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本章的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从一般意义分析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内涵、构成与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前提,其核心是产权界定与保护的制度安排。而企业、个人、农户则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成要素,它们各自的经济行为选择及经济行为特征,是对市场经济微观基础更为具体和更为深层次的展现。其中,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制度改进及其经济行为方式选择的演进,是一条值得我们关注和理解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线索。 第一节 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概述 一、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内涵与构成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换关系是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市场作为交换关系的总和,将各个由社会分工所形成的处于分离状态的利益主体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和协作关系,这些参与市场交换的利益主体就是市场经济的交换主体,在经济学上也被称为微观经济主体。广义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就是指市场经济中微观经济主体的总和以及这些主体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而狭义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仅仅是指微观经济主体。市场中的微观经济主体主要有三类,即企业(含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个人(主要是城镇居民)和农户(即农民家庭),我们所指的狭义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也就是由企业、个人和农户这三类微观经济主体构成的。 企业是一种生产性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一方面是产品和服务最主要的供给者,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绝大部分是由企业创造出来的;另一方面,企业为了维持自身的生产活动,必须大量地从要素市场上购买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从而又是生产要素最大的购买主体。企业对大量的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以及大量的生产要素购买在整个社会所有交换活动中的比重占有支配性地位,进而决定了企业是构成市场经济微观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致化,个人决无可能通过自给自足的方式.来实现自己所有的生活需要,其必然的选择是参与市场交换,在交换中实现或满足自己部分或全部的需要。个人首先作为劳动力的供给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与企业进行交换,进而获得足以满足自己生活需要的收入,同时,个人利用所获得的收入在产品或服务市场上充当消费者的角色与企业进行交换以获得能够满足生活需要的各类产品或服务。个人提供劳动力并用其所获得的收入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活动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生产和实现的最终力量,因此,个人是构成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又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个人不是直接的生产性组织,这里个人包括市场经济中所有的居民及其家庭,这里的家庭也只被看作为个人的扩充形式,而不是生产的组织形式。 农户,即农民家庭,与企业和个人有相当的不同,所以单独列出予以考察。农户是中国农村最基本的微观基础,农户占有一定量的土地、劳动工具等生产资料,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小型生产者,是农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因而农户首先是一种生产性的经济组织,而不是单一的个人,这一点与企业组织很相似。另一方面,除一部分的生活需要可以通过自给自足的方式予以满足外,农户作为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其他产品或服务方面,以及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给方面,农户与个人的经济行为特征是完全一致的,从一点上看,农户又只是个人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农户兼有企业和个人的行为特征,是中国农村特殊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 除上述三类主要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外,还有两类微观基础值得注意:一是政府,二是境外的个人、企业和政府,后一类微观基础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受到重视,也是构成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前一微观基础,严格地讲,政府不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这一点本节第二部分将予以详细分析;但政府为了维持自身正常运作而对其所必需的办公用品进行的政府采购以及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的政府投资都是以微观经济主体的身份并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的,与一般的微观基础又有相似之处,因而也可以视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成者之一。 二、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基本特征 前面提到广义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不仅仅指构成微观基础的各类微观经济主体,还包括各类主体的基本特征;微观基础的基本特征也是判断某一主体是否构成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主要依据。具体地讲,微观基础的基本特征包括平等性、自主性、逐利性和自发性四个特征。 平等性。平等性是指构成微观基础的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相对平等的,不存在任何超经济的强制性权利和义务关系。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等价交换原则,只有当交换双方均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时等价交换才有可能进行,如果其中一方能够凌驾于另一方的地位之上,则该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就会利用这种地位影响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这就会导致市场经济的公平等价交换原则不能得到满足。当然,在市场经济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例如垄断、供求关系失衡等均可导致交换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平等性是一种相对的平等,重点强调的是交换双方之间不存在超经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自主性。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之间的平等性直接决定了微观基础的自主性,即市场经济中各类微观基础独立自主地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而不受其他主体的干涉,并由自己独立承担其经济行为的结果。对于企业而言,自主性特征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四个方面,其中自主经营是指企业拥有经营自主权,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和交易主体自主地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等等;自负盈亏是指扣除成本、税收后的赢利归企业所有,亏损则由企业自己承担,这样企业才会有足够的生产经营动力;自我发展是指企业规模的扩张、经营链条的延伸、跨行业跨国经营等等都取决于企业自身能力并由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及其预期自主决策;自我约束是指企业除了受外界的诸如法律法规、政策、道德等约束外,还要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成本、风险和收益的比较中形成自觉的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个人而言,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个人进行消费、储蓄、投资、就业等等经济活动时,根据市场信息和主观预期,自主地对自己现有的经济资源(如收入、时间、个人资产等等)进行合理的配置,以达到自身受益最大的目的。农户的自主性兼有企业和个人的特征,这里不再赘述。 逐利性。逐利性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微观基础或微观经济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为最终目标,这里包含两个内容,一是经济主体的自利性,其所有经济行为均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二是经济主体的理性性,即经济主体为了自身利益所作出的经济行为都是最优的(至少他认为是这样),从而能够为其带来现有约束条件下尽可能最大的收益或满足感(效用)。