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本课程教学的主要目的
? 掌握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法律知识
? 掌握国际贸易商事规则
? 掌握 WTO货物贸易规则
? 掌握正确处理贸易纠纷及争端的方法
? 提高运用国际贸易法律的务实能力
? 实务意义上 效率:
? 签订合同的效率,即提高签约率
? 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加强经贸交流。
? 法律意义上效率:
? 信守合同,提高履约率;遵守 WTO规则,减少贸易争端;
? 他方违约及违反 WTO规则时,利用纠纷和 WTO争端解决机制,
积极采取救济措施。
本课程主要参考资料:
? 200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1993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1947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1994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及我国反倾销条例
?, 国际贸易统一法, 赵承璧编著,法律出版社
?, 国际贸易法, 王传丽主编,法律出版社
?, 国际货物买卖, 杨良宜著,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贸易的重要网站
1,http://business.sohu.com/wto/( 搜狐中国入世专题 )
2,http://italyfootball.myrice.com/index.htm( 国际贸易 2002)
3,http://www.cacs.gov.cn/(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 )
4,http://www.uncitral.org/( 联合国贸法会 )
5,http://www.mofte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6,http://www.caitec.org.cn/gjmy/2001mulu.htm( 国际贸易 )
7,http://www.itn.com.cn/( 国际经贸消息报 )
8,http://www.caitec.org.cn/gjmy/gjmyindex.htm( 国际贸易杂志 )
9,http://211.100.18.62/( 北大法律信息网 )
10,http://www.cnlawschool.com/research/( 人大法学院 )
11,http://www.rmfyb.com.cn/( 人民法院报 )
12,http://www.nhfet.gov.cn/wto/index.htm( 南海市对外贸易经济网 )
13,http://www.itdn.com.cn/hotspot/wto0532.htm( 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网 )
14,http://www.chinesewto.net/company_index.asp( WTO中文网 )
15,http://gbcode.tdctrade.com/han3/2/1/1/0/0/0/0/0/www.tdctrade.com/index_c.htm
( 香港贸易发展局 )
本课程教与学的方法
?案例教与学:发放 50个以上案例
?互动教与学:问、读、议、点、评、记
?多媒体教学:教与学的内容以 PPT显示
?网络教学与辅导,tradelaw@163.com
(公用信箱密码,123456)
?课堂提问和测验
?课前最新国际贸易信息发布
第二编
国际货物贸易的
商事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 CISG第 1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
?区别买卖合同国际性的意义
?判断买卖合同国际性的标准
二,营业地及其确定
?当事人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
?跨国公司营业地的确定
甲公司( ABCD) —————乙公司( CDEF)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当事人本合同下的营业地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知情
?根据合同的抬头判断当事人的营业地
,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这是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该公约于 1980年在奥地利的首都维也纳通过,于 1988年 1月 1日正式生效,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
该公约体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之间的平衡,考虑了发达国
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好
评和重视。
3,1999年 11月, 缔约国已经有 56个, 根据目前各国的动态, 参加国还将继续
增加 。
4,,公约, 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和,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的基础上制订的 。
5,,公约, 共 101条,主要内容有: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
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
6、由于公约本身是在两大法系的冲突和协调中诞生的,难免有一些规定偏于概
括和模糊,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引起歧义。一些难以统一的问题,公约予以回避。
7、我国政府对公约的贡献:公约序言基本上采用我国代表团的提议
8、公约的目的:采用统一规则、消除法律障碍,促进贸易发展。
9、公约的解释原则:第七条:按照公约的国际性、统一性和诚信原则解释公约。
不能用本国法的概念、含义来解释公约的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的适用
? 我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
? 我国, 对外经贸部关于执行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应注意问题,,
自 1988年 1月 1日起,我国各公司与公约缔约国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
如果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
纷或诉讼也得依据公约处理。
但各公司也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
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
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该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问题都作出规定,对公约未规定的
问题,我国公司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对于当事人没有规定的事项、也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法院应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 问题:
1、如何理解“如果不另做法律选择”?
2、买卖合同中“在中国仲裁”之类条款,是否属于另做法律选择?
3、如何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哪些关系属于最密切?
4、一项合同,是否可能同时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
? 在国际货物贸易及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适用
? 1999年 11月止缔约国已有 56个 。
? 与我国有贸易往来发达国家, 除日本和英国外, 均是该公约缔约国 。
? 我国是原始缔约国 。 我国保留两项:第 1条第 1款 b项和第 11条及与 11条有关
内容 。
四,CISG关于适用范围的重要条款
第一条, (合同适用公约的条件)
(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 b)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我国保留)
(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
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确定本公约适用时,当事人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
考虑。
问题,1、第( 1)款( a) 适用于什么情况? ( b) 适用于什么情况?
2、第( 1)款( b) 的意义是什么?我国保留的意义?
3、甲乙两公司的营业地分别在英美两国,2002年在大连国际服装节签订
买卖服装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在 A国起诉乙,根据 A国法律,合
同适用合同成立地法律。 按照公约,适用哪国法律?按照我国保留,结果如
何?
第二条, (不属于公约管辖的销售 )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
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货物是购供任何这
种使用;
问题,1、什么是消费性质买卖?什么是商业性质买卖?
2、如何确定买卖的消费或商业性质?
3、购买人的购买目的发生变化时,应如何确定其买卖性质?
4、卖方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买方购买目的时,视为什么买卖?
5、职业摄影师在国外购买摄影机从事婚纱摄影,什么性质买卖?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加工、劳务合同不适用公约)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
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的材料。
注意,1、现货和期货销售属于销售合同,主要性质是加工的合同不属于
2、判断加工性质是否主要的方法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 )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 义
务 。 特别是, 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与以下事项无关:
( a) 合同的效力, 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 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
提示,1,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 合同中某条款及所援引的惯例有效
2,合同, 条款, 援引惯例效力及所有权依据适用的国内 法来确定
问题,1,一项惯例适用于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2,如何理解本条与公约第九条的规定?
3,公约为什么回避对所有权的规定?
第五条,( 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 )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
问题,1,受害人依据什么法律追究卖方出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伤亡责任?
2,公约为什么不管辖产品责任问题?
( 1) 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或其他产品责任公约, 已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
( 2) 公约不管辖产品责任问题, 可以避免与这些国内法或公约的冲突;
( 3) 本公约意欲制定买卖合同成立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则, 保护消费
者
非本公约的制定目的 。
3,货物买卖法与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区别
( 1) 性质不同:买卖法任意性强, 产品责任法强制性强:
( 2) 诉因不同:买卖法强调违约责任, 产品责任法强调侵权责任;
( 3) 通知义务不同:买卖法下买方应通知货物不符 ( 39条 ), 不通知失去
相应权利, 产品责任下买方无须通知, 可直接起诉 。
4,如何处理卖方出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买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5,如何理解公约第二条 ( a)和本条的关系?
6,甲国 A卖给乙国 B一批电子仪器, 由于产品有隐蔽缺陷, 仪器烧毁并毁坏了
进口商 B车间中的一批财产 。 B既可以依据其国内法, 也可以依据本公约追究卖方
A交付有缺陷产品的责任 。 问,B是否有选择权? ( 参考公约第一, 七条 )
第六条,( 公约的任意性 )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 或在第十二条条件下, 减损本公约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
提示,1,公约是任意性的, 但第 12条除外;
2,公约是对合同未规定事项予以补充或解释;
3,公约的任意性只针对合同当事人, 不针对缔约国 ( 保留除外 ) ;
4,当事人对公约适用的权利
( 1) 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适用或不适用公约
( 2) 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部分适用公约, 部分适用其他法律或其他公约
( 3) 当事人有权对公约条款进行修改, 变更以改变原条款含义或效力,
但第 12条除外 。
案例,某买卖合同当事人因为履约发生争议, 当事人未达成法律适用协议,
我国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我国法律, 外商提出应适用买卖合同公约,
被我国法官拒绝, 理由:公约是任意性, 可以适用, 也可以不适用 。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的形式 )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 ( 我国保留 )
提示,1,保留的原因
2,目前我国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3,我国法律对, 书面形式, 的规定,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
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十二条,(对合同订立形式的保留)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
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规定不适
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作出了声明的一
个缔约国内。 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约束力。
提示,1、本条是强制性的
2、本条适用于在根据公约 96条做了保留的缔约国内设有营业地的当事人;
3、“书面”只涉及公约第 14条 -----24条规定,只与合同订立、修改和终
止有
关,并不包括公约第三部分的通知或意思表示。
4、提出保留,只意味着不适用公约第 11条,并不意味着一定适用保留国
法。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国内法来处理。
保留第 11条后,口头合同形式的效力还涉及到适用法律的选择
问题,1、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缔约国,中国保留第 11条,美国未保留。中美两公司
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基于我国合同法对非书面合同的规定,目前我国当事人与外商签定的买
卖合同是否可以非书面形式?
第二节
要 约
一、合同的含义及成立的条件
?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 成立合同的条件:要约和承诺
? 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开价等
? 承诺: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接受
?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
? 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
二、要约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 要约 (offer),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是向他人提出的愿
意订立合同的一种建议 。
? 要约的条件:
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向特定的人发出 。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广告, 属于要约邀请 。
3,具备确定的内容:名称, 数量和价格 。
4,表明一经对方接受要约人即受约束
三, 要约的生效, 撤回与撤销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
?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被撤回, 但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前到达,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
? 要约到达后, 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 可被撤销, 但不可撤销要约除外 。
? 不可撤销要约:注明接受期限的;注明不可撤销的;让对方信赖不可撤销的;
四, 要约邀请, 实盘, 虚盘等概念
?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
? 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 。
? 虚盘属于要约邀请 。
五, 要约效力的终止
? 接受期限届满;
? 要约被撤销
?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第三节
承 诺
一、承诺的含义、应具备的条件及生效时间
? 承诺(接受),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接受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
? 条件:
? 作出承诺的人应是受要约人,
?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只表示“愿意考虑”不构成承诺。
? 在要约人规定时间内承诺,未规定时间的应在合理时间内承诺。
? 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对要约有条件接受原则上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 生效时间
? 口头承诺:通知时生效;
? 行为承诺:行为作出时生效;
? 书面承诺:书面通知到达时生效(到达生效原则)
二、逾期承诺及效力
? 逾期承诺: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
? 效力:
? 发出迟延、不能正常到达的逾期承诺:
? 无效承诺,新要约。
? 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除外;
? 发出及时,被通讯耽搁未按时到达的逾期承诺:
? 有效承诺
? 要约人及时通知无效除外。
三、对要约做了变更的答复及效力
? 接受要约的同时变更要约:如“接受你的条件,但需立即装船”
? 效力:
? 实质性变更的答复:无效的承诺,新的要约。
CISG:有关货物价格, 付款, 货物质量和数量, 交货地点和时间,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 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
? 非实质性变更:
? 视为有效的承诺
? 但要约人反对的除外 。
? 要约人反对的条件
o 反对时间
o 反对方式
o 反对内容
CISG: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果所载的
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 除发价人在不
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仍构成接
受 。 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 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
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
四, 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合同生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生效的条件
? 形式合格
? 主体合格
? 内容合格。
五,CISG关于合同成立的重要条款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如果十分确定并
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即构成发价 。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
物并且明示或默示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 。
( 2)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 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价,
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
第十五条 ( 1)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
( 2) 一项发价, 即使是不可撤销的, 得予撤回, 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
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 送达被发价人 。
第十六条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 发价得予撤销, 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
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 即是接受 。 缄默或
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
(2) 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 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
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 如未规定时间, 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未曾送达发价
人, 接受就成为无效, 但需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 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
方法的迅速程度 。 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 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
(3)但是, 如果根据该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 被发价
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 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 来表示同意, 而
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 则接受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 但该行为必须在上一款
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 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为拒绝该项发
价并构成还价 。
(2)但是,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果所载的添
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 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
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仍构成接受 。 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
对, 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
(3)有关货物价格, 付款, 货物质量和数量, 交货地点和时间, 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均视为在实质上
变更发价的条件 。
第二十一条 ( 1)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
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
( 2)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 它是在传递正常, 能及时送
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 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 除非发价人毫不迟
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 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
限制 。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
议终止, 或者任何发价, 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
规定不适用,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作出了
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 。 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约束力 。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书面, 包括电报和电传 。
六、合同成立方面的案例:
1,甲公司发盘给乙公司:供应 50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 3500美元
CIF香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后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
复。乙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复电:接受贵方发盘,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
甲公司又答复:经贵方要求,经我方努力,现已租到船舶,立即装船。
事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报价太高,意欲反悔,前来向律师咨询。请你
予以解答。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 C—514,于 7月 17日向国外乙公司
发盘,C—514农产品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
吨 900美元 CIF鹿特丹,7月 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 7月 22日复电:
接受贵方 7月 17日电,C—514农产品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付款,每吨 900美元 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
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 7
月 25日复电如下:贵方 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
收到贵方接受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
议。
3,甲公司出售一台仪表设备,向乙公司发盘如下:兹确认出售一台仪表
设备,预付 5000英镑后交货。乙公司复电:确认贵方来电,我方购买一
台仪表设备,各项条件依贵方的条件,我方已经汇交贵方开户银行 5000
英镑,该款在贵方交货前由贵行代贵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 30天
内交货。但甲公司既未答复,也未交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4,甲公司于 2月 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寄出一份实盘给乙公司, 发盘中注明, 不可
撤销,, 规定乙公司在 2月 25前答复有效 。 甲公司于 2月 17日下午又用电报给乙公
司发出撤回通知, 该通知于 2月 18日上午送达乙公司, 乙公司于 2月 19日收到甲公
司航空邮寄的实盘 。 由于乙公司考虑价格十分有利, 于是立即发出接受电报 。 双
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
5,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
期内答复, 如果甲公司在两星期内未予答复, 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 2月 1日甲公司
收到乙公司订购 1000套服装的订单, 2月 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供应 1000套
服装 。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 谈不上违约,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
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 1000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
货物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的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乙公司口
头更改的规格供应了第二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
一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
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
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CISG第 29条:
( 1) 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 就可更改或终止 。
( 2) 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作出的书面合同, 不得以
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 。 但是,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如经另
一方寄以信赖, 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
7,甲公司于 5月 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 100吨, 每吨
500美元, FOB香港, 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 5月 12日前电复有效 。 乙
公司 5月 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 100吨, 每吨 500美元, FOB香港, 合同
订立后一个月装船, 我接受 。 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 ( 或
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 )? 甲公司未答复, 也一直未装船,
双方发生了争议 。
8,甲欲出售自己的农场, 向乙报价 1000英镑, 乙要求以 900英镑成交,
甲要求考虑两天再答复 。 两天后, 甲告知乙不同意 900英镑的成交价格,
乙又要求以 1000英镑成交, 甲仍不同意 。 为此, 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 。
9,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年 7月 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
“马口铁 500公吨,每吨 545美元 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
20日复到有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 17日复电“若单价为 500美圆 CFR中国口
岸,可接受 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
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 19日复电:“接受你 16日发盘,
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
10,我国 A公司与某国 B公司签订购买 1000包化肥的 CFR合同,装船期限为 1月 1日
至 10日。 B公司租船“雄狮号”在开往装运港途中遇到飓风,致使装货 1月 20日才
完成。在 B公司提供保函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 1月 9日的提单,“雄狮号”于 1月
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1月 30日, 雄狮号, 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 造成 100包化肥烧损, 船长在命令救
火过程中又造成 100包化肥湿损 。
货到目的港, A公司凭提单提货, 发现除烧损和湿损的 200包外, 还有下列损失:
船方少卸 10包化肥;卸下的化肥中有 100包包装破裂, 内装化肥流失;卸下的化
肥中另有 100包包装完好, 内装化肥数量不足 。 事后, 由 B公司保函和船上大副收
据证实:实际装船 990包, 装船时已有 100包包装破裂 。 A公司提货后立即转售,
又逢市场价格下跌, 只能低价出手 。
请你协助 A公司处理下列损失,① 100包烧损; ② 100包湿损; ③ 少卸 10包; ④ 100
包包装破裂; ⑤ 100包内装数量不足; ⑥ 价格下跌损失 。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条款
? 货物名称应注意的问题
? 凭样品买卖的适用情况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货物的数量条款
? 重量计算方法:毛重,净重,以毛做净
? 数量的机动幅度
? 溢短装条款,500 M/T,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
? 用伸缩性文字表示货物数量:大约 500公吨
? 无溢短装条款和伸缩性文字的,500公吨
? 选择多装或少装应考虑的因素
? 机动幅度内的货物计价:合同价,约定价格的以约定价为准。
三、货物的价格条款
? 作价方法:固定价、非固定价、半固定价
? 佣金和折扣,$100 per doz,CFR London including 2%commission;
? 佣金:含佣价 ?佣金 率
四、货物的包装条款
? 包装的种类: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 包装标志:
? 运输标志( shipping mark)
? 警告性标志
? 指示性标志
? AIDMA标准
五、装运条款
? 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装运通知
? 转船、分批装运、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
? 买卖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意义
案例 1,买卖合同 CIF EX Ship’s Hold,卸货 7WWD,滞期费 5000美元 /日,
速谴费 2500美元 /日;运输合同 FIO,10WWD,滞期费 4500美元 /日,速谴费
2300美元 /日; 卖方实际装船 8天,买方实际卸船 12天。
案例 2:买卖合同 CIF EX Ship’s Hold,卸货 10WWD,滞期费 5000美元 /日,
速谴费 2500美元 /日;运输合同 FIO,7WWD,滞期费 4500美元 /日,速谴费
2300美元 /日; 卖方实际装船 8天,买方实际卸船 12天。
? 买卖合同有没有必要规定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谴费?
六、检验与索赔条款
? 检验时间地点, 方法标准, 机构和证书
? 索赔通知、时间和证据
七,保险条款
? 买方保险,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 卖方保险:按 CIF发票金额加 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卖方按发票金额加
10%投保平安险,买方如需加保,由其自行投保并负担费用”
八、支付条款
? 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等,
? 如“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付款交单”( 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D/P);或“凭不可撤销、保兑、即期信用
证付款” (Payment by irrevocable and confirmed L/C available at sight )等。
九、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不可抗力的后果、出具事故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发
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等。
? 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卖方
不能全部装运或部分装运或迟延装运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
本合同货物不负责任”。
十、仲裁条款
仲裁地点、机构、规则、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
思考题:
1,按照 CISG和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至少应具体哪些条款?
第五章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第一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方式
?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
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特定的航
线和固定的港口之间,进行有规则、反复的航
行运载货物。
?租船运输 (Charter)
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
务,又称不定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的特点
(2)不受货物数量限制,只要舱位许可,即可接受承运
(3)承运人管装管卸,装卸费用包含在运价内,承托双方不计滞
期、速遣费。
(4)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处理承、托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
的依据,而无需签订租船合同。
(二)租船运输
1,租船运输的特点
(3)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特别是矿产品及其他大宗交易货物。
2.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
( 1)程租( Voyage Charter), 称定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 2)期租( Time Charter),又称定期租船
( 3) 光租
第二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合同
?一、装运时间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四、装运通知
?
第三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提单
? 一、提单的作用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 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明
? 承运人保证凭提单交付货物的证明
海商法第 71条: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
交付货物的单证 。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或者
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的条款, 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
? 二, 提单的证明效力
? 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初步证据, 相对证据
? 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最终证据, 绝对证据
海商法第 77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
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
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
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 不予承认 。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 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
?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 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
? 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 /指示提单
? 预借提单 /到签提单 /
? 舱面提单
案例:
我国 A公司与某国 B公司签订购买 1000包化肥的 CIF合同,
船到大连卸货后, 发现如下情况,1,少卸 100包; 2,卸下的
900包中有 100包包装破裂, 内装货物散失; 3,卸下 900包中,
另有 100包包装完好, 内装货物数量不足;
事后经查船上大副收据证实:实际装船 900包, 装船时已有
100包包装破裂 。 B公司向船长提供了担保 ( 保函 ), 换取了船
长签发的 1000包提单, 并未注明包装破裂 。 请你协助 A公司
处理上述三项损失 。
?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海商法)的性质
?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 海商法有规定依据海商法
? 海商法无规定依据民法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 托运人(合同托运人,交货托运人)
? 承运人(合同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
? 海上运输合同的种类
? 班轮运输(提单运输):件杂货;小货主;大船东。
? 航次租船运输:大货主、大船东
?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条款的特点
? 班轮运输下的强制性条款多
海商法第 44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 航次租船下的任意性条款多
海商法第 94条:本法第 47条和第 49条的规定, 适用於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的规定, 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 适用於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
? 班轮运输下当事人归责原则
? 托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制
? 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驾船、管船、火灾过失免责)
海商法第 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
成的,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 船长, 船员, 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
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 二 ) 火灾, 但是由於承运人本
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 班轮运输下当事人赔偿原则
? 托运人: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原则
? 海商法第 56条: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
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
计算单位( 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
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
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於
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 海商法第 55条:货物灭失的赔偿额, 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
坏的赔偿额, 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
算 。 货物的实际价值, 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
? 迟延交付货物
? 明确约定交付期限
海商法第 50条: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
为迟延交付。
? 未明确约定交付期限的处理
不构成迟延交付
? 迟延交付货物的损失
货物灭失、损害、和(或)其他经济损失
? 未在约定期限届满后 60日内交付货物
海商法第 50条: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 1款规定的时间届满 60日内交付货物,
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 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限制
海商法第 57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
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
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季节性货物,应该明确约定交付期限
非季节性货物,应该 力争约定交付期限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PICC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
? 平安险 ( Free from ParticularAverage,FPA,单独海损不赔险
? 在运输过程中, 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 地震, 洪水等自然
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 触礁, 沉没, 互撞, 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
火, 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 触礁, 沉没, 焚毁等意外事故, 不论在意外事
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
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
? 装卸转船过程中, 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
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
靠, 因而引起的卸货, 装货, 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 共同海损牺牲, 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 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撞条款,, 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
保险范围最小,保险费最低。
卖方有责任保险情况下,如果买方无要求,卖方可以投保平安险
?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Average,简写 WPA或 WA)
按照其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恶劣气候, 雷
电, 海啸, 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 一切险 (All Risks)
保险人对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 除了包括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 还包
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因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 雨淋等造成被保险货物
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 一切险不包括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
三种基本险别, 一切险是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险别 。
被保险人按货物特性及航行中可能风险, 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一切险, 就不必再投保一般附加险 。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平安险或水渍险, 应根据货物情况选择一般附加险 。
二,PICC的一般附加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
? 短量险
? 混杂, 沾污险
? 渗漏险
? 碰损, 破碎险
? 串味险受热, 受潮险
? 钩损险
? 包装破裂险
? 锈损险
三, PICC的特别附加险
主要包括战争险, 罢工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交税险, 舱面险,
拒收险和黄曲霉素险以及卖方利益险等 。
第八章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CISG30,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
有关的单据并转移所有权。
(一)交付货物:
? 转移货物的占有权
? 交付货物的地点( CISG第 31条):
? 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在该地点交货
? 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其交货义务如下:
? 涉及运输时,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 不涉及货物运输:货物所在地交付货物(特定货物存货地,货物待制造
地或待生产地)
? 卖方营业地交付货物
? 涉及运输时卖方的义务( CISG第 32条)
?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但货物没有以货
物上加标记, 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 卖方必须向买
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
?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 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 以按照通常运
输条件, 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 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
?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 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 向
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 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
( 二 )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 交单的意义:买方提货、索赔、转售货物的依据
? 交单的种类: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 交单的时间
? CISG未规定具体时间
? UCP500第 43条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
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
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
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 确定下列案例的交单最后日
? 信用证有效期 10月 31日,规定提单出单后 10日内交单,提单签发日 10月 10日
? 信用证有效期 10月 31日,规定提单出单后 10日内交单,提单签发日 10月 25日
? 信用证有效期至 10月 31日,信用证上未规定交单日期,提单签发日 10月 5日
(三)、转移对货物的所有权( CISG第 4条和第 30条)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
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
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问题,1、所有权的问题的法律适用
2、公约回避所有权问题的原因
(四)、卖方对货物的担保( CISG第 35----43条)
? 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第 35,36条)
? CISG35,(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和规格相符,
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 否则即为与合
同不符,( a)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b) 货物适用于
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
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 卖方就无
须按上一款 ( a) 至 ( d) 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
? 数量, 质量, 规格和包装方面必须与合同相符, 即合同标准 。
? 无合同标准时, 采用公约标准:
? 符合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符合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但有两个除外 。
o 但买方依赖自己的技能和判断除外,
o 买方依赖卖方判断是不合理的除外 。
案例:酒厂与农民的高粱的买卖
? 货物的质量与样品相符;
? 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 无通用方式时按照安全方式包装 。
问题,1,如何判断卖方交货是否相符?
