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孙某家有农业人口五人,承包村集体耕地248平方丈,每年按承包的耕地面积承担农税、提留等项费用。某乡在2002年土地小调整时规定:“凡外出三年以上,男女已在外地结婚,并有了孩子,不管有无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一律拨出承包土地”。由于孙某之女盛甲已于1996年4月与城镇职工孙乙结婚,因此,盛甲的承包田被收归集体。孙某认为,女儿虽与城镇人结婚,但按规定办不走户口,不同意交地,并在与村主任何某争吵时打了何某。嗣后,乡政府作出决定:盛甲的承包田调归集体,孙某打人,按乡规民约罚款40元。 附:《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案)》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问: 1、孙某可否申请复议,为什么?(7分) 2、孙某应向谁申请行政复议?(8分) 3、行政机关应作出怎样的复议决定?(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