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 一,概述
? 二,相关法律规定
? 三,反诉状的制作
一、概念
民事诉讼(含经济)中的被告或刑事自诉案件
的被告人,在第一审诉讼程序进行之中,为抵销、
排斥或吞并原告或者自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自身
的合法权益,以原告为被告或以自诉人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所用的书状。
二、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52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73条规定,民事案件和经济
案件中的被告、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都可提起反
诉。
只能在起诉之后,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向审理本
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只能针对本诉的原告或自诉人提起;
其内容只能是与本诉有牵联,并且与本诉又是各自
独立的,需要由法院调解或裁判的。
三、反诉状的制作
1、文书名称,写, 反诉状, 不必写成, 民事, 或, 刑事,
2、当事人写, 反诉人(本诉被告), 和,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刑事案件的则应
在括号中注为,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和,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当事人的身份事
项同起诉状。
1、反诉请求。即反诉人提出实体权利的要求,是要通过法院审判解决的焦点,应当写
明。刑事自诉案件如无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只要写明请求法院追究被反诉人什么刑事责任即
可,无需具体指明处罚方式。例如, 被反诉人 ××× 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如附带
民事诉讼,则应写明诉讼标的,如, 判令被反诉人 ××× 赔偿医疗费 ××× 元。, 民事反诉
案件则应写清请求抵销、排斥或吞并本诉标的具体数额和方式。例如, 请依法判令被反诉人
应向反诉人补交自 ×××× 年 × 月至 ×××× 年 × 月的所欠租金 ××× 元。, 又如, 请依法
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所签购货合同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 。
2、事实与理由。该部分的写作方法与起诉状基本相同。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应全面、合法、具体,以充分肯定事实的可靠无疑。其写法同于民事起诉状。
(三)尾部
落款写, 反诉人,,附项写, 反诉状副本 × 份,,其余项目同起诉状。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贺 ××,男,1928年 4月 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系沈阳市 ×× 区 ×× 厂退休工人,现住沈阳市 ××
区 ×× 街 ×× 里 ×× 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马 ××,男,1938年 5月 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 ×× 县人,系沈阳市 ×× 公司工人,现住沈阳市 ×× 区 × 街 ××
里 × 号。
第三人:赵 ××,男,1947年 8月 25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系沈阳市 ×× 区 ×× 厂工人,现住沈阳市 ×× 区 ×× 街 ×× 里 ××
一、解除我与被反诉人马 ××
二、第三人赵 ××
三、被反诉人应向反诉人补交自 1989年 11月至今年 6月的所欠租金 ×× 元。
我有 12间灰色瓦房,座落在沈阳市 ×× 区小南街 × 段 × 里 × 号。, 文革, 期间,被反诉人马 ×× 占住了其中 2间。 1990年 11月,他的工
作单位给他分配了新房。他搬走后,没有把腾出的房屋退还给我,而是没经过我允许就擅自将该房转租给第三人赵 ×× 居住。因该房需要维
修,我多次让第三人腾房,第三人以种种理由搪塞,一直不搬走。我实在没办法,就拆毁房屋的一段山墙,准备把房扒倒重盖。不料第三人
不但仍然不搬,还会同马 ×× 起诉,要求我将房屋修复。我不能同意,因为该房的所有权属于我,我有权进行维修,故提出反诉。
我认为,这两间房屋的产权属于我,承租人无权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马 ×× 将我的两间房屋转租给他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他把我的房
屋转租给他人,是对我合法权益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 117条第 1款之规定,应把这两间房屋返还给反诉人。
一、被反诉人马 ××,于 1990年 11月份,搬进了他的工作单位分给他的新房,有其工作单位沈阳市 ×× 公司可以证实。该单位在沈阳
市 ×× 区 ×× 街 ××
二、马 ×× 腾出的两间房屋,其产权属于我,对此,不仅马 ×× 承认,而且 ××
三、马 ×× 将这两间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赵 ××,有赵 ×× 承认,有居住在沈阳市 ×× 区 ×× 街 ×× 里 ×× 号的李 ××
×× 省 ×× 市 ×× 区人民法院
2份。
反诉人 贺 ××
1992年 5月 2日
实战演习
? 1997年 1月 22日,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与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
用推广站双方签订合同,由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向孝感市食品添
加剂应用推广站提供 100200千克 CMC系列食品添加剂,总货款为
222000元。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按合同中的约定按时给孝感市食
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供货,经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检查
验收以后,发现一部分货品类型与合同中约定的不一样,包装也
不一样,后经仔细检查发现,大部分食品为伪劣、质量不合格产
品,甚至有浑浊食品,当时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向
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表示该食品不会出问题,可以销售。
但是 4%的食品售后,很多人就找上门来。 1997年 3月 29日,孝感市
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找到了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对此问题达
成协议,96%的食品愿意拉回,而售出的 4%的食品的货款由孝感市
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支付,货款为 13000元。 1997年 6月 18日,
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向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索要货款
13000元,但没过几天,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竟然收到了
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要它支付 13000元货款的起诉状。
? 请根据上述事实,为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写一份反
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总经理 (应说明反诉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同上)
反诉请求,
1、要求与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关系;