2,卖方交付货物在什么情况下应符合通常适用目的?
3,卖方交付货物在什么情况下应符合特定目的? 不符合特定目的
时, 是否一定构成违约?
? 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
第 36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
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负有责任, 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
时间后方始明显 。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也应负
有责任, 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种义务所致,
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
某种特定目的, 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
? 案例:苹果买卖
?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 CISG第 41,42和 43条 )
? 案例,买方购买货物后, 使用或销售过程中, 第三人和法官前来声称:卖
方出售该货物侵犯第三人权利 ( 如所有权, 抵押权等 ), 货物被查封一年 。
买方不能使用或销售货物的损失, 该如何处理?
?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的内涵
? 卖方只卖货物, 不卖麻烦
? 买方只买货物, 不买麻烦
? 卖方物权担保的分类
? 物权方面的担保
? 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担保
? 货物物权担保:所有权, 抵押权等
? CISG4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
货物, 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 收取货物 。 但是, 如
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卖方的义务应按
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 卖方货物担保内涵,( 1) 卖方保证有权出售货物
( 2) 卖方保证出售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
( 3) 卖方保证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提出请求
? 卖方不担保的物权:
? 买方明知货物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仍同意接收货物
? 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 CISG43,(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
时间内, 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 就丧失了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 就无权援
引上一款的规定 。
? 货物工业产权知识 产权担保:专利权, 商标权等
? 卖方保证:第三方不能向买方针对货物提出任何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方面的权
利或要求 。 如果第三方提出了上述权利或要求, 卖方向买方负责 。
? 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应具备的条件:
o 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权利或要求 。
o 根据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道的转售国, 使用国或买方营业地法律提出
? 卖方不担保的第三方权利或要求:
? 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经知道的第三人权利或要求
? 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而引起的第三人权利或要求
? 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 CISG42,( 1)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
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是以
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 a)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
他使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 b) 在任何情况下, 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 b)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
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 图案, 程式或其他规格 。
问题,1,为什么卖方对工业产权方面担保比物权方面担保宽松?
2,根据 42和 43条, 卖方哪些情况下不承担工业产权担保责任?
二,CISG关于卖方责任的重要条款
第三十条 卖方的义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 交付货物, 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
所有权 。
第三十一条 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 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 a)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以运交给买方;
( b) 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 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
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 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 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 卖方应在
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c) 在其他情况下, 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
置 。
第三十二条 涉及运输时卖方的责任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但货物没有以货物
上加标记, 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 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
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 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 以按照通常运
输条件, 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 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 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 向
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 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
第三十三条 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 a)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 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 应在该日期交货;
( b)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 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 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
一个日期外, 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 c) 在其他情况下, 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
第三十四条 卖方交单的义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移
交这些单据 。 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 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
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但是, 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
合理的开支 。 但是, 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卖方交付货物的标准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和规格相符, 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
式装箱或包装 。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 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 a)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b)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
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 c)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 d)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 则按照足以
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 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 ( a) 至
( d) 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
同情形, 负有责任, 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也应负有责任, 如
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种义务所致, 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
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 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
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
第三十七条 提前交货时卖方对不符货物的修补权利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 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 交付任何缺漏
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 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
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作出补救, 但是, 此一权利的行使不
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 但是, 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
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
第四十一条 卖方对货物物权的担保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除非买
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 收取货物 。
但是, 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卖方的义务
应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卖方对货物工业产权等的担保
( 1)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
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
或要求为限, 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为基础的:
( a)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
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 b) 在任何情况下, 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a)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 b)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 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 图案,
程式或其他规格 。
第四十三条 买卖双方丧失权利的情况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 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权利 。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 就无权援
引上一款规定 。
案例
1998年 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 A公司(卖方)与营业
地位于开罗的埃及 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
(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 8月底,中国 A公司依
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 B公司。 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
的叙利亚 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 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
利亚 C公司。对这项交易,中国 A公司毫无所知。由于该设备所
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于是,在
叙利亚 C公司从埃及 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
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 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提示,a、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条款;
b、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 CISG的缔约国
问题,1)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如叙利亚 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 A公司能否进行
实体上的免责
第二节
买方主要义务
CISG53,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
? 支付价款
?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 支付价款
? 买方付款的条件
? 卖方交货或交单
? 买方付款前有机会检验货物;若该机会与支付程序相抵触,应给
买方保留检验机会
? CISG58,(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
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
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 。 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
据的条件 。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
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 无义务支付价款, 除非这种机会与
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
?接收货物
? 接收货物与接受货物
? 接收货物:货物占有权的转移;接收货物后拥有退货权
? 接受货物:货物所有权转移;接受货物后丧失退货权
? 货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的情况(英国货物买卖法)
? 买方发出通知:货物尚好,望继续合作
? 买方作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使用,转售,抵押等
? 合理时间后买方未发出退货通知
? 退货对买方的特别意义
? 合同签订后市价下跌,买方自然要承受价格跌落损失。但买方解
除合同退货后,以当前较低价格重新购买货物,就把价格跌落损
失转嫁给卖方。
? 价格上涨情况时买方本来应该赚取较高的市场利润。买方退货后
以较高价格重新购买货物,并就高价损失向卖方索赔。如未重新
购买货物,有权就因价格上涨使货物升值的损失进行索赔。
? 贸易公约、惯例及各国内法规定:买方承担运输风险造成货物损
失。但买方解除合同、退回货物后,运输风险将随货物一起退回
给卖方承担。
案例:
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 乙公司又把该
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 。 电视机运到香港后, 乙公司发
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 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 就把电视机转
船运往泰国 。 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 将电视机退
回给香港乙公司, 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给日本甲公司, 遭到
甲公司的拒绝, 为此,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 。
四,CISG关于买方义务的重要条款
第五十三条 买方的基本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
第五十四条 买方付款义务的内容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 以
便支付价款 。
第五十五条 价格不明确时, 买方按照通常价格付款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 但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
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
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
第五十七条 买方付款的地点
( 1) 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特定地点支付价款, 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
价款:
( a) 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 b) 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
第五十八条 买方付款的条件
(1) 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 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
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 。 卖方
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
(2)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
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
(3) 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 无义务支付价款, 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
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
第三十八条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 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 而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检验可推迟到
货物到达新的目的地后进行 。
问题,1,如何理解, 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
2,在新的目的地检验货物应具备什么条件?
第三十九条 索赔通知
( 1)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 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
卖方, 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 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
( 2) 无论任何, 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 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
方, 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
符 。
第四十条 非善意的卖方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
一些事实, 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第五十九条 买方付款的时间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
付价款, 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义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 a)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 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和 ( b) 接收货物 。
第九章
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第一节
违约分类及分类意义
? 违约与补救的内在联系
? 违约的分类的意义
?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 CISG第 25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
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
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规定的方法:
? 根本违约成立的条件
? 客观条件
? 主观条件:违约人能够遇见后果
? 违约人不能遇见后果 +第三人不能遇见后果,不构成根本违约
? 第三人的条件
? 同等资格
? 通情达理
? 处于违约人相同情况中
? 非根本违约
?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违约的事实是否发生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前,某些情况已经显示出当事
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显然将很可能不能履行他的大部分重要的合同义
务,这一情形被称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一种能够预见到的很有可能
的将来违约,是违约事实还没有实际发生的违约。
?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 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合
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后 。
? 预期违约是将来违约的可能性, 而实际违约是已发生的违约事实 。
? 预期违约当事人暂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等合同规定履约期限已届
满, 已构成实际违约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当事人应承
担违约责任 。
? 预期违约下, 对方当事人补救措施只能是中止履行合同, 预期根
本违约下, 才能宣告合同无效;实际违约下对方所采取的补救措
施是除中止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 可见, 两种违约下所
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
? 预期违约的分类
? 一般预期违约 ( 将来违约的可能性 ),中止履行合同
? 根本预期违约 ( 将来违约的必然性 ),解除合同
? 预期违约下的补救措施:中止履行合同
? 中止履行方的义务:通知违约方
? 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担保时:中止方继续履行
? 有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 预期违约及其补救措施
( 1) 如果订立合同后, 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
务, 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 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
缺陷;或 ( b)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 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
付给买方, 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 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
货物的权利有关 。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 都必须立即通知
另一方当事人, 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则他必须继续履行
义务 。
第七十二条 预期根本违约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 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 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2)如果时间许可, 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
的通知, 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 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 补救措施的概况
? 买卖双方共同采取的措施
? 买方单独采取的措施
CISG第 45条:买方的补救措施 ( 共 11条规定 )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 买方可以:
( a) 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 b) 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要求损害赔偿 。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
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
CISG第 61条:卖方的补救措施 ( 共 8条 )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 卖方可以:
( a) 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 b) 按照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要求损害赔偿 。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
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
( 一)、实际履行
CISG第 46条,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 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才可
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 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
通知同时提出, 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 除
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后, 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 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
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 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
? 实际履行涉及到的问题
? 适用的违约情形
? 适用的限制:不得采取相抵触的其他措施;通知
? 两大法系及公约对实际履行的态度
? 公约把实际履行排在第一位补救措施的意义
? 法院是否有义务判决实际履行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
履行某一义务, 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 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 除非法院
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
? 实际履行的风险(破产及法院的判决等)
(二)给违约方一段合理额外履约期限
? 第四十七条,给予履行宽限期限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 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 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
务, 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 但是,
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
何权利 。
? 涉及到的问题
? 给予宽限期后, 补救人可否解除合同
? 宽限期内履行的, 违约人是否构成违约
? 宽限期不履行的, 应采取什么措施
? 是否必须给予宽限期
? 圣诞节火鸡案
? 普通火鸡案
? 给予宽限期的限制
? 不合理宽限期的后果
(三)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 什么情况下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 第四十九条 ( 1)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
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
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 (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
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第七十三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
批货物的义务, 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
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 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
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 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
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 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
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 不能单
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
? 合同宣告无效后的后果?
第八十一条 ( 1)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但应负责的任何损
害赔偿仍应负责 。 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 也不影
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
( 2) 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 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
或支付的价款 。 如果双方都须归还, 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
? 如何实施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 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方始有 效 。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 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 以适合
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 要求或其他通知后, 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
搁或错误, 或者未能到达, 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
案例,有一份产地交货合同, 出售新鲜荔枝 10吨, 总值 150万美元, 合同
规定买方必须在 5月 25日至 31日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 。 卖方
多次催促买方派车, 但直至 6月 8日仍未派车, 卖方只好将荔枝以 100万
美元的价格卖给了新的买方, 为此, 卖方与原来的买方发生了争议 。
( 四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与其他措施的关系
?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 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 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
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
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 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 对
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
? 第七十七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 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减轻
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 如果他不采取
这种措施, 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
案例 一份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订于 1月, 买卖 1000吨一级大米, 每吨 200美元,
6月交货, 订立合同时二级大米的价格是每吨 150美元 。 卖方 6月实际交付的是二
级大米, 假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 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化, 一级
大米仍为每吨 200美元, 二级大米仍为 150美元;第二, 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下跌,
一级大米每吨 100美元, 二级大米每吨 75美元;第三, 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上涨,
一级大米每吨 400美元, 二级大米每吨 300美元 。 请问在上述三种情况下, 如果买
方要求索赔, 应索赔多少?
?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第七十五条 解除合同 +替代交易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 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买方已以合理
方式购买替代货物, 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 则要求损害赔偿的
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
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
涉及的问题:
? 合理替代交易
? 不合理替代交易的后果
? 第七十六条 解除合同 +无替代交易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 而货物又有时价, 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 如果
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 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
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
他损害赔偿 。 但是, 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
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 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
(2)为上一款的目的, 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 如果该地点
没有时价, 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 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
涉及问题
? 如何理解时价
? 时价与市价的关系
? 采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的意义
课前信息:
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如失败将危及 WTO的合法性
,国际先驱导报, 报道,2005年 1月 1日是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的最后期
限。从 2001年 11月算起,21个月过去了,世贸组织成员发现,关于农业、关税、
纺织品、非关税壁垒等诸多协议均未按时间表完成,欧、美之间的农业争端更
难达成一致。世界银行的报告:如果多哈回合进展顺利,贸易自由化会给全球
经济每年带来 8000亿美元的共同利益;而很多外交官认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
判目标能否如期完成,世贸组织第五次部长级会议或许就是成与败的“分水
岭”。
自 2003年 8月 11日起,世贸组织各成员就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等悬而未
决的议题进行了集中谈判。各成员开始讨论第五次部长级会议的坎昆会议宣言
草案,预计在 2003年 8月下旬完成宣言草案第二稿。 2003年 8月 25~ 26日,在第
五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世贸组织将召开最后一次由各成员高级官员出席的总理
事会,确定“坎昆会议宣言”。
世贸组织官员表示,该宣言草案旨在提醒世贸组织成员,尤其是美国、欧盟
和其他主要成员,要么采取实际行动,要么让坎昆会议以失败告终,而谈判的
失败将削弱已有 8年历史的世贸组织的合法性。
WTO总干事素 ·帕猜呼吁别让 WTO垮掉
世贸组织总干事素 ·帕猜在蒙特利尔小型部长会议上所说:
“如果各成员不采取行动,全球取消贸易壁垒的谈判就面临失败
的危险。两年前在多哈发起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这一雄心勃勃的
计划就要搁浅 …… 我们现在到了开始真正谈判的时候了。”
“我们需要真正的灵活性,我们需要部长们在关键问题上作出承
诺。我希望部长们能够照亮谈判之路 …… 谈判如果失败,其结果比
损失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机会还要令人沮丧。我们不仅仅是停滞不前,
而是会后退。我们带给国际社会的信号就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失败。”
欧、美陷入削减 1400亿美元农业补贴的僵局
农业既为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巨大空间,也是世贸组织新回合谈
判陷入僵局的原因所在。舆论普遍认为,除非在农业谈判方面取得
突破,否则其他议题的谈判都不会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欧、美
双方都承诺要进行建设性的合作,但他们都面临很强的政治压力和
技术上的挑战,因而都未能对谈判成功表示出应有的信心。
部分成员的贸易代表认为,欧盟虽已推动各成员对农业补贴政
策进行了非常有限的改革,但要想让其各成员大幅度削减农产品进
口壁垒,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转移压力,欧盟“掉转枪口”指责
美国的国内农业补贴、出口信贷和食品援助等政策,并坚持要求美
国必须大幅度削减补贴,否则没有可能就农业谈判达成一致。
美国国会和强大的农业协会针锋相对,指出只有在欧盟和其他
成员承诺大幅度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的情况下,美国才同意削减补
贴。
世贸组织坎昆会议谈判破裂
路透社:发展中成员拒绝同意发达成员在外国投资领域提出的新
要求后,对世界经济的健康运作至关重要的贸易谈判终于 2003年 9月
14日破裂。 5天来,农业一直是世贸组织会议争论的中心议题。但是
谈判最终由于欧盟和其他一些成员坚持制定 4项新贸易规则而激化。
谈判的破裂却戏剧性地强调了发展中成员的重要性。它们已经占
到了世贸组织成员总数的 1/3。已经感到现存的贸易法被发达成员操
纵的发展中成员表示,它们不会坐视新规则给它们带来无法接受的负
担并损害它们制定经济政策的自由。
WTO146个成员一直希望在坎昆会议上达成足够的共识,为全球
贸易协定谈判注入新的生机,因为 2004年底将是多哈回合的最后期限。
阿根廷的首席谈判代表认为,“现在这项目标可能不能够实现了。”
会各成员代表表示,一旦争议被解决,它们将再聚守于日内瓦,
希望能看到贸易谈判的重新启动。但是,随着 2004年 11月美国大选的
临近和欧盟即将于 2004年接纳 10个新成员,世贸组织将很难有机会再
将各成员的首脑聚在一起商讨贸易协定问题。
谁承担谈判破裂的主要责任
牛津饥荒委员会将这一切归罪于发达成员提出的过分要
求。“发达成员正在破坏世界贸易体系。发展中成员来到这里
是为了达成协定。它们在做它们的日常作业。它们能够协同一
致,但是欧盟和美国却不能使它们的行动一致。”
世界银行估计,一份市场开放的协议可以在 2015年前增
加大约 5200亿美元的全球收入,使 1.44亿人口摆脱贫困。
(五)、中止履行合同
? 中止履行合同的适用的违约情况
第 71条 ( 1) 如果订立合同后, 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
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 他履
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 b)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
行合同中的行为 。
? 未得到货款的卖方的中止运输权利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 他可以
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 本款规
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
? 卖方交付货物前
? 卖方交付货物后, 提交单据前
? 卖方提交单据后, 买方提取货物前 ( 买方未转售货物 )
? 卖方提交单据后, 买方提取货物前 ( 买方已转售货物 )
? 买方提取货物后
? 卖方行使中止运输权时涉及到运输法律关系
? 卖方中止运输权对运输人的影响
? 中止方的义务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 都
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
分保证, 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
涉及到的问题:
? 不通知的法律后果;何为充分保证;
? 充分保证后仍中止的法律后果;没有充分保证的法律后果
? 预期根本违约
? 第七十二条 在履行期满前宣告合同无效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 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2)如果时间许可, 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
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 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 则上一款的规定不
适用 。
案例:
1,中国甲方向国外出售丝苗大米, 合同规定, 从 2月份开始, 每
月 1000吨, 分 10批交货 。 中国卖方从 2月份开始交货, 但第 5批大米
品质发霉, 不适合人类食用, 买方以此为由, 宣告以后各批均撤销 。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
2,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分 5批交货, 但第 3
批货物品质有严重的质量缺陷, 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 。 买方因此
拒收货物, 并宣称全部合同无效 。 买卖双方发生争议 。
3,1993年 2月美国 S公司与北京 A公司签订 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
FOB天津, 每吨 3000美金, 1994年 2月前交货 。 合同签订后, A公司
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 但因当时市场需求量很大, 厂家供货紧张,
A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 遭到 S拒绝 。 1994年开始, 钼铁价格暴涨,
A公司要求抬高合同价格, 又遭拒绝 。 2月前, 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
义务, 4月份, 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 2倍 。 6月 5日,
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要求 A
公司赔偿 S公司于 6月初补进的 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
第三节
买方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交付替代货物
? 采取该措施的情形
? 为什么必须在根本违约情况下才可以请求交付替代货物
? 请求替代货物权利的丧失
第 46条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 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时, 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 必须与依照第
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 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
第 82条 ( 1) 如果买方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他就丧失宣告
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
(二)、要求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
第 46条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
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
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
出。
适用的违约情况:
? 未构成根本违约
? 虽构成根本违约, 但未解除合同
(三)降低价格
? 适用的情况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 不论价款是否已付, 买方都可以减低价
格, 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
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 但是, 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
条的规定履行义务, 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
? 降低价格标准
降低价格后应付的数额 =
合同价格 *不符货物交货时价值 /相符货物交货时价值
案例,一份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订于 1月,买卖 1000吨一级大米,每吨 200
美元,6月交货,订立合同时二级大米的价格是每吨 150美元。卖方 6月实际交付
的是二级大米,假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
变化,一级大米仍为每吨 200美元,二级大米仍为 150美元;第二,交付货物时市
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 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 75美元;第三,交付货物时
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 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 300美元。请问在上述三种
情况下,如果买多少方要求降低价格,降低价格后买方分别应支付多少数额?
