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题 :::..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每选项中,有一个或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在该题后的括号内填入正确的选项,不答、少答、多答或答错均不得分)
1.审理行政案件的审判庭为( )。
A.人民法庭 B.行政审判庭
C.民事审判庭 D.行政裁判所
2.下列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区别与联系的中错误的有( )。
A.两者的任务的目的不同 B.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C.都可适用调解 D.审理对象及判决不同
3.下列行为引发的争议中,法院不作行政诉讼受理的有( )。
A.行政机关居间对民事争议调解的行为
B.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居间仲裁民事权益纠纷的行为
C.行政处罚行为
D.拒绝颁发许可证的执照的行为
4.下列情形中法院不受理的为( )。
A.卫生机关对卖淫妇女的强制检查 B.技术监督机关对企业的技术检查
C.审计机关对县政府的审计行为 D.监察部对行政机关人员的处分
5.人民法院可受理下列行为( )。
A.公安机关的即时治安拘留
B.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殴打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对人
C.政府没有依法发给失业保障金的
D.通缉
6.下列哪些机关可以审理行政案件并且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
A.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B.专门人民法院
C.人民法庭 D.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庭
7.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
A.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行为
D.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8.下列哪些行为人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A.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B.调解行为
C.下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D.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9.下列情形中法院应予受理的有( )。
A.对罚款不服的 B.对行政强制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10.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下列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但是可以审查( )。
A.行政规章 B.行政规章之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C.外交驱逐 D.行政规章的解释
11.下列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
A.修改以前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均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罚款处罚的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之内,可以向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
C.《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为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裁决
D.《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12.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管辖的案件有( )。
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B.海关对走私嫌疑犯的海关扣留
C.卫生行政对传染病人的人身限制 D.涉及不动产的案件
13.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 )。
A.依法律规定或受被代理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B.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
C.在代理权限内,诉讼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权利
D.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4.下列哪些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
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中分别予以处罚,两人都不服,都诉至法院
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同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法人或组织不服,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也不服都诉至法院
C.两上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个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行政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
1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被撤销的情形包括( )
A.撤销后职权转移,即将行为机关的职权转移给其他行为机关
B.行政机关合并,即该机关并入其他原有的行政机关或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成立的一个新的机关
C.行政机关分立,即该行政机关由一个主体分立成几个主体
D.行政机关被撤销,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6.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 )
A.原告 B.被告
C.共同诉讼人 D.第三人
17.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 )
A.法定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
C.指定代理人 D.法院代表人
18.行政诉讼人具有如下哪几个特征?( )
A.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双方主体
B.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C.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D.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19.下列哪些为正确的行政诉讼第三人?( )
A.与行政机关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或者补偿问题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起诉,没有起诉的另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也不服提起诉讼,受害人作为第三人。
D.原告的法宝代理人在原告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可以作为第三人
20.下列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 )
A.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完全由被告负举证
B.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责任,除此之外的事项,大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C.过分重复或不必要的证据不可采信
D.传闻证据一律不可采信
21.选择下列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或操作( )
A.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部门鉴定,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一个关键证据,这个证据应是专家技术鉴定,人民法院根据第35条规定,将这一问题交由法院部门鉴定,鉴定结论,佐证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人民法院为此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B.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不得自行向原告的证人收集证据
C.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D.被告之举证要受诉讼时间限制
22.排除妨碍行政诉讼的措施,当事人不服,哪些可以申请复议?( )
A.罚款 B.训诫
C.责令具结悔过 D.拘留
23.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
A.妨碍行政诉讼行为发生的时间必须在行政诉讼中,妨碍行政诉讼行为始于诉讼开始,终于执行完毕
B.必须有对行政诉讼活动构成妨碍的事实
C.必须是行为人故意行为
D.必须是诉讼参与人
24.下列哪些为正确的排除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措施?( )
A.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B.处以2000元罚款
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通报批评
25.下列起诉与受理的规定,哪些正确?( )
A.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B.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
C.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即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
D.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2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组织什么组织来审理?( )
A.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且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B.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且应当是三人以上单数