2,要求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售出的 4%的货款,并将剩余的 96%的食品拉回; ( 说明货款数额)
3、要求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应说明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事实与理由,
1997年 1月 22日,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与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双方签定合同,由武汉市食品有限
公司向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提供 100200千克 CMC系列食品添加剂,总货款为 222000元。武汉市食
品有限公司按合同中的约定按时给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供货,经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检查验
收以后,发现一部分货品类型与合同中约定的不一样,包装也不一样,后经仔细检查发现,大部分食品为伪劣、
质量不合格产品,甚至有浑浊食品,当时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向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表
示该食品不会出问题,可以销售。但是 4%的食品售后,很多人就找上门来。
1997年 3月 29日,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找到了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对此问题达成协议,96%
的食品愿意拉回,而售出的 4%的食品的货款由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支付,货款为 13000元。 1997
年 6月 18日,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向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索要货款 13000元,但没过几天,孝感市食
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竟然收到了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要它支付 13000元货款的起诉状。
针对上述事实,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起诉我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支付货款 13000元,现我食品添加剂应
用推广站提出反诉,因为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向我推广站提供伪劣、质量不合格产品,让我
推广站损失 15000元,还诉我支付售出的 4%的食品货款,直接没有法律依据。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合同
约定,提供伪劣、质量不合格产品是有证人证言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提起反诉,
请求法院一并审理。(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该围绕你所提出的反诉请求来阐述,同时应对反诉请求提出相关的依
据证明,要有针对性。在本案中理应说是由于对方违约在先。并应当在阐述中也要驳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相
关证据的运用)
此致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王刚
1998年 3月 20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 2份
(同时附证据材料,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
本章内容结束
下次课再见
谢谢
? 一,概述
? 二,相关法律规定
? 三,反诉状的制作
一、概念
民事诉讼(含经济)中的被告或刑事自诉案件
的被告人,在第一审诉讼程序进行之中,为抵销、
排斥或吞并原告或者自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自身
的合法权益,以原告为被告或以自诉人为被告,向
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所用的书状。
二、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52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73条规定,民事案件和经济
案件中的被告、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都可提起反
诉。
只能在起诉之后,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向审理本
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只能针对本诉的原告或自诉人提起;
其内容只能是与本诉有牵联,并且与本诉又是各自
独立的,需要由法院调解或裁判的。
三、反诉状的制作
1、文书名称,写, 反诉状, 不必写成, 民事, 或, 刑事,
2、当事人写, 反诉人(本诉被告), 和,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刑事案件的则应
在括号中注为,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和,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当事人的身份事
项同起诉状。
1、反诉请求。即反诉人提出实体权利的要求,是要通过法院审判解决的焦点,应当写
明。刑事自诉案件如无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只要写明请求法院追究被反诉人什么刑事责任即
可,无需具体指明处罚方式。例如, 被反诉人 ××× 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如附带
民事诉讼,则应写明诉讼标的,如, 判令被反诉人 ××× 赔偿医疗费 ××× 元。, 民事反诉
案件则应写清请求抵销、排斥或吞并本诉标的具体数额和方式。例如, 请依法判令被反诉人
应向反诉人补交自 ×××× 年 × 月至 ×××× 年 × 月的所欠租金 ××× 元。, 又如, 请依法
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所签购货合同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 。
2、事实与理由。该部分的写作方法与起诉状基本相同。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证据应全面、合法、具体,以充分肯定事实的可靠无疑。其写法同于民事起诉状。
(三)尾部
落款写, 反诉人,,附项写, 反诉状副本 × 份,,其余项目同起诉状。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贺 ××,男,1928年 4月 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系沈阳市 ×× 区 ×× 厂退休工人,现住沈阳市 ××
区 ×× 街 ×× 里 ×× 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马 ××,男,1938年 5月 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 ×× 县人,系沈阳市 ×× 公司工人,现住沈阳市 ×× 区 × 街 ××
里 × 号。
第三人:赵 ××,男,1947年 8月 25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系沈阳市 ×× 区 ×× 厂工人,现住沈阳市 ×× 区 ×× 街 ×× 里 ××
一、解除我与被反诉人马 ××
二、第三人赵 ××
三、被反诉人应向反诉人补交自 1989年 11月至今年 6月的所欠租金 ×× 元。
我有 12间灰色瓦房,座落在沈阳市 ×× 区小南街 × 段 × 里 × 号。, 文革, 期间,被反诉人马 ×× 占住了其中 2间。 1990年 11月,他的工
