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国际货物贸易的
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WTO下货物贸易规则
第 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国际贸易自由和国际贸易保护
? 贸易自由:有利于出口国家、世界资源的合理享用、有利于国际经济发展等
? 贸易保护政策: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有利于进口国民族产业发展
? 贸易保护具体措施:关税壁垒,如征收进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
非关税壁垒,通过一系列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进口许可证、进口产品的
技术指标、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进口产品的卫生检疫等,限制外国产品进入
本国市场。
? WTO及宗旨
WTO全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是管理国际贸易市场一个组织,并有内部管理规则,
即 WTO规则,拥有 140多个成员。
? WTO宗旨:
? 提高生活水平, 保证充分就业, 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 拓展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
? 按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使世界资源获得最佳利用, 力求兼顾保护和维护环境,
并以符合不同成员方需要的方式, 加强采取相应的措施 。
? 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 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 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
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
?WTO规则及体系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被称为 WTO“小宪法,,并有 4个附件,附件 1分为 A,B、
C三部分,组成了 WTO协议体系。附件 1,2,3为多边贸易协定,成员方必须接受。
附件 4为诸边贸易协定,成员方自愿参加接受。
? 附件 1:
? A:,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农业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
施协议,,,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反倾销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 装运前
检验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
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 ( 13个协议)
? B:,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 C:,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TRIPs)。
? 附件 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附件 3:,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附件 4:诸边贸易协议:,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国际奶
制品协议,,, 国际牛肉协议,
? WTO货物贸易规则的组成
?, 1994GATT,,规定了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等
? 有关货物贸易具体领域的 12个协议:从 12个方面规定了实施贸易自由、防止贸
易保护的规则
开放市场是 WTO货物贸易协议基本要求
?,GATT1994”要求 成员降低关税和取消对进口的数量限制,逐步开放市场,
允许外国商品进人本国市场与本国产品进行竞争。成员要承诺除非得到 WTO
允许,不得随意把关税提高到超过约束的水平。
? 其他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市场。如:, 农产品协议,,各成员将现行
的对农产品贸易的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进行关税化,并承诺不再
使用非关税措施管理农产品贸易并逐渐降低关税水平;,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分阶段用 10年时间取消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配额限制,
用关税保护国内纺织、服装业。
? 市场开放并不意味着一成员放弃对本国市场进行必要合理的保护,WTO不
是不允许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要求尽量不使用非关税措施。
? 如果某成员方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而给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实质
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时,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如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
? 为保护进口国国内工业发展,WTO,反倾销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
施协议, 和, 保障措施协议, 应运而生。
三,,GATT94,主要内容
( 一 ) 最惠国待遇条款
? 最惠国待遇基本目标:使所有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成员都能分享该体制带来的好处 。
? 最惠国待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
( 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 的优惠待遇, 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
? 最惠国待遇特点:自动性, 同一性, 相互性和普遍性 。
?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况:
1,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 。 如某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
成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的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
优惠的差别的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的优惠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等,
可不给予其他发达成员国 。 最惠国原则处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是
有效的, 却不适合处理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当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 。
2,在以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性经济内部, 实行的比最惠国还优惠的, 优
惠制,, 区域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 。
3,为保障动, 植物及人民生命, 健康, 安全等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
4,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 可以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
5,反补贴反倾销及争端解决机制授权采取的报复措施, 不受最惠国待遇的约束 。
( 二 ) 国民待遇条款
国民待遇是指, 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 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
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 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 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
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
主要包括 三个内容:第一, 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
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 第二, 在有
关销售, 分销, 购买, 运输, 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 进口产品必须享
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 第三, 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
产品的混合, 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 或强制规定
优先使用国内产品 。 国产化要求, 进口替代要求等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
外国产品构成歧视, 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 第四, 成员不得用国内税, 其他
国内费用等方式, 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
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国民待遇义
务并不禁止单独给予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但这种补贴应符合, 补
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及, 农产品协议, 的相关规定 。 国民待遇原则并不
禁止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限制, 成员方可要求本国电影院只能放映特
定数量的外国电影 。
( 三 ) 透明度原则
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变化情况, 不公布的不得实施, 同时还应
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
( 四 ) 公平贸易原则
各成员及出口贸易经营者应进行公平竞争, 不得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 尤其不能
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
( 五 )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 其他国家也可参加 。
双边减让谈判结果, 其他成员按照, 最惠国待遇, 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
,GATT1994”第 2条, 减让表, 及第 28条关税减让条款, 允许各成员使用关税手段保
护国内产业, 但要求通过谈判逐渐降低关税水平, 并对其加以约束 。
( 六 )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GATT1994”第 11条 仅允许成员方进行, 关税, 保护, 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
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方式的, 数量限制, 。 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例外, 如国际
收支困难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 幼稚产业, 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
( 七 ) 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限制条款
,GATT1994”第 12条允许成员方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金融地位, 在发生严
重国际收支困难时, 临时采用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的措施 。 但这些限制的实施条件及
应履行的磋商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
( 八 ) 国营贸易企业
国营贸易是指被政府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贸易活动 。, GATT1994”第
17条:当某成员为建立或维持一个企业而给予独占权或特权, 通过其购
买和销售行为影响进口产品的水平和流向, 该企业就是国营贸易企业 。
,GATT1994”:应非歧视性地从事经营活动, 只能以价格, 质量, 适
销性, 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等商业因素作为经营活动的根据, 并为其他
成员的企业参与上述经营活动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成员方应保证国营
贸易企业的透明度, 将从事国营贸易的企业名录通知 WTO,并定期向
WTO报告其经营方式及产品相关资料 。
( 九 ) 贸易救济措施条款
WTO允许成员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数量大量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时采取贸易救济性措施, 即采取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
保护国内产业发展 。
( 十 ) 争端解决条款
,GATT94”争端解决条款, 对成员间发生贸易争端时, 如何进行磋商,
专家组审理, 上诉机构审理, 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基本程序作了规定 。
( 十一 )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条款