C.审判员独任制
D.混合制
28.选出下列当事人中不能申请回避的人员( )
A.书记员 B.鉴定人
C.法警 D.勘验人
29.确立法律规范冲突选择适用规则的主要原则包括( )
A.法律优先 B.依据法律
C.公正原则 D.效力原则
30.法律规范冲突可以包括下述哪些?( )
A.层级冲突 B.平级冲突
C.新旧法冲突 D.特别冲突
31.下列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规则哪些正确?( )
A.一般来讲,新法优于旧法
B.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
C.区际冲突,一般适用“属地效力”原则
D.在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有( )。
A.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B.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C.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且清楚
D.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且事实清楚,但对清楚适用有争议
3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什么样的审查?( )
A.部分审查 B.全面审查
C.可以部分也可全面审查 D.只对实体性问题作出审查
34.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有( )
A.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
B.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法院起诉的
C.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一人民起诉的
D.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5.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 )
A.上诉人 B.被上诉人
C.部分为被上诉人 D.部分为上诉人
36.法院关于行政处罚的裁判,下述哪些正确?( )
A.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是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B.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理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C.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D.行政处罚违法的,可以作出撤销裁判
3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哪个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
A.原具体行政行为 B.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D.抽象行政行为
38.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
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39.行政诉讼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 )
A.行政判决书 B.行政裁定书
C.行政赔偿判决书 D.行政赔偿调解书
二、案例题
1.长乐公司是由中国中乐公司与加拿大加乐公司于1997年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为中乐公司委派的李某。2000年9月3日,长乐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期,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合资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遂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注销了其在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氏乐公司被强制中止后,对工商局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意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1)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被注销后,是否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该合资董事长李某因不愿再与加拿大加乐公司合作,公司被注销后,正好可以及早清算,另外投资其他项目,遂决定不对工商局的处罚提起诉讼。而加拿大加乐公司由于原有投资未收回,不愿止经营,加乐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某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发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投标的方式,将某块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的企业,以出资额的高低决定中标者。1999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均出资投标,两个企业的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但甲企业的出资额大大高于乙企业。然而,该市政府最后作出由乙企业开发这块商业用地的决定。甲企业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市政府侵犯了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由乙企业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
问:(1)甲企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果法院受理此案,乙企业与此案是何种关系?
(3)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决定,乙企业是否可以对此提起上诉?
3.张某一日在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被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张某辨认错误,赵某没有殴打张某,而是蔡某殴打了张某(蔡某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蔡某追加为第三人,由于蔡某是无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蔡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医疗费用一定赔偿的决定。张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赵某没错,而并非精神病人蔡某,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张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什么?
(2)蔡某是否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蔡某在复议决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谁有权行使起诉权?
4.某市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小A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小B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小B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发现仅根据被害人小A口头提供的受伤情况的陈述,证据不够确凿、充分、遂在复议决定中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即被伤害人小A的伤情记录,维持了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小B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县法院对此异议该当如何处理?
5.王某系一所高校的发生,她曾与一社会青年董某发生恋爱关系,后王某发现董某属游手好闲的“小混混”,遂决定与其中断恋爱关系。但董某却不愿就此罢休,他多次约王出来遭到拒绝,就经常在校园内对王进行骚扰。一日,董某打电话威胁王说,让她下课后到老地方见,否则将对其不客气。王某被恐吓后,心里非常害怕,例去公安局报了案,请示公安局对董某采取措施,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对她反映的情况不以为然,并告诉她说,保护她安全的应是学校,公安局不管;而且还说,董某只是想吓唬吓唬她,想继续跟她好,不会对她怎么样,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没想到,第二天,王某在下完晚自习后,便被董声东击西 拦路纠缠,最后被董某用硫酸毁容。案发后,董某畏罪潜沈逃,王某找不到优先 承担责任,她认为公安局没有履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职责,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求公安局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问:(1)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原告与被告在此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3)被告在答辩中以其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不履行职责,相对人才能起诉为由,认为其尚未超过60日,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被告的这种辩解成立吗?为什么?
6.赵某一日在街上被人殴打,公安机关经查明事实,认定钱某、孙某为殴打赵某的加害人,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钱某给予行政拘留7天,对孙某给予行政拘留15天。钱某与孙某对此处罚决定均不服,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发现,李某也参与了殴打赵某的违法活动;同时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把原告钱某、孙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反了,钱某应对打人行为负主要责任。所以法院最后作出变更判决,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对孙某予以行政拘留5天;同时作出对李某予以罚款200元的判决。钱某对此判决不服,认为法院审理案件不得加重原告的处罚,法院加重了对其的处罚,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问:(1)法院在审理中加重了解对原告钱某的处罚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有关“起诉不加竽处罚”的规定?为什么?
