为别子。他们分别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分成若干新的别宗,受封的别子实际上成为这些别宗的始祖,他们的封地和爵位也由嫡长子继承,成为别宗的宗子,相对周天子而言,他们是“小宗”,而在自己的宗族内则为族长,是“大宗”。
其二为“尊祖敬宗”。尊祖: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制排列,都有一定地位。敬宗:“宗子维翰(榦),宗子维城。”(《诗经·大雅·板》)
按照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得到全体宗族的敬仰和支持,故可以巩固统治。
宗法制的特征有四:(1)等级森严;(2)族权与政权、财权的结合;(3)以血缘关系维护政治关系;(4)适用于同姓范围。
宗法关系的补充——与异姓贵族的甥舅关系:“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左传》隐公十一年)“大任,大姒,大姜,大姬。”(《国语·周语中》)这种甥舅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也是宗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注意:一个别子或一个宗族最多同时只能有五个大小宗(五代人)。
宗法制的典型概括:“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
宗法制利用贵族的血缘关系的亲疏、长幼、嫡庶来确立其在政治上的尊卑、贵贱、上下等级关系,确立各级贵族的政治经济特权范围,以防范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从而维护了各级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秩序;但是也造成了重等级和地位,而不重德行和才能的风气,后来的许多暴君和白痴便是被这种制度推上君位的。
三、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占有与分配)和经济基础,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部分。
井田制实际体现了土地国有与层层分封(实际占有)相结合:“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公田)田里不鬻。”(《礼记·王制》)
古代奴隶制国家的垦田是有限度的,主要集中在以王都和诸侯国都为主的都邑近郊,即所谓“国中”。“国”中田土的形状——井田制的得名:“我疆我理,南东其亩。”(《诗经·小雅·信南山》)“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
注意:公田收获物归上级奴隶主,私田所得归下级奴隶主。
井田的单位:田(夫)—井—成—同(见教材P84)。野中之田:不规则,非熟田,肥瘠不等。“国”“野”之田即分封之田,一般不买卖。
井田耕作者是奴隶,其称谓有:庶人,庶民,氓,甿,人鬲,黎民。他们是非自由人的身份,无独立的经济,他们要从事田间劳作及各种劳役。井田的耕作方式是耦耕(十千维耦)。
贡赋征收的比例有两说。(1)十分之一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2)十一分之一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滕文公上》)
贡赋的交纳者:在形式上是中下级奴隶主而非奴隶。
在井田制中,有两种形式的私田存在并发展:其一为中下级奴隶主开垦的私田,其二为逃亡奴隶和“国的私田。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田不断增多,就形成了在奴隶制内部的一种对抗力量。
井田制的典型概括:“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国语·晋语四》)
井田制奠定了西周奴隶制发展的经济基础,调整了统治阶级内部的财产分配秩序,确立了西周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而多种私田的存在与增加,也埋下了中下级奴隶主贵族的力量逐渐强大、政权逐级下移的祸根,从而最终使奴隶制崩溃。
四、课后作业:试论西周三大制度对巩固西周王朝的统治所起的作用。
第十四章 明朝(1368—1644)
第一节 明史学习导论
一、明朝历史基本概况
1.线索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一个王朝。它从1368年建立,到1644年被攻入北京的李自成农民起义军推翻,存在了277年,将后来的南明诸政权计算在内,则有近三百年的历史。总共16位皇帝,其世系如下:
帝号
姓名
年号
在位年代