关税同盟, 是以单一关税领土替代两个或以上关税领土, 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其他限
制性贸易法规, 对外实行统一关税和贸易法规 。 自由贸易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
领土所组成的集团, 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 对外不实行统一的关
税和贸易法规 。 考虑到成员自愿签订经济一体化协定有利于发展世界贸易, 因此,
WTO允许成员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 。
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 对未参加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第三方所实行的关
税, 不得高于或严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前的水平;任何成员方决定加人关
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 以及签署有关协议, 都应当及时通知 WTO。
( 十二 ) 对发展中成员特殊待遇条款
,GATT94”第 18条和第四部分是对发展中国家实施优惠的规定 。, GATT1994”第 18条:
成员各方同意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成员应该享受额外便利, 允许成员为促进建立某一
个特定产业而背离承诺, 实施关税保护及数量限制的措施, 以便, 保护幼稚产业, 。
第四部分关于, 贸易与发展,,发达成员有义务对发展中成员给予单方面减让优惠;
对发展中成员有特殊出口利益的加工制成品, 提供优惠市场准入机会;对发展成员作
出削减关税或取消其他贸易壁垒的承诺, 不应期望得到对等的回报 。 这些要求不是强
制性的, 因此这些条款也被称为, 最佳努力, 条款 。
( 十三 ) 例外与免责规定条款
,GATT94”对成员无法履行正常义务的特殊情况, 作了例外与免责规定:第 20条一般例外,
第 21条安全例外, 第 19条紧急限制进口措施, 第 12条国际收支限制措施等内容 。
第 二节
货物贸易救济措施协议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WTO
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
等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情况下,可以使用反
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保护国内产业
不受损害。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
济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
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公平
贸易竞争下的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课前信息
一,2003年上半年国际对华反倾销情况1.中国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尽管 2003年上半年其他成员对中国反倾销比 2002年同期减少了 9起, 但仍有 12
起反倾销调查案件针对中国产品 。 中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 韩国
和印度位居第二, 分别为 8起和 6起 。 中国台北, 日本和美国均遭受了 5起反倾
销调查 。
2.中国仍为全球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
2003年上半年, 有 16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是针对中国产品, 尽管比
2002年同期减少了 2起, 但中国仍为全球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
位居次席的是韩国和俄罗斯, 分别为 7起 。 第三位是中国台北, 南非和泰国,
分别为 6起 。
3.土耳其成为中国最大的反倾销对象国, 发展中成员值得关注
2003年上半年, 在针对中国产品的新立案件中, 印度, 墨西哥, 美国分别为 2
起;土耳其, 埃及, 欧盟, 秘鲁, 南非,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分别为 1起 。 这些
数据表明, 发展中成员更频繁地运用了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的产业, 而中国
已成为各发展中成员发起反倾销的主要对象 。
3.反倾销案件多涉及化工产品
2003年上半年, 新立案件中共有 26起涉及化工产品, 其次是
贱金属 ( 包括铁, 钢和铝质产品 ), 共有 15起新立案;涉及塑料
制品的有 10起 。 美国的 16起新立案中有 7起涉及化工产品, 5起
涉及贱金属制品;印度的新立案件中有一半针对化工产品 。
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有 43起涉及贱金属制品;其次
为塑料制品, 共 31起;第三位是化工产品, 共 22起 。
在贱金属领域中, 中国台北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成员,
其 20起反倾销终裁全部属于贱金属领域 。
在塑料制品领域, 土耳其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成员,
其 21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有 20起针对塑料制品, 阿
根廷 4起;波兰 2起 。
在化工产品领域, 印度是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 共有
12起;澳大利亚 2起, 加拿大, 墨西哥和美国均为 1起 。
二,2003年上半年国际对华反倾销情况
1.中国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尽管 2003年上半年其他成员对中国反倾销比 2002年同期减少了 9起, 但仍有 12
起反倾销调查案件针对中国产品 。 中国仍然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 韩国
和印度位居第二, 分别为 8起和 6起 。 中国台北, 日本和美国均遭受了 5起反倾
销调查 。
2.中国仍为全球反倾销措施最大的受害国
2003年上半年, 有 16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是针对中国产品, 尽管比
2002年同期减少了 2起, 但中国仍为全球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 。
位居次席的是韩国和俄罗斯, 分别为 7起 。 第三位是中国台北, 南非和泰国,
分别为 6起 。
3.土耳其成为中国最大的反倾销对象国, 发展中成员值得关注
2003年上半年, 在针对中国产品的新立案件中, 印度, 墨西哥, 美国分别为 2
起;土耳其, 埃及, 欧盟, 秘鲁, 南非,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分别为 1起 。 这些
数据表明, 发展中成员更频繁地运用了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的产业, 而中国
已成为各发展中成员发起反倾销的主要对象 。
三、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统计
? 我国遭受反倾销指控的数量
1979年 8月, 欧盟对我国出口糖精实施反倾销起, 截止 2000年 9月 5日, 国际对华
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共 28个, 各类案件 391件, 其中反倾销案件 378件, 保障措施
案件 12件, 反补贴案件 1件 ( 秘鲁聚乙烯编织袋案 ) 。
? 各国对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数量统计:
欧盟 87;美国 75(3);澳大利亚 30;阿根廷 29(2);印度 28(1);
南非 24;墨西哥 20;巴西 15;加拿大 14;韩国 14(2);
新西兰 8 ;秘鲁 8[ 1] ;土耳其 8;智利 4;哥伦比亚 4;
波兰 4(2);委内瑞拉 3;印尼 2;日本 2;菲律宾 3;
泰国 1;以色列 1;特多 1;埃及 2(1);乌克兰 1(1);
尼日利亚 1;乌拉圭 1;厄瓜多尔 1。
( 注:小括号内为保障措施案数量, 方括号内为反补贴案数量 )
? 对华反倾销主要涉及的产品
产品种类繁多, 化工, 冶金, 五矿, 纺织和机电等成为主要门类, 共涉及到 10多
个行业 4000多个产品, 涉案金额超过 500亿美元 。
四、国际对华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影响
? 我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创世界之最
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 376.67%的高额反倾销税;
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 80%以上, 4000多种产品反倾销调查, 对鞋类征收
1105% 反倾销税, 创世界反倾销税之最 。
? 对华反倾销的后果
?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 我国出口产品数量受到了严重限制
? 我国产品的国外市场严重萎缩甚至丧失
? 案例 1,1993年前中国彩电年出口欧盟 100万台以上, 欧盟提起反倾销
后, 我国彩电被征收 44.6% 反倾销税, 致使 1999年我国彩电对欧盟年
总出口只有 3万多台 。
? 案例 2,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 376.67%的高额反倾销税, 致使
中国大蒜彻底退出了美国市场 。
? 引起其他国家连锁对华反倾销
? 我国国内市场受到冲击
? 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 WTO数据库资料,1987以来的十多年, 我国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
上, 最终被裁定为倾销案件的数量上, 以及最终被裁定为倾销案件在遭受反
倾销调查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上, 都是位于世界第一位 。
? WTO最新资料,2001年 7月~ 12月, WTO19个成员对 55个国家提起 186
件反倾销调查, 中国是遭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为 25件 。
? 1987---1997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受反倾销调查, 最终裁定情况表
国家
遭受反倾销调查 遭受反倾销裁定 最终被裁定为倾销的案
件在被反倾销调查案件
中所占的比例
案件数量 占世界比例 案件数量 占世界比例
中国 247 11,25 158 15,3 63,97
美国 188 8,56 93 9,0 49,47
韩国 139 6,33 63 6,1 45,32
日本 133 6,06 83 8,0 62,47
巴西 105 4,78 65 6,3 61,90
世界统计 2196 100,00 1034 100,00 47,09
五、国际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 几乎所有国家都认为我国非市场经济, 采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我国产品正常价值 。
? 专家:我国败诉 80%以上是因为非市场经济因素和不合理替代国价格 。
? 案例:欧盟确定我国彩电正常价值, 选择新加坡作为我国替代国, 新加坡同类彩
电的正常价值即我国彩电正常价值 。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 80% 以上选择的是
自己的成员国, 出现滥用替代国价格现象 。
? 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失衡
? 产品结构:出口产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 机电产品, 化工产品等, 容易
使进口国产生我国低价倾销的想法 。
? 市场结构: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 65% 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
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 如我国金属镁向欧盟出口, 1993年不足 100吨, 1996年竟
高达 11000吨, 很容易使欧盟认为:我国向欧盟倾销金属镁 。
? 法律上应诉不力, 被动, 消极
? 表现:应诉经费不足, 专业人才匮乏, 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方面
? 应诉不利或不应诉的后果:提高了国际对华反倾销的成功率, 丧失了多年开辟的
国际市场, 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
? 国际营销谋略不足: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 单纯依赖低
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 。 急于成交, 报价较低等现象严重 。
六、我国市场经济转变的急迫性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经济体制转变, 但很多国家仍认为我国是
非市场经济国家 。
? 中美入世协议:入世 15年内美国仍可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
家 。
? 欧盟 1999年起原则上视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但我国企业
必需符合五项标准 。
?外经贸部研究院马宇接受采访时解释:, 因为改革还没完
成, 。 他分析了资金, 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程度,
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程度, 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差别待遇程
度, 法律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程度等, 结论:目前我国的市场
化程度只有 50% 左右 。
七、入世首年我国反倾销应诉率达 79.3%_
2002-12-27 8:26:26 新华社 记者 张毅
针对日益加剧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 在我国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
有关商会, 行业协会与遭受反倾销的企业密切协作, 积极应诉, 顽强抗
辩 。 至 2002年12月20日, 国外对我发起58起反倾销案, 46起应
诉, 应诉率为79, 3 %, 比上年大幅提高 。
记者从中国五矿化工商会了解到, 自1998年以来的5年间, 五
矿商会共组织反倾销应诉49起, 已结案的34起, 胜诉和保住市场的
25起, 占已结案案件数的74 %, 涉诉总金额超过10亿美元 。 由于
保住了出口市场, 这几年带来的出口约几十亿美元 。
2002年应诉率 79.3%意味着什么?