例如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不管企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多么庞大,也不管其生产的产品多么精美并为人类带来多大的方便,企业最终的目的不在于产品本身,企业真正关心的是这些产品是否能够给其带来收益或利润;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利润,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增加收益和减少成本,企业最终会在一个利润最大化的产量水平上生产,并且用最为经济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很显然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是其逐利性的权利性保障。 自发性。上面谈到,市场经济微观基础是相互平等的,各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可以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并且努力寻找一条最优的途径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各微观经济主体的角度看,其经济行为表现出计划性;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上述的经济行为又带有整体上的自发性或盲目性,这一点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的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微观基础整体自发性的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和交换关系的日益复杂,经济主体不可能完全掌握来自市场的全部信息并加以正确分析,从而也不能得出准确的市场预期,进而针对市场预期作出的经济行为就带有了盲目性,极有可能给市场带来供求严重失衡的后果。 以上分别说明了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四个基本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平等性是自主性的直接条件,自主性又是逐利性的前提,而自发性则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总体上的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前三个特征,尤其是逐利性特征,是市场机制或“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直接基础;关于“看不见的手”原理,经济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1776年在《国富论》(即《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论述道,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的产品能够得到最大的价值,他就必然竭力使社会的财富尽量增大起来;一般说来,他并不企图增进社会福利,也不知道其所增进的社会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其个人的安乐和利益,但在他这样做的时候,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标,而且往往使他能比在出于其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福利。“看不见的手”原理实质上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哲学的反映,也极其形象地描述了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基本特征。 但是“看不见的手”并不总是有效的,正如我们在自发性特征中所提到的那样,在市场经济关系高度复杂的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自发性很可能带来市场供求的严重失衡,这样就不是增进社会福利而是给社会经济带来灾难了,也即会产生经济危机。为了克服这种自发性或“看不见的手”的缺陷,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利用公众赋予的公共权力对微观市场进行强制性的规避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因而政府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另外,政府也不以自身赢利为目的,不具有逐利性特征,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不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成者。 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条件:明确的产权界定 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条件或者前提是明确的产权界定,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 产权(property rights)是由社会或法律规定的一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的所有者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自主地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利,并取得一定的收益,不受他人的干涉,从而使财产权利的所有者有动力去运用这些权利积极地从事经济活动,增进自己的福利。理解产权应当把握以下几个产权的特征: 第一,权具有排他性,同一产权同一时间只可能由某一经济主体单独享有,其他任何主体不得行使相应财产权利。 第二,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也是由法律规范规定的一组财产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基本财产权利,缺一不可(但可以将其中一项、多项或全部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行使),而产权可能仅仅包括上述四项权利的一项或一项权利的一部分,也可以包括多项的财产权利,还可以囊括所有的上述权利,即完备的产权。事实上,所有权就是完备的产权,是产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第三,产权应当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即在规定某一产权时必须明确该项产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以及这些权利的行使方式,告诉他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各自相应的后果,这一点也被称为产权的有界性。 第四,产权可以转让或授权他人行使,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实质上就是不同产权的相互交换。 第五,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他的作用在于帮助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形成一种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由于产权具有排他性和有界性的特点,一项明确的产权就应当对该产权的主体以及相应权利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告诉他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能获得什么、不能获得什么,并用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不易频繁修改)的强制力予以保护或惩戒,从而经济主体可以根据产权的界定对自己经济行为的结果作出相对准确的预测,进而有效地或促进或约束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 下面我们讨论有关产权界定的问题。产权界定是指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产权的主体和其相应拥有的财产权利范围的过程和结果状态,本章特指后者,即不研究产权界定的具体过程,只研究产权界定的结果。产权的界定实质上是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对微观经济主体财产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其必须是明确的。根据产权的特征,产权界定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权主体的界定,二是产权范围的界定。产权主体的界定,也就是谁拥有该项产权的问题,是基于产权的排他性特征而提出的,产权的排他性要求享有某一产权的经济主体在同一时间必须是唯一的,不能就同一产权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拥有者。产权范围的界定,也就是某项产权所包含的财产权利的边界问题,是基于产权的有界性特征提出的,有界性要求某一产权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权利范围,即上面特征中所提到的产权的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获得什么、不能获得什么等等问题均应有明确的规定。 明确的产权界定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形成的条件或前提。首先,市场经济中的交换实质上是不同产权的交换,而交换的前提必须使财产权利隶属于不同的微观经济主体,产权界定中的产权主体界定就直接地为市场交换创造了前提条件,从而间接地决定了微观基础的形成,当然,对主体的界定必须是明确的。其次,从微观基础的核心特征——逐利性上讲,产权界定中的权利范围界定直接明确规定了构成微观基础的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使经济主体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并能获得什么样的利益,从而给予了经济主体对自己某种利益相对准确的预期,进而才有可能使经济主体为了自己利益(自利性)作出最优的,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理性性)。也就是说,明确的产权权利范围的界定是微观基础逐利性的前提,因为逐利性是微观基础的核心特征,所以明确的产权权利范围界定又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形成的决定性前提。最后,明确的产权界定也是微观基础平等性特征和自主性特征的物质前提,在市场经济中,法律以各种形式普遍确立了个人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作为微观基础的经济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某项产权时,他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在法律的保护下,就该项产权平等地与其他微观经济主体进行交换,并可以对自己享有的产权自主地符合自己意思的任意处分。 