? 降低价格与损害赔偿的选择
? 与合同价格相比, 交货时市场价格不变
? 与合同价格相比, 交货时市场价格上涨
? 与合同价格相比, 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
? 不得要求降低降格的情况
? 针对不符货物价值贬值损失已经请求了赔偿
? 卖方已经对不符部分进行了修补
? 买方无理拒绝卖方对货物修补的请求
? 降低价格与免责的关系
第七十九条 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 不负责任, 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 是由于
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 而且对于这种障碍, 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
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
( 5) 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
利 。
第四节
违约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 免责:不履行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ISG第 79条,因障碍不履行合同而免责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
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
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佣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
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
照上一款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佣的人,
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例如:甲已签定买卖合同后,甲把货物中的主要设备交给第三人丙加工,
并签定加工合同。因为丙发生了不可抗力,如地震,致使加工合同不能履行,
也使甲不能履行买卖合同。)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
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
偿责任。(通知到达生效原则)
(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 保全货物
? 保全货物是占有货物方的责任
? 保全货物与风险是否转移无关
? 保全货物义务与违约无关
? 保全货物的费用和风险的承担
? 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CISG第 85条,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 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
履行时, 买方没有支付价款, 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
处置权, 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以保全货物 。 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
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
? 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CISG第 86条,(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 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
任何权利, 把货物退回, 他必须按情况采取措施, 以保全货物 。 他有权保有
这些货物, 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 并交给买方处置, 而买方行
使退货权利, 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 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
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 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
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 则此一规定不适用 。 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
取货物, 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
? 保全货物的方法
CISG第 87条,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把货物寄
放在第三方的仓库, 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 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
CISG第 88条,( 1)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
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 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
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 把货物出售, 但必须
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
( 2) 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 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 则按
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 必须采取合
理措施, 把货物出售 。 在可能的范围内, 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
方当事人 。
( 3) 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
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 。 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
? 涉及问题
? 保全货物人可以出售货物的四种情况
? 保全货物人必须出售货物的两种情况
? 出售货物时的通知义务
? 出售货物后的价款处理
有关案例:
1,甲乙签订出售茶叶买卖合同, 交货地为甲公司仓库, 数量 1000公斤, 总
值 2500美元, 乙公司应于 10月到甲公司的仓库提取货物 。 甲方于 10月 1日
将提货单交给乙方, 乙方也付清了货款, 但乙方在 10月一直未能提货,
于是, 甲方将货物转往另一存放地点 。 当乙方与 11月 10日前来提货时,
发现因与牛皮存放在一起, 致使 10%发生串味, 失去了使用价值, 甲乙
双方就 10%串味损失发生争议 。
2,一份精密仪器配件买卖合同:买方按照配件制造进度预付货款 。 买方非
常关心配件质量, 一旦质量有问题, 买方将有重大损失 。 合同签订后,
据可靠消息, 卖方供应配件质量不稳定, 于是买方通知卖方中止预付货
款 。 卖方立即提出书面保证, 并由银行提供担保, 要求买方预付货款,
遭到买方拒绝,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
3,一份 CIF合同, 出售机床 200台,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 买方发现有部分零
件生锈, 认为是存仓太久仓底货, 要求卖方降低价格 25%,卖方不同意,
要求用全新零件换回已交付的生锈零件, 买方又不同意, 坚持降低价格,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
4,有一份产地交货合同, 出售新鲜荔枝 10吨, 总值 150万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 5月 25日至 31日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
货物 。 卖方多次催促买方派车, 但直至 6月 8日仍未派车, 卖方只
好将荔枝以 1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新的买方, 为此, 卖方与原
来的买方发生了争议 。
5,某合同规定, 卖方应于 12月 1日以前交付机床 100床, 总值 50万美
元 。 7月 1日, 卖方通知买方:因为市场价格上涨, 机床供不应求, 除非
买方支付 60万美元, 否则不交货 。 买方不同意卖方的要求, 坚持仍按照
合同价格付款 。 买方曾于卖方通知后向另一供应商询价, 拟进行替代交
易, 另一供应商可以在 12月 1日前交付货物, 价格为 56万美元, 但买方
没有进行替代交易 。 等到 12月底, 买方不得已从另一供应商处以 62万美
元的价格进行了替代交易, 并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 。 买卖双方就赔偿数
额发生了争议 。
第十章
货物所有权与运输风险转移
第一节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 货物买卖的实质:所有权的买卖
? 各国国内法对所有权的规定
? 合同成立时所有权转移
? 货物被特定化时所有权转移
? 交付货物时所有权转移
?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时所有权转移
? CISG对货物所有权的规定
? CISG第 4条
? CISG第 30条
?, 1932年华沙 -牛津规则, 的规定
第 6条:卖方提交提单时货物所有权转移
? 合同所有权条款签订应注意事项
? 所有权条款是合同最重要的条款
? 卖方转移所有权的条件
? 买方支付价款的条件
案例:
1,一 FOB合同规定:买方预付货款后卖方交付货物。买
方按规定预付货款,并指定船舶到达装运港,正待接收货物时,
卖方宣布破产。工作人员前来码头欲将货物出售以偿还卖方债
务,买方以货款已付、所有权已转移为由,阻止工作人员出售
货物,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如果你是买方,从本案中得到什么启示?
2、一电视机厂家和一个商场签定出售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商场出售一半电视机后再付款。但商场刚刚出售几台电视机就
宣告破产。破产工作人员要出售电视遭到电视机厂家的反对,
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如果你是卖方,从本案得到什么启示?
第二节
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 运输风险的种类、含义、转移后果及转移前提
? 多种风险:商业风险、外汇风险、信用风险等
? 风险与当事人责任的不同
? 风险转移后果
第 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款义务并不
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
? 风险转移前期
第 67条 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志, 或以装运单据, 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
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 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
? 运输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 物主承担风险 ( 英国货物买卖法 )
? 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
? 美国统一商法典
? 买卖合同公约
? 买方承担运输风险的合理性
? CIST与, Incoterms”对货物运输风险转移规定
? 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
? 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
第 67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
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 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
交给买方时起, 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
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
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 并
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
涉及问题:
1,如何理解, 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 和, 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
2,风险转移时间与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比较
3,提交单据与否, 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4,风险转移后, 所有权转移前的空隙问题 ( 所有权, 货物损害 )
? 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风险转移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
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
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
由卖方负责。
涉及问题:
1,为什么在运输途中销售货物
2,运输途中销售货物对贸易术语的选择
3,运输途中销售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
4,运输途中销售货物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则及其意义
案例,甲公司为了争取国外市场, 先把 500辆拖拉机装上船舶甲板上, 运往国
外 。 随后与乙公司签订 100辆拖拉机的买卖合同, 采用 CFR术语, 并约定在目的港
由船长负责把 100辆拖拉机分拨给买方 。 但在运输途中, 因为遭受恶劣天气, 为了
避免船舶的沉没, 船长下令把 100辆拖拉机推进海里, 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 避免
了船舶和剩余拖拉机沉没的危险 。 到达目的港后, 乙公司前来接收货物时, 甲公
司声称, 卖给乙公司的 100辆拖拉机全部沉入海底, 这是乙公司应承担的运输风险
所造成的损失, 剩下的拖拉机都不是卖给乙公司的 。 为此, 双方发生了争议 。
? 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 从买方接
收货物时起, 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 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
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 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
(2)但是,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 当交货时
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 风险方始转移 。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
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涉及问题:
1,,其他情况下, 的两种情况
2,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
3,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接收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
4,买方接收货物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5,两种情况风险转移时间不同的意义
案例, 1,某 EXW合同规定 7月交货, 卖方 6月底把货物备妥包装, 存放自己
仓库并将提货单给买方 。 假如买方分别于 ( 1) 7月 1日, ( 2) 7月 31日, ( 3)
8月 10日提货 。 请问风险何时转移?
2,仍如上例, 合同规定卖方 7月交货, 交货地点为第三人仓库 。 其他
情况相同, 请问风险何时转移?
? 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 对风险转移有影响的违约情形
? 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FOB买方未及时通知船舶名称及到港时间;
FOB船舶未及时到港等
? 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 卖方未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案例:合同规定 1000包一级纺织品,卖方交付 950包一级,50包二 级,
1000包中 500包被海水浸湿。买方如何处理损失?
? 卖方根本违约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案例:仍如上例,卖方实际交付货物中,50包一级,950包二级,500包被
海水浸湿。买方如何处理损失?
? CISG,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涉及问题,1、如何理解“不损害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2、“卖方根本违约时风险不转移”是否正确?
案例:
卖方交货严重不符,买方依法宣告合同无效,把货物存放码头仓库,
通知卖方及时提取,并催促卖方退货款。卖方退款后,前来提货时,货
物灭失,与买方发生争议。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 汇票(付款的指示)
? 本票(付款的承诺)
? 支票(特殊的汇票)
二、关于票据的国际立法
? 英美法系
? 日内瓦公约法系(大陆法系)
三、汇票(付款命令)
? 汇票的含义:
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票据。
?种类
? 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
? 跟单汇票与光票(是否随单)
? 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付款时间)
?汇票的使用程序
? 即期,出票 → 转让 → 付款提示 → 付款(拒付) → 追索
? 远期,出票 → 转让 → 承兑提示 → 承兑 → 付款提示 → 付款(拒付) → 追索
?汇票的转让:
? 转让人(前手)(背书人) → 受让人(后手)(被背书人)
? 转让人的责任
? 保证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
? 保证背书是连续的
? 保证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
?受让人的权利
? 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汇票上的付款人承兑和付款
? 在遭到拒付时, 向前手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 有权将汇票再度背书转让, 但禁止转让的汇票除外
?转让的手续(背书)
? 记名背书
? 空白背书
?本票的转让程序
第二节
支付方式(汇付和托收)
一、汇付的含义及性质
?买方主动付款
?支付程序:
?商业信誉
买方 卖方
汇出银行 汇入银行
① 买卖合同关系
②
委
托
付
款
③ 委托付款
④
通
知
二、托收的含义及性质
?卖方主动要求买方付款
?支付程序
?商业信用
委托人(卖方) 付款人(买方)
托收银行
(卖方所在地银行)
代收银行
(买方所在地银行)
⑴ 买卖合同规定
⑵
委
托
收
款
⑶ 委托收款
⑷
通
知
⑸
付
款
⑹ 通 知
⑺
通
知
? 托收的种类
?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D/P)
承兑交单( D/A)
? 光票托收
? 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1993年,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 522出版物,
简称 URC 522,1996年 1月 1日起实施
委托人(卖方) 付款人(买方)
托收银行 代收银行
1 买卖合同
2
委
托
收
款
3 委托收款
4
承
兑
提
示
5
承
兑
6
付
款
提
示
7
付
款
8
交
单
9 通知
10
通
知“见票后一个月付
款,付款后交单,
委托人(卖方) 付款人(买方)
托收银行 代收银行
“见票后一个月付
款,承兑后交单,
1 买卖合同
2
委
托
收
款
10
通
知
9 通知
3 委托收款
4
承
兑
提
示
5
承
兑
6
交
单
7
付
款
提
示
8
付
款
第三节
支付方式(信用证)
一、信用证产生的背景、含义、当事人及支付程序
第一, 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
第二, 买方按合同规定时间申请银行开证, 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 。
第三, 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 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寄交给通知银行 。
第四, 通知银行核实信用证真实性, 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 。
第五,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装运货物, 备齐单据,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交单 。
第六,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相符后, 扣除利息, 把货款垫付给卖方 。
第七, 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一起寄交给付款银行, 索偿款项 。
第八, 付款银行审核货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 付款给议付银行 。
第九, 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 第十, 买方付款 。 第十一, 开证行交单 。
开证申请人(买方) 受益人(卖方)
付款银行 开证银行 通知银行 议付银行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⑻
⑺
⑼⑽⑾
信用证支付程序所涉及到的问题:
1,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意味着什么?
2、开证银行为什么同意开证?有没有风险?
4、议付行为什么同意议付货款?议付货款有无风险?
6、开证行遭到买方拒付怎么办?
二、信用证下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种类
四、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及利弊
1,信用证是一种 独立 的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种 独立 的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 独立的 纯粹的单据交易
利弊:卖方收汇风险小
买方被欺诈风险大
二、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的责任
第一, 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
第二, 根据买卖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
第三, 向开证银行提供保证, 并保证单据相符时付款赎单
第四, 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 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 单据属于开证银行
第五, 如果开证银行破产, 买方有义务向卖方付款, 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
2,开证申请人的权利
第一, 有权在付款赎单对单据进行审核, 发现不符点, 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第二, 付款赎单之后, 对货物有权进行检验, 发现不符有向卖方索赔权
第三, 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履约保证, 未提供时有权不申请开证 。
3,开证银行的责任
第一, 开证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指示, 正确, 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第二, 向受益人及其他汇票持票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第三, 开证银行审单付款是终局的, 如果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 无追索权 。
4,开证银行的权利
第一, 在开出信用证之前, 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
第二, 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有权严格审核
第三, 付款后, 如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有权处理单据或货物
五、开证银行银行如何审单(审单原则)
? 严格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 相符标准(单证表面文字记载相符)
? UCP规定
? 第 13条a: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 以便确
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 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
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 单据
之间表面不一致, 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
? 第 15五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 完整性, 准确性, 真伪性或法律
效力, 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 概不负
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 数量, 重量, 质量, 状况,
包装, 交货, 价值或存在与否, 对于货物的发货人, 承运人, 运输行,
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 行为及/或疏忽, 清偿能力, 执
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 。
六, 开证银行为何对开证申请人如此, 不负责任,
? 卖方的信誉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
? 开证银行不是买方的, 警察,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B,S惠布尔指出,“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
业交易而办理付款, 不可能指望银行当 ‘ 警察 ’ 来控制欺诈的发生,
七、信用证诈骗
? 杨先生的话, 外贸及海运诈骗 —货物索赔新发展,
在世界范围内,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经济诈骗活动。根据国际
商会、联合国和国际警察组织等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的经济诈骗总额高达
315亿美元。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国内外对
外贸易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国际商会记载的第一个诈骗案件就是发
生在 1948年的中国。如果因诈骗而遭受的损失占中国外贸总额的 5—10%,则
每年损失金额也是十分惊人的。( P1,第一短)
我参加过一次会议,美国联邦调查局一封报告讲,世界各地有组织的犯
罪集团看到贸易诈骗最赚钱,风险最小,比走私毒品等要安全得多,就大规模
地进入了这个圈子。所以,我不愿意处理诈骗案件,的确是非常危险。
如有一个大案子,伊朗政府与法国商人做军火生意被骗,损失巨大。他们
在买卖合同及信用证里明文规定:待货物装运后,伊朗指派的三个监装的军人
发密码给伊朗在伦敦的结汇银行,银行受指示后方可结汇。这样本来伊朗好象
是挺有保障的了。可结果呢,事前伊朗派出的军人被卖家绑架,因此,骗子掌
握了密码,顺利结汇,很明显,这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干的。( P88。第一段)
? 信用证诈骗的种类
? 卖方利用信用证欺诈买方,伪造单据
? 买方伪造信用证欺诈卖方,假信用证
? 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欺诈银行,假单据骗取银行垫款
? 海运上的诈骗,“鬼船”
? 货物装上船舶后,船舶失踪
? 船东把货物运到港口管理最乱的国家,如菲律宾卸货卖掉
? 容易被鬼船诈骗的情况
? 船舶与船公司
? 货物
? 运费
? 保险上的诈骗:船东骗取保险赔款
? 老龄船舶,大保险金额
? 凿沉船舶、烧毁船舶
? 软条款信用证
?,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银行
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
意识或履约行为,从而减 /降低银行信用程度的条款。
? 信用证中软条款的性质
? 软条款使得使信用证名义上不可撤销,但实际上属于可撤销,
开证申请人通过“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作为第一付款
人的地位,使银行信用受制于商业信用,大大降低了银行信用。
? 软条款信用证的主要表现:
? 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如买方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复样确认后生效
? 信用证规定商品在进口国检验,如不符合进口国标准,银行拒付货款
? 一些单据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或受益人不熟知的某机构出具
? 装运日、装运港、船公司、船名须征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申请人却不
及时安排或落实
? 信用证条款自身互相矛盾,如运输单据为 Airway Bill,却以仅适用于海
洋和内河运输的价格术语如 CIF成交,使受益人无法执行
? 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可凭正本提单
不付款而先提货
八、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原则
? 信用证交易独立
? 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
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的原则,但如果确有证据可证明卖方实
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付货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
银行付款。
? 国际社会对 欺诈例外原则的态度
1,英国对信用证欺诈的处理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不应用来保护欺诈。
2,,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 109条规定,:
( 1)当然,适用例外的首要条件必须是存在欺诈,且须为“实质性”的欺
诈 ;“实质性欺诈”一般指“受益人没有明显的期望兑付的权利,并且在事实上
也没有支持此种兑付的基础,即可构成实质性的欺诈。关于欺诈的举证责任
当然也应由买方承担。
( 2)须是银行在支付前知悉欺诈之情事。如果是开证行在支付后方知悉
欺诈,则根本就无所谓再引用欺诈例外。
( 3)申请人欲求开证行之拒付,其常规求援手段为获得法院的禁付令。法
院在暂时或永久禁止兑付或采取其他类似救济方法时,须查明以下情况,a,所
适用的法律不禁止此种补救方法且其规定的条件已被满足 ;b,应对因该补救
方法受到不利影响的人以充分保护 ;c,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表明其胜诉的可
能性更大,且提出兑付要求的人为非正当持票人。
3、国际商会认为
“议付行提示被证明是伪造的单据时,其利益受到UCP 50(,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 )第 9条的保护,除非议付行本身是欺诈的当事方,或者在单据提交前
知悉其为伪造,或者没有克尽职责,发现表面的伪造的痕迹。”
九、我国 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
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文 件 号 】 法 (经 )发 〔 1989〕 【 颁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颁布日期 】 1989年 06月 12日 【 实施日期 】 1989年 06月 12日
关于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 问题,根据在国际上长期广泛适用的, 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 的规定,银行信用证是银行以 自身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
种凭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也是我国对 外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
式。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表 面上符合信
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如果单证不符,开证
银行有权拒付,无需由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
不同的法律 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
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货 款,否则,会影响中国银行的信誉。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
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 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
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
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 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
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所以,采
用这项保全措施一定要慎重,要事先与中国银行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向上级人民
法院请示。对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的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申请,人民法院
也应照此办理。
十、汇付、托收及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及选择
? 手续依次逐渐复杂
? 费用也依次逐渐增多
? 商业风险和银行风险
? 卖方收汇风险:
? 汇付下的预付货款
? 汇付下的货到付款
? 托收下付款交单
? 托收下的承兑交单
?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 保兑信用证
? 三种支付方式的选择
? 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方式, 通常总有信用证方式在内
? 比如, 大部分货款用信用证先支付, 少部分货款于货物到达后用汇付方
式支付
? 再如, 卖方开出两张汇票, 一张是光票, 用于信用证方式下, 收取一部
分货款, 另一张是跟单汇票, 用于托收方式下, 收取另一部分货款
? 案例
驻英华侨的工艺品买卖
第四节
支付方式(国际保理)
招商银行的广告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无疑是对出口商最安全、最有利的支付方
式,但在商务谈判中,进口商往往占据主动,处于主导地位,进口
商可能因开证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等种种原因而不愿意接受信用证
结算方式。作为出口商的您,如果坚持采用信用证作为唯一的贸易
结算方式,则可能会丧失许多贸易机会,而选择 O/A(赊销)结算方
式,虽有利于您在竞争中获取商机,却又使您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如担心收汇安全、银行融资困难 ……
如何解决上述难题?招商银行的出口保理业务正是为您量身定做
的最佳解决方案。
? 国际保理产生的背景
随着现代运输和通讯的发展, 贸易市场大为繁荣, 但出口商同时也发现自己面临
着日趋激烈的竞争, 国际贸易市场越来越趋向于买方市场, 买方市场的形成, 使
得买方越来越坚持采用有利于自己的支付方式, 即赊销方式, 且通常情况下为付
款期限在 120天以内的赊销 。
资料统计, 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 70% 左右 。 许多出口商意识到, 要
在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就必须采用赊销方式 。 这一点在向发达国家出口显
得尤为重要 。 如何防范赊销贸易下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应运而生 。
? 国际保理的含义及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又称保理、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
等。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 D/A)、赊账等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
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等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
供包括进口商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账款催收、财务管理以及贸易融
资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克服了信用证方式资金占用、手续繁琐、机制僵化、贸易欺诈等弊
端,在发达国家国际保理已代替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 近年
来,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据联合国贸发中心 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
际贸易结算中,L/ C(信用证)使用已经降至 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 10%
以下。另据国际保理联合会秘书长透露,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 5000多亿美
元,在欧美国家间贸易结算中保理基本上取代信用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 国际保理的做法
通常由卖方所在国的出口保理商与买方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
成保理服务。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负责,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进口保理商对买方负责,为买方向出口保理商提供信用
额度,催收未清偿发票款项,并保证买方到期付款;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相
互负责,签订保理商间协议。由于进口保理商与买方同处一国,它的介入使对买
方的信用评估变得相对容易 。
?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程序
1、卖方 在赊销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内容和进口人名称通知出口保理商。
2、出口保理商将有关资料通知进口保理商,由其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将调查