(2)法院对李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7.某市建[委违反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规定,批准一家国有大公司在一片居民小区中间建造一个高层大楼。大楼建成后,严重影响了周围相邻的小楼居民采光。于是,小楼的居民以市建委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律撤销市建委的违法批准行为,以便拆除该高层大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建委的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物之间间隔距离的规定,构成违法行政行为。但如撤销该违法的批准行为,高层大楼也应应该予以拆除,这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此批准行为又明明是违法行为,也不能予以维持。所以法官左右为难,无法选择。
问:(1)本案中小楼居民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法院应作何种判决,才能既合法又能维护公共利益?
(3)小楼居民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
8.某手表厂于2000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建筑一道高2.2米,长32米的水泥砖围墙。建墙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曾对该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4月初,该厂的围墙建筑工程已经完工。2000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该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该手表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手表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该手表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问:(1)该城管监察大队作出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2)人民法院能否对该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对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不予执行是否正确?
9.1997年,A市居民汤某与B市姜某做过一笔生意,姜某尚欠其12万多元的货款未付,自姜于1998年3月打下一次条后,就以种种原因迟迟不愿再还所欠款项。1999年12月,汤某得知姜某在A市暂住,遂找到其在市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李某,请李某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帮其催回欠款。12月15日,A市公安局若干干警找到姜某居住的房子,向姜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将姜某强行带回公安局。以诈骗罪嫌疑人对姜某给予刑事拘留。两天后,姜某被责令交出5万元现金,其所开的“桑塔那”小轿车也被A市公安局同时扣押,然后才将姜某释放。姜某获释返回B市后,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论。A市公安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A市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问:(1)此案是否应司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B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A市法院呢?
10.原告张某于1999年经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该市某市场租用被告摊经营百货,每月缴纳租金150元、工商管理费50元。2000年初被告所属的工作人员为了对其在该市场租用摊位的熟人换一个好位置,要求摊位位置较好的张某串动摊位,原告张某表示不同意。同年4月10日再次让张串动摊位遭到拒绝后,被告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小店里的商品“清理“出去,致使原告的不少商品被丢失或毁损。原告张某对工商局的这种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附带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1)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法院对此案应作出何种判决?
(3)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行政赔偿请求作出判决,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1.1995年原告孙某从甲市县城关镇某村购买了房屋一栋、地基一块,并办理了公证。1998年原告在未向该县城市规划部门申请,示办理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在其购买的土地上扩建三间杂房,并修建围墙把空地围住,其围墙和三间杂房正压在该县修筑公路规划的红线内,将有碍公路规划实施。1999年该县土地公路的建设。公路指挥部几次向原告发出拆除杂屋及围墙的通知,原告拒绝执行。2000年6月19日,被告该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条例》下达了一个通告:(1)通知原告拆除三间杂房及围墙;(2)原告房屋前面的空地属闲置用地,无偿予以收回。原告不服,向该且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县政府的压力下,县法院认为此“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在县政府的压力下,县法院认为此“通告”属于于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1)本案是否应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该县人民政府下达此通告的行为是否为抽象行政行为?
(3)县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
12.王某及其丈夫尤其均住在沈阳市沈可区边城小区,1998年初,尤其私下以3000元购买了沈河区××街10号面积为14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平房一间。为取得该房的合法手续,尤其找到沈河区房产经营部,通过非正常交易程序,在该部办理了“吞吐”手续。1998年6月3日,王某取得了私有房屋产权证。同年8月,王某在没有任何房屋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户口迁至沈河区××街10号(未在此居住)。9月,被告沈河区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对该房所在地区拆迁,该房亦在此范围。2000年该地区居民开始回迁,原告未在安置(安排房屋使用权)之列。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予安置,被告以原告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条件为由,对原告不予安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安排其房屋优胜权的法定职责。
问:(1)在此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2)法院应以何种判决形式判别决此案?
13.2000年10月,甲和乙二人在夜总会因发生摩擦而动手打架,乙被甲抓破脸部、甲被乙踢伤腰部,二人的打架行为引起了夜总会秩序的短时间混乱。事情发生后,夜总会所在地的A县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认定甲、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给予甲罚款200元,给予乙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甲不服,向A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A县公安局维持了派出所的处罚决定,但鉴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于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把派出所的名义改为自己的名义。甲仍不服,欲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本案应以谁为被告?
(2)如果本案原告没有申请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3)乙在此案中居于何种地位?
14.王某2000年1月来某市河东区打工,开了一家餐馆。2000年6月,河东区卫生防疫站与工商管理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以王某所开的餐馆卫生质量不合格为由,对其作出了暂扣营业执照,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他自己觉得工商局不好“得罪”,遂选择区卫生防疫站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此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的名义作出的,即告知原告王某变更被告。但王某认为,只要卫生防疫站认定其卫生符合标准,此行政处罚决定自会无效,还不会因此而得罪工商局,前拒绝变更被告。
问:(1)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怎么办?