关于产权制度的起源 ( 产权制度最初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制度?关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会加深我们对产权概念的理解。西方学者常用契约论说明产权的起源。他们设想了一个不存在政府和法院的世界,产权制度从无到有建立起来。在这个世界上,人们以耕地为生。虽然有道德规范存在,但是不能完全阻止侵占他人土地和土地产品的行为。因为没有有关的法律和法律系统,防御侵占、侵犯的工作及其成本只有靠土地耕种者来承担。防御的方式主要是靠武力。武力设施和武装防御是要花费代价的,既花费人力又花费财力,是资源的一种耗费。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来说,用于武装的资源都是一种损失。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人们开始寻找比武装更节约的办法来保障土地使用的安全性。 一种可能的办法就是依靠法律建立产权制度。条件是执行这一制度的费用或代价要小于每个私人分别单独使用武装来保护土地所有权的成本的总和。比如,可以设想,如果每个土地占用者向某个机构交纳一定的税费,供养这个机构,让它以大规模武力的方式操作这种产权制度。由社会统一建立强制的防御系统,来保护私人土地所有制,可以获得明显的规模效应。用在防御系统和产权制度上的资源耗费,比私人分散防御的资源耗费少的多。人们很快就建立像政府这类机构,以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它维护所有者的产权。于是政府就作为人们谈判的结果建立起来。产权制度因此而获得保障。这一思想试验不过是有关国家形成的契约论解释的翻版。也许它并不能真实地说明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但是它包含着对产权功能的解释。它从逻辑上说明,产权或产权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安排,它具有节约费用的作用,以低费用的方式解决人们在使用资源中的冲突。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 一、社会主义企业的演变与类型 (一)社会主义企业的演变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微观基础,在我国,以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为分水岭,企业的历史演变在总体上可分为两大阶段,一是经济体制改革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二是从1978年开始至今的经济体制改革时期。 在计划经济时期(1956-1978),企业是单一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是在继承解放区的军工企业、没收官僚资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计划经济时期各个阶段国家财政投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一时期的企业基本均直接由中央政府统一集中管理,1953年之前,我国国有企业除了华北地区由中央直接管理外,其他各地基本有大行政区管理;1954 年,国家撤销了大行政区制度,将原各大行政区所管理的绝大多数大中企业划归中央各工业部门管理,这些企业和原中央直属企业有各归口部委统一编制计划,统一组织物资供应,统一分配和统一销售产品,财务收支、职工工资、人员配备也由各部委直接管理,这样,由中央政府高度集中统一、直接管理的企业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到了1957年,中央政府直属的企业由1953年的2800家增加到9300家,各类统配物资1953年的50种增加到231种,这些企业的生产计划和基本建设接受指令性计划指导,生产和物资供应大量使用实物指标,产品和物资实行统分统配制度。( 当然,这样的企业管理体制有其历史必然性,而且在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国民经济和迅速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样高度集权的企业管理体制的弊病就显现出来了,如政企不分,企业完全隶属于政府,企业没有自主产权,政府与企业及工人之间权责利不明等等,从而造成了企业管理机制上的混乱并使企业丧失了持久生产的动力。 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1978年至今),企业开始向多元化的格局发展,即由原来单一的国有企业向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并存的格局发展,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 国有企业由于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上的缺陷,丧失了持久生产的原动力,使企业自身一再地陷入困境,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在眉睫。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沿着由“放权让利”到“转换经营机制”的路径转换,又可以将二十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1979-1992年)主要是以“放权让利”为主线,是一种不对传统体制形成根本性冲击的表层化分权式改革。由于是初始性改革,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坚实的理论基础,以放权让利为诱饵启动的国有企业改革不免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其目的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形成激励,以改变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的状况。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缺陷在于对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不明确,对当时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析不足,主要局限于认为国有企业缺乏必要的自主权和激励,没有涉及到产权等体制上的根本性问题。 第二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1992年至今)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线展开的。邓小平南巡讲话和中共十四大之后,国有企业的改革开始由分权让利转向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由表层的行政性分权转向企业制度创新——创建公司制,由企业改革的单项突进转向以企业改革为主线的综合配套、整体推进式改革。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基本上是沿着明晰企业产权和实现政企分开的主线展开的,在实践上则以推行股份制,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为基点,已经深入到对国有企业自身体制的改革,并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导向下,推出了价格、税收、财政、金融及外汇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的总体配套联动式改革,因而第二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广度和深度上均超过了第一阶段改革,其改革的难度也远远超过了前一阶段。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还孕育了大量的非国有企业,也即我们常说的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的生长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公有制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直接结果。非国有企业的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可以是公司制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另外,非国有企业中有一类特殊的企业,即乡镇企业,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村)举办的各类企业。乡镇企业的前身是农村的社队企业,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自我内部转移和消化的结果。 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格局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除了包括上述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外,还包括所谓的“三资”企业,即外商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三资企业起初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为了引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的生产力发展而设立的,而现在三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就业、出口等方面。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类型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格局是多元化发展的,进而企业的类型也是多样的,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企业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1.根据所有权性质不同,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家授权的组织在企业的股权结构中拥有控制地位的企业,其余的均属于非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特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也可以参股或控股我国的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但其投资后的企业产权性质是不变的。 2.