八、入世第一年我国反倾销力度加大
2002-12-30 8:55:40 新华网 记者张晓松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年, 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 调查和裁决的力
度进一步加大, 依法保护了国内产业安全, 同时也维护了有关被诉方的
合法权益 。
2002年 12月 27日在此间召开的行业协会反倾销工作座谈会上, 国
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局长王琴华说, 今年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
呈明显上升势头 。 自 1997年 11月 10日, 我国首次对进口新闻纸发起反
倾销调查以来, 共对进口产品反倾销立案 22起, 其中 2002年就立案 10
起 。 截至目前, 已有 6起反倾销案件做出了最终裁定并征收反倾销税, 2
起案件做出无损害裁定并终止调查, 3起做出肯定性初裁并采取了临时
反倾销措施, 其余 10起正在调查之中 。
相比之下, 你有何想法?
一、什么是倾销及特征
关于执行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 6条的协议规定: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
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 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
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市场,对同一种商
品以低于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进口国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
国外市场,垄断市场,扩大出口。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
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
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
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产业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
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二、倾销的可能后果
小规模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并不构成实质损害,而规模较大的倾
销则会造成下列后果:
第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形成冲击。外国低价商品的大肆进入,
迫使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么随之降价,要么转产,甚至最终倒闭,形
成全面萧条,如, 新闻纸, 一案,从 1990年至 1997年,加拿大、韩国、美国向
我国倾销新闻纸数量增长很快,价格不断降低,使我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急剧
萎缩,价格大幅下降,销售收入随之减少,整个产业陷入亏损状态,失业率上长
很快。
第二,对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随着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
深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倾销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产品生产商、经营商
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抛售其产品,违背了价值规律,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这也导致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甚至包括过激的贸易保
护手段,这更不利于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形成。
第三,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损害。倾销产品以其低价吸引广大消费者,从短
期看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但是倾销者的目的在于长期占有、保持进口国市场,
在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被排挤之后,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提高产品价
格,此时消费者再也得不到由竞争带来的利益,而遭受更大的损害
三、什么是反倾销及构成条件
GATT第 6条:缔约各方承认,用倾销方式把一国产品以低于
该产品正常价值销人另一国商业领域,凡对一个缔方境内已有行
业造成或威胁造成重要损伤,或者大大妨碍一国国内行业建立者,
应予谴责。为抵消或制止倾销,一个缔约方得对倾销产品征收不
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倾销的价格要件,产品的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简称倾销;二是倾销的客观要件,这种
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产
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进口国的新建产业产生实质性阻碍,简
称损害;三是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所禁止的倾销具有严格条件限制 。
四、赞成反倾销的理由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和第三国经济产生消极的影响,是一
种贸易领域的不公平竞争,对此应该进行反倾销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是必要的。因为:
第一,如果出口商长期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者生产成本出口产品,
一般的情况都受到出口商本国国家不同形式的补贴,通过国家补贴在外国
市场赢得竞争是国家干预的结果,这种干预就违背了公平竞争这一自由市
场经济的原则。
第二,一个实力雄厚企业,具备了, 充分的市场(包括国内市场和国外
市场)竞争性,,按常规,应该在市场上尽可能抬高其产品的售价,因而
低价倾销不是企业高生产率、低成本的体现,而是虚假竞争优势的反映,
不应该受竞争法的保。
第三,出口商, 前期, 低价倾销,待竞争对手被打败退出市场后,其目
的在于, 后期, 抬高出口产品价格,获取垄断利润。前期的低价和后期的
高价就可能向市场发出错误信号,使当地竞争者不正确的转产和投产,导
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五、不赞成反倾销的理由
反对派者认为倾销不一定是不公平贸易行为,经常动用反倾销法律措
施是实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或者认为反倾销过去有存在的理由,而
现行国际贸易体制已经规定了一些防止或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措施,如保
障措施,反托拉斯措施等等,因此反倾销已失去存在的必要了。反对派的理
由是:
第一,出口商如能长期以低价出口其产品,不一定是国家补贴的结果,
而可能是在国内市场已形成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体现,即使存在国家补贴的
可能性,也可以采用反补贴措施或其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理。
第二,一个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售价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当地市
场消费者的偏好变化对出口商的定价产生了很大影响,出口商按照消费因素
自觉地及时调价,正是市场价格规律的体现,属于正常竞争的范畴,并非是
不公平贸易的行为。
第三,从实践中看,出口商以低价在国外市场竞争一段时期以后,存在
两种可能性,一则继续维持与原先相同的低价水平销售,二则抬高售价,前
者正是出口竞争优势所起的作用,由此导致当地竞争者一次性被动转产,尽
管此时会给进口国造成一定的资源损失,然而这种损失完全符合优胜劣汰的
自由市场经济规律,不应遭受非议;后者有可能造成进口国自由产业的混乱,
即使如此,也只需采用, 保障措施, 立法来调整,没有必要采取反倾销措施。
六、反倾销被国际立法所确认
自从 1948年 GATT文本生效以来,各国针对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采取
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的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许多国
家和地区(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以 1979年, 守则, 为依据纷纷修
改或制定了反倾销国内法,并且各成员在他们之间因反倾销法律实践而引
发的国际贸易争议时也争相引用这些规定作为主张各自权利的依据。
由于 1979年, 守则, 的不完善,使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一
系列的矛盾与争执,直至 1994年 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形成的
,关于实施 <GATT1994>第 6条的协定,,又称, WTO反倾销协议, 的
通过,这种状况才有所好转。
,WTO反倾销协议, 规定:各缔约方不得对协议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各缔约方国内反倾销法的内容不能与协议的规定相抵触,同时, WTO反倾
销协议, 也认定和许可反倾销是一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我国, 反倾销
条例, 第二条也对反倾销措施采取的合法性予以明文规定
七、三个反倾销守则
GATT第 6条只是一项原则规定,真正实行起来需有一整套详细法律规则。
1,1967年守则。 适用 GATT第 6条的种种难题,1963年肯尼迪回合把反倾销立法
列入议题,最后拟定了一个, 执行关贸总协定第 6条的协议,,通称, 反倾销守则, 。从
内容上解释并发展了 GATT第 6条规则。但 GATT缔约方中只有少数十余国签字,成为该
守则成员。因此,在国际条约法意义上说,它是独立于 GATT的,只对其签字国有约束力
的独立条约。
2,1979年第二个守则。 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起初并没有将反
倾销列人议程。只是在谈判拟定了与反倾销在诸多方面规则相通的姊妹篇 --反补贴守则
以后,为使两者协调一致,才临时决定拟定另一个, 执行 GATT”第 6条的协议,,这就
是 1979年第二个守则,用以替代法律上处境尴尬的 1967年守则。
3,WTO新守则。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国际经济理论界对 GATT反倾销规则进行
了尖锐的抨击,并已出现用国际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主张。但在各国政府观点中占上
风的意见是,仍然保持原有制度力求向符合并有利市场竞争方向作出修订。
一般认为,乌拉圭回合制定的, 执行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 6条的协议,,即第三个
反倾销守则,五个方面作了较大改动:( 1)强化程序规则,增加执法各环节上的透明度,
监督执法当局使用酌情处理权,防止滥用。( 2)成本计算和价格比较的规则。( 3)增
设, 公共利益条款。( 4)减低税额,实行轻税原则。( 5)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作为一
揽子协议,将这第三个守则收人 '多边货物贸易协定 ",成为所有 WTO成员方均需遵守的
法律规范,从而结束了第一、二两个守则在条约法上的尴尬处境。
八,,1994反倾销协议, 主要内容
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
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倾销严重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是不正当竞
争行为;
为抵制倾销,许多国家和地区就纷纷制定反倾销法;
反倾销措施的要适度实施,否则会成为贸易歧视行为;
为阻止倾销产生和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从 1947年起,GATT开始
制定并完善反倾销规则,,乌拉圭回合, 达成 1994,反倾销协
议, ;
,94反倾销协议, 内容: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
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反倾销调查;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
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反倾销锐的征收期限;协商与争端解决等。
九、倾销的确定
,94反倾销协议, 规定:, 如果一个产品经一
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
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
即 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此产品被视为倾销。,
出口价格:离岸价格
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
倾销幅度是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的依据
(一)正常价值确定的三种方法
( 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被指控倾销(相同或相似)产品在调查期间,出口
国国内市场上正常交易的成交价;
( 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国内销售价格或该销售在出口国销
售量太少而无法作为正常价值时,采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
比价格;或者
( 3)结构价格:被指控倾销产品生产成本 +合理管理费用、销售和一般费用 +
利润;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等;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应
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
品的销售依据计算。
各国经济制度经济体制不同,使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也不同。
如同样一台电视,在新加坡和在我国市场售价相差很大。
国际社会根据各国经济体制不同,将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
家。对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时按照 94反倾销协议规定
的上述三种方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94反倾销协议未规定确定
正常价值方法,各进口国自行采取了 替代国的做法 来确定产品正常价值。
替代国做法:正常价值的特殊确定方法
? 特殊确定方法所使用的对象及方法
GATT附件规定:应当承认, 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
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 在为第 1款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 可能存在特殊困难 。
在这种情况下, 进口缔约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 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
严格比较不一定经常恰当 。
特殊确定方法:替代国价格, 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
?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含义
? 除美国外, 其他国家及, 协议, 都无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
? 美国反倾销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
的, 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 。 具体而言, 在确定
某一国家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 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
( 1) 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
( 2) 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
( 3) 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
( 4) 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程度
( 5) 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 产量决策权的控制程度
( 6) 主管当局认为还应予以考虑的其他因素等 。
(二)损害的确定及种类
对一项倾销产品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还需确定该产品的倾销是
否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内产业,,指进口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生产者全
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包括其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
大部分生产者;
按照, 94反倾销协议,,产业损害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对进口
国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
或严重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 GATT,第 6条: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
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 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
