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一、概念和特点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三、范文欣赏
一、概念和特点
? 诉讼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
段,根据事实和法律,当庭发表的综合性演说词。
? 代理词不是法定的法律文书。 有的案件代理人发表代理
词,有的则并不发表代理词。从写作特点上来看,代理词是一
种说明性或辩驳性的文书。要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维护被代
理人的合法权益,所提要求、意见应合情合理合法,注意以理
服人,不能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案情宣传法律,
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有关代理词的制作在实践中并不一致,如原告代理
人和被告代理人或上诉人的代理人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
发表的代理词写法上就不一样,这需根据不同案情来定。
但是代理词的结构和辩护词基本相同,一般可分为前言、
代理意见、结束语三部分。
前言部分主要讲明代理人出庭的法律根据,代理人
的责职等。如上诉案件,则要简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意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代理意见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主要根据具体案情
和委托权限,阐明本案的起因、矛盾发展过程、争执的
焦点、协商的情况及协商不成的原因,提出证明被代理
人有理的证据,提出解决本案的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
分清是非责任。
代理意见的基本内容如上所述,但因适用案件范围
不同具体写法有所变化。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含
经济纠纷、劳动争议、海事、海商案件)的当事人、行
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
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均可委托诉
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于辩论阶段发表代理词。因而代理
意见自然不同。
二、内容和制作方法
民事案件的法庭辩论和刑事案件的辩护是不同的。前者应考虑到给和
解创造条件的特点,后者则是针锋相对。因而民事案件的代理词语言应力
戒夸张、华而不实或带有刺激性,态度要诚恳端正,切忌纠缠细节,意气
用事。其中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词主要说明下列事项:①分析和评论证据;
②肯定和论证案件的事实情节;③发表有关适用法律规范的意见;④建议
制作特别裁定;⑤建议裁判案件。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是针对原告的请求
而发,因而有其自身特点。如果原告一方的陈述在法律和事实上有弱点,
那么被告一方就可以把答辩的锋芒针对原告一方有弱点的那部分陈述。多
数情况下,原告是有相当的准备才提出诉讼请求的,不可能轻易被驳倒,
故被告的代理词中必须从自己这一方面提出新的事实材料进行反驳,或者
提出新事实,或者引用新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这些事实,或者引用适用于新
事实的法律规范等等。
结束语,是代理词的小结。代理人对自己的发言进行归纳总括,提出
结论性看法即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以供法庭采纳。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枣庄供电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
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及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参加
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事故高压线路产权人是被告峨山镇政府,不是被告枣庄供电公司。
从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庭审时提交了与被告峨山镇政府签订的编号为
042100120032的高压供电合同,合同第 1页第 2条, 供电方式, 第 2项以文字
形式表明主供电源产权分界点,合同附图又以图形展示了产权分界点,明
确了事故线路的产权人是被告峨山镇政府,不是被告枣庄供电公司。
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均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真实、合
法,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式
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没有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该合同继
续有效。被告峨山镇政府在庭审时对合同形式的辨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 其在庭审时引用的, 供电营业规则, 首先是电力工业部颁布的部门规
章不是法律,其次,被告峨山镇政府在庭审时引用该规则第 47条第 2项所描
述的, 以用户厂界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为分界点, 就是本合同所指向
的主供电源产权分界点,与合同并不矛盾;该条款强调的是公用高压线路,
本案争议线路不是, 公用线路, 而是, 用户专线,,再次,该规则第 2款,
明确规定。, 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本合同与
,供电营业规则, 规定并不相悖。
二、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峨山镇政府的证明,事故线路
始建于 1994年,是先架线路,后有线下房屋。是房屋违章建设,但根据
,电力法, 第 69条规定,高压线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当地人民
政府责令强制拆除,供电企业没有对高压线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的法定义务。退一步说,即使先有房屋后有线路,也只是要求供电企业
在架设线路时与用户协商,注意架线安全,没有法律规定供电企业有对
高压线下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枣庄供电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事故高压线
路产权人是被告峨山镇政府,不是被告枣庄供电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意见, 第 2条、第 3条第 4项规定,不
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枣庄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徐斌
二 00三年九月十八日
本章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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