根据企业组织的类型不同可以将企业划分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业主制企业是一种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由单个自然人(公民)投资设立并自己经营的企业,投资人以其所有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合伙制企业也是一种自然人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公民)按照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经营风险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清偿责任;公司制企业是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资人以占有股权的方式对企业投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的清偿承担有限责任,但出资人一般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3.我国法律规定或确认的企业类型,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制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具有法人资格,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法人型的公司制企业,也可以采用合伙制企业形式。 二、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与行为选择 (一)市场经济中的企业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论是何种类型,都应当首先拥有自己独立的产权,这是取得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也是企业享有平等、自主权利的前提,更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力。对于自然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为此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一般亲自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以个人所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以,自然人企业的产权一般包括对企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或曰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个内容,也就是完备的产权,它与所有权的范围恰好相等,是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的传统企业产权形式。而具有法人资格的现代企业,在我国主要是指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三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类企业是完全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投资者不直接参加经营管理)的现代企业,其产权范围比所有权狭窄,主要包括对企业所属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及部分收益权(主要是企业留利),而企业财产的处分权以及另一部分的收益权仍然由企业的投资者所拥有。所以我们经常所讲的明确界定企业产权,尤其是明确界定国有企业的产权,指的是企业与投资者(对于国有企业则是政府或政府的授权组织)之间的财产权利划分问题。明确的产权界定是产权排他性和有界性要求,但企业产权的界定不是任意的,界定企业产权时,应当以能够最大限度地使企业平等参与市场、能够自主决策并获得最大利润为界定标准。 关于企业的性质 ——交易费用论的解释(科斯)( 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研究企业制度始自罗纳德·科斯1937年发表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在科斯以前的经济学研究中,由于假定市场的运行是无摩擦的资源配置过程,故而对企业之所以存在的一种较好的解释是,由于有劳动分工,所以才出现企业。科斯否定了这一回答,提出市场与企业是两种可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方式,只不过市场的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的,而企业的配置是通过权威关系完成的。科斯抛弃了价格机制(市场)是零成本的假设,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当中,提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市场运行具有交易费用,当市场交易成本大于企业组织成本时,资源配置就会以企业这种经济组织来进行。 正是由于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故通过创建企业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可以将交易内部化,以一个长期契约代替一系列短期契约,减少契约的数量,简化契约调整过程,节约交易费用。,科斯还指出企业的运转也是有组织成本的,当企业规模持续扩张时,管理的边际收益递减,要素供给价格上升等因素使得组织的交易费用增加,进而限制了企业的边界扩张。科斯在比较、权衡市场和企业两种交易费用的基础上,提出:“企业规模的边界应该定在其运行范围扩展到企业内部组织附加的交易费用等于通过市场或在其他企业中进行同样交易的费用的那一点上。”  (二)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选择 企业是生产性组织,企业的一切的经济行为都是围绕着企业的生产展开的,并且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具体地讲,企业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三个类别的行为:企业的投资行为、企业的生产行为和企业的创新行为( ,其中企业的生产行为处于核心地位。 1. 企业的投资行为 经济学上所讲的投资是指资本品的形成,所以,企业的投资行为是指企业运用其所控制的资金购买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行为,而且,企业的这种购买实际上又是企业在要素市场上充当需求者的行为。企业对要素的具体需求是由企业的具体生产行为决定的,我们将在企业的生产行为部分作详细的讨论。 企业的投资行为还派生出企业的另一个相关的行为——企业的融资行为。企业的融资行为是指企业在金融市场上,运用各种金融工具筹集生产所需资金的行为,其中金融工具实际上是企业或其他主体在筹集资金时与他人形成信用关系的凭证。金融工具包括传统的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两类,传统的金融工具主要有债券、股票、商业票据(本票、汇票)等等;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另外,金融工具是针对筹资主体(发行者和出售者)而言的,而对于持有者和购买者来说,金融工具就是金融资产。企业进行融资的时候具体运用何种或哪几种搭配的金融工具,主要取决于该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当然也与金融市场的状态相关。 2. 企业的生产行为 企业的生产行为是指企业运用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的过程,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将生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来分析:第一阶段先分析既定总成本下的最优产量以及相应所耗费的要素组合;第二阶段再分析变动成本下的最优产量以及相应的要素组合。另外,我们假设只使用资本(K)和劳动(L)两种要素,而且资本和劳动的价格是已知且确定不变的。 首先我们来讨论既定总成本(或总投资)的情况。由于总投资和要素价格都是已知且确定的,故而企业可以用全部总投资(总成本)从要素市场上购得若干单位的资本和若干单位的劳动共同用于生产。但是,企业到底购买多少单位的资本和多少单位的劳动合适呢?我们知道企业具有逐利的特性,所以,企业所购买的资本与劳动数量的组合,是能在既定总成本下实现最大产量的要素组合,这个组合对企业来说是最优的,我们将之记作(Ki,Li),如果我们将相应的总成本记作Ci,相应的产量记作Qi,这样就可以得到与总成本Ci相对应的生产要素最优组合(Ki,Li)和相应的最优产量Qi. 接下来我们考察总成本变动时的情况,我们可以将总成本的变动看成无数个既定总成本的情况组成的集合。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假设一个既定总成本的集合,这个集合能够包含企业所有可能的总成本:{ C1,C2 … Cn …} ,其中n为正整数;变动的总成本则是这个集合中所有既定总成本的连续化。按照上面一个既定总成本对应一个最优要素组合和一个最优产量的原则,C1,C2 … Cn … 都分别对应一系列最优要素组合:(K1,L1),(K2,L2)…(Kn,Ln)…,以及一系列最优产量:Q1,Q2 … Qn … ,在企业的要做的是,从上述的三组序列中找出一个总成本Ce以及与之对应的一个最优要素组合(Ke,Le)和一个最优产量Qe,使得企业的利润达到最大,当然,Ce、(Ke,Le)和Qe是存在的且代表了企业的具体生产行为。 这里的要素组合(Ke,Le)就是企业在投资时,需要在要素市场上对资本和劳动购买的数量;这里的能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优产量Qe就是企业的最优生产规模。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最优生产规模Qe不一定对应着最低的平均成本(即单位产出的成本),因为,利润不仅受成本的影响,还受市场需求的影响;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两者是一致的,因为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单一企业的产量变动不足以影响市场的需求。 另外,企业为了寻找最优生产规模,将总投资从小到大不断递增并不断增加总产量(即规模扩大)时,平均成本将呈现出先逐渐下降,达到最低点后又逐渐上升的状态;随着生产规模的逐渐扩大,平均成本在达到最低点前逐渐下降的状态称为规模经济,在平均成本达到最低点后逐渐上升的状态称为规模不经济。另外,经验表明,企业的平均成本达到最低的时候,企业继续增加生产规模,平均成本并不立即上升,而是保持一段最低平均成本状态,因此这一阶段也属于经济的阶段。 3. 企业的创新行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创新行为越来越受到关注,企业的创新实际上是为企业提供一种新的优势,这些优势可以归结为成本优势和市场优势。