(2)如果此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与卫生防疫站共同的名义作出的,法院应如何办?
15.2000年6月,万某在某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水果零售经营。但万某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年7月万两次销售西瓜4500斤,经该县城关税务所查处,就以其商品销售收入额1200元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税率3%、2%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并按应缴税额的5%、2%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66元,并于7月20日书面通知万某,限于次日上午缴清税款。万某表示异议,于7月22日向税务所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后,同时书面申请县税务局复议。县税务局告诉万某“耐心等待”结果。此后,万某多次催促,县税务局均以种种理由久拖不议。10月15日,万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受理。原告认为自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所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问:(1)在起诉期限的问题上,谁负有举证责任?
(2)被告的辩解是否成立?
(3)如果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应以谁为被告?
(4)原告是否可以对县税务乙的不复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如果可以,应以谁为被告?
以上内容选自<律师资格考试题集>.
参考答案:
三、作意选择题
1.B 2.C 3.AB 4.D 5.ABC
6.A 7.ABC 8.ABCD 9.ABC 10.ABD
11.ABCD 12.ABC 13.ABD 14.ABCD 15.ABCD
16.ABCD 17.ABC 18.ABCD 19.AB 20.AD
21.A 22.AD 23.ABC 24.AC 25.ABCD
26.A 27.C 28.AB 29.AB 30.ABCD
31.ABCD 32.AB 33.B 34.ABCD 35.A
36.ABCD 37.C 38.ABCD 39.ABCD
四、案例题
1.(1)可以。《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限制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限制诉讼。”本案中,该中外合资企业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被强制终止,但它的合法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法律仍赋予了其诉讼权利,以寻求司法救济,所以,依据司法解释,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加乐公司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对外方合资者加拿大加乐公司的权益造成影响,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且在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原法定代表人又不起诉的情况下,加乐公司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1)甲企业具有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13条又明确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或者公平竞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甲企业作为乙企业共同竞标的一方,市政府所作的由乙企业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了甲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尽管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直接针对它而作出的。在这里,甲企业就具备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等利害关系的条件,当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的资格。
(2)如果法院受理了此案,乙企业应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乙企业是市政府所作的竞标决定的受益者,与被诉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由于它没有对此提起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可以。《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乙企业作为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部分,当然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因此,乙企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3.(1)张某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招待<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者3条规定,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张某是治安管理中的权利被侵害人,县公安局对侵害人处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其被侵害权利的一种救济形式。但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这个行政处罚,他也就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2)蔡某可以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者3条规定,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蔡某在市公安局的复议过程中被追加为第三人,并被裁决赔偿医疗费。虽然他本人无行为能力,但他的法定监护人如认为此复议决定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以蔡某的名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蔡某虽死亡,但他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残废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义务的新属。所以,蔡某的上述近亲属可按顺序行使起诉权。这也是保护这些近亲属财产权的需要,因为蔡某死亡后,其赔偿责任应应由这些继承其遗产的近亲属来承担了。
4.(1)本案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公安局虽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结论,但改变了其所认定的证据,补充了认定案情的主要证据,即医院提供的伤情证明,所以应认定为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为被告。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市公安局虽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成了案件的被告,但并不意味着该案就专属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法院管理管辖,法律规定的仅是“可以”,那就是说,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被告市公安局可在接到县人民法院应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管辖异议,该解释第10条又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应裁定驳回。
5.(1)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公安局对王某请求保护人身权的请求“不以为然”,并认为不恪 地自己的职责,这种疏忽大意、推诿责任的做法也是拒绝履行保护职责的一种表现;而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又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对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本案是原告起诉被告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职责的不作为案件,所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应对其已经向公安局请求保护人身安全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个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案中,被告拒绝对原告实施人身保护的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对此拒绝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必须能够证明拒绝履行法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合法性。
(3)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是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庆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但该条同时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王某提出公安局保护其人身权的请求,是在紧急前提下提出的,因为其人身安全正在受到威胁,情况紧急,公安局必须即刻就对其人身进行保护,而不是等到第60日才实施保护。所以,被告提出的未到60日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6.(1)法院加重对原告钱某的处罚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钱某与孙革查利害关系人,而且同为原告,所以法院在审理中不受“不得加重”的限制,可以对钱某的处罚予以加重。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2)法院对李某作出予以罚款的判决的做法不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给予李某以行政处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能直接给予其行政处罚,否则,便侵犯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也不利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本案法院不应对李某作出任何处罚判决。
7.(1)本案小楼居民成为原告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采光权即相邻权的内容之一,所以小楼的居民据此可成为原告。
(2)法院庆作出确认判决,即确认被诉的批准行为违法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这样就既对批准行为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又避免了撤销它给国家利益所造成的重大损失。
(3)违法的批准行为虽不撤销,但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还应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高层大楼已建成,给小楼居民的采光权造成影响的损害事实也已经发生,所以法院可依法判决被告市建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采光权受到影响的小楼居民予以一定的赔偿。