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
3、出口保理商对可以认可的交易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协议内明确规定信用额
度,即买方能够支付的最大数额。
4、出口商在保理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
5、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取得运输单据和其他商业单据,并在单据上注明应收
账款转让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收到全套单据后,将单据转交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向进
口商收款,并将款项拨交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将收到的货款扣除手续费后交付出口商。若按协议规定,在出口商
交单后已预支部分货款(一般为 50% - 90%),则应在付款时扣除预付款的本息。
8、如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应负责追偿和索赔。并按协议规定的时
间向出口人付款。
? 国际保理与其他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国际保理业务有别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大传统国际结算手段,其无论
对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具有独特的应用优势。
对出口商而言,保理商可以代替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监督,
克服信息障碍,从而为出口商的销售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和信息。出口商在货
物装运毕并向保理商转让发票等单据后,即可获得 80%以上的融资,提高收汇
速度,加快资金融通。只要出口商的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出口商即可将进
口商破产或拒付等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完全转移给保理商,相比 L/ C付款方式,
能更大程度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 保理业务由于建立在赊销交易基础上,其实
际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也起到鼓励买方进口和建立长期合作的
作用。
对进口商而言,由于保理业务通过保理组织进行结算,可以省去买方高昂
的开证费用及押金等支出,降低了买方的交易成本。保理结算的延期付款,也
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提高了其资金利用率。
第十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EDI与国际货物贸易
一,EDI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应用
? 传统国际贸易
? 当事人借助信函, 电话, 电报和传真等通讯方式
? 要约, 承诺, 发货, 保险, 结汇以及报关, 离不开纸面文件
? 这些文件以纸张为载体, 有的要求亲笔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 一笔货物交易涉及的单证有几十份, 在多个部门流转
? 书面文件的传输, 成本高, 传输慢, 重复性劳动多, 差错率大
?, 小批量, 多品种, 快交货, 下, 书面文件显示出诸多不方便之处
? 电子数据交换
? 电子数据交换被称为, 无纸国际贸易, 或, 电子交易,, 电子文件替代纸面文
件 。
? EDI技术将交易有关文件如订单, 发票, 货运单, 报关单和进出口许可证等,
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成计算机能识别和处理的数据格式, 通过网络在交易双方间
进行无纸化传送 。
? 为提高传递速度与质量, 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起来 。 互联网的发
明与广泛应用, 使得以电子数据交换为基础的国际电子商务贸易迅猛发展 。
? 网络与数据处理系统的不稳定性, 电子文件的可修改性与易复制性, 会产生一
些, 失真, 现象 。 这就使得 EDI技术对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传统国际贸易法律
制度产生了极大冲击, 并产生许多新问题 。
二,使用 EDI技术出现的法律新问题
? 单证形式 。 许多国家都要求以书面单证作为证明交易有效依据,EDI下买卖双方
采用电子文件方式,内容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尽管屏幕内容可以打印,但与传
统上书面形式大 不相同
? 签字和认证。许多国家法律要求某些合同、文件或单据必须经当事人签名或书面
认证。 EDI交易虽有电子签字技术,但 如何认证电子签字 是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 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涉及到要约、承诺、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等问题。 EDI合同
订立是一种自动化操作,要约和承诺因传送、操作失误等原因常常不是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而这种错误往往在合同被执行后才能发觉。这就涉及到该合同能否依
传统法律原则被认定为无效或撤消等问题。 EDI合同下表示承诺的文件可以在任
意时刻、任意地方发出,涉及到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问题。
? 涉及安全和证据 。 如何防止出错、篡改和欺诈和将电子数据内容泄露给未经授权
的人;未发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存储在计算机内的电子文件能否在诉讼
中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及其价值、如何界定 EDI贸易中原件问题等。
?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传统法律的管辖权确定和准据法选择都是以连接点为依
据或纽带的,如, 缔约地,,, 履行地,,, 侵权行为地, 等,电子合同下需要
确认网络环境中的连接点及如何确定新的连接点问题。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
为解决 EDI贸易出现的法律新问题,国际社会和一些国家
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如美国制定了, 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 统一电
子交易法,,,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等。
许多国际组织都制订了一些有关应用 EDI进行贸易活动的
“统一规则”和“统一标准”。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会及国际海事委员会分别制订了, 电子商务示范法,,
,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 及,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
单守则,,在国际交易中具有很大影响。
? 国际海事委员会, 电子提单规则,
199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规定:当
事人通过电子提单密码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达到同样目的。其
具体过程是:承运人接收货物后,按照发货人电子地址给发货人收到货物的电
讯通知(其中包括同意日后传输的密码),发货人成为持有人。即, 持有人是
惟一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放货,.指定收货人,.向另一方转让支配权、向承运人
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
在电子提单与书面提单并存时,贸易欺诈风险会大大加大,如无单放货、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问题由于电子提单的使用会更加隐蔽,严重程度也会大
大增加,两者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问题。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电子商务示范法,
立法背景:
? 20世纪 80年代初联合国贸法会开始探讨 EDI法律问题
? 1984年第 17届会议讨论, 自动数据处理法律问题,,决定将自动数据处理
在 国际贸易流通上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优先列入计划,开始对 EDI全面研究。
? 1993年贸法会审议世界上第一个 EDI统一法草案。
? 1995年第 28届会议决定采用了, 示范法, ( Model Law)这一名称。
? 1996年贸法会第 29届会议决定将, 电子商务, ( Electronic Commerce)取
代 EDI一词,并将, 示范法草案, 改名为, 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 电子商务示范法, 立法目的
,电子商务示范法, 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
去消除 EDI用于国际贸易后与纸面交易产生的法律障碍,有助于所有国
家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其基本目的是在电子交易和纸面交易间建立一种
等同效应。如,在功能上,签字的作用是证实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字人对
文件内容的同意,数据电文只要符合这两项要求,即应为法律所接受。
(三), 电子商务示范法,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及解释规则
,示范法, 第 1条:“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
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第 3条规定“对本法作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
适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对于由本法管辖的事项而在本法内并未明文
规定解决办法的问题,应按本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该条内容,
显然是受,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 7条一致。
2、关于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规则
对于数据电文的法律适用,示范法基本上采纳了“功能等同”原则,即
电子文件视同纸面文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示范法第 5条:不得仅仅
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的有效性或可
执行性。
第三节
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
我国对 EDI的研究应用起步较晚, 1990年第一届, 中文 EDI标准研讨
会, 举行, 标志 EDI概念首次引入大陆 。 1996年我国成立了, 国际贸易
EDI中心, ( 1997年改名为,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
EDI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导方式, 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政府行为作为
加速推广应用 EDI的重要措施, 一些贸易商也明确宣称, 把应用 EDI作
为选择贸易伙伴的重要标准 。 EDI作为高新技术在贸易领域已成为一种
新的贸易壁垒 。 在外贸领域推行 EDI,意味着外贸经营管理工作从传统
的手工操作转移到现代计算机及其通信技术的基础上, 使我国外贸管理
体制更有效更健全, 利于促进我国外贸企业实现实业化, 集团化和国际
化 。
,合同法, 基本扫除 EDI应用在我国所遇到的最大法律障碍 ——书面形
式与 EDI合同的成立问题 。 由于 EDI应用带来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
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和法律部门 。 除书面形式和合同成立这两个方面的
问题外, 还包括证据, 签字, 网络经营人的责任, 国际民事管辖权, 法
律适用等方面问题 。 这些问题, 我国立法尚未作出规定 。
一,EDI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二、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是我国第一部正式涉及 EDI的国内
立法, 共有 4个条款对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予以规定 。 分别是第 11条, 第 16条第 2款, 第 26条第 2款及第 34条第 2款 。
( 一 ) 书面形式
,合同法, 对合同形式规定宽松, 取消了书面形式要求, 承认口头合同
效力, 且扩大书面形式的含义 。 第 11条明确指出,,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
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可见, 书面合同既包括传统
的纸面形式的合同, 也指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合同 。 对于数据电文涵纳
的范围, 我国, 合同法, 借鉴了, 示范法, 第 2条中的规定 。
( 二 ) 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 第 16条第 2款和第 26条第 2款都是关于如何认定数
据电文到达时间的 。 前者指出:,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
人指特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
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的任何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
后者涉及以数据电文的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的时间, 其标准与
前者完全相同, 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
用本法的第 16条第 2款的规定 。 很明显, 以上条款基本上参照了, 示
范法, 第 15条第 2款的内容 。
( 三 )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 第 34条第 2款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
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 可
见, 我国, 合同法, 中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 在缺乏约定时, 以主营业作为第一标准, 以经常居所作为替代
标准 。 这与, 示范法, 第 15条第 4款有较大差异, 后者主张以与基础
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地 。
(来自中国 ·WTO法律咨询网重要信息一) 国际反倾销现状
2002上半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案减少,然而中国仍是遭受投诉最多的国家
WTO秘书处统计报告,2002年上半年, 17个成员向 39个出口国发起了 104起
反倾销调查, 比去年同期有所减少, 但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比去年同期增加 。 其
中, 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印度 ( 25起 ), 其次美国 ( 24起 ),,阿根廷第三
( 10起 ) 。
中国仍是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被调查 16起 ( 美国 4起, 印度 3起, 欧
盟 2起, 阿根廷, 澳大利亚, 韩国, 马来西亚, 墨西哥, 加拿大, 埃及各 1起 ),
比去年同期的 24个有所下降 。 印度, 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居中国之后, 均为 6起,
南非 5起 。 中国台北, 欧盟, 韩国, 罗马尼亚, 新加坡和乌克兰各 4起 。
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产品是基本金属 ( 38起 ) 和化工产品 ( 34起 ) 。 印度
25起案件中有 18起是化工产品, 美国发起的 21起中有 16起是基本金属产品 。
经过反倾销调查, 今年上半年, 14个 WTO成员对 43个国家实施了 111起最终
反倾销措施, 比去年同期的 82起大幅增加 。 原因是过去几年位于反倾销案高峰 。
其中美国 25起, 印度, 21起, 阿根廷和欧盟分别 17起和 14起 。
中国还是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共有 19起, 比去年同期的 9起大幅
度上升 。 中国台北是第二, 为 9起 。 受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影响最大的产品为基本
金属产品, 有 33起, 化工产品为 30起, 塑料制品 18起 。
面对国际对华反倾销的严峻形势,我国应诉状况如何?
(来自中国 ·WTO法律咨询网重要信息二)
入世首年我国反倾销应诉率达 79.3%_
2002-12-27 8:26:26 新华社 记者 张毅
针对日益加剧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指
导下, 有关商会, 行业协会与遭受反倾销的企业密切协作, 积极应
诉, 顽强抗辩 。 至 2002年12月20日, 国外对我发起58起反倾
销案, 46起应诉, 应诉率为79, 3 %, 比上年大幅提高 。
记者从中国五矿化工商会了解到, 自1998年以来的5年间,
五矿商会共组织反倾销应诉49起, 已结案的34起, 胜诉和保住
市场的25起, 占已结案案件数的74 %, 涉诉总金额超过10亿
美元 。 由于保住了出口市场, 这几年带来的出口约几十亿美元 。
2002年应诉率 79.3%意味着什么?
面对外国对我国的倾销行为,我国反倾销工作的现状如何?
(来自中国 ·WTO法律咨询网重要信息三)
入世第一年我国对外反倾销力度进一步加大
2002-12-30 8:55:40 新华网 记者张晓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年, 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 调查和裁决
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依法保护了国内产业安全, 同时也维护了有关被
诉方的合法权益 。
2002年 12月 27日在此间召开的行业协会反倾销工作座谈会上,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说, 今年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
数量呈明显上升势头 。 自 1997年 11月 10日, 我国首次对进口新闻纸发
起反倾销调查以来, 共对进口产品反倾销立案 22起, 其中 2002年就立
案 10起 。 截至目前, 已有 6起反倾销案件做出了最终裁定并征收反倾
销税, 2起案件做出无损害裁定并终止调查, 3起做出肯定性初裁并采
取了临时反倾销措施, 其余 10起正在调查之中 。
相比之下, 你有何想法?
课前两条贸易信息:
一, 技术壁垒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主要障碍之一
我国据, 中国经济时报, 报道, 由于欧盟将茶叶中农药残留的检验种类由 6种扩大到 62种,
降低茶叶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10~ 100倍, 个别达到 200倍, 致使 2001年中国对欧盟的茶
叶出口降幅超过 37%,2002年一季度, 下降 31%;日本将进口大米的检测指标由 1993年的 47
项, 增加到现在的 116项, 致使无锡大米由 20世纪 80年代 10多万吨 /年的出口量下降为零 。
2001年, 欧盟对我国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 造成无锡巴马格纺机厂, 光阳电器有限公
司等企业的出口商品被退关, 而按照其标准对针叶松包装进行热处理, 又使成本增加 10%~
30%;江苏申澄集团出口德国的一批针织服装, 因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生态纺织品标准, 被
处以 16万美元的罚款; 2001年, 无锡赛福天钢绳有限公司生产的 3mm以上钢丝绳, 因达不到
欧盟质量技术标准, 损失 300多万元 。 欧洲疯牛病, 口蹄疫蔓延, 为我国肉制品进入欧洲市场
带来商机, 声誉极好的无锡三凤桥排骨却由于未取得欧盟食品卫生注册登记, 而不能进入欧
洲市场 。
有关资料显示: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各种壁垒总和的比重, 已
经由原来的 20%上升到目前的 80%。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 2002-9-12 )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日前被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接纳为会员
工商银行有关人士说,工行在国际业务拓展中一向重视中间业务产
品的创新,早在 1999年就推出了国际和国内保理服务,业务量逐年扩大。
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有利于工行加强与国际同业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合
作,促进工行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功能更完备的国
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
据介绍,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订立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所产生
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一些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
商联合会是目前全球最大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组织,会员多为设有
国际保理专业部门的全球知名公司或银行。 2001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会员的国际间保理业务量达 251亿多欧元,占世界国际保理业务总量的
52%。
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 130多个国家参加国际保理
联合会( Factors Chain In- ternational,FCI),并接受国际保理惯例
规则( 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现状及问题
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随后交通银行和东方国际保理
咨询服务中心也参与此项业务。但目前国际保理业务量只占我国结算额的很小比例。
1996年联合国贸发中统计,1998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 2000万美元左右,
只占我国出口额的 0,01%。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 L/ C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
帐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所相悖逆的。
我国当前保理业务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用交易未普遍建立,出口企业满足用传统结算方式,忽视保理业务的应
用,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这首先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
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
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保理业
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
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此外,保理业务在我
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不可能在短期内显现出来,自身优势一
时难以体现。
(二)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
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
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我国亟待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法律体系。
目前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得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这
无疑成为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又一巨大障碍。
(三)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目前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
工作人员大都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
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课前信息一:
WTO总干事素 ·帕猜对激活廉价药品协定充满信心
( http://www.cacs.gov.cn 2003年 3月 19日)
路透社报道,2003年 3月 13日,WTO总干事素 ·帕猜表示:世贸组织将重
新启动多哈回合已搁浅的廉价药品谈判方案。 2002年,有 143个成员同意该方案。
目前,世贸组织各成员仍继续努力以求达成一致。对此素 ·帕猜表示很乐观。
2002年底,因美国反对,力图使发展中成员购买减价药品、医治艾滋病、疟
疾和肺结核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协定搁浅。美国反对理由是该协定将会破坏对大
医药公司的专利保护。
素 ·帕猜表示,医药议题如不能达成共识,将妨碍拟于 2003年 9月在墨西哥
召开的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如没有达成共识就召开会议,这会使会议气氛令人不
愉快。他认为没有必要在协定的原文上作进一步谈判,因为这会使到目前为止所
取得的进展功亏一篑。墨西哥会议的目的是为该回合谈判的最后阶段扫清道路。
世界银行表示,多哈回合的顺利实现,将为全球经济市场注入数千亿美元。
多哈回合谈判目的是使农业、工业和金融服务等各个领域实现贸易自由,谈判
预定于 2005年 1月结束。一年前启动多哈回合谈判时,贸易部长们同意面临健康
危机的国家(地区),可不顾及国际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多哈协定,处于健
康危机的国家可以使用强制许可,命令当地制药公司制造任何所需药品,而不管
是否有人拥有该药品专利权。
课前信息二:
世贸组织反对美国对伊动武
( http://www.cacs.gov.cn 2003年 3月 20日)
WTO总干事素 ·帕猜表示:美伊战争可能会削弱对国际规则的尊重并导致世界
贸易遭受严重损害;战争爆发将导致世界经济增长停滞 ﹑ 油价上涨 ﹑ 运输和保险
成本增加等严重后果。
过去几个月里,美国一直是违反 WTO规则最多的国家之一,在新回合谈判中,
美国还阻止了向世界最贫困国家(地区)提供廉价药品的计划。目前 WTO新回
合关于向贫困国家提供廉价药品的计划遭到美国国内制药企业反对后,使致力于
解决发展中成员问题的贸易谈判陷入了僵局。
外电评论,减少发达成员的农业补贴和帮助贫困国家获得廉价药品使用等问题
上受阻,使得新回合谈判初步努力已经失败。
素 ·帕猜表示,多哈回合谈判的整个过程已经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息:我们谈
论的不仅是贸易问题,而是整个人类问题。加拿大代表认为,美国的行为不仅使
数百万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而且也威胁到世贸组织。美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不
应该完全从本国利益出发制定政策,要求国际政策朝令夕改。作为世界上最大贸
易国,美国曾经被期望领导世界自由贸易规则的良性运转。但是,从 2002年美国
总统布什宣布对钢铁产品加征保障措施最终关税 ﹑ 通过农业法案提交对农业的补
贴以来,世贸组织成员已开始怀疑美国在转变其在世贸组织中担任的角色。
课上小测验:
1,根据 Incoterms2000,下列贸易术语中, 卖方承担卸货费用的是:
A FOB Linter terms; B FOB Trimmed ; C CIF EX ship’s hold; D CIF
landed E FOB stowed; F CFR EXship’s hold; G 以上答案都对;
H 以上答案都不对
2,根据 Incoterms2000,下列贸易术语中, 属于装运合同的是:
A,DDP,DAF,FCA,CIF,FOB,FAS,DEQ
B,CPT,DEQ,DDU,CFR,CIP,FCA,EXW
C,FAS,FOB,CIF,CIP,DES,EXW,FCA
D,EXW,FOB,FCA,DDP,CPT,DEQ,CIF
E,以上答案都对 F.以上答案都不对
3,根据 Incoterms2000,CIF术语的变形是为了明确哪一项费用的承担人:
A,运费 B 装船费 C 滞期费 D 速谴费
E 卸船费 F 装卸费 G 绑扎费 H 以上答案都不对
4,根据 Incoterms2000,下列贸易术语中, 卖方承担出口报关责任的是:
A,FOB DES DEQ FCA EXW CIF CPT
B,DDP EXW FOB CFR DES DAF CIF
C,DDU CFR EXW FCA DES DEQ CIP
D,FOB Liner Terms; CIF landed; CFR EXship’s hold
E,以上答案都对 F,以上答案都不对
5,根据 Incoterms2000,下列贸易术语中专门适用于海上运输方式的是:
A,CPT CIF EXW FCA FOB DES ; B,FAS DES FOB FCA CFR CIF
C,CIP FOB FAS CFR DES DEQ; D,FAS CIF CPT FOB DEQ DES
E,以上答案都对 ; F,以上答案都不对
课前信息:
蜂蜜出口遭遇绿色壁垒
我国一直是蜂产品出口大国。今年初欧盟以我国产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
素超标为由,中止进口中国蜂蜜。欧盟国家许多商场陆续将中国产蜂蜜撤下
柜台,停止出售;已运抵欧盟的中国蜂蜜被执行退运,甚至有的国家宣布销
毁到岸的中国蜂蜜。目前,日本、加拿大、美国等也加强对中国蜂蜜检验。
每年5, 6月间, 大连正值槐树花开季节, 往年向欧盟出口上几百吨槐花蜜的
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今年却没有签定一单新合同, 也没有收购一吨新蜜 。
蜂产品部经理陈卓正忙着处理来自欧洲的退货 。 陈卓对记者说:, 欧盟的决
定很突然, 在禁令发出前, 公司出口到德国的150吨蜂蜜和正在运往欧洲
途中的蜜蜂都被退回, 甚至包括已经进入欧洲国家零售商货架上的蜜蜂也被
要求退货 。 新蜜也没法收, 因为害怕不符合欧盟提出抗生素含量标准 。 快半
年了, 没有贸易可做 。, 据大连海关统计, 今年1至5月, 遭欧洲退运的大
连出口蜂蜜达800多吨, 价值70多万美元 。 欧洲市场一直是我国蜂蜜出
口的主要市场 。
今年初, 欧盟调查组做出考察报告, 1月23日提交给中方, 25日即做出暂
停进口包括蜂蜜在内的中国动物源产品的决议 。 欧盟提出, 蜂蜜中氯霉素检
出量不得超过0, 1PPB, 即10万吨蜂蜜中含有1克氯霉素, 这个标准
比原先严格了100倍 。 随后, 英国食品标准局在市场抽样检测中查出我国
蜂蜜的氯霉素残留 。 2月底, 欧盟通知其各成员国, 对所有工厂, 仓库及以
包装上市的中国蜂蜜进行强行检查 。
今年是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蜂蜜加工厂经营最困难的一年 。 满头白发的老厂
长吴宣山望着墙上的5个大字 ——“甜蜜的事业,, 苦涩地对记者说:, 甜蜜
的事业如今不甜了 。, 拥有一万吨年加工能力的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蜂蜜加
工厂, 今年只收购了40吨槐花蜜, 企业已经停产3个多月 。 吴宣山说, 收蜜
的时候, 蜂农们都说肯定没给蜜蜂喂药, 可是拿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一检验,
确有一些蜂蜜的氯霉素含量超标 。 如果企业不收蜂蜜, 就要停产, 而收的蜜不
合乎标准, 卖不出去, 又要亏损, 真让企业两难 。 武汉市一位蜂农告诉记者:
,除了防治夏螨有专用的蜂药外, 一般治蜂病都用氯霉素等一类人用抗生素药 。
市场上专门的蜂药店很少见, 好不容易找到的一些蜂药, 也没有商标, 价钱还
贵得很, 要10多块钱一包, 疗效并不明显, 蜂农们都不爱用 。
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专家说, 过去我国蜂蜜质量监控没有氯
霉素检测这一项, 因而绿色蜂药的研发和推广比较有限, 蜂病防治仍以化学药
物为主, 容易造成蜂产品药物残留超出欧盟制定的苛刻标准 。 我国蜂蜜在欧洲
市场遭禁, 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 中国养蜂学会在4月22日发布告全
国蜂业工作者书, 要求立即停止开发, 生产, 销售和使用含有氯霉素等药物的
蜂药, 尽快开发, 使用中草药, 无污染的蜂药及其他生物方法解决蜂病防治问
题 。 5月10日,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发出紧急通知, 要求各蜂蜜出口企
业加大原蜜检验力度, 有条件的企业争取购置氯霉素等抗生素快速检测设备,
对不合格的原蜜, 不予收购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本课程教学的主要目的
? 掌握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法律知识
? 掌握国际贸易商事规则
? 掌握 WTO货物贸易规则
? 掌握正确处理贸易纠纷及争端的方法
? 提高运用国际贸易法律的务实能力
? 实务意义上 效率:
? 签订合同的效率,即提高签约率
? 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加强经贸交流。
? 法律意义上效率:
? 信守合同,提高履约率;遵守 WTO规则,减少贸易争端;
? 他方违约及违反 WTO规则时,利用纠纷和 WTO争端解决机制,
积极采取救济措施。
本课程主要参考资料:
? 2000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1993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1947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1994年国际反倾销守则及我国反倾销条例
?, 国际贸易统一法, 赵承璧编著,法律出版社
?, 国际贸易法, 王传丽主编,法律出版社
?, 国际货物买卖, 杨良宜著,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贸易的重要网站
1,http://business.sohu.com/wto/( 搜狐中国入世专题 )
2,http://italyfootball.myrice.com/index.htm( 国际贸易 2002)
3,http://www.cacs.gov.cn/(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 )
4,http://www.uncitral.org/( 联合国贸法会 )
5,http://www.mofte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6,http://www.caitec.org.cn/gjmy/2001mulu.htm( 国际贸易 )
7,http://www.itn.com.cn/( 国际经贸消息报 )
8,http://www.caitec.org.cn/gjmy/gjmyindex.htm( 国际贸易杂志 )
9,http://211.100.18.62/( 北大法律信息网 )
10,http://www.cnlawschool.com/research/( 人大法学院 )
11,http://www.rmfyb.com.cn/( 人民法院报 )
12,http://www.nhfet.gov.cn/wto/index.htm( 南海市对外贸易经济网 )
13,http://www.itdn.com.cn/hotspot/wto0532.htm( 中国国际贸易发展网 )
14,http://www.chinesewto.net/company_index.asp( WTO中文网 )
15,http://gbcode.tdctrade.com/han3/2/1/1/0/0/0/0/0/www.tdctrade.com/index_c.htm
( 香港贸易发展局 )
本课程教与学的方法
?案例教与学:发放 50个以上案例
?互动教与学:问、读、议、点、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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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学与辅导,tradelaw@163.com
(公用信箱密码,123456)
?课堂提问和测验
?课前最新国际贸易信息发布
第二编
国际货物贸易的
商事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 CISG第 1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
?区别买卖合同国际性的意义
?判断买卖合同国际性的标准
二,营业地及其确定
?当事人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
?跨国公司营业地的确定
甲公司( ABCD) —————乙公司( CDEF)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当事人本合同下的营业地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知情
?根据合同的抬头判断当事人的营业地
,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这是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该公约于 1980年在奥地利的首都维也纳通过,于 1988年 1月 1日正式生效,
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
该公约体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之间的平衡,考虑了发达国
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好
评和重视。
3,1999年 11月, 缔约国已经有 56个, 根据目前各国的动态, 参加国还将继续
增加 。
4,,公约, 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和,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的基础上制订的 。
5,,公约, 共 101条,主要内容有: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
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
6、由于公约本身是在两大法系的冲突和协调中诞生的,难免有一些规定偏于概
括和模糊,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引起歧义。一些难以统一的问题,公约予以回避。
7、我国政府对公约的贡献:公约序言基本上采用我国代表团的提议
8、公约的目的:采用统一规则、消除法律障碍,促进贸易发展。
9、公约的解释原则:第七条:按照公约的国际性、统一性和诚信原则解释公约。
不能用本国法的概念、含义来解释公约的规定。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的适用
? 我国政府对该公约的态度
? 我国, 对外经贸部关于执行 〈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应注意问题,,
自 1988年 1月 1日起,我国各公司与公约缔约国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
如果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
纷或诉讼也得依据公约处理。
但各公司也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
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
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该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问题都作出规定,对公约未规定的
问题,我国公司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对于当事人没有规定的事项、也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法院应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 问题:
1、如何理解“如果不另做法律选择”?