成本优势是指产品的单位成本低于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市场优势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上占据绝对的份额。企业的创新主要集中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原料来源创新、市场创新等五个方面,其中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原料来源创新能为企业提供成本优势,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则可以为企业提供市场优势。 创新也是需要成本的,而且企业也要承担创新失败的风险,因而企业创新行为首先取决于企业对创新成本和创新预期收益的比较,如果收益大于成本,企业才会产生创新行为。企业家是企业创新行为的主导者和推动者,企业具体的创新行为是视企业家的才能而定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改革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政府的附属物,不具备能够作为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基本经济特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首先就要求除去它既有的体现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化管制和运行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有: 1.形成了取消(排斥)市场的行政导向机制,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是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的方式直接地进行的。 2国有企业既有自己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又有自己固有的行政级别,企业管理者也主要是某一级行政干部,而不是企业家,阻碍了企业家的生长机制。 3.形成了以低工资、全福利推动的企业型保障体制,以“企业办社会”,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自我封闭机制和非公开化的待遇机制。 4.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低效或无效运行。而对国有资产流动严格限制的体制性障碍,又使大量国有资产变成低效或无效的存量资产。 可见,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既无明晰的产权,又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显然是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的。因此。明晰国有产权主体,建立并强化其自负盈亏的权责机制,使其逐步成为真正能够参与市场竞争的微观经济主体,就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取向。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中国国有企业在经历了从“放权让利”到“产权变革”以后,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市场机制,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以下一些突出的问题。 第一,债务负担沉重。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已高达80%以上,其中流动性资产负债率更高达90%以上,不少企业早已资不抵债。沉重的债务不仅破坏了企业之间、银企之间正常的债务关系,而且导致企业资产呆滞亏损面增大,也促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 第二,冗员问题严重。国有企业的冗员问题源于企业办社会、企业办保障的体制性积淀。但国有企业的改革必然涉及到“减员增效”、“减员转制”的问题。若不能彻底解决国有企业的过量的冗员问题,既难以实质性地解决企业的负担,也难以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国有改制企业中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一般而言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有两层意思:一是公司内部人员脱离了出资者有效的所有权约束,二是公司的控制权不能有效地转移,即难以通过证券市场形成对代理权的竞争和接管。内部人控制问题既是国有产权模糊或缺位的直接结果,又是公司法人治理失效的直接表现,从而扭曲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既定目标。 第四,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国有资产是以每年500亿左右的速度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方式多种多样,其实质是对国有资产实行无偿的私人占有或小集团占有,其共同的特征是暗箱操作、损公肥私。这种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绝不等于国有资产的正常转让。它不仅降低了国有经济的整体实力,也侵犯了全体国民的福利。 上述问题既有国有企业传统体制在改革进程中的延续,也有国有企业在改革进程中新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对国有企业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使这些问题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表现( (1)过度的在职消费。适度的在职消费本无可非议,但由于许多国资公司并无适度在职消费的明确规定,或有一些规定也因所有权约束超弱化而形同虚设。这样各种过度的、并非商业需要的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费出国、公费娱乐、公车私用、公房私住、公款私存等化公为私的现象大量出现,且互相攀比、愈演愈烈、屡禁不止。 (2)企业行为短期化。内部企业行为短期化。内部人因无所有权约束和外部市场压力,并不在意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而是看重眼前的利益和地位,表现为工资、奖金等收入增长过快侵蚀利润、福利增长过快侵蚀积累等。 (3)过度投资以烘托“经营业绩”。因募集资金或配股资金都是股东出的钱,银行负债也是政府的钱,在无产权约束的条件下,这些资金可谓“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于是盲目投资、重复投资、乱铺摊子等低效甚至无效的投资行为也屡禁不止。 (4)转移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信息披露不规范。封锁消息、虚报信息、信息失真等情况大量存在,甚至对应当公开的会计报表进行随意的“技术处理”,对重大的投资与经营活动也不做出应有的解释,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利益。   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国有企业进一步的深化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健全和完善公司制度,使以规范的股份制为典型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规范运作的股份制公司企业,是从业主制、合伙制等传统企业形式演进而来的,它实质上是一种具有多元产权结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规范的股份制企业中,首先,它的资本两权分离是法律化、制度化和组织化的。它实现了投资者股权和股份制企业法人产权的彻底分离。法人产权既是一种聚合产权,又是企业的实际经营控制权,它由企业法人独立享有,而投资者股权是对企业法人的最终约束权,它既可以形成对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制度预期,也可以在必要时通过共同行动对企业实际经营控制权形成替代。股权和法人产权的共同特征是其人格化的权责利机制。其次,是它的法人治理结构所体现的分权制衡的权责机制。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是投资者所有权对企业控制权的最终约束,其制度路径是通过股东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以及经理层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承担相应责任的权责对称的制度设计进行的。这样,在法人企业内部就形成了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第三,它的职业经理任制度和分权的专业化管理层级组织,是其实施科学管理的人事与组织保障。职业经理人在规模化经营管理中的独特价值,是所有权从股份制企业直接的经营管理中退位的最重要原因,而分权的专业化管理层级组织,既是职业经理人可以指挥和控制的管理团队,又是职业经理人所不能替代的专业化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延伸,有它可以保证各专业化管理职能的落实和到位。 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规范运作的股份制公司企业,以从根本上革除国有企业传统固有的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管理不科学的历史积弊,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进行国有经济的制度创新: 第一,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改革,以塑造清晰的国有产权主体,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要指定法律法规,建立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专职机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独立地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完善国有资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地控制内部人控制问题。一要改变国有股的股权结构,切实推进国有股的减持和流通,以逐步形成可以“用脚投票”的在资本市场上的控制权替代机制;二要健全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对内部人形成较为有效的制度性制约,从而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三要协调和处理好“老三会”与“新三会”的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其中党委与懂事会在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上的权责关系,做到权责明确、分工合理、协调配合;四要建立和完善竞争性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以逐步形成在国有企业中以职业经理人取代“职业官员”的人力资本替代机制,职业经理人对董事会负责,以其专业化的管理素质立足于企业,从而真正推动企业的科学管理。 