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损害威胁, 或者对某一国内产
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 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
?, 条例, 7,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
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 损害包括三种:
? 对已经建立的产业造成重大损害
? 对已经建立的产业产生重大损害威胁
? 对新产业的建立产生严重阻碍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 规定,进口成员方征收反
倾销税,要证明该产品存在倾销、对进口
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
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时,不要求
证明倾销进口产品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
只要证明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
因果关系的基本分类
倾销价格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可能有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不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则表明两者
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尽管进口国有关产业
被确定受到了损害,但这种损害与进口产品的倾销无关,因此进口国产业
的损害不应该归咎于进口产品。从各国反倾销的实践来看,在已经确定存
在倾销价格和损害的情况下,除美国曾有过裁定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案
例外,其他国家则只要确定倾销价格和损害存在,其因果关系一般也都成
立。
第二,主要因果关系。 当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是由倾销产品造成
的,即正是由于进口产品的低价倾销才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这
种情况属于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的法律要求,只
在, 1967年反倾销守则, 中作过规定,而按此要求裁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
案例,尚未见到。
第三,一般因果关系 。当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是由倾销产品及其他有
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倾销只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因素时,我们
称此种情况为一般因果关系,即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关性。目前,
,1994年反倾销守则, 和各国反倾销法都是要求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应存
在一般因果关系。
(四)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的提起
由能代表进口国某产业的生产者代表等发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对
国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与数量的陈述;对被控倾销产品的说明,包括所属国家、出
口国或原产地国名称;被诉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向第三国出口或结构价格的价
格资料;被诉产品进口数量变化的资料以及对进口国国内产业后续冲击程度的资料
等。特殊情况下,有关当局可直接发起一项反倾销调查。
2.调查
进口当局认为可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通知出口商、进口商以及申请方,并发出调
查问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要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举行听证会,使有利害关系
的当事人为其利益辩护;有关当局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立即终止调查
第一,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
第二,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 2%,倾销幅度被认为是最小的;
第三,如果从一个特定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被确定为占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不
足 3%时,倾销产品的数量可忽略不计;
反倾销调查一般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 18个月;
3.初步裁决与临时措施
初步裁决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后,可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
实施临时措施条件
第一,已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已给予所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以提
供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充分机会;
第二,已作出肯定性存在倾销的初步裁决,并且倾销确已对国内产
业造成伤害;
第三,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要的。
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两种形式
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是采取担保方式,即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当于预计的临
时反倾销税,但不得高于预计的临时反倾销幅度;
临时反倾销措施只能从开始调查之日起 60天后采取,实施期限不超
过 4个月,在有关当局认为有必要或者应涉案主要出口商要求后,才
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9个月。
(五)价格承诺
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倾销
商品的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内市场出口,反倾销调查
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如果反倾销当局认为不能接受其价格承诺 (如出口商的出口产品
数量巨大等 ),可以拒绝其价格承诺,但应说明不接受理由,并
给出口商说明意见的机会;
价格承诺可由反倾销当局提出建议,由出口商决定是否接受,但
不能强迫出口商达成价格承诺的协议;
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后,出口商要定期提供试行该协议的资料,并
允许对资料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但如果出口商违反承诺,进
口国当局可采取紧急行动,包括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价格承诺
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
(六)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
进口国有关当局最终裁定进口产品构成倾销,并因此而对进口
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可对该倾销产品
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应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倾销
幅度),可以少于该差额征收,但不能超过该差额征收。
(七)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
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与适用追溯性反倾销税的主要条件:
1.在作出倾销造成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最终裁定时,如因缺乏临时性措
施,使倾销产品在调查期间继续对进口方境内产业造成损害,则最终确定
的反倾销税可以溯及到能够适用临时措施的时候开始计征。如果反倾销调
查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时已制定出临时措施,在追溯性计征反倾销税时,
如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临时反倾销税,其差额
不再征收;但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己支付或应支付的反倾销税
额或交付的担保金,其差额应退还,或重新计算税额。
2.如果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倾销商品有着造成损害的倾销史,或者进口商
知道或理应知道出口商在进行倾销,并肯定会对进口方产业造成损害,或
者损害是在短期内因倾销产品的大量进入而造成的,那么反倾销税可以对
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的 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倾销产品追溯计征。
3.对倾销产品作出的最终裁决是属于损害威胁或者严重阻碍的裁决,而损
害尚未发生,则反倾销税只能从该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的裁决作出之日起
计征。在临时措施适用期间交付的现金押金应予退还,担保应尽快解除。
(八)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反倾销税自开征之日 5年内一直有效,直到能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为止。
如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以确实资料提出审查要求,或反倾销税征收了一段合理期限
后,进口成员方当局应审查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是否还有必要。
如事实表明已无必要,则应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在审查期间 (不超过 12个月 )如果
达成价格承诺或担保安排,则应立即停征反倾销税。
(九)协商与争端解决
任何成员采取反倾销措施,影响了其他成员方的权益,可以通过反倾销磋商
和争端解决途径寻求解决。除该协议另有规定外,WTO争端解决机制同样适用于
反倾销;
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及主要内容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各国广泛采用;
补贴使产品价格降低,有利于消费者;
但补贴扭曲了资源分配,使生产不根据市场原则进行;
从国际贸易角度讲,对国内产品的补贴会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如同关
税,只不过关税是对进口产品增加一个价值额,而补贴是对国内产品降
低一个价值额;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
的价格,如同倾销,对商品进口国的国内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与
反倾销相比,补贴是一个政府政策问题;
,GATT1947”第 6条和 16条就开始涉及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东京回合,
达成了, 反补贴守则,,对, GATT1947”第 6条和 16条给予重大发展。
,乌拉圭回合, 达成了,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成为 WTO一揽子协议的组
成部分,适用于 WTO所有成员。
,反补贴协议, 共包括 11部分和 7个附件。 11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禁
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
督、发展中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
(一)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
对补贴进行规定;
补贴成立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补贴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财政资助包括: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如政府赠款、政府为
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政府提供
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采购货物等。
第三节
货物贸易的其他领域协议
一,,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是一种战略物质,保护农业是各国的一项重要农业政策。
发达国家极力推行农业支持和进口限制政策,造成了农产品生产过量和
结构严重失衡;同时,为缓解库存压力、处理剩余产品,通过巨额出口
补贴向国际市场大量销售农产品。国际农产品市场因此受到严重扭曲,
冲突不断升级。
农产品贸易问题被列为, 乌拉圭回合, 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目标是通
过减少农业补贴和保护,建立一个公正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农产品
贸易体系,从根本上纠正国际农产品市场中存在的扭曲现象。 1993年 12
月 15日, 农产品协议, 达成。
,农产品协议, 分为 13个部分,有 21个条款和 5个附件。包括适用的产
品范围,农产品贸易规则,给予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在
WTO中建立农业委员会等内容。
关农产品的贸易规则,主要涉及农产品市场准人、农业国内支持、出口
补贴以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成员,
,农产品协议, 还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
(一)农产品市场准入
针对许多国家利用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情况,
,农产品协议, 要求成员方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关税,并逐步降
低关税,以保证一定水平的市场准入机会。
主要采取措施
第一,将现行非关税措施应转化成普通关税,即关税化 ;
第二,约束所有农产品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关税 ;
第三,从 1995年开始,发达成员在 6年内,发展中成员在 10年内,分
年度削减农产品关税 ;
第五,针对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特殊保障机制 ;
第六,最不发达成员列入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免于削减关税承诺。
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目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如保护
人类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动植物病虫害危
害;保护动物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危害等。
农产品非关税措施被转换成关税以后,某些缔约方可能会更多地、不合理地
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国际贸易发展。为消除这种威胁,,实施卫
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应运而生,其宗旨是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与,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的联系:两者
区别在于管辖范围不同,前者仅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
域。后者涉及范围广泛,除与上述三个领域有关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外,其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其管辖。如,进口瓶装饮用水的指
瓶材料是否对人无害,所装的饮用水是否有害等,属于,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
生措施协议, 范围;而瓶子的体积大小、形状是否符合超市货架摆放和展示,
则属于,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的管辖范围;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由 14个条款和 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
括:应遵循的规则,发展中成员所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委员会的职能,争端解决等。
三,,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及主要内容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
长期以来按照, 多种纤维协议, 规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纺织
品与服装贸易,进口方采取选择性进口数量限制;
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纺织品与服装进口的歧视性体制深表不满;
,乌拉圭回合, 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入谈判目标。 1993年 12月达