在位时间
明太祖
朱元璋
洪武
1368-1399
31
明惠帝
朱允炆
建文
1399-1403
4
明成祖
朱 棣
永乐
1403-1425
22
明仁宗
朱高炽(Chì)
洪熙
1425-1426
1
明宣宗
朱瞻基
宣德
1426-1436
10
明英宗
朱祁镇
正统
1436-1450
14
明代宗(景帝)
朱祁钰(Yǜ)
景泰
1450-1457
8
明英宗
朱祁镇
天顺
1457-1465
8
明宪宗
朱见深
成化
1465-1488
23
明孝宗
朱祐樘(Chéng)
弘治
1488-1506
18
明武宗
朱后照
正德
1506-1522
16
明世宗
朱厚熜(Cōng)
嘉靖
1522-1567
45
明穆宗
朱载垕(Hòu)
隆庆
1567-1573
6
明神宗
朱翊(Yì)钧
万历
1573—1620.7
48
明光宗
朱常洛
泰昌
1620.8.1/9.1-12
1月
明熹宗
朱由校
天启
1621-1628
7
明思(哀)宗
朱由检
崇祯
1628-1644
17
2.分期
明朝277年历史,按其基本情况和特点,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明太祖到明英宗前期“仁宣之治”
第二,正统十四年(1449)明神宗万历十年(1582)倭寇 鞑靼、瓦剌 徐阶、高拱、张居正
第三,万历十年张居正死后改革措施被逐步废除到1644年明朝灭亡。
3.历史地位
明朝由于它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外交诸方面的显赫成就与深刻教训,在我国封建社会占有引人注目的地位。主要是:
第一,在经济上
第二,在政治上
第三,在阶级斗争上 “均田免粮”
第四,在民族关系上
第五,在中外关系上
第六,在文化上 《农政全书》、《天工开物》、《本草纲目》 王阳明“心学” 李贽 黄宗羲 小说与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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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明初的政治与经济
一、明初全国统一的完成
洪武二年(1369)三月完成对山西、陕西的平定;洪武二年六月到三年四月用兵蒙古,将元朝残余势力驱逐到漠北;洪武四年四月至六月,平定四川,消灭明玉珍政权;洪武十四年九月到十五年闰二月平定云南;洪武二十年正月至六月,完成对东北的统一。因此,明朝用了二十年时间完成对全国的统一,建立了一个幅员广大、民族众多的封建大帝国,这有利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所以,明朝的统一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加强专制主义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
1.废除中书丞相制度
朱元璋建立明朝初期,其官僚机构仍采用元朝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由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在地方设行中书省,统管军政事务。这一制度,从中央来说,大部分权力掌握在丞相手中,地方上的行中书省总揽军政事务,权力也很大。他说:“设相之后,臣张君之威福,乱自秦起。宰相权重,指鹿为马。自秦之后,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鉴秦设相之患,相从而命之,往往病及于国君者其故在擅专威福”(黄佐《南雍志》卷10《训谟考下》)。朱元璋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认为其中之一,就是“委任太专,上下蒙蔽故也”(《明太祖实录》卷59)。上述材料已透露出明太祖欲对中央政权体制做重大调整的信息。
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仍按宰相职权行事,“凡生杀黜陟,或不奏迳行”(《明史》卷380《胡惟庸传》)。这为权力欲极重的朱元璋不满,洪武十年(1377)他命令李善长、李文忠“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使台,同议军国重事”(《明史》卷《李善长传》)。这是借元勋重臣压制中书省等权力机构的一种措施。洪武十一年,朱元璋又“命奏事毋关白中书省”(《明史》卷2《太祖纪》),这就把中书省架空。这未达到朱元璋打击削弱中书省丞相制度的目的。洪武十三年(1380)以“擅权植党”、“谋不轨”罪名诛杀胡惟庸。朱元璋乘机废除中书省丞相制度,自任宰相职事,分中书省和丞相的权力于六部。这样,相对提高六部的职权和地位,六部尚书直接执行皇帝命令,直接对皇帝负责。