第三,要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对国有经济的分类改革。在经济市场化的条件下,国有资本要有进有退,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增加国有资本的进入,当然也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塑造这类重要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而在其他竞争性行业和非关键领域,则应通过资产重组和公平竞争,坚定地使国有资本从这些部门中逐渐退出,以保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事实证明,国有经济分布太广,战线太长,是其积弱的重要原因。所以,收缩其实是为了更有力的出击。 此外,还应为国有企业进一步制度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应创造条件,逐步卸掉国有企业的“三大包袱”,即过度负债问题、企业办社会问题和冗员分流问题,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三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个人经济行为 一、市场经济中个人经济行为的一般分析 在第一节中我们已经提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致化,个人不可能通过自给自足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生活需要,其必然需要参与市场交换,在交换中实现或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个人赖以交换的资源是劳动和劳动获得的收入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再根据经济主体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将个人的经济行为定义为,个人根据自己现有的经济资源(如可以用于劳动的时间、各种收入、既有资产等等),合理地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从而使自己最终得到最大的满足或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个人经济行为实质上是对自身经济资源重新选择组合的过程,其方法是与他人交换。 个人经济行为包括购买或消费行为、储蓄行为、就业(工作)行为等等。我们可以将消费看作是个人在货币与商品以及各种类别的商品之间进行合理选择的结果;储蓄可以被看成个人在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以及各类金融资产之间合理选择的结果,其中未来消费是指,将一部分货币暂时不用于消费而先储蓄起来,再加上未来预期可获得的各种收入所进行的消费行为;就业行为则可认为是个人在工作所获得的收入与不工作所享受的闲暇之间进行合理选择的结果。 可见,个人的经济行为均是某种合理选择的结果,这些选择虽然是自主的,但仍然必须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这个约束条件就是现有的或可预期的经济资源所构成的预算约束,也就是说,个人在作出经济行为选择时,必然受到自身资源禀赋的制约,个人仅能够在有限的范围内作出选择。根据微观基础的逐利性特征,个人总是企图在现有的可选择范围内,找到一个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行为选择的最优组合。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经济行为选择 (一)个人消费行为 个人消费行为是指个人作为消费者在评价、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时作出选择并实际行动的过程。个人消费行为的产生须有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个人须有消费的欲望或需要,二是个人须有相应的支付能力。第一个要件实质上是说,如果个人没有消费需要而进行消费并为此支付货币,则一方面消费给其带来的效用为零或者甚至为负值,而另一方面个人仍需要相应支付正的货币成本,显然 ,一个理性自利的人是不会那样去做的,也就是说没有消费需要就不可能产生消费行为。第二个要件实质上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约束条件,在这里这个约束条件是个人的支付能力,也就是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它决定个人消费行为可选择的空间范围,没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即意味着超过了这个可选择的空间,此时即使有消费欲望也不可能产生消费行为。可见,以上消费行为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个人消费行为在上述的两个要件同时得到满足时就必然会发生,但是,具体消费哪种或哪几种商品或服务、各消费多大的量是受多种的因素影响的,主要的影响因素有: 第一,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数量是影响个人消费的首要因素,它不仅决定个人消费行为可选择的空间范围,还影响着个人消费的结构。前者是显然的,后者是指,可支配收入的高低影响个人在生活必需品、正常商品、低档商品、高档奢侈品等方面分别消费的数量和比重;一般而言,收入水平较低时,低档商品的消费量较大,高档奢侈品的消费量较小,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低档商品的消费量趋于下降,正常商品和高档奢侈品消费量趋于增加,而个人对生活必需品(如粮食)的消费量或消费额相对比较稳定,基本不受收入变动的影响。 第二,个人的消费偏好。个人的消费偏好,是指个人对不同种类商品的效用或满意程度的主观评价,它主要受个人的性格、生活习惯、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消费偏好,不同的消费偏好意味着对同一商品不同的评价,从而影响个人对该种商品消费与否以及消费数量的决定。现代市场经济中,个性化的消费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实质就是针对不同的消费偏好,提供适合偏好的不同商品或服务,从而增加个人的消费量。 第三,商品的自身价格。商品的自身价格对个人消费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由于个人的消费行为受到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约束,从而每个人都想用有限的收入换得最多的商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自身的需要,所以,一般而言,商品自身的价格越低(高),则个人对该商品的消费量就越大(小)。但也有例外,某些特殊的低档生活消费品,消费者对其消费量的变动与其价格变动是同方向的。 第四,相关商品的价格。相关商品是指与作为消费对象的目标商品有某种关联性的商品,这种关联性表现为目标商品与相关商品之间的替代关系,或两种商品之间的互补关系。因而相关商品包括两类:一是替代品,二是互补品。替代品是指与目标商品具有相同或相似功效的商品(如大米与面粉),因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此两种商品具有完全或部分的无差别性,所以,一般地,当替代品的价格下降(上升)时,个人对目标商品的消费量就会减少(增加),同时增加(减少)替代品的消费量。互补品是指与目标商品搭配在一起方能使两种商品正常发挥功效的商品(如打印机与油墨),一般地,互补品的价格上升(下降),消费者会减少(增加)目标商品的消费量。由此可见,相关商品的价格对消费行为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第五,个人对未来的预期。个人对未来的预期主要是指个人对未来个人收入和商品价格的预期。首先是个人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如果预期将来收入会稳定增加,消费者一般会增加当前的消费量,反之则会减少,因为人们总想保持一个稳定的消费水平,这也常常被称为消费刚性。再一个就是个人对商品价格的预期,由于个人总是希望用有限的收入购买到尽可能多的商品,当个人预期商品的价格将上升时,他将在增加当前购买量,以储备到未来使用;反之,他将会减少当前的消费量,当然,生活必需品不适用这一规则。个人对未来的预期对当前消费行为的影响,实际上是消费者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当前和未来两个时期消费的选择决策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讲,正如我们上面所提到的,消费行为是个人在约束条件下对商品及其组合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选择的结果,上述主要因素中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就是约束条件,它与商品的自身价格、相关商品的价格以及个人对未来的预期一同构成具体的约束空间,再加上根据个人消费偏好的自主选择使自身得益最大化,就可以得到上述约束空间中一个特定的点,这个点所代表的就是具体的个人消费行为。 (二)个人储蓄行为 储蓄是指个人可支配收入中不用于当前消费而暂时以各种金融资产(包括货币)的形式保有的那部分个人收入。个人储蓄行为实质上是个人对两个方面内容的选择:第一,个人对当前消费和未来消费(现在的储蓄即未来的消费)之间的合理选择;第二,个人对各种金融资产的合理选择。 个人对当前和为来两个时期消费的选择实质上属于消费行为选择,其所遵循的原则和影响因素参见个人消费行为部分的相关内容。值得一提的是,一般来说,个人消费符合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边际储蓄倾向递增的心理假设。由于边际消费倾向的递减,从而平均消费倾向(即个人消费占个人收入的比重)也是随着收入的增加不断减少的;由于边际储蓄倾向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递增的,相应地,平均储蓄倾向(个人储蓄占个人收入的比重)也是增加的。 在个人对各种金融资产的选择问题上,我们可以将各种金融资产看成各种商品,将个人对各金融资产的预期总收益看作商品的效用,这样我们又可以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以储蓄份额为约束条件,再根据个人对各种金融资产的主观评价或预期,来确定个人具体的储蓄行为了。与个人的消费行为一样,个人对各种金融资产的主观评价或预期以及具体的储蓄行为也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主要影响因素有 第一,金融资产的预期收益率。