成,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取代了, 多种纤维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是一个阶段性协议;
主要目的:在 1995至 2004年的 10年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
易限制,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人 WTO规则框架之内,推动贸易
自由化;
该协议有 9个条款,1个附件。主要包括适用产品范围,分阶段取消
配额限制,过渡性保障措施,非法转口处理,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及主要内容
随着科技发展,各国为维护国家安全、人类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
境、出口产品质量和防止欺诈等合法目的,利用一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等技术性措施,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
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货物进口。
为防止技术性措施被用做贸易保护手段,成为贸易发展障碍,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国际
规则来规范技术性措施,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
,东京回合, 通过,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只对签署缔约方有效。, 乌拉圭回合,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所有成员都有效。
该协议宗旨: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
格评定程序,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
技术法规: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定,包括国家制定有
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关命令、决定、条例,以及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
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等要求。
标准:经公认机构批准通用或重复使用的、非强制性文件,包括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关
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和指南,以及有关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
合格评定程序: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
程序,具体来说,就是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
准;或上述各项程序的组合。
该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
购规则不受,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的约束。另外,该协议不涉及动植物
卫生检疫措施,有关问题由,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进行规范;
该协议由 15个条款和 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采用和实施技
术性措施应遵守的规则;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对其他成员的
技术援助;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
附件 1规定了本协定使用的术语及定义;
附件 2规定了技术专家组;
附件 3规定了有关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
考虑到发展中成员的现实状况,该协议规定,任何成员都不应期望发展中
成员采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他们制定技术
法规和标准的基础;
各成员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以保证国际标准化机构应发展中成员请求,审
查对发展中成员有特殊利益产品制定国际标准的可能性,并在可行时制定
这些标准;
技术性贸易委员会在接到发展中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承担的全部或部分
义务给予特定的、有时限的例外,尤其要考虑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问题。
五,,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及主要内容
进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各国管理进口的手段,
是一种行政管理程序。该制度要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其
他文件,作为货物进入的先决条件。
进口许可制度,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被广泛运用。从实践来
看,进口许可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竞争激烈的产品,客观上限制
贸易自由,成为贸易壁垒。
为规范和简化进口许可制度,,GATT1947”第 8条,11和 13条
曾有规定,但因过于原则,东京谈判又达成, 进口许可程序守
则, 。乌拉圭回合予以修改完善,成为,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适用所有成员的多边贸易。
该协议宗旨:保证进口许可程序的实施和管理的简化、透明、公
平和公正,避免对产品进口造成障碍或限制。
协议由序言和 8个条款组成,主要包括一般规则,自动进口许可
制度,非自动进口许可制度,机构、通报、磋商和争端解决等。
六,,海关估价协议, 及其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序,所确定的价格
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海关如何估价,直接关系到关税高低,影响产品的市场准
入等
海关估价主要适用于实施从价关税的商品。
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它是海关征收从价关税的依据。进口商申报的价
格不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只有当该价格被海关接受,才能成为完税价格。
各国基于国内立法确定海关估价制度,彼此的海关估价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差异
很大,致使完税价格不统一。海关高估进口货物价格相当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
限制了货物的国际流动,减损各国所作的关税减让承诺。所以,滥用海关估价将会
造成完税价格的不确定性,阻碍世界贸易的正常发展。
,乌拉圭回合, 达成, 关于实施 1994GATT第七条的协议,,又称, 海关估价协
议, 。
该协议宗旨:通过规范成员方对进口产品的估价方法,防止成员方使用任意或虚构
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确保海关估价制度的公平、统一和中立,不对国际贸易构成
障碍。
,海关估价协议, 由 4个部分,24个条款和 3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适用范围、
海关估价方法、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复议,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争端解决,
以及海关估价委员会与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的职能等。附件 1:有关注释;附件 2:
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附件 3:
七、装船前检验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装船前检验:进口成员方政府或其授权检验机构在出口成员境内
对即将进口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货币以及关税税则所进行
的检验活动,以确信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或符合进口方对产品的
安全要求。
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的国家,为保障本国财政利益,防止商业欺
诈、逃避关税和非法输出资本,往往聘请外国专业检验机构对进
口产品进行装运前检验,并以这些公司出具的, 清洁检验结果报
告,,作为海关估价和发放进口用外汇的依据。
装运前检验会带来贸易成本增加、交货迟延等情况,甚至引发贸
易纠纷以及进口国与出口国的贸易争端。为此,有必要制定相关
规则以规范进口方政府行为以及检验机构核实价格等问题。, 乌
拉圭回合, 达成的, 装运前检验协议, 适用于 WTO所有成员。
,装运前检验协议, 由 9个条款组成,包括适用范围、进口方和
出口方义务、检验机构与出口商争端解决以及成员方之间争端解
决等
八、原产地规则协议及主要内容
原产地是货物的, 国籍,,通常是指完整生产某项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当
产品生产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时,原产地应是产品最后发生, 实质性改变,
的国家或地区。
,实质性改变,,这种改变能够形成一种完全不同的, 新, 产品。
原产地规则: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规则,其核心是
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
原产地规则各国很不统一,发达国家存在多套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这些规
则在反倾销、地区经济一体化及进口国别配额分配等方面,具有潜在的贸
易保护作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形成阻碍。
,乌拉圭回合, 达成, 原产地规则协议,,是第一个协调国际贸易中货物
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适用于 WTO所有成员
宗旨:成员方以公正、透明、可预测和一致、中性的方式,制定与实施原
产地规则,以便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和做法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
的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原产地规则协议, 共分 4个部分,由 9个条款和 2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实施原产地规则的有关纪律以及机构设置
等。
九、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主要内容
随着国家间经济融合程度的加深,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的规模
和领域迅速扩大。
资本输入国为保护本国民族产业,对外国投资采取激励和限制相结合的政策。
一方面积极吸引外资,另一方面又采取诸如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
国内销售要求等限制性政策,这些政策直接和或间接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
为此,乌拉圭回合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列入谈判议题,形成, 与贸
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 TRIMs)
,TRIMs”共有 9个条款和 1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数
量限制、例外条款、发展中成员、通知与过渡期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的解决等。
其宗旨为:促进世界贸易逐步自由化,便利国际投资,提高所有贸易伙伴,
特别是发展中成员的经济增长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贸易、发展需要等。
第十四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制定法律、
法规,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
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是由, 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贸易法, 及其它大量有关对外贸易管理的法
规、单行条例所组成。
我国新对外贸易法的六大变化
变化一: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根据原外贸法第八条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
活动。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应当进一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范
围,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
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将对外
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变化二: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实行备案登记
根据原外贸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许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第
5.1条和,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 84段( a)中的承诺,即在加入世
贸组织后 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
外贸经营权。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
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变化三: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根据关贸总协定( 1994)第 17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8条的规定,允
许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
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具体经营企业可以为国有企业或者非
国有企业。据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变化四: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根据,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第 136段中的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
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世贸组织的, 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的规定。自动
许可仅为备案性质,目的为监测进出口情况。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
加了国家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
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
变化五: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
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
欧盟、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
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
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
变化六:加大对违法行为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外贸法根据对外贸易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
易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通过刑事
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
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新修订的外贸法还增加了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扶持和促进中小
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
济等内容
外商首次介入中国贸易立法
对外贸易法修改过程中,听取了不少到中国投资的海外客商意见。中国政府制定和修改法
律听取外商意见,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外商投资协会会长石广生
说。
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法律工作委员会委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今年初在北京举行
座谈会,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 的意见和建议。
50多家跨国公司的近 7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欧盟商会、德国工商总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
会等也派代表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代表们就对外贸易法如何与外资企业法衔接等问题进行了
探讨。这表明了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诚意,也说明在华外资企业越来越受到重视。石广
生说。
