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论 项目由来 庆元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的浙闽交界,地处东经118°50′~119°30′,北纬27°25′~27°51′之间。北与本省龙泉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接壤,东、西、南与福建省寿宁、松溪、政和三县交界。南北长49km,东西宽67km,总面积1898km2,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县城松源镇位于庆元县中部,城区四周均为大山。 庆元县于1980年在白象山建立了第一座自来水厂,水源为松源溪水,日产0.3万t。1990年开始又对水厂进行改造和扩建,同时改造了蒙洲街、石龙街等输配水管网。目前城区的用水唯靠白象山水厂供给,设计供水规模1.3万t∕d,因该设备为非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是洪水季节浑水处理和制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实际供水只能达到0.85万t∕d,但该县最高日用水量99年就已达1.12万t∕d。随着城区不断扩大,经济不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水量不断增加,而现有的供水规模却已趋于饱和,此外,依据县城总体规划2005年县城人口达5万人,2020年城镇人口达7万人及庆元县“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发展纲要需水量将达到4万t∕d,因此如不马上着手自来水厂扩建,用水难的问题将进一步突出,将会大大制约该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确定新水源、增加供水能力,改进和新铺设配水管网,提高县城居民供水的供水水质和安全可靠性,已刻不容缓。 庆元县自来水厂扩建工程现已完成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根据项目建议书和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庆元县自来水厂扩建后总规模为供水能力4万m3∕d,其中一期2万m3∕d,水源为已建的兰溪桥水库,经水资源分析论证,只要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调控水库运行,能够满足4万m3∕d净水厂的需求。 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庆元县自来水厂委托浙江大学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室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任务,依据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HJ∕T2.4-95)的要求,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环保局(HJ/T2.1~2.3-93)(HJ/T2.4-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1988年);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 国家环保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2月; 《庆元县自来水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2003年7月; 《庆元县自来水厂扩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浙江省丽水市水文站,2003年8月;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兰溪桥水库使用用途的批复》(庆政发[2003]48号); 《关于庆元县自来水厂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浙计投资[2003]381号); 庆元县自来水厂和浙江大学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编制的委托合同;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三、评价目的 通过对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周围社会、经济和环境现状调查,掌握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概况。 根据国家、省、市等各级政策法规要求,评价该项目水源水质及经济社会可达性分析。 通过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同行业资料调研、类比,确定建设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因子和源强。 对建设项目拟采用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预测分析项目建设、建成投入运行后可能对周围环境空气、地表水、声环境质量及项目建设地周围生态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及范围。 对建设项目提出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真正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的统一。 为上级管理部门决策、建设单位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评价标准 环境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要求以及当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环境质量采用标准如下: (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规定及庆元县城市规划方案的划分要求,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见表1-1。氯气则选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即一小时平均值0.10mg/m3,日均值0.03mg/m3。 表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日均值和小时均值 (单位:mg/m3 ) 项目 取值时间 标准限值 (mg/m3) 标准来源  TSP 年平均 0.20 GB3095-1996 二级   日平均 0.30   SO2 年平均 0.06    日平均 0.15    一小时平均 0.50   NO2 年平均 0.08    日平均 0.12    一小时平均 0.24   Cl2* 日平均 0.03 TJ36-79   一小时平均 0.10    (2) 水环境 根据《浙江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方案》及庆元县城市规划方案的划分要求,评价区域段水环境质量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对水源地水体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其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见表1-2。对自来水厂处理后饮用水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见表1-3。 表1-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除pH外,均为mg/L) 污染物名称 Ⅱ类  pH 6~9  DO ≥ 6  高锰酸盐指数 ≤ 4  氨氮 ≤ 0.5  总P ≤ 0.1  CODcr ≤ 15  BOD5 ≤ 3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  总N ≤ 0.5  氟化物(F-) ≤ 1.0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0  铅 ≤ 0.01  挥发酚 ≤ 0.002  汞 ≤ 0.00005  硫化物 ≤ 0.1  补充项目  硫酸盐(以SO42-计) 250  氯化物(以Cl-计) 250  硝酸盐(以N计) 10  铁 0.3  锰 0.1  表1-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项目 标准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5度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pH值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mg/L  铁 ≤0.3mg/L  细菌总数 毫克水中不超过100个  大肠杆菌 1升水中不超过3个  游离性余氯 在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   (3) 声学环境 根据庆元县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的划分,该项目所在地为公共事业用地,属于Ⅱ类功能区;声学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Ⅱ类标准,见表1-4。 表1-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dBA) 适用区域 0类 1类 2类 3类 4类  噪声限值 昼间 50 55 60 65 70   夜间 40 45 50 55 55   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 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关标准。该项目排放的氯气为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排放限值,即厂界外浓度最高点(监控点)限值为0.40mg/m3。 (2) 噪声 a) 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见表1-5。 b) 建成后本项目噪声源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Ⅱ类区标准,见表1-6。 表1-5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 单位:dB ) 施工阶段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打桩 结构 装修 75 85 70 65 55 禁止施工 55 55  表1-6 噪声排放标准 ( 单位:dB ) 类别 昼间 夜间  Ⅱ类 60 50   (3) 污水排放 本项目的排放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排水去向为附近农灌渠,故其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一类标准(水作),见表1-7。 表1-7 污水排放标准和农灌水标准 ( 除pH外,均为mg/L ) 污染物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一级标准/GB8978-199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一类标准/GB5084-92  pH值 6~9 5.5~8.5  悬浮物 70 150  BOD5 20 80  CODCr 100 200  动植物油 10 /  LAS 5 5  氨氮 15 12  其它标准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五、评价等级划分 (1) 空气环境 工程分析结果表明,自来水生产过程中不需消耗燃料,因此不会对常规的空气质量指标SO2、NO2、TSP产生影响。只有在消毒过程中,氯气的事故性泄露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本项目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其等标排放量远远小于2.5×108 m3/h,对照导则,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2) 水环境 根据工程分析结果,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水厂沉淀池的排污水和滤池反冲洗水和生活污水,其主要污染因子为CODCr和SS,污水排放量不大,废水水质成分简单,对该废水进行处理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后再排放,因此根据导则,确定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 (3) 噪声环境 本项目所在功能区属于Ⅱ类标准地区,由于本项目建在一山坡地上,制水后通过当地的地势自流供水,不设泵房,建成后噪声级增加很小,且周围800m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点,故项目噪声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 根据项目特点和工程分析,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1995)的要求,本次环评工作等级为三级。 六、评价范围和保护对象 1. 评价范围 大气:以拟建地点为中心,半径1 km范围内。 水体:庆元县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2 km至县城下游断面松源溪河段。 噪声:本项目周界。 2. 保护对象 由于本项目周围800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不受“三废”和噪声等危害,特别是氯气的正常排放的影响。因此,主要保护对象为庆元县自来水厂内的职工及办公场所等。 七、评价重点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特点及自来水厂扩建工程周围的环境特征,确定本次评价重点为:扩建工程施工阶段对周围大气、水体、农业生产、生态等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成后氯气的事故性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本扩建工程项目水质、水量的可达性分析。 八、评价因子 (1) 大气 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消毒过程所用氯气的事故性排放,因此确定大气评价因子为:Cl2。 (2) 水环境 根据初步的工程分析,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废水和制水污泥脱泥后的工艺废水,因此确定水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为:pH、CODCr、SS。 (3) 噪声 等效A声级(Leq)。 (4) 固废 沉淀池和过滤池产生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