2、买卖合同中“在中国仲裁”之类条款,是否属于另做法律选择?
3、如何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哪些关系属于最密切?
4、一项合同,是否可能同时适用两个国家的法律?
? 在国际货物贸易及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适用
? 1999年 11月止缔约国已有 56个 。
? 与我国有贸易往来发达国家, 除日本和英国外, 均是该公约缔约国 。
? 我国是原始缔约国 。 我国保留两项:第 1条第 1款 b项和第 11条及与 11条有关
内容 。
四,CISG关于适用范围的重要条款
第一条, (合同适用公约的条件)
(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 b)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我国保留)
(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
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确定本公约适用时,当事人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
考虑。
问题,1、第( 1)款( a) 适用于什么情况? ( b) 适用于什么情况?
2、第( 1)款( b) 的意义是什么?我国保留的意义?
3、甲乙两公司的营业地分别在英美两国,2002年在大连国际服装节签订
买卖服装合同。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在 A国起诉乙,根据 A国法律,合
同适用合同成立地法律。 按照公约,适用哪国法律?按照我国保留,结果如
何?
第二条, (不属于公约管辖的销售 )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
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货物是购供任何这
种使用;
问题,1、什么是消费性质买卖?什么是商业性质买卖?
2、如何确定买卖的消费或商业性质?
3、购买人的购买目的发生变化时,应如何确定其买卖性质?
4、卖方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买方购买目的时,视为什么买卖?
5、职业摄影师在国外购买摄影机从事婚纱摄影,什么性质买卖?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加工、劳务合同不适用公约)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
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的材料。
注意,1、现货和期货销售属于销售合同,主要性质是加工的合同不属于
2、判断加工性质是否主要的方法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 )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 义
务 。 特别是, 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与以下事项无关:
( a) 合同的效力, 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 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
提示,1,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 合同中某条款及所援引的惯例有效
2,合同, 条款, 援引惯例效力及所有权依据适用的国内 法来确定
问题,1,一项惯例适用于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2,如何理解本条与公约第九条的规定?
3,公约为什么回避对所有权的规定?
第五条,( 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 )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
问题,1,受害人依据什么法律追究卖方出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伤亡责任?
2,公约为什么不管辖产品责任问题?
( 1) 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或其他产品责任公约, 已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
( 2) 公约不管辖产品责任问题, 可以避免与这些国内法或公约的冲突;
( 3) 本公约意欲制定买卖合同成立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则, 保护消费
者
非本公约的制定目的 。
3,货物买卖法与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区别
( 1) 性质不同:买卖法任意性强, 产品责任法强制性强:
( 2) 诉因不同:买卖法强调违约责任, 产品责任法强调侵权责任;
( 3) 通知义务不同:买卖法下买方应通知货物不符 ( 39条 ), 不通知失去
相应权利, 产品责任下买方无须通知, 可直接起诉 。
4,如何处理卖方出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买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5,如何理解公约第二条 ( a)和本条的关系?
6,甲国 A卖给乙国 B一批电子仪器, 由于产品有隐蔽缺陷, 仪器烧毁并毁坏了
进口商 B车间中的一批财产 。 B既可以依据其国内法, 也可以依据本公约追究卖方
A交付有缺陷产品的责任 。 问,B是否有选择权? ( 参考公约第一, 七条 )
第六条,( 公约的任意性 )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 或在第十二条条件下, 减损本公约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
提示,1,公约是任意性的, 但第 12条除外;
2,公约是对合同未规定事项予以补充或解释;
3,公约的任意性只针对合同当事人, 不针对缔约国 ( 保留除外 ) ;
4,当事人对公约适用的权利
( 1) 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适用或不适用公约
( 2) 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部分适用公约, 部分适用其他法律或其他公约
( 3) 当事人有权对公约条款进行修改, 变更以改变原条款含义或效力,
但第 12条除外 。
案例,某买卖合同当事人因为履约发生争议, 当事人未达成法律适用协议,
我国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我国法律, 外商提出应适用买卖合同公约,
被我国法官拒绝, 理由:公约是任意性, 可以适用, 也可以不适用 。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的形式 )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 ( 我国保留 )
提示,1,保留的原因
2,目前我国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3,我国法律对, 书面形式, 的规定,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
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第十二条,(对合同订立形式的保留)
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
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规定不适
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作出了声明的一
个缔约国内。 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约束力。
提示,1、本条是强制性的
2、本条适用于在根据公约 96条做了保留的缔约国内设有营业地的当事人;
3、“书面”只涉及公约第 14条 -----24条规定,只与合同订立、修改和终
止有
关,并不包括公约第三部分的通知或意思表示。
4、提出保留,只意味着不适用公约第 11条,并不意味着一定适用保留国
法。应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国内法来处理。
保留第 11条后,口头合同形式的效力还涉及到适用法律的选择
问题,1、中美两国都是公约缔约国,中国保留第 11条,美国未保留。中美两公司
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基于我国合同法对非书面合同的规定,目前我国当事人与外商签定的买
卖合同是否可以非书面形式?
第二节
要 约
一、合同的含义及成立的条件
?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 成立合同的条件:要约和承诺
? 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开价等
? 承诺: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接受
?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
? 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
二、要约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 要约 (offer),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是向他人提出的愿
意订立合同的一种建议 。
? 要约的条件:
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向特定的人发出 。 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广告, 属于要约邀请 。
3,具备确定的内容:名称, 数量和价格 。
4,表明一经对方接受要约人即受约束
三, 要约的生效, 撤回与撤销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
?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被撤回, 但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前到达,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
? 要约到达后, 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 可被撤销, 但不可撤销要约除外 。
? 不可撤销要约:注明接受期限的;注明不可撤销的;让对方信赖不可撤销的;
四, 要约邀请, 实盘, 虚盘等概念
?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
? 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 。
? 虚盘属于要约邀请 。
五, 要约效力的终止
? 接受期限届满;
? 要约被撤销
?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第三节
承 诺
一、承诺的含义、应具备的条件及生效时间
? 承诺(接受),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接受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
? 条件:
? 作出承诺的人应是受要约人,
?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只表示“愿意考虑”不构成承诺。
? 在要约人规定时间内承诺,未规定时间的应在合理时间内承诺。
? 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对要约有条件接受原则上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 生效时间
? 口头承诺:通知时生效;
? 行为承诺:行为作出时生效;
? 书面承诺:书面通知到达时生效(到达生效原则)
二、逾期承诺及效力
? 逾期承诺: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
? 效力:
? 发出迟延、不能正常到达的逾期承诺:
? 无效承诺,新要约。
? 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除外;
? 发出及时,被通讯耽搁未按时到达的逾期承诺:
? 有效承诺
? 要约人及时通知无效除外。
三、对要约做了变更的答复及效力
? 接受要约的同时变更要约:如“接受你的条件,但需立即装船”
? 效力:
? 实质性变更的答复:无效的承诺,新的要约。
CISG:有关货物价格, 付款, 货物质量和数量, 交货地点和时间,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 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
? 非实质性变更:
? 视为有效的承诺
? 但要约人反对的除外 。
? 要约人反对的条件
o 反对时间
o 反对方式
o 反对内容
CISG: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果所载的
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 除发价人在不
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仍构成接
受 。 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 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
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
四, 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 合同生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生效的条件
? 形式合格
? 主体合格
? 内容合格。
五,CISG关于合同成立的重要条款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如果十分确定并
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即构成发价 。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
物并且明示或默示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 。
( 2)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 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价,
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
第十五条 ( 1)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
( 2) 一项发价, 即使是不可撤销的, 得予撤回, 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
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 送达被发价人 。
第十六条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 发价得予撤销, 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
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
第十八条 (1)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 即是接受 。 缄默或
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
(2) 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 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
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 如未规定时间, 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未曾送达发价
人, 接受就成为无效, 但需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 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
方法的迅速程度 。 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 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
(3)但是, 如果根据该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 被发价
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 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 来表示同意, 而
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 则接受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 但该行为必须在上一款
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
第十九条 (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 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为拒绝该项发
价并构成还价 。
(2)但是,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果所载的添
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 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
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 仍构成接受 。 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
对, 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
(3)有关货物价格, 付款, 货物质量和数量, 交货地点和时间, 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均视为在实质上
变更发价的条件 。
第二十一条 ( 1)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
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
( 2)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 它是在传递正常, 能及时送
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 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 除非发价人毫不迟
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
第二十二条 接受得予撤回, 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
第十一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 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
限制 。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
第十二条 本公约第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
议终止, 或者任何发价, 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
规定不适用,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作出了
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 。 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约束力 。
第十三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书面, 包括电报和电传 。
六、合同成立方面的案例:
1,甲公司发盘给乙公司:供应 50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 3500美元
CIF香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后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
复。乙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复电:接受贵方发盘,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
甲公司又答复:经贵方要求,经我方努力,现已租到船舶,立即装船。
事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报价太高,意欲反悔,前来向律师咨询。请你
予以解答。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 C—514,于 7月 17日向国外乙公司
发盘,C—514农产品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
吨 900美元 CIF鹿特丹,7月 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 7月 22日复电:
接受贵方 7月 17日电,C—514农产品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付款,每吨 900美元 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
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 7
月 25日复电如下:贵方 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
收到贵方接受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
议。
3,甲公司出售一台仪表设备,向乙公司发盘如下:兹确认出售一台仪表
设备,预付 5000英镑后交货。乙公司复电:确认贵方来电,我方购买一
台仪表设备,各项条件依贵方的条件,我方已经汇交贵方开户银行 5000
英镑,该款在贵方交货前由贵行代贵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 30天
内交货。但甲公司既未答复,也未交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4,甲公司于 2月 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寄出一份实盘给乙公司, 发盘中注明, 不可
撤销,, 规定乙公司在 2月 25前答复有效 。 甲公司于 2月 17日下午又用电报给乙公
司发出撤回通知, 该通知于 2月 18日上午送达乙公司, 乙公司于 2月 19日收到甲公
司航空邮寄的实盘 。 由于乙公司考虑价格十分有利, 于是立即发出接受电报 。 双
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
5,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
期内答复, 如果甲公司在两星期内未予答复, 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 2月 1日甲公司
收到乙公司订购 1000套服装的订单, 2月 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供应 1000套
服装 。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 谈不上违约,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
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 1000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
货物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的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乙公司口
头更改的规格供应了第二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
一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
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
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CISG第 29条:
( 1) 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 就可更改或终止 。
( 2) 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作出的书面合同, 不得以
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 。 但是, 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如经另
一方寄以信赖, 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
7,甲公司于 5月 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 100吨, 每吨
500美元, FOB香港, 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 5月 12日前电复有效 。 乙
公司 5月 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 100吨, 每吨 500美元, FOB香港, 合同
订立后一个月装船, 我接受 。 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 ( 或
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 )? 甲公司未答复, 也一直未装船,
双方发生了争议 。
8,甲欲出售自己的农场, 向乙报价 1000英镑, 乙要求以 900英镑成交,
甲要求考虑两天再答复 。 两天后, 甲告知乙不同意 900英镑的成交价格,
乙又要求以 1000英镑成交, 甲仍不同意 。 为此, 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 。
9,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8年 7月 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
“马口铁 500公吨,每吨 545美元 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
20日复到有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 17日复电“若单价为 500美圆 CFR中国口
岸,可接受 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
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 19日复电:“接受你 16日发盘,
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
10,我国 A公司与某国 B公司签订购买 1000包化肥的 CFR合同,装船期限为 1月 1日
至 10日。 B公司租船“雄狮号”在开往装运港途中遇到飓风,致使装货 1月 20日才
完成。在 B公司提供保函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 1月 9日的提单,“雄狮号”于 1月
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1月 30日, 雄狮号, 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 造成 100包化肥烧损, 船长在命令救
火过程中又造成 100包化肥湿损 。
货到目的港, A公司凭提单提货, 发现除烧损和湿损的 200包外, 还有下列损失:
船方少卸 10包化肥;卸下的化肥中有 100包包装破裂, 内装化肥流失;卸下的化
肥中另有 100包包装完好, 内装化肥数量不足 。 事后, 由 B公司保函和船上大副收
据证实:实际装船 990包, 装船时已有 100包包装破裂 。 A公司提货后立即转售,
又逢市场价格下跌, 只能低价出手 。
请你协助 A公司处理下列损失,① 100包烧损; ② 100包湿损; ③ 少卸 10包; ④ 100
包包装破裂; ⑤ 100包内装数量不足; ⑥ 价格下跌损失 。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一、货物的品名条款
? 货物名称应注意的问题
? 凭样品买卖的适用情况及应注意的问题
二、货物的数量条款
? 重量计算方法:毛重,净重,以毛做净
? 数量的机动幅度
? 溢短装条款,500 M/T,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
? 用伸缩性文字表示货物数量:大约 500公吨
? 无溢短装条款和伸缩性文字的,500公吨
? 选择多装或少装应考虑的因素
? 机动幅度内的货物计价:合同价,约定价格的以约定价为准。
三、货物的价格条款
? 作价方法:固定价、非固定价、半固定价
? 佣金和折扣,$100 per doz,CFR London including 2%commission;
? 佣金:含佣价 ?佣金 率
四、货物的包装条款
? 包装的种类: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 包装标志:
? 运输标志( shipping mark)
? 警告性标志
? 指示性标志
? AIDMA标准
五、装运条款
? 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装运通知
? 转船、分批装运、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
? 买卖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意义
案例 1,买卖合同 CIF EX Ship’s Hold,卸货 7WWD,滞期费 5000美元 /日,
速谴费 2500美元 /日;运输合同 FIO,10WWD,滞期费 4500美元 /日,速谴费
2300美元 /日; 卖方实际装船 8天,买方实际卸船 12天。
案例 2:买卖合同 CIF EX Ship’s Hold,卸货 10WWD,滞期费 5000美元 /日,
速谴费 2500美元 /日;运输合同 FIO,7WWD,滞期费 4500美元 /日,速谴费
2300美元 /日; 卖方实际装船 8天,买方实际卸船 12天。
? 买卖合同有没有必要规定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谴费?
六、检验与索赔条款
? 检验时间地点, 方法标准, 机构和证书
? 索赔通知、时间和证据
七,保险条款
? 买方保险,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 卖方保险:按 CIF发票金额加 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卖方按发票金额加
10%投保平安险,买方如需加保,由其自行投保并负担费用”
八、支付条款
? 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等,
? 如“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付款交单”( 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D/P);或“凭不可撤销、保兑、即期信用
证付款” (Payment by irrevocable and confirmed L/C available at sight )等。
九、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不可抗力的后果、出具事故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发
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等。
? 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卖方
不能全部装运或部分装运或迟延装运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
本合同货物不负责任”。
十、仲裁条款
仲裁地点、机构、规则、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
思考题:
1,按照 CISG和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至少应具体哪些条款?
第五章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第一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方式
?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
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特定的航
线和固定的港口之间,进行有规则、反复的航
行运载货物。
?租船运输 (Charter)
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
务,又称不定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的特点
(2)不受货物数量限制,只要舱位许可,即可接受承运
(3)承运人管装管卸,装卸费用包含在运价内,承托双方不计滞
期、速遣费。
(4)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处理承、托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
的依据,而无需签订租船合同。
(二)租船运输
1,租船运输的特点
(3)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特别是矿产品及其他大宗交易货物。
2.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
( 1)程租( Voyage Charter), 称定程租船或航次租船
( 2)期租( Time Charter),又称定期租船
( 3) 光租
第二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合同
?一、装运时间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
?三、分批装运和转船
?四、装运通知
?
第三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提单
? 一、提单的作用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 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明
? 承运人保证凭提单交付货物的证明
海商法第 71条: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
交付货物的单证 。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或者
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的条款, 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
? 二, 提单的证明效力
? 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初步证据, 相对证据
? 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最终证据, 绝对证据
海商法第 77条: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
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
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
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 不予承认 。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 已装船提单 /备运提单
?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 直达提单 /转船提单
? 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 /指示提单
? 预借提单 /到签提单 /
? 舱面提单
案例:
我国 A公司与某国 B公司签订购买 1000包化肥的 CIF合同,
船到大连卸货后, 发现如下情况,1,少卸 100包; 2,卸下的
900包中有 100包包装破裂, 内装货物散失; 3,卸下 900包中,
另有 100包包装完好, 内装货物数量不足;
事后经查船上大副收据证实:实际装船 900包, 装船时已有
100包包装破裂 。 B公司向船长提供了担保 ( 保函 ), 换取了船
长签发的 1000包提单, 并未注明包装破裂 。 请你协助 A公司
处理上述三项损失 。
?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海商法)的性质
?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 海商法有规定依据海商法
? 海商法无规定依据民法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 托运人(合同托运人,交货托运人)
? 承运人(合同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
? 海上运输合同的种类
? 班轮运输(提单运输):件杂货;小货主;大船东。
? 航次租船运输:大货主、大船东
?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条款的特点
? 班轮运输下的强制性条款多
海商法第 44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 航次租船下的任意性条款多
海商法第 94条:本法第 47条和第 49条的规定, 适用於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的规定, 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 适用於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
? 班轮运输下当事人归责原则
? 托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制
? 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驾船、管船、火灾过失免责)
海商法第 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
成的,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 船长, 船员, 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
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 二 ) 火灾, 但是由於承运人本
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 班轮运输下当事人赔偿原则
? 托运人: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原则
? 海商法第 56条: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
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
计算单位( 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
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
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於
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 海商法第 55条:货物灭失的赔偿额, 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
坏的赔偿额, 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
算 。 货物的实际价值, 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
? 迟延交付货物
? 明确约定交付期限
海商法第 50条: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
为迟延交付。
? 未明确约定交付期限的处理
不构成迟延交付
? 迟延交付货物的损失
货物灭失、损害、和(或)其他经济损失
? 未在约定期限届满后 60日内交付货物
海商法第 50条: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 1款规定的时间届满 60日内交付货物,
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 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限制
海商法第 57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
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
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季节性货物,应该明确约定交付期限
非季节性货物,应该 力争约定交付期限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PICC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
? 平安险 ( Free from ParticularAverage,FPA,单独海损不赔险
? 在运输过程中, 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 地震, 洪水等自然
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 触礁, 沉没, 互撞, 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
火, 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 触礁, 沉没, 焚毁等意外事故, 不论在意外事
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
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
? 装卸转船过程中, 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 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
的合理费用, 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 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
靠, 因而引起的卸货, 装货, 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 共同海损牺牲, 分摊费和救助费用
? 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撞条款,, 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
保险范围最小,保险费最低。
卖方有责任保险情况下,如果买方无要求,卖方可以投保平安险
?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Average,简写 WPA或 WA)
按照其英文原意是单独海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恶劣气候, 雷
电, 海啸, 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 一切险 (All Risks)
保险人对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 除了包括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 还包
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因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 雨淋等造成被保险货物
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 一切险不包括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
三种基本险别, 一切险是保险人责任范围最大的一种险别 。
被保险人按货物特性及航行中可能风险, 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一切险, 就不必再投保一般附加险 。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平安险或水渍险, 应根据货物情况选择一般附加险 。
二,PICC的一般附加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
? 短量险
? 混杂, 沾污险
? 渗漏险
? 碰损, 破碎险
? 串味险受热, 受潮险
? 钩损险
? 包装破裂险
? 锈损险
三, PICC的特别附加险
主要包括战争险, 罢工险, 交货不到险, 进口交税险, 舱面险,
拒收险和黄曲霉素险以及卖方利益险等 。
第八章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CISG30,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
有关的单据并转移所有权。
(一)交付货物:
? 转移货物的占有权
? 交付货物的地点( CISG第 31条):
? 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在该地点交货
? 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其交货义务如下:
? 涉及运输时,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 不涉及货物运输:货物所在地交付货物(特定货物存货地,货物待制造
地或待生产地)
? 卖方营业地交付货物
? 涉及运输时卖方的义务( CISG第 32条)
?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但货物没有以货
物上加标记, 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 卖方必须向买
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
?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 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 以按照通常运
输条件, 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 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
?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 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 向
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 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
( 二 )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 交单的意义:买方提货、索赔、转售货物的依据
? 交单的种类: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 交单的时间
? CISG未规定具体时间
? UCP500第 43条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
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
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
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 确定下列案例的交单最后日
? 信用证有效期 10月 31日,规定提单出单后 10日内交单,提单签发日 10月 10日
? 信用证有效期 10月 31日,规定提单出单后 10日内交单,提单签发日 10月 25日
? 信用证有效期至 10月 31日,信用证上未规定交单日期,提单签发日 10月 5日
(三)、转移对货物的所有权( CISG第 4条和第 30条)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
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
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
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问题,1、所有权的问题的法律适用
2、公约回避所有权问题的原因
(四)、卖方对货物的担保( CISG第 35----43条)
? 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第 35,36条)
? CISG35,(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和规格相符,
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 否则即为与合
同不符,( a)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b) 货物适用于
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
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 卖方就无
须按上一款 ( a) 至 ( d) 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
? 数量, 质量, 规格和包装方面必须与合同相符, 即合同标准 。
? 无合同标准时, 采用公约标准:
? 符合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符合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但有两个除外 。
o 但买方依赖自己的技能和判断除外,
o 买方依赖卖方判断是不合理的除外 。
案例:酒厂与农民的高粱的买卖
? 货物的质量与样品相符;
? 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 无通用方式时按照安全方式包装 。
问题,1,如何判断卖方交货是否相符?