商务部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 2004年 2月底,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已达 47万多家。在过去
的一年里,外商对华投资新设立的企业超过 4万家,同比增长了 20%。世界最大的 500家跨
国公司中已有 400多家在中国设立了工厂、研究所或是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国民经
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愈加突出,在国民经济各项经济指标中所占比重稳步提高。
过去 10年中,中国进出口总额已经从世界排名第 11位上升为第 4位。 2003年中国外贸进
出口总额突破了 8500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已占全国出口总值的一半以上,工业增加值
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 27%,税收占全国工商税收的 21%。另外,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就业
的人数达 2350万人,占中国城镇劳动人口的 10%。对外贸易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
重要推动力。
为更有针对性地吸引外资和更好维护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近年来出
台和修订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听取外商投资企业
的意见。对外贸易法是一个开始,即将出台的公司法,则在前者的基础上更广泛地听取了外
商们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 发展对外贸易, 维护对外贸易秩序, 保护对外贸易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 是指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 鼓励发展对外贸易, 维护公平, 自由的对外
贸易秩序 。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 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
关系, 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 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 参加
区域经济组织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协定, 给
予其他缔约方, 参加方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等待遇, 或者根据互惠, 对等原则
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等待遇 。
第七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 限制或
者其他类似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
相应的措施 。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 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 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
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 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 对外贸易经
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 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 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 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 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
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
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 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 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 由国务院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调整并公布 。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 海关不予放行 。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 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
的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
者保守商业秘密 。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 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
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 收货人, 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 国
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 海关不
予放行 。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
案登记 。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 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 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 一 ) 为维护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 二 )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 保护动物, 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 保护环境, 需要限制或者
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 三 )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 四 )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 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 五 )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 需要限制出口的;
( 六 )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 需要限制出口的;
( 七 )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 需要限制进口的;
( 八 )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 牧业, 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 九 )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 需要限制进口的;
( 十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 十一 )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协定的规定, 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
口或者出口的 。
第十七条 国家对与裂变, 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 技术进出
口, 以及与武器, 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 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
施, 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法第十六条和
第十七条的规定, 制定, 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技术目录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在
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 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
外的特定货物, 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 实行配额, 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
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 实行许可证管理 。
实行配额, 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技术,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
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 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 关税配额, 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 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进出
口商品进行认证, 检验, 检疫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 植物及其产品等,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
出口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行政法规, 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
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 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
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 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 。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进
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 并危害对外贸易
公平竞争秩序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
第三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
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
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 32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 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 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处理 。 有前款违法行为, 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 串通投标, 发布虚假
广告, 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
定处理 。
有前款违法行为, 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该经营者有
关货物, 技术进出口等措施消除危害 。
第三十四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 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 伪造, 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 伪造, 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进出
口许可证, 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 二 ) 骗取出口退税; ( 三 ) 走私; ( 四 ) 逃避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 检验, 检疫;
( 五 )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 。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三十七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 一 ) 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 二 ) 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 三 ) 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 反补贴或者
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需要调查的事项;
( 四 ) 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 五 ) 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 六 ) 为执行本法第 7条, 第 29条第 2款, 第 30条, 第 31条, 第 32条第 3款, 第 33条第 3款的规
定, 需要调查的事项; ( 七 ) 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 需要调查的事项 。
第三十八条 启动对外贸易调查, 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 召开听证会, 实地调查, 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 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 并发布公告 。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 协助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对外贸易调查, 对知悉的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四十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 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
第四十一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 对已建立
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
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
第四十二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 对我国已建立的
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的, 应国内产业的申请,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 要求
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
第四十三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
贴, 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
成实质阻碍的, 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
阻碍 。
第四十四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
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
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十五条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 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
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 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
施, 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
第四十六条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 对已建立的国内
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 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 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
救济措施, 限制该产品进口 。
第四十七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 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 违反条
约, 协定的规定, 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 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 或者阻
碍条约, 协定目标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
的补救措施, 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 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