朱元璋进一步宣布不许再议置丞相,大臣如敢奏请者,处以重刑。由此可见,朱元璋对丞相制度的畏惧和痛恨,以及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良苦用心。这样,秦汉以来实行了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从此废除,君主的权力更大、更集中。
2.都察院、科道、三法司、通政司
中央行政机构出六部之外,(1)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将御使台改为都察院,充实机构,加强职权。长官为左右都御使与六部合称七卿。都察院的职责“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其在地方设有十三道监察御使,每一布政司设一道,职责为:“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他们在京城则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巡查仓场、内库、皇城等;出使地方,则巡按、清军、提督学校、茶马、漕运、关税、监军记功等。其中,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权利极大;巡行地方,“大事奏裁,小事立决”(《明史》卷73)。监察御使职七品衔,官阶与知县同,但朱元璋却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这是用以小制大的办法来钳制臣僚。(2)按六部设立六科给事中,负责协助君主处理奏章,稽查、驳正各部章奏在违误。由于章奏经其手,权力极大。其长官为都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使合称“科道”,具有建言、进谏之责,听命于君主。
中央还设大理寺,凡刑部、都察院、兵部所处理的案件,均将案件卷宗、囚犯,交由大理寺复审,如“未经本寺平允,诸寺勿得发遣。误,则纠之”(《明史》卷73)。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这也是司法部门互相牵制而不能由某一个部门独断专行,客观上避免由某一部门徇私枉法的弊端。
通政司是洪武十年创设的一个机构,为皇帝“喉舌之司”。其职责是“掌受内外章疏敷奏之事”,作为皇帝与朝内外联系的一级机构,同时也削弱了中书省或以后内阁对章奏的直接处理权。
3.五军都督府
洪武初年,由大都督节制中外军队。洪武十三年,为改变大都督府军权过分集中而易造成威胁君主的弊端,将大都督府撤销,并一分为五,即中、左、右、前、后五句都督府,分别统管在京各卫所和在外各都司的军队。五军都督府所管仅为士兵簿籍和军政事务,不能直接统率军队。而军官选授权在兵部,军队的调遣和最高指挥权在皇帝。每逢作战之时,由皇帝委派专人担任总兵,统领各地卫所士兵。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士兵回卫所。可见,明代的军事思想与宋代有相似之处,使五军都督府和兵部分别管理,形成“将不专军,军不私将”,成功地防止了大将拥兵自重,危及君主的隐患。这是朱元璋从军事上加强和巩固皇权的重要措施。
另外,朱元璋要求臣民对他绝对忠诚,不允许对君主有异谋或不轨之事。为此,他常派特务侦察臣僚私下的言行。最著名的有杨宪等四人,“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朱元璋说:“惟此数人,譬如恶犬,则人怕”(刘辰《国初事迹》)。据史载,钱宰被征召编写《孟子节文》,罢朝回家写诗一首:“四鼓咚咚起着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日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第二天上朝时,朱元璋问他,昨天做的好诗但我并没有嫌你啊,何不用“忧”字。钱宰吓得磕头谢罪。其他事件举不胜举。洪武十五年(1382),特设锦衣卫。锦衣卫管刑狱,有巡察缉捕权力。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除负责侍卫、密缉盗贼奸宄外,北镇抚司还掌管诏狱,即由皇帝下诏命令逮捕重罪犯,由北镇抚司严刑审理后,直接奏明皇帝。明朝中叶以后,锦衣卫与东厂、西厂、内行长并列,合称“厂卫”,均是为维护和加强君主专制的重要机构。
总之,正如朱元璋所说:“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抗,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明太祖实录》卷239)这说明明朝统治者对中央行政机构进行改革,其目的就是集权于君主一身,可确保明朝的长治久安。
5.改革地方行政机构