2,卖方交付货物在什么情况下应符合通常适用目的?
3,卖方交付货物在什么情况下应符合特定目的? 不符合特定目的
时, 是否一定构成违约?
? 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
第 36条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
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负有责任, 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
时间后方始明显 。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也应负
有责任, 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种义务所致,
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
某种特定目的, 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
? 案例:苹果买卖
?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 ( CISG第 41,42和 43条 )
? 案例,买方购买货物后, 使用或销售过程中, 第三人和法官前来声称:卖
方出售该货物侵犯第三人权利 ( 如所有权, 抵押权等 ), 货物被查封一年 。
买方不能使用或销售货物的损失, 该如何处理?
?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的内涵
? 卖方只卖货物, 不卖麻烦
? 买方只买货物, 不买麻烦
? 卖方物权担保的分类
? 物权方面的担保
? 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担保
? 货物物权担保:所有权, 抵押权等
? CISG4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
货物, 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 收取货物 。 但是, 如
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卖方的义务应按
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 卖方货物担保内涵,( 1) 卖方保证有权出售货物
( 2) 卖方保证出售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
( 3) 卖方保证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提出请求
? 卖方不担保的物权:
? 买方明知货物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仍同意接收货物
? 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 CISG43,(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
时间内, 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 就丧失了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
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 就无权援
引上一款的规定 。
? 货物工业产权知识 产权担保:专利权, 商标权等
? 卖方保证:第三方不能向买方针对货物提出任何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方面的权
利或要求 。 如果第三方提出了上述权利或要求, 卖方向买方负责 。
? 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应具备的条件:
o 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权利或要求 。
o 根据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道的转售国, 使用国或买方营业地法律提出
? 卖方不担保的第三方权利或要求:
? 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经知道的第三人权利或要求
? 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而引起的第三人权利或要求
? 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 CISG42,( 1)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
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是以
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 a)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
他使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 b) 在任何情况下, 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
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 b)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
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 图案, 程式或其他规格 。
问题,1,为什么卖方对工业产权方面担保比物权方面担保宽松?
2,根据 42和 43条, 卖方哪些情况下不承担工业产权担保责任?
二,CISG关于卖方责任的重要条款
第三十条 卖方的义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 交付货物, 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
所有权 。
第三十一条 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 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 a)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以运交给买方;
( b) 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 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
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 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 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 卖方应在
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c) 在其他情况下, 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
置 。
第三十二条 涉及运输时卖方的责任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但货物没有以货物
上加标记, 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 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
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 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 以按照通常运
输条件, 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 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 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 向
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 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
第三十三条 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 a)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 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 应在该日期交货;
( b)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 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 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
一个日期外, 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 c) 在其他情况下, 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
第三十四条 卖方交单的义务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移
交这些单据 。 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 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
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但是, 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
合理的开支 。 但是, 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卖方交付货物的标准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和规格相符, 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
式装箱或包装 。
(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 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 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 a)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b)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 除非情况表明
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 c)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 d)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 则按照足以
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 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 ( a) 至
( d) 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
(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
同情形, 负有责任, 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
(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 也应负有责任, 如
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种义务所致, 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
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 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
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
第三十七条 提前交货时卖方对不符货物的修补权利
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 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 交付任何缺漏
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 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
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作出补救, 但是, 此一权利的行使不
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 但是, 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
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
第四十一条 卖方对货物物权的担保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除非买
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 收取货物 。
但是, 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卖方的义务
应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卖方对货物工业产权等的担保
( 1)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
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
或要求为限, 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为基础的:
( a)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
用, 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 b) 在任何情况下, 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a)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 b)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 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 图案,
程式或其他规格 。
第四十三条 买卖双方丧失权利的情况
(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 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权利 。
(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 就无权援
引上一款规定 。
案例
1998年 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 A公司(卖方)与营业
地位于开罗的埃及 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
(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 8月底,中国 A公司依
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 B公司。 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
的叙利亚 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 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
利亚 C公司。对这项交易,中国 A公司毫无所知。由于该设备所
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于是,在
叙利亚 C公司从埃及 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
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 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提示,a、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条款;
b、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 CISG的缔约国
问题,1)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如叙利亚 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 A公司能否进行
实体上的免责
第二节
买方主要义务
CISG53,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
? 支付价款
?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 支付价款
? 买方付款的条件
? 卖方交货或交单
? 买方付款前有机会检验货物;若该机会与支付程序相抵触,应给
买方保留检验机会
? CISG58,(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
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
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 。 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
据的条件 。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
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 无义务支付价款, 除非这种机会与
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
?接收货物
? 接收货物与接受货物
? 接收货物:货物占有权的转移;接收货物后拥有退货权
? 接受货物:货物所有权转移;接受货物后丧失退货权
? 货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的情况(英国货物买卖法)
? 买方发出通知:货物尚好,望继续合作
? 买方作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使用,转售,抵押等
? 合理时间后买方未发出退货通知
? 退货对买方的特别意义
? 合同签订后市价下跌,买方自然要承受价格跌落损失。但买方解
除合同退货后,以当前较低价格重新购买货物,就把价格跌落损
失转嫁给卖方。
? 价格上涨情况时买方本来应该赚取较高的市场利润。买方退货后
以较高价格重新购买货物,并就高价损失向卖方索赔。如未重新
购买货物,有权就因价格上涨使货物升值的损失进行索赔。
? 贸易公约、惯例及各国内法规定:买方承担运输风险造成货物损
失。但买方解除合同、退回货物后,运输风险将随货物一起退回
给卖方承担。
案例:
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 乙公司又把该
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 。 电视机运到香港后, 乙公司发
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 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 就把电视机转
船运往泰国 。 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 将电视机退
回给香港乙公司, 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给日本甲公司, 遭到
甲公司的拒绝, 为此,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 。
四,CISG关于买方义务的重要条款
第五十三条 买方的基本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
第五十四条 买方付款义务的内容
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 以
便支付价款 。
第五十五条 价格不明确时, 买方按照通常价格付款
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 但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
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
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
第五十七条 买方付款的地点
( 1) 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特定地点支付价款, 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
价款:
( a) 卖方的营业地;或者
( b) 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
第五十八条 买方付款的条件
(1) 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 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
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 。 卖方
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
(2) 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
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
(3) 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 无义务支付价款, 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
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
第三十八条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 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 而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检验可推迟到
货物到达新的目的地后进行 。
问题,1,如何理解, 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
2,在新的目的地检验货物应具备什么条件?
第三十九条 索赔通知
( 1)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 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
卖方, 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 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
( 2) 无论任何, 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 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
方, 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
符 。
第四十条 非善意的卖方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
一些事实, 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第五十九条 买方付款的时间
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
付价款, 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 。
第六十条 买方收取货物义务
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
( a)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 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和 ( b) 接收货物 。
第九章
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第一节
违约分类及分类意义
? 违约与补救的内在联系
? 违约的分类的意义
?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 CISG第 25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
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
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规定的方法:
? 根本违约成立的条件
? 客观条件
? 主观条件:违约人能够遇见后果
? 违约人不能遇见后果 +第三人不能遇见后果,不构成根本违约
? 第三人的条件
? 同等资格
? 通情达理
? 处于违约人相同情况中
? 非根本违约
?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违约的事实是否发生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前,某些情况已经显示出当事
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显然将很可能不能履行他的大部分重要的合同义
务,这一情形被称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一种能够预见到的很有可能
的将来违约,是违约事实还没有实际发生的违约。
?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 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合
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后 。
? 预期违约是将来违约的可能性, 而实际违约是已发生的违约事实 。
? 预期违约当事人暂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等合同规定履约期限已届
满, 已构成实际违约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当事人应承
担违约责任 。
? 预期违约下, 对方当事人补救措施只能是中止履行合同, 预期根
本违约下, 才能宣告合同无效;实际违约下对方所采取的补救措
施是除中止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 可见, 两种违约下所
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
? 预期违约的分类
? 一般预期违约 ( 将来违约的可能性 ),中止履行合同
? 根本预期违约 ( 将来违约的必然性 ),解除合同
? 预期违约下的补救措施:中止履行合同
? 中止履行方的义务:通知违约方
? 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担保时:中止方继续履行
? 有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 预期违约及其补救措施
( 1) 如果订立合同后, 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
务, 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 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
缺陷;或 ( b)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 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
付给买方, 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 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
货物的权利有关 。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 都必须立即通知
另一方当事人, 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则他必须继续履行
义务 。
第七十二条 预期根本违约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 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 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2)如果时间许可, 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
的通知, 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 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 补救措施的概况
? 买卖双方共同采取的措施
? 买方单独采取的措施
CISG第 45条:买方的补救措施 ( 共 11条规定 )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 买方可以:
( a) 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 b) 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要求损害赔偿 。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
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
CISG第 61条:卖方的补救措施 ( 共 8条 )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 卖方可以:
( a) 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 b) 按照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要求损害赔偿 。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
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
( 一)、实际履行
CISG第 46条,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 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才可
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 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
通知同时提出, 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 除
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后, 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 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
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 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
? 实际履行涉及到的问题
? 适用的违约情形
? 适用的限制:不得采取相抵触的其他措施;通知
? 两大法系及公约对实际履行的态度
? 公约把实际履行排在第一位补救措施的意义
? 法院是否有义务判决实际履行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
履行某一义务, 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 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 除非法院
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
? 实际履行的风险(破产及法院的判决等)
(二)给违约方一段合理额外履约期限
? 第四十七条,给予履行宽限期限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 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 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
务, 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 但是,
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
何权利 。
? 涉及到的问题
? 给予宽限期后, 补救人可否解除合同
? 宽限期内履行的, 违约人是否构成违约
? 宽限期不履行的, 应采取什么措施
? 是否必须给予宽限期
? 圣诞节火鸡案
? 普通火鸡案
? 给予宽限期的限制
? 不合理宽限期的后果
(三)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 什么情况下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 第四十九条 ( 1)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卖方不履行
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如果发生不
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 (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
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第七十三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
批货物的义务, 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
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 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
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 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
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 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
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 不能单
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
? 合同宣告无效后的后果?
第八十一条 ( 1)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但应负责的任何损
害赔偿仍应负责 。 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 也不影
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
( 2) 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 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
或支付的价款 。 如果双方都须归还, 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
? 如何实施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 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方始有 效 。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 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 以适合
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 要求或其他通知后, 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
搁或错误, 或者未能到达, 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
案例,有一份产地交货合同, 出售新鲜荔枝 10吨, 总值 150万美元, 合同
规定买方必须在 5月 25日至 31日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 。 卖方
多次催促买方派车, 但直至 6月 8日仍未派车, 卖方只好将荔枝以 100万
美元的价格卖给了新的买方, 为此, 卖方与原来的买方发生了争议 。
( 四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与其他措施的关系
?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 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 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
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
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 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 对
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
? 第七十七条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 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减轻
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 如果他不采取
这种措施, 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
案例 一份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订于 1月, 买卖 1000吨一级大米, 每吨 200美元,
6月交货, 订立合同时二级大米的价格是每吨 150美元 。 卖方 6月实际交付的是二
级大米, 假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 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化, 一级
大米仍为每吨 200美元, 二级大米仍为 150美元;第二, 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下跌,
一级大米每吨 100美元, 二级大米每吨 75美元;第三, 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上涨,
一级大米每吨 400美元, 二级大米每吨 300美元 。 请问在上述三种情况下, 如果买
方要求索赔, 应索赔多少?
?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第七十五条 解除合同 +替代交易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 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 买方已以合理
方式购买替代货物, 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 则要求损害赔偿的
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
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
涉及的问题:
? 合理替代交易
? 不合理替代交易的后果
? 第七十六条 解除合同 +无替代交易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 而货物又有时价, 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 如果
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 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
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
他损害赔偿 。 但是, 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
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 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
(2)为上一款的目的, 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 如果该地点
没有时价, 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 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
涉及问题
? 如何理解时价
? 时价与市价的关系
? 采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的意义
课前信息:
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如失败将危及 WTO的合法性
,国际先驱导报, 报道,2005年 1月 1日是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的最后期
限。从 2001年 11月算起,21个月过去了,世贸组织成员发现,关于农业、关税、
纺织品、非关税壁垒等诸多协议均未按时间表完成,欧、美之间的农业争端更
难达成一致。世界银行的报告:如果多哈回合进展顺利,贸易自由化会给全球
经济每年带来 8000亿美元的共同利益;而很多外交官认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
判目标能否如期完成,世贸组织第五次部长级会议或许就是成与败的“分水
岭”。
自 2003年 8月 11日起,世贸组织各成员就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等悬而未
决的议题进行了集中谈判。各成员开始讨论第五次部长级会议的坎昆会议宣言
草案,预计在 2003年 8月下旬完成宣言草案第二稿。 2003年 8月 25~ 26日,在第
五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世贸组织将召开最后一次由各成员高级官员出席的总理
事会,确定“坎昆会议宣言”。
世贸组织官员表示,该宣言草案旨在提醒世贸组织成员,尤其是美国、欧盟
和其他主要成员,要么采取实际行动,要么让坎昆会议以失败告终,而谈判的
失败将削弱已有 8年历史的世贸组织的合法性。
WTO总干事素 ·帕猜呼吁别让 WTO垮掉
世贸组织总干事素 ·帕猜在蒙特利尔小型部长会议上所说:
“如果各成员不采取行动,全球取消贸易壁垒的谈判就面临失败
的危险。两年前在多哈发起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这一雄心勃勃的
计划就要搁浅 …… 我们现在到了开始真正谈判的时候了。”
“我们需要真正的灵活性,我们需要部长们在关键问题上作出承
诺。我希望部长们能够照亮谈判之路 …… 谈判如果失败,其结果比
损失进一步开放市场的机会还要令人沮丧。我们不仅仅是停滞不前,
而是会后退。我们带给国际社会的信号就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失败。”
欧、美陷入削减 1400亿美元农业补贴的僵局
农业既为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巨大空间,也是世贸组织新回合谈
判陷入僵局的原因所在。舆论普遍认为,除非在农业谈判方面取得
突破,否则其他议题的谈判都不会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欧、美
双方都承诺要进行建设性的合作,但他们都面临很强的政治压力和
技术上的挑战,因而都未能对谈判成功表示出应有的信心。
部分成员的贸易代表认为,欧盟虽已推动各成员对农业补贴政
策进行了非常有限的改革,但要想让其各成员大幅度削减农产品进
口壁垒,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转移压力,欧盟“掉转枪口”指责
美国的国内农业补贴、出口信贷和食品援助等政策,并坚持要求美
国必须大幅度削减补贴,否则没有可能就农业谈判达成一致。
美国国会和强大的农业协会针锋相对,指出只有在欧盟和其他
成员承诺大幅度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的情况下,美国才同意削减补
贴。
世贸组织坎昆会议谈判破裂
路透社:发展中成员拒绝同意发达成员在外国投资领域提出的新
要求后,对世界经济的健康运作至关重要的贸易谈判终于 2003年 9月
14日破裂。 5天来,农业一直是世贸组织会议争论的中心议题。但是
谈判最终由于欧盟和其他一些成员坚持制定 4项新贸易规则而激化。
谈判的破裂却戏剧性地强调了发展中成员的重要性。它们已经占
到了世贸组织成员总数的 1/3。已经感到现存的贸易法被发达成员操
纵的发展中成员表示,它们不会坐视新规则给它们带来无法接受的负
担并损害它们制定经济政策的自由。
WTO146个成员一直希望在坎昆会议上达成足够的共识,为全球
贸易协定谈判注入新的生机,因为 2004年底将是多哈回合的最后期限。
阿根廷的首席谈判代表认为,“现在这项目标可能不能够实现了。”
会各成员代表表示,一旦争议被解决,它们将再聚守于日内瓦,
希望能看到贸易谈判的重新启动。但是,随着 2004年 11月美国大选的
临近和欧盟即将于 2004年接纳 10个新成员,世贸组织将很难有机会再
将各成员的首脑聚在一起商讨贸易协定问题。
谁承担谈判破裂的主要责任
牛津饥荒委员会将这一切归罪于发达成员提出的过分要
求。“发达成员正在破坏世界贸易体系。发展中成员来到这里
是为了达成协定。它们在做它们的日常作业。它们能够协同一
致,但是欧盟和美国却不能使它们的行动一致。”
世界银行估计,一份市场开放的协议可以在 2015年前增
加大约 5200亿美元的全球收入,使 1.44亿人口摆脱贫困。
(五)、中止履行合同
? 中止履行合同的适用的违约情况
第 71条 ( 1) 如果订立合同后, 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
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 他履
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 ( b) 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
行合同中的行为 。
? 未得到货款的卖方的中止运输权利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 他可以
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 本款规
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
? 卖方交付货物前
? 卖方交付货物后, 提交单据前
? 卖方提交单据后, 买方提取货物前 ( 买方未转售货物 )
? 卖方提交单据后, 买方提取货物前 ( 买方已转售货物 )
? 买方提取货物后
? 卖方行使中止运输权时涉及到运输法律关系
? 卖方中止运输权对运输人的影响
? 中止方的义务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 都
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
分保证, 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
涉及到的问题:
? 不通知的法律后果;何为充分保证;
? 充分保证后仍中止的法律后果;没有充分保证的法律后果
? 预期根本违约
? 第七十二条 在履行期满前宣告合同无效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 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
(2)如果时间许可, 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
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 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 则上一款的规定不
适用 。
案例:
1,中国甲方向国外出售丝苗大米, 合同规定, 从 2月份开始, 每
月 1000吨, 分 10批交货 。 中国卖方从 2月份开始交货, 但第 5批大米
品质发霉, 不适合人类食用, 买方以此为由, 宣告以后各批均撤销 。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
2,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分 5批交货, 但第 3
批货物品质有严重的质量缺陷, 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 。 买方因此
拒收货物, 并宣称全部合同无效 。 买卖双方发生争议 。
3,1993年 2月美国 S公司与北京 A公司签订 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
FOB天津, 每吨 3000美金, 1994年 2月前交货 。 合同签订后, A公司
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 但因当时市场需求量很大, 厂家供货紧张,
A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 遭到 S拒绝 。 1994年开始, 钼铁价格暴涨,
A公司要求抬高合同价格, 又遭拒绝 。 2月前, 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
义务, 4月份, 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 2倍 。 6月 5日,
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要求 A
公司赔偿 S公司于 6月初补进的 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
第三节
买方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交付替代货物
? 采取该措施的情形
? 为什么必须在根本违约情况下才可以请求交付替代货物
? 请求替代货物权利的丧失
第 46条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 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时, 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 必须与依照第
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 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
第 82条 ( 1) 如果买方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他就丧失宣告
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
(二)、要求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
第 46条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
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
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
出。
适用的违约情况:
? 未构成根本违约
? 虽构成根本违约, 但未解除合同
(三)降低价格
? 适用的情况
第五十条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 不论价款是否已付, 买方都可以减低价
格, 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
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 但是, 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
条的规定履行义务, 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
? 降低价格标准
降低价格后应付的数额 =
合同价格 *不符货物交货时价值 /相符货物交货时价值
案例,一份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订于 1月,买卖 1000吨一级大米,每吨 200
美元,6月交货,订立合同时二级大米的价格是每吨 150美元。卖方 6月实际交付
的是二级大米,假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
变化,一级大米仍为每吨 200美元,二级大米仍为 150美元;第二,交付货物时市
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 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 75美元;第三,交付货物时
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 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 300美元。请问在上述三种
情况下,如果买多少方要求降低价格,降低价格后买方分别应支付多少数额?