者多边磋商, 谈判和争端的解决 。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
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 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
第五十条 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 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
第五十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 设立对
外贸易发展基金, 风险基金 。
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 发
展对外贸易 。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
息服务 。
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 采取对外投资, 对外工程承包
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 发展对外贸易 。
第五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 商会 。
有关协会, 商会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
营销, 信息, 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
施的申请, 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 开
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 举办展览, 提供信息, 咨询服务
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
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
第五十九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 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 国务院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自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 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
申请, 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 。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 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
物的, 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 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 依照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国务院对外贸易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
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
证的申请, 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
出口经营活动 。
第六十二条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 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
易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 由国务院对外
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
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经营活动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
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
第六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 在
禁止期限内, 海关根据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 对该对外贸易经营
者的有关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
关结汇, 售汇手续 。
第六十五条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滥用
职权,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六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与军品, 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
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 法律, 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第六十八条 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
民互市贸易, 采取灵活措施, 给予优惠和便利 。 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完 )
第二节
我国, 两反一保, 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口贸易数量大量增加。外国产品倾销现
象日益严重,造成我国相关产业损害。为保护我国产业,我国近
年加强对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立法工作。
1997年 3月,我国颁布第一部两反一保方面法律,即,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 。, 条例, 虽起到重要作用,但
总体不够具体,内容上与 WTO规则不相衔接。另外保障措施还
没有相关的立法。
为入世,我国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做了多
次审改,2001年颁布了新,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和
,保障措施条例, 。三个条例是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的法律依据,同时在 2002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1年的反倾销条例
在 2004年 3月 31日被修订。
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标志着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
律体系得到重大完善,立法进程得到显著推进。新条例符合
WTO规则,为我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遵照世贸组织规则,严
格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证。
一、我国的反倾销法律
我国, 对外贸易法, 第 41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
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
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
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
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
者阻碍。
2004年 3月 31日修订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
例,,,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 等法律规
定,构建了我国比较完善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虽然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较晚,但一开始就具有与国际
相接轨、与 WTO反倾销协议保持一致的特性。
二、我国的反补贴法律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国出口商品通过补贴方式占领我国市场未予充分重视,甚
至对西方含有明显补贴的粮农产品的进口持欢迎态度,认为可节约外汇,我国
相关产业因为, 大锅饭, 也不注意对外国补贴产品进行抵制,这一原因造成了
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反补贴立法带有明显的滞后性。
,对外贸易法, 第 43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
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
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反补贴条例,,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
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一)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二)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
(五)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三、我国的保障措施法律
近二十年来,我国时常遭遇到一些国家对我国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
即保障措施。
日本 1995年意欲就中国出口的大蒜和生姜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施。 2001
年 4月又决定对中国出口的大葱、生蘑菇和灯心草实施紧急进口限制措
施,为期 200天。两国就此多次谈判,结果不欢而散。中国在 6月末宣布
采取报复措施,对日本汽车、移动电话和空调设备征收 100%特别关税。
我国加入 WTO后,因关税减让会使外国产品大量涌进我国市场,损害我
国相关产业。 2002年 4月 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及上海宝钢、鞍钢、
武钢、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联合提交, 关于对钢铁产
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 就是例证。
这些钢铁集团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
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
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
增加,要求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尽快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
措施立案调查。
,对外贸易法, 第 29条: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
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
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保障措施条例,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
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
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采取数量限制形式
的,由外经贸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与知识产权
一、国际货物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货物贸易中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
越高,如新药品、新科技产品;计算机软件、电影、音乐、书籍;知名
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
这些产品大多含有专利权和商标权等,产品主要价值在于其所含有的发
明、革新、研究、设计等,创造者所享有的防止他人使用其发明、设计
或其他创造物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地位日益突出,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
货物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英国国家经济研究协会 1999年 2月提出的一份研究报告,研究了不同知识产
权与特定产品的相关性,该研究报告选择了包括鞋类和皮革制品、录音制品、
汽车、消费电器、家用电器、化妆品和香水等 10类产品,其所涉及的知识产
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和专利权。
上述 10类产品均与商标权有着高度相关性;录音制品与著作权有着高度相关
性;鞋类、皮革制品、汽车与外观设计有着高度相关性;汽车、消费电器、
家用电器 3种产品的零部件则与专利权有着高相关性。
正是由于上述高度相关性的存在,产品中所蕴涵的知识、技术含量、商标信
誉等大大了提升产品的价值,进而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
二、货物贸易与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
货物动产物权的转移与无形知识产权的移转,本属于不同的法
律领域,有着不同的标志和条件。如果把货物贸易与知识产权问
题融为一体,必然出现了物权权利与知识产权权利不能同步转移
以及其他侵权或权利冲突等问题。
买方使用所购买货物要受到知识产权的约束,知识产权人的
权利也受到买方物权的约束。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可以构成
相关产品进入市场及流通的障碍。
因此,既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知识产权成为商
品自由流通的障碍,就成为知识产权产品的贸易中必须同时解决
的问题。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立法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智力成果的国际市场逐步扩大,统一知识产权保
护的法律,也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通要求
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是知识和技术交流日趋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早于 1883年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
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开端。 1967年,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在
瑞典斯德哥尔摩签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 1970年 4月成立,1974年成
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工业产权、著作权及商标注册的国际合
作。一些地区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或组织也相继缔结或建立,知识产
权的国际保护空前加强。
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通称, 巴
黎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通称, 马德里协定, ),
,专利合作条约,,,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
品伯尔尼公约, (通称, 伯尔尼公约, ),,保护表演、录音制品制作
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通称, 罗马公约, )以及,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
约, 等。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共有 7部分 73条。 7部分分别是:总则和
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当事人
之间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过渡性安排,机构
安排和最后条款。
成员方应实施 Trips协议 规定,并可在各自的法
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该协议的适当方法;只要不
违反该协议规定,成员方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
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
(一)国民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待
遇,不得低于提供给本国国民的待遇,但, 巴黎公
约,,, 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 及, 集成电路
知识产权条约, 另有规定的可以例外。给予表演者、
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体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
Trips协议 所规定的权利。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成员提供给第三方国民的优惠、优待、
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把最惠
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造。
但这个原则也有很多例外,具体表现在:
第一,来自有关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的优惠等,
但这种优惠并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一般性的优惠。