作单位给他分配了新房。他搬走后,没有把腾出的房屋退还给我,而是没经过我允许就擅自将该房转租给第三人赵 ×× 居住。因该房需要维
修,我多次让第三人腾房,第三人以种种理由搪塞,一直不搬走。我实在没办法,就拆毁房屋的一段山墙,准备把房扒倒重盖。不料第三人
不但仍然不搬,还会同马 ×× 起诉,要求我将房屋修复。我不能同意,因为该房的所有权属于我,我有权进行维修,故提出反诉。
我认为,这两间房屋的产权属于我,承租人无权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马 ×× 将我的两间房屋转租给他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他把我的房
屋转租给他人,是对我合法权益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 117条第 1款之规定,应把这两间房屋返还给反诉人。
一、被反诉人马 ××,于 1990年 11月份,搬进了他的工作单位分给他的新房,有其工作单位沈阳市 ×× 公司可以证实。该单位在沈阳
市 ×× 区 ×× 街 ××
二、马 ×× 腾出的两间房屋,其产权属于我,对此,不仅马 ×× 承认,而且 ××
三、马 ×× 将这两间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赵 ××,有赵 ×× 承认,有居住在沈阳市 ×× 区 ×× 街 ×× 里 ×× 号的李 ××
×× 省 ×× 市 ×× 区人民法院
2份。
反诉人 贺 ××
1992年 5月 2日
实战演习
? 1997年 1月 22日,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与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
用推广站双方签订合同,由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向孝感市食品添
加剂应用推广站提供 100200千克 CMC系列食品添加剂,总货款为
222000元。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按合同中的约定按时给孝感市食
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供货,经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检查
验收以后,发现一部分货品类型与合同中约定的不一样,包装也
不一样,后经仔细检查发现,大部分食品为伪劣、质量不合格产
品,甚至有浑浊食品,当时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向
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表示该食品不会出问题,可以销售。
但是 4%的食品售后,很多人就找上门来。 1997年 3月 29日,孝感市
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找到了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对此问题达
成协议,96%的食品愿意拉回,而售出的 4%的食品的货款由孝感市
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支付,货款为 13000元。 1997年 6月 18日,
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向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索要货款
13000元,但没过几天,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竟然收到了
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要它支付 13000元货款的起诉状。
? 请根据上述事实,为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写一份反
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总经理 (应说明反诉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同上)
反诉请求,
1、要求与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关系;
2,要求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售出的 4%的货款,并将剩余的 96%的食品拉回; ( 说明货款数额)
3、要求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应说明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
事实与理由,
1997年 1月 22日,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与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双方签定合同,由武汉市食品有限
公司向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提供 100200千克 CMC系列食品添加剂,总货款为 222000元。武汉市食
品有限公司按合同中的约定按时给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供货,经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检查验
收以后,发现一部分货品类型与合同中约定的不一样,包装也不一样,后经仔细检查发现,大部分食品为伪劣、
质量不合格产品,甚至有浑浊食品,当时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向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表
示该食品不会出问题,可以销售。但是 4%的食品售后,很多人就找上门来。
1997年 3月 29日,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找到了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对此问题达成协议,96%
的食品愿意拉回,而售出的 4%的食品的货款由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支付,货款为 13000元。 1997
年 6月 18日,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向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索要货款 13000元,但没过几天,孝感市食
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竟然收到了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要它支付 13000元货款的起诉状。
针对上述事实,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起诉我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支付货款 13000元,现我食品添加剂应
用推广站提出反诉,因为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向我推广站提供伪劣、质量不合格产品,让我
推广站损失 15000元,还诉我支付售出的 4%的食品货款,直接没有法律依据。武汉市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合同
约定,提供伪劣、质量不合格产品是有证人证言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提起反诉,
请求法院一并审理。( 事实与理由部分应该围绕你所提出的反诉请求来阐述,同时应对反诉请求提出相关的依
据证明,要有针对性。在本案中理应说是由于对方违约在先。并应当在阐述中也要驳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相
关证据的运用)
此致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孝感市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王刚
1998年 3月 20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 2份
(同时附证据材料,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
本章内容结束
下次课再见
谢谢