洪武九年(1376)下令,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一人,“掌一省之政”,掌管全省民政、财政。当时全国分为十三个布政使司:南直、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河南、陕西、山西、湖广。洪武十五年,增云南布政司。(后来,永乐元年[1403]北平布政司改北京,又称北直。永乐十一年[1414]增贵州布政司。这样,除南北二京,全国固定为十三个布政司。)各布政司管辖地区与元代行省相当,且行省名称已约定俗成,故一般仍称行省,简称省。
布政司除设布政使外,另设提刑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掌管司法和监察,简称“按察使”。又设都指挥使司,置都指挥使,简称“都司”:“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称“三司”。他们为封疆大吏,不相统属,各自直属中央。这样,原由行中书省长官总揽的大权,便分散给三个部门,三者互相牵制,凡遇重大政事,经三司会议,上报中央部院。
另在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则设都指挥使司等机构,任命当地首领实行军政与民政合一的统治,即实行世袭的土司制度。
在布政司以下的地方政权机构分府、县两级。这一改革,把元朝的路、府、州、县减少一级,传达和奉行政令就更便捷,提高了行政效率。
6.卫所与军制
明初统治者特别重视对军队的管理和建设。刘基奏“立军卫法”。规定:“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在军事重要之地设“卫”,次要之地设“所”。以5600人为一“卫”,管辖五个“千户所”,每所1120人。千户所管十个“百户所”,每所112人。百户所设“总旗”二,每总旗下设五个“小旗”,每小旗10人。“大小连比以成军”。各卫所归各省都指挥使司管辖,各都指挥使司又分别统归中央的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直接向皇帝负责,成为君主专制的重要工具。
明朝的士兵另立户籍,其身份是世袭,继承了元朝的遗制。明代的户籍分为三部分:军籍隶属都督府,民籍属户部,匠籍属工部。明朝卫所士兵的来源,分四个方面:一是“从征”,即“诸将所部兵”,跟随朱元璋参加农民起义的;二是“归附”, 即所谓“胜国及僭伪诸降卒”,为投降的元军、各农民起义军及割据势力军队;三是“谪发”,“凡以罪谪充军者,名为恩军”,就是因罪被谪发充军的,“辽东军士多以罪谪戍”、陕西卫所“多有罪谪”;四是“垛集”,即明朝政府强制命令抽调民丁为军。总的情况,明朝卫所军队,“内地多是抽丁垛集,边方多是有罪谪戍”(《明经世文编》卷74)。明政府把当兵作为对犯罪者的一种惩罚,这说明士兵地位的低下。因此,军户也受到人们的歧视,“人耻为军”,成为当时人们的普遍认识。一般民户怕受军户的牵累,不愿与军户通婚。明成祖时,湖广军户,“民家虑与为婚姻,徭赋将累己,男女至年四十尚不婚”(《明史》卷158《黄宗载传》)。
7.《大明律》和《大诰》的制定
明初,朱元璋命中书省以唐律为蓝本制定明朝法律。洪武三十年(1397)颁布执行。全书30卷,460条。按六部体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名例七律。其特点是维护君主集权、镇压人民反抗、保护地主阶级财产与等级制度,以及打击统治阶级内部的犯罪行为。朱元璋把《大明律》视为维护明朝长治久安的法宝,所以在《祖训》说:“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明太祖实录》卷82)。
另外,朱元璋关于对一些犯罪案例发布的诏书训诰,称为“大诰”。洪武十八年颁布《大诰》,次年又颁布《大诰续编》、《三编》。洪武二十一年又发布《大诰武臣》。“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诲御制《大诰》,欲其自幼知所遵守。阅三岁,为师者率其徒至礼部背诵,视其所诵多寡次第赏之”(《明太祖实录》卷214)。据载洪武三十年(1397),天下至京城背诵《大诰》的师生“凡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明太祖实录》卷253)。其目的是通过律、诰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民众能服从封建统治,即要求臣民“奉法守分”、“应役输租”。
8.学校和科举
学校分三类:中央国子学、府州县学和市镇乡村民间社学已经私塾。学校的教材有《四书》、《五经》、《御制大诰》、《大明律令》等。《四书》、《五经》是维护封建纲常秩序的经典著作,自然是封建士子必读之书。朱元璋也把学校作为传授法律知识的重要场所,为其今后登上仕途临民之时能熟练地使用打下基础。