金融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是个人选择金融资产时所考虑的第一要素,预期收益率越高,就意味着个人在购买该金融资产并持有一段时间后,其所获得的净报酬就越大。根据个人的逐利性特征,个人在选择金融资产的时候,显然偏好于选择预期收益率较高的金融资产。 第二,金融资产的风险。风险是指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未来出现的基本后果并不唯一,但同时经济主体又对可能出现的基本后果以及各种后果出现的可能性均有确定的了解。金融资产的风险就是指可能出现多种收益或亏损的结果或并且各种收益或亏损的可能性(概率)可以凭经验或分析得到(尽管不可能那么准确)的状态。在选择金融资产时,倾向于风险较低的金融资产的人被称为风险规避者(或风险厌恶者),而倾向于风险较高的金融资产的人被称为风险爱好者,另外还有一部分对风险持无所谓态度的风险中性者。经验表明,绝大多数人倾向于选择风险较低的金融资产,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人属于风险规避者。 第三,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金融资产通过转让的方式转换为现金或其他形式的金融资产的难易程度,如果这个转换过程比较容易,随时都可以进行,那么流动性较好;反之,则流动性较差。个人在选择金融资产的时候,往往偏好于选择流动性较好的金融资产,这样有利于个人在对市场的预期发生改变或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作出资产调整,以便使自己免遭损失。 第四,金融资产的期限。金融资产的期限是指金融资产兑现和获得收益的期限。金融资产的期限只在流动性较差的时候才具有意义,因为流动性较好时,金融资产的持有者几乎随时都可以将金融资产变现并从买卖差价中获得收益而不必顾虑其他。一般说来,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较差的时候,个人往往偏好于选择期限较短的金融资产,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长期的预期不能像预期短期那样确定,另一方面,流动性差而期限较长时,金融资产不能满足人们用现金应付突发事件的需要。 然而,以上四个因素对个人具体的储蓄行为的影响是对立的:一般而言,收益率较高的金融资产,往往其风险较大,流动性较差,期限较长;相反,风险较小、流动性较好、期限较短的金融资产,其收益率往往较低。因而个人对某一具体金融资产的评价也是因人而异的,即使是在同一约束条件下,其具体的储蓄行为也是不同的,但个人储蓄行为的原则却是一致的,即在用于储蓄的收入约束下,谋求使自身收益最大的储蓄行为。 (三)个人的就业行为 个人的就业行为实质上是个人在工作所获得的收入与不工作将享受的闲暇之间进行合理选择的结果,其约束条件是为个人所拥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有限的时间(因为时间不可以压缩和延展,一天只有24小时,一年只有365天),也就是说,个人的就业行为是个人如何将有限的时间分别分配给工作(劳动)和休息的问题,而工资(收入)是工作的报酬,从而收入可以看作是用于工作的那部分时间的效用,而用于休息的那部分时间称为闲暇,休息所带来的身心愉悦则是闲暇的效用。 毋庸置疑,收入增加可以增加个人的福利(或效用),闲暇的增加也可以增加个人的福利,但用于增加收入和用于闲暇的时间总和却是一定的,所以,工作和休息是互为代价的,过多的时间数用于工作则会使休息得不到满足,过多的休息则会损失工作可以带来的收入。以1天为例,1天只有24小时,个人决不可能将24小时全部用来工作,也显然不会全部用来休息,那么到底多少小时用于工作,多少小时用于休息呢?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将有利于帮助我们找到最合理的(工作,休息)或(收入,闲暇)组合点。 但是,每个人对收入和闲暇的评价都是不同的,所以具体的就业行为也不相同,但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得出有关个人就业行为的一般规律。 可以肯定的是,个人就业行为中愿意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工资率有关,一般而言,工资率越高,个人愿意工作的时间就越长。工资率较高的时候,个人对增加一单位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工资率)的评价,即工作时间的边际效用,往往高于闲暇的边际效用,从而,增加一单位工作时间的收益往往高于增加一单位闲暇的收益,增加一单位工作时间的成本小于增加享受一单位闲暇的成本,成本收益比较下来,个人往往倾向于增加工作的时间,而相应地减少享受闲暇的时间。 然而,个人工作时间随工资率的上升而增加,这种增加也不是无限的,当工资率增加到一个很高的水平时,工作时间也随之增至一个较长的水平上时,此时用于休息的闲暇变得相对很稀少,从而个人对增加享受一单位闲暇的评价(闲暇的边际效用)变得很高,而同时由于总收入的提高,个人对增加一单位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工资率)的评价,即工作时间的边际效用,会变得较低。这样,工作时间的边际效用就可能会低于闲暇的边际效用,从而,增加一单位工作时间的收益低于增加一单位闲暇的收益,而增加一单位工作时间的成本却高于增加享受一单位闲暇的成本,所以,当工资率增加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并继续上升时,个人不会再增加工作的时间,而相反地会增加享受闲暇的时间,减少工作的时间。 个人工作时间(劳动供给)先随工资率上升而增加,当工资率达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后又随工资率的上升而减少,这个规律随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一很高水平的工资率,对于不同的个人,标准是不同的;而且,高于这个水平的工资率也很少出现。 第四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农户 一、农户是中国农村最基本的微观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废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并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但在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的确立使农民刚刚分得的土地又在集体化的名义下被收回,原有农户独立的经济权益开始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不再是一种生产单位,而仅仅是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纯粹家庭。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户作为基本承包单位,独立自主地在所承包的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并有权获得超过承包基数之外的所有经营收益的一种农业生产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户再次成为了独立的农业经济主体,同时也确立了农户在现阶段中国农村最基本的微观基础地位。 中国农业为何以家庭为主要生产单位?当今世界各国,不论其自然条件及经济条件存在多大差异,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如何,农业中占主流的经营形式仍是家庭经营。如人口较少、耕地面积相对较多的美国,家庭农场占美国农场总数的90%;又如人多地少的日本,其家庭农业占日本农业总量的97%。事实上,家庭作为农业的主要生产单位是有其特殊的优越性的,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业生产,有一个与工业生产不同的特点就是,家庭成员是主要的劳动者,非特殊情况下,无需雇佣大量的工人,因此家庭就是一个合作的生产团队;家庭又是一个以血缘、婚姻关系为基础的非经济因素起着超强作用的组织,家庭内部凝聚力强,家庭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家庭内部几乎没有交易成本,决策管理和分配收益的成本也比较低,等等,家庭的这些基本特点都提高了家庭作为农业生产团队的经济效率,中国以及各国的农业生产均以家庭生产为主要形式,这实质上是一种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是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的。中国人口总数居世界首位,而且绝大部分是农村人口,同时我国耕地面积很少,人均耕地面积更少,人多地少是中国农村的基本国情。解决问题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将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然而由于我国工业、服务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分工水平都比较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必然是一个很缓慢的过程,因此,这一途径不足以立即缓解农村的经济困难。另一条道路就是像日本那样走“精耕细作”的道路,也就是说,在相同面积的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以期换得更多的产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突出的一点就是“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作为一种权责利明确的利益激励机制,它促使农民家庭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尽量多地提供劳动。显然,这种家庭承包农业生产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方式,它是适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的。 实践也证明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符合我国国情并且富有效率的制度,它的推行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短期内就使农村的经济面貌得到巨大的改观。一方面,这一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1978—1984年,我国粮食年产量从3亿吨上升到4亿多吨,棉花从217万吨上升至626万吨,油料从522万吨上升至1191万吨;农业总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加了42.23%,其中46.89%来自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作用。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还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人均收入由1980年的191.3元增加至1985年的397元,5年增长了一倍。