8.(1)该城管监察大队作出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判炔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主体、权限、程序、法律依据等几方面的因素,而城管监察大队作为建委的一个下属机构,它没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职权,它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不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不是行政主体,即作出该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的主体不合法,因而整个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2)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机关申请执筇地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执行作出裁定。”所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对所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人民法院有要对城管监察大队所作出的强制拆除的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不执行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本案中,手表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筑围墙虽然违法,但县城管监察大队作为建委的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否则,其行为便构成不合法,即缺乏明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所以,人民法院对城管监察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是正确的。
9.(1)此案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在本案中,A市公安局对姜某进行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为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所乾地的,其真正的目的不是为了刑事侦查,而是为了插手普通的经济纠纷,是一种名为刑事侦查,实属干涉经济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B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自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本案既对原告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又对原告的财产进行扣押,原告对这两种行为均不服,所以向被告所在地A市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B市或者A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两地法院对此案件均有管辖权。
10.(1)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衡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几方面的因素:主体、权限、证据适用法律、法规、程序等等。本案中,被告是为了不正当的目的,滥用其权限,作出的行为毫无法律依据,而且实施行为时也未出示任何证件,所以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
(2)法院应作出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在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所作出的“清理“行为已经发生,具有不可挽回的余地;而且,该行政行为也只是一个已发生的事实,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但它确实是一个违示的行政行为。所以,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3)被告市工商局对原告的违法“清理“行为,已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构成行政侵权,应给予行政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不刃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11.(1)本案应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的被告即为该县人民政府,而且被告对县法院受理案件已施加了压力以致其不敢受理,所以本案也不适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被告下达通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针对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然以通告的形式作出,但其针对的仅是原告孙某的“违章建筑”一事,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所以是具体行政行为。
(3)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管理违章建筑及闲置用地的应是相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而不是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对此没有管理权限,所以该行政行为是一个超越权限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权限的,法院应判决撤销。
12.(1)原告应对其提出要求给予安置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国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对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案属于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即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给予其安置待遇的法定职责,所以,原告应对其已向被告提出要求安置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对其不作为的行为即对原告不予安置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对原告不予安置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它对自己的这种行政行为失事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当提供不予安置原告的充分、确凿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确实采用欺骗的不合法手段取得了违章建筑的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是不应该享有安置待遇的,被告不予安置的不作为理由是合法而正当的,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这时,法院不能维持被告的不作为,因为被告什么也没有做,法院也无以维持,所以,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3.(1)本案应以A县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县公安局虽然没有改变派出所作出的处罚结果,但改变了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就是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复议机关等于是以自己的名义重新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2)如果没有经过复议程序,应以派出所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形式行政职权的行政经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本案中,派出所虽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超出了其罚款50元的职权范围,但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仍可以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各市地政行为涉及到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录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中,甲和乙是利害关系人,所以乙虽然没起诉,但应依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合,人民法院应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本案法院在被告王某拒绝变更被告的情况下,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如果此行政处罚决定是以工商局与卫生防疫站共同的名义作出的,法院应当通知工商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又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本案中,工商局与卫生防疫站如共同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应成为共同被告,原告如果不同意追加工商局为被告,法院就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15.(1)在起诉期限的问题上,被告负有证明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也就是说,原告对自己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被由被告承担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
(2)被告的辩解可以成立。本案是经复议程序的案件,不应适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3个月之内”的一般规定,而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7月22向复议机关县税务局提起复议申请,税务局在9月22日之前不作复议决定即构成“逾期不作决定”,原告应在15日之内即10月7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原告万某10月15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所以被告的辩解是成立的。
(3)本案原告请求撤销税务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庆以税务所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原告请求法院的是撤销税务所的行政处理决定,即对税务所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应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所为被告。
(4)原告对复议机关县税务局的不复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庆当依法受理。”所以,原告可以对县税务局的不作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所以,在原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诉讼中应以复议机关县税务局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