洪武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后遂以为永制”(《明史》卷70《选举志》)。明朝科举以八股文取士,专取《四书》、《五经》命题。《四书》以朱熹的集注为依据,“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八股文是一种僵死的官僚式文体,有特殊格式,每篇文章包括:破题、承题(破承)、起讲、题比(入手,是引入正文的开始)、虚比(起股)、中比(中股)、后比(后股)、大结(束股)。其中,起股、中股、后股、束股是文章的正式议论,且每股又有两段对偶的文字,共为八股,故明清科举考试的作文被成为“八股文”。考试也分乡、会、殿试三级。考中者相应授予官职。其实,明代的学校和科举实际上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仅把知识分子的思想限制在孔孟之道、程朱理学的范围内,成为专制统治的奴仆和驯服的工具,这就禁锢了当时人们的思想,严重阻碍文化科学的新发展。
通过以上措施,加强了明初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这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起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大大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和控制职能。
三、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
1.迁豪
朱元璋为防止豪强地主在地方上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不利于明朝的长治久安;也为防止他们因财势过大,过分压榨农民,不利于封建秩序的巩固,故对其进行限制和打击。洪武三年,迁江南民14万户于中都凤阳。洪武二十四、三十年又两次徙“富民”至京师迁豪的目的是使其离开拥有土地的原籍,使之财势俱失;凤阳、京师是明政府统治力量最强的地区,也便于对其控制,同时又加强了这些地方的经济实力。
2.惩贪
朱元璋对贪污的官吏的惩罚极其严酷。规定贪污六十两以上,即斩首示众,还剥皮实草。将府、州、县、卫的土地庙作剥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 并在官府大门外左右各悬挂填草人皮以使继任者触目惊心,知所警惕。
惩贪的两个典型事例一是因各地布政司、州、县官吏在上京奏报钱粮时,如遇户部质疑,应须返回原地查清准确数额,但上计官吏为免路途劳顿,则用随身携带的空白文册另填写数字应付。洪武九年(1376)为明太祖发觉,认为其中有诈。于是,下令将各地正印长官处死,史称“空印案”。洪武十八年(1385),户部侍郎郭桓等勾结浙西等地方府州县官吏,侵吞税粮事发。明太祖下令逮杀数百人,下狱而死者几万人,追赃粮数百万石,使许多大、中地主破产,史称“郭桓案”。这些举措对吏治的好转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维护明朝的统治。
3.胡蓝之狱
朱元璋晚年,太子早亡,皇太孙朱允炆年幼,他顾虑其死后难以驾驭局势,故对权势显赫的开国功臣进行诛杀。洪武十三(1380)年,以“擅权植党”罪杀胡惟庸,同时被诛杀的有陈宁、涂节等人。朱元璋借此对大兴党狱。洪武二十三年(1390)他颁布《昭示奸党录》,以伙同胡惟庸“通倭”、“通虏”等罪,诛杀李善长等,株连三万余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以谋反罪杀抗元大将蓝玉等,牵连一万五千余人。史称“ 胡蓝之狱”。两次党狱,前后长达十四年之久,诛杀四万五千多人。其历史影响:其一,反映朱元璋使用残暴、血腥的手段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现其阶级本性;其二,使“元功宿将杀戮殆尽”,一则激化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二则削弱了封建统治,使得在朱元璋晚年及死后,中央朝廷不能控制诸王势力的发展,以致最终造成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其三,大兴党狱,牵连江南许多豪族,使其因之覆灭,特别是淮西集团豪族地主打击最重,故对江南存在的土地兼并集中和阶级矛盾的渐趋激化起一定的缓和作用。由此可见,“胡蓝之狱”对明初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4.靖难之役