? 降低价格与损害赔偿的选择
? 与合同价格相比, 交货时市场价格不变
? 与合同价格相比, 交货时市场价格上涨
? 与合同价格相比, 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
? 不得要求降低降格的情况
? 针对不符货物价值贬值损失已经请求了赔偿
? 卖方已经对不符部分进行了修补
? 买方无理拒绝卖方对货物修补的请求
? 降低价格与免责的关系
第七十九条 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 不负责任, 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 是由于
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 而且对于这种障碍, 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
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
( 5) 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
利 。
第四节
违约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 免责:不履行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ISG第 79条,因障碍不履行合同而免责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
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
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佣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
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
照上一款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佣的人,
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例如:甲已签定买卖合同后,甲把货物中的主要设备交给第三人丙加工,
并签定加工合同。因为丙发生了不可抗力,如地震,致使加工合同不能履行,
也使甲不能履行买卖合同。)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
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
偿责任。(通知到达生效原则)
(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 保全货物
? 保全货物是占有货物方的责任
? 保全货物与风险是否转移无关
? 保全货物义务与违约无关
? 保全货物的费用和风险的承担
? 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CISG第 85条,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 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
履行时, 买方没有支付价款, 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
处置权, 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以保全货物 。 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
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
? 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CISG第 86条,(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 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
任何权利, 把货物退回, 他必须按情况采取措施, 以保全货物 。 他有权保有
这些货物, 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 并交给买方处置, 而买方行
使退货权利, 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 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
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 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
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 则此一规定不适用 。 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
取货物, 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
? 保全货物的方法
CISG第 87条,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把货物寄
放在第三方的仓库, 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 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
CISG第 88条,( 1)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
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 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
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 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 把货物出售, 但必须
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
( 2) 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 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 则按
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 必须采取合
理措施, 把货物出售 。 在可能的范围内, 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
方当事人 。
( 3) 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
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 。 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
? 涉及问题
? 保全货物人可以出售货物的四种情况
? 保全货物人必须出售货物的两种情况
? 出售货物时的通知义务
? 出售货物后的价款处理
有关案例:
1,甲乙签订出售茶叶买卖合同, 交货地为甲公司仓库, 数量 1000公斤, 总
值 2500美元, 乙公司应于 10月到甲公司的仓库提取货物 。 甲方于 10月 1日
将提货单交给乙方, 乙方也付清了货款, 但乙方在 10月一直未能提货,
于是, 甲方将货物转往另一存放地点 。 当乙方与 11月 10日前来提货时,
发现因与牛皮存放在一起, 致使 10%发生串味, 失去了使用价值, 甲乙
双方就 10%串味损失发生争议 。
2,一份精密仪器配件买卖合同:买方按照配件制造进度预付货款 。 买方非
常关心配件质量, 一旦质量有问题, 买方将有重大损失 。 合同签订后,
据可靠消息, 卖方供应配件质量不稳定, 于是买方通知卖方中止预付货
款 。 卖方立即提出书面保证, 并由银行提供担保, 要求买方预付货款,
遭到买方拒绝,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
3,一份 CIF合同, 出售机床 200台, 货物运到目的港后, 买方发现有部分零
件生锈, 认为是存仓太久仓底货, 要求卖方降低价格 25%,卖方不同意,
要求用全新零件换回已交付的生锈零件, 买方又不同意, 坚持降低价格,
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
4,有一份产地交货合同, 出售新鲜荔枝 10吨, 总值 150万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 5月 25日至 31日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
货物 。 卖方多次催促买方派车, 但直至 6月 8日仍未派车, 卖方只
好将荔枝以 1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新的买方, 为此, 卖方与原
来的买方发生了争议 。
5,某合同规定, 卖方应于 12月 1日以前交付机床 100床, 总值 50万美
元 。 7月 1日, 卖方通知买方:因为市场价格上涨, 机床供不应求, 除非
买方支付 60万美元, 否则不交货 。 买方不同意卖方的要求, 坚持仍按照
合同价格付款 。 买方曾于卖方通知后向另一供应商询价, 拟进行替代交
易, 另一供应商可以在 12月 1日前交付货物, 价格为 56万美元, 但买方
没有进行替代交易 。 等到 12月底, 买方不得已从另一供应商处以 62万美
元的价格进行了替代交易, 并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 。 买卖双方就赔偿数
额发生了争议 。
第十章
货物所有权与运输风险转移
第一节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 货物买卖的实质:所有权的买卖
? 各国国内法对所有权的规定
? 合同成立时所有权转移
? 货物被特定化时所有权转移
? 交付货物时所有权转移
?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时所有权转移
? CISG对货物所有权的规定
? CISG第 4条
? CISG第 30条
?, 1932年华沙 -牛津规则, 的规定
第 6条:卖方提交提单时货物所有权转移
? 合同所有权条款签订应注意事项
? 所有权条款是合同最重要的条款
? 卖方转移所有权的条件
? 买方支付价款的条件
案例:
1,一 FOB合同规定:买方预付货款后卖方交付货物。买
方按规定预付货款,并指定船舶到达装运港,正待接收货物时,
卖方宣布破产。工作人员前来码头欲将货物出售以偿还卖方债
务,买方以货款已付、所有权已转移为由,阻止工作人员出售
货物,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如果你是买方,从本案中得到什么启示?
2、一电视机厂家和一个商场签定出售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商场出售一半电视机后再付款。但商场刚刚出售几台电视机就
宣告破产。破产工作人员要出售电视遭到电视机厂家的反对,
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如果你是卖方,从本案得到什么启示?
第二节
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 运输风险的种类、含义、转移后果及转移前提
? 多种风险:商业风险、外汇风险、信用风险等
? 风险与当事人责任的不同
? 风险转移后果
第 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款义务并不
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
? 风险转移前期
第 67条 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志, 或以装运单据, 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
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 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
? 运输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 物主承担风险 ( 英国货物买卖法 )
? 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
? 美国统一商法典
? 买卖合同公约
? 买方承担运输风险的合理性
? CIST与, Incoterms”对货物运输风险转移规定
? 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
? 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
第 67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
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 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
交给买方时起, 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
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
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 并
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
涉及问题:
1,如何理解, 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 和, 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
2,风险转移时间与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比较
3,提交单据与否, 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4,风险转移后, 所有权转移前的空隙问题 ( 所有权, 货物损害 )
? 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风险转移
第六十八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
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
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
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
由卖方负责。
涉及问题:
1,为什么在运输途中销售货物
2,运输途中销售货物对贸易术语的选择
3,运输途中销售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
4,运输途中销售货物风险转移的特殊规则及其意义
案例,甲公司为了争取国外市场, 先把 500辆拖拉机装上船舶甲板上, 运往国
外 。 随后与乙公司签订 100辆拖拉机的买卖合同, 采用 CFR术语, 并约定在目的港
由船长负责把 100辆拖拉机分拨给买方 。 但在运输途中, 因为遭受恶劣天气, 为了
避免船舶的沉没, 船长下令把 100辆拖拉机推进海里, 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 避免
了船舶和剩余拖拉机沉没的危险 。 到达目的港后, 乙公司前来接收货物时, 甲公
司声称, 卖给乙公司的 100辆拖拉机全部沉入海底, 这是乙公司应承担的运输风险
所造成的损失, 剩下的拖拉机都不是卖给乙公司的 。 为此, 双方发生了争议 。
? 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 从买方接
收货物时起, 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 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
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 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
(2)但是, 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 当交货时
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 风险方始转移 。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
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涉及问题:
1,,其他情况下, 的两种情况
2,卖方营业地接收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
3,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接收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
4,买方接收货物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5,两种情况风险转移时间不同的意义
案例, 1,某 EXW合同规定 7月交货, 卖方 6月底把货物备妥包装, 存放自己
仓库并将提货单给买方 。 假如买方分别于 ( 1) 7月 1日, ( 2) 7月 31日, ( 3)
8月 10日提货 。 请问风险何时转移?
2,仍如上例, 合同规定卖方 7月交货, 交货地点为第三人仓库 。 其他
情况相同, 请问风险何时转移?
? 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 对风险转移有影响的违约情形
? 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FOB买方未及时通知船舶名称及到港时间;
FOB船舶未及时到港等
? 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 卖方未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案例:合同规定 1000包一级纺织品,卖方交付 950包一级,50包二 级,
1000包中 500包被海水浸湿。买方如何处理损失?
? 卖方根本违约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案例:仍如上例,卖方实际交付货物中,50包一级,950包二级,500包被
海水浸湿。买方如何处理损失?
? CISG,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涉及问题,1、如何理解“不损害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2、“卖方根本违约时风险不转移”是否正确?
案例:
卖方交货严重不符,买方依法宣告合同无效,把货物存放码头仓库,
通知卖方及时提取,并催促卖方退货款。卖方退款后,前来提货时,货
物灭失,与买方发生争议。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 汇票(付款的指示)
? 本票(付款的承诺)
? 支票(特殊的汇票)
二、关于票据的国际立法
? 英美法系
? 日内瓦公约法系(大陆法系)
三、汇票(付款命令)
? 汇票的含义:
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票据。
?种类
? 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
? 跟单汇票与光票(是否随单)
? 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付款时间)
?汇票的使用程序
? 即期,出票 → 转让 → 付款提示 → 付款(拒付) → 追索
? 远期,出票 → 转让 → 承兑提示 → 承兑 → 付款提示 → 付款(拒付) → 追索
?汇票的转让:
? 转让人(前手)(背书人) → 受让人(后手)(被背书人)
? 转让人的责任
? 保证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
? 保证背书是连续的
? 保证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
?受让人的权利
? 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汇票上的付款人承兑和付款
? 在遭到拒付时, 向前手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 有权将汇票再度背书转让, 但禁止转让的汇票除外
?转让的手续(背书)
? 记名背书
? 空白背书
?本票的转让程序
第二节
支付方式(汇付和托收)
一、汇付的含义及性质
?买方主动付款
?支付程序:
?商业信誉
买方 卖方
汇出银行 汇入银行
① 买卖合同关系
②
委
托
付
款
③ 委托付款
④
通
知
二、托收的含义及性质
?卖方主动要求买方付款
?支付程序
?商业信用
委托人(卖方) 付款人(买方)
托收银行
(卖方所在地银行)
代收银行
(买方所在地银行)
⑴ 买卖合同规定
⑵
委
托
收
款
⑶ 委托收款
⑷
通
知
⑸
付
款
⑹ 通 知
⑺
通
知
? 托收的种类
?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D/P)
承兑交单( D/A)
? 光票托收
? 有关托收的国际惯例,1993年,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 522出版物,
简称 URC 522,1996年 1月 1日起实施
委托人(卖方) 付款人(买方)
托收银行 代收银行
1 买卖合同
2
委
托
收
款
3 委托收款
4
承
兑
提
示
5
承
兑
6
付
款
提
示
7
付
款
8
交
单
9 通知
10
通
知“见票后一个月付
款,付款后交单,
委托人(卖方) 付款人(买方)
托收银行 代收银行
“见票后一个月付
款,承兑后交单,
1 买卖合同
2
委
托
收
款
10
通
知
9 通知
3 委托收款
4
承
兑
提
示
5
承
兑
6
交
单
7
付
款
提
示
8
付
款
第三节
支付方式(信用证)
一、信用证产生的背景、含义、当事人及支付程序
第一, 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
第二, 买方按合同规定时间申请银行开证, 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 。
第三, 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 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寄交给通知银行 。
第四, 通知银行核实信用证真实性, 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 。
第五, 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装运货物, 备齐单据,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交单 。
第六,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相符后, 扣除利息, 把货款垫付给卖方 。
第七, 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一起寄交给付款银行, 索偿款项 。
第八, 付款银行审核货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 付款给议付银行 。
第九, 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 第十, 买方付款 。 第十一, 开证行交单 。
开证申请人(买方) 受益人(卖方)
付款银行 开证银行 通知银行 议付银行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⑻
⑺
⑼⑽⑾
信用证支付程序所涉及到的问题:
1,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意味着什么?
2、开证银行为什么同意开证?有没有风险?
4、议付行为什么同意议付货款?议付货款有无风险?
6、开证行遭到买方拒付怎么办?
二、信用证下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种类
四、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及利弊
1,信用证是一种 独立 的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种 独立 的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 独立的 纯粹的单据交易
利弊:卖方收汇风险小
买方被欺诈风险大
二、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的责任
第一, 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
第二, 根据买卖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
第三, 向开证银行提供保证, 并保证单据相符时付款赎单
第四, 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 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 单据属于开证银行
第五, 如果开证银行破产, 买方有义务向卖方付款, 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
2,开证申请人的权利
第一, 有权在付款赎单对单据进行审核, 发现不符点, 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第二, 付款赎单之后, 对货物有权进行检验, 发现不符有向卖方索赔权
第三, 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履约保证, 未提供时有权不申请开证 。
3,开证银行的责任
第一, 开证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指示, 正确, 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第二, 向受益人及其他汇票持票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第三, 开证银行审单付款是终局的, 如果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 无追索权 。
4,开证银行的权利
第一, 在开出信用证之前, 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
第二, 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有权严格审核
第三, 付款后, 如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有权处理单据或货物
五、开证银行银行如何审单(审单原则)
? 严格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 相符标准(单证表面文字记载相符)
? UCP规定
? 第 13条a: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 以便确
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 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
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 单据
之间表面不一致, 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
? 第 15五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 完整性, 准确性, 真伪性或法律
效力, 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 概不负
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 数量, 重量, 质量, 状况,
包装, 交货, 价值或存在与否, 对于货物的发货人, 承运人, 运输行,
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 行为及/或疏忽, 清偿能力, 执
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 。
六, 开证银行为何对开证申请人如此, 不负责任,
? 卖方的信誉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
? 开证银行不是买方的, 警察,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主席B,S惠布尔指出,“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
业交易而办理付款, 不可能指望银行当 ‘ 警察 ’ 来控制欺诈的发生,
七、信用证诈骗
? 杨先生的话, 外贸及海运诈骗 —货物索赔新发展,
在世界范围内,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经济诈骗活动。根据国际
商会、联合国和国际警察组织等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的经济诈骗总额高达
315亿美元。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国内外对
外贸易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国际商会记载的第一个诈骗案件就是发
生在 1948年的中国。如果因诈骗而遭受的损失占中国外贸总额的 5—10%,则
每年损失金额也是十分惊人的。( P1,第一短)
我参加过一次会议,美国联邦调查局一封报告讲,世界各地有组织的犯
罪集团看到贸易诈骗最赚钱,风险最小,比走私毒品等要安全得多,就大规模
地进入了这个圈子。所以,我不愿意处理诈骗案件,的确是非常危险。
如有一个大案子,伊朗政府与法国商人做军火生意被骗,损失巨大。他们
在买卖合同及信用证里明文规定:待货物装运后,伊朗指派的三个监装的军人
发密码给伊朗在伦敦的结汇银行,银行受指示后方可结汇。这样本来伊朗好象
是挺有保障的了。可结果呢,事前伊朗派出的军人被卖家绑架,因此,骗子掌
握了密码,顺利结汇,很明显,这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干的。( P88。第一段)
? 信用证诈骗的种类
? 卖方利用信用证欺诈买方,伪造单据
? 买方伪造信用证欺诈卖方,假信用证
? 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欺诈银行,假单据骗取银行垫款
? 海运上的诈骗,“鬼船”
? 货物装上船舶后,船舶失踪
? 船东把货物运到港口管理最乱的国家,如菲律宾卸货卖掉
? 容易被鬼船诈骗的情况
? 船舶与船公司
? 货物
? 运费
? 保险上的诈骗:船东骗取保险赔款
? 老龄船舶,大保险金额
? 凿沉船舶、烧毁船舶
? 软条款信用证
?,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银行
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
意识或履约行为,从而减 /降低银行信用程度的条款。
? 信用证中软条款的性质
? 软条款使得使信用证名义上不可撤销,但实际上属于可撤销,
开证申请人通过“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作为第一付款
人的地位,使银行信用受制于商业信用,大大降低了银行信用。
? 软条款信用证的主要表现:
? 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如买方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复样确认后生效
? 信用证规定商品在进口国检验,如不符合进口国标准,银行拒付货款
? 一些单据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或受益人不熟知的某机构出具
? 装运日、装运港、船公司、船名须征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申请人却不
及时安排或落实
? 信用证条款自身互相矛盾,如运输单据为 Airway Bill,却以仅适用于海
洋和内河运输的价格术语如 CIF成交,使受益人无法执行
? 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可凭正本提单
不付款而先提货
八、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原则
? 信用证交易独立
? 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
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的原则,但如果确有证据可证明卖方实
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付货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
银行付款。
? 国际社会对 欺诈例外原则的态度
1,英国对信用证欺诈的处理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不应用来保护欺诈。
2,,美国统一商法典, 第 109条规定,:
( 1)当然,适用例外的首要条件必须是存在欺诈,且须为“实质性”的欺
诈 ;“实质性欺诈”一般指“受益人没有明显的期望兑付的权利,并且在事实上
也没有支持此种兑付的基础,即可构成实质性的欺诈。关于欺诈的举证责任
当然也应由买方承担。
( 2)须是银行在支付前知悉欺诈之情事。如果是开证行在支付后方知悉
欺诈,则根本就无所谓再引用欺诈例外。
( 3)申请人欲求开证行之拒付,其常规求援手段为获得法院的禁付令。法
院在暂时或永久禁止兑付或采取其他类似救济方法时,须查明以下情况,a,所
适用的法律不禁止此种补救方法且其规定的条件已被满足 ;b,应对因该补救
方法受到不利影响的人以充分保护 ;c,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表明其胜诉的可
能性更大,且提出兑付要求的人为非正当持票人。
3、国际商会认为
“议付行提示被证明是伪造的单据时,其利益受到UCP 50(,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 )第 9条的保护,除非议付行本身是欺诈的当事方,或者在单据提交前
知悉其为伪造,或者没有克尽职责,发现表面的伪造的痕迹。”
九、我国 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
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文 件 号 】 法 (经 )发 〔 1989〕 【 颁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
【 颁布日期 】 1989年 06月 12日 【 实施日期 】 1989年 06月 12日
关于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 问题,根据在国际上长期广泛适用的, 跟单信
用证统一惯例, 的规定,银行信用证是银行以 自身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
种凭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也是我国对 外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
式。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表 面上符合信
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如果单证不符,开证
银行有权拒付,无需由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
不同的法律 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
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货 款,否则,会影响中国银行的信誉。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
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 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
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
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 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
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所以,采
用这项保全措施一定要慎重,要事先与中国银行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向上级人民
法院请示。对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的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申请,人民法院
也应照此办理。
十、汇付、托收及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及选择
? 手续依次逐渐复杂
? 费用也依次逐渐增多
? 商业风险和银行风险
? 卖方收汇风险:
? 汇付下的预付货款
? 汇付下的货到付款
? 托收下付款交单
? 托收下的承兑交单
?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 保兑信用证
? 三种支付方式的选择
? 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方式, 通常总有信用证方式在内
? 比如, 大部分货款用信用证先支付, 少部分货款于货物到达后用汇付方
式支付
? 再如, 卖方开出两张汇票, 一张是光票, 用于信用证方式下, 收取一部
分货款, 另一张是跟单汇票, 用于托收方式下, 收取另一部分货款
? 案例
驻英华侨的工艺品买卖
第四节
支付方式(国际保理)
招商银行的广告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无疑是对出口商最安全、最有利的支付方
式,但在商务谈判中,进口商往往占据主动,处于主导地位,进口
商可能因开证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等种种原因而不愿意接受信用证
结算方式。作为出口商的您,如果坚持采用信用证作为唯一的贸易
结算方式,则可能会丧失许多贸易机会,而选择 O/A(赊销)结算方
式,虽有利于您在竞争中获取商机,却又使您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如担心收汇安全、银行融资困难 ……
如何解决上述难题?招商银行的出口保理业务正是为您量身定做
的最佳解决方案。
? 国际保理产生的背景
随着现代运输和通讯的发展, 贸易市场大为繁荣, 但出口商同时也发现自己面临
着日趋激烈的竞争, 国际贸易市场越来越趋向于买方市场, 买方市场的形成, 使
得买方越来越坚持采用有利于自己的支付方式, 即赊销方式, 且通常情况下为付
款期限在 120天以内的赊销 。
资料统计, 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 70% 左右 。 许多出口商意识到, 要