( 另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广泛推行,使农户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主体,从而确立了农户在中国农村最基本的微观基础地位。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下,农户成为中国农村最基本的微观基础。第一,农户作为承包主体,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农户拥有土地及大型生产工具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还拥有一些包括生产工具在内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农户用以上的各种生产条件进行农业生产,最后所得的收益按承包合同部分上缴给国家和集体之后,农户享有其余收益的所有权;第二,农户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拥有相当大的自主经营权(法律禁止的除外),并且为自己的利益而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这些已经具备了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基本特征;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的普遍推行,已经使农户成为了农村最普遍、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单位或经济主体。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农户的经济行为 从经济行为上看,农户兼有企业和个人的特征。在生产方面,投入相应的生产要素,并按照要素的最优组合进行生产。但要注意的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下,由于农户的资金、劳动力和土地等经济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农户仅能在现有的资源约束下,按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和相应的最优要素组合进行生产,而不是像企业那样可以用筹资的方式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最终在利润最大化的规模上生产。也就是说,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农户基本上不可能像企业那样的扩大生产规模,追求规模经济,更不可能按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在最优的生产规模上进行生产。在单纯的家庭消费方面,农户与个人的消费行为几乎没有差别,但农户的消费是与生产行为相联系的,故又有其特殊的地方。 总之,农户的经济行为除了具有企业或个人的一般特征外,还与农户的自身特征以及中国农村的现实状况有高度的相关性。下面我们重点讨论后者,前者从略。 农户的主体特征与经济行为 农户的第一大特点就是,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的合一。农户既是一个生产组织,又是一个生活消费的单位,因而其消费行为与个人的消费行为有着不同的约束条件,并明显地从属于生产行为。个人消费行为是在现有和预期收入约束下,对各种商品以及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的合理选择,而农户的消费行为除此之外,更主要的是在现有经济资源约束下,对经济资源投入于生产还是用于消费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是从属于生产的,当市场前景暗淡、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农户会尽可能地减少生活消费,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以保持生产的连续性;而当市场前景看好时,农户同样会将生活消费尽可能地减少,更多地增加生产投入,以期获得更多的收益,农户的这一行为特征,实质上是农户生产尚未达到最优生产规模的反映。 农户的第二大特点是,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合一。农户的家庭成员都是承包单位的经营者,同时又都是相应的劳动者。家庭是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而组成的组织,所有的家庭成员作为经营者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是有其独特的优势的,这一点我们上面已经讨论过。而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作为劳动者,又具有劳动者(个人)的行为特性,即供给劳动力,这一点在农村家庭劳动力普遍的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就表现为农户的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镇转移,也就是家庭成员转变为单纯的劳动力供给者,这时,农户转移劳动力的行为与个人的就业行为基本相类似。 农业规模经济 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由于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农户经营的极度分散,以及由此造成的农户家庭经济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农户不可能像企业那样扩大总投资追求规模经济,并在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优生产规模上生产。这表明,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的生产效率,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但是这种以农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率仍然是低下下的。 农业的规模经济不仅仅是农产品产量上的要求,而且也是农业产业上的要求。一些特殊的农业产业,如花卉盆景、无公害蔬菜、特种养殖等等,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有可能赢利,否则就会由于规模过小而平均成本过高,最终无利可图,进而使这些农业产业消失在萌芽之中。 农业规模经济是解决农户生产方式低效率的必由之路,而集中生产、农业产业化又是实现农业规模经济的基本前提。当前解决农业规模经济问题,最突出的就是要解决农业资金和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劳动力问题在农村是很容易解决的)。这里重点是要解决土地匮乏的问题,因为一旦农业产生了可以预期的规模经济并有望获得客观的利润时,资金是会自动地注入农业生产的;事实上,农村的金融市场的开发问题,归根结底有赖于农村产业规模问题的解决。 解决农村土地资源稀缺问题的途径有两条。第一条途径是加快城市化步伐,减少农村居民的人口数量和农户数量,这样直接的结果是使农村的人均土地数量增加,单一农户的土地使用量也会增加,这显然是有利于农业向规模经济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这条途径是比较缓慢的,它需要工业、服务业的大发展作为前提,短期内这个前提在中国尚不可能获得。 第二条途径是采取类似合伙企业的方式,由若干个农户合伙共同承包一块成片的土地或者由若干个农户用自己的劳动力、资金和所承包的土地成立合伙组织,这种合伙组织与合伙企业相似,所有合伙农户共同管理合伙组织的事务,共同生产同种类的农产品,对外各合伙农户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承担责任和享受各种权利。这样就解决了单个农户所不能解决的资金和土地稀缺问题,进而使农业的规模经济成为可能。 本章小结 1.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即以交换为生存的微观经济主体,主要由企业、个人、农户等构成。作为市场主体的微观基础,具有平等性、自主性、逐利性和自发性等四个基本特征。 2.明确的产权界定是市场经济微观继承的形成条件,而产权界定和保护的机制一旦形成某种制度安排,它又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制度核心,因为市场主体的生存以其产权的界定、占有、权责对称、交易保护等为转移。 3.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微观基础。企业可以有不同的类型,也可以有不同的市场行为选择,但企业的本质是在其产权明确的界定的前提下,对市场交易费用的替代或节约。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它天生不是市场主体,但它必然要转变为市场主体。中国国有企业要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必须坚持进行以战略性调整为前提的、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股权结构的股份制改造。 4.个人也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重要构成者之一。保证个人经济的自由选择是个人作为市场主体的必要条件。个人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个人消费行为、个人储蓄行为、个人投资行为以及个人就业行为几个方面。 5.农户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成者之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生产主体与消费主体的合一;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合一。在中国,由于地少人多的矛盾突出和农户经营的极度分散等原因,以农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的效率仍然是低下的,农业经营必须走农业产业化、农业规模经济的道路。 复习思考题 名词解释 市场经济微观基础 产权制度 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 内部人控制问题 个人经济行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农业规模经济 为什么说明确的产权界定是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条件? 你认为要使中国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需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 试分析个人消费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 试分析中国农户经营的利弊,你认为应当如何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