朱元璋为维护统治,实行分封制,他说:“天下之大,必建藩属,上卫国家,下安生民。今诸子既长,宜各有爵封,分镇诸国”,“为久安长治着计”(《明太祖实录》卷51)。于是,把他的二十四个儿子和一个从孙分封在全国各地,以“慎固边防”,“夹辅王室”(《明史纪事本末》卷14,《开国规模》)。其中,抗击蒙古的沿长城一线分封了九王,“莫不傅险狭,控要害,佐以元侯宿将,权崇制命,势匹抚军,肃清沙漠,垒帐相望”(《名山藏》卷36,《分藩记》)。这些诸侯王拥有数量巨大的军队。特别是燕王朱棣有兵马十万,又因屡次率兵打败元朝参与势力,朱元璋令其“节制沿边士马”(《明史》卷5,《成祖记》)。而且享有优厚的经济待遇和崇高的政治待遇,“冕服车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谒,无敢钧礼”,“岁禄万石,府置官属”(《明史》卷116,《诸王传序》)。而且,为防止权臣擅政,朱元璋还赋予诸王“新天子正位,如朝中无正臣,内有奸恶,则亲王训兵待命,天子密诏诸王统领镇兵讨平之”,即诸王有举兵清君侧的权力。
朱元璋分封诸子于各地世袭镇守,有军队、官吏任免权和雄厚的经济基础,形成比元代行中书省权力大得多的半独立政权,随其发展和膨胀,必将威胁中央政权的安全。洪武九年山西平遥县训导叶伯巨上书指出分封制的弊端,要明太祖以西汉“七国之乱”和西晋“八王之乱”为鉴。但朱元璋以“离间我骨肉”的罪名将其下狱论死。历史发展正如有先见的叶伯巨所言。
洪武三十一年朱元璋死,皇太孙朱允炆即位,年号“建文”。年少即位的君主无多少威望,各诸侯王均是其长辈不将他放在眼里,史称“诸王以叔父之尊,多不逊”。建文帝害怕诸王势力继续强大,形成尾大不掉,危及自己的皇位,便与亲信大臣齐泰、黄子澄等密议“削藩”。先将内地势力较小的诸侯王废为庶人和下狱。接着,便着手解决势力最大的燕王朱棣。朱棣见建文帝削藩危及自己,于是联合其他诸侯王以消除国君之难,诛齐泰、黄子澄为借口发动“靖难”之兵。从建文元年至四年,朱棣率领的燕军打败明朝中央军,占领京城,建文帝下落不明。朱棣夺取皇位,改年号为“永乐”。史称“靖难之役”。此役对刚恢复的社会经济造成破坏,但对最终解决藩王势力、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提供了条件。朱棣即位后,进一步采取“削藩”的政策。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表明明朝的统治中心转移到北方地区。
5.郑和下西洋
明成祖为访求建文帝下落和“宣德化而柔远人”,吸引各国来明朝发展朝贡贸易,于是派遣郑和率领船队下西洋。从永乐三年(1405)至宣德五年(1430)郑和共七次下西洋。历时二十余年,到过亚非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世界航海史上的盛举。它比西方哥伦布等远航早近一个世纪。其意义:
一是促进了中国人民与亚非各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增强各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
二是郑和率领庞大的船队七下西洋,对沿途海盗进行打击,扫清海上交通的障碍。
三是郑和及其随从所撰写的航海著作,如郑和《航海图》、马欢《瀛涯胜览》、费信《星槎胜览》,巩珍《西洋番国志》,记载了所到各国的概况,增进中国人民对这些国家及人民的生活、风俗习惯以及社会经济等情况的了解,是研究中外关系史和远洋航海史是重要资料。
6.对东北地区的管理
明朝在东北地区设立132个卫进行管理。永乐七年(1409)设奴儿干都指挥使司,简称“奴儿干都司”, (特林) 成为明朝管辖黑龙江流域等地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奴儿干都司所管辖的范围西起鄂嫩河、北至外兴安岭、东北越海至库页岛。明朝对东北地区的管理,一方面促进了东北地区的开发和发展,另一方面表明外兴安岭、库页岛等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三、内阁制度的发展
明代内阁的形成和发展有一个过程,分四个阶段:
1.洪武时期为最初雏形。
朱元璋废除中书省丞相制度以后,感到“密勿论思,不可无人”。洪武十五年(1382)以翰林、春坊官员协助处理奏章。于是仿宋代制度,设殿阁大学士“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这是后来内阁制度的最早雏形。但朱元璋重大事务皆“自操威柄,学士鲜所参决”。
2.永乐时期为基本形成阶段。
朱棣即位后,命翰林院官员解缙、胡广、黄淮、杨荣、杨士奇、金幼孜、胡俨七人“并直文渊阁,预机务。内阁预机务自此始也”(《明史》卷147《解缙传》)。从职责和名称来看,明朝的内阁制度已基本形成。但内阁职权极为有限,“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
3.仁、宣时期内阁制度进一步发展,阁权已重于六部权力。
表现之一,阁臣品级提高,授予尚书官职。阁臣品级从从五品提至正、从一品,已超过六部尚书。接着,阁臣也相继授予尚书官职,便掌握实权,出现阁权重于六部权力的局面。表现之二,阁臣拥有“票拟”章奏之权。宣德时,命杨士奇等,处理章奏“许用小票墨书,贴各小疏面以进,谓之条旨”,也就是阁臣掌握了直接处理国家大事提供意见的大权。
4.景泰至嘉靖时,内阁已有专门下属,朝位班次列六部之上。