在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就必须采用赊销方式 。 这一点在向发达国家出口显
得尤为重要 。 如何防范赊销贸易下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应运而生 。
? 国际保理的含义及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又称保理、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
等。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 D/A)、赊账等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
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等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
供包括进口商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账款催收、财务管理以及贸易融
资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克服了信用证方式资金占用、手续繁琐、机制僵化、贸易欺诈等弊
端,在发达国家国际保理已代替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 近年
来,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据联合国贸发中心 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
际贸易结算中,L/ C(信用证)使用已经降至 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 10%
以下。另据国际保理联合会秘书长透露,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 5000多亿美
元,在欧美国家间贸易结算中保理基本上取代信用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 国际保理的做法
通常由卖方所在国的出口保理商与买方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
成保理服务。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负责,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
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进口保理商对买方负责,为买方向出口保理商提供信用
额度,催收未清偿发票款项,并保证买方到期付款;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相
互负责,签订保理商间协议。由于进口保理商与买方同处一国,它的介入使对买
方的信用评估变得相对容易 。
?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程序
1、卖方 在赊销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内容和进口人名称通知出口保理商。
2、出口保理商将有关资料通知进口保理商,由其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将调查
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
3、出口保理商对可以认可的交易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协议内明确规定信用额
度,即买方能够支付的最大数额。
4、出口商在保理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
5、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取得运输单据和其他商业单据,并在单据上注明应收
账款转让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收到全套单据后,将单据转交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向进
口商收款,并将款项拨交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将收到的货款扣除手续费后交付出口商。若按协议规定,在出口商
交单后已预支部分货款(一般为 50% - 90%),则应在付款时扣除预付款的本息。
8、如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应负责追偿和索赔。并按协议规定的时
间向出口人付款。
? 国际保理与其他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国际保理业务有别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大传统国际结算手段,其无论
对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具有独特的应用优势。
对出口商而言,保理商可以代替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监督,
克服信息障碍,从而为出口商的销售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和信息。出口商在货
物装运毕并向保理商转让发票等单据后,即可获得 80%以上的融资,提高收汇
速度,加快资金融通。只要出口商的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出口商即可将进
口商破产或拒付等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完全转移给保理商,相比 L/ C付款方式,
能更大程度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 保理业务由于建立在赊销交易基础上,其实
际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也起到鼓励买方进口和建立长期合作的
作用。
对进口商而言,由于保理业务通过保理组织进行结算,可以省去买方高昂
的开证费用及押金等支出,降低了买方的交易成本。保理结算的延期付款,也
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提高了其资金利用率。
第十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第一节
EDI与国际货物贸易
一,EDI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应用
? 传统国际贸易
? 当事人借助信函, 电话, 电报和传真等通讯方式
? 要约, 承诺, 发货, 保险, 结汇以及报关, 离不开纸面文件
? 这些文件以纸张为载体, 有的要求亲笔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 一笔货物交易涉及的单证有几十份, 在多个部门流转
? 书面文件的传输, 成本高, 传输慢, 重复性劳动多, 差错率大
?, 小批量, 多品种, 快交货, 下, 书面文件显示出诸多不方便之处
? 电子数据交换
? 电子数据交换被称为, 无纸国际贸易, 或, 电子交易,, 电子文件替代纸面文
件 。
? EDI技术将交易有关文件如订单, 发票, 货运单, 报关单和进出口许可证等,
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成计算机能识别和处理的数据格式, 通过网络在交易双方间
进行无纸化传送 。
? 为提高传递速度与质量, 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起来 。 互联网的发
明与广泛应用, 使得以电子数据交换为基础的国际电子商务贸易迅猛发展 。
? 网络与数据处理系统的不稳定性, 电子文件的可修改性与易复制性, 会产生一
些, 失真, 现象 。 这就使得 EDI技术对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传统国际贸易法律
制度产生了极大冲击, 并产生许多新问题 。
二,使用 EDI技术出现的法律新问题
? 单证形式 。 许多国家都要求以书面单证作为证明交易有效依据,EDI下买卖双方
采用电子文件方式,内容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尽管屏幕内容可以打印,但与传
统上书面形式大 不相同
? 签字和认证。许多国家法律要求某些合同、文件或单据必须经当事人签名或书面
认证。 EDI交易虽有电子签字技术,但 如何认证电子签字 是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 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涉及到要约、承诺、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等问题。 EDI合同
订立是一种自动化操作,要约和承诺因传送、操作失误等原因常常不是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而这种错误往往在合同被执行后才能发觉。这就涉及到该合同能否依
传统法律原则被认定为无效或撤消等问题。 EDI合同下表示承诺的文件可以在任
意时刻、任意地方发出,涉及到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问题。
? 涉及安全和证据 。 如何防止出错、篡改和欺诈和将电子数据内容泄露给未经授权
的人;未发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存储在计算机内的电子文件能否在诉讼
中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及其价值、如何界定 EDI贸易中原件问题等。
?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传统法律的管辖权确定和准据法选择都是以连接点为依
据或纽带的,如, 缔约地,,, 履行地,,, 侵权行为地, 等,电子合同下需要
确认网络环境中的连接点及如何确定新的连接点问题。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
为解决 EDI贸易出现的法律新问题,国际社会和一些国家
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如美国制定了, 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 统一电
子交易法,,,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等。
许多国际组织都制订了一些有关应用 EDI进行贸易活动的
“统一规则”和“统一标准”。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会及国际海事委员会分别制订了, 电子商务示范法,,
,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 及,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
单守则,,在国际交易中具有很大影响。
? 国际海事委员会, 电子提单规则,
199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规定:当
事人通过电子提单密码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达到同样目的。其
具体过程是:承运人接收货物后,按照发货人电子地址给发货人收到货物的电
讯通知(其中包括同意日后传输的密码),发货人成为持有人。即, 持有人是
惟一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放货,.指定收货人,.向另一方转让支配权、向承运人
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
在电子提单与书面提单并存时,贸易欺诈风险会大大加大,如无单放货、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问题由于电子提单的使用会更加隐蔽,严重程度也会大
大增加,两者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问题。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电子商务示范法,
立法背景:
? 20世纪 80年代初联合国贸法会开始探讨 EDI法律问题
? 1984年第 17届会议讨论, 自动数据处理法律问题,,决定将自动数据处理
在 国际贸易流通上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优先列入计划,开始对 EDI全面研究。
? 1993年贸法会审议世界上第一个 EDI统一法草案。
? 1995年第 28届会议决定采用了, 示范法, ( Model Law)这一名称。
? 1996年贸法会第 29届会议决定将, 电子商务, ( Electronic Commerce)取
代 EDI一词,并将, 示范法草案, 改名为, 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 电子商务示范法, 立法目的
,电子商务示范法, 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
去消除 EDI用于国际贸易后与纸面交易产生的法律障碍,有助于所有国
家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其基本目的是在电子交易和纸面交易间建立一种
等同效应。如,在功能上,签字的作用是证实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字人对
文件内容的同意,数据电文只要符合这两项要求,即应为法律所接受。
(三), 电子商务示范法,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及解释规则
,示范法, 第 1条:“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
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第 3条规定“对本法作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
适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对于由本法管辖的事项而在本法内并未明文
规定解决办法的问题,应按本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该条内容,
显然是受,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 7条一致。
2、关于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规则
对于数据电文的法律适用,示范法基本上采纳了“功能等同”原则,即
电子文件视同纸面文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示范法第 5条:不得仅仅
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的有效性或可
执行性。
第三节
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
我国对 EDI的研究应用起步较晚, 1990年第一届, 中文 EDI标准研讨
会, 举行, 标志 EDI概念首次引入大陆 。 1996年我国成立了, 国际贸易
EDI中心, ( 1997年改名为,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
EDI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导方式, 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政府行为作为
加速推广应用 EDI的重要措施, 一些贸易商也明确宣称, 把应用 EDI作
为选择贸易伙伴的重要标准 。 EDI作为高新技术在贸易领域已成为一种
新的贸易壁垒 。 在外贸领域推行 EDI,意味着外贸经营管理工作从传统
的手工操作转移到现代计算机及其通信技术的基础上, 使我国外贸管理
体制更有效更健全, 利于促进我国外贸企业实现实业化, 集团化和国际
化 。
,合同法, 基本扫除 EDI应用在我国所遇到的最大法律障碍 ——书面形
式与 EDI合同的成立问题 。 由于 EDI应用带来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
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和法律部门 。 除书面形式和合同成立这两个方面的
问题外, 还包括证据, 签字, 网络经营人的责任, 国际民事管辖权, 法
律适用等方面问题 。 这些问题, 我国立法尚未作出规定 。
一,EDI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二、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是我国第一部正式涉及 EDI的国内
立法, 共有 4个条款对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予以规定 。 分别是第 11条, 第 16条第 2款, 第 26条第 2款及第 34条第 2款 。
( 一 ) 书面形式
,合同法, 对合同形式规定宽松, 取消了书面形式要求, 承认口头合同
效力, 且扩大书面形式的含义 。 第 11条明确指出,,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
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 包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
件 )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可见, 书面合同既包括传统
的纸面形式的合同, 也指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合同 。 对于数据电文涵纳
的范围, 我国, 合同法, 借鉴了, 示范法, 第 2条中的规定 。
( 二 ) 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 第 16条第 2款和第 26条第 2款都是关于如何认定数
据电文到达时间的 。 前者指出:,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
人指特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
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的任何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
后者涉及以数据电文的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的时间, 其标准与
前者完全相同, 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承诺到达的时间适
用本法的第 16条第 2款的规定 。 很明显, 以上条款基本上参照了, 示
范法, 第 15条第 2款的内容 。
( 三 )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 第 34条第 2款规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
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 可
见, 我国, 合同法, 中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 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 在缺乏约定时, 以主营业作为第一标准, 以经常居所作为替代
标准 。 这与, 示范法, 第 15条第 4款有较大差异, 后者主张以与基础
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地 。
(来自中国 ·WTO法律咨询网重要信息一) 国际反倾销现状
2002上半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案减少,然而中国仍是遭受投诉最多的国家
WTO秘书处统计报告,2002年上半年, 17个成员向 39个出口国发起了 104起
反倾销调查, 比去年同期有所减少, 但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比去年同期增加 。 其
中, 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印度 ( 25起 ), 其次美国 ( 24起 ),,阿根廷第三
( 10起 ) 。
中国仍是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被调查 16起 ( 美国 4起, 印度 3起, 欧
盟 2起, 阿根廷, 澳大利亚, 韩国, 马来西亚, 墨西哥, 加拿大, 埃及各 1起 ),
比去年同期的 24个有所下降 。 印度, 印度尼西亚和俄罗斯居中国之后, 均为 6起,
南非 5起 。 中国台北, 欧盟, 韩国, 罗马尼亚, 新加坡和乌克兰各 4起 。
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产品是基本金属 ( 38起 ) 和化工产品 ( 34起 ) 。 印度
25起案件中有 18起是化工产品, 美国发起的 21起中有 16起是基本金属产品 。
经过反倾销调查, 今年上半年, 14个 WTO成员对 43个国家实施了 111起最终
反倾销措施, 比去年同期的 82起大幅增加 。 原因是过去几年位于反倾销案高峰 。
其中美国 25起, 印度, 21起, 阿根廷和欧盟分别 17起和 14起 。
中国还是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共有 19起, 比去年同期的 9起大幅
度上升 。 中国台北是第二, 为 9起 。 受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影响最大的产品为基本
金属产品, 有 33起, 化工产品为 30起, 塑料制品 18起 。
面对国际对华反倾销的严峻形势,我国应诉状况如何?
(来自中国 ·WTO法律咨询网重要信息二)
入世首年我国反倾销应诉率达 79.3%_
2002-12-27 8:26:26 新华社 记者 张毅
针对日益加剧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指
导下, 有关商会, 行业协会与遭受反倾销的企业密切协作, 积极应
诉, 顽强抗辩 。 至 2002年12月20日, 国外对我发起58起反倾
销案, 46起应诉, 应诉率为79, 3 %, 比上年大幅提高 。
记者从中国五矿化工商会了解到, 自1998年以来的5年间,
五矿商会共组织反倾销应诉49起, 已结案的34起, 胜诉和保住
市场的25起, 占已结案案件数的74 %, 涉诉总金额超过10亿
美元 。 由于保住了出口市场, 这几年带来的出口约几十亿美元 。
2002年应诉率 79.3%意味着什么?
面对外国对我国的倾销行为,我国反倾销工作的现状如何?
(来自中国 ·WTO法律咨询网重要信息三)
入世第一年我国对外反倾销力度进一步加大
2002-12-30 8:55:40 新华网 记者张晓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年, 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 调查和裁决
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依法保护了国内产业安全, 同时也维护了有关被
诉方的合法权益 。
2002年 12月 27日在此间召开的行业协会反倾销工作座谈会上,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说, 今年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
数量呈明显上升势头 。 自 1997年 11月 10日, 我国首次对进口新闻纸发
起反倾销调查以来, 共对进口产品反倾销立案 22起, 其中 2002年就立
案 10起 。 截至目前, 已有 6起反倾销案件做出了最终裁定并征收反倾
销税, 2起案件做出无损害裁定并终止调查, 3起做出肯定性初裁并采
取了临时反倾销措施, 其余 10起正在调查之中 。
相比之下, 你有何想法?
课前两条贸易信息:
一, 技术壁垒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主要障碍之一
我国据, 中国经济时报, 报道, 由于欧盟将茶叶中农药残留的检验种类由 6种扩大到 62种,
降低茶叶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10~ 100倍, 个别达到 200倍, 致使 2001年中国对欧盟的茶
叶出口降幅超过 37%,2002年一季度, 下降 31%;日本将进口大米的检测指标由 1993年的 47
项, 增加到现在的 116项, 致使无锡大米由 20世纪 80年代 10多万吨 /年的出口量下降为零 。
2001年, 欧盟对我国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 造成无锡巴马格纺机厂, 光阳电器有限公
司等企业的出口商品被退关, 而按照其标准对针叶松包装进行热处理, 又使成本增加 10%~
30%;江苏申澄集团出口德国的一批针织服装, 因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生态纺织品标准, 被
处以 16万美元的罚款; 2001年, 无锡赛福天钢绳有限公司生产的 3mm以上钢丝绳, 因达不到
欧盟质量技术标准, 损失 300多万元 。 欧洲疯牛病, 口蹄疫蔓延, 为我国肉制品进入欧洲市场
带来商机, 声誉极好的无锡三凤桥排骨却由于未取得欧盟食品卫生注册登记, 而不能进入欧
洲市场 。
有关资料显示: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各种壁垒总和的比重, 已
经由原来的 20%上升到目前的 80%。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 2002-9-12 )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日前被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接纳为会员
工商银行有关人士说,工行在国际业务拓展中一向重视中间业务产
品的创新,早在 1999年就推出了国际和国内保理服务,业务量逐年扩大。
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有利于工行加强与国际同业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合
作,促进工行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为客户提供功能更完备的国
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
据介绍,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订立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所产生
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为其提供一些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
商联合会是目前全球最大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组织,会员多为设有
国际保理专业部门的全球知名公司或银行。 2001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会员的国际间保理业务量达 251亿多欧元,占世界国际保理业务总量的
52%。
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 130多个国家参加国际保理
联合会( Factors Chain In- ternational,FCI),并接受国际保理惯例
规则( 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现状及问题
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随后交通银行和东方国际保理
咨询服务中心也参与此项业务。但目前国际保理业务量只占我国结算额的很小比例。
1996年联合国贸发中统计,1998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 2000万美元左右,
只占我国出口额的 0,01%。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 L/ C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
帐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所相悖逆的。
我国当前保理业务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用交易未普遍建立,出口企业满足用传统结算方式,忽视保理业务的应
用,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这首先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
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
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保理业
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
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此外,保理业务在我
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不可能在短期内显现出来,自身优势一
时难以体现。
(二)保理业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适应保理业务发展要求。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
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但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
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我国亟待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法律体系。
目前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得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这
无疑成为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又一巨大障碍。
(三)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国际保理从业人才队伍。目前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
工作人员大都未进行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推
广速度的提高和应用范围的扩展。
课前信息一:
WTO总干事素 ·帕猜对激活廉价药品协定充满信心
( http://www.cacs.gov.cn 2003年 3月 19日)
路透社报道,2003年 3月 13日,WTO总干事素 ·帕猜表示:世贸组织将重
新启动多哈回合已搁浅的廉价药品谈判方案。 2002年,有 143个成员同意该方案。
目前,世贸组织各成员仍继续努力以求达成一致。对此素 ·帕猜表示很乐观。
2002年底,因美国反对,力图使发展中成员购买减价药品、医治艾滋病、疟
疾和肺结核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协定搁浅。美国反对理由是该协定将会破坏对大
医药公司的专利保护。
素 ·帕猜表示,医药议题如不能达成共识,将妨碍拟于 2003年 9月在墨西哥
召开的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如没有达成共识就召开会议,这会使会议气氛令人不
愉快。他认为没有必要在协定的原文上作进一步谈判,因为这会使到目前为止所
取得的进展功亏一篑。墨西哥会议的目的是为该回合谈判的最后阶段扫清道路。
世界银行表示,多哈回合的顺利实现,将为全球经济市场注入数千亿美元。
多哈回合谈判目的是使农业、工业和金融服务等各个领域实现贸易自由,谈判
预定于 2005年 1月结束。一年前启动多哈回合谈判时,贸易部长们同意面临健康
危机的国家(地区),可不顾及国际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多哈协定,处于健
康危机的国家可以使用强制许可,命令当地制药公司制造任何所需药品,而不管
是否有人拥有该药品专利权。
课前信息二:
世贸组织反对美国对伊动武
( http://www.cacs.gov.cn 2003年 3月 20日)
WTO总干事素 ·帕猜表示:美伊战争可能会削弱对国际规则的尊重并导致世界
贸易遭受严重损害;战争爆发将导致世界经济增长停滞 ﹑ 油价上涨 ﹑ 运输和保险
成本增加等严重后果。
过去几个月里,美国一直是违反 WTO规则最多的国家之一,在新回合谈判中,
美国还阻止了向世界最贫困国家(地区)提供廉价药品的计划。目前 WTO新回
合关于向贫困国家提供廉价药品的计划遭到美国国内制药企业反对后,使致力于
解决发展中成员问题的贸易谈判陷入了僵局。
外电评论,减少发达成员的农业补贴和帮助贫困国家获得廉价药品使用等问题
上受阻,使得新回合谈判初步努力已经失败。
素 ·帕猜表示,多哈回合谈判的整个过程已经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息:我们谈
论的不仅是贸易问题,而是整个人类问题。加拿大代表认为,美国的行为不仅使
数百万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而且也威胁到世贸组织。美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不
应该完全从本国利益出发制定政策,要求国际政策朝令夕改。作为世界上最大贸
易国,美国曾经被期望领导世界自由贸易规则的良性运转。但是,从 2002年美国
总统布什宣布对钢铁产品加征保障措施最终关税 ﹑ 通过农业法案提交对农业的补
贴以来,世贸组织成员已开始怀疑美国在转变其在世贸组织中担任的角色。
课上小测验:
1,根据 Incoterms2000,下列贸易术语中, 卖方承担卸货费用的是:
A FOB Linter terms; B FOB Trimmed ; C CIF EX ship’s hold; D CIF
landed E FOB stowed; F CFR EXship’s hold; G 以上答案都对;
H 以上答案都不对
2,根据 Incoterms2000,下列贸易术语中, 属于装运合同的是:
A,DDP,DAF,FCA,CIF,FOB,FAS,DEQ
B,CPT,DEQ,DDU,CFR,CIP,FCA,EXW
C,FAS,FOB,CIF,CIP,DES,EXW,FCA
D,EXW,FOB,FCA,DDP,CPT,DEQ,CIF
E,以上答案都对 F.以上答案都不对
3,根据 Incoterms2000,CIF术语的变形是为了明确哪一项费用的承担人:
A,运费 B 装船费 C 滞期费 D 速谴费
E 卸船费 F 装卸费 G 绑扎费 H 以上答案都不对
4,根据 Incoterms2000,下列贸易术语中, 卖方承担出口报关责任的是:
A,FOB DES DEQ FCA EXW CIF CPT
B,DDP EXW FOB CFR DES DAF CIF
C,DDU CFR EXW FCA DES DEQ CIP
D,FOB Liner Terms; CIF landed; CFR EXship’s hold
E,以上答案都对 F,以上答案都不对
5,根据 Incoterms2000,下列贸易术语中专门适用于海上运输方式的是:
A,CPT CIF EXW FCA FOB DES ; B,FAS DES FOB FCA CFR CIF
C,CIP FOB FAS CFR DES DEQ; D,FAS CIF CPT FOB DEQ DES
E,以上答案都对 ; F,以上答案都不对
课前信息:
蜂蜜出口遭遇绿色壁垒
我国一直是蜂产品出口大国。今年初欧盟以我国产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
素超标为由,中止进口中国蜂蜜。欧盟国家许多商场陆续将中国产蜂蜜撤下
柜台,停止出售;已运抵欧盟的中国蜂蜜被执行退运,甚至有的国家宣布销
毁到岸的中国蜂蜜。目前,日本、加拿大、美国等也加强对中国蜂蜜检验。
每年5, 6月间, 大连正值槐树花开季节, 往年向欧盟出口上几百吨槐花蜜的
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今年却没有签定一单新合同, 也没有收购一吨新蜜 。
蜂产品部经理陈卓正忙着处理来自欧洲的退货 。 陈卓对记者说:, 欧盟的决
定很突然, 在禁令发出前, 公司出口到德国的150吨蜂蜜和正在运往欧洲
途中的蜜蜂都被退回, 甚至包括已经进入欧洲国家零售商货架上的蜜蜂也被
要求退货 。 新蜜也没法收, 因为害怕不符合欧盟提出抗生素含量标准 。 快半
年了, 没有贸易可做 。, 据大连海关统计, 今年1至5月, 遭欧洲退运的大
连出口蜂蜜达800多吨, 价值70多万美元 。 欧洲市场一直是我国蜂蜜出
口的主要市场 。
今年初, 欧盟调查组做出考察报告, 1月23日提交给中方, 25日即做出暂
停进口包括蜂蜜在内的中国动物源产品的决议 。 欧盟提出, 蜂蜜中氯霉素检
出量不得超过0, 1PPB, 即10万吨蜂蜜中含有1克氯霉素, 这个标准
比原先严格了100倍 。 随后, 英国食品标准局在市场抽样检测中查出我国
蜂蜜的氯霉素残留 。 2月底, 欧盟通知其各成员国, 对所有工厂, 仓库及以
包装上市的中国蜂蜜进行强行检查 。
今年是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蜂蜜加工厂经营最困难的一年 。 满头白发的老厂
长吴宣山望着墙上的5个大字 ——“甜蜜的事业,, 苦涩地对记者说:, 甜蜜
的事业如今不甜了 。, 拥有一万吨年加工能力的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蜂蜜加
工厂, 今年只收购了40吨槐花蜜, 企业已经停产3个多月 。 吴宣山说, 收蜜
的时候, 蜂农们都说肯定没给蜜蜂喂药, 可是拿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一检验,
确有一些蜂蜜的氯霉素含量超标 。 如果企业不收蜂蜜, 就要停产, 而收的蜜不
合乎标准, 卖不出去, 又要亏损, 真让企业两难 。 武汉市一位蜂农告诉记者:
,除了防治夏螨有专用的蜂药外, 一般治蜂病都用氯霉素等一类人用抗生素药 。
市场上专门的蜂药店很少见, 好不容易找到的一些蜂药, 也没有商标, 价钱还
贵得很, 要10多块钱一包, 疗效并不明显, 蜂农们都不爱用 。
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专家说, 过去我国蜂蜜质量监控没有氯
霉素检测这一项, 因而绿色蜂药的研发和推广比较有限, 蜂病防治仍以化学药
物为主, 容易造成蜂产品药物残留超出欧盟制定的苛刻标准 。 我国蜂蜜在欧洲
市场遭禁, 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 中国养蜂学会在4月22日发布告全
国蜂业工作者书, 要求立即停止开发, 生产, 销售和使用含有氯霉素等药物的
蜂药, 尽快开发, 使用中草药, 无污染的蜂药及其他生物方法解决蜂病防治问
题 。 5月10日,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发出紧急通知, 要求各蜂蜜出口企
业加大原蜜检验力度, 有条件的企业争取购置氯霉素等抗生素快速检测设备,
对不合格的原蜜, 不予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