第二,来自, 伯尔尼公约, 和, 罗马公约, 的互惠性保护。
第三,Trips协议未 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传播媒
体的权利。第四,Trips协议 生效前已有的优惠等。
(三)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用尽原则也称权利穷竭原则,指经权利人或
经其委托将其享有权利的专利产品、或带有商标标识
的商品、或其他受知识产权法律、相关的国际条约保
护的智力劳动成果合法处分,如销售、转让以后,权
利人就该产品(或其复制件)所享有的已被其处分的
权利即告穷竭。
权利穷竭原则也称为, 首次售卖, 原则。
(四)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Trips协议第 7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目的在
于推动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传播与转让,有助于技术
开发者与使用者的互利,也有助于社会及经济的发展
和实施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五)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Trips协议设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
协议第 1条关于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规定:, 各成员应确
保本协议的效力, 。这即是协议确立的关于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的最低标准。
各成员应当确定履行本协议特别规定的义务。对
于超过本协议标准的保护,第 1条规定,各成员可以,
但没有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
护,只要这类保护不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一)版权及有关权利
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包括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待权利。有关权利是指与作品传播有
关的权利,即表演者、录音投影品制作者和传媒许可或禁止对其作品复
制的权利。一些成员也称有关权利为邻接权。
例如,未经表演者许可,不得对其表演进行录音、传播和复制;录
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复制和商业出租享有专有权;传媒有权禁止未
经许可对其传播内容进行录制、翻录和转播。
版极及有关权利保护的范围是:第一,,伯尔尼公约, 所指的文学
艺术,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式或方
式),如书籍、演讲、戏剧、舞蹈、配词、电影、图画、摄影作品、地
图等。第二,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第三,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
者和传媒。版权的保护期不得少于 50年;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
利应至少保护 50年;传媒的权利应至少保护 20年。
(二)商标
商标是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
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这些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
颜色的组合。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防止任何第三方在
贸易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来标示
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的保护,即使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也不
得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成员在确定一个商标是不是驰
名商标时,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
领土内因促销而获得的知名度。
商标的首次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 7年。
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没有限制。如以没有使用商标为由撤销商标
注册,其条件必须是该商标连续 3年未使用。
(三)地理标识
地理标识用于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领土内,或来源于
该成员领土内的某地区或某地点,显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
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各成员应对地理标识提供保护,包括对含有虚假地理标识的
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防止公众对商品的真正来源产生
误解或出现不公平竞争。
Trips协议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提供了更为严格的保护。
该协议规定,成员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将葡萄酒和烈酒的专用地
理标识,用于来源于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
应用的新设计。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出于商业目的
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受保护设计的仿制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其应不少于 10年。
由于纺织品设计具有周期短、数量大、易复制的特点,因而得到了特别重视。 Trips协议 规定,
对纺织品设计保护设置的条件,特别是费用、审查和公布方面的条件,不得影响这些设计获得
保护。
(五)专利
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适
合于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如果某些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的商业性开发,会对公共秩序或
公共道德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成员方可以
不授予专利。另外,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动植物,以及
不包括非生物、微生物在内的动植物的人工繁育方法,也可不授予专利权。但植物新品种应受
到专利或其他制度的保护。
专利所有人享有专有权。对于产品,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制造、使用、销
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使用该
方法的行为,以及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各成员的法律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即可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
授权他人使用)某项专利,即强制许可或非自愿许可。但这种使用须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如
授权使用应一事一议;只有在此前合理时间内,以合理商业条件要求授权而未成功,才可申请
强制许可;授权应给予适当的报酬等。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 20年。
(五)专利
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发明还是方法发明,只要其具
有新颖性、创造性并适合于工业应用,均可获得专利。如果某些产品发明
或方法发明的商业性开发,会对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产生不利影响,包括
对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则成员方可以不授予专
利。另外,对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动
植物,以及不包括非生物、微生物在内的动植物的人工繁育方法,也可不
授予专利权。但植物新品种应受到专利或其他制度的保护。
专利所有人享有专有权。对于产品,专利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
第三方制造、使用、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对于方法,专利
所有人应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使用、销售
或为上述目的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各成员的法律可以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即可
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某项专利,即强制许可或非自愿许
可。但这种使用须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如授权使用应一事一议;只有在
此前合理时间内,以合理商业条件要求授权而未成功,才可申请强制许可;
授权应给予适当的报酬等。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 20年。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集成电路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两个以上元件的部分或全部
互连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最终
产品。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的两个以上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连的三
维配置,或者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成员方应禁止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下列行为:为商业目的进口、
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
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为商业目的进口、销
售或以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应不少于 10年。
(七)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未披露信息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属于秘密,通常不为从事该信
息领域工作的人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三是为保
密已采取合理措施。合法拥有该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
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披露、获得或使用该信息。
为获得药品或农药的营销许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机密数据,也应受到保
护,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应用。
(八)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能对贸
易具有消极影响,并可能阴碍技术的转让与传播。例
如,独占性返授,即技术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将其改进
技术的使用权只授予转让方,而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又如,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强迫
性的一揽子许可,即技术的转让方强迫受让方同时接
受几项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
成员方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些行为。有关
成员还可就正在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和诉讼进行磋商,
并在控制这些行为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三、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及有关程序
(一)各成员可以提出要求,获得或维持 Trips协议 所指知识产权的
条件之一是,履行符合该协定规定的合理程序和手续。
(二)各成员应保证,有关知识产权如符合获得权利的实质性条
件,应在合理期限内授予或注册,以避免无端地缩短保护期限。
(三), 巴黎公约, 中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标记。
(四)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以及成员法律中行政撤
销和当事人之间有关异议、撤销与注销等程序,应遵循 Trips协议
中, 知识产权执行, 所规定的一般原则。
(五)通常情况下,根据上述任何程序作出的行政终局裁决,应
受司法或准司法机构的审议。但在异议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
下,只要行使这种程序的理由可依照无效诉讼的程序处理,成员
方则无义务提供机会对这种行政裁决进行复议。
四、对发展中国家的规定
Trips协议作为一个保护水平非常高的多边协议,其保护标准完全是按照发达国家
的法律规定设立的,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一时还难以适用。为此,协议特别为发展
中国家作出过渡性安排。该协议第 65条规定:
(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在本协议规定生效之日适用将专利
保护扩大到其管辖范围内尚未予以保护的技术领域,则可推迟 5年时间适用本协
议关于专利的规定。
(二)适用过渡期规定的成员应保证,在过渡期内对其法律、法规和措施进行修
改,不得导致与本协议有更多的差异。
(三)对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要求,依协议第 66条的规定,其经济、金融和
行政管理,以及对创造一个可行的技术基础的灵活性需要,除本协议项下的国民
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的规定以外,不应适用本
协议的时间,应以本协议生效后 1年期满起的 10年为限。应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要
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适当延长这一期限。
发达国家应鼓励其境内企业和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转让技术,助其建立一个
稳妥可靠的技术基础。
(四)技术合作。为有效实施本协议,发达国家成员,应发展中国家成员请求及
依双方达成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和财务合作。包括起草相关法律法
规、设立机构和人员培训。
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各成员所实施的、同 Trips协议 内容相关的法律、法
规,以及普遍适用的司法终审判决和行政终局裁决,
均应以该成员文字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应通知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协助该理事会检查该
协定的执行情况。根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
易组织协议,,成员就立法向一个组织作出的通知,
也被视为向另一个组织作出了通知,不必重复履行通
知的义务。成员方解决 Trips协议 实施所产生的争端,
应适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六,知识产权执法
知识产权执法是 Trips协议 主要内容之一,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成员应
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法律程序和救济措施,而且对这些程序和措施在实
施中的有效程度也提出了要求,以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利。
Trips协议 对各成员的有关司法制度提出了如下原则性要求:
(一)各成员应保证国内法中含有 Trips协议 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
侵犯该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采取及时防止侵权及
遏制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实施这些程序时,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
并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
(二)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公平、公正。这些程序不应过于繁琐或费用
高昂,也不应限定不合理的时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三)对案件的裁决,最好采取书面形式,并陈述理由,且在合理的时间
内告诉讼当事方。裁决只有在听取各方对证据的意见后方可作出。
(四)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决定进行审议,并
在遵守法律中有关案件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至少对初步司法决定
的法律方面进行审议。但是,对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成员方没有义务提
供审议机会。
(五) Trips协议 并不要求各成员建立一套不同于一般执法体系的知识产
权执法体系,也不影响各成员执行其国内法的能力。在知识产权执法与一般
执法的资源配置方面,该协定未设定任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