这时,设制敕房、诰敕房,有专门的中书舍人,掌办制、诰等文书的草拟,为阁臣服务。特别是嘉靖时朝位班次内阁位于六部之上,阁臣“地居近密,而纶言批答,裁决机宜,悉由票拟,阁权之重俨然汉唐宰相,特不居丞相名耳”(《明史》卷109《宰相年表》)。
当然,明代内阁并不是位于六部之上的最高一级行政机构,它仅仅是为皇帝备顾问,提供意见,协助处理政事的秘书机构。他们仍是文学侍从之士,事无大小均须秉承君主旨意,因此,明代内阁只是加强专制独裁的工具。
四、明朝的经济
1.明初的经济政策
第一,解放生产力,休养生息。政府出资赎还奴婢和买卖的人口,提高其社会地位。手工业者由世袭匠户变为住坐匠和轮班工匠,有自由的生产时间,且可“自由趁作”,将产品投放市场。
第二,奖励垦荒。洪武三年下令开荒“不限顷亩”,免三年租税。又规定:“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明会典》卷17),此法令承认农民战争造成生产关系变化的既成事实,部分地否定了元末农民战争前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这一政策调整,促进了开荒。
第三,推行屯田政策。计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以军屯规模最大,组织完备。当时卫所军队屯田,规定“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地肥瘠,地方缓冲为差”。明初全国从事军屯的人数在180万,屯田面积为893313顷95亩。军屯基本上能自给自足,甚至还向国家交纳余粮,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开支。另“移民就宽乡,或招募或罪徙者为民屯”;商人为获得食盐出售,在沿边军镇附近雇民耕种输粮以获得在沿海盐场领取食盐的凭证“盐引”,被称为“开中”制度,商人雇人屯田的行为被称为“商屯”。
第四,兴修水利和重视经济作物的种植。
2.户籍和赋役制度
第一,户籍制度——黄册制度、里甲制度
洪武十四年(1381),明政府建立黄册制度。黄册就是户籍(口)总册。规定,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各民户的籍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依据民户职业划分籍属,分民、军、匠三类。黄册编制的程序,政府将户贴发与民户,每年填报,由地方官核实其丁口、田宅及资产等的变动情况。累计十年便要大造一次户籍。先由里送报县,县编造全县户口总册,再上报府;府编成全府总册,再上报布政司;布政司再将全省的户口总册上报户部。由于送户部的户口总册封面用黄纸,所以户口册称“黄册”或“户口黄册”。明政府又依据黄册向民众征收赋役,因此,黄册也称“赋役黄册”。明初黄册的编造,奠定明朝的户籍制度,它比以往朝代对户口的控制更严密。
与黄册制度同时产生的有里甲制度。洪武十四年,明政府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规定以110户为里,一里中丁粮多者为里长,其余百户又分十甲,甲首也为十人。每年由一里长和一甲首管一里之事,十年一轮回。这就是里甲制度。里甲既是编制黄册最基本单位,也是赋役征收的最基本单位,还是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单位。
第二,赋役制度——鱼鳞图册、赋役与粮长制度
洪武二十年(1387),朱元璋派国子监生到全国各地丈量土地。按“随粮定区”的原则,以税粮万石为一丈量单位,即一区。一区的每一块土地丈量后,均要登记名称、亩数、肥瘠、方圆四至,以及田主姓名等,并绘制成图。因此,一区的所有土地绘制在一起其形状就像鱼鳞一样,故称为“鱼鳞图册”。鱼鳞图册是明朝全国各地土地清册或土地登记册。这次清丈清理出大量隐瞒的土地,故至洪武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这成为明朝见于记载最多的耕地数。
明朝初年实行的黄册、鱼鳞图册、里甲制度,它们紧密联系,“鱼鳞册为经,土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明史。食货志》)。凭借这一套制度,把全国民户束缚在土地上,从而实现其赋役剥削。
明代赋税也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分“夏税”和“秋粮”,米麦为“本色”,丝绢、宝钞为“折色”。明政府规定,以税粮多的地主充当粮长,负责征收和运送钱粮至京城;徭役有“里甲正役”和“杂役”两类,均由里甲承担。于是,明朝便形成以黄册管理户口,又以里甲制度管理徭役的轮派;以鱼鳞图册管理征税土地,又以粮长负责税粮的征收,这是一套把全国民户牢固束缚在土地上,从